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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在全州检察长会议上,薛献斌检察长在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2006年要认真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4月下旬,高检院对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作出统一部署后,州院和各基层院及时召开了党组会,传达学书记的重要批示,同志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及上级院、州委政法委关于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统一思想,明确意义、任务和目标。然后制定教育活动方案,为加强对教育活动的领导,州院还成立了以党组书记、检察长薛献斌为组长,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张召贵为副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成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并从政治部、办公室、纪检监督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班子,为加强对县市院开展该项活动的指导,每位院领导均挂点一个县(市)院,加强督办、指导和检查。并召开干警大会对该项活动进行了全面的部署。7月28日,根据州委政法委的要求,州院召开大会,对该项活动进行了再动员,再部署,接着组织干警进行集中培训。目前,正在进行清理思想和查摆整改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狠抓学习培训,着眼于理论武装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针对性强,贴近检察人员思想和工作实际,是一次正本清源的理论武装和正面教育,内容具体,内涵丰富,要求明确,是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的重大课题。为此,全州检察机关对怎样搞好这次学习作了精心安排。
一是组织中心组学习。4月初,全国性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尚未开始,州院党组就根据高检院的要求,决定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并于4月6日组织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中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问题,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田智慧同志作《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中心发言。8月22日,州院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第三次集中学习时,再次组织院领导、副处级干部、各内设机构负责人,围绕怎样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展开讨论,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张召贵作了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的中心发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马林海作了题为“坚持依法治国、强化法律监督”的中心发言,与会的其它同志也踊跃发言。
二是组织集中培训。为全州检察人员发放了中央政法委编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和高检院编辑印发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学习教材》,并安排检察人员自学。要求每个检察人员读懂、弄通、全面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及精神实质。6月份州院派出州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田智慧同志参加了全省检察机关法治理念教育培训,7月上旬又安排张召贵副检察长、政治部主任田智慧、宣传科副科长王岸参加全州政法系统法治理念教育培训。州院检察长薛献斌亲自为全州政法系统法治理念教育培训班人员作题为“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理念”的辅导讲座。7月31日至8月4日,州院机关全体干警集中人员、集中时间通读教材和观看中央政法委录制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讲座光盘,全院92名干警除因公外出请假人员外,其余人员自始自终参加了学习,参学率达到85%以上,州院还将对因故未能参加学习的人员专门安排补课。集中培训学习期间,广大干警积极做笔记,写心得,共收到学习心得体会文章80篇,办学习心得专栏二期。各县市院也采取不同形式组织干警进行学习培训。
三是开展讨论和征文活动。5月下旬州院下发《关于开展规范检察活动与文明执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大讨论和征文活动》的通知。截止目前,州院共收到县市院报送的论文18篇。与此同时,州院领导深入县市院进行督促检查,具体指导,政治部主任田智慧在检查中还为古丈县院全体干警上了一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学习辅导课。州院还在湘西检察网开辟专栏,开展网上心得交流及征文选登。
四是学习正面典型。组织干警观看电影《生死牛玉儒》和《守望公正——第六届中国十杰检察官访谈录》特别节目,使广大检察人员进一步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为配合这次教育,州院还利用凤凰县院被高检院记集体一等功之契机,树立身边正面典型,在全州检察机关广泛开展向凤凰县院学习活动。继州院作出向凤凰县院学习决定之后,6月中旬,州委政法委也作出了《关于开展向凤凰县人民检察院学习的决定》,号召全州政法部门向凤凰县院学习。为学赶先进,查找差距,有效整改,龙山、永顺县院还组织该院中层以上骨干专程到凤凰县院现场学习取经。版权所有
三、理清执法思想,着重于整改问题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旨在提高认识,端正理念,解决突出问题,推动实际工作。为此,全州检察机关在教育活动中,注重统筹兼顾,搞好“三个结合”,着重在求真、求实上下功夫。
一是注重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与广大检察人员的思想实际和工作实际相结合。坚持从执法思想和执法观念上找差距,从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上找差距,从职业道德和执法作风上找差距,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原则与干警的执法实践相结合,把提高思想觉悟和解决现实问题相结合,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串于检察人员日常的学习、生活、工作中去,变为检察人员的自觉行动。为进一步增强我州检察人员的法治理念,强化执法质量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违法违规现象和对检察职业和行为进行严格规范。州院制订了《湘西自治州检察人员职业行为规范》,编发了《湘西检察人员职业行为规范手册》和《湘西检察机关执法质量考评手册》,下发了《湘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的意见》,还将职业行为规范手册寄送300多名州人在代表,请他们加强对全州检察人员职业行为的监督,以此使每位检察人员真正做到遵守职业行为不动摇,执行职业行为规范不走样,切实解决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案件质量和执法水平的整体提高。同时,州院成立督查室,负责对全州检察机关执行检察人员职业行为规范、检风检纪和案件质量及执行《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的情况进行全面督促检查。督查室按照今年省院颁发的“执法质量考评办法”的考评标准,对去年10月26日以来至今年6月30日已办结的各类案件进行了抽查,共检查各类案件315件,其中侦查监督81件、公诉202件、自侦3件、民行8件、控申2件、技术18件、监所1件。此外,州院督查室对全州检察机关扣押、冻结款物及财务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对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为加强内部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提高执法质量。8月上旬在全州检察长座谈会上,针对执法质量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和审计机关对检察机关经费管理提出的意见及建议,研究制定了整改措施。
面对身边的违法行为,是设法制止、还是听之任之;当出现矛盾纠纷时,是找朋友托关系“摆平”还是走司法程序合理解决?这些现实问题考验着社会大众的法治意识。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无视司法,意味着对社会主流价值的践踏。从这个层面上来看,法治水平的高低决定着自由、平等、公正等基本社会价值能否充分体现。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法治已经成为迫切的现实需求。社会结构、社会关系的深刻变化,社会成员生活方式、行为习惯以及思想意识和文化取向的纷繁复杂,对社会治理方式不断提出新的挑战。
同时,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多个方面,我们还存在着一些与法治相抵牾之处。比如,少数官员法治观念淡薄,以权代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很多新领域法律还存在缺位失语,法治透明度不够、基层法律观念不强等。
尤其是在社会转型期,各种杂音和噪声都难免发生,加之移动互联网技术的迅速普及,种种杂音往往会被别有居心者有意放大、恶意传播,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秦火火”、“立二拆四”这些谣言传播者之所以一度“大行其道”,正是因为我们在互联网这个新领域缺少应有的规范性法律,无法形成有效的价值引导。
现代社会,不缺知识,但缺共识。法治是凝聚共识的重要途径。 劳教制度该不该废除、上访能不能纳入司法程序、反腐如何实现长效化、制度化……这些讨论甚至争论反映了广大民众对司法改革的关注、对司法公正的追求;折射出“法治”理念在社会生活中潜移默化的影响。毕竟,真理是越辩越明的,在不断的争论中,“法治”才会深入人心。
就象德沃金在其不朽名著《法律帝国》中的描述那样:法律帝国的首都是执法,而执法者,则是帝国的王侯。今天的我们,工作在人民检察院,是一种光荣,我们平凡的工作背后,是崇高的事业,神圣的使命。与光荣同在的,是责任!人民群众是司法公正的最大受益者,人民群众也是司法不公的最大受害者。我国是人民共和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建立检察院,不是为了建一座宏伟壮观的帝国之都,人民赋予检察官大权,也不是为了检察官们的尊荣显贵。如果不能用手中的利剑击出公平与正义的时代最强音,如果不能以信念之火的铸冶让法律在现实中熠熠生辉,检察院与检察官,就会在法治时代失去存在的价值。
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是司法的根本目的和要求。广大检察官应当坚持“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始终不渝地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执法工作永恒的价值追求。一次不公的执法恶果超过十次犯罪,犯罪只是触犯法律,好比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执法却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的源头。失败的执法,竟然是比犯罪更大的邪恶!诚非虚言,中国古代的司法就不乏这样的例子,很多时候,“屈死不告状”竟然成了经验之谈,这经验背后有多少惊心动魄而又无人问津的苦难?明朝成化年间的刑部尚书刘铁斋号称铁石心肠,但他在看到三法司门前以头抢地、辗转呼号的百姓时,也不禁为之动容,叹一声:“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
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人民有要求,检察院就必须用实实在在的行动去回应。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就是我们义无反顾的选择和使命!于是,就有了执法为民的要求。执法为民不是一个装点门面的
关键词:生态补偿;法治;补偿主体
中图分类号:D924.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738(2012)06-0132-01
人们对于生态补偿的认识是一个逐步深入不断发展的过程。到了现在,生态补偿已经不是单纯意义上指对生态破坏行为的一种收费,或者是对环境保护行为的一种激励等短期,它涉及到对环境生态系统本身存在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保护、对因保护环境而付出的机会成本的补偿、对具有重大生态价值的区域或对象进行的保护性投入等长期性的决策和过程。从这个角度上来说,生态补偿是一个包括法律、政策、规划、生态保护等多个方面的相互联系的统一体系。尤其是法律,已经成为生态补偿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法律的介入,使得生态补偿能够发展成为一个保护生态环境的长效机制,并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一、生态补偿的基本涵义
生态补偿又称环境保护补偿,这是国内的通说。关于生态补偿的内涵目前国内尚没有明确统一的和比较公认的定义,广义说认为,生态补偿包括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和提供生态服务的进行补偿,即生态损害补偿和生态服务供给补偿;从狭义角度来看,生态补偿系指对人类行为所产生的生态与环境结果所给予的补偿,国外通常称为生态服务付费(payment for ecosystem services,PES) 或生态效益付费(payment for ecological benefit,PEB)来表达这一概念。最初,生态补偿主要用以抑制负的环境外部性,依据污染者付费原则(polluter pays principle,PPP)向行为主体征收税费。然而,在过去的十几年中,生态补偿逐渐由惩治负外部性(环境破坏)行为转向激励正外部性(生态保护)行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为此提出了“谁保护,谁受益”原则(Provider Gets Principle,PGP),此处的“受益”即受到补偿。对于生态服务的受益者来说,长期以来一直视生态服务为“免费的午餐”,随着生态问题的日益严峻,逐渐有了为生态服务付费的意识,这就是生态补偿的另一基本原则,“谁受益,谁补偿”原则(Beneficiary Pays Principle,BPP),此处的“受益”指享受生态服务。我国曹明德教授出于理解叙述上的方便以及国际学术交流的便利考虑,主张采用狭义的生态补偿概念,即:所谓生态补偿,是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受益者向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提供者支付费用。这也与目前国际上通用的生态补偿涵义一致。而国内大多数学者则从政治、生态、法理等角度对生态补偿进行广义的界定,认为生态补偿不仅仅由生态环境的受益者对环境进行补偿,相对应的环境破坏者也应承担责任,其中包括对于生态环境的补偿和对破坏生态行为的活动给予惩罚,对局部生态进行保护。例如:对放弃个人利益以及发展机会的行为予以奖励或补偿;对具有重大生态价值和意义的区域进行保护性投入;对过分开采和使用一次性资源的行为予以限制;对发展循环济和完善环保产业等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发展模式等经济活动予以鼓励等。
因此,根据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生态补偿是以保护和持续利用生态系统为目的,以经济手段为主,政策法律等为辅的调节相互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更详细地说,生态补偿机制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运用政府和市场手段以及法律手段,调节生态保护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公共制度。
二、生态补偿的法学界定
生态补偿的法学概念应当是:为了生态系统提供的环境服务能够持续地供给和实现生态公平,协调利益相关者的生态利益和经济利益,并维护生态安全,国家通过运用各种经济手段、政策法律手段,对破坏环境服务持续供给的行为者征收直接损害补偿费以及生态恢复与治理费等费用,或者对保护环境服务持续供给的行为者丧失的机会成本、生态保护和建设成本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
三、生态补偿的法律责任主体
在国外,生态补偿计划中通常包括三种利益相关者,分别为生态系统行为人、环境服务受益人和中介机构。我国由于尚处于生态补偿机制发展的初期,主要由政府来推动生态补偿的进行,中介机构尚未出现,因此生态补偿中的利益相关者也就成为生态补偿的主体,包括补偿者和受偿者。在我国最典型的生态补偿者是国家,国家各级政府部门通过财政拨款和补贴的方式对受偿者进行补偿,为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提供稳定的来源。其次,企业和个人也可以作为补偿者,例如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中,企业以补偿者的身份缴纳保证金,保证对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恢复和治理;又如流域水资源的使用者为其使用的水资源向上游地区支付费用。受偿者目前在我国主要包括:一是项目地区政府和人民,如河北省部分市县因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和退耕还林而造成的财政减收和粮食损失由国家财政转移支付补偿;二是生态建设和保护者,例如水资源流域的上游地区;三是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受害者,例如唐山矿产资源开发时的矿区居民。
四、生态补偿的其他法定要素
生态补偿还有其他几个关键要素:一是生态补偿的目的:生态补偿的第一个目的就是通过使用经济补偿的手段,来协调利益相关者各方的生态利益和经济利益,以此解决利益冲突;生态补偿的第二个目的则是维护生态公平,既包括代内公平也包括代际公平;生态补偿的第三个目的是维护生态平衡与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二是生态补偿的范围:生态补偿不应该包括供给服务,但是应当包括全部的环境服务。三是生态补偿的标准:确定生态补偿的标准就是为了解决具体的补偿金额问题,生态补偿的标准应该基于其成本因素,即只要把生态保护与建设的直接经营成本,连同部分或全部机会成本补偿给经营者,那么经营者就可以获得足够的动力去参与生态保护和建设,从而使全社会都享受到生态系统所提供的服务。
五、小结
1.制定科学合理民主的规章制度在现代社会里,推进法治需要规则之治,具体到高职院校中亦是如此。依法治校的精髓在于按规则和制度办事,因此这里的法应作扩大解释,除了指国家的法律、法规外,还应包括学校的规章制度。学校的规章制度等自治性规范是依法治校的关键所在,因此高校应依照依法治校的总体目标,结合民办高职院校自身特点和学生管理工作的要求,认真梳理学校现有的学生管理规章制度,从实体和程序上制定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另外,高校管理者和被管理者规则意识的提高也是必须的,否则再好的制度都只是纸上谈兵。当然,还要明确一点:规则之治不是处罚之治。第一,处罚学生不是目的,只是教育的一种手段,而这种手段必须是在穷尽其他手段时方可适用,不能轻易适用,但一旦用了就要有效果,要有威慑作用,否则就会丧失处罚手段原本该有的价值。第二,学生在校难免会出现一些违规违纪行为,在对学生进行处罚时一定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即使罚也要罚的学生心服口服。第三,处罚要适当,不能违背我们最终的目的———教育。现在高校中存在两种极端现象:一种处罚手段适用不当,没有做到公开公正,导致出现学校被学生诉讼至法院的现象。一种滥用处罚手段,处罚后又担心学生和家长会闹事,将学校告上法院,因此在学生毕业前给予撤销且不记入档案。处罚手段本是校规校纪得以实施的重要保障之一,在依法治校的过程中都应尽量避免。
2.成立专门的学生处理申诉委员会在高校中可以聘请一些具有法学知识的人(专兼职均可)组成学生处理申诉委员会,专门针对奖助学金的评定、学生违纪处分等行为的审查。主要审查以下两个方面:第一,适用规则是否准确、合理;第二,程序上有没有违规。以此来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从而达到缓解学生和学校之间矛盾的这一目的。3.建立通知送达制当学校做出一些可能会损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决定时或做出奖助学金的授予决定时,或对学生进行处分时,都应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给学生,必要时还要送达家长,送达书中还应告知学生和家长有申诉的权利,并注明申诉期限、申诉部门等。
二、培养大学生的规则意识
高校里的规则是指将日常思想教育中对大学生的要求转化为刚性条文,对这些要求条文化、规范化、制度化,将“软要求”转化为“硬约束”,通过制度化的管理使大学生能够清楚地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界限所在,规范和引导自己的行为,不断加强自律意识,实现自律和他律的互动,保证高校学习、生活、工作的有序和规范。
三、建立一支高效、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学生管理队伍
1.培养管理者的规则意识管理者规则意识的培育,不仅能使学生的合法权利得到保护,还能提高管理者的工作效率。在我国现阶段的学生管理工作中,管理者在预防和调解各类矛盾上花了很多的时间和精力,这种“消防式”的管理方式严重影响工作效率。只有提高管理者的规则意识,用法律法规来规范大学生行为,将管理行为制度化、规范化,才能提高学生管理工作的效率,做到事半功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