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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在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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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在相位范文第1篇

王安石出生于公元1021年,从小天资聪颖,少有才名,22岁中进士第四名。与那位长他两岁、聪明绝顶、从小就知砸缸救人、晚年撰写《资治通鉴》、也是进士出身的司马光同朝为官。宋朝是个尊重读书人的朝代,想必那时的科考竞争也是十分激烈的,他能够脱颖而出,一定是时代的精英。

年轻的王安石怀着“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凌云壮志,要为国家贡献出聪明才智。他的信条是:“不做大官,但做大事”。他是那种少有的能够将思想理论应用到济世救民实践的杰出人物。现在人们不仅记着他的诗文,也在研究探讨他的变革思想。王安石的一生在中国的历史上,留下了浓重的一笔。

早期的“政绩”观:为民办事

年轻时代的王安石认为自己在地方干最能发挥所长,所以他在地方一干就是18年,39岁他才不得不离开地方,开始京官生涯。这期间多次有人推荐他进京,都被他婉言谢绝了。王安石立志要做出点“政绩”,这是他的人生主线。他早期的“政绩”观是为民办事,这是他工作的出发点,也是落脚点。他下定决心到地方上去考察时弊,寻求改革之道,充实他的治国良策,这在当时是难能可贵的,而做出“政绩”并不是为了给皇帝看。正因为他朴素的为民办事的“政绩”观,使他在基层工作时,在朝廷上下的口碑甚好。

王安石的第一个官职是到扬州知府负责审理案件。他勤奋好学,有时通宵不寐,一干就是三年。王安石第二个官职是到宁波当知县。他在这里施展了才艺,将理论应用到实际,取得突出业绩。史书记载,当他看到农田水利生产受到破坏,百姓穷困饥寒,而官员豪绅鱼肉乡民后,立即开始着手兴利除弊,兴修水利,储粮惠贷。在劝课农桑的同时,还兴办学校,劝民入学。这是王安石跨入社会实施改革的第一步尝试。以王安石干事业的精神,亲自抓一个小县城的改革是绰绰有余的。后来他又担任过安徽通判以及常州知州。每到一地,他都锐意改革,惠民为国,留下有目共睹的突出“政绩”。

性格:执着且特立独行

从王安石干事业的劲头,我们可以看出王安石这个人很执着,就是不达目的决不回头。执着的性格对做小事的人是优点,对一心要做大事的人就未必了。一位哲学家这样说:“作为一个政治家要非常大气,这种大气是建立在他对人情世故烂熟于心、对宏观大势与人的微观心理都具有极强的洞察力上,因而显出一种特别富有人性魅力的王者风范。这种王者风范是一种恢弘大度的行为方式,不做作,很本色,有人性的味道。这种东西,只在具有正常、健康还要超凡脱俗的身心、才智的培养基础上,才能培植、发育得起来。”

作为一个有号召力的改革者,身边应该有许多追求者,他们不为名不为利,只为推动改革事业的成功。反观王安石并不是这样。从王安石在一些小节上的做法,就会发现,他为了实现自己的奋斗目标,不近人情,这样的人怎么好“沟通”呢?怎么能有号召力呢?

王安石与司马光同为开封群牧司判时,他们的主管领导包拯借办公楼花园牡丹盛开而置酒赏花,王安石、司马光都不能喝酒,但司马光在包拯的一再劝说下,还是勉强喝了几杯,王安石却一点面子也没给,他滴酒未沾。还有一件事更显示出王安石特立独行的性格。一次宋仁宗在皇家宫苑宴请臣子,心情颇好的皇帝规定:每人都要到御池中去钓鱼,然后,由御厨用钓上来的鱼做每个人想吃的菜。大家都高兴地拿着鱼杆和鱼饵去钓鱼,惟独王安石心不在焉地坐在桌前,一粒一粒地把眼前盛在金盘子里的鱼饵全部吃光,而且在众人惊讶声中表示自己吃饱了。皇帝认定,一个人可以不喜欢钓鱼,也许漫不经心地错吃了几颗鱼饵,但不可能吃掉整盘鱼饵,此人是个虚伪矫情的伪君子。

人的性格即命运,王安石在施政初期的成功主要是通过为民谋福利而“赚”到的。王安石的志向并不在地方,虽然他也多次请辞上调中央,他是在积攒更大的资本,他的志向是为“国家”谋福祉。那么王安石是怎么达到他改革的顶峰的呢?这是由于此时王安石命运正好同“国家”的命运结合到一起,但也不是一帆风顺的。仁宗执政时,王安石就将他从实践中总结出的理论,精心撰写成《万言书》和《上时政疏》呈交仁宗皇帝,便杳无音信。这也许跟他在仁宗面前“错吃”鱼饵有关。

变法缘何失败

4年后神宗即位,王安石多年的鲲鹏之志,终于有人赏识,有了一展抱负的平台。王安石与神宗似有“神交”,神宗也要做一个年轻有为的皇帝,成就一番帝业。神宗在他当太子时已读过王安石的《万言书》、《上时政疏》等政论文章,感到这是个人才。因此,皇上即位不久,就开始提拔重用王安石。此时的王安石深知自己的政治抱负与政治命运紧紧地与国家的兴衰联系在一起,“士为知己者死”,王安石要为皇帝效忠,要为皇帝理财,俨然就是一位“职业经理人”,他从一个“父母官”转变成了“经理人”,他要为皇帝去实现“利益最大化”。

熙宁二年七月,宋廷颁布“均输法”,均输是指朝廷调度各地贡品及其它产品的手段。王安石看到物资盲目集中到京城,有的造成积压,有的物资供应不足,他认为不能再这样放任物资流转,而应该控制商品和货币的流通量,调节市场价格。应该说王安石的优化流通领域的初衷是对的,但有识之士一眼就看到,王安石的变法是以利为先,不符合圣贤之道,人们不同意变法以敛钱为目的。实施新法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少的弊病。奸吏将价低商品运到异地高价出售,谋取私利;巨贾与奸吏勾结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贡品改纳现钱,造成民怨沸腾;农产品、手工业品、矿产品无法正常流通,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均输法”就在朝野的反对声中告终。

熙宁二年九月,王安石制订颁布“青苗法”。他在担任地方官时,在自己治下地区实行此法时大受欢迎,因此,他有信心在全国推行。但结果却大大出乎人们预料。应该说青苗法肯定适合农民的需要,特别是在青黄不接时节,更能显示其救济与援助的功效。有钱的人家不需要这种援助,穷人需要,但必须以田里的青苗为信用担保。这样一来,风调雨顺时,大家自然都喜欢;而一旦出现天灾人祸,发放贷款的官府与使用贷款的农户双方,立即同时陷入恐慌之中。官府为了减轻自己的损失,唯有逼迫农民变卖家当,归还贷款本息。严重时需要卖房卖地,甚至卖儿卖女,导致农民流离失所,无人再敢贷款。只有官府旱涝保收。本是一件具有公德、充满善意的良策,通过下面的具体执行,变得面目全非,成了彻头彻尾的残害百姓之举。对王安石来说更加不幸的是,变法开始后不久,全国各地就连续数年旱、涝、蝗灾不断,使青苗法的实施雪上加霜。

熙宁二年十一月王安石颁布“农田水利法”,接下来又推出“募役法”、“市易法”、“方田均税法”等“理财创收”的法令。

王安石在相位范文第2篇

先说这“久”。

记得20世纪80年代末,中央电视台来南昌录了一期《东方时空》节目,节目内景,用的是一幕墙书法――那是写满自陶渊明而下,差不多两千年来江西前贤的名字。江西学术,其道也长,其任也久。

如何诠释这个“久”字?可略举两点:钟鸣鼎食,江西学人以家族为依托而“窝出”。清代有一联:“数百年人家无非积善,第一等好事还是读书”。该联或传形容道光师傅许乃普学士,流传甚广。而笔者以为,用它来形容江右望族,则更恰如其分。仅北宋神宗年间,江西“清江三孔、临川三王,南丰三曾”在当时就流为美谈。不唯如此,江右学人父兄相继,子孙接替者比比皆是。“南丰三曾”之曾布(曾巩弟,王安石变法之助手)曾有“三世文章称大手,一门兄弟独良眉”的诗句,虽自誉,却是实情――自其祖曾致尧被荐为翰林,到第三代曾巩曾布曾肇,一门“三曾”均获此资格。徽宗继位,曾布为参知政事(宰相),而为皇帝起草诏命的学士,就是他兄弟曾肇。接下来的故事是:曾布与蔡京不和被黜,一时间甚严,凡入元党籍者及家人,流徙后不得入京。而曾布之子曾纡(号空青),偶涉都下,因歌词出色,徽宗皇帝竟自犯禁律,将其引入大内。他得意地指着曾纡对侍女们笑道:看见没?我带来了,他就是你们热爱的空青词人!

山谷道人黄庭坚以诗鸣,穷极变化,世与东坡并称“苏黄”。而其荣誉对黄氏后人的影响,则达数百年之久。翁方纲乾隆年为四库馆臣,家中来了声名藉甚的青年诗人黄景仁。翁写道:仲则(黄景仁字)为文节公(黄庭坚)后裔,每来吾斋,拜文节公像,辄凝目沉思久之。予亦不著一语,欲与之相观于深处,而孰知其饥寒驱迫,无晷刻发箧陈书之隙,而其精气已长往矣。长往往何?如黄仲则之“悄立市桥人不识,一星如月看多时”、“如此星辰非昨夜,为谁风露立中宵”等为人传诵的名句,翁方纲上文给出了靠谱的说明。

南宋金溪三陆(陆九韶、陆九龄、陆九渊),以象山陆九渊最为知名,也是江西古代最重要的哲学家。其父亲生有六子,素无田产,蔬畦不盈十亩。但却聚食逾千指,合灶达二百年,一门翕然。

说江西学术之“久”,我们还可以庄子所言的“美成在久”来解释。“涓流积至沧溟水,拳石崇成太华岑。”(陆象山诗句)江西学人的成就,无论是曾巩文章之精严,黄庭坚书法之雄浑,还是汤显祖戏文之典雅,山人绘事之简略,皆艰难曲折,老而有成。而那种万众瞩目、一蹴而就的天才际遇,除了极个别的,比如北宋晏殊,似与江西人无缘。

其次说这“大”。

一般而言,如果真有广为人知,并可指称的地域学术,它必然大,且可以化育后人。

江右学人最惊人的话语,莫过金溪陆象山的“宇宙便是吾心,吾心便是宇宙”、“宇宙内事是己分内事,己分内事是宇宙内事”。当然,没有后一句,可指其近禅;而有后一句则为象山之发明,见其大。黄宗羲、全祖望的《宋元学案》在“述象山学案”中说:“陆象山之学,先立乎其大者,本乎孟子。”然而,如果将目光前后移转,如陶渊明以诗立名,自适旷达之情感,成为中国士人永久的精神家园;欧阳修、曾巩继韩愈之后,立一代文章之典则,天下从之;王安石以所学为政事,史称“王氏新学”,他一面行法,一面著书立学,王安石著《三经新义》一书,开科取士,影响两宋达四十年之久,江右学风被于天下。即便到了异族称皇的大元帝国,崇仁布衣吴澄与其弟子虞集,先后入国子监与翰林院,为数十年的国师。《元史》举吴澄弱冠之年的话说:道之大原出于天,神圣继之……近古之统,周子其源,程、张其亨,朱子其利也,孰为其贞?未之有也。然则,可以终无所归哉!叹息吴澄以斯文自任如此。然元朝的学术,因吴澄师生,几可说就是江西的学术,而吴澄本人也被追谥为“文正”,实现了年轻时的自期,不亦“正”而且“大”乎!至于陆象山学术在浙东甬上的传播,王阳明光大其后,思想史家将两人并称“陆王”,而阳明学术对近现代中国的影响,又岂可以言语尽之?

“为学先立乎其大,不废改过迁善”、“严于律己,事必亲躬”、“践行重于问学”等,中国士人烂熟于心的警语笺言,无不是江西学人用来润身课徒之具。南宋浙东人黄震,在言及江西诗派鼻祖黄庭坚时有一段话:涪翁(黄庭坚)之说,能垂芳百世者,实以天性之忠孝。吾儒之论说,读其书,而不于其本心之正大,不可泯灭求之,岂惟不足知涪翁,亦恐自误。黄特检出“本心正大”一语,发人深省。

接下来说这“刚”字。

江西学术不重权威,就其品性而言,可以“刚”字来形容。特点为元生自足,不傍人樊篱,真所谓“人人握龙蛇之珠,家家抱荆山之玉”。钱锺书先生在《谈艺录》中,例朱子二语:其一,“江西士风,好为奇论,耻与人同”。其二,“大率江西人,都是硬执他的横说,如王介甫、陆子静”。朱熹并举“王陆”,可见是一种风气。当然,朱子此语,因学见与陆相异,含微意,我们难与之计较。而在陆象山本人那边看来却是:今人略有些气焰者,多只是附物,元非自立也。陆象山甚至宣称:即便陆某不识一个字,你亦须还我堂堂地做个人。

坡在黄庭坚岳父处初见其诗作便赞:“耸然异之,以为非今世之人。”又说:“观其文以求其为人,必轻外物而自重者。”刚介独立,不与人同,非真正汉子,其孰能与于此!

江西学术“性刚”之论,还有一注脚,即江右学人各自爱重,却并不抱团。明人茅坤首印《唐宋家文集》,“唐宋八家”之名固焉,而他批王安石文说:“荆公为人多气岸不妄交,所交者皆天下名贤。”欧阳修为晏殊门生,同朝为官,脚步却未尝到其檐下。后来欧阳修文名满天下,修书问师座起居。晏殊看了,仅以数字相酬,连其家人都觉得简慢。福建子吕惠卿才性坚狠,为王安石一手提拔(后也登相位)。但在王安石罢相后,吕欲陷师座不义,为神宗皇帝所警觉作罢。事过之后,吕过金陵,欲拜望老师而有所申说。然荆公拒绝,并言有所异同为国家,与公无私怨也。这应是典型江西人身上才会发生的事。曾巩与王安石声气相投数十年,当神宗问及曾巩王安石为人,曾直答曰:吝于改过。

可以说江西人不仅师友,甚至父子兄弟,皆各学其学,术其术,未尝少借于人也。诚然,江右学人的这种品性,不利于江右学术的被采用、传播以及门派之壮大,但笔者以为,对于江西人砥砺学风,维持学术生态的多样性,却有莫大的好处。

最后,江西学术就其面貌而言,还有一“尖”字可言。然则笔者之所谓“尖”是“尖新”的“尖”―――容易辨认,一望而知之。苏轼有一则评论黄庭坚诗文的笔记,最为形象。他说:鲁直(黄庭坚)诗文如蝤蛑江瑶柱,格韵高绝,盘尽废;然不可多食,多食则发风动气。苏轼说黄诗极美味,然警告沾溉既深,不免移人魂魄,反忘记自己所学。

说到“尖新”,笔者可另举江西当代画家黄秋园为例。20世纪80年代初,美术界清算了极“左”思潮,然而中国国画界,却一度陷于“失语”的状态,人们在问:该如何画下去?碰巧,这时江西画家黄秋园遗作展在中国美术馆展览开幕,一时称空谷足音。人们似乎重新看到了希望。而以银行职员终其身的黄先生,画作地道传统。界画不必说了,就连元明后绝迹的骷髅皴法,在他的笔下都获得了生机。然而,黄先生决不守旧,他也画革命圣地井冈山,至于黄宾虹的小笔头写意,李可染的大块晕染,凡时人巧妙,黄画中都能找到,且有新意。

王安石在相位范文第3篇

关键词 法律文化 法律格言 中西差异

中图分类号:D91 文献标识码:A

法律文化是指一个民族或国家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和法律现象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包括法律意识、法律制度、法律实践,是法的制度、法的实施、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等活动中所积累起来的经验、智慧和知识,是人们从事各种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传统、习惯。中西法律文化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存在诸多差异,这从中西方对法的认识和表达上可见一斑,其中,法律格言是中西法律文化中一种新颖的比较研究路径,本文试图通过对中西法律格言进行比较分析,找到中西法律文化中的某些差异。

法律格言(legal maxims)是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以其简洁、精致的语言承载和表述法律规则、法律的原则,乃至法律的精神,凝聚着千百年来广大人民的实践智慧,是人类文明的宝贵财富。其中,法律格言还可大致分为法律人对法的认识和表达和民间智慧对法的语言浓缩。老百姓对法和法律文化的认识表达往往简洁直白,诙谐幽默,像“国有国法,家有家规”;而知识分子特别是政治家、思想家和改革家对法的认识和表述则很精练和深刻,往往直接是对法的本质、功能和作用的总结,如“法者,定分止争也”,这些在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较中更具代表性。本文暂只比较从中西方著作和言论中流传下来的法律格言。培根曾经在其《格言集》的序言中指出:“愿拉丁格言的使用能够……使法律论证得以体现更加健全和完备的法律思维、纠正粗俗的错误、乃至在一定程度上修正我国法律的性质和外观。”希望中外法律格言能够帮助我们认识法律文化,并在此基础上更加理性地适用法律!

1 中国法律格言映射下的法律文化传统

中国古代法律格言一部分都出自于当时政治家、思想家、改革家和知识分子的著作、言论和思想之中,集中体现的是君臣对于法的认识和看法。“明主治吏不治民”,一方面,知识分子运用自己对法的理解和实践取得君王的信任,跻身政治和官吏之列,另一方面。君王又利用知识分子产生对法的认识和总结进行国家的统治和官吏的有效管理。从古至今,我们如数家珍的名字有管仲、孔丘、孟子、商鞅、韩非子、司马迁、长孙无忌、王安石、司马光、沈家本、梁启超等等。这些历史名人传流下来的格言至今影响着人们。

《管子・任法》篇有言“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即要求君主和官吏在适用法律上要“不知亲疏、远近、贵贱、美恶,以度量断之”。管仲将法律称为“公法”,认为法具有最高权威,具有普遍适用的价值功能,任何社会成员都不能置于法外,凌驾于法律之上。即使法自君出,但是法律高于意欲,君主也应带头遵守法律,君主不得随意更改法律,也应有悟守法律的义务,并要求官吏和百姓同样遵守。

《论语・为政》子曰:“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意指用政令引导人们,用刑罚整治人们,人们为了免子处罚而服从君主或勉力按法令去做,但他们并不知道违法犯罪是可耻的事情。在孔子看来,只有发自内心深处的感情和理念,才是最真、最美、最有效的。

《孟子・离娄上》中“徒法不足以自行,徒善不足以为政”是说只有善德不足以处理国家的政务,只有法令不能够使之自己发生效力。意谓治理国家必须把行善政与行法令结合起来。

“法者,定分止争也”、“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则体现法的功能和作用,即使是对高贵的人,有权势的人也不徇情。意指执法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禁奸止过,莫如重刑,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国无刑民,故日明刑不戮。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所至矣,此谓治之于其治也;行刑重其重者,轻其轻者,轻者不止,则重者无从止矣,此谓治之其乱也”充分体现了古代中国法家的“重刑主义”,以此实现重刑惩奸,以刑去刑。

“札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惩其未犯,防其未然”、“销恶于未萌,弥祸于未形”体现了中国法律文化中的“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相位表里”及犯罪预防原则。

“国不可无法,有法而不善与无法等”、“昔之欲抑民权,必以塞民智为第一义;今日欲伸民权,必以广民智为第一义”、“立国于大地,不可无法也。立国于20世纪文明竞进之秋,尤不可以无法,所以障人权,亦所以过邪僻,法治国之善者,可以绝寇贼、息讼争”等法律格言体现近现代在受西方法律文化影响后对法的理解,开始用法去追求自由、平等和人权。

以上法律格言映射下的中国法律文化传统可总结为一个国家的良好秩序和有效管理在于要有“良君、良吏和良法”、“有国家无个人”、“外礼内法,礼法结合”、“刑治主义”等。

2 西方法律格言反映出的法律文化传统

在西方法律格言的流传方面,有一个很明显的特点是古代西方(如古希腊古罗马等国家)很早就出现了法律职业家、教育家和思想家,而绝少出现“法自君出”的现象。所以,今天我们能看到的法律格言,从古希腊柏拉图开始到近现代马克思、恩格斯(虽然中间有断代,不像中国的法律格言那样具有历史连续性),他们的职业中很少是官吏,更多的是哲学家,如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伏尔泰、卢梭、孟德斯鸠、黑格尔、马克思、恩格斯等;也有法律职业家、法学家,如盖尤斯、乌尔比安、伯比尼安、保罗、莫迪斯蒂努斯、西塞罗、贝卡利亚、梅因、耶林、萨维尼、哈耶克、霍姆斯、弗里德曼、庞德等;以及政治家、教育家、改革家、法官、律师和作家;很显然,这些不同的社会阶层所代表阶层利益更加广泛,同时对法的认识和思考会更加深刻和全面。

西方法律文化传统在以下西方法谚中明显表现出“自由平等秩序”、“法律至上”、“权利至上”、“正义至上”、“程序至上”、“权力制约”“民主法治”等原则。

(1)“自由平等”原则:“人一出生就口含一枚金币,一面写着平等,一面写着自由,这枚金币叫人权”、“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平等是一项神圣的法律,一项先于其他一切法律的法律,一项派生其他法律的法律”。

(2)“法律至上”原则:“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就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而言,不管在哪个国家中,哪儿没有法律,哪儿就没有自由。自由使我们免于他人的强制和暴力,而这在没有法律的地方是不可想象的”。

(3)“权利至上”原则:“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法律没有禁 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

(4)“正义至上”原则:“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法律应当与正义保持一致”。

(5)讲程序、重秩序原则:“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首要问题不是自由,而是建立合法的公共秩序。人类可以无自由而有秩序,但不能无秩序而有自由”、“正义要实现,而且要以人民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6)“权力制约”原则:“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7)“民主法治”原则:“民主并不是什么好东西,但它是我们迄今为止所能找到的最好的一种制度”、“法治应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8)“公平公正”原则:“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3 中西法律文化传统之间的差异

语言能表达出什么内容?法律格言能还原多少法律文化传统?经过对中西法律格言的比较分析,笔者认为,(1)在我们比较的这一部分法律格言中,比较的客体大致相同,都是中西方各个历史时期的精英人物对法的认识和表达,具有可比性:(2)这些法律格言能够流传至今,它们本身就是中西法律文化的一部分,能够充分体现中西法律文化传统;(3)中西法律文化传统的形成和发展都经过了长期的历史积累和沉淀,纵向来看,我们可以比较中西法律文化的整体差异,相互之间有何优劣,取长补短;横向来看,中西法律文化的形成和转变都经历过几次重要的历史时期,截取同一时期的历史人物的法律格言进行比较,可以发现中西之间法律文化曾经惊人的相似,似出同源,中国法律格言“惩其末犯,防其未然”和“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则与西方法律格言“智者非因犯罪已然发生才去惩罚,实乃为了防止犯罪而施刑责”和“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相得益彰,但二者在历史的长河中又流向不同的方向。其根由是一个值得我们继续探索的问题。

通过以上对中西法律格言的分析,我们已经可以发现二者之间的差异。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体现为有治人无治法、重良君良吏良法、重国家轻个人、重刑轻民、隆礼重法;西方传统法律文化则体现为法律至上、正义至上、程序至上、权利至上、权力制约。这些差异从法律格言中体现出来,更反映到了中西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4 学习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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