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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管理,使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养成良好的出勤习惯,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使用范围:所有在机关院内工作的人员。
二、镇组织部负责考勤数据的统计、提报、存档和结果运用。镇监察科负责考勤纪律的监督、检査。各科室负责所属工作人员考勤记录的督导和查验。
三、机关上下班时间(8:30-11:30,13:30-17:00)。上班前10分钟到岗做好准备,正点准时开始工作,严禁迟到早退。各主管领导要对分管部门进行随时监督、检查。
四、考勤实行人脸识别打卡制度,工作日每天打卡两次,即上岗及离岗前需于考勤机处(政府前楼一层、政府后楼一层或社保大院一层)进行打卡,每次打卡须得到考勤机确认方为有效。工作日打卡签到有效时间段为6:00-8:30,签退有效时间段为17:00-22:00;迟到或早退1小时以上的,当天考勤状态记为缺勤。以打卡记录作为考勤登记的依据。
五、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外出或其它特殊原因无法按时进行正常考勤登记的,需报请科室负责人备案,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按出勤处理。
六、每月5日前由各科室向镇组织部报上一月科室工作人员因公外出、请休假等考勤异常情况说明(附件),由科室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签字。考勤异常的原因说明需正当、合理。
七、如因设备故障导致了多数机关工作人员均有打卡异常的情况发生,由镇组织部统一处理。仅有少数人遇设备故障、无法识别等考勤异常情形的需即刻联系镇组织部处理,由镇组织部核实情况。
八、镇机关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考勤制度。请假需严格按照《漷县镇关于请销假制度及相关福利待遇的实施办法》执行相关程序。
九、各级负责人对所属人员考勤情况应严格审批,如有虚假情况通过审批, 一经查明将严肃处理。
十、由镇组织部每月10日前对上一月的考勤进行数据整理后,报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
十一、本考勤制度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十二、本制度的修订权和解释权归镇组织部。
为了规范公司考勤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有效提高员工的敬业精神,并使员工的工资核算做到有据可依,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工作时间
1、实行标准工作时,具体为: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
第二条
迟到、早退
1、在规定的上班时间之后到岗的,视为迟到;提前离岗的,视为早退。
2、处罚:
当日迟到早退者,从工资收入中扣除20元。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者,从第三次起每次扣款50元。
第三条
旷工
1、凡未经批准或假满未续而擅自不到岗、迟到/早退超过30分钟者,视为旷工;旷工最小计量单位为半天。
2、处罚:
经济处罚:按旷工时间扣发工资收入。旷工半天扣减半天工资收入,旷工1天扣1天的的工资收入,以此类推。
行政处罚:每旷工一次或一天,记行政处分一次,综合部将形成书面记录于该员工人事档案,处分结果运用于员工绩效考核管理。
年度旷工连续5天或年度内累计达10天及以上视为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且不作任何经济补偿。
第四条
考勤管理规定
1、
综合部为公司考勤管理部门,各部门要配合做好本部门人员考勤管理工作。
2、
忘打卡一次按迟到一次处理,以此类推。忘打卡的前提是能证明本人已正常出勤,由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批的《未参加考勤说明》(见附件);若无法提供,按旷工处理。
3、出差回公司三天内需把《出差申请单》复印件提交到综合部进行考勤核销登记,以免影响当月的考勤考核。若三天内未填进行核销登记,按旷工处理。
4、临时外出管理规定:
员工外出前需向部门负责人请示,部门经理及以上者外出前需向分管领导请示,并在外出登记本上登记备查。
建议新增:
5、节假日期间,因工作需要安排人员值班,值班人员须按照正常上下班时间进行打卡签到签退,值班人员享受误餐补助,具体标准参照公司差旅费用报销管理制度执行,按月制表、核算、发放,并建档存档。
第五条
假别管理规定
(一)假期类别
1、事假:
⑴事假最小计量单位为半天。临时外出超过2个小时的视为半天事假;
⑵员工因事不能上班,需请事假,事假请假手续按本制度请假权限流程执行;
⑶事假为无薪假。事假要扣除当日收入,即事假天数*当月收入/21.75。每月事假超过3天者,停发当月奖金;
⑷一年内事假累计达10天以上者,发放年终效益奖的50%,累计达20天以上者,不发放年终效益奖;
⑸试用期员工请事假,应延长试用期。
2、病假:
⑴员工因病或非因公受伤者,可申请病假需填写《请假申请单条》(见附件);请病假最小计量单位为半天,不足半天按半天计算,超过半天不足1天按1天计算。未履行请病假手续的人员视同旷工,按旷工管理规定执行。
⑵员工休病假须持医院出具的诊断休假证明,休假审批按本制度请假权限流程执行。(5天以上病假须出具三甲医院证明)
员工因病休假,绩效工资、年终奖金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岗位工资根据员工工龄的长短按以下比例发放:
工龄
不满2年
满2年不满4年
满4年不满6年
满6年不满8年
满8年以上
年度累计1个月以下的病假工资
60%
70%
80%
90%
100%
3、婚假
⑴
达到法定婚龄的员工结婚,凭结婚证可按请假程序请假13天(含周六周日)。
⑵婚假至少提前一周申请,不可分次休假,但必须在结婚证领证之日起1年内休完,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⑶婚假为有薪假。
4、丧假
⑴凡是与本公司签订了正式合同的员工,其直系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丧亡,可休丧假5天。
⑵丧假请假审批流程按照本制度的请假权限流程执行。
⑶丧假为有薪假。
5、产(陪产)假
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被正式聘用的女员工享受产假。
⑵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被正式聘用的女员工怀孕期间,每月可享受1天期检查假,该假为有薪假。
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被正式聘用的女员工产假为158天(含周六周日)。
⑷产假结束后需续假的,按事假处理。
⑸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被正式聘用的女员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凭医院证明休假15天(含周六周日);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凭医院证明休假42天(含周六周日)。
⑹男员工妻子生产,可请陪产假15天(含周六周日)。
⑺产(陪产)产假按照本制度的请假权限流程执行。
⑻产(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岗位工资发放,没有绩效工资。
⑼产假、陪产假一次休完,不得分期休假。请假审批权限按照本制度的请假权限流程执行。
6、带薪年假
⑴在公司工作满1年的员工每年可享受一定期限的带薪休假期。
工龄1年以上10年以下的,年休假5天。
工龄10年及以上不满20年以下的,年休假10天。
工龄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
④连续休假中的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天数。
⑤带薪年假不能跨年度使用,各部门负责人要合理安排本部门人员休假。
⑵年假为有薪假期。
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年不享受带薪年假:
年度旷工1天(含)以上
本年度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安全事故的肇事者
④调入公司和新进公司员工未在本司工作未满一年者
⑤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年度请病假累计2个月及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年度请病假累计3个月及以上的。
⑥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年度请病假累计3个月及以上的。
⑦累计工作满20年的员工,年度请病假累计4个月及以上的。
⑷请年休假照本制度的请假权限流程执行。
7、工伤假:
工伤假是指发生工伤事故后,治疗和休养所需要的时间。员工因工作负伤,经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确认,报分管副总或总经理签字,凭医院诊断证明及工伤鉴定,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伤假。员工因工伤医疗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8、哺乳假: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9、探亲假
⑴外地员工(本项目所在地之外省份)每2个月享受一次探亲假。
⑵探亲假为4天(含周日周六),公司报销往返路费(比照公司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据实报销交通费用)。
⑶探亲假为带薪假,假期含公休日和法定节日。
⑷请探亲假审批流程按照本制度的请假权限流程执行。
10、请假权限流程
凡公司员工有病、有事或休假须填写《请假单》,获得批准后将请假单交综合部考勤人员备案,办完手续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⑴员工请假
员工请假1天以内的,由部门经理审核批准;
员工请假1天以上须经总经理或授权委托负责人批准。
⑵部门经理请假
公司部门正副经理请假1天以内的,由总经理审核批准。
⑶班子成员请假
公司班子成员请假,须报总经理或授权委托负责人审核批准;
⑷总经理请假,由综合部备案。
注:正常情况下请假必须逐级批准,但遇到紧急情况可打电话请假,待回公司后补办手续;较长请假须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
11、扣除各项补助的规定
所有各类假期都必须按实际休假天数扣除各项补助。
12、工龄
本制度的工龄含义是指员工参加工作的年限。员工可凭参加社会保险的凭证(须有单位参保)证明参加工作时间。以参加社会保险的原始凭证报综合部备案,以便统计工龄,折算年假和病假工资的依据,若无法提供则按照进入公司时间统计工龄。
第三章
附则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制度由综合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附件
请假申请单
姓
名
填表日期
所属部门
职
位
假
别
事假
病假
丧假
婚嫁
产(陪)假
年假
工伤
其他,注明:
请假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天
请假事由
部门意见
综合部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总经理意见
未参加考勤说明
姓名
填表日期
所属部门
职位
未参加考勤日期
未参加考勤事由
部门意见
综合部意见
一、原有的勤务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村交通管理点多线长面广,交警在治理辖区主干线的交通秩序的同时,对偏远乡镇的交通安全管理往往鞭长莫及,形成了乡镇交通管理中的盲点和死角,造成了交通安全管理“头疼医头,脚痛医脚”的被动局面。
2、有的乡镇党委、政府对交通安全管理重视不够。一些乡镇的党委、政府认为交通安全管理是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情,对公安交通管理中遇到的困难,不能做到协调和解决,有的还干预正常的交通执法活动,没有形成乡镇各部门齐抓共管、各司其职的形势,造成了交警部门孤军奋战的被动局面。
3、在警力有限的情况下,民警对正常的勤务已疲于应付,习惯于“朝九晚五”的工作方式,在工作中思路不清、缺乏主动性,未建立起根据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而变化的勤务制度,在路面勤务中不知从何做起、要做什么,造成了交通安全管理缺乏针对性的被动局面。
二、勤务制度改革的主要思路:
1、切实加强当地党委、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推行乡镇道路交通社会化综合治理。政府部门要将交通安全管理做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结合当前开展的“平安”创建活动,成立相应的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把交通、农机、工商等相关部门和各村列为小组成员。同时,应对各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和分工,交警部门主抓路面行车秩序管理;交通部门主抓车辆非法载客、营运;工商主抓占道摆摊设点、违章占道;村庄做好“交通安全村”建设,做交通安全管理的助手和信息联络员;使各部门既相互分工,又相互配合,形成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政府统揽、交警主抓、部门参与、群众配合”的机制。
2、科学安排、调配警力,通过建立灵活、多变的勤务时间和合理的勤务方式,实现对辖区路段的全方位的监控。近年随着国家对交通投入的加大和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的道路通行条件有了明显的改善,二轮摩托车等机动车辆增多,车辆速度明显提高;但是,农村道路为平面交叉混合道路,两侧学校、村庄多,交通标志标线等附属设施不全,加之交通参与者交通安全意识不高,无证、无牌、酒后驾驶、超载滥载等违法行为较为普遍,带来了极大的交通安全隐患。在面对乡镇交通管理工作形势复杂、任务重而警力往往不足的情况下,我们既不能搞超负荷运转的疲劳战术,也不能对现状听之任之、无所作为,而要在把警力最大限度的压向路面的前提下向科学、合理的勤务安排要警力,做到路面勤务不放松和民警合理休息相结合。在具体的勤务时间上,首先要重点保证车流高峰时段路面车辆行车有序。要对辖区车辆通行高峰时段进行统计和预测,加强高峰时段的路面监控力度。同时,针对与交警打“时间差”、“游击战”的驾驶人,要灵活的调整勤务时间,解决星期五下午、星期六、星期日路面见警率不高的问题,在规律性的基础上体现灵活性,对心存侥幸心理的驾驶人形成威慑力。在勤务方式上,采用动态巡逻与静态纠违相结合,以动态巡逻为主的勤务模式。把握辖区交通流量大、违法行为突出的“主干”线,通过线的巡逻、监控串点,逐步向各支线延伸,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道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在勤务时间、方式调整的基础上,要注重做到“四个结合”,即:白天管理与夜巡制度的结合,经常性治理与阶段性专项治理的结合,定点管控与流动巡逻查纠的结合,处罚与宣传教育的结合。
3、在勤务目的上,实现由过去的单纯的路面执法、路面监控向有意识、有针对性地以“降事故、保安全”为目的的勤务制度的转变。乡镇民警奋战在交通管理的第一线,要牢固树立“少死伤就是最好的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树立“事故可防性”的观念,并把这种理念贯穿于日常的勤务过程中。在以往的勤务中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警车上路了,执勤民警却不知要从何着手,见到什么违法行为就查处什么违法行为。工作是做了不少,纠违率也上去了,但在实现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总体目标上却收效甚微。因此,勤务制度的制定应建立在对辖区的交通事故进行科学分析的基础上,针对事故发生的“重点路段、重点时段、重点违章、重点车型”,有目的地调整勤务时间、方式。例如通过对往年的事故分析,得出星期六、星期天的10时至12时事故多发,即要调整警力,加强该时段对事故多发的危险路段的巡逻监控,查处导致事故多发的重点车型和重点违法行为,从而改变勤务制度的盲目性,实现预防事故、减少伤亡的最终目的。
第一条请假手续
街道职工请半天以上各种假,均由本人出具假条,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休假,假条按规定签署意见后送党政办公室备查,否则按旷工论处,请年休假、探亲假、产假、婚假等政策规定假的人员须个人提前三天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条审批权限
副职以上领导请假按《市领导干部请销假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其他职工2小时以内临时性请假由本人口头向其科室负责人请示批准;请半天以上一日以内假,由分管领导审批;请一日以上假,由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并报告街道党工委书记。
第三条休假原则
(一)各科室应视工作情况妥善安排年休假、探亲假,不得因休假而妨碍工作的开展。
(二)休假者如遇特殊情况需延假的,应提前向分管领导报告,上班后应提交有关证明,否则视为旷工。
(三)年休假和探亲假期间,如遇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休假的假期,可按规定顺延休假天数或冲抵请假天数。
(四)街道组织的集体活动,全体职工都必须准时参加,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参加者,由本人向活动主持人请假,不假不到者视为旷工。
(五)休假者假满回到工作岗位后,应及时到准假人和党政办公室销假。
第四条具体规定
(一)事假
1、请事假者,应出具假条申请。请假一日由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党政办公室备案,一日以上由办事处主任批准,报党政办公室备案。
2、请事假一天冲抵年休假一天,有年休假,应先使用年休假,年休假使用完后才能请事假。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审查处理。
3、请事假没超过10天的全额发放目标考核奖;事假超过10天的在年休假里扣除;除年休假外,请假在11天到20天的从本人当年目标考核奖中每天扣50元;请假在21天到30天的从本人当年目标考核奖中每天扣100元;请假在31天到50天的直接扣除本人当年目标考核奖的一半;请假在51天以上的全额扣除本人当年目标考核奖。
(二)病假
1、请病假者,出具请假条,分管领导批准,附医院证明,交党政办公室备案(急诊手续也可销假时补交)。
2、市内门诊看病,不计病假。
3、请病假2天及其以上的,以医院证明为准,无证明者按事假处理,凡弄虚作假休病假者,按旷工处理。请病假3天,冲抵年休假1天,以此类推。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处理。
4、工作人员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15天以上的;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事假累计30天以上的;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事假累计45天以上的,街道年度考核不予评先评优。
(三)探亲假
凡工作满一年的未婚职工,其父母不在本市居住的,每年有一次探亲假。假期为20天(不含路途),如两年探望一次,则假期为45天;工作满一年的已婚职工,其配偶不在本市居住的,每年有一次探亲假,假期30天(不含路途);家住本市的已婚职工探望异地居住生父母的,以户口居住地为准每四年给一次假,假期20天(不含路途)。四年一次探父母者,可分多次使用(给一次途中时间),但必须在四年之内,不能下转。不能作补休零用。请探亲假者需提供配偶或父母异地工作或居住证明。
(四)年休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州、市政府关于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单位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科室要高度重视职工年休假制度的落实,充分认识落实职工年休假制度的重要意义。
1、街道从关心职工身心健康,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出发,各科室在安排好工作的前提下,街道鼓励干部休假。
2、街道领导、各科室负责人除带头休假外,应合理安排好科室干部的休假时间。
3、各科室负责人应在每年的1月31日前,将科室干部职工当年的带薪年休假计划,报街道党政办备案。
4、每年的8月30日前,干部的带薪休假应达到当年带薪年休假应休天数的三分之二。
5、干部职工当年的带薪年休假,原则上(工伤、产假等除外)不准跨年补休。当年未休完带薪年休假者,带薪年休假作废处理。
6、确因工作需要,干部职工当年和次年都无法安排带薪年休假的,街道按照本人意愿、领导集体研究确定其他方式解决。
7、干部职工如当年有带薪年休假未休完者,不得请事假。
二、享受年休假人员范围:街道机关行政和事业在编工作人员,均可休假。
三、年休假标准:
参加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
参加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
参加上作已满20年的,每年休假15天;
州关爱关心干部增加每年休假3天;
休假时间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平时事假按年休假处理。
四、年休假申请程序。
只要不影响日常工作,不影响值班,就可以申请休假。一般情况下,一个科室内同时休假的人员不能超过一半(分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不能同时休假;科室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能同时休假)。
街道机关年休假,在本人年初申报休假计划的基础上,确认休假前3天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分别由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办事处主任批准同意,到党政办办理年休假通知单。本人即可按通知单的要求进行休假。
领导班子成员休假由街道党工委书记审批。
(五)婚假
职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结婚条件要求的,给予婚假5天,符合晚婚条件,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5天。
(六)产假和节育假
1、凡符合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由计生小组报有关机关审批,发给准生证的,只要符合政策生育,不管是第一个孩子还是第二个孩子,女方的生育假均有158天(国家规定的98天+延长的60天),男方的护理假有20,母乳喂养增加30天。产假均含节假日。
2、女职工安环从手术之日起休息3天,结扎的休息21天,第一次人流休息15天,再次人流的均为病假;男职工结扎的休息7天,采取节育措施需休息的时间以医院证明为准。
3、孕妇在预产期前可安排15天的产前休息,此休息期间应算为产假,超过预产期没有分娩的,不得继续享受产前休假。
4、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一小时(往返时间在内),也可两次合并使用。
(七)丧假
1、职工料理其配偶、父母、岳父母、公婆及子女丧事者,给予7个工作日的假期(不含法定节假日和必须的往返路途时间),往返中的一切费用自理。
论文摘要:完善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是学界一直探讨的问题,本文针对我国目前商标法存在的不足,试图从完善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区分故意侵权与过失侵权.综合运用法定赔偿、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加倍)赔偿,并引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四方面来完善我国的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一、完善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我国现行商标法在计算商标侵权的损害赔偿数额的问题上有三大标准:一是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受到的损害确定,二是按照侵权人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三是按照法定赔偿数额确定。三大标准看似完善,然存在如下缺点:(1)没有规定“损害”的范围和每项损失的计算方法;(2)举证责任倒置给权利人增加了难度,不利于追究侵权人的责任;(3)法定赔偿的数额只规定了上限未规定下限,且上限数额较低,不利于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针对以上不足,笔者试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在确定赔偿范围时,不仅要考虑到权利人有形财产的损失,而且要考虑到权利人无形财产的损失,还要考虑到权利人间接财产损失;二是在确定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利益的数额时,应规定侵权人有提供侵权期间全部财务档案、生产流程档案等义务;若侵权人不能举证,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三是在确定法定赔偿数额时,应设定不同类型的商标的最低及最高赔偿额。
二、区分故意侵权与过失侵权
我国商标法虽在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了过失侵权,但是从整个商标法来看,其并未对故意侵权与过失侵权作出详细的区分。因此,笔者认为,商标法应将故意侵权与过失侵权加以区分,并对不同情况下的侵权损害赔偿予以分别规定。其理由如下:1.现实的局限。在经济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注册商标,由于种种原因,这些注册商标不可能为社会公众都知晓,这既给侵权行为人提供了可乘之机,又给如何确定在发生商标侵权后,判定侵权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增加了难度。如前所述,大量注册商标的存在,使侵权行为人并不一定就会知晓自己使用在产品或服务上的商标是别人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同时,由于商标权具有无形性等特征,商标权的权利范围极易被人有意或无意的闯入,商标侵权行为极易发生。因此,对故意侵权或过失侵权的损害赔偿分别予以规定,更能体现公平、公正原则。2.审判的需要。对故意侵权和过失侵权进行明确的区分,有利于权利人选择合理的赔偿方法,在诉讼中准确提出赔偿金额;同时也有利于法官准确、及时判案,避免诉讼资源的浪费,并且可以为知识产权犯罪的认定提供方便。
三、综合运用法定赔偿、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加倍)赔偿
在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笔者认为可以根据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综合运用法定赔偿、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
首先,关于法定赔偿的范围,可效仿美国的规定,若被侵权人自愿选择法定赔偿,则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赔偿范围酌情予以赔偿;若被侵权人是因为利润或损失难以计算而选择法定赔偿的,亦可按法定赔偿计算。
其次,补偿性赔偿即实际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一般情况下,若当事人选择损失赔偿,且侵权行为性质并不严重、侵权数额并不特别巨大时,法院按侵权人所得的利润或被侵权人所受的损失来补偿被侵权人的损害。
再次,惩罚性(加倍)赔偿的适用。我国许多学者认为在商标侵权领域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其原因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若商标法再规定惩罚性赔偿,对侵权人的制裁无疑是致命的。然而笔者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是对消费者而言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对商标被侵权人是没有什么意义的。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是有限的,其只按销售商品的单价的两倍予以赔偿。对消费者而言,其一次购买的商品数量是有限的,得到的赔偿额也是一定的。这种赔偿数额对商家来说,不过九牛一毛,并不影响其整体利益的获得。因为中国的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维权积极性不高,很少有消费者主张自己的权利。综合运用法定赔偿、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加倍)赔偿并不是在一个案件中同时适用,而是区分不同的情况分别予以适用。
四、引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目前我国商标法中对于精神权利保护问题及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未作规定,但是笔者认为在我国商标法中应引入精神损害赔偿。其理由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