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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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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Abstract: The project contract management is the core of the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Combining with project management practices of South-to-North water diversion project,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problems easily appearing in the project contract management from the contract signing, performance, payment and claims for changes management, subcontract management, and insurance contract management, hoping to provide some reference for contract management of other projects.

Key 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 TU7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工程建设管理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在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通过建立合同关系,各个参建单位紧密的联系组成一个整体,参与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保证各参建方遵法守规、统一协调、尽职尽责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合同管理上的疏漏,常常会对项目建设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甚至造成重大损失,分析总结工程合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可以为后期合同管理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

结合本人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实践,从几个方面阐述下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工作中易出现的一些问题。

一、合同订立

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与勘测设计、监理、施工、设备采购、材料供应等单位通过订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订立过程中易出现的问题:

1、委托合同内容不完整。某些项目法人与建设管理单位签订的委托建设管理合同中,合同附件如委托项目的投资控制目标、进度控制目标、工程质量目标、安全生产目标等未能及时补充签署;

2、委托合同未签订。一些工程勘测单位和设计单位在提交初步设计报告后,仍承担施工图设计阶段任务,但项目法人未与勘测单位、设计单位签订勘测、设计服务合同;

3、一些建设合同工作任务、工程量、双方权利责任的主要条款不明确;

4、有些已签订的合同,盖章签字格式不符合合同示范文本的格式规定;

5、有不具备法人资格但签订合同的情况。

二、合同执行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和各参建单位签订合同的执行情况,涉及设计单位设计质量和现场服务、监理单位的人员资质及职责履行、施工单位资源投入情况和工程质量及安全满足合同要求等方面。

合同执行中易出现的问题:

1、无视合同的法律效力,缺少应有的企业信誉,对合同中约定的事项不落实。一些设计合同执行中存在管理缺位现象,不能按时提交设计施工图,未派驻符合要求的设计代表人员,未协助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部分施工方案的变更没有应有的说明;某些监理和施工单位不能按投标书承诺派驻现场人员和配备相应的机械设备,严重影响了评标的公正性,对合同管理和项目法人的利益造成影响;

2、事项不经审批进行变更。合同执行中,如需替换经理和主要部门负责人,应提交申请文函请求批准。一些施工单位更换主要人员未报建管单位批准,更换人员的资质达不到投标承诺的要求,有些投标承诺经理或主要部门负责人未进场就替换。

3、建设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工程管理的力度不够,未依据合同进行有效监督与管理。一些建设单位疏于对合同的执行进行管理,监理单位对执行合同及保护建设单位的权益控制不够,维护合同法律权益的意识不强。

三、合同支付及变更索赔管理

合同支付及变更索赔管理涉及合同项目支付,质保金、计日工、备用金等使用情况及变更索赔事件处理和支付情况。

合同支付及变更索赔管理中易出现的问题:

1、合同价款支付中,有些合同内项目的计量支付缺少必要的支持性材料,如支付计量资料中,缺少当月完成工程量相对应的质量检验检测合格资料、测量原始资料等支持性材料。

2、总价承包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分解。施工单位进场后,应将施工措施费等总价承包项目进行分解,报批,作为后期总价承包项目支付依据。

3、工程变更索赔的提出应符合合同的有关规定,工程变更索赔的必要性论证应充足、责任划分应明确、变更方案论证应合理,单价的确定应合理,变更索赔处理应符合合同及有关规定。

一些工程变更索赔资料未及时整编,强调变更索赔的必要性不足,佐证材料不够充分,提交计量支付申请时缺少质量检测报告,是谁的责任说明不够,变更后的方案论证不够,对其影响评价不够;参建各方对变更索赔处理出现不同程度的不规范操作,有些设计单位以会议纪要替代设计变更通知;施工单位未采用规范的索赔意向书报告格式;监理单位未在变更实效内期对变更进行处理,没有按照合同规定要求变更索赔单位继续提交有效的佐证资料,而对该变更审查通过;建管单位对索赔报告处理未按处室职责规定附有计划合同处的阅处意见。

四、合同分包管理

合同分包管理涉及工程分包批准及分包合同签订;劳务作业分包资质资格、隶属关系、合同签订;农民工情况的检查监督记录资料等。

合同分包管理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1、合同分包管理中,按照有关规定,主体结构工程不能分包,但是部分项目在招标设计中未明确主体结构工程,有些施工单位经过建设单位允许对外签订实为主体结构的工程分包合同,如泵站改造工程中的机电安装工程。

2、劳务分包合同签订不规范。有的劳务分包实为工程转包,还存在层层转包问题;一些施工单位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的承包方是个人,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劳务承包公司条件,在劳务合同中还存在转嫁施工质量、进度和安全管理责任的问题,且分包合同未履行建设单位审批手续;一些施工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无人员数量、人员工资数额、工作岗位等内容条款;部分施工单位劳务人员工资支付不到位,存在工资未直接发放至农民工和工资发放滞后的现象。

五、保险合同管理

保险合同的管理包括按规定进行投保及对保险合同监督管理。

工程保险合同管理中的问题,

1、一些施工单位带有盲目的侥幸心理,中标后不能及时投保,而是一拖再拖,有些农民工保险投保意识比较薄弱,监理单位也没有及时进行干预。

2、部分施工单位未按合同规定将已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单提交给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也未按合同规定据实审核支付施工单位所投工伤保险的保险费,而按总价项目的百分比进行审核支付。

3、参建各方对保险知识,特别是理赔方面知识薄弱。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范文第2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建设工程合同也称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是指由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甲乙双方在实施合同中的一切活动的主要依据,双方根据合同中约定的责任、义务进行工程建设、目标控制,进而达到质量目标、进度目标、投资或费用目标,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一个建设项目需要签订多份合同,工程合同管理就是对工程项目中相关合同的策划、签订、履行、变更、索赔和争议解决的管理,涉及到建设工程全过程,合同管理做的好,可以避免施工过程中的合同纠纷,提高工程的经济效益,降低工程造价,对建设工程项目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建设项目参与各方的合同管理责任

1、政府行政主管部门

主要依据法律和法规对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实施过程进行管理,提供服务和做监督工作。对合同签订的程序和规则进行监督,对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使工程合同符合法律的要求。

2、发包人

发包人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之一,负责决定项目的承发包模式和管理模式,选择合同类型,聘请监理工程师进行具体的工程合同管理工作;选择项目管理(咨询)单位、承包商、供应商、设计单位,委托项目任务,并以项目所有者的身份与他们签订合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决策,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

3、监理工程师

受发包人委托,承担整个工程的合同管理工作,行使合同管理的权力,对合同条款作出合理解释。

4、承包商

工程承包商的合同管理贯穿建设工程施工的全过程,从投标开始,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竣工交付,直到合同所规定的缺陷责任期满为止。

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现状

1、一些企业对合同管理工作不重视

不重视合同管理,主要是因为某些建筑类企业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建设工程合同的重要性,不懂得利用合同条款约束各方行为。建设工程具有大额性、复杂性、特殊性、专业种类多等特点,要求合同条款细致严密,尽可能做到面面俱到。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合同主体不重视,导致合同存在缺陷,订立的合同约束条款不全、内容不明、职责不清等现象经常发生。

不重视合同管理还体现在建筑企业没有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合同管理程序不明确,或有制度不执行,该履行的手续不履行,缺少必要的审查步骤,缺乏对合同管理的有效监督和控制。有些建设单位没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能力,一有建设工程,便委托给监理公司,而目前监理公司的机构设置不规范,合同管理力量薄弱,往往很难独立承担建设单位的委托。而施工单位,特别是中、小型施工单位,重视费用控制,轻视施工合同管理,甚至没有专门人员从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

2、建设工程合同文本存在缺陷

很多建筑企业没有专门的法务部门,尤其是中小型建筑企业,他们签署的合同文本,大多合同责任划分不清,缺乏对合同事件各参与方相应权责、违约的具体后果及处理方式方法的约定。有些合同文本则是由发包人提供,承包人为了承接项目,只能接受其中的某些霸王条款,如合同主要强调承包方的义务,对发包人的制约条款相对较少,特别是对发包人违约、赔偿等方面的约定不具体、不明确,合同有失公平。

另外施工合同文本,缺少对索赔责任的划分、计算方法的约定。我国的索赔工作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很多承包商不会索赔也不敢索赔,承担了很多不必要的损失。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逐渐落后,不能满足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承、发包双方也存在钻合同文本漏洞的情形。

3、缺乏合同管理的专业性人才

建设合同涉及内容多,专业面广,合同管理人员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等。目前建筑企业从事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人员,大多数是非专业出身,人员的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参差不齐,文化水平不高,业务不精通,没有受过正规的法律教育,缺乏系统的法律知识,无法对合同涉及的各项法律问题作出正确判断,无法对合同进行有效的管理。而建筑企业虽然设立了合同管理人员,也只是将合同管理看成简单的资料整理工作,对合同管理人员缺少培训。

4、承、发包双方的履约能力不足

建筑工程市场存在逾越资质承接项目的现象,有些承包商甚至以有资质的承包企业的名义来投标,并签订合同,其实自身根本没有履约能力。致使建设项目投资增加、质量不符合要求,不能如期完成合同约定的范围。另外,某些发包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利用其优势地位,减免自己的合同义务,不如期履行,并要求承包人按合同履约。例如,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或工程验收合格后,不及时办理结算,拒付工程款等。

三、建议解决方法

1、加强对参与人员的培训教育,强化管理意识

建筑企业每年组织对企业管理人员、项目管理人员、合同管理人员培训,增强企业人员的合同法律法规教育,使企业树立起依法签约、依法履行为前提的依法经营思想,把工程合同管理放到项目质量管理、效益管理同样重要的位置。同时,要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组织这些人员进行相关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全面提升企业合同管理人员的思想水平、法律水平、经济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以更多更丰富的专业知识,适应市场发展的要求。

2、重视合同文本的制定工作

合同文本的制定应当参照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是由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制定的,目的在于指导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但每个建设项目都有特殊性、个别性,示范文本的内容不可避免的会有疏漏,所以在制定合同文本时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对工程现状进行深入调研,使拟定合同具有预见性,且要对合同进行细致分析,避免所拟定的条款出现歧义。尤其是双方责任、义务及违约责任的划分和处理方法,招投标的实质性内容,纠纷的处理,索赔的计算原则等,在合同中要予以明确。

3、加强合同实施过程中的管理

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后,要认真研究合同的每一个条款,理解条款的含义,确定能正确使用,为处理合同纠纷做好准备,特别索赔责任划分的条款,索赔的程序,索赔的计算原则。

总之,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贯穿建设项目全过程,涉及多个项目参与方,而建设项目又是特别的、大型的、专业性强、动态变化的,所以从企业管理人员至项目的合同管理员,都要正确的对待合同管理工作,要有足够的重视,不断的学习,增强法律知识、专业知识,把工作做在前面,避免不必要的合同纠纷,保证工程合同的顺利完成。

参考文献:

[1]李启明,土木工程合同管理,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

[2]丁晓欣,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年

[3]何红锋,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年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化建议

一、引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在我国得到逐步确立,市场机制成为了我国经济社会中资源配置的最有效率的方式,而在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过程中,建设工程项目在我国得到了蓬勃的发展。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伴随着建设工程项目的快速发展,作为配置建筑活动资源的建筑市场机制的种种弊端也逐步显现,在我国的建设工程市场中出现了许多不按照市场规则行事的案例,引起了许多的纠纷与问题。而建设工程合同作为建设工程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构成了建筑活动主体之间的沟通纽带,同时也作为建设工程市场的剂,在完善建设工程市场合理、健康发展的进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所以说我国的建设工程企业应该痛定思痛,各利益主体方都应该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而这其中尤其以合同的规范订立和执行为重中之重,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我们应该对我国建设工程市场中的合同管理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探究其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为我国建设工程市场合同管理的健康发展提供有用的政策建议。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概念

建设工程合同属于经济合同的一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定义,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建设工程的主体双方——承包商和发包商,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关系条约,这其中,承包商按照发包商的建设要求承建相应的工程项目,而发包商则按照工程完工情况支付相应的报酬。建设工程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利的最重要的法律约束文本,对在建设过程中工程的设计、施工标准、报酬支付、违约处理等多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

三、我国建设工程的合同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建设工程市场一直属于比较活跃的市场,各方面的发展比较迅速,尤其是随着中国加入WTO之后,我国的建设工程市场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市场内部不仅吸引了众多国外知名的大型建设企业进行投标建设,同时,中国的建设工程企业也逐步开始走向世界,参与国际建设工程的招投标,而且由于中国建设军团在国外拥有比较好的口碑,因此一直以来我国的建设工程项目都得到了国际认可。但是,在取得了诸多成就的背后,我们同时也发现随着建设工程项目国际化进程的加快,国内对于建设工程方面的管理水平已经开始满足不了国际大型工程的需要,在对工程的管理方面,中国的建设企业已经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水平。

(一)缺乏合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不健全

目前,在我国建设工程领域,对于工程合同的法律及法规规定主要是1999年开始颁布实施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但是,在我国的《合同法》中只是笼统的对于签订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合同签订的政府主管部门进行了简单的规定与说明,而对于违反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在我国的《刑法》中也仅有部分说明。在上述两部法律中,仅仅是对合同管理进行了大致规定,并没有相应的具体规定,而且涉及到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法律更是少之又少,这就导致了在对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合同管理中,没有合适的法律规定的情形的出现,造成了一系列问题。

(二)存在大量不合规合同文本,各方权利义务不对等

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合同文本是按照建设部出台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标准订立的,国家对于合同文本的制定有着明确的规定,但是,在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领域中存在着大量的不合规格的合同文本。一方面,目前,在建设工程市场中不依照建设部出台的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的比较多,发包商与承包商之间很多都采取自制承包合同的形式来签订承包合同。而自制合同带来的最大的问题就是,在约定的合同条款中,条款的词语用法、条款的前后衔接、条款的文本格式等都与规范合同文本有很大的差别,尤其对于一些不法的发包商而言,他们倾向于自制合同文本,这样就可以通过一些模糊的字眼以及笼统的语句来规避自身的风险,等到承包商发现自己的权益受损时,发包商可以通过合同条款的另一种解释来获得为自身利益辩护的权利。

(三)签订合同各方法律意识淡薄,容易发生违约

在我国,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一般水平都比较有限,很多都是农民出身,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知识,他们对于合同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一般都是通过行业习惯行事,因此一旦出现了法律问题,都会束手无策。在我国建设工程市场上,合同签订方缺乏法律意识的表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家承包商在与发包商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之后,一般还会进行工程的分包,这就存在着严重的违法转包现象。在转包过程中,一级承包商通常会将一项建设工程肢解为多项工程,这种对工程的随意肢解,极大降低了工程的建设质量,而且一级承包商将工程转包完成之后,二级承包商又会将工程进行转包,因此,这就导致了发包人对于工程的质量问题无法进行有效的控制,最终导致多方出现违约的现象。

其次,工程的建设各方在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往往过于草率,一方面,工程的发包商急需将工程发包出去,从而可以尽快地完成工程,而工程的承包商则由于招投标一项工程比较困难,当一项工程中标之后,必然会急于签订合同,因此双方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往往不会自习琢磨合同的各类条款是否符合自身的利益,也往往造成了工程质量的严重下降,工程建设过程中管理的混乱,最终将导致严重的违约行为。

(四)培训机制不健全,缺乏精通合同管理的专业人才

在我国建设工程市场发展过程中,精通合同管理的专业人才是非常缺乏的。由于工程建设并不是热门学科,而且从事这方面职业会非常辛苦,这就导致了许多优秀人才不会从事这方面的研究,而最终参与这方面学习的人员一般都集中于转业人员或者被迫学习这方面知识的人员,这就导致他们在学习的过程中,根本就提不起兴趣,最后向企业输送的人才并不适用于企业的发展需要,而且这部分人员极度缺乏实践知识,而建设工程项目属于实践性非常强的一门学科,高校输送的人才往往非常有限。基于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本身的复杂性和综合性,建设工程企业需要的人才必须既有合同管理方面的理论知识,而且还需要拥有工程建设方面的实践背景,才能够合理的处理好相关的合同管理工作。在国外,参与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相关人员都是参加过专业培训的工程师,而且他们必须通过相应的专业资格考试,拥有良好的合同管理理念与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只有这样才能够培养出一批高素质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团队。

(五)合同的信息化管理程度不高,合同管理手段落后

在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过程中,合同的信息化管理程度不高,当前,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国外对于建设工程的合同管理已经普遍实行了电脑操作,实现了完全的“无纸化”运行模式,而在我国,由于建设工程计算机网络并不是特别普及,更重要的问题在于我国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配套软件系统开发力度不够,即使一些建设企业已经开始实行信息化管理,但是,他们的软件系统仍然沿用的是国外七八十年代的软件系统,非常落后,这在承接国际工程项目时所表现出来的问题尤其突出,我国的合同管理软件系统太过于陈旧,跟不上国际上的潮流趋势。同时,在我国,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手段过于落后还体现在对合同管理中,普遍存在着管理混乱的情况。

四、完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政策建议

由于我国开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时间不长,积累的经验不多,有许多地方存在漏洞或不规范之处,只有认真思考、善于总结,不断进取,才能尽快弥补差距,赶上或超过世界先进水平。

(一)建立并健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度

目前,在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专门的法律和法规,这些法律和法规都对建设工程领域的合同管理进行了系统地规定,但是,我们也发现在这些现存的法律法规之中,很多的法律条文仅仅对问题进行了比较笼统的规定,缺乏一系列实施细则的规定,这也造成了在我国建设工程市场上违法乱纪的现象特别严重。

因此,今后各主管部门应该建立并健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方面的法律和法规的制定,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之下,根据国际形势,增补相应的规章制度,同时,能够更加完善具体的实施细则,对建设工程领域,从双方开始的业务洽谈,到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再到合同的具体签订,以及施工过程的管理规定,甚至最后的违约赔偿等方面,出台一系列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使得建设工程企业在具体的合同实施过程中,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二)制定并完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

目前,在我国建设工程市场上,所采用的合同文本一般都是按照建设部出台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制定的,该合同文本是建设部按照多数企业的情况编制的一项统一合同示范文本,在我国的建设工程市场中具有普遍适用性,这对于我国建设工程市场合同的规范化管理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但是,在具体签订建设合同时,很多企业并没有按照该示范文本进行签订,因此,签订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导致了在对合同进行管理时出现了许多的问题,因此,对于建设工程企业而言,在今后应该主动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示范文本,对于其他的一些自拟合同,应该杜绝签订。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自从加入到WTO组织之后,我国的建设工程市场日益受到国外建筑企业的冲击,各种国际争端也日益上升,这与我们没有实行国际通用的合同示范文本有着密切的关系。

(三)树立“合同就是法律”的观念

在西方合同被视为“圣经”,即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合同神圣不可侵犯,虽然通过多年的合同管理实践,我国广大的工程建设者合同意识已普遍增强,但还远没有达到“合同就是法律”的境界,迫切需要树立从法律的高度去认识和理解合同的观念和意识。合同领先。合同双方一切以合同为准绳,每一项工作开始前,双方都要先看看合同上是如何写的;每拿到一份信函、图纸,就要先查查合同条款上是怎么说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内心深处要树立合同就是上帝的思想,一切均要按合同办事。合同管理是全方位、全过程和全员性。合同管理包括合同的进度计划、材料供应、安全文明、质保质检、文件信息、财务人事、以及生活、卫生、法律等权利义务的方方面面,是全方位的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涉及从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到工程保修期结束的全过程,是全过程的合同管理,同时,合同管理不再像过去那样仅仅是经营部门和合同管理部门的工作,而是需要合同参与各方各部门的协作和配合,是全员的合同管理。“三全”原则已成为合同管理的重要标志之一。

(四)成立专职的合同管理机构

合同管理既是全方位、全过程、全员的合同管理,又必须是专业的合同管理。合同管理任务必须由专业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来完成。不论是业主还是承包商都要设立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根据不同的工程项目特点和组织形式,可分别设立合同部、合同经理、合同工程师和合同管理员。设置合同管理部门(科室)。对于大中型建设工程可设置合同管理部门(科室),由合同管理部门专门负责所有工程合同的总体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收集市场和工程信息;编制招标文件,参与审查投标报价,参与合同谈判与合同的签订,对工程项目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处理与承包商、勘察设计、监理和其它方面重大的合同关系,组织重大索赔工作;对合同实施进行总的指导,分析和诊断。

(五)运用现代化手段进行合同管理

在当今的信息社会里,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最有效办法就是大力运用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在建设工程的实施过程中,没有现代化的管理手段是不可想象的。因此不仅需要配备先进的硬件,如计算机,绘图仪,扫描仪等,还要配备先进的软件,如项目管理软件P3、工程制图软件AUTCAD、结构计算软件PKPM等,更需要使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能熟练地掌握和使用各种硬件和软件,并进行软件的二次开发,结合国内建筑业中其它先进的应用的软件(如财务、劳资、预算、供应)和大量的以电子文本储存的信息(如价格、标准、规范、代码等),充分发挥现代管理技术和手段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吴涛,丛培经.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实施手册[M].中国建设工业出版社,2002

[2]杨伟忠.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浅析[J].建筑经济,2006,(11)

[3]王亚再.加强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之浅见[J].经济师,2005,(4)

[4]李幼琴.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探析[J].企业技术开发,2007,(3)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 招投标 合同 管理

招标投标是市场主体通过有序竞争,择优配置工程、货物和服务要素的交易方式,是规范选择交易主体并订立交易合同的法律程序。招标投标,是指以招标的方式,使投标者分别提出其条件,由招标者选择其中最优者,并与之订立合同的一种法律形式。招标投标由招标行为和投标行为构成。 招标行为是指招标者为购买商品或者让他人完成一定的工作,通过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等形式,公布特定的标准和条件,公开中者书面邀请投标者投标,从中选择中标者的行为。招标行为主要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公开招标是指招标者通过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单位或个人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者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单位或个人投标。实施招标行为的人为招标者,包括项目主办人和招标活动的中介机构。投标行为,是指投标者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书面提出自己的报价及相应条件的行为。任何符合招标条件的单位及个人都可以投标,实施投标行为的人为投标者。投标者必须向招标者提交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密封送到指定地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最突出的优点,是将竞争机制引入工程建设领域,将工程项目的发包方、承包方和中介方统一纳入市场,实行交易公开,给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赋予了极大的透明度;鼓励竞争,防止和反对垄断,通过平等竞争,优胜劣汰,最大限度的实现投资效益的最优化;通过严格、规范、科学合理的运作程序和监管机制,有力的保证了竞争过程的公平、公正。

合同管理作为工程项目管理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必须融合于整个工程项目管理中。要实现工程项目的目标,必须对全部项目、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项目的所有工程活动实施有效的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是指企业对以自身为当事人的合同依法进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其中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是合同管理的内容;审查、监督、控制是合同管理的手段。合同管理必须是全过程的、系统性的、动态性的。合同既是明确双方关系的法律文书,又是解决纠纷的法律依据。具体地讲,管理部门对合同管理工作包括:审查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招标文件中有关合同条款以及承包合同文本,监督双方签订、履行承包合同,定期检查合同的履约情况,及时调解合同纠纷,指导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中介机构的合同管理工作。 作为招投标管理机构之所以既监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又要监督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是因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与施工合同有着密切的联系。一是因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过程是施工合同谈判和订立的过程,就是双方当事人提出订约提议和接受订约提议的协商过程。二是从市场交易行为看,工程招标投标的过程是交易行为的过程,在这过程中,双方还没有建立依托法律的交易关系,这个关系只受有关招标投标方面法规的调整,只有中标后,承发包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这种交易行为才通过合同这种法律形式被正式确定下来,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三是从招标投标的跟踪管理和评价招标投标是否成功的角度看,也只有通过监督检查双方对施工合同各项条款的履约情况来体现。从建设部制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中看:招标文件包含合同主要条款,而组成合同的主要文件同样包括招标文件,两者互为主要内容,这就更进一步说明它们之间的不可分割性。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体会到,不但管理部门要正确处理好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关系,还要不失时机的向建设、施工单位宣传好如何看待这二者的关系,只有将两者密切地结台起来,才有利于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合同管理配合招投标共同审查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配合参加较大工程的开标和现场勘察,在开标会上,各投标企业要宣读投标书,发包方要宣布标价等,这些内容中有许多都是招投标当事人对将来签订合同条款真实意思的表示,作为合同管理人员参加开标,全面掌握招投标中的第一手资料,将更有利于合同的审查,使合同更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可靠性。参加现场勘察,了解现场情况,是因为在合同中有诸多条款是涉及到施工现场条件的,合同管理部门掌握一些现场情况,有助于调解合同当事人的不同意见,起到协调关系、达成一致意见的作用;参与招投标项目的后期管理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工程造价;合同管理;控制

1 工程造价和合同管理

1.1 概述

工程造价有两种含义, 广义地讲, 是指工程项目从筹建一直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中建设单位所花费用的总和; 狭义地讲, 是指在施工阶段施工单位进行工程建设所花费的成本以及在工程发包阶段其投标价格和在工程结算阶段从建设单位所得到的工程建设费用( 预期花费或实际花费) 。造价控制就是指把建设工程项目造价控制在预定限额内, 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各方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及意义。

1.2 合同管理对工程造价控制的重要作用

根据《建筑法》规定,施工前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

施工合同是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的重要依据。签订公平合理、严谨清晰的施工承包合同,是工程造价控制的关键基础。如果合同对其中一方不公,必然会影响合同的执行,利益受损的一方会千方百计索赔,或拖延结算,造成甲乙双方很多纠纷。签订公平合理、严谨清晰的施工承包合同,才能保证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合法性,减少履行合同中甲乙双方的纠纷,维护合同双方利益,有效地控制工程投资造价。在合同签订后,要注意做好合同文件的管理工作,对于合同、补充合同协议、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签证、施工方案、设计变更、图纸会审记录等文字记录,必须完整保存,同时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动态分析,根据分析结果采取积极主动措施,保证合同得到有效履行。

2 合同管理在工程造价控制中的应用

2.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及分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一定的建筑、安装工程,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的主要合同, 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成本控制的主要凭证和法律依据。

按合同计价方式进行分类, 可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按承包单位的性质可以分为总承包施工合同和单项承包施工合同。

2.2 通过招标确定的施工合同价款

施工招标是指招标单位将确定的施工任务发包, 鼓励施工企业投标竞争, 从中选用技术能力强、管理水平高、信誉可靠且报价合理的承建单位, 并以签订合同的方式约束双方施工行为的经济活动。通过这种方式确定的施工单位不仅可以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工期, 还可以将工程造价控制在适当的范围之内, 并相当程度地控制工程成本, 是控制工程造价的直接体现。

为控制工程造价, 施工招标过程中合同管理的重点是合同价款的确定, 这就要求招标、评标、定标公正合理, 标底的确定能准确反映当时当地建筑市场的实际变化, 有利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只有这样, 才能合理有效地对合同价款进行控制。

2.3 工程变更与施工合同价款的调整

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 往往由于人为原因或自然原因, 业主方对项目常常做一些必要的修改, 或设计方根据业主要求的变化以及现场施工环境、施工技术的要求而产生的变更。

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以及原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 新增工程”。具体地说就是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以及其他有关工程变更的附加工作。

因为承包工程实际造价包括两部分, 即合同价和索赔价, 所以处理好工程变更是对施工合同进行管理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也是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举措。处理方法是对变更进行确认, 遵循一定的程序对其进行处理, 并合理地调整合同价款。具体内容是:

(1) 工程变更的确认。

工程变更常发生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当工程发生变更时, 承包方就应该要求工程师及时处理并确认变更的合理性。确认过程是: 提出工程变更分析提出的工程变更对项目目标的影响分析有关的合同条款和会议、通信记录初步确定处理变更所需的费用、时间范围和质量要求( 向业主提交变更评估报告) 确认工程变更。

(2) 工程变更的处理程度。

建设单位( 施工合同中的甲方)要求进行的工程变更。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规定, 甲方应不迟于变更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 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 须得到相应的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并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乙方应根据变更通知执行, 费用及乙方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承包商( 施工合同中的乙方) 要求进行的工程变更。

由于乙方无权对设计进行变更, 所以乙方因人为或客观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都要报工程师审查, 得到工程师的批准方可进行实施, 费用及乙方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如果因乙方的合理化建议节约费用或获得收益, 甲方应对乙方予以奖励。如果乙方未经工程师批准擅自进行工程变更, 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4 工程索赔

建设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正确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它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的行为。索赔是经济补偿行为, 而不是处罚, 处理好合同履行中的索赔对于控制工程造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国际工程承包中, 我国对于工程索赔明显表现出经验不足。

工程索赔按索赔目的可分为工期索赔和利润索赔。在索赔的处理上应当及时、合理, 在处理过程中要以合同为依据, 注意资料的积累, 同时要加强前瞻性, 避免过多索赔事件的发生。在索赔处理过程中应当注意两点, 即索赔时间和索赔原因,这是索赔的关键。

(1) 索赔时间。由承包方提出的索赔是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 承包方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在发生索赔意向通知后28 天内, 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 于28 天内给予答复, 或者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依据, 工程师在受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乙方作进一步要求, 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当该索赔时间持续进行时, 承包方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 在索赔事件终止后28天内, 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工程师的索赔答复程序如前所述。

如承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方造成损失, 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索赔的各项条款和相应的时间同以上条款。

(2)索赔费用。索赔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同工程价款的计价内容相似。按我国现行规定,建安工程合同价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

由于以上原因引起的索赔, 在处理上要分清责任和风险归业主还是承包方, 判定结果直接影响索赔结果中的费用和工期,也就是直接影响工程造价。所以索赔的处理也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