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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要素是对会计对象的具体内容进行的初次分类,是财务报告最根本的组件,通过会计要素的划分可以概括反映企业资金运动的全貌。在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将会计要素划分为六大类,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但笔者通过多年的理论教学和实际操作,发现当前会计要素的分类存在一定的弊端,并想通过本文谈谈自己对会计要素重新划分的设想。
一、当前会计要素划分存在的问题
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将会计要素分为六大类,其中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称为静态会计要素,收入、费用、利润称为动态会计要素,并以等式描述了这六大要素的内在关系。即静态的会计等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动态的会计等式:收入-费用=利润动静结合的会计等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并将静态的会计等式和动态会计等式分别作为编制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理论依据,但笔者认为此分类存在以下的弊端:
(一)收入、费用的概念与动态会计等式的表述不统一我国会计要素中所定义的收入和费用仅仅只反映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和营业费用,不包括利得和损失,而动态的会计等式表述为:收入-费用=利润,如果按照会计要素定义的收入和费用,此等式的利润仅仅只是营业利润,而不是利润总额,所以我国只有把利得和损失先归入利润要素,继而再分步求利润。这样使利润要素的内容非常不清晰,也给会计教学带来一定的困难。在这之前,也有不少专家对此提出了质疑,笔者通过多年的教学发现,收入、费用的学习对会计初学者是一个重点和难点,而利得和损失往往是放在利润要素中一笔带过,使读者对此内容容易产生忽视,不利于以后对投资等重要业务的学习和理解。
(二)利润作为单独要素,使所有者权益要素内容不清晰为了表述收入、费用的结果,我国将利润作为单独的会计要素存在,笔者认为此种做法有以下弊端:
1•对利润要素而言,它本身已是资金运动的结果,不能再称为动态指标,而且利润这项经营成果归所有者所有,所以,利润则是静态要素所有者权益中的一部分,而不应该单独作为会计要素存在。
2•按照会计要素的类别对账户进行分类,“本年利润”账户属于利润类账户,“利润分配”账户属于所有者权益类账户,而“本年利润”每年末才将本年实现的净利润归入“利润分配”账户,那么在年中的每月末,会计等式则表现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利润,而非会计准则表述的期末静态会计等式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这样混淆了利润就是归属于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所有者权益这一概念。
3•由于上述概念的偏差,造成很多基层会计工作者在每月末编写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这一项目时,只根据“利润分配”账户的余额填写,而遗漏掉了“本年利润”账户的余额,造成会计报表信息失真。
二、国外有关会计要素划分的借鉴
(一)美国会计要素的划分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论财务会计概念第6辑———财务报表的要素》中,将会计要素划分为资产,负债、权益、业主投资、派给业主款、总收益、营业收入、费用、利得、损失十大要素。美国会计要素划分的主要特点是:①突出了总收益要素,不仅要求提供经营性收支———营业收入和费用,而且要求提供非经营性收支———利得与损失。②突出了权益要素,不仅要求提供权益静态信息,而且要求提供权益重要变动的信息,有利于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国际会计准则对会计要素的划分国际会计准则在《关于编制和提供财务报表的框架》中,将会计要素划分为资产、负债、产权、收益和费用五大要素,此收益要素包括营业收入和利得,费用要素包括日常生产经营费用和损失。国际会计准则对会计要素划分的主要特点是:①取消利润要素,表明利润只是所有者权益的一部分②明确收益要素包括营业收入和利得,费用要素包括费用和损失。新晨
三、我国会计要素重新划分的设想
借鉴国外会计要素划分的长处,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对我国会计要素的划分有以下设想:
(一)增设利得和损失要素,并同时取消利润要素。即我国的会计要素可划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得和损失共七大要素。之所以仍单独设置收入和费用要素,是因为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收入和费用之间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而利得和损失之间则无因果联系。因此将收入和费用仍作为单独要素存在对研究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所耗和所得有一定的意义和作用。
关键词:预算会计;会计要素
中图分类号:F810.6 文献标识码:A
1 资产负债表要素
在资产负债表三个要素资产、负债和净资产中,资产、负债是所在组织(营利组织一企业、非营利组织一财政、行政和事业单位)共有的会计要素,而净资产是预算会计有的。它们之间的关系等式为:资产=负债+净资产。在预算会计中,资产、负债和净资产(企业会计中称为所有者权益)三个要素有着不同于在企业会计中的特点。主要表现如下:
第一,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通常不使用“拥有或控制”这一企业会计常用的确认标准,而使用“占用或使用”这一标准来确认资产。因为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具有取得的无偿性和使用的非经营性或非盈利性的特点(除开事业单位的附属企业和已纳入企业会计核算体系的事业单位),特别是行政单位的资产尤其是固定资产通常由政府直接提供的,而不需由行政单位用其业务收入去购买。
第二,预算会计中资产有限定性和非限定性之分。资产的限定性,是指资产的提供者(包括拨款人和赠与人)对所提供的资产规定一定的限制,拨款人和赠与人通常是以通过法规、行政命令或协议等方式对其所提供的资产附加限制,接受资产的非营利组织必须给予以遵守。从时间角度看,限定性有暂时性限定和永久性限定之分。与此相对应,其他资产可归为非限定性资产。资产的限定性是非营利组织区别于营利组织的一个独特方面。
第三,非营利组织的负债主要表现为流动负债。如财政总预算会计的负债主要表现为高信用的国债以及因财政周转金的融通而形成的借入财政周转金和因体制结算而形成的与上级往来等流动负债;由于国家规定行政事业单位都不得以发行债券的方式来筹集长期资金,同时银行也一般只对其提供短期借款而基本上很少提供长期货款,所以行政事业单位的负债主要是流动负债。因而非营利组织基本不存在资本结构问题及利用杠杆作用问题,但是这却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组织-企业必须考虑的问题。
1.1 非营利组织不存在现实的所有者,其净资产不体现企业那样的所有者权益。
1.2 出资者,如拨款人、捐款人,是非营利组织净资产名义上的所有者,他们不要求出售、转让或索偿其所提供的资财,也不要求凭借其所提供的资财获得经济上的利益。
1.3 实际上,非营利组织由于不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也无法为其资财的提供者带来经济上的利益。
1.4 现实中,非营利组织的一些资财提供者通常对其所提供资财的使用、维持规定某些限定,即非营利组织的某些净资产具有限定性。同资产的限定性一样,对净资产的限定也可分为暂时性限定与永久性限定。
2 收入支出表要素
预算会计中收入支出表的等式关系为:收入-支出=结余。其中,收入要素与营利组织的收入要素有着显著的差别,而支出要素是其特有的,“结余”没有作为一个会计要素。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具有以下特殊性:
从性质看,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收入是为了补偿支出,而不是为了营利;提品或劳务等活动的价格或收费标准不完全按照市场经济价值规律来决定,甚至无偿提供或免费服务。即非营利组织就其所提供的产品或劳务通常取得较低的收入或者甚至不取得收入;政府拨款一方面是为非营组织的存续发展,另一方面含有补贴性质。即有些拨款属于对低价格、低收费服务的一种弥补。从口径看,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是大口径的而完全不同于营利组织小口径收入概念。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仅包括业务收入,还包括投资利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和政府性的各类拨款等。
从限定看,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有限定性与非限定性之分。如,接受的捐款,若捐款人关于这笔款项有规定的使用要求或期限,那么这笔接受的捐赠收入就属于限定性的收入。
第二,非营利组织的支出要素在设计上,需要与收入要素相配合。同时支出与企业会计的费用相比在许多方面有特殊性。
从功能和目的看,非营利组织的支出有着财政资金再分配以及按照预算向所属单位拨出经费的性质。
从口径看,与收入的大口径相一致,非营利组织的支出也是大口径的。非营利组织的支出不仅包括费用性支出(狭义费用),还包括资本性支出。
从限定看,与限定收入与非限定性收入的区分相一致,非营利组织的支出也可分为限定性支出和非限定性支出,这也是资财提供者的规定要求使然。
从确认看,非营利组织的支出的确认有的采用权责发生制,有的采用收付实现制。而费用的确认基本采用权责发生制。
从成本核算看,非营利组织的产品、劳务、项目等,需要单独核算成本的,可以另外单独核算处理,这并不否认支出要素的内涵与外延。
第三,结余是非营利组织在一定期间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差额。由于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与支出的确认口径与企业收入与费用的确认口径有着明显的差别。非营利组织的结余与企业利润相比,有着明显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如下:
2.1 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与支出通常也有差额,这个差额并不表现为利润(或亏损),而表现为结余(或负结余)。但非营利组织并不追求这个余额,而是客观以予以反映,以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
2.2 在性质上,非营组织的结余表现净资产的变动,其属性为净资产,而企业的利润表现为所有者权益的变动。
2.3 企业利润存在分配问题并且(正)利润必须履行纳税义务。非营利组织的结余一般不存在分配问题。非营利组织正结余不需履行纳税义务,负结余实质上是对净资产的冲减。
2.4 非营利组织的结余没有明确的方向性,而企业利润表现为贷方余额。
2.5 非营利组织的结余有限定性与非限定性只分。限定性结余是限定性收入与限定性支出相抵后的结余,非限定性结余是非限定性收入与非限定性支出相抵后的结余。
正因为如此,结余是否作为非营利组织的一个独立会计要素,存在不同观点。
赞成把结余作为一个独立会计要素的观点认为,如同企业会计的收入、费用和利润三要素构成企业“损益表”的基础一样,收入、支出和结余三要素构成了预算会计的第二等式:收入-支出=结余,可以作为“收入支出表”的基础,以系统完整地反映非营利组织的收支情况及其结果。而且关心非营利组织收支情况及其结果的会计信息使用者,也当然希望能提供有关结余的信息。
不赞成把结余作为一个独立会计要素的观点认为,其一,结余的本质属性为净资产,其作为独立要素的经济意义不大。其二,对非营利组织来说,重要的是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结余作为一个要素,平时无法反映出收支结余情况的真实结果,即没有实际的内容。其三,结余作为预算的执行结果,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可能有,也可能没有;可能是贷方余额,也可能是借方余额。那么连余额的方向性都无法确定,作为要素是不合适的。
当然,最终结余没有作为独立要素。而实际上,不将结余作为独立会计要素并不影响预算收支以及结余的核算和对预算执行的检查分析。
参考文献
【关键词】 会计准则;会计要素;比较;建议
一、我国新旧准则会计要素比较
(一)资产要素的比较
旧准则的资产定义是:“资产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新准则把资产定义为:“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新准则强调了资产的三个特征:1.过去的交易和事项形成的。2.必须由企业拥有或控制。3.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旧准则把资产划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等六大类,并根据其分类分别定义、解释和说明;新准则删除了资产分类的内容,该内容由各相关的具体会计准则做出规定。
旧准则对如何确认资产没有规范;新准则则作出了明确的资产确认标准,即在满足资产定义的同时应满足:1.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资源的成本或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只有既满足资产定义又同时满足确认标准才可确认为资产,并在资产负债表列示。仅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列入资产负债表,可在附注中做相关披露。
变化后的定义从理论上保持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一致性,高度概括了资产的基本特征。尽管两者都认为资产应为企业所拥有或者控制,但两者阐述的重点却不尽相同,新准则强调了资产的形成和资产应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本质特征;旧准则则强调资产的可计量性。实际上,可计量性并非是资产的本质特征,它只是资产的确认与计量的标准条件,是资产可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基本要求。由此可见,旧准则对资产的定义不够严密、准确;新定义则比较符合资产的逻辑特征。新准则根据资产的本质特征,把不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不良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剔除,如“待处理财产损溢”、“递延资产”等。至于资产定义取消“能以货币计量”,是因为货币计量是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因此,凡通过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必须满足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同时也是基于可计量性并非是资产的本质特征的原因。
(二)负债要素的比较
旧准则的负债定义是:“负债是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新准则把负债定义为:“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新准则强调了负债的三个特征:1.过去的交易和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2.义务必须是现时义务;3。义务的履行必然会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出。旧准则把负债划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并根据其分类分别做出详细规定;新准则删除了负债具体分类的内容,该内容由各相关的具体会计准则做出规定。
旧准则对如何确认负债没有做出规范;而新准则规定了确认负债的条件,即在满足负债定义的同时应满足:1.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2.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只有既满足负债定义又同时满足负债确认条件才可确认为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列示。仅符合负债定义但不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列入资产负债表。
新准则强调负债是企业的现时义务特征,更能体现出负债的本质,跳出了旧准则对负债的逻辑循环解释之嫌;负债的清偿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基本特征是与资产相对应的特征,从这个角度看负债可理解为负资产。旧准则中负债的定义没有包含这两个最基本的特征,显然是不完整的。新准则中取消“需以资产或劳务偿付”是因为该描述不是负债重要的特征,即使在定义中不专门描述,并不足以否定某一项目构成负债的条件。事实上,偿还债务不限于以资产或劳务偿付方式,还可以用合作条件、人才交换等形式抵债。至于负债定义取消“能以货币计量”,原因同资产相同。
(三)所有者权益会计要素的比较
旧准则对所有者权益的定义是:“指企业投资人对企业资产的所有权”;新准则对所有者权益的定义则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投资人对企业的剩余权益享有所有权是所有者权益的本质特征。而旧准则强调所有者权益是企业投资人对企业资产拥有权益,没有清晰表达所有者权益是企业剩余权益这一基本特征,显然存在概念含糊不清的不足。新准则所有者权益的定义不但反映了所有者权益的本质特征,还指明了净资产是资产减去负债后的差额。新定义反映了变化后的会计基本恒等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更易于学习、理解。
旧准则明确规定所有者权益包括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投入资本以及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并根据其分类分别做出详细规定;而新准则对所有者权益如何分类未做出具体规定,但规定了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
(四)收入要素的比较
旧准则对收入的定义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营业收入,包括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新准则对收入的定义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可见,新定义变化比较大。1.新的收入定义克服了旧定义中对收入的逻辑循环解释的缺陷。2.扩大了收入的范围,不限于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劳务收入、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租金收入、股利收入等。3.删除了对收入的基本分类。4.强调了收入的三个基本特征:收入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收入会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入,该流入不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收入最终会导致所有者权益的增加。旧准则没有规定收入的确认条件,新准则则规定了收入确认的三个条件:1.与收入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结果会导致企业资产的增加或者负债的减少;3.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
(五)费用要素的比较
旧准则对费用的定义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耗费”;新准则费用的定义则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新费用定义的主要变化是:首先,它强调了费用的基本特征,费用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费用的发生会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出、费用最终会导致所有者权益的减少;其次,体现了费用定义与收入定义的匹配性,收入将引起经济利益流入企业、使所有者权益增加,而费用引起的变化正好相反,真正体现出费用与收入的配比关系;第三,明确了被确认的费用应列入损益,克服了旧准则中对费用表述不清晰的缺陷。
旧准则中将费用分为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期间费用;新准则删除了该分类,因为该分类的内容与费用列入当期损益不相称。新准则增加了费用的确认标准: 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确认费用一般采用三种标准:1.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的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2.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定义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3.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能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六)利润要素的比较
新旧基本会计准则对利润的定义基本没有变化,旧准则中利润是指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新准则中利润是指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但利润的构成发生了变化:旧准则规定,利润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新准则规定,利润包括收入减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增添了利得和损失概念,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二、中外会计要素内容的比较及分析
(一)中外会计要素的内容
1.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会计要素: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 FASB)在1985年12月发表的第6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SFAC NO.6)中,将会计核算对象要素划分为10个,即资产、负债、权益、业主投资、业主派得、营业收入、费用、利得、损失、综合收益。
2.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的会计要素: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在1989年的关于编制和提供财务报表的框架中,将会计要素确定为资产、负债、权益、收益和费用。
(二)中外会计要素的差异分析
1.资产负债表要素的差异分析:
FASB将资产负债表要素划分为资产、负债、权益、业主投资和业主派得共五项;IASC将资产负债表要素划分为资产、负债、权益三项;我国的资产负债表要素也划分成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三项。这里的权益也即所有者权益。可见,我国的资产负债表要素的设置和IASC基本是一致的,而且两者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权益)要素在本质界定和内容规范上基本相同;与FASB有差异,主要是FASB多出两个影响权益的要素: 业主投资和业主派得。这与美国市场经济高度发达、权益业务数量多且复杂相关,增设这两个要素可以提供更为详细的权益信息,满足信息使用者的要求。我国的资产负债表中有一项子要素――实收资本,其与FASB的业主投资要素内涵是一致的。
2.利润表要素的差异分析:
FASB将利润表要素划分为营业收入、费用、利得、损失、综合收益共五项;IASC将利润表要素划分为收益、费用二项;我国的利润表要素则划分成收入、费用、利润三项。可见,利润表要素差异比较大。
FASB的营业收入和费用要素使用了狭义概念。营业收入依据的是“流转过程收入理论”,仅指正常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收入 ,强调收入实现的完整过程;费用则仅指正常经营费用或支出,依据的是配比性和应计制会计原则,强调费用产生与收入的因果关系和费用责任的合理归属。这与我国收入和费用要素的狭义概念基本是一致的。
对于非正常经营收入和非经常活动的支出, FASB单独设立了利得和损失要素加以反映。虽然我国的新准则也引入了利得和损失的概念,但并没有编为独立的会计要素。而且,FASB和我国新准则对利得和损失的内涵规定有所不同。我国将利得和损失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损失(如固定资产处置的收益或损失),另一种是可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损失(如接受赠予或捐赠);而FASB规定利得和损失可直接计入其综合收益要素。
FASB的综合收益是将营业收入、费用、利得和损失定期汇总的结果,与我国的利润要素大体一致,而非完全相同。我国的利润要素并不是一个实体概念要素,在利润表中没有独立的“利润”指标,利润主要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三个层次,利润总额才与FASB的综合收益一致。
IASC的收益和费用要素是广义的概念。收益是依据“流入量理论”确立的,包括营业收入和利得。IASC认为利得与营业收入性质相同,都是经济利益的增加,故不必分开设立单独的会计要素。同样,其广义的费用要素既包括在企业日常活动中发生的费用,也包括非日常活动发生经济利益之减少的损失。由此可见, IASC的收益要素涵盖FASB的营业收入和利得要素,涵盖我国的收入要素和直接计入利润的利得;IASC的费用要素涵盖FASB的费用和损失要素,涵盖我国的费用要素和直接计入利润的损失。IASC没有设独立的利润要素,这是因为:IASC认为收入、费用的确认和计量也就是利润确认和计量的过程,所以没有必要单独设立利润会计要素。
三、新准则中会计要素尚存在的局限及改进建议
从上述比较可看出,新准则对原准则的会计要素进行了重构,吸收了IASC和 FASB二者的一些长处,重新规定了各要素的定义和确认标准,明确了各会计要素的内涵,强调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要素更加趋同。但是在新会计准则中,对有些相关会计要素的界定以及相关运用方面还存在一些局限,笔者在此提出改进建议:
(一)新准则引入了“利得”和“损失”两概念,但又赋予其双重身份,包括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损失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损失,这在使用上容易造成混乱和不适
新准则规定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这样损失就成为了所有者权益的来源,让人费解。因此,有必要对“利得”和“损失”进行重新界定。笔者认为,可把“利得”和“损失”仅定义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和损失。即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当期盈利增加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当期盈利减少的经济利益的流出。至于原来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由于其发生金额和次数有限,可把其归为一类,权且叫“净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和发生的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和流出。这种设计,“利得”和“损失”的归属明确、意义清晰,也使动态平衡等式“利润=收入
-费用+利得-损失”更为合理准确。
(二)新准则扩大了收入的范围,把股利收益列为收入,笔者认为,这是不符合逻辑的,把股利收益列为利得更为合理
权益投资是投资人把资产委托人经营,该经营过程发生费用并形成收入,收入与其费用比较而形成利润,该利润完税后的净利润归属权益投资者,即形成了权益投资者的股利收益。显然,股利收益的本质是利润而非收入,把股利收益列为收入要素是不符合逻辑的。股利收益具有利得的属性,因此应把其列为利润项目下的利得。
(三)新准则仍然未能解决利润表要素之间的逻辑矛盾关系,“利润=收入-费用”这个公式始终给学习者带来理解上的困惑
因此,有必要对利润表要素进行重构,方法有二:1.扩大收入和费用两要素的内涵,形成广义的收入和费用概念,与IASC一致;2.建议在原有的利润表三个要素的基础上增设“利得”和“损失”两个会计要素,这样可以形成合理的“利润=收入-费用+利得-损失”的动态平衡等量关系。这里的“利得”和“损失”就是新准则所规定的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显然,方法二更符合新会计准则的思想。
(四)我国会计报表体系的三大主要报表中,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均有相应的会计要素及其关系作为依据,惟独现金流量表没有设置相应的会计要素
笔者认为,可增设“现金流入”、“现金流出”和“现金净流量”为现金流量表会计要素,以公式“现金净流量=现金流入-现金流出”作为设置现金流量表的依据。
【主要参考文献】
[1] 于晓雷,徐兴恩.新企业会计准则实务指南与讲解[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7).
[2] 沈俊.中外会计要素体系比较研究[J].科技创业月刊, 2006,(07).
[关键词]会计对象;会计要素;会计科目;比较
一、会计对象,会计要素与会计科目的关系
会计的对象是指会计所核算和监督的内容,即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资金运动。会计所要核算和监督的对象是社会再生产过程。社会再生产过程是由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四个相互关联的环节所构成。包括多种多样的经济活动。由于会计的主要特点是以货币为统一计量单位。它只能核算和监督再生产过程中可以用货币计量表现的那些内容。在商品货币经济条件下,作为统一整体的再生产过程中的一切社会产品,即一切财产物资都可以用货币表现,而再生产过程中财产物资的货币表现和货币本身就称之为资金。资金作为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价值形式是在不停地运动的,其表现为资金的筹措、投入、运用、耗费、增殖、收回、分配等活动。资金运动贯穿于社会再生产过程的各个方面,哪里有财产物资(包括无形的)哪里就有资金和资金运动,就有会计所要反映和监督的内容。因此,概括地说会计的对象就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资金运动。研究会计对象,必须研究资金运动规律。
会计要素是对会计对象进行的基本分类,是构成会计报表的基本成分。我们所讲的会计要素是特指的大类,会计报表所列示的具体事项,则称为项目。对会计要素的进一步具体分类。则是会计科目。六项会计要素中,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是存量要素,反映企业在一定日期拥有的经济资源及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是直接关系到企业财务状况计量的因素。它们与资产负债表有密切关系,是资产负债表的重要项目,因此也称为资产负债表要素。收入、费用和利润是增量要素,反映企业一定时期内的经营成果和盈利状况,是直接关系到企业利润计量的要素。它们与利润表有密切联系,是利润表的重要项目,也称为利润表要素。
在实际工作中,为了全面、完整地核算和监督经济单位的资金运动过程和结果,系统、连续地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的增减变动情况。必须对其分门别类地加以反映。这种反映是通过设置会计科目和账尸来进行的。会计科目就是按照经济管理的要求,对会计要素所作的具体分类。也可表述为对会计要素进行分类核算和监督的项目。
可以看到会计对象、会计要素与会计科目之间有一种天然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我们研究会计,就必须研究会计对象,抽象地讲就是“资金及其运动”,仅仅停留在这个层次,只能说明会计学科的性质,还不能满足会计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的需要。因此,我们需要对会计对象进行初次分类或者叫第一次分类。对会计对象进行第一次分类,我们称为会计要素。我们研究会计对象,就必须研究会计要素。仅仅停留在这个层次,只能了解和掌握宏观会计信息,满足大类的“报告”,但还不能满足会计确认、计量、记录的需要。因此,我们需要在第一次分类的基础上,对会计要素进行分类也可以称为第二次分类),我们称为会计科目。
二、中外会计要素划分比较分析
对会计要素不同的组织在表述上不完全相同。FASB称为财务报告要素,IASB和ASB称为财务报表要素,我国则有会计要素、会计对象要素等称谓。笔者认为这主要是研究的出发点及各国会计研究历史习惯不同造成的,并不影响彼此的理解。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PASB)在1985年发表的(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第六辑(财务报表的各种要素)中规定的财务报表要素有:资产、负债、权益、业主投资、派给业主款、综合收益、营业收入、费用、溢余(或利得)、损失。英国ASB财务报表的要素是财务报表得以建设的基础,即是对财务报表组成项目的分类。原则财务报表的要素包括: (1)资产;(2)负债;(3)所有者权益;(4)利得;(5)损失;(6)业主投资;(7)向业主分派。而我国财政部1993年公布的《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中提出的会计要素有: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财务报表要素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在1989年的(关于编制和提供财务报表的框架)中则提出的财务报表要素有:资产、负债、产权(或权益)、收益(包括收入和利得)、费用(包括损失和费用)。
四个要素体系之间的差别主要集中在下面两个方面:其一,要素的具体细化不同,如FASB用收入和利得两个要素概括的内容,我国用收入要素和利润要素的一部分表述,而IASC只用收入一个要素以概括,英国的利得相当于FASB的收入和利得,相当于IASC的收入,相当于我国的收入和利润的一部分;其二,是否设置某些要素,如FASB和我国都有利润(综合收益)这个要素,而IASC和英国则没有,再如FASB和英国还有业主投资、派给业主款这两个要素,而我国和IASC则没有。
关于四个要素体系之间的差别,可以解释为会计目标和会计基本假设间接地影响到会计要素的设置,会计要素的确立主要取决于实体的经济活动特征和投资者等对企业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的要求。而不同国家的资本市场的成熟程度各异,其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要求也不同,进而导致在会计目标影响下的会计要素的设置各不相同。
三、会计科目在设置和分类上与会计要素的矛盾与协调
新准则下,会计科目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科目设置上更加体现了可靠性和相关性,科目种类上增设了共同类科目,是适应新的经济环境的结果。但因经济业务的复杂性,难免极少科目的设置上会存在一些瑕疵,分类上与会计要素会存在一些矛盾。这种矛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分别是部分会计科目在设置上和分类上与会计要素的协调。
从会计科目的设置上来看,以“投资收益”科目为例,在颁布新准则以前,投资收益不是营业利润的组成部分,但现在是营业利润的组成部分,这符合经济环境的变化。随着资本市场日趋完善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生产经营曰趋多元化,除传统的经过原材料投入、加工、销售方式获取利润外,还可以通过投资、收购等方式拓宽生产经营渠道,提高获利能力。投资是企业为了获得收益或实现资本增值向被投资单位投放资金的经济行为。企业对外投资按管理层持有意图不同可以分为交易性投资、可供出售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等。现在,这种投资行为已曰趋普遍,成为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投资收益”性质比较复杂,它涵盖了收入(如利息收入、股利收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费用(如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交易费用、交易性金融负债的交易费用和发生的利息费用、各项金融资产的投资损失)和利润(如长期股权投资和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处置利得、损失)三个要素。它不是属于某一个要素的科目,这样就出现了一个科目涵盖了几个要素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的日益普遍和重要,会计报告要实现反映受托责任履行情况和有利于相关者的经济决策之目标,对“投资收益”科目进行拆分十分必要。
从会计科目的分类上来看,部分会计科目与会计要素的矛盾主要有以下三点:
1、科目与要素缺乏对应性
在六大会计要素中有收入、费用、利润等要素,但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公布的会计科目中,却没有收入类、费用类和利润类科目;在六大会计要素中没有成本、损益要素,却有成本类、损益类科目。这种状况导致了科目与要素的不协调。把科目分成资产、负债、资产负债共同、所有者权益、成本、损益六类,通常认为是以科目所属的要素为分类依据的,不少的会计教材也是这样认为的。既然是按要素分类,理应有与要素相对应的六类科目,否则,就违背了会计科目的定义,也不便于各类科目个性核算特点的描述,更不利于初学者对各类科目的理解与掌握。
2、逻辑不严密
在六类科目中,成本类与资产类科目处于并列地位,这违背了二者的实际关系。以工业企业为例,制造费用期末分配计入生产成本,所以“制造费用”科目期末通常无余额,期末“生产成本”科目余额表现为未完工的在产品,包含在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中。存货是企业的重要资产,显然“制造费用”、“生产成本”等成本科目应属于资产类科目。可见,成本类与资产类科目不是并列关系,而是从属关系,成本类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把成本类与资产类科目并列起来,不符合分类逻辑。
3、科目性质含糊不清
由于没有完全按要素分类设置科目,导致了科目性质含糊不清,判断困难。比如“投资收益”科目很容易被误认为是收入性质的科目,其实其兼有收入、费用和利得、损失性质。“研发支出”科目在应用指南中把它归入成本类科目,其实其兼有资产和费用性质。
因此,为了使科目分类能与六要素相协调,相关学者建议把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所有者权益类、收入类、费用类、收入费用共同类和利润类共八类,以应对以上所诉矛盾。
关系如下:
1、会计要素又称会计对象要素,是指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特征所作的基本分类,也是指对会计对象按经济性质所作的基本分类,是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具体对象和内容,是构成会计报表具体内容的主要因素;
2、会计要素主要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所以会计要素是会计报表构成的基本单位;
3、会计要素是会计报表构成的基本因素,同时也是设置账户的依据。
(来源:文章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