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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是一个以知识、智力和创新能力为基础的知识经济时代,人的知识、智力和创新能力将成为知识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源泉和动力。同志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一个国家的创新人才的数量和质量决定了其未来发展的潜力和竞争力,因此,加强对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能力的培养无疑对于我国的自主创新战略和未来工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培养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能力的意义
创新是民族进步的灵魂。创新能力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影响下,通过教育培养、制度促进、实践锻炼以及个人和群体的勤奋努力等形成的。初级专业技术人员虽然在个人的职业发展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经验和技能上还有很多不足之处需要弥补,但他们潜力巨大,最终将成长为国家建设的中坚力量,因此,加强培养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能力对国家、社会和个人等方面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增强国家综合国力
创新是人们对事物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拓展和升华,而不是随心所欲的主观臆想和标新立异。创新的目的在于探索新知、推动发展。李长春指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中心环节,是增强综合国力的关键。加强对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能力的培养,直接体现在促进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究和发展,推动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创新,最终必然会直接或间接地促进国民经济的繁荣发展,从而增强国家的综合国力。
此外,政府通过培养创新人才、扶持企业自主创新,发展我国科技,可以将我国的人力资源优势转变为科技优势,而科技优势可以在未来转变为持续的经济利润或者是减少劳动力消耗,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应付我国未来的人口老龄化问题。
1.2 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对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能力的培养离不开观念上、方法上的创新与突破,取得的成效直接体现在实现产品数量和质量的双重飞跃。企业用好的产品,创造了更多消费者需求,实现自身发展的同时,为社会提供了许多就业机会,直接拉动了内需,一定程度上为经济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创新的产品必定能让企业降低经济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最终必定产生积极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3 提高企业竞争力
培养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能力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企业通过加强培养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能力,能够不断提高产品的质量和科技含量,从整体上有效提升企业自身的创新水平,进而实现企业自身的跨越发展。同时,在自主创新过程中通过科研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可以提升自己的经济实力,从而增强企业在国内和国际上的竞争力。
1.4 促进个人职业生涯发展
当今社会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视人才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强弱,体现出其自身整体技能的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其就业竞争能力、创业能力和发展能力。
2、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能力培养的方法
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并不是凭空产生的,也不是完全独立发展的,它们与人才的其他素质有着密切的联系。从这个意义上讲,创新人才首先是全面发展的人才,是在全面发展的基础上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高度发展的人才。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在培养自身创新能力方面所面临的种种问题都是可以超越的,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2.1 培养创新思维
思维定势是创新的绊脚石。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在企业里基本上没有发言权,或者很难受到重视,所以最容易受到企业或社会以往形成的固定模式所束缚,他们要在有限的空间里培养自身的创新能力,就要跳出以往的条条框框,培养积极正面的心态,勇于向创新精神迈步,要坚信每个人天生都具有创新的能力,只有这样,他们才能真正踏上创新之路。
2.2 培养创新技能
创新能力是可以训练的。创新技能即创新主体行为技巧的能力,包括信息加工能力、运用创新技法的能力、创新成果的表现能力及物化能力等。初级专业技术人员要时刻把创新当作自己的工作任务,把创新当作一种必需的责任来看待,平时应该预留一定的时间让自己做创新性思考,把创新和思考当作工作任务之一。如果有任何的想法和发明念头,即使是不完整、不成熟的,也要勇于提出来和同事或同行讨论其可行性。对已有技术和知识提出异议也是培养创新技能的方法。参与学术论坛的讨论,特别是网络论坛的讨论,互相取长补短,培养创新兴趣和习惯,学会在论坛中发表意见及提问,培养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是培养创新技能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评定制度,是为客观公正评价农业技术实用人才建立的一项新的人才评价制度,纳入全省人才评价体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乡(镇)、村、组等农业生产第一线直接从事农业、畜牧、工程(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水产、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农村实用技术人员。
第四条取得农业实用技术职称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承担相应技术工作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第五条农业实用技术职称按专业技术工作特点分为农业工程、农艺(种植技术)、畜牧(养殖技术)、农牧产品加工、经营服务等五个专业,各专业适用范围如下:
(一)从事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水产、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二)从事技术试验、示范,技术推广、应用等种植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三)从事畜牧(牛、羊、猪、马、驴、骡、兔)、家禽(鸡、鸭、鹅)、蜂和特种经济的饲养管理、畜、禽繁殖,饲料生产与加工,环境保护与动物卫生保健及相关方面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四)从事农牧产品加工技术工作的人员。
(五)从事运输、营销、中介服务行业的农村经纪人才。
上述各专业均加注在相应职称名称之后。如农技师(农业工程)等。
第六条农业实用技术职称的等级设置为:初级、中级、高级。各等级分别对应的技术称号名称如下:
(一)初级:农技推广员、助理农技师。
(二)中级:农技师。
(三)高级:高级农技师。
第七条我省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在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市(州)、县(市、区)人事职改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第八条农业实用技术职称通过评定或认定的方式取得。高级职称通过评定取得;中、初级职称通过认定取得。
第九条国家已建立准入制度和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的专业,不进行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评定。
第十条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热爱本职工作,努力为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评定或认定农业实用技术职称。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认定初级(员)农业实用技术职称:
1.基本了解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项或两项: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项:
①从事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水产等农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能按技能要求基本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的一般技术内容,了解一般农机具或常用设备的主要结构原理,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工作的实际能力
②参与农业技术推广,能在科技人员指导下进行群众性的试验、示范、推广工作。正确记载和整理技术资料。
③了解种植、养殖技术操作规程,能承担规模种植、养殖的技术操作工作。
④种植规模是本村劳动力平均种植规模的1倍以上;或在同等土地条件下,单产超过本村平均水平的30%以上;或在同等条件下单位面积的收益高于本村农户平均水平50%以上。
⑤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能独立承担农牧等产品的运输、营销等工作,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提供信息和中介服务。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①中专毕业,或高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②获得农民技术资格证书(即“绿色证书”)或劳动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即职业资格证书);
③初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④参加区县(市、区)以上部门组织的50学时以上或参加乡(镇)组织的100学时以上的本专业初等技术培训或已被乡(镇)确认为某一专业的示范户且连续两年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认定初级(助理)农业实用技术职称:
1.基本掌握并能在实际工作中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项或两项。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项:
①从事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水产等农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掌握本专业技术工作的主要生产程序和操作技能,能发现并排除一般农机具或常用设备设施的简单故障,具有一般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②在农业技术推广、应用中,向群众传授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和技艺,进行一般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③种植规模是本村劳动力平均种植规模的2倍以上;或在同等土地条件下,单产超过本村平均水平50%及上;或在同等条件下单位面积的收益高于本村农户平均水平1倍以上。
④能因地制宜的提出扩大农业经营规模,提高农业经济效益的建议,帮助农户做好农牧等产品的收购、营运、工作,为群众致富作出一定贡献。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①大专毕业,或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②获得劳动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技术等级证书》(即职业资格证书);
③高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或初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并累计参加区县以上部门组织的100学时以上或参加乡(镇)组织的200学时以上本专业初等技术培训;
④取得初级(员)农业技术称号4年以上;
⑤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乡(镇)农业技术人员初级基础专业知识培训和考试且成绩合格。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认定中级农业实用技术职称:
1.掌握并能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项或两项。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项:
①从事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水产等专业技术工作,掌握本专业技能标准和技术规范,了解本专业相关的先进技术和经验,能正确操作和维护保养较复杂农机具和常用设备,能协助开展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具有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②组织并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应用,能对农户进行有关试验、示范技术和操作技能的辅导,具有采集与处理试验数据的一般知识,能独立撰写单项的技术工作总结。
③结合当地农业经济发展情况,推广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能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本专业技术工作中的某些技术难题,在工作中作出一定成绩。
④种植、养殖、加工等示范大户,近3年家庭人均纯收入不低于当地人均纯收入的3倍以上,并能带动一定数量的农户共同发展,已产生一定规模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⑤在经济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能制定与本地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经营项目规划和产品流通、销售、加工方案,在引进资金,促进流通,加强合作,创建品牌等方面成绩显著。
⑥能指导初级农业技术人员开展本专业技术工作。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①大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或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②获得劳动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师合格证书》(即职业资格证书);
③取得初级(助理)农业技术称号5年以上;
④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乡(镇)农业技术人员中级基础专业知识培训和考试且成绩合格或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培训半年以上取得结业证书;
⑤获得县(市、区)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或被县(市、区)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技术能手、科技状元等荣誉称号;
⑥在县(市、区)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
⑦受县(市、区)政府表彰的示范户、专业户。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评定高级农业实用技术职称:
1.能熟练掌握和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项或两项。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项:
①从事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水产等专业技术工作,熟练掌握本专业生产技术知识和技术要点,独立制定生产计划、技术工作计划或规划,提出技术推广项目,制定技术措施,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指导中、初级农业技术人员工作。
②了解本专业科技发展动态,能倡导开展科学试验,及时引进和推广省内外先进技术,分析解决当地生产及业务工作中的技术难题。
③在种植、养殖、加工等方面有独到的生产、经营方法,近3年家庭人均年收入不低于当地人均收入的5倍以上,并带动周边农户(至少2/3以上农户)共同发展,产生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④能够运用本专业知识和职业经验,独立处理经营活动中的业务问题。能进行经营业务的洽谈、经营合同的起草,具有对专项经济活动进行分析综合的能力。
⑤熟悉农村市场的流通环节,具有熟练的实务操作的技术和技能。有丰富的农业经纪实践经验,熟悉市场行情变化,有较强的创新和开拓能力。
⑥具有承担农业技术实用人才培训施教能力,或具有讲解、传授本专业知识或技能的经历。
⑦能指导中级农业技术人员工作。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①大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或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
②获得劳动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技师合格证书》(即职业资格证书);
③取得中级农业技术称号5年以上;
④获得市(州)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或被市(州)级以上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技术能手、科技状元等荣誉称号;
⑤在市(州)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
⑥受市(州)政府表彰的示范户、专业户等。
第十一条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评(认)定工作由相应评(认)定组织负责。高级职称由高级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中、初级职称分别由中、初级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认定委员会负责认定。高级职称的评定工作每年进行1次,中、初级职称的认定工作每年应不少于2次。
第十二条各级评(认)定委员会的组建应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高级职称评定委员会由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授权各市、州人事职改部门负责组建,报省职改办备案;中、初级职称认定委员会按原农民技术职称管理权限分别由各市(州)和县(市、区)负责组建。
各级评(认)定委员会组成人员,要从取得农业技术职称的农技人员中遴选,并充分考虑其专业覆盖面。评(认)定委员会成员应是熟悉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或具有较高技术职称、公道正派、坚持原则、组织纪律性强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须在15人以上,且必须是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称认定委员会由11-13名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初级职称认定委员会由9-11人组成,其组成人员中具有中级职称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1/2。
第十三条评(认)定农业实用技术职称的程序是:推荐、审核、评(认)定、颁证。
(一)推荐。按照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评(认)定范围和条件,对符合本通知第五、九条规定的人员,由其所在的村委会或相应的专业协会负责推荐并提供相关材料,具体包括个人基本情况、主要业绩、贡献、成果,以及相关的证书、证件、证明等,并由被推荐人所在的乡(镇)政府将有关材料报送县(市、区)人事职改部门;拟评(认)定高、中级职称的,由县(市、区)人事职改部门按行政区域管辖权报送市、州人事职改部门。对暂不具备组建高级职称评定委员会的市、州,其相应的评定工作由省职改办负责委托。
(二)审核。被推荐评(认)定农业实用技术职称的人员,其推荐材料由推荐单位送当地乡(镇)政府审核,经审核材料属实的,由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并负责将有关材料报送相应评(认)定工作部门(机构)。对推荐材料的审核,要重点审核能证明被推荐人主要业绩、贡献、成果的相关材料是否属实,要严格按照标准条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
(三)评定与认定。各级评定委员会应根据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评(认)定的有关规定、要求及评(认)定标准条件,对被推荐人进行考核、评定或认定。具体的评(认)定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以会议形式或现场考评的方式进行。以会议形式进行评(认)定的,必须有2/3以上的评(认)定委会成员出席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超过评(认)定委员会组成人员1/2以上才算通过。以现场考评方式进行评(认)定的,其考评标准须逐条量化,参加现场考评工作的评(认)定委员会成员仍应达到评委会组成人员的2/3以上,并根据现场考评情况对被考评人进行逐项打分,经统分计算出的平均分数达到60分及以上的才算通过。
(四)公示。对按规定程序通过评(认)定相应职称的人员,由人事职改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10天。对在公示期内群众反映的问题,由组建评(认)定组织的部门(机构)进行查实,并由市(州)或县(市、区)人事职改部门按其管理权限,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经公示无异议的,初级职称由县(市、区)人事职改部门行文公布认定结果;高、中级职称由市(州)人事职改部门公布评(认)定结果。
(五)颁证。获得农业实用技术职称的人员,由各级人事职改部门颁发省人事厅统一印制,人事职改部门加盖印章的《四川省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证书》。高、中级职称证书由市、州职改办颁发;初级职称证书由县(市、区)职改办颁发。
第十四条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评定要坚持重实际操作能力、重效益、重业绩、重贡献的原则,要将申报人员所从事产业规模和经济效益作为主要评价依据,将申报人员自身的科技应用能力作为主要评价内容。对有特殊技艺,贡献突出的人才,可不受学历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限制。
第十五条获得农业实用技术职称的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符合评审农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业绩条件的可申报评审相应的农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业绩特别突出的,可由省职改办直接推荐评审高级农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对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高级农业实用技术职称的人员,可推荐参加各类优秀专家的评审选拔。
(三)取得高级农业实用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作为项目第一负责人申报省外专局引进国外人才项目或农业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
(四)受聘在基层单位工作的人员,享有与聘任单位平等签约的权力。
(五)乡镇农业基层服务组织和集体单位在农村招聘农技人员时,优先从具有相应农业技术称号的人员中挑选。
(六)在进入农村人才市场进行人才引进、交流和劳务输出时、优先选拔推荐。
(七)优先与单位或农户签订有偿服务技术承包、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推广合同。
(八)优先参加技术培训、讲座、交流、进修或应邀参加有关学会、协会、研究会的学术活动,或应聘到外地传授技术。
(九)优先获得有关部门提供的学术技术资料、信息等。优先参与农业开发项目和获得贷款。
第十六条获得农业实用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钻研业务和参加业务、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
(二)努力完成业务主管部门布置的技术推广和试验示范任务,带头搞好科学技术普及和技术服务,积极向当地群众传授科学技术,带动当地群众共同致富。
(三)积极提出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为当地领导当好参谋和助手。
第十七条取得农业实用技术职称的人员,应按照国家和省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主动接受各种形式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要统一将这部分人员纳入农村实用人才的培训规划,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积极为他们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第十八条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要对本地区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评(认)定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待进一步完善解决的问题,各市、州人事职改部门要每年定期将本地区取得相应职称的人员总量及相关工作情况书面报省职改办。
第十九条本办法下达后,不再进行农民技术员职称评定工作。四川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四川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原制定的关于农民技术职称评定的有关规定均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原已通过评审取得农民技术职称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持《四川省农民技术职称证书》到当地人事职改部门加注专业类别,或重新换发《四川省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证书》。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各项规定中凡有量化要求的,均含相应规定之最低量化标准。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附件1):初级一式2份,中、高级一式3份,一律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内容要全面、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并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指定位置粘贴本人近期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使用人事部统一印制的评审表或用b5纸双面打印。
(二)《专业技术职务参评资格条件审查表》(附件2):1份,贴于申报材料袋封面。
(三)《申报材料清单》(附件3)1份,贴于申报材料袋封面。
(四)晋升中、高级任职资格者提交论文:1份,a4纸打印,并符合如下要求:独立撰写,代表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内容与本人从事的专业技术岗位相关;评审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字数为3000-5000字,具体要求见附件6。
(五)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份,a4纸打印,其内容为本人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主要工作情况,包括工作重点、承担职责、工作业绩成果和收获等。一般不少于1500字。
(六)本人最高和参评学历、学位证书、现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七)有效期内的外语、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证明、外语、计算机免试申请表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八)身份证复印件1份。
(九)任现职以来发表出版有代表性论文、着作或研究报告等。凡公开发表的作品,应提供原件。属合着的应提供本人完成字数或完成工作量的证明材料。论文复印件可提供发表刊物封面、封二、目录和本人论文内容,着作类可附加相关奖励或认可的文件。
(十)制作证书的近期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1张。
(十一)其他有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要求
1、上述申报材料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制作证书的近期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专业技术职务参评资格条件审查表》、《申报材料清单》外,其他材料按上述顺序、按照原件和复印件两部分材料装订成册(把各种证书原件先固定在a4纸上,然后装订a4纸,参评论文和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与证书复印件装订一册),首页分别附加明细目录,内容填写要准确,字迹要工整,装订要规范。属我公司自行评审的,资格审核后原件退回本人,属委托评审的,评审结束后原件退回本人。
2、申报材料每人限装一袋,并填好《专业技术职务参评资格条件审查表》、《申报材料清单》分别贴在申报材料卷封面上。组卷要求整洁美观,卷内项目内容要符合实际,档案袋要耐用统一。
3、申报评审材料中所需提供的复印件一律由所在单位审核人签字、盖章。
4、出生年月、参加工作年月、入党年月、毕业时间等涉及时间的信息,以××××年××月形式填写(如:1995年5月)。
一、做好当年空余专业技术岗位的核定与使用工作
1.认真核定和使用今年专业技术空余岗位数额,严格按岗位数额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尚未启动之前,各地区、各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与使用仍按照原标准执行。
2.按照“以岗位管理为核心”的要求,核实年各单位空余岗位数额,对符合晋升条件人员进行调查摸底和测算。在此基础上,确定可使用的空余岗位数额,开展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3.以学校为单位,按空余职务岗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无空余岗位的学校不得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4.结合我市学校实际,经上级部门同意,在严格控制数额的情况下,今年无空余岗位的学校可超岗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且参评者必须具备“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学识水平与业务能力突出,并做出显著成绩”的条件。待本单位重新设岗,出现空余岗位时,这部分人员仍须占用本单位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5.加强专业技术岗位的规范管理和科学使用,为事业单位新的岗位设置工作做好各项准备。
二、做好各职务系列评审委员会建设与管理工作
1.按照省、市人社部门部署,认真执行单位推荐、区市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市人社部门审批的程序,严格遴选、保证质量、优化结构,由本地区学术造诣深、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的专家组成评委会库。
按照“本专业、高层次、权威性”的原则,重新组建市教育系统新一届的中学教师、小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实验技术、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教育管理研究等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共34个高、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
结合工作实际,我市教育系统各系列初级评委会不再重新组建,由相应系列、专业的中级评委会代评审。
2.规范评审程序,实行例会申报制度。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在每年组织召开例会前,向市教育局、市人社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报送相关请示材料及电子版。
在接到申请后,由市教育局配合市人社局,负责在教育系统各级各类评委库中抽取评审委员,组成当年的评审委员会。各评委会需严格遵照市人社局规定的评委会例会时间开展工作,组织评审。
3.做好各级各类评委会的日常管理,使评委会具备完成好评审任务的资质。实行评审委员聘任制,积极推进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三、深化职称改革,研究建立量化赋分标准体系,试行量化评审机制
1.进一步探索完善我市教师职务系列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研究、制定新的评价模式、内容、标准和实施办法,试行以教育教学水平、能力业绩和学术成果为综合考核标准的量化评审机制,强化答辩评价环节,提高评审质量。
2.以中学高级教师评委会例会为先导,建立量化赋分体系。由评委会办事机构组织专家,通过对参评人员申报材料的审阅和考察,对参评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水平进行量化赋分和综合评价,以确定申报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水平。综合评价申报人员的能力水平。
3.各地区教育局、各高校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为本地区、本单位的评审委员会制定切实可行的量化赋分标准和执行办法,全面考核参评人员的业务能力、学识水平等,切实提高评审质量。
四、做好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工作
1.工作内容。
当年晋升工作包括: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推荐、参评资格审核和评审工作;市属高校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工作;指导阳大学以聘任代替评审工作;实验技术、高校教育管理研究系列晋升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等项工作;各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审批工作。
2.晋升政策。
(1)推荐晋升各级各类教师、实验技术和高校教育管理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继续执行职称改革经常化以来出台的各职务系列任职条件和相关政策规定。
(2)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和职称外语水平要求不变。中小学教师和其他系列的教育技术(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仍执行教职改〔2010〕1号文件。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免试条件不变。
3.工作安排。
6月,部署工作,开始申报和推荐;
7—8月,进行各级各类人员参评资格审核;
9月,组织答辩,准备各级评委会例会;
9—11月,召开各级各类评委会例会;为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毕业生初聘专业技术职务;
12月,办理审批和证书手续,总结工作。
4.工作要求。
一是,严格晋升规程。要严格按照市人社部门规定的工作规程、评定与审批时间办理晋升事宜,确保当年晋升工作顺利完成。继续执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单位推荐、教育行政部门与人社部门审核、评审委员会例会评审、人社部门审批的晋升程序。任职时间规定如下:
参加国家及全省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合格人员,其任职时间以考试时间为准。
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初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其任职时间以办理时间为准。
经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其任职时间以评委会例会通过时间为准。
为维护职称改革工作的严肃性,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对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放证书和管理证书,是一项涉及专业技术人员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十分严肃的工作。对此,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要从维护安定团结和廉政建设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证书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和纪律,严格发放程序。
二、对通过全国考试取得的资格证书,要认真贯彻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问题的通知》(人办职〔1994〕2号)和《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程序问题的通知》(人职司函〔1995〕7号)精神,按职责分工,严格验收考试结果,严格核定发放范围,认真细致地做好证书发放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
三、执业资格证书的发放,严格按人事部《关于印发〈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5〕6号,有关规定执行。证书由人事部统一印制,各地人事(职改)部门负责核发。
四、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发放,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管理力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每年评审通过的任职资格数额,须经省人事(职改)部门核准。高级任职资格经报省、部级人事(职改)部门审批备案后再发放证书;中、初级任职资格审批备案程序和证书发放办法,由各地区、各部门制定。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证书管理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认真调查,以违纪违法的要严肃查处。对社会上出现的伪造贩卖假证书的,要积极与公安部门配合,予以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