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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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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土地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石油企业;划拨土地;土地资产

基金项目:陕西省教育厅研究基地项目:“陕西石油企业资源型用地的现状及问题研究”(基金号:12JZ027)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3月24日

一、引言

在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存在两种形式,即: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我国石油企业资源型用地取得方式主要有国家划拨、出让、租赁、授权经营、国家作价入股等,由于历史原因,其中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占很大比重。在2002年出台的《划拨土地目录》中对石油天然气设施用地的划拨范围进行了详细规定,然而随着我国土地政策的逐渐改变,有报道显示随着即将出台的新土地法对石油天然气设施用地的范围进行了大幅度缩减,极有可能只保留油、气(汽)、水集输和长输管道、专用交通运输设施这类土地的划拨。因此,土地使用的有偿化是我国土地政策发展的趋势,在当前的趋势下石油企业需要将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价值进行合理的表示出来,才能在财务报表中对土地资产的价值真实体现。石油企业需要寻找到合理的土地资产表示出来方法来适应国家政策的要求,然而不可忽视的是土地资产表示出来后势必会对企业的财务指标和日常经营活动造成一定的影响,企业在土地资产表示出来的过程中只有找到平衡点才能保证企业正常发展。

二、石油企业用地资产现状

随着土地政策的变化,石油企业获取的土地绝大部分必须通过有偿的方式获得,在历史条件下企业通过国家无偿划拨、授权经营、国家作价入股的土地价值方面,石油企业的价值评估明显有失公允,其相应的财务处理也存在一些弊端。对于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一些石油企业仍存在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因而仍应按照财政部1995年《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企业应按确认、批复的价值,在固定资产中单独反映,不计提折旧”。可见,应将这类土地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借记“固定资产―土地”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国家资本公积”科目,并且不计提折旧。国有企业把无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列为一项资产,不利于外部信息使用者决策。如前所述,无偿划拨土地若作为一项资产列报,人为地夸大了企业的经济实力,容易对使用者产生误导。对比两个账面资产相等的企业,一个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另一个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从账面数字上看不出两个企业资产的区别,而实际上两者的资产是不可比的,因为前者虚增了资产。无偿授予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是对企业的一项优惠政策,这造成了企业间竞争的不公平,客观上纵容了国有企业的惰性,不利于国有企业竞争力的提高。因而这部分土地需要在土地政策的新趋势下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资产表示出来,也是当前石油企业的顽疾所在。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对于在新土地法下石油企业获取土地时必须通过有偿的方式获取,通过出让方式得到的比例也在逐渐上升。在我国,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主要通过国家划拨和出让两种方式取得。土地资产评估不科学,造成价格差异大。石油企业在获取土地使用权而做出的各项支出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入账价值计入无形资产中,然而这些支出有的却远远低于土地的真正价值,这就造成了土地的实际价值被严重低估。划拨土地就是这部分价值被严重低估的土地,也是本文所要着重探讨的需要进行价值表示出来的土地。

三、石油企业土地价值问题分析

我国石油企业由于其用地的获得方式存在特殊性,因而在新土地政策的要求下,存量划拨土地的资产表示出来问题尤为突出。国家当初将土地划拨给企业时只收取了少量的安置补偿费,并将该部分费用作为期间费用处理。而现在企业为了适应土地使用有偿化的要求,仅仅将企业最初得到这些土地时的费用当作土地的价值入账,这样的入账价值明显低估了土地的实际价值,是严重违背会计处理原则的。

(一)土地价值计算。我国石油企业在当前土地政策发展要求下需要将获取到的土地作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一项进行会计处理,然而没有通过市场交易获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存在或者明显偏低,不能够真实反映出我国石油企业的土地资产的真实价值。对于中国石油来说,中国石油从国家那里获取到授权经营土地,再以租赁等方式划拨给分公司或者采油公司,这期间不存在土地使用权的问题。租赁方式获取的土地直接将租金计入了当期费用中,也不需要考虑土地使用权。然而这样的数据并没有真实反映中国石油实际掌握的土地资产价值,而我们也无法获取到更进一步的数据证明无形资产的土地使用权数量中有多少是划拨取得多少属于出让。这也反映出,中国石油当前在财务报表中揭示的土地使用权总价值明显低于估算价值,这也说明当前石油企业土地价值并没有真实体现,由于历史原因的存在,划拨土地价值隐化问题严重,需要使这部分价值被表示出来才能保证石油企业的财务信息更加符合真实的情况。

(二)土地入账后的影响。土地资产入账后每年的摊销额会比土地资产表示出来前有大幅度的提升,这是由于中国石油大量的国家划拨土地的真实资产并没有计入土地使用权科目,或者仅将这部分土地的少量土地征用费用计作土地使用权金额,因而并不能完全公允反映土地价值,净利润因为土地真实价值的表示出来而下降。由此可见,土地资产得到合理表示出来后,势必会对企业的利润造成巨大影响。净利润是企业经营成果的重要考量因素,因而土地资产的合理表示出来的企业对于真实反映企业经营成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土地资产的表示出来,企业的相关财务指标也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土地资产表示出来前石油行业的总体平均资产负债率为34%,中国石油2011年和2012年的资产负债率为43.52%和45.56%,处于较低负债水平。一方面说明石油行业企业对前途充满信心,利用债权人进行经营活动的能力较强;另一方面说明由于石油企业技术的复杂性、回报周期的长期性的特点,导致总体的债务融资比例不高。在土地资产表示出来后,由于划拨土地的价值被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使得中国石油的资产总额有了大幅度的提升,因而中国石油的资产负债率也有了很大程度的下降,这也更加真实的反映出了石油企业拥有的土地在资产得到表示出来时对资产的真正反映。随着划拨土地的土地价值表示出来后,中国石油的权益乘数必将变化。权益乘数增大表明所有者投入企业的资本占全部资产的比重越小,企业负债的程度越高。权益乘数较大,表明企业负债较多,一般会导致企业财务杠杆率较高,财务风险较大,在企业管理中就必须寻求一个最优资本结构,以获取适当的EPS,从而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再如,在借入资本成本率小于企业的资产报酬时,借入资金首先会产生避税效应(债务利息税前扣除),提高EPS,同时杠杆扩大,使企业价值随债务增加而增加。但是,杠杆扩大也使企业的破产可能性上升,而破产风险又会使企业价值下降,等等。

中国石油的划拨土地得到合理的资产化后,随之而来的对企业的资产、利润等相关财务科目产生影响,也势必将影响企业相关财务指标的变化,也将由此对中国石油的历年的财务报表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对划拨土地的资产进行表示出来对石油企业有着重要的意义,划拨土地资产表示出来后可以改善现在石油企业存在的划拨土地资产沉没问题,可以有效消除国家对于石油企业政策的不公平因素,真正体现出国家政策的公正性。石油企业将其拥有的大量划拨土地进行资产化后,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企业的经营压力,但利于企业通过合理的办法来解决资产表示出来后的困难,有利于石油企业的健康长久发展。石油企业也会更加重视国家划拨的闲置土地,有利于有效整合土地资源,也使得国家的土地资源得到更好的利用。因此,石油企业划拨土地的资产表示出来是符合当前土地政策的要求,也是国家和企业对于资源优化配置的有利助推方法。

四、对策

(一)整理企业划拨土地资产。为了避免企业资源的限制和国家土地资源的浪费,中国石油应该将闲置的国家划拨土地整合后归还国家,让国家重新对土地进行评估整理,并运用到真正需要这些土地的方面。而对中国石油来讲,归还国家当初划拨的闲置土地,可以避免占用国家资产形成浪费,与此同时,在土地资产慢慢表示出来的发展趋势下,尽早尽快地将对企业效益无用的土地归还给国家,也可以减少企业在每一年度为土地进行的摊销金额。对处理的土地不再进行摊销,也就节省了一部分管理费用,同时能在土地资产表示出来后依然保持着高额的净利润。将国家划拨的土地资产进行有选择的整合然后归还国家,不仅有利于国家资源的合理配置,而且有助于企业节省自身的费用开支,对国家和中国石油来说是一种双赢的方法。

(二)企业经营活动平衡点的选择。以中石油为代表的中国石油企业,由于其存在大量的国家划拨土地,如果把这些没有进行资产表示出来的土地一次性完全表示出来,势必给企业的经营带来不小的压力。石油企业在得到划拨土地时将获取土地时所缴纳的土地补偿费作为了费用处理,或者以明显低廉不公允的价格计入了资产,这些会计处理无论从金额还是处理方法上都不符合现有土地法的规定。企业将划拨土地资产表示出来就意味着企业必须通过向国家补交土地使用费来使这些土地符合新土地法规定。然而,一次缴清巨额的土地使用权费用对于企业来说困难重重,这或许也是石油企业不愿意将土地资产表示出来的原因之一。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难题,中国石油可以通过和国家协定在一定年限内,通过规定将每年可供分配的红利中的一部分按合理的比例分期缴纳应该补交的土地使用费。这样可以保证中石油的正常经营过程完成对土地资产的价值表示出来,同时也不会给企业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五、总结

我国石油企业划拨土地资产表示出来,是包括存量划拨土地在内的土地资产市场化的发展要求,也是国有企业在未来经营发展中所必须面对的问题。我国石油企业划拨土地资产一旦得到表示出来,将会有大量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被反映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必将导致石油企业的财务指标发生巨大变化,同时也增加了企业的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我国石油企业正是基于这些因素才不愿意将划拨土地价值进行资产化,这需要国家政策和企业相互协调,也从侧面反映了我国现在急需出台新的土地管理法对这一问题进行有效处理。作为石油企业自身,应该响应国家政策,整理闲置划拨土地归还国家降低由于划拨土地资产而带来的负担。同时,改善经营管理模式降低划拨土地资产化所带来的经营风险。

主要参考文献:

[1]宋璧君.国有划拨土地的有偿使用制度研究[D].中国社会科学研究生院,2013.5.

土地法范文第2篇

你局《关于执行土地法律、法规有关问题的请示》(皖土[法]字[1993]第06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所称“土地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与原批准用地的审批权限相同。

人民政府对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其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是一种行政处理决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可酌情予以补偿。对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2年未使用的;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属于行政处罚。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以及征地费等不予补偿或返还。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下达。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的报废,应由其主管部门核准,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其主管部门核准报废的决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三、《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中所称“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是指因国家建设使用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而使原使用单位实际受到的直接损失。“适当补偿”是指按原使用单位实际损失的程度,予以合理补偿。如原使用单位需要搬迁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有关搬迁费用。

土地法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保证土地管理部门正确、及时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追究土地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国家的土地管理,拎根据国家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土地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案件。

第三条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必须以事社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事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仿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辖

第五条土地违法案件由土地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管辖。

第六条土地违法案件由土地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应当由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

第七条设区的市已实行土地监察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的,由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区内的土地违法案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

第八条政府非法批地的土地违法案件,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

第九条国家土地管理局管辖下列案件:

(一)国务院交办的省级人民政府非法批地的案件或者其他

(二)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法律、法规规定由其管辖的案件。

第十条有管辖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的案件。

管辖权有争议的土地违法案件,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一条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查处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交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查处。

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其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决定。

第十二条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交由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必要时可以督促办理。

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依法由其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不查处或者不及时查处的,可以发出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督办通知书,必要时也可以自己依法查处。

第三章受理和立案

第十三条土地管理部门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受理。

第十四条举报案件可用书面或者口头举报方式。

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口头举报案件,必须详细记录,经核对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举报人举报案件,应当尽量使用真实姓名;举报人不原意使用真实姓名并要求保密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尊重报人的意愿。

第十五条土地管理部门受理的举报案件,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同时将举报信涵或者笔录移送给有权处理的机关。

第十六条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土地违法案件后,应当进行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或者举报人。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违法案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立案:

(一)有明确的行为人;

(二)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事实;

(三)依照土地法律、法规的事实;

(四)属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处理的。

第十八条土地管理部门对在巡回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

第十九条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经土地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立案。

第二十条土地管理部门立案处理的重大案件,应当抄报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立案的案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指派承办人。

承办人应当正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承办人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土地执法证件。

第二十二条承办人可以向当事人、证人或者关系人提出询问,并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底部笔录由被调查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并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三条承办人在必要时,可以勘验物证或者现场。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同应当邀请有关组织或者人员参加。

勘验人员勘验时,可以对证物或者现场进行拍照和测量。对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当制况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员、见证人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第二十四条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视听材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陈迹;

(六)调查笔录和勘测笔录;

(七)鉴定结论;

(八)其他。

承办人必须认真鉴别上迹证据,未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二十五条经立案调查认定有违法行为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提出《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土地违法案件应当由土地管理部门领导集体审议,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审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审义的成员签名。审义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并将笔录归入案卷。

第二十八条经审议的土地违法案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认定举报不产或者证据不足,未发现违法事实的,发出《撤销立案决定书》,立案予以撤销,重大案件的撤销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二)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行政笮罚决定,发出《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三)认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发出《土地侵犯行为处理决定书》,送达事人;

(四)认定当事人拒绝、阻碍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当提请公安机关处理;(五)应当提出书面建议并附调查报告和有关证据,移送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处理,处理结果应当抄送移送案件的机关;

(六)认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在土地违法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承办人、主管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被调查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承办人员的回避,由主管领导决定;主管领导的回避,由案件处理机关的领导集体决定或者报上一级机关决定。

第五章送达和执行

第三十条《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土地侵犯行为处理决定书》等作出后,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三日内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第三十一条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直接送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签收;本人已向土地管理部门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交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收。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拒绝签收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送达的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送达的文书留在当事人及得害关系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二条《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土地侵犯行为下理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后,作出决定的机关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并将发行履行情况记入《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执行笔录》。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的,期满后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必定管理部门提出《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连同案卷副本送交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土地侵犯行为处理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的,期满后被侵犯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土地管理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未经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程序,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确有错误的,可以责令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重新处理,也可以自己依法处理。

第六章查封

第三十六条依法爱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和其他设施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对继续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予以查封,并发出《查封决定书》,送这当事人。

被查封的财物,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管理部门加封封条,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三十七条土地管理部门在对继续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进笔查地,被查封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查封或者成年家属到场;被查封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绝到场的,不影响查封程序的进行。

对被查封的设备、建筑材料,查封人必须造具清单,由相封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查封人一份。

第三十八条被查封的设备、建筑材料,查封人可以指定被查封人负责保管。因被查封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查封人承担。

被查封人拒绝保管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保管。保管费用由被查封人支付。

第三十九条被查封人抗拒土地管理部门实施查封的,或者被查封人隐藏或者转移已被查封财产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提请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章结案

第四十条承办人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当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土地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结案。

第四十一条承办人在案件结案后,应当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图件、照片等,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第四十二条重大案件和上级交办的案件结案后,应当将下列文书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一)《土地侵犯笔为处理决定书》;

(二)《土地侵犯权和为处理决定书》;

(三)《土地违法案件结案报告》。

经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附人民法院判决书副本。

第四十三条土地违法案件的罚没财物和追回的赃款、赃物,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收缴。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期间,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停止为当事人办理用地和土地权属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文书格式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规定。

第四十六条乡级人民政府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非法占用土地的案件,参照本办法执行。

土地法范文第4篇

    近年来,我国土地违法现象面广量大,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原因就是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完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违规设立各类开发区,随意圈地、征地、批地。一些地方过去名目繁多的开发区至今仍有大量土地闲置,新一轮兴办各类开发区、园区的圈地现象又有上升之势。2、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任意出台土地优惠政策。有的地方以农业开发为名,进行非农业建设。获得土地使用权后,改变用途搞其他开发。有的地方在招商引资中,甚至实行零地价、负地价,导致国有土地资产严重流失。3、规避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一些地方以各种形式规避这一制度,暗箱操作现象屡见不鲜。4、划拨土地和集体土地非法入市。对划拨土地使用权非法入市即非法转让、出租、抵押的“土地隐形市场”,造成国有土地资产大量流失,而且加剧了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

    二、我国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的建议

    (一)加强对土地法学的研究近年来,很多高校都增设了土地资源管理专业,这对于培养土地资源管理专业人才和实现化、专业化土地资源管理是十分有利的,在对土地资源管理专业人才的培养同时,也要加强土地法学、这个土地资源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学科的研究。对土地法本身的研究应该在土地法科学性评价、土地法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土地法基本功能发生作用的条件和环境、土地执法体系、土地法律成本等方面开展。对土地法不同角度的研究主要可归结为:从人类的发展角度研究、从土地法的立法技术角度研究、从土地法的法律效用角度研究。

    (二)完善我国土地管理法借鉴发达国家在土地管理上的经验,应建议将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用地的土地供应最低比例写入《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我国也出台了一些相关规定,例如,在[2006]37号文件中规定了“城市新开工住房建设中,套型在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积必须达到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量不得低于70%”。但目前制定的一些政策措施仅限于国务院文件、部门规定等层面,约束力不强,政策执行效果不佳。因此,应将保障公民居住权上升到法律层面,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量的最低比例写入《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对于不执行该项规定的,均应视为违法行为加以严处,从而遏制土地投机,有效地控制房价的过快上涨。将土地可持续利用、节约集约利用的思想作为重点内容写入《土地管理法》。我国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通篇较少提到土地可持续利用和节约集约利用问题。当前,在资源瓶颈已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经济发展的主旋律已经是“好”在“快”前、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已经成为国土资源管理当前及将来很长一段时间内的工作重点的情况下,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及节约集约利用的思想也应该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写入《土地管理法》的首要位置。在土地管理法中,应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制定过程和规划成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立法者对于个人权利的偏见一直是土地规划历史上的主要特点,新出台的《土地法》应放弃这种偏见,以较多的笔墨对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进行了规定,在规划制定、实施过程中始终贯彻公开透明和公众参与的原则,这也是国外发达国家土地方面法律的通行做法。因此,在我国《土地管理法》中,也应当增加土地利用规划体系的透明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与土地利用规划和有关土地的数据,在符合保密规定的情况下,都应该公开、透明,广大公众可以随时通过一定的程序查阅,同时应增加公告和听证程序的有关内容,提高公众参与度,加大监督力度,防止腐败,促进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政策更好地执行。

    (三)执法机构设置专业、负责的执法机构是解决土地执法难问题的组织保证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目前,我国基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都下设了执法监察大队,但是因为权力不够、经费落实难导致执法监察大队往往流于形式,工作效率不高。而且,因为监察队伍的性质属于自收自支的事业法人,在查办土地违法案件时,依法行政与部门经济利益的矛盾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的严肃性。因而我们要在法律上明文规定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中下设专门执法监察部门,配备专业工作人员,并在组织上、思想上、制度上、专业素质上和装备上加强对这一队伍的建设,完备充实土地执法必要的办案工具和办案经费,提高土地执法监察人员在执法监察工作中的积极性。要在法律上明确土地执法监察部门的具体权力,要赋予土地执法监察人员行政强制权。什么情况下可以自行解决违法行为、处罚违法主体,什么情况下需要求救公安和法院,都应该在法律上找到具体的依据。

    (四)完善土地动态巡查执法监察制度我国的土地违法大都还是“民不举,官不究”,无形中导致了很多违反案件的出现,出现后又无法及时制止,最终酿成破坏土地的后果。在1999年11月18日由国土资源部了《国土资源部关于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个通知明确了我国在土地执法中采取动态巡查的工作方式,这样的工作方式对于及时发现土地违法行为、及时的加以纠正和制止是十分有效的。但是这仅仅是个通知,动态巡查还有待于上升为正规的、法律中明确规定的执法监察制度,以严格贯彻“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方针,建立起省、市、县(区)、乡(镇)四级动态巡查体系,划分巡查区域,明确巡查责任,建立起层层负责的斯基动态巡查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加大动态巡查的覆盖面,提高动态巡查的质量,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将国土资源违法消灭在萌芽状态。近期,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向几个试点省会城市派驻了土地督察人员,对于加强动态巡查有着重要的意义。

土地法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家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全面清理未批先用、批而不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查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进一步巩固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成果,确保国家土地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保障我镇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自查为主。这次专项行动实行上下联动、自查为主。专项行动的基础是自查自纠,领导小组对专项行动进行督查和指导。

2、突出重点。这次专项行动主要通过对新增建设用地的清理,全面摸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项目用地和批而未用土地重点查处未批先用等土地违法违规案件。

3、重在整改。针对存在的问题,立足于从管理上查找原因,举一反三,及时纠正,认真整改。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监管,规范管理。

4、区别对待。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已经依法严肃处理的不再处理。对不主动自查自纠,通过土地执法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抽查或群众举报发现的,依法从严查处。

三、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1、各类新增建设用地的清理。主要是清理年月日至年7月31日期间新增建设用地的情况,摸清未批先用、非法批地等情况。

2、土地批而未用的清理。主要清理年月日以来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批次建设用地,摸清土地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建、建而未用、用而未尽和土地粗放经营等情况。

3、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项目用地的清理。主要清理辖区内经营性用地情况,特别是摸清单独选址工业项目用地擅自改变用途进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的情况。

4、查处未批先用等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对清理出来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进行查处,特别是要严肃查处未批先用、非法批地、擅自改变工业用地性质进行房地产或其他经营性用地开发,以及严重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案件。

四、工作方法和步骤

(一)组织方式

成立镇土地执法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二)执法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1、动员部署阶段(9月1日至9月5日)。召开会议、印发工作方案、成立组织机构等措施,部署开展辖区内的土地执法专项行动。

2、自查清理阶段(9月6日至9月14日)。对辖区内各类建设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后,分门别类进行梳理,逐宗登记造册(表格见附件),并及时将自查情况汇报总后上报县土地执法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3、整改处理阶段(9月15日至10月15日)。针对自查清理出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做到边整边改。对征而未供、供而未建、建而未用、用而未尽和土地粗放经营的,要及时盘活和利用;对未批先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整改处理情况要形成工作总结报送县土地执法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4、检查验收阶段(10月16日至10月20日)。镇执法专项行动对各地自查清理、查处纠正工作情况进行抽查验收。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当地不主动依法处理的,镇里将组织力量直接查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开展这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它作为当前土地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抓。

(二)精心组织,注重实效。此次专项行动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按照县里的统一要求,认真动员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要采取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办法,切实做到人员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要建立健全举报机制,畅通举报渠道,省已开通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县里也将按照要求全面开通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