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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流通领域持有食品流通许可前置的现状
在《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前,食品生产经营、流通的前置许可工作是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实施。以××市××区为例,20__年6月1日以前,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发放的《食品卫生许可证》为3925户,其中城区*户,农村地区*户,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经济主体占全区经济主体总户数*户的*%。在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经济主体中,从事餐饮经营的*户,占《食品卫生许可证》户数的*%,从事肉、禽(也就是通常说的卖肉的、卖白条鸡、鸭的)*户,占《食品卫生许可证》户数的*%。另外,从事米、面、农产品干货、蜂蜜等属于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规定的农产品经营户,领取了《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占《食品卫生许可证》户数的5%左右。上述已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经营主体,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应由工商部门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前置许可的为*余户左右,占*%左右。
二、流通领域中《食品卫生许可证》和《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存的弊端
(一)原《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安全法》调整的范围有所区别,导致前置许可范围不一致。原《食品卫生许可证》是依据原《食品卫生法》,由县级以上卫生监督部门依法对从事食品经营的主体实施许可的行政行为。原《食品卫生法》第四条第一款界定的调整范围为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第二款“本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这两款则界定了原《食品卫生法》调整的范围。《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界定的调整范围为: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本文来源:文秘站 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第二款: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从新旧两部法律调整的范围看,《食品安全法》较《食品卫生法》更加具体,职能部门职责更加明确。
(二)部分《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在《食品安全法》中已不需实行行政许可,导致对许可监管范围扩大。卫生行政部门对销售粮食等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初级加工产品等经营主体按原《食品卫生法》实施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行政许可,按《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已不属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许可范围,也不属工商部门食品流通许可范围,而这部分经营主体仍持有《食品卫生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和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可依据《行政许可法》和《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撤销对如销售粮食等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初级加工产品等经营主体的《食品卫生许可证》行政许可。
(三)两证并存实际工作中弊大于利。具体表现:其一,《食品安全法》已无《食品卫生许可证》一说,但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四年,如20__年核发的许可证,要在2013年才期满。但卫生行政部门已不再是食品流通领域的监管主体。其二,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管任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对流通领域食品经营实施行政许可的职能也由工商部门承担。许可证的发放是工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行政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但对现继续在有效期内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管理,工商部门没有法律依据。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管理实施的是年检制度,如餐饮行业现持有的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原有规定实行年检管理。流通领域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就不再年检,由工商部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工商部门可对流通领域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这样,同一行政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由两个行政主体来监管,而且监管的方法和手段不一致,容易使被许可人产生误解。其三,继续有效的《 食品卫生许可证》与《食品流通许可证》长期并存于法不严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食品流通许可证》是流通领域食品经营者依法应取得的前置许可,《食品卫生许可证》已不是现行法律的规定,它的存在对《食品安全法》的法律严肃性构成歧义。其四,给经营主体造成管理混乱。经营主体执行的是《食品安全法》,持有的是《食品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卫生许可证》实行的是年检制度。《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流通领域的《食品卫生许可证》不再管理,也就不再年检。如果经营主体经营的范围多样化,就可能产生诸如餐饮经营范围的《食品卫生许可证》要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年检,流通领域的《食品卫生许可证》不年检,从而无从适应。据该局荔枝工商所对××商贸流通领域的新世纪××商都、新大兴爱家超市两家企业的走访了解,他们也不赞成两证并存,而是赞成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规范为《食品流通许可证》。
一、开展培训
为统一标准,明确目标,保证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能顺利进行,并做到公平公正,在开展量化评比前必须加强对各级卫监所有关卫生监督员及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通过培训,使监督员准确掌握现场监督标准和要求;企业管理人员对量化分级管理的具体做法、要求、目的、意义有较全面了解,同时树立经营风险意识及企业自律意识,加强自身卫生管理,根据有关量化评定的标准要求做好自查、自检、自评、整改工作。
㈠监督员培训:
由广州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各区(县级市)卫生监督员骨干的培训工作,然后各区(县级市)卫生监督员骨干负责本区卫生监督员的培训工作。
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人员培训
各级卫生监督部门负责其直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法人代表、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各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由各单位自行培训。
㈢培训教材
以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使用说明”为主,结合有关法规、标准进行培训。
㈣完成时间
培训工作在*年12月底前完成。
二、量化分级评定
按照卫生部有关要求,采取分步实施,稳妥推进,实出重点,结合日常监督的工作方法开展工作。在*年6月底以前分步完成全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量化分级管理评定工作。
㈠已取得卫生许可证企业
按照《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中的“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定”标准对现已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信誉度分级。
1、学校(包括托幼园所)食堂
作为重点切入口,首先开展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年10前市卫监所和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对管辖的学校(包括托幼园所)食堂进行量化分级评定。11-12月份为整改时间,12月底前完成所有学校量化分级工作。
2、餐饮业
*年1-3月,市卫监所和各区选择部分有代表性的餐饮企业开展量化评检工作,于*年3月底召开全市会议,小结评检情况在统一要求,取得经验的前提下,全市统一结合卫生许可证换证、年审工作于*年12月底前完成所有餐饮业的量化管理评审工作。
3、食品生产企业
⑴市卫生局直管食品生产企业:
以乳制品、饮用桶(瓶)装水、饮料、肉制品、植物油、粮食制品等重点食品生产企业为示范点,由市卫监所先行开展工作,并在*年12月底前完成示范分级管理评审工作。12月底召开全市各区(县级市)卫监所会议,总结示范工作情况,提出下一阶段工作要求。
⑵市卫生局直管的其它食品生产企业和各区(县级市)卫生局管辖的食品生产企业:
参照示范企业评比做法,各市、区卫(县级市)监所对管辖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量化分级评比工作,于*年12月前完成。
4、食品经营企业
市卫监所、各区(县级市)卫生局根据各自实际情况于*年1月-*年6月期间对直管食品经营企业进行量化评定。
*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量化评定工作。
㈡新发卫生许可证企业
从*年1月1日起,所有申请新领取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按“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中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内容进行卫生许可量化评定,未达到要求的,一律不予发证,达到要求的发放《卫生许可证》(第一年的卫生许可证不带A、B、C水印字)。一年后,结合日常卫生监督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定”,并对经评定企业给予信誉度分级。按评定的级别,在复核卫生许可证时更换印有A、B、C相应级别字样的《卫生许可证》。
三、量化分级信息管理
㈠量化分级评定后的表达:
各级卫监所对已领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完成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定后,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通过者换发底纹印有A、B、C水印字的卫生许可证,并加贴代表ABC级别的年检标志。(卫生许可证统一按市卫监所的样版印制,年检标记统一使用省卫监所发放的标记。)。每年年检均按实际评检结果加贴代表ABC三类企业标志的不同颜色的年检标记。信誉度发生变化出现升降级时,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回原发放的印有ABC字样的卫生许可证,更换成相应级别的卫生许可证,但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变(即截止日期不变),发证日期则按更换的日期。
㈡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卫生级别档案,完善信誉动态评估体系。
按照“卫生部关于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及“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要求,各级卫生监督部门应加大日常监督力度,日常监督均需按相应的“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评定,对达不到相应信誉度分级的食品生产企业给予降级,对卫生状况有明显改善的企业给予信誉度升级。从而保证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动态监督管理原则的落实。各级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做好卫生级别档案管理工作,企业升降级后要及时刷新档案记录。各级卫生监督部门要制定量化分级评定管理制度。
㈢各区审核评定为A级的企业,必须报市卫生局审批并备案。
四、加强宣传与监督检查
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应通过各种宣传手段向社会广为宣传,定期公布企业量化评定情况,从而充分调动消费者和食品生产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企业责任感和自律性,让消费者及时快捷地了解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情况,做到知情消费,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对核定为A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市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一定比例的A级企业进行抽查。
五、制订卫生监督、检测计划
关键词:卫生许可证;标准化;监督管理
1 卫生许可证发放标准化概述
(一)卫生许可证简介
根据卫生部制定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所有想要从事食品生产或经营活动的个人或单位,都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取得卫生许可证,才可以从事食品的生产或经营活动。
要取得卫生许可证,首先要进行申请,向卫生行政部门递交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产品配方和工艺流程图、产品卫生检测报告、卫生许可证申请书等材料,并对其递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其次由卫生行政部门接收申请,对申请人或申请单位是否符合申请要求以及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和判断,并根据核对结果做出受理、不受理、当场更正、补正申请材料等不同的处理。确定接受受理后,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过程必须公平、公正、公开。另外,对于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举行听证会的事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做出许可决定之前对社会公众进行公告,并举行听证会。最后,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审查结果,做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
(二)卫生许可证发放标准化的意义
近年来,虽然国家在食品卫生管理方面严格把关,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得食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日趋规范化和程序化,但每年仍有大大小小的食品安全问题不断出现,使人们的身体和心理都受到了一定的损害,也对食品市场的发展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打击。食品卫生问题是关系到国民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大问题,因此,加强政府部门监管,严格规范卫生许可证发放标准化,是杜绝食品安全事件的重要手段。
2 卫生许可证发放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知识普及度不足
在中国,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的人员和单位数量庞大,且人员素质和知识水平参差不齐,不仅造成了相关市场的混乱,也对政府部门的管理和监督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因此,应当对这类人员进行及时和完整的法律知识普及,促使人们在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活动之前,主动办理卫生许可证,减少无证生产、无证经营、先营业后办证、变更和注销不及时等事件的发生。
(二)办证人员专业技能不足
办理卫生许可证的过程相对严谨和繁杂,如果办理人员对其中的办理程序或相关法律文件不够熟悉,容易使办理过程中出现资料审查不完全、审查结果缺乏客观性等问题。因此,应当提高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的整体工作水平和知识素养,及时开展相关培训,并制定严格的奖惩措施,以使卫生许可证的办理和发放更为严格和规范。
(三)人情关系办证问题严重
有些从事食品加工或经营活动的人员,为了尽早开门营业以获取利益,便拉关系找熟人,将办理和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程序尽可能简化,同时降低了审查标准,造成了发放程序的极度不标准和不规范,因此应当严厉禁止此类事件的发生,对相关审查人员做出严格处理,并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所取得的卫生许可证进行处理。
(四)办理和发放效率低下
正是由于卫生许可证的办理和发放过程效率相对低下,才使一些人迫于时间压力靠人情关系较快地取得卫生许可证。因此,要杜绝此类事件,就必须提高卫生行政部门的办事效率,在扩充人员数量的同时提高人员工作效率,建立完善的人员激励措施,促使办事人员更认真、更高效地进行卫生许可证的办理和发放。
(五)执法人员监管力度不足
由于按照《行政处罚法》对违反卫生许可证相关规定的人员的处罚较为繁琐,因此许多卫生监督员为了省事或避免引起纠纷,放低监督标准或简化处罚程序,甚至对违法者放任不管,不仅使市场产生混乱,降低了执法人员的威信,也容易引起群众的不满情绪。因此,必须建立和强化卫生监督机构的权威性和执法力度,鼓钊褐诙晕拗ぞ营进行举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违法人员进行处置。
3 促进卫生许可证发放标准化
(一)内容标准化
1.型号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过程中需要注意,不同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不同的许可证型号。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使用1号卫生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使用2号卫生许可证,个体工商户使用3号卫生许可证。在办理过程中,应当要求申请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依据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明材料向不同单位颁发不同的卫生许可证。
2.单位名称
按照相关规定,卫生许可证单位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单位名称一致,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且通过工商行政部门的审查,食品生产或经营单位在变更单位名称时,不仅要变更营业执照的单位名称,也要对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名称提出变更申请。
3.单位地址
卫生许可证中的地址为个人或单位从事食品生产或经营活动的详细地址。市区为市名、路名、门牌号;农村地区为市名、区名或县名、乡名或镇名、路名、门牌号或行政村名、自然村名,形式必须规范,不可简化或省略。
4.许可内容
在卫生许可证上,不仅要写清单位被许可生产或经营商品的名称,也要严格注明其被允许从事活动的范围,包括生产、零售、批发等。
5.有效期限
卫生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两年,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申请人应主动申请换发证。执法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审查,对于不合格者责令改正。
(二)程序标准化
在进行卫生许可证的办理和发放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严禁简化办理程序和审查不严格等行为,从接收申请到发放许可证,秉公办事,做到公正公平。同时要加强对办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办事效率和办理过程的规范性,培养认真严谨的工作态度,以避免办理人员工作疏忽带来的不必要的麻烦。
另外,应当普及和规范窗口化服务,以方便申请人进行许可证申请和材料的递交,同时能够有效分解办理程序,分散办理人员的权利,避免托关系走后门情况的发生。
除了针对政府部门办事人员,对社会大众的相关培训也必不可少,在培训过程中,不仅要向人们宣传相关的法律知识和卫生许可证的办理程序,也要培养人们遵法守法、依法办事的理念。
(三)监管标准化
针对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加强建设监督执法队伍,对执法人员的职责范围、责任感、法律意识、业务能力等进行系统的培训,培养素质高、能力强的监督群体,杜绝放任自流、乱收费等现象的发生。
除此之外,应当对社会大众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灌输执法部门严查严打的执法理念,树立执法部门威信,以减少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所受到的阻碍。
4 结束语
要促进卫生许可证发放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就必须以卫生许可证的内容标准化为基础,在受理、审查、发放的各个阶段严格把关,提高办证人员效率和素质,同时加强对执法监管人员的培训,从各个环节,对卫生许可证的发放进行严格整顿,以最终促进卫生许可证发放的标准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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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学校周边地区;食品卫生;卫生监督
为了解学校周边地区食品卫生,预防集体性食物中毒,我们于2008年10月,对大安市21所学校周边地区的食品卫生状况进行了调查。
1对象与方法
随机抽查了全市2所中专、9所中学、10所小学的校门外50米内饮食店75户,小卖店45户,食品摊点78户。按《食品卫生法》和创建“国标”规定内容,填写统一表格,进行现场调查。调查内容:饮食店二证情况(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餐具消毒保洁情况,熟食间、食品仓库、环境卫生、防蝇防尘设施;小卖店主要调查二证情况及食品标识;食品摊主要调查二证及销售卫生情况。
2结果
2.1饮食店卫生情况查75户,71户有卫生许可证,占94.7%,4户无证,占5.3%,查从业人员548人,53人无健康证,占8.6%,超范围经营的有8户,占10.7%。提供的餐具大多数是一次性餐具,小餐具的消毒采用药物。大多数店面布局流程不合理,加工供应场所较小,功能分区不全,熟食间门敞开,无消毒水,而且里面放一些杂物。80%的店冰箱生熟混放,垃圾散放,洗净的菜着地放,洗碗池不专用洗蔬菜。10%的店厨房砧板发霉,苍蝇多,餐具保洁柜内放调料,食品仓库不专用。
2.2小卖店卫生情况查45户,42户有卫生许可证,占93.3%,无证3户,占6.7%。查从业人员108人,有健康证的94人,占87.0%,无证14人,占13.0%。查出超范围经营的食品(水果、散装糕点等)9户,占20.0%。主要经营品种为定型包装食品。抽查450件食品(每个店10件),“五标”不全的56件,占12.4%。过期食品19件,占4.2%。食品着地放,仓库、柜台食杂混放严重。
2.3食品摊卫生情况校门外50米内的摊点98%无卫生许可证,查78户摊点,从业人员大多数为下岗职工或无业人员,共103人,只有18人有健康证,占17.5%。全部为流动摊点,早、中、晚出现在学校门口附近。主要经营品种有盒饭、煎饼、油条、炸鸡翅、茶叶蛋、包子、豆腐脑、饭包、炒货、烤肠、冷饮等。全部露天经营,大多数采用流动车辆,无固定门面,无上、下用水,无防蝇防尘设施。盛放食品的容器用具不洁,食品生熟不分,餐具洗涤为两盆水,大多数有反复使用现象,餐具不消毒。操作人员个人卫生普遍较差。有的摊点设在垃圾箱附近,环境差,苍蝇多。
3讨论
学校周边地区的食品卫生状况直接影响到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从以上调查结果看,学校周边地区是一个食品卫生薄弱区。饮食店无证经营、从业人员无证上岗、超范围经营及卖过期食品,这种状况令人担忧,它反映出食品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在该地区未深入进行。首先是对学校只加强了集体食堂的管理,忽视了个体营业;其次是经常的卫生监督少,往往是在与学校配合检查时监督一次,甚至一年内也不监督一次;三是工商、税务部门划片经营,定点定位差,没有加强取缔学校内、外的食品摊点;四是监测采样、索证以及罚款较少,致使摊主无视《食品卫生法》的管理约束,且大胆经营。一些店主只为了赚钱,卫生意识较差,法制观念不强。食品摊点是无固定经营的流动大军,逢检查就回避,检查一过又返回原地,无防尘防蝇设施,餐具不消毒,个人卫生差,无健康证,经营最混乱,管理难度最大。
第二条学生集体用餐系指集中供应中小学校、中等专科学校、技工学校(以下统称中小学校)学生,以供学生用餐为目的而配制的膳食和食品。
学生集体用餐包括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和学生课间餐。
学生普通餐:符合食品卫生要求,适合学生需要量的膳食。
学生营养餐:以保证学生生长发育为目的,根据营养要求而配制的膳食。
学生课间餐:为补充学生课间需要而制作的食品。
第三条凡集中供应中小学校学生集体用餐的生产经营者和组织供应学生集体用餐的中小学校,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集体用餐的监督管理工作。
学生集体用餐的生产经营者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企业或本部门的卫生管理工作。
参加学生集体用餐的学校负责学校内的组织供应中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学生课间餐生产经营者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卫生许可证。学生营养餐的生产经营者,其卫生许可证中必须有获准"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未领取卫生许可证者不得生产经营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和学生课间餐。
第六条学生集体用餐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内外环境、卫生设施、工艺流程、生产用水、个人卫生、生产用具以及贮存、消毒、运输等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第八条有关规定。运送路程较远的膳食要有保温设备。
第七条学生集体用餐生产经营人员应按规定经体检合格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学生营养餐生产经营单位除应符合上款要求外,还应配备专(兼)职营养师(士),或经培训合格的营养配餐员。厨师须经食品卫生和营养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学生集体用餐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严禁使用《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禁用的食品制售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和学生课间餐。食品、包装材料或容器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规定,膳食要保持一定的温度。
学生集体用餐不得直接供应未经加热的食品,制售凉拌生食菜肴要保证卫生质量。
学生营养餐每份所含的热能的营养素应达到营养要求,学生营养餐的烹调应注意减少营养素的损失。
学生课间餐的食品每份应当单独包装。
第九条实行学生集体用餐的中小学校应设专(兼)职人员负责学生集体用餐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应掌握必要的食品卫生和营养知识,应重视学生对饭菜质量的要求,发生食物中毒时应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积极采取控制措施。
学校订购集体用餐时,应当确认生产经营者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订购学生营养餐时,应确认卫生许可证注有"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不得订购无卫生许可证生产经营的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和学生课间餐。
学校应当设有学生洗手、餐具清洗设备和符合卫生标准的饭菜暂存场所。
负责分发学生集体用餐食品的人员每年要进行体检。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不得进行学生集体用餐的分装、发放工作。
第十条以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油、蔬菜或以为学生热饭为主的规模较小的农村学校,暂不作为实行学生集体用餐的单位对待。但是,按本办法应体检的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当地卫生部门应对该类食堂的指导,学校应努力改善食堂卫生条件,加强食堂卫生管理,保障学生健康。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有法规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