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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带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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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带教论文

实习带教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护理带教

一、带教老师应注重给学生的第一印象

作为初次进入临床实习的护生来说,面对陌生的环境,复杂的人员,对带教老师个性的未知,怕自己做不好,担心老师、患者责怪等因素,不免产生紧张、害怕、孤独无助的心理。因此,作为带教老师,第一印象的好坏会给护生带来很大的影响。端庄大方的仪表、整洁得体的着装、和蔼亲切的语言、温文尔雅的举止及亲切真诚的微笑,会一下子拉近师生的关系,在最短时间内消除护生的紧张心理。

二、帮助学生熟悉环境、规范礼仪

对新来的护生首先介绍医院的规章制度、本科室的环境及工作特性、物品摆放与存放处、工作的时间顺序安排等。严格护生着装仪表规范,遵守院规科规,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离岗、串岗,不随意调班、代班,有事及时请假。操作时做到“四轻”——操作轻、开关门窗轻、说话轻、走路轻。说话温和、尊重患者、微笑服务。同时要反复告诫护生要有慎独精神,说明不安全医疗对患者、自身及医院的危害,树立法制观念,加强责任心。

三、提高带教老师的素质

作为带教老师,不但要有丰富的护理专业知识,娴熟的临床护理技术,更需要具备高尚的医德、师德,热爱护理工作,具有无私奉献的精神。在带教过程中要做到言传身教,在潜移默化中向护生传授知识和医疗护理道德。在临床带教中注意带教方法,为学生做出榜样。对学生应放手不放眼,要亲自指导,规范操作,严格要求,有错误及时给予纠正,多给学生动手操作的机会,加深理解,眼睛随时要紧跟学生,保证医疗安全,避免护理差错的发生。在带教过程中,结合遇到的病情变化,主动向护生传授知识和经验。

四、宜用一对一的带教方式

实习护生在老师的带领下,应多问、多看、多学、多练、多请教,从而自觉获得知识;带教老师率先垂范、以身作则,有针对性、目的性和启发性地将护理学的重点、难点及相关学科的新进展、新技术和护理安全防范的知识传授给护生;生活上主动关心、帮助他们。在放手不放眼的情况下,尽快让护生熟悉各项护理技术操作。

五、注重培养学生观察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患者的病情和心理状态是复杂而多变的,有时患者病情或心理细微的变化恰恰是某些严重疾病的先兆,护士只有具有敏锐的观察能力和实践经验、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才能及时发现这些变化,采取果断措施,挽救患者生命。带教老师可布置观察的内容,如患者出现的症状、体征、治疗效果、药物反应、思想动态、营养状态、护理问题及护理措施实施后的效果等,并指导护生如何观察。护生必须收集以上资料,提出护理问题,制定护理措施,并在带教老师的指导下实施并及时给予评价。通过临床实习,护生可以将专业理论知识应用于解决患者的临床实际问题,为护生以后的职业生涯打下良好的基础。:

六、加强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实习带教论文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摘要:本文主要论述了三个方面的新问题摘要:即信息时代网络教育的突出特征、网络教育对传统教育的影响和网络教育和传统教育的关系,而着重点在于网络教育对传统教育的影响。对此影响从师生关系、教学方式和教育观念加以深入具体地分析,最后阐释了网络教育和传统教育之间互补相长的辨证关系。

摘要:网络教育传统教育影响互补

当今社会是信息时代,而网络已成为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基于网络技术的网络教育应运而生。上世纪90年代末,教育部推出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拉开了网络教育的帷幕。新千年伊始,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的召开,则标志着网络教育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新时代新形势伴随着新新问题摘要:网络教育的突出特征如何?网络教育对传统教育产生哪些影响?二者的关系怎样正确看待?本文不揣浅陋,意在对上述新问题略作探索。

一、网络教育的突出特征

所谓网络教育就是把技术层面和行为层面相结合,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通过信息技术和学科课程的有效整合构建出一种理想的学习环境。在网络教育中,学习资源在最大范围内共享,形成最佳教育环境,保证学生个性张扬、思维创新的空间。网络教育和传统教育相比较,有以下特征摘要:

(一)交互性和开放性。在网络教育中,师生的双向互动、实时互动得到了加强。在和学生的交往和交流方面,教师少了课堂时间的限制,学生可以通过邮件或实时聊天的形式接收教师传来的教育信息。接受教师的个别辅导,也可以向教师反馈教学信息;教师则根据学生随时发送的教学信息不断调整和改善教学,促进教学网络全方位的能动性的实时交互,使师生之间的不间断的交流成为可能,促进教学相长。网络教育由于技术上突破了时空的限制,表现出极大的开放性。网络教育可以是实时的或非实时的,在线的或非在线的。网络教育使受教育者可以在任何时间、地点接受网络学习,且网络教育对所有个体都是开放的。个体不会因年龄、性别、种族等因素被拒之门外,是真正意义上的开放教育。

(二)虚拟性和共享性。网络教育是虚拟的教育,它没有真正实物形态的教室等教育场所。受教育者不必天天去教室,只需进行键盘操作。教师利用网络资源制作多媒体课件、电子课本、案例等,在网络上开展实时或非实时的教学,同时利用后台管理系统对学生的作业、测试进行监控。网络中的资源是共享的,可以为网络用户所有。网络资源是数字化资源,它不是少数人的特权。因特网上有人类迄今为止最丰富的教育资源,任何人可以通过任何地点的因特网终端进入网络,享用网络资源。网络中的数据库、图书馆、信息库等都可以为用户所用。

(三)个性化和多样化。网络教育是基于个性的教育。学习者在网络中点击自己感喜好的知识,自主学习探索。他们又可以不受到主流文化和意识的控制,根据自己的经验和视角来理解知识、发展个性、开发创新思维。

二、网络教育对传统教育的影响

(一)网络教育解构了传统的师生关系。网络教育的出现使传统教育中的师生关系发生了巨大的转变。网络教育中的师生关系是平等的。互动的网络教育中,教师和学生处于准永久性分离状态。缺乏了真正实物态的教室和学校,教师的绝对权威也不复存在。教学由教师为中心转变为学生为中心。教师应该充分熟悉到自身角色在网络教育中的转变,由知识学习的指导者、文化知识的传授者、课程教材的执行者和教育教学的管理者转变为未来生活的设计者、知识体系的建构者、课程教材的探究者和人际关系的艺术家。网络教育使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人。

(二)网络教育改变了传统的教学方式。网络教育中的教学是以传者和受者相互功能的形式,以信息内容为主要熟悉对象,以自主的个别化的方式进行学习。在传统教育中,学生是以班级的方式同时同地学习,学生彼此互相影响,互相交流,共同参和。在网络教育中,时空的彼此分离决定了学生采取的学习方式主要是个别化学习,很少受到教师和他人的干涉。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能力、自己的生活习惯选择适合自己的学习进度,布置如何学习。网络教育的教学方式的独特处还体现在技术媒体的应用上。传统教育中,教师主要借助黑板、粉笔、课本等辅助媒体,同时运用自己的语言、非言语行为将知识传授给学生。网络教育中技术媒体代替了传统的口头传授,教师主要依靠技术媒体传播教学信息,如教学软件、电子邮件、网上讨论、数据文件和数据库、在线学习管理系统等。

(三)网络教育更新了传统的教育观念。网络教育的出现为终身教育和终身学习提供可能实现的空间,越来越多的人已经从网络教育中受益并把学习贯穿一生。网络教育改变传统教育中片面注重现实、追求已有知识的观点。教育必须把教育的对象变成自己教育自己的主体。我们今天把重点放在教育和学习的过程上,而不是放在传统教育学的教学原则上。网络教育有利于把学习中的他教转变为自教,网络教育中没有教师的压力和外在事物的干涉,学习完全自主。学生要想获取知识,只有自己去网络中寻求,去自主选择。网络要求学生通过学习,不断解构原有的知识体系,不断建构新的知识体系,从而适应社会的发展。

三、网络教育和传统教育的互补相长

(一)网络教育益于开发学生的智商,传统教育益于培养学生的情商。网络教育中的信息异常丰富,教学信息的多元化,可以激发学生对现代科学的向往。学生在网络中不仅要接受信息,还要对信息进行判定、分析和综合。当学生从传统教育耗时重复的任务中解脱出来后,他们可以有更多的时间用于思索、学习和创造。虽然网络教育有利于学生智力的开发,但是网络教育在培养学生的情商上却有较大的困难,因为网络上的不良信息,不利于学生形成科学的道德观、人生观、价值观。假如忽视学生情商的培养将会影响学生一生的发展,传统教育可以弥补网络教育的这一不足。传统教育十分重视学生情商的培养,通过开展各种各样的活动,可以使学生了解和把握社会规范、道德规范和为人处事的原则,以便在将来更好地融入社会。

(二)网络教育益于培养学生的自我,传统教育益于发展学生的协作。网络教育中学生往往是单独学习,单独解决新问题,有很强的独立性摘要:学生碰到难以解决的新问题时,不是求助于教师,更多的是在网络中自己寻求解决新问题的方式。但独立性发展到一定程度,也有可能向自我中心转变。当一个人过度相信自己,就听不进他人的意见,不能和他人合作。现代社会是多元化的社会,使得各项任务绝非个人就能完成,人和人之间的合作显得尤其重要。传统教育中学生和教师彼此互相联系,经常交流,经常从事同一活动,接触的时间很多,彼此之间也更轻易沟通,学生和学生之间的合作经常在各项教学活动中得到体验,学生的合作精神也日益增强。这将为学生今后进入社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实习带教论文范文第3篇

为了全面了解中小学教师职业倦怠现状,2007年末我市教育局教研室对全市二十个学校,二千五百余名中小学教师进行了问卷调查。教师职业倦怠现象在中小学教师中是普遍存在的。职业倦怠因工作而起,反过来就会作用于工作,影响人的工作,导致工作恶化,于是职业倦怠进一步增强,继而影响到下一次的工作状态,导致进一步的工作恶化,如此形成一种恶性循环。这种恶性循环不但对工作有极强的破坏力,而且能导致当事人发生多种生理疾病,如失眠、头痛、头晕、内分泌失调等。

二、教师职业倦怠成因分析

中小学教师职业倦怠的成因是多样而复杂的。对于每一位教师,可能产生职业倦怠的原因千差万别。大量的分析和研究表明,造成教师职业倦怠的主要原因有:

1.社会期望与现实的反差

从古到今,教师职业一直被视为崇高的职业。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教师,不断地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我国也不例外。“教师节”的设立,《教师法》的颁布等,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我国教师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轻视知识分子(尤其是中小学教师)的种种偏见,对教师的物质文化生活漠不关心,鄙夷教师职业,轻视教师的劳动,甚至还有殴打、谩骂教师的现象。

作为知识分子的教师,一直渴望自己的职业与角色活动受到社会的支持和赞誉,以维护他们的尊严。但是一旦他们在现实生活中发现人们对他们及该职业的态度与他们所渴望的职业地位和角色形象很不一致时,就会产生一种“屈尊感”和“失落感”,他们为自己的职业不能给自己带来光荣而烦恼。处理不当就会对教育工作失去兴趣和动机。

2.当前教师工作的低创造性

在教育活动中,教师面对千差万别的学生,繁杂纷乱的教育内容,瞬间即变的教育环境,他们必须充分地发挥自己的创造性的发挥,才能胜任教育这一工作。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封闭性的教育系统、对升学率的片面追求与教师工作的创造性之间存在着尖锐的矛盾,使我国的教育失去了内在的原动力,也使教师们日渐疲惫。

3.教师劳动付出与报酬不一致

我国中小学教师的工资水平一直维持在非常低的水平上。有资料表明:我国教师月工资平均水平排列在国民经济十二个行业中倒数第三,与世界各国相比,中国教师工资收入只是同档次发展中国家的四分之一。商品经济的核心是等价交换,劳动分配原则是按劳付酬,经济待遇低,就意味着没本事、无贡献。这样教师就会因自己的劳动价值与劳动报酬的严重背离,心理矛盾加剧,最终导致职业倦怠。

4.角色的价值观与个人价值观的冲突

无论从角色职责,还是从社会文化的继承而言,教师一直是社会提倡的价值模范,且被作为一种价值传播的工具。但现在,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社会的价值观念在不断改变,人的价值观趋向于多元化。许多教师的价值观念也在不断改变,于是就产生了角色价值观与教师个人价值观的冲突。

另外,一些个人因素也在影响着教师的职业倦怠,例如,研究发现,男教师较女教师更易产生倦怠,初中及高中教师较小学教师压力更大,单身教师比已婚教师的倦怠程度更高,任教于较大城市学校的教师比中小城市的教师倦怠程度高。

三、缓解教师职业倦怠的策略

1.以教师发展阶段的研究为基础,给处于倦怠期的教师以支援与协助

教师发展是一个漫长的、动态的的历程。研究表明,教师的挫折阶段常发生在教师职业生涯的中期,即大约是任教后15年左右,这时教师可能会产生教学上的挫折感,或工作满足程度逐级下降,在教学上常表现出无力感、倦怠感。处于这个阶段的教师非常需要帮助。在这一阶段,教育行政部门可组织教师参加校内或校际间的研讨会,使教师之间彼此交流教学经验和体会,消除教师在专业探讨方面的孤独感、无助感;可以邀请著名学者、教师讲学,开阔教师视野,提高科研意识,激发教师重新追求专业发展的热情;为教师切实提供时间与教育资源使其参加进修培训,提高教学能力与技巧,增强教学效能感等。给处于倦怠期的教师帮助与支援会有助于教师摆脱倦怠,走出低谷,提高与完善自己。2.增强教师的职业威望,逐步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一种职业的社会地位,取决于它的经济地位和职业声望。从事高地位职业的人容易受到人们的羡慕、尊敬和优待,他自己也更多地感到自豪和优越。无疑,他们也会热爱自己的职业。因此,要想使教师热爱自己的职业并立志献身于该职业,必须通过国家政策的倾斜和舆论的宣传等手段,广泛树立起“教师是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这一观念,切实做到教师职业无论在城市或农村都处于比较优越的地位。只有这样,教师才会对自己的职业产生光荣感和自豪感,并以健康而积极的情绪从事教育工作。

3.增强教师心理适应能力

增强教师心理适应能力,使其在困难与挫折面前始终保持积极向上的健康心理情绪,既是预防教师出现心理障碍的有效途径,也是预防教师出现职业倦怠的有效途径。

(1)教师个人要有正确的社会价值取向。只有发自内心的“乐而为之”才会对自己所从事的事业满腔热忱,才会在困难与挫折面前不气馁,才能热爱学生,并从这种爱中得到极大的职业享受。教师要想做到“乐而为之”,必须有正确的社会价值取向。这种正确的社会价值取向来源于教师个人对教师职业的正确认识,教师对自己所从事事业的价值认定,是一个教师避免职业倦怠、保持最佳心境的思想基础。

(2)引导教师确定恰当的奋斗目标。职业倦怠信念源于挫折,挫折是在目标行为受阻时产生的。为防止教师产生职业倦怠,学校领导者要积极引导教师确定恰当的目标,并创造条件帮助教师在工作中尽可能获得成功。

(3)注意建立良好的学校人际关系。教师健康心理状态是由良好的学校心理环境熏陶而成的,要想使教师保持良好的心理,必须建立良好的学校人际关系。学校领导者首先要以自身的良好形象为教师们树立良好的人际关系的榜样。同时还要对教师付出同志式的爱心、诚心、细心与耐心。主动了解教师思想动态、业务能力,及时解决教师工作中的疑难问题,积极分担教师生活中的忧虑与艰辛,并时常为教职工之间的业务交往与情感交流铺路搭桥等。

(4)教师要努力发挥自身个性中的积极因素,克服消极因素。教师要增强理智感,克服主观臆断;增强自制力,克服激情性冲动;增强信心,克服自暴自弃等。教师还应注意经常保持乐观自信的健康情绪,做到不多愁善感,不暴怒暴喜等。

4.完善教育领域内部公正、公开的竞争机制

实习带教论文范文第4篇

1.知识的实时性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在互联网背景下的传输速度相对较快,因此利用信息获得知识往往是实时的。只要互联网上了相关的知识,就可以通过计算机终端,并在第一时间内获得,这极大地改变了以往的知识获取的时效性。

2.知识的局限性

在受到技术限制的情况下,有的技术并不能够利用信息技术,表现在一些专业领域的知识难以转成信息交流的模式,如数学公式、化学方程式等。而此种技术上的缺陷就很有可能会使该信息缺少专业论坛,从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知识的交流。

二、信息时代下的计算机教学中的突出问题

1.学生基础差异较大

在进入大学以前,有的学生来自落后山区,根本就没有接触过计算机;而有的学生来自城市中心,他们当中大都提前学过计算机的相关知识。在开展计算机教学工作时,教师要采用弹性的教学方式,也就是要因人而异地开展教学工作。

2.学生缺乏必要的引导

虽然有不少学生喜欢计算机课程,但是他们当中在上大学之前,有很多都是自学,而缺乏教师必要的指导。如果教师采用积极向上的引导方式,则可以减少处于积极的热情中的学生,在目标不明确的情况下迷失方向。

3.教学与实践存在脱节

计算机知识是一门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知识,学习的最终目的就是要解决学习和生活中的许多问题。可是现行教材所阐述的内容都与现实运用相脱节。例如,学生经常使用的计算机知识在教材中只是简单阐述(如收发电子邮件、实时通行、网上购物、网站维护等活动)。这种教学与实践存在相互脱节的情况,导致部分学生只能“自学成才”。

三、高校计算机教学思路探索

1.课程体系的转变

学生首先必须学会必要的计算机专业知识和相关的操作技能,以及在实际中应用这些技能的能力,然后才能全面开发其在本专业领域中应用计算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按照这个目标,我们要采用弹性课程体系,也就是在完成计算机文化基础学习后,再根据专业特点增加弹性教学内容,全面提升学生利用计算机获取知识的意识与能力。

2.教学方法的调整

对于其中的一些基础偏弱的学生,掌握计算机的相关知识是重点,而基础好的学生则可以选择自己有兴趣的方向继续学习。一些成绩好的学生较早地通过国家计算机考试,也可以激励和引导其他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从而达到共同奋斗、共同提高的目的。

3.考试方式的更新

实习带教论文范文第5篇

二、交通事故的涵义和特征

2.1交通事故的涵义

广义的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1]”。狭义的道路交通事故,是指与机动车有关的交通事故。本文所称道路交通事故是指狭义的道路交通事故,即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运行的过程中,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事故。

2.2交通事故的特征

根据交通事故的定义,交通事故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道路交通事故是机动车辆之间、机动车辆与机动车辆以外的其他道路使用人之间所发生的交通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机动车辆在道路上发生的事故。

机动车辆只有在道路上发生的事故,才能构成道路交通事故。这里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即通常所说的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

(三)道路交通事故是机动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机动车辆只有在运行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事故,才能构成道路交通事故。

(四)道路交通事故是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事故。只有发生了损害后果,才能产生赔偿责任。但是,并不是所有的道路交通事故都能产生赔偿责任。只有在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了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才能产生赔偿责任。

三、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的认定

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待遇进行探讨,首先要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进行明

确的定位,本文主要针对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待遇进行探讨。

关于交通事故中的工伤的认定问题,原劳动部《关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复

函》中规定,司机驾驶车辆执行本单位正常工作时发生的交通事故导致本人伤亡的,应当认为是工伤;如果属于犯罪行为、自杀、自伤行为、酗酒行为所造成的或蓄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不要能够认定为工伤。

根据上述规定,要认定为工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第一,司机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第二,必须存在身体受到伤害的事实,这种伤害仅限于负伤、致残或死亡等物质性的人身权力所遭受的伤害;第三,司机受到的伤害必须是在工作范围相关的工作过程中或者与工作关系有关的情形下发生的;第四,司机的交通肇事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也不构成其他犯罪,而且交通事故也不是司机因自杀、酗酒原因造成的。

四、交通事故中的工伤待遇的处理

4.1交通事故中的工伤赔偿

交通事故中造成工伤,就存在着工伤的赔偿问题。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肇事人因机动车发生事故而对他人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补偿对方损失的民事责任,该责任的实质是一种债务关系。

4.1.1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的范围

1、人身损害赔偿

道路交通人身损害是对生命有机体的侵袭或者破坏,它直接引起肉体组织的破坏、生理机能的毁坏或者功能的紊乱,并可能同时造成被害人肉体痛苦或者心理痛苦。对此种损害的救济,首先是治疗和康复,因治疗、康复等支出费用的,则造成第二位的损害,即财产损失。因此,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中,人身损害赔偿实质上也是财产损失的赔偿[2]。

2、财产损害赔偿

财产损害,是指侵权行为侵害财产权,使财产的客体遭到破坏,其使用价值和价值的贬损、减少或者完全丧失,或者破坏了财产权人对财产权客体的支配关系,使财产权人的财产利益受到损失,从而,导致权利人拥有的财产价值的减少和可得财产利益的丧失。财产上损害,是指一切财产上不利之变动,包括财产的积极减少和消极的不增加[3]。

3、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相对于财产损害而言,指没有直接财产内容或者不具有财产上价值的损害。对于交通事故的精神损害赔偿一般采定额化标准,一次性给付的赔偿方式。

4.1.2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的原则

1、全部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原则指的是侵权行为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就是赔偿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2、过失相抵原则

过失相抵,是在损害赔偿之债中,由于与有过失的成立,而减少加害人赔偿责任的规则。所谓“过失相抵”,并非指赔偿权利人之过失与赔偿义务人之过失相抵消,实质是就加害人与受害人的过失两相较量,以定责任之有无及其范围,而非两者互相抵消。

3、损益相抵原则

损益相抵,亦称损益同销,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者,应由损害额内扣除利益,而由赔偿义务人就差额予以赔偿的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规则。

4.2交通事故中的赔偿与用人单位工伤待遇的区别

4.2.1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区别

交通事故赔偿是指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4]。而工伤待遇是指劳动者在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两者获得侵害赔偿和享受工伤待遇无论从法律关系、法律性质以及法律效益、立法趋势等都应归为两个独立的个体,不应混为一谈。因此,受侵害人应该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的双重赔偿。

4.2.2交通事故和工伤双重赔偿的合理性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向造成损害的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赔偿责任人为第三人,承担的是民事侵权责任,是属于私法领域规定的赔偿。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进而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也可以说,遭受道路交通事故伤害的职工或者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向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和《条例》的规定,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请求权,补偿责任人是劳动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承担的是社会工伤保险责任,是属于公法领域规定的赔偿。一属公法领域,另一属私法领域,两者性质不同,不能相互替代。

因此,在因交通事故造成工伤后,《工伤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救济方式。所以,工伤职工当然有权同时选择两种救济方式,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2.3工伤待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也是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法定的义务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

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5]”。由此可见,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是国家法律强制规定,是社会保障机构或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受害人基于劳动者的身份,依法所应享受的权利。如果职工发生事故并依法认定为工伤的,作为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保险待遇,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不能减少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否则就是不合法的。

五、完善我国交通事故的伤亡赔偿制度

消灭道路交通事故不能拿行人开刀,更不能让行人与机动车去“博弈”,而只能采取各种有效的方法,完善道路交通状况,健全交通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强化机动车驾驶员的责任,提高行人自我保护意识,全社会共同营造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

(一)完善道路交通状况,提供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

近年来,我国的道路交通设施及安全管理设施虽然有了相当大的改观,但是仍然存在很多的漏洞,构成道路交通安全问题隐患,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一部分就是因为道路的原因导致了事故的发生。道路安全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道路的设计不合理,路面状况差;二是安全标志设置不合理。

如何改善交通路面状况,怎样消除汽车在运行中因道路问题而带来的危险,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它需要社会许多部门之间的相互协作,而在我们改进过程中不妨参照国外的先进经验与技术。对于一些问题,在一定的条件下还应当上升到法律、法规的水平而加以规定。

(二)完善法律、法规,消除立法冲突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结束了以前行政法规超越法律的不合理现象,对于受害人权益的保护更加合理。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仍有很多地方规定不明确,需要完善。

有关保险理赔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未确定,所以在实际的诉讼中很多把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诉讼都以失败告终。正因为如此,有的受害人在肇事者无力赔偿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政府告上了法院。

《道路交通安全法》与保险法的相关条款亦存在很多的矛盾和冲突,同时存在着不少法律适用上的“漏洞”。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于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应当是赔偿在前,司法机关处理在后。而保险公司通常是根据公安机关处理事故的责任认定书及调节协议或法院的调解、判决来确定理赔的金额,这样一来就成了司法机关处理在前,保险理赔在后,二者程序截然相反。再次,《保险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但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保险公司在承担第三者责任保险后,却无法向过错的第三者行使追偿权,这明显也是不合理的。

法律在赔偿范围、标准上规定的不同,显然导致了对受害人保护程度的不同,

从而反映了不同法律对受害人赔偿的不公。对于损害赔偿,我国合同法采取抽象概括的形式,仅仅提出了违约损害赔偿的原则和范围为直接财产损失和可预期利益的损失,且可预期利益损失尚受可预见规则的限制,没有具体规定赔偿范围项目,致使在违约人身损害赔偿方面,法院及仲裁机构依据自己的理解进行裁决,导致同样的情形常常出现不同的裁决结果,受害人的人身权益往往得不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消灭道路交通事只能采取各种有效的方法,完善道路交通状况,健全交通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强化机动车驾驶员的责任,提高行人自我保护意识,全社会共同营造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

六、结论

综上所述,在交通事故中发生伤亡事件后,工伤职工在获得侵权责任人的赔偿后,仍有权依据《工伤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此也呼吁有关部门能尽快出台相关规定,明确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在获得侵害人的赔偿后仍然有权享受全部的工伤保险待遇。

摘要:本文首先阐述了交通事故的涵义和特征,接着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问题进行了界定,主要讲述了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的认定及赔偿问题。并且提出了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待遇之间的差别,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交通事故赔偿的建议。

关键词:交通事故,赔偿,工伤

参考文献

[1]宋友发.《中国侵权行为认定和赔偿》,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2]曾世雄.《损害赔偿原理》,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第119、

124-125页。

[3]杨立新.《侵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月第2版,第66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