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汽车金融

汽车金融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汽车金融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汽车金融

汽车金融范文第1篇

车市火爆,在中国低调蛰伏多年的汽车金融又成吸金之地,开始发力。

2010年6月21日,比亚迪公告称,将出资4亿元与法国兴业银行旗下子公司CGL共同在深圳设立合资汽车金融公司,为国内消费者买车等业务提供融资,CGL注资1亿元。车企与银行联姻的模式之外,银银联手闯入汽车金融业对市场的震动更大。2010年4月底,中信银行宣布将与外资银行BBVA(西班牙对外银行)下属子公司COR-FISA合资10亿元设立中信汽车金融公司。

多方资本入场圈地,不仅暗示中国汽车金融业奶酪的诱人程度,也给这个稍显沉闷的行业带来新的驱动力,资本侵入意在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却也给行业版图的变动带来想象空间。

诱人奶酪,中国制造

2009年,中国从金融危机的泥淖中率先反弹。中国车市受购置税减免、新旧车置换、汽车下乡优惠政策等多重利好刺激,走出了超乎世人想象的高涨行情,汽车销量同比增长近50%,达1360万辆,一举超越美国,跃升为全球最大的汽车市场。车市繁荣,意味着从供应商、经销商到个人消费者,整条发酵膨胀的产业链都存在着巨额的融资需求。

与此同时,国内车市的消费模式正悄然与国际接轨。当前全球汽车70%通过融资贷款销售,欧美国家贷款购车的比例更高,美国就超过80%。相比之下,中国贷款购车者的比例只有约10%,即使与金砖四国中的其他三国相比,这个比例也低得出奇,俄罗斯大约为40-50%,印度和巴西则在70%左右。

中外消费文化迥异是造成比例悬殊的重要原因,在中国,更多买家习惯一次性付清。不过,信贷文化深入脑髓的“80后”、“90后”正逐渐成为购车一族,并将主宰今后10-20年的车市风格,他们可不会像父辈那样,挣够了全车款才拎着钱袋子去提车,在这代新新人类脑中,“早买早享受”的观念恐怕更为流行。

即将接棒的消费者风格转变无疑会推动未来车市消费模式的切换,政策支持则进一步推波助澜。在2009年3月出台的《汽车产业振兴规划》中,就明确提出要“发展现代汽车服务业。加快发展消费信贷、支持骨干汽车生产企业加快建立汽车金融公司,开展汽车消费信贷等业务”。在困扰汽车金融公司多年的融资成本一事上,央行、银监会、保监会也在2009年年底联合发文,表示将会支持符合条件的汽车金融公司发债,进行直接融资。

车市火红,车贷族逐渐掌握话语权,政策基本面的扶持,三者叠加意味着中国汽车信贷消费将成大势所趋。在贷款购车比例向世界平均水平靠拢的过程中,中国汽车金融市场的增长空间巨大。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预测数据,到2025年,这一市场将有5250亿元的容量。中金公司的预测更为激进,其研究报告指出,贷款购车需求有望在未来3-5年快速提升,2016年汽车信贷规模就将达到约5000亿元,年复合增长率将达20%。

盈利空间打开,格局待变

中国早期的汽车金融公司多以外商独资企业挑大梁,唱的是一出闷声不响的“独角戏”,自通用汽车于2004年首开先河在华创立汽车金融公司以来,大众、丰田、福特、标致雪铁龙等国际巨头都早已排兵布阵,希冀占领中国汽车金融业起步之时的先发契机。

不过,在2009年之前,汽车金融公司的设立虽时有新闻,却并无猛料,市场发展波澜不惊。常常高呼“汽车金融的春天就要来了”,却一直处于漫长的冬眠季。究其原因,还是汽车金融公司在中国的盈利一直未达预期。

通用汽车金融公司的负责人曾坦言,进入中国市场,是希望帮助拓展销售,开始三年不追求盈利。不过对于早一步的汽车金融公司,三年期限早过,如今对盈利一事,各大巨头依然言语不详。业内资深人士亦透露,目前业内仅有两三家汽车金融公司实现盈利。从中银保险退出一事便可略察端倪,早在2006年,中国银行就曾通过旗下全资子公司中银保险曲线进入东风雪铁龙标致汽车金融公司,出资2.5亿元,持有50%股权,但是这段合作以2009年中银保险以3.25亿元出售全部股权告终,折算下来,资本年收益率不到10%。

汽车金融公司的发展在中国受到诸多限制,许多业务无法展开,尤其是利润较厚的车险、汽车租赁等业务,而在车贷市场,一方面受限于中国不完善的个人征信系统及不成熟的信贷消费文化,另一方面,汽车金融公司的融资渠道非常有限。

对此,中信证券汽车行业首席分析师李春波表示:“金融管制是这个行业发展的最大问题,在金融债放行之前,汽车金融公司仅能通过银行贷款或者占用母公司资金,不能利用杠杆融资,从而抬高了资金成本,高于银行车贷的利率难以有效吸引消费者。车企卖车是为了赚钱,为了让消费者买车,在汽车金融这块业务上还需要贴钱,从而影响提供汽车金融业务的积极性。现在允许有条件的公司发债,对行业发展是一大利好,未来,如金融管制进一步放宽,这一部分业务有望通过资产打包上市融资,低成本资金将会刺激汽车金融业务更快发展。”

在国外,汽车金融公司的利润率能保持在30%左右,大众汽车金融公司对大众的利润贡献在2004年曾高达40%,随后虽逐渐下滑,但也维持在10%以上的水平(图1)。这也是相关部门积极倡导汽车企业组建金融公司的同时,众多金融机构急吼吼进场圈地的原动力(附表)。

“中国-汽车-消费金融”的组合本就是块听起来就够美味的奶酪,再加上汽车金融公司的融资渠道有了明显改善,这次的“春天”不再是“狼来了”式的空喊。而随着盈利盒子的开启,本土车企、本土银行甚至外资银行的加入让这个战场开始变得热闹起来。参与游戏的玩家变多,已有的沉闷格局新生在即。

银行新势力

汽车金融公司设立热潮中,此前被禁止直接单独进入汽车金融业的银行,似乎也在混业经营方面撕开了一条口子。而银行资本的进驻,无疑最为引人注目。与车企设立汽车金融公司意在促进自家品牌销量相比,银行的侵入指向更为直接明确―利润回报,拓展新的盈利点。如果中信银行与西班牙对外银行合资设立的汽车金融公司得以最终获批,那么可以确定监管信号灯由红转绿。

在时下三种车贷方案中,银行车贷、信用卡分期付款、汽车金融公司各有优劣。银行设立汽车金融公司,是预谋兼收三者优势。银行车贷利率最低,但是手续费时费力,审核通过率低。在经过2004年大面积坏账的冲击之后,商业银行对直接发放车贷普遍持谨慎态度。信用卡分期付款可以借助个人信用征信系统,银行承担风险相对较低,申请较为便捷,但是受透支额度影响,提供选择的范围不大。

汽车金融公司则具备了某些令消费者心动的特性。以丰田汽车金融(中国)公司为例,承诺两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无手续费、无担保、低首付、弹性还贷等。不过,汽车金融公司的软肋在于利率较高,丰田车贷利率叠在9%左右,而目前银行车贷利率三年期约为5.4%、3-5年期则为5.49%。对于数额较高的高端车型而言,尽管车贷可以避免一次性大额付现影响现金流,但是不菲的利息支出还是将影响人们购车时选择车贷的意愿。

银行直接设立汽车金融公司,一方面可以借助资金优势,提供较低利率车贷,同时不受品牌限制,可与多家车企及经销商展开合作,从而吸引消费者扩大规模实现盈利;另一方面,借助银行自身的征信系统,也比车企单独设立的汽车金融公司更加了解消费者的消费品质和诚信度,消费者的过往记录可以作为是否发放汽车消费贷款的依据。正是基于此种考虑,目前已成立汽车金融公司的两家本土车企,奇瑞和比亚迪,均引入了银行作为股东,奇瑞牵手同处安徽的徽商银行,而比亚迪则牵手外资行法国兴业银行。

中信银行的战略则更加凸显银行资本进军汽车金融这一领域的野心。在资金安排上,注册资本金为10亿元,中信银行出资6.5亿元成为大股东,而且其合作方BBVA同样也是银行,而非传统模式中的车企。BBVA之所以得到中信银行的青睐,一方面在于BBVA本身就是持有中信银行15%股权的股东,另一方面BBVA作为汽车金融业务上的熟练级玩家,在成熟的西班牙市场,BBVA汽车金融业务拥有14.8%的市场份额,而在新兴的墨西哥市场,其份额高达35%。BBVA在这些市场上的成功运作经验、风险管理能力正好可以弥补中信银行的短板。中信银行目前采用的是更贴近车企类汽车金融公司的准事业部模式运作,以汽车经销商作为销售主渠道,通过逐步在各地设立区域分中心进行业务扩展,希望最终实现业务规模化发展以实现盈利能力。

李春波认为,在这个急速扩张的市场中,无论是车企还是银行,入场即意味着好收益。车企更熟悉自己的经销商系统,而银行对终端消费者的情况更加了解,并无谁占优势一说。随着消费者的收入增长,当汽车价格与普通人年收入的比例降到一定区间时,两者发展都将值得期待。

规模与风控的跷跷板

汽车金融业务想要实现盈利,规模是基础。数据显示,汽车金融公司做到50亿元以上,通常才能实现盈利。不过,随着车贷市场升温,多方进场圈地,竞争也趋于激烈,在优惠条款上拼力时,难免会出现将车贷发放给无还款能力消费者的放水行为。在追求规模之余,风险控制环节同样值得关注。

中国汽车金融市场早期经历当可为鉴。当房贷成为大多数人购房的第一选择时,车贷却倍受冷落。2004年前后,国内购车贷款比例也曾达到30%左右,不过这不是消费信贷文化水到渠成的结果,而是伴随着松散风控管理下的银行车贷坏账,不少银行的车贷坏账率一度高达30-50%(图2)。为了车险而进入车贷担保领域的保险公司同样出现了巨亏,且与银行间多有法律纠葛。随着保险公司的退场,银行车贷市场趋于萎缩。

汽车金融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汽车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汽车金融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汽车金融”字样。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汽车金融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等字样。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汽车金融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五条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四)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汽车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

(六)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中主要出资人须为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七条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中至少应有1名出资人具备5年以上丰富的汽车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

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如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至少应为汽车金融公司引进合格的专业管理团队。

第八条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的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二)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经营业绩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五)遵守注册所在地法律,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汽车金融公司股权(中国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除应具备第八条第三项至第六项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条件。

第十条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中国银监会根据汽车金融业务发展情况及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高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十一条汽车金融公司的设立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按照《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的具体规定,提交筹建、开业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汽车金融公司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三条中国银监会对汽车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第十四条汽车金融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报经中国银监会批准: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改变组织形式;

(六)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七)修改章程;

(八)变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九)合并或分立;

(十)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五条汽车金融公司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后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六条汽车金融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可向法院申请破产:

(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自愿或应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

(二)因解散或被撤销而清算,清算组发现汽车金融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

第十七条汽车金融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八条汽车金融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行政许可程序,按照《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十九条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汽车金融公司可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人民币业务:

(一)接受境外股东及其所在集团在华全资子公司和境内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二)接受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

(三)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四)从事同业拆借;

(五)向金融机构借款;

(六)提供购车贷款业务;

(七)提供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包括展示厅建设贷款和零配件贷款以及维修设备贷款等;

(八)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除外);

(九)向金融机构出售或回购汽车贷款应收款和汽车融资租赁应收款业务;

(十)办理租赁汽车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一)从事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咨询、业务;

(十二)经批准,从事与汽车金融业务相关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

(十三)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条汽车金融公司发放汽车贷款应遵守《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汽车金融公司经营业务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章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汽车金融公司应按照中国银监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指引和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全面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二十三条汽车金融公司应遵守以下监管要求:

(一)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二)对单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三)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四)对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额;

(五)自用固定资产比例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40%。

中国银监会可根据监管需要对上述指标做出适当调整。

第二十四条汽车金融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信用风险资产五级分类制度,并应建立审慎的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制度,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未提足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第二十五条汽车金融公司应按规定编制并向中国银监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报表。

第二十六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公司注册地的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七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必要时可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等进行审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要求汽车金融公司更换专业技能和独立性达不到监管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八条汽车金融公司如有业务外包需要,应制定与业务外包相关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包括业务外包的决策程序、对外包方的评价和管理、控制业务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措施和应急计划等。汽车金融公司签署业务外包协议前应向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业务外包协议的主要风险及相应的风险规避措施等。

第二十九条汽车金融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银监会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其行为严重危及公司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监会可区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第三十条汽车金融公司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监会将依法对其实行接管或促成机构重组。汽车金融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中国银监会将予以撤销。

第三十一条汽车金融公司可成立行业性自律组织,实行自律管理。自律组织开展活动,应当接受中国银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第二条所称中国境内,是指中国大陆,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所称销售者,是指专门从事汽车销售的经销商,不包括汽车制造商及其他形式的汽车销售者。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第六条所称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并且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汽车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第十九条所称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是指汽车金融公司以汽车为租赁标的物,根据承租人对汽车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汽车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第十九条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即承租人将自有汽车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汽车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监管指标的计算方法遵照中国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我国《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所定义的道路机动车辆(摩托车除外)。汽车金融公司涉及推土机、挖掘机、搅拌机、泵机等非道路机动车辆金融服务的,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汽车金融范文第3篇

汽车金融在发展前期是指是由消费者在购买汽车需要贷款时,可以直接向申请优惠的支付方式,可以按照自身的个性化需求,来选择不同的车型和不同的支付方法。从1993年至今,我国的汽车金融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已不仅仅局限于汽车消费过程,而是贯穿于汽车消费的整体过程,且本文讨论的汽车金融主要的提供者为汽车生产厂商成立的汽车金融公司提供的汽车金融服务。这类公司存在的最初目的是为母公司销售车辆,但是相对于银行汽车金融公司更为专业化,也朝着规模化的方向发展,有力地支持着汽车行业的发展。

二、价值链及价值链管理

价值链最早是由迈克尔?波特(Michael E.Porter)在其《竞争优势》一书中提出的,波特认为,每一个企业都是用来进行设计、生产、营销、交货以及对产品起辅助作用的各种活动的集合,所有这些活动都可以用价值链表示出来。一个企业的价值链和它所从事的单个活动的方式反映了其历史、战略、推行战略的途径以及这些活动本身的根本经济效益,构成了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基础。

根据迈克尔?波特的价值链理论,我们可以把汽车产业分为汽车前市场及后市场,前市场主要涵盖汽车研发与设计、整车制造;后市场涵盖汽车销售(整车和零部件)、售后服务咨询、汽车保险、二手车置换、汽车租赁等,如下图:

对这两个市场、六个环节的管理和控制,决定了企业的生产成本和经济效益。价值链条并不是独立存在的,各个环节必须紧密相联,才能形成资金、信息的顺利流动,完成资本增值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汽车金融贯穿整个价值链,在面对国家汽车转型的契机下,汽车金融会有更大的发展空间,汽车金融作为汽车产业新的利润增长点成将为车企和相关汽车金融从业机构发展的重点。但对于我国汽车产业发展现阶段,二手车置换及汽车租赁基本没有汽车金融行业的涉足,还需进一步完善。

三、汽车销售金融相对成熟

对于汽车前市场金融,由于涉及金额较大,多由银行提供金融服务及支持,本文暂不讨论。本文主要讨论汽车后市场中各个领域,汽车金融服务的发展。

汽车销售金融主要是指给予汽车销售公司(4S店)提供的资金支持,资金主要来源为银行拆借及母公司支持,包含提供建店、存货、并购、销售和现金管理等方面。在汽车销售公司中,建店、存货及人员费用是较大的开支,受监管限制,汽车金融公司有时不能满足其快速增长的资金需求,在此背景下,部分商业银行与汽车金融公司合作,分别发挥双方在融资能力和经销商渠道管控方面的优势,以实现经销商企业高速、健康发展。

四、中国汽车消费金融认知度最高

近年来,中国汽车消费市场近几年的蓬勃发展为汽车消费金融服务培育了广阔的发展空间。而且,随着 80 后逐渐成为消费主力,大众消费观念正在发生悄然改变,中国年轻一代不仅喜欢消费,更喜欢超前消费,尽管汽车金融在国内的发展时间并不长,但消费者对其认知程度相对最高。为分享汽车金融市场的发展机遇,包括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各大汽车厂商的汽车金融公司在内的众多金融机构都积极拓展汽车金融业务。

但是商业银行由于汽车消费贷款单笔贷款金额低、操作手续较繁琐,在汽车消费金融投放的资源有限,加上消费者意识转变等问题,个人征信系统的完善,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接受由汽车金融公司提供的多样化的汽车消费金融产品。

五、汽车租赁方面逐步介入

汽车租赁业被称为交通运输服务行,它因为无须办理保险、无须年检维修、车型可随意更换等优点,以租车代替买车来控制企业成本,这种在外企中十分流行的管理方式,正慢慢受到国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用户的青睐。

现阶段我国汽车租赁主要类型有:经营性租赁、融资性租赁、厂商租赁、经销商租赁等。且主要的服务提供者都是国外的公司,发达国家的汽车租赁行业非常成熟,汽车租赁的益处已被人们普遍接受,以租赁为代表的金融服务已经成为发达国家整车厂商的重要利润来源。汽车租赁业务将汽车制造商、汽车经销商和汽车用户有机的紧密结合在一起。在我国,随着观念的变化和市场的培育,汽车金融公司的发展,企业、个人“以租代买”的用车观念向着量大面广、充满活力趋势发展。

六、二手车金融市场尚未启动

汽车金融范文第4篇

[关键词]汽车金融;现状;原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0)49-0153-01

1 我国汽车金融公司发展现状

2003年10月3日中国银监会颁布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同年,银监会批准了上汽通用、大众和丰田三家汽车金融公司,至此我国汽车金融公司走上了规范化发展的道路。在2008年,银监会颁布了新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新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的颁布与实施。

2 制约汽车金融发展的原因

2.1 市场信用体系不完善

目前,我国个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标准和体系尚在探索阶段,汽车金融公司防范风险的能力比较弱。汽车金融公司无法及时了解贷款客户的基本经济变化情况,对客户、担保人等在贷款期间经营状况、经济情况的变化基本处于失控状态,对出现的贷款风险不能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信用体系的不完善直接增加了汽车金融公司的风险,目前一些汽车金融公司主要针对经销商开展信贷业务,致使消费信贷市场未能迅速发展。社会信用体系完善的国家通常也有一个比较健全的汽车金融市场。

2.2 投融资渠道单一,资金来源较少

虽然新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拓宽了汽车金融公司融资的渠道,经批准,可以发行金融债券,但是目前这还是一种很难通过的融资渠道。目前国内汽车金融公司最主要的融资方式还是两种:一是接受境外股东及其所在集团在华全资子公司和境内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二是向金融机构借款。融资渠道单一,融资成本高,依靠银行贷款的汽车金融公司,面对高企的资金成本,只能将车贷利率维持在较高水平,而且商业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存在竞争关系,融资能否畅通也存在不确定性。此外,融资担保过程比较复杂,造成了很多不便。

2.3 我国居民收入水平不高

虽然近年来居民收入有所提高,但是相对于汽车的价格来说差距还是不小的,这就直接导致居民购车的数量。不仅如此,居民的低收入水平还影响到购车者的承贷能力,进而导致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拓展。汽车在国内的价格相对较高,国内消费者需要支付比国外消费者高得多的价格才能购得国产车。这使得汽车消费贷款在国内的发展受制。

3 推动我国汽车金融健康发展的对策

3.1 健全市场信用体系

集中信息建立一个全社会共享的企业和个人资信系统,制定权威和统一性兼备的个人信用制度评估标准,降低金融风险,对汽车金融的发展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针对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不同,可以实行先健全部分地区的市场信用体系,再逐渐扩展的方式,最终健全市场信用体系。

3.2 加强与商业银行的合作,拓宽融资渠道

例如,汽车金融公司可以利用自身的汽车消费群体广泛的优势与银行的信用优势相结合,为人们提供金融服务,这样既可以引入银行大量的资金又可以与银行共享客户的信息,从而最大化客户和自身的利益。

3.3 积极培养新专业人才,并且进行业务拓展

目前,汽车金融公司在二手车市场的服务涉足还不深,应该对这个领域乃至其他空白领域进行业务上的拓展。总的来说,汽车金融的发展还处在初步阶段,这方面的人才也比较缺乏,急需专业人员的管理。

3.4 制定适合中国的汽车金融消费政策

针对我国特殊的消费情况,应该制定有别于国外发达国家的消费政策,如减少贷款利率和加强宣传力度以吸引更多消费者。

汽车金融范文第5篇

【关键词】 汽车金融;资金链;融资

一、我国汽车金融的资金链现状

现阶段,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我国参与汽车消费信贷的主体,其中非银行金融机构又包含了汽车集团设立的财务公司、经销商和专业的汽车金融公司。凭借自身的实力,再加上政策性因素的影响,使得商业银行成为我国唯一可以吸收公众存款的汽车金融机构,他们占据着几乎全部的汽车消费信贷市场份额。但是随着我国《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我国专业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开始出现并迅速发展。

从2008年开始,由于楼市成交持续低迷,不少银行注重汽车贷款业务,车贷成为当年消费贷款的主力,同比增长43%。2008―2009年汽车消费贷款分别达到1 583亿元和1 832亿元,但仍然没有恢复到2003年的高峰期。2010年历史重演,监管层对楼市的调控比2008年还要严厉,银行房贷业务发展陷入困境,车贷又一次吸引了银行的目光(见图1)。

与此同时,世界主要外贸汽车金融公司也纷纷进入中国。2004年起,已获得批准成立的就有上汽通用、大众、丰田、福特、梅赛德斯―奔驰、东风标致雪铁龙、沃尔沃、菲亚特、东风日产等汽车金融公司。其中大众、上汽通用、福特等汽车金融公司已完成全国范围的业务布局。各汽车金融公司为吸引客户,开展的业务各具特色,如上汽通用汽车金融公司就推出了标准贷款、智慧贷款和公众贷款三种不同的贷款方式。

二、我国汽车金融资金链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汽车金融产业缺乏持续有效的资金支持

商业银行是我国汽车金融的主体,在通常情况下,商业银行可以吸收存款,在开展汽车消费信贷服务时,资金来源比较稳定。虽然商业银行自身资金实力雄厚,并且拥有遍布全国的营业网点,但是商业银行经营目标是通过存贷利差赚取收益,汽车消费贷款与其他的贷款业务没有本质区别,其仅是商业银行众多资产业务之一,因而商业银行不会保证对汽车产业领域提供持续的金融支持。成立专业汽车金融公司主要是为了支持汽车产业,在经济不景气时,能为汽车产业提供持续稳定的资金支持,从而抵销经济周期的负面效应。然而汽车金融机构必须通过资本市场和向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来筹集资金,当遇到经济衰退时,银行则会考虑贷款风险的增大而减少信贷额度,且我国资本市场尚没有完全开放,汽车金融公司通过资本市场筹集资金很困难。因此我国汽车金融公司的资金实力还比较薄弱,对支持汽车消费所发挥的作用还十分有限。

(二)汽车金融公司融资渠道窄

按照2008年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汽车金融公司可以发行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但要求公司发起人的出资额或者核心资本比较稳定,公司本身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又受到公司股利政策的制约,在融资时的可选择性不大。有限的融资渠道存在着诸多弊端,无法完全解决汽车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问题。

首先,境外股东和境内股东存款的持续性不够。如果社会资金紧缺,各股东自身资金就很紧缺,不可能为汽车金融公司提供长期大量的资金。其次,向金融机构出售汽车贷款难以操作。这种方式必须在汽车金融公司融资业务达到一定数量时才能够开展,且汽车信贷本身就属于风险较大的业务,成本上存在较大的问题。最后,银行借款不能满足公司运营需求。汽车金融公司所需长期资金,大都向银行申请中长期贷款,然而银行1年期贷款利率至少在5%以上,过高的利息导致汽车金融公司资金运作成本较高,明显削弱了汽车金融公司的专业化优势。

(三)资金运作成本高

目前,受新的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除少数几家银行仍维持基准利率外,其他银行申请汽车贷款的利率普遍须上浮10%以上。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车贷利率需要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0%,其年利率高达5.94%。此外,银行一般为了控制风险要求车贷必须拿房产做抵押,贷款门槛提高。

目前银行信用卡分期一般不收取利息,手续费在账单确立后首月一次性收取,如对于东南汽车指定车型蓝瑟、君阁等,龙卡信用卡24期收取手续费一般为4%~9.5%之间,折合年费用最高不超过5%,低于银行贷款利率。不过,信用卡刷卡分期只和指定车商合作,而且贷款期限最多不超过两年。汽车金融公司贷款的门槛最低,手续也最简便,但是利率一般在5%到8%之间,最高甚至可达到10%左右。例如丰田汽车金融公司,购买一辆凯美瑞轿车,首付三成,贷款期限为1年、3年、5年,年利率分别为9.55%、10.55%、10.95%。

(四)汽车金融服务质量难以满足市场需要

我国汽车消费信贷的产品较少,主要有银行车贷、信用卡分期付款和汽车金融公司贷款。我国汽车消费信贷产品的主要特点差异如表1所示。各银行提供的产品设计基本相同,贷款期限和利率缺乏灵活性,产品缺乏创新,我国的商业银行不约而同地把车型范围局限于几种较高档的车型上,而其他品牌的车型销售却不能得到银行的消费信贷支持,消费者几乎没有什么选择权。

三、改善我国汽车金融资金链的政策建议

(一)实现汽车金融服务机构主体合作发展

尽管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在整个银行的经营中比重较小,但汽车金融市场蕴藏的巨大潜力对改善银行自身的经营结构意义重大。另一方面,汽车金融公司要想维持其资本规模,必须依靠商业银行的支持。因此,商业银行与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应利用各自的优势开展一定形式的合作,彼此补充,共同发展,促进我国汽车金融服务主体的多元化。商业银行拥有资金优势、完善的结算功能、方便的融资与再融资渠道,可以为汽车金融公司提供综合授信、资金结算等各项业务。而对于“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可以利用商业银行遍布全国的经营网点和信息网络拓展业务。这样,汽车金融公司承担专业化的服务业务和客户信息的跟踪管理任务,银行担当上游资金的提供者,各自发挥自身优势,使得汽车金融主体多元化且形成共赢的局面。另外,汽车金融公司还可以利用保险公司专业化的风险处理机制,弥补其风险防范的薄弱环节。

(二)拓宽汽车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

2009年8月我国汽车金融公司获准发行金融债券,进一步拓宽了汽车行业直接融资渠道。在汽车行业贷款规模持续扩大的同时,汽车企业还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及中期票据等方式降低融资成本,融资渠道进一步呈多元化势头。如奇瑞汽车集团在2009年私募增资扩股29亿元,一汽集团成功发行了100亿中期票据等。

以上方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原来融资渠道单一的问题,拓宽了新的融资渠道,但相对于我国巨大的汽车消费信贷市场还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应该借鉴国外经验,开拓多元化的融资方式,如发行融资性商业票据、汽车消费贷款实行资产证券化、以应收账款质押向银行贷款、同业拆借等。考虑到我国金融市场不完善,汽车消费信贷资产证券化、商业票据和公司债的发行受到制约,短期内前两种方式只能作为补充形式。而我国银行间拆借市场是目前最为规范的短期资金融通市场,汽车金融公司可以积极参与同业拆借市场,获得低于银行贷款利率的短期资金,降低筹资成本。另外,汽车金融公司的主要资产是应收账款,且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预期收益,可用于向银行质押贷款,获得资金支持。因此,最为现实的途径是大力发展同业拆借市场以及以应收账款质押向银行贷款,从而有效解决汽车金融服务机构资金来源渠道狭窄的问题。

(三)实现汽车金融产品多样化

重视汽车金融产品的开发,形成汽车金融的多种服务方式,来满足不同消费者多样化的选择要求。目前的汽车金融产品过于简单,没有体现出差别定价。在发达国家,汽车融资租赁等盈利性较强的中间业务和最为吸引消费者的零利率贷款项目,我国却很少开展。从塑造汽车金融服务产品的“深化和多元战略”角度考虑,我国汽车金融服务机构应转换经营思维,从目前业务以信贷为主、服务局限于为汽车经销商和消费者提供消费信贷的局面,向纵深方向发展,有效开展我国汽车金融服务机构融资租赁、信托租赁、汽车分期付款合同转让与再租赁、保险、抵押等风险较小、回报率稳定的中间业务,这样才能有效解决我国汽车金融服务盈利空间小的问题。同时,汽车金融公司应该在相关政策的支持下,积极开展产品创新,借鉴国外汽车金融公司在商业票据发行、购车储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与出售等业务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加强和拓展在汽车关联消费方面所涉及的信用卡、保险等业务。

(四)政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合理放松业务管制

我国对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管制较为严格,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汽车金融公司的发展。以对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利率的限制为例,国外汽车消费贷款的贷款利率上下最大可以浮动70%~100%,而我国2003年颁布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规定,汽车金融公司发放汽车贷款的利率,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基础上,上下浮动-10%~30%,使得汽车金融公司参照此标准制定的贷款利率相对保守,缺乏灵活性。因此政府需要在利率水平等方面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管制作进一步的修改,允许、鼓励汽车金融公司采取更具弹性的贷款利率水平。另外随着二手车市场的日趋活跃,政府应出台、完善二手车交易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鼓励第三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发展,完善二手车价格信息管理体系,为二手车业务由厂家转移到汽车金融公司提供政策保障,促进汽车金融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曹彦春.中国消费者需要怎样的汽车金融[N].当代汽车报,2009-07-15.

[2] 刘清涛. 汽车金融服务业的比较研究及借鉴[J]. 济南金融,2005(2).

[3] 孙小丽.浅谈国外汽车金融公司[J].金融学苑,2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