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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护理带教
一、带教老师应注重给学生的第一印象
作为初次进入临床实习的护生来说,面对陌生的环境,复杂的人员,对带教老师个性的未知,怕自己做不好,担心老师、患者责怪等因素,不免产生紧张、害怕、孤独无助的心理。因此,作为带教老师,第一印象的好坏会给护生带来很大的影响。端庄大方的仪表、整洁得体的着装、和蔼亲切的语言、温文尔雅的举止及亲切真诚的微笑,会一下子拉近师生的关系,在最短时间内消除护生的紧张心理。
二、帮助学生熟悉环境、规范礼仪
对新来的护生首先介绍医院的规章制度、本科室的环境及工作特性、物品摆放与存放处、工作的时间顺序安排等。严格护生着装仪表规范,遵守院规科规,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离岗、串岗,不随意调班、代班,有事及时请假。操作时做到“四轻”——操作轻、开关门窗轻、说话轻、走路轻。说话温和、尊重患者、微笑服务。同时要反复告诫护生要有慎独精神,说明不安全医疗对患者、自身及医院的危害,树立法制观念,加强责任心。
三、提高带教老师的素质
作为带教老师,不但要有丰富的护理专业知识,娴熟的临床护理技术,更需要具备高尚的医德、师德,热爱护理工作,具有无私奉献的精神。在带教过程中要做到言传身教,在潜移默化中向护生传授知识和医疗护理道德。在临床带教中注意带教方法,为学生做出榜样。对学生应放手不放眼,要亲自指导,规范操作,严格要求,有错误及时给予纠正,多给学生动手操作的机会,加深理解,眼睛随时要紧跟学生,保证医疗安全,避免护理差错的发生。在带教过程中,结合遇到的病情变化,主动向护生传授知识和经验。
四、宜用一对一的带教方式
实习护生在老师的带领下,应多问、多看、多学、多练、多请教,从而自觉获得知识;带教老师率先垂范、以身作则,有针对性、目的性和启发性地将护理学的重点、难点及相关学科的新进展、新技术和护理安全防范的知识传授给护生;生活上主动关心、帮助他们。在放手不放眼的情况下,尽快让护生熟悉各项护理技术操作。
五、注重培养学生观察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患者的病情和心理状态是复杂而多变的,有时患者病情或心理细微的变化恰恰是某些严重疾病的先兆,护士只有具有敏锐的观察能力和实践经验、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才能及时发现这些变化,采取果断措施,挽救患者生命。带教老师可布置观察的内容,如患者出现的症状、体征、治疗效果、药物反应、思想动态、营养状态、护理问题及护理措施实施后的效果等,并指导护生如何观察。护生必须收集以上资料,提出护理问题,制定护理措施,并在带教老师的指导下实施并及时给予评价。通过临床实习,护生可以将专业理论知识应用于解决患者的临床实际问题,为护生以后的职业生涯打下良好的基础。:
六、加强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论文摘要摘要:本文主要论述了三个方面的新问题摘要:即信息时代网络教育的突出特征、网络教育对传统教育的影响和网络教育和传统教育的关系,而着重点在于网络教育对传统教育的影响。对此影响从师生关系、教学方式和教育观念加以深入具体地分析,最后阐释了网络教育和传统教育之间互补相长的辨证关系。
摘要:网络教育传统教育影响互补
当今社会是信息时代,而网络已成为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基于网络技术的网络教育应运而生。上世纪90年代末,教育部推出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拉开了网络教育的帷幕。新千年伊始,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的召开,则标志着网络教育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新时代新形势伴随着新新问题摘要:网络教育的突出特征如何?网络教育对传统教育产生哪些影响?二者的关系怎样正确看待?本文不揣浅陋,意在对上述新问题略作探索。
一、网络教育的突出特征
所谓网络教育就是把技术层面和行为层面相结合,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通过信息技术和学科课程的有效整合构建出一种理想的学习环境。在网络教育中,学习资源在最大范围内共享,形成最佳教育环境,保证学生个性张扬、思维创新的空间。网络教育和传统教育相比较,有以下特征摘要:
(一)交互性和开放性。在网络教育中,师生的双向互动、实时互动得到了加强。在和学生的交往和交流方面,教师少了课堂时间的限制,学生可以通过邮件或实时聊天的形式接收教师传来的教育信息。接受教师的个别辅导,也可以向教师反馈教学信息;教师则根据学生随时发送的教学信息不断调整和改善教学,促进教学网络全方位的能动性的实时交互,使师生之间的不间断的交流成为可能,促进教学相长。网络教育由于技术上突破了时空的限制,表现出极大的开放性。网络教育可以是实时的或非实时的,在线的或非在线的。网络教育使受教育者可以在任何时间、地点接受网络学习,且网络教育对所有个体都是开放的。个体不会因年龄、性别、种族等因素被拒之门外,是真正意义上的开放教育。
(二)虚拟性和共享性。网络教育是虚拟的教育,它没有真正实物形态的教室等教育场所。受教育者不必天天去教室,只需进行键盘操作。教师利用网络资源制作多媒体课件、电子课本、案例等,在网络上开展实时或非实时的教学,同时利用后台管理系统对学生的作业、测试进行监控。网络中的资源是共享的,可以为网络用户所有。网络资源是数字化资源,它不是少数人的特权。因特网上有人类迄今为止最丰富的教育资源,任何人可以通过任何地点的因特网终端进入网络,享用网络资源。网络中的数据库、图书馆、信息库等都可以为用户所用。
(三)个性化和多样化。网络教育是基于个性的教育。学习者在网络中点击自己感喜好的知识,自主学习探索。他们又可以不受到主流文化和意识的控制,根据自己的经验和视角来理解知识、发展个性、开发创新思维。
二、网络教育对传统教育的影响
(一)网络教育解构了传统的师生关系。网络教育的出现使传统教育中的师生关系发生了巨大的转变。网络教育中的师生关系是平等的。互动的网络教育中,教师和学生处于准永久性分离状态。缺乏了真正实物态的教室和学校,教师的绝对权威也不复存在。教学由教师为中心转变为学生为中心。教师应该充分熟悉到自身角色在网络教育中的转变,由知识学习的指导者、文化知识的传授者、课程教材的执行者和教育教学的管理者转变为未来生活的设计者、知识体系的建构者、课程教材的探究者和人际关系的艺术家。网络教育使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人。
(二)网络教育改变了传统的教学方式。网络教育中的教学是以传者和受者相互功能的形式,以信息内容为主要熟悉对象,以自主的个别化的方式进行学习。在传统教育中,学生是以班级的方式同时同地学习,学生彼此互相影响,互相交流,共同参和。在网络教育中,时空的彼此分离决定了学生采取的学习方式主要是个别化学习,很少受到教师和他人的干涉。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能力、自己的生活习惯选择适合自己的学习进度,布置如何学习。网络教育的教学方式的独特处还体现在技术媒体的应用上。传统教育中,教师主要借助黑板、粉笔、课本等辅助媒体,同时运用自己的语言、非言语行为将知识传授给学生。网络教育中技术媒体代替了传统的口头传授,教师主要依靠技术媒体传播教学信息,如教学软件、电子邮件、网上讨论、数据文件和数据库、在线学习管理系统等。
(三)网络教育更新了传统的教育观念。网络教育的出现为终身教育和终身学习提供可能实现的空间,越来越多的人已经从网络教育中受益并把学习贯穿一生。网络教育改变传统教育中片面注重现实、追求已有知识的观点。教育必须把教育的对象变成自己教育自己的主体。我们今天把重点放在教育和学习的过程上,而不是放在传统教育学的教学原则上。网络教育有利于把学习中的他教转变为自教,网络教育中没有教师的压力和外在事物的干涉,学习完全自主。学生要想获取知识,只有自己去网络中寻求,去自主选择。网络要求学生通过学习,不断解构原有的知识体系,不断建构新的知识体系,从而适应社会的发展。
三、网络教育和传统教育的互补相长
(一)网络教育益于开发学生的智商,传统教育益于培养学生的情商。网络教育中的信息异常丰富,教学信息的多元化,可以激发学生对现代科学的向往。学生在网络中不仅要接受信息,还要对信息进行判定、分析和综合。当学生从传统教育耗时重复的任务中解脱出来后,他们可以有更多的时间用于思索、学习和创造。虽然网络教育有利于学生智力的开发,但是网络教育在培养学生的情商上却有较大的困难,因为网络上的不良信息,不利于学生形成科学的道德观、人生观、价值观。假如忽视学生情商的培养将会影响学生一生的发展,传统教育可以弥补网络教育的这一不足。传统教育十分重视学生情商的培养,通过开展各种各样的活动,可以使学生了解和把握社会规范、道德规范和为人处事的原则,以便在将来更好地融入社会。
(二)网络教育益于培养学生的自我,传统教育益于发展学生的协作。网络教育中学生往往是单独学习,单独解决新问题,有很强的独立性摘要:学生碰到难以解决的新问题时,不是求助于教师,更多的是在网络中自己寻求解决新问题的方式。但独立性发展到一定程度,也有可能向自我中心转变。当一个人过度相信自己,就听不进他人的意见,不能和他人合作。现代社会是多元化的社会,使得各项任务绝非个人就能完成,人和人之间的合作显得尤其重要。传统教育中学生和教师彼此互相联系,经常交流,经常从事同一活动,接触的时间很多,彼此之间也更轻易沟通,学生和学生之间的合作经常在各项教学活动中得到体验,学生的合作精神也日益增强。这将为学生今后进入社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网络时代高校教师信息素质
当前,社会上正兴起一场信息化、网络化的潮流,随着计算机应用的日益普及、深入和信息化进程的加快,教育也正朝着素质化、网络化、个性化方向发展。
一、信息化、网络化给教育事业带来的变化
1.师生关系发生了改变
随着网络化、信息化逐步渗透到教育领域,高校传统的师生关系发生了改变。“以教师为中心”课堂教学模式不再独领,而以“学生为中心、项目为主体”的新型的网络教学模式日益受到关注,这种模式强调个性和团队合作意识,在教学中教师更多的是以导演或指导者的身份去面对学生的学习,组织、启发、评估整个教学过程,而学生则可以利用校园网或互联网进行个别化学习,参与小组活动,通过网络媒介来合作完成学习课题的研究或讨论。另外,传统的师生间坐在教室里面对面单一的教条式授课模式将改变,学生与教师之间沟通方式多种多样,同时网络提供了一个自由的空间让学生尽情表达自己的思想和提出自己的问题。教师可随时通过多媒体手段传递图像、声音等信息,进行个别化的教育,真正做到因材施教、因人施教。网络化的社会,知识更新速度更快,教师必须不断地学习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由此看来,网络时代师生之间是平等互助的关系。
2.网络提供了丰富的学习资源、教学资源
随着联入因特网的学校和图书馆的增多,用户使用的信息资源会以几何级数增加,教师和学生能从因特网上获取的教学资源和学习资源将极大地丰富,通过万维网,无论是教师还是学生都可以从多如牛毛的网站中查找到有关的各种知识,或用于课堂教学,或完成作业。这种资源的获取远比传统的上图书馆查找要方便、快捷得多。虽然由于“信息爆炸”难免会迷失方向,但一些优秀的搜索引擎可以为教师和学生领航,尽可能帮助他们找到自己所需的信息。
3.网络化的学习环境
随着信息技术及网络的发展,学习环境呈现多元化趋势。借助于高校校园网及多媒体网络教室实现了网络化课堂教学,发挥了群体教学模式的优点,改变了黑板加粉笔的传统课堂教学环境,让图、文、声并茂的教学内容激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而且完善的教学监控系统可以科学地组织和管理学生的学习活动及整个教学活动。随着通讯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实时交互式远程授课已成为现实,它可以实现网上教学,为不同地域的教师和学生营造无围墙的“大课堂”(如网络学院和现代远程教学),让他们自由地共享网络这一环境,学生和学生之间就可以就某一课题展开讨论和学习,相互交换信息。也可利用浏览器进行个别化主题学习,教师只提供学习主题,如做成一个网页,从而提供了一个图文声并茂、虚拟现实的、又兼具人-机交互和人-人交互的学习环境,这在网络时代是一种很有前途的交互式教学方式。
二、网络向教育领域提出了挑战,教师地位发生了变化
1.教师作为学生学习的促进者
在信息时代的教育环境中,由于更强调了以学习者为中心的教育观念,学习者由知识的接受者向知识意义的主动建构者转变,相应地教师的角色不只是作为信息的传播者,而是被认作为学生学习的促进者。在网络合作学习的环境下,教师更多的是以引导者、促进者的角色出现,引导学生选择研究主题、小组讨论、查找资源并完成课程的学习和研究,从中引导和促进学生批判性的和创造性的思想。
2.教师作为信息的咨询者或提供者
因特网上的丰富资源和众多服务为教师的教学活动提供的多种便利,如通过万维网和搜索引擎,教师可以查找所需的教学资源,用于课堂内外的教学。
3.教师是网络教学的辅导者
网络教学中,虽然作为教学主体的高校学生参与教学的积极性、主动性能够得以充分的发挥,但教师的主导作用却不容忽略。这主要是因为网络信息良莠不齐,涉世不深的学生往往容易受不良信息的影响。此外,网络信息极为丰富,为了避免学生迷失方向,减少他们自由探索网络所需要的时间,教师的指导是必不可少的。这就要求教师必须具备极强的信息辨识能力与获取能力,以辅导者、帮助者和领航员的身份引导学生正确地利用网络,确保网络教学的正常进行。
4.教师作为课程的开发者
随着终身学习和个别化学习的需要,越来越多的以网络为媒介的远程教育课程开发的任务落到了教师的身上。高校教师应对网络教学进行深入的设计、研究与开发,学会利用各种不同的方法和手段来有效地设计和组织教学,传递教学内容,充分地认识各种现代教学媒体的缺陷与不足,灵活多样地在教学中使用他们,发挥出每种教学手段的应有效能。
5.教师作为学术顾问
由于计算机技术的迅速发展,智能教学系统可以作为电脑教师,来部分替代教师繁重的教学任务,因而教师能够有精力、有时间参与学生个人的或小组的学习活动,以学术顾问的角色来诊断学生学习和求职的学术需要,帮助学生选择一种计划来满足那种需要,并指示学生学术计划的发展方向。
6.教师作为团队合作者
在信息时代的巨大挑战下,原先互相隔离的个人教学工作越来越不适应纷繁复杂的教学实际,教师更需要计算机和通讯网络提供广泛的互相合作的支持。他们通过加入网上的在线讨论组或离线讨论组来进行合作,讨论创新的教学方法、交换观点、共享教学经验、讨论解决难题的方法,由此来提高操作计算机和解决实际教学问题的能力。
7.是学生心理健康的咨询者
网络的出现,在缩短人们之间时空距离的同时,也拉大了人们之间的心灵距离,孤独、忧郁已成为现代人的一种流行病。高校学生虽然通过键盘能与网上其他伙伴进行快速的交流与联系,却往往不善于与周围的人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结果是心理问题在高校中呈上升趋势。作为高校教师,在充分发挥其传统教育职能的基础上,还应担当起学生心理健康的咨询者、治疗师等职责,帮助学生在心智方面健康发展。
三、为适应信息化、网络化对教育的要求,高校教师应具备如下的信息素质
1.信息技术常识。它要求教师关心信息科学技术的发展动态,能主动从各种媒体了解信息科学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并关注信息科学技术应用于教育的发展状况。
2.信息意识。它要求教师具有一种使用计算机和其他信息技术来解决自己工作及生活中问题的意识。有了这种信息意识,教师就能积极、主动、大胆地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来处理教学及科研等方面的问题,并把计算机和其他信息技术作为计算机辅助教学和科研工作中不可缺少的工具。
3.信息伦理道德修养。它要求教师了解信息安全、防范计算机病毒和抵制计算机犯罪的常识,并遵循应用信息的伦理道德规范。
4.信息能力。信息能力归纳为信息系统的操作能力、信息采集的能力、信息通讯的能力、信息组织与表达的能力、信息加工处理的能力,信息结果的分析与报告的能力等等,它包括使用计算机和网络的基本技能。具体地讲,这些信息能力体现在教师通过使用常用的教学工具软件和使用网络等多种信息服务并用于各项创造性的教学和科研活动中。
四、培养高校教师信息素养的途径
培养高校教师的信息素养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而是需要高校师资培训部门和管理部门、高校领导等的共同扶持以及教师本人努力。一方面,现在教师的信息素质不被重视,是一个薄弱环节,另一方面,教师也是终身学习者,所以高校师资培训部门及管理部门应为这项长期的培训工程制定目标和规划,开发一系列能培养高校教师信息素养的课程。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课程的设计和开发绝不要只围绕信息技术的层面,而要把侧重点放在信息技术如何与高等教育的特点相结合的层面,这样信息技术对高校教师来说才是活生生的可操作的东西,教师也才能把计算机和其他信息技术当作教学和科研活动的工具。
五、结语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网络技术、多媒体技术为高教领域带来一场新的革命,使获取信息、处理信息、传播信息能力成为21世纪高校教师必备能力。高校教师正面临着深层次的改革:更新教育观念,提高教育技术,探索新的教学模式,提高教学效率和效益。这就要求高校教师尽快从传统教学模式中走出来,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并将其融合到教学实践中去,以适应信息化教学的需求。作为教育部门来说,应为高校教师新能力的实现提供有效地措施和途径,以保证高校教师的这种新能力的实现及信息素质的提高。
参考文献
[1]任友群.创建信息素养学习环境是21世纪教育者的首要责任[J].现代远程教育研究.2001.(1).
[2]甘诺,白晓东.浅析网络时代教师教色的新定位[J].中国远程教育.2001.(11).
[3]张倩苇.信息素养与信息素养教育[J].电化教育研究.2001.(2).
1.知识的实时性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在互联网背景下的传输速度相对较快,因此利用信息获得知识往往是实时的。只要互联网上了相关的知识,就可以通过计算机终端,并在第一时间内获得,这极大地改变了以往的知识获取的时效性。
2.知识的局限性
在受到技术限制的情况下,有的技术并不能够利用信息技术,表现在一些专业领域的知识难以转成信息交流的模式,如数学公式、化学方程式等。而此种技术上的缺陷就很有可能会使该信息缺少专业论坛,从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知识的交流。
二、信息时代下的计算机教学中的突出问题
1.学生基础差异较大
在进入大学以前,有的学生来自落后山区,根本就没有接触过计算机;而有的学生来自城市中心,他们当中大都提前学过计算机的相关知识。在开展计算机教学工作时,教师要采用弹性的教学方式,也就是要因人而异地开展教学工作。
2.学生缺乏必要的引导
虽然有不少学生喜欢计算机课程,但是他们当中在上大学之前,有很多都是自学,而缺乏教师必要的指导。如果教师采用积极向上的引导方式,则可以减少处于积极的热情中的学生,在目标不明确的情况下迷失方向。
3.教学与实践存在脱节
计算机知识是一门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知识,学习的最终目的就是要解决学习和生活中的许多问题。可是现行教材所阐述的内容都与现实运用相脱节。例如,学生经常使用的计算机知识在教材中只是简单阐述(如收发电子邮件、实时通行、网上购物、网站维护等活动)。这种教学与实践存在相互脱节的情况,导致部分学生只能“自学成才”。
三、高校计算机教学思路探索
1.课程体系的转变
学生首先必须学会必要的计算机专业知识和相关的操作技能,以及在实际中应用这些技能的能力,然后才能全面开发其在本专业领域中应用计算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按照这个目标,我们要采用弹性课程体系,也就是在完成计算机文化基础学习后,再根据专业特点增加弹性教学内容,全面提升学生利用计算机获取知识的意识与能力。
2.教学方法的调整
对于其中的一些基础偏弱的学生,掌握计算机的相关知识是重点,而基础好的学生则可以选择自己有兴趣的方向继续学习。一些成绩好的学生较早地通过国家计算机考试,也可以激励和引导其他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从而达到共同奋斗、共同提高的目的。
3.考试方式的更新
二、交通事故的涵义和特征
2.1交通事故的涵义
广义的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1]”。狭义的道路交通事故,是指与机动车有关的交通事故。本文所称道路交通事故是指狭义的道路交通事故,即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运行的过程中,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事故。
2.2交通事故的特征
根据交通事故的定义,交通事故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道路交通事故是机动车辆之间、机动车辆与机动车辆以外的其他道路使用人之间所发生的交通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机动车辆在道路上发生的事故。
机动车辆只有在道路上发生的事故,才能构成道路交通事故。这里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即通常所说的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
(三)道路交通事故是机动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机动车辆只有在运行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事故,才能构成道路交通事故。
(四)道路交通事故是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事故。只有发生了损害后果,才能产生赔偿责任。但是,并不是所有的道路交通事故都能产生赔偿责任。只有在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了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才能产生赔偿责任。
三、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的认定
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待遇进行探讨,首先要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进行明
确的定位,本文主要针对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待遇进行探讨。
关于交通事故中的工伤的认定问题,原劳动部《关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复
函》中规定,司机驾驶车辆执行本单位正常工作时发生的交通事故导致本人伤亡的,应当认为是工伤;如果属于犯罪行为、自杀、自伤行为、酗酒行为所造成的或蓄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不要能够认定为工伤。
根据上述规定,要认定为工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第一,司机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第二,必须存在身体受到伤害的事实,这种伤害仅限于负伤、致残或死亡等物质性的人身权力所遭受的伤害;第三,司机受到的伤害必须是在工作范围相关的工作过程中或者与工作关系有关的情形下发生的;第四,司机的交通肇事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也不构成其他犯罪,而且交通事故也不是司机因自杀、酗酒原因造成的。
四、交通事故中的工伤待遇的处理
4.1交通事故中的工伤赔偿
交通事故中造成工伤,就存在着工伤的赔偿问题。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肇事人因机动车发生事故而对他人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补偿对方损失的民事责任,该责任的实质是一种债务关系。
4.1.1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的范围
1、人身损害赔偿
道路交通人身损害是对生命有机体的侵袭或者破坏,它直接引起肉体组织的破坏、生理机能的毁坏或者功能的紊乱,并可能同时造成被害人肉体痛苦或者心理痛苦。对此种损害的救济,首先是治疗和康复,因治疗、康复等支出费用的,则造成第二位的损害,即财产损失。因此,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中,人身损害赔偿实质上也是财产损失的赔偿[2]。
2、财产损害赔偿
财产损害,是指侵权行为侵害财产权,使财产的客体遭到破坏,其使用价值和价值的贬损、减少或者完全丧失,或者破坏了财产权人对财产权客体的支配关系,使财产权人的财产利益受到损失,从而,导致权利人拥有的财产价值的减少和可得财产利益的丧失。财产上损害,是指一切财产上不利之变动,包括财产的积极减少和消极的不增加[3]。
3、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相对于财产损害而言,指没有直接财产内容或者不具有财产上价值的损害。对于交通事故的精神损害赔偿一般采定额化标准,一次性给付的赔偿方式。
4.1.2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的原则
1、全部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原则指的是侵权行为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就是赔偿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2、过失相抵原则
过失相抵,是在损害赔偿之债中,由于与有过失的成立,而减少加害人赔偿责任的规则。所谓“过失相抵”,并非指赔偿权利人之过失与赔偿义务人之过失相抵消,实质是就加害人与受害人的过失两相较量,以定责任之有无及其范围,而非两者互相抵消。
3、损益相抵原则
损益相抵,亦称损益同销,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者,应由损害额内扣除利益,而由赔偿义务人就差额予以赔偿的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规则。
4.2交通事故中的赔偿与用人单位工伤待遇的区别
4.2.1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区别
交通事故赔偿是指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4]。而工伤待遇是指劳动者在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两者获得侵害赔偿和享受工伤待遇无论从法律关系、法律性质以及法律效益、立法趋势等都应归为两个独立的个体,不应混为一谈。因此,受侵害人应该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的双重赔偿。
4.2.2交通事故和工伤双重赔偿的合理性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向造成损害的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赔偿责任人为第三人,承担的是民事侵权责任,是属于私法领域规定的赔偿。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进而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也可以说,遭受道路交通事故伤害的职工或者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向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和《条例》的规定,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请求权,补偿责任人是劳动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承担的是社会工伤保险责任,是属于公法领域规定的赔偿。一属公法领域,另一属私法领域,两者性质不同,不能相互替代。
因此,在因交通事故造成工伤后,《工伤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救济方式。所以,工伤职工当然有权同时选择两种救济方式,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2.3工伤待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也是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法定的义务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
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5]”。由此可见,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是国家法律强制规定,是社会保障机构或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受害人基于劳动者的身份,依法所应享受的权利。如果职工发生事故并依法认定为工伤的,作为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保险待遇,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不能减少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否则就是不合法的。
五、完善我国交通事故的伤亡赔偿制度
消灭道路交通事故不能拿行人开刀,更不能让行人与机动车去“博弈”,而只能采取各种有效的方法,完善道路交通状况,健全交通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强化机动车驾驶员的责任,提高行人自我保护意识,全社会共同营造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
(一)完善道路交通状况,提供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
近年来,我国的道路交通设施及安全管理设施虽然有了相当大的改观,但是仍然存在很多的漏洞,构成道路交通安全问题隐患,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一部分就是因为道路的原因导致了事故的发生。道路安全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道路的设计不合理,路面状况差;二是安全标志设置不合理。
如何改善交通路面状况,怎样消除汽车在运行中因道路问题而带来的危险,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它需要社会许多部门之间的相互协作,而在我们改进过程中不妨参照国外的先进经验与技术。对于一些问题,在一定的条件下还应当上升到法律、法规的水平而加以规定。
(二)完善法律、法规,消除立法冲突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结束了以前行政法规超越法律的不合理现象,对于受害人权益的保护更加合理。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仍有很多地方规定不明确,需要完善。
有关保险理赔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未确定,所以在实际的诉讼中很多把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诉讼都以失败告终。正因为如此,有的受害人在肇事者无力赔偿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政府告上了法院。
《道路交通安全法》与保险法的相关条款亦存在很多的矛盾和冲突,同时存在着不少法律适用上的“漏洞”。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于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应当是赔偿在前,司法机关处理在后。而保险公司通常是根据公安机关处理事故的责任认定书及调节协议或法院的调解、判决来确定理赔的金额,这样一来就成了司法机关处理在前,保险理赔在后,二者程序截然相反。再次,《保险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但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保险公司在承担第三者责任保险后,却无法向过错的第三者行使追偿权,这明显也是不合理的。
法律在赔偿范围、标准上规定的不同,显然导致了对受害人保护程度的不同,
从而反映了不同法律对受害人赔偿的不公。对于损害赔偿,我国合同法采取抽象概括的形式,仅仅提出了违约损害赔偿的原则和范围为直接财产损失和可预期利益的损失,且可预期利益损失尚受可预见规则的限制,没有具体规定赔偿范围项目,致使在违约人身损害赔偿方面,法院及仲裁机构依据自己的理解进行裁决,导致同样的情形常常出现不同的裁决结果,受害人的人身权益往往得不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消灭道路交通事只能采取各种有效的方法,完善道路交通状况,健全交通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强化机动车驾驶员的责任,提高行人自我保护意识,全社会共同营造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
六、结论
综上所述,在交通事故中发生伤亡事件后,工伤职工在获得侵权责任人的赔偿后,仍有权依据《工伤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此也呼吁有关部门能尽快出台相关规定,明确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在获得侵害人的赔偿后仍然有权享受全部的工伤保险待遇。
摘要:本文首先阐述了交通事故的涵义和特征,接着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问题进行了界定,主要讲述了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的认定及赔偿问题。并且提出了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待遇之间的差别,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交通事故赔偿的建议。
关键词:交通事故,赔偿,工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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