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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女职工是创造人类文明、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支伟大力量。女职工素质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国民素质的整体水平;女职工的作用和积极性的发挥,关系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进程;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本文通过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发展产生,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具体内容和目前存在的问题的描述和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粗浅的看法,呼吁各级政府乃至全社会的重视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问题,进一步加强女工的劳动保护。
关键词: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问题对策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企业职工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和价值准则都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对职工的劳动保护特别是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的不够明确,因而社会上出现了许多对女职工劳动保护不力甚至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案件。我国女职工已占职工总数的近一半,忽视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不仅会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而且会引起社会不安定。它不仅仅是涉及劳动保护的法律问题,而且是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本文就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为什么要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一)女职工身体结构和生理特点需要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和男职工身体结构和生理特点不同,如妇女生长发育机能、生理机能(血液循环、呼吸等机能),对外界环境的反应机能(基础代谢,对高温、寒冷等条件的承受机能)与男子不同,体力一般比男职工差,特别是女职工“四期”有特殊的生理变化现象,所以女职工对工业生产过程中的有毒有害因素一般比男职工敏感性强,如对一些毒物特别是脂溶性毒物女性吸收力高于男性。另外高噪音环境、剧烈振动、放射性物质等都能对女性生殖器和生殖机能产生有害影响。因此要做好和加强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避免和减少劳动生产过程给女职工带来的危害,更好地发挥女职工的生力军作用。
(二)对妇女的特殊劳动保护,关系到我国下一代健康体质的延续
女职工担负着抚养下一代的重任,在工作中如果不重视劳动保护,不但损害女职工的健康,而且会影响下一代的健康。如持久的立位兼负重作业,使腹压增高,骨盆肌肉、韧带松驰,引起子宫脱垂;未成年女工持久立位作业或步行,并伴有重体力劳动时,将影响骨盆的正常发育,引起骨盆狭窄或发生扁平骨盆;有些毒物可引起月经障碍,妨碍胎儿的正常发育引起流产、早产、死胎等;处于哺乳期女工,某些毒物进入体内后,可随乳汁分泌排出,以致婴儿发育不良,患病率增高等。因此女职工特殊保护工作关系到我国下一代人口素质,是优生优育的重要保证。
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具体内容
对女职工实行劳动保护,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一项法律制度。我国根据宪法保护妇女的原则,为了保护妇女在劳动中的特殊权益,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过一些行政文件,指导各地加强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也过一些规定。各单位根据这些规定,也制定了不少措施保护女工的特殊权益,建立了一些女工保护制度。近年来,在加强我国劳动法制的建设过程中,女工劳动保护的法律保障受到重视。国务院于1988年7月21日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于同年9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建国以来第一个正式实施的妇女劳动保护法规。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这个规定,陆续制定了一些条例和办法,使我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有了较为明确的法律依据。1995年1月1日开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章专章规范了女职工的特殊保护。1990年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对女职工在劳动保护方面作出了具体的特殊的保护规定。
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基本任务是防止职业有害因素对女职工的健康及生殖机能的不良影响,保护女职工健康并能繁育健康的下一代。具体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无害女性生理机能的工作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矿山井下、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作业。”
女职工“四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如下:
(1)经期: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孕期: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放射性物质超量,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第Ⅲ㈩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高处作业等。
(3)哺乳期: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铣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已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第Ⅲ㈩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作业场所空气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做好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劳动保护
1、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决劳动合同。
2、女职工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及以上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3、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三、目前我国企业执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我国法律对女职工特殊保护作了规定,但是在现实中,能够真正做到依法履行法律对女职工的保护却并不是一件易事。近年来,女职工特殊劳动权益受损的事件不断见诸报端。全国总工会女工部的一项权威调查也显示,女职工劳动卫生、职业安全及健康保健问题堪忧。突出问题有:
1、女职工“四期”得不到保护。2003年10月,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牵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的一次《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抽样调查显示,我国有78.5%的妇女在经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40.1%的妇女在孕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25.6%的妇女在哺乳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甚至经期还在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三级强度的体力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还要上夜班等。一些非公有制企业则大多不承担女职工孕期保护。有的企业干脆就在合同上明确规定,女职工在聘用期间不得怀孕生育。宁波市女职工委员会曾对31家非公有企业的调查数据表明,31家企业有13家企业女职工怀孕不能报销定期产前检查费,9家企业从来未进行过妇科病检查,9家企业规定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仍要做夜班或加班加点,且没有安排1小时的工作休息时间,许多企业也没有按规定执行哺乳期待遇。
2、女职工产假待遇难以落实。大多数非公有制企业则根本不参加生育保险,也不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因此女职工不仅产假工资无保障,生育费用得不到报销,甚至连哺乳时间都没有,或者将哺乳时间累计从工资中扣除。
3、一些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劳动卫生、职业安全状况令人担忧。女职工长期在有毒有害的环境中工作,尘、毒、噪音严重超标;因急性中毒、爆炸、火灾等造成女工死亡或致残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女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分析存在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点:
1、法律不健全。从法律上来讲,我国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是有法可依的。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所有制结构的变化,在现实中,侵犯女职工权益的现象有越来越严重的趋势。加上法律、法规规定的尚不尽人意,而且有些规定又滞后于社会形势的发展,致使在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出现漏洞,也给在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出现了“无法可依”的局面。
2、制度不健全。目前,在我国许多企业均没有健全建立女职工劳动保护机构,也没有建立相应的制度,尽管各地都设有妇联,但能够到此投诉伸冤、请求法律援助和保护的毕竟是少数,由于妇联的职能限制,在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她们有时也是束手无策。尽管《劳动法》也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但仲裁机构对这类案件受理和裁决一般都有从企业利益着想,甚至受到非法干预,即使诉讼到法院,处理结果往往也有不尽人意。更有甚者,有的单位在女职工诉诸法律时,采取的措施是处分、开除甚至诋毁名誉,进行人身攻击,严重地侵犯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3、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封建宗法制度对妇女的毒害可谓根深蒂固,男尊女卑的思想不仅存在于男人的脑海中,也存在于女性的心灵里。很多女职工当自身的特殊保护权益受到侵犯时,她们宁可自己受气,也不愿意诉诸法律,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
四、维护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对策
(一)加快女职工特殊保护法律法规立法步伐
女职工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大多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出台的,法律法规的滞后不能涵盖现实的情况,法律缺乏可操作性和明确具体的规定,导致运用同一法规,因认识上的不一致而执法上的不统一。如“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理解上不难,但操作上、执行上就比较困难。企业给职工换岗位,岗位不同待遇不同,不同意换岗位,协商不成给点补偿就可以解除合同,因为怀孕就变换岗位的理由不能成立,这对女职工的保护明显不利。这就要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要有个细则,或是对其条款进行修改、补充。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中的一些条款已经不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要求,内容和措施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在执行中有一定的问题。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产假工资照发”等条款,由于工资制度的改革,工资结构的调整,“基本工资”的概念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基本工资,且差距较大,执行中问题不少。因而急需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步伐。
(二)建立有效的维权机制,从制度上保证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得到落实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是一项系统性工作,涉及资金、设施、管理等方方面面,其贯彻落实需要各级政府各个部门、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共同关心和努力。要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门机构,使女职工劳动保护做到有章可循,伸冤有门。建立专门的咨询监督部门,督查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使侵犯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的人和企业没有生存之地;建立仲裁机构和妇女“维权法庭”,专门受理裁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案件,将这类案件区别于其他民事行政案件。
各级行政及工会要同心协力,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维权机制。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与职代会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结合起来,与企业实行的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结合起来,与行政安全生产结合起来,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结合起来,建立起有效配套、相互制约、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企业维护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机制。同时,应配备一支不仅有事业心,有为女职工服务的热情和奉献精神,还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专业知识的德才兼备的女工干部队伍,使广大工会女工干部敢于维权,善于维权,真正成为维护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代表者。
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的行政部门,应加强劳动监察的力度,实现源头维权。在鉴证劳动合同的同时,纠正在合同期限、劳动权益、解除条件等方面侵害女职工利益的约定和条款;在审查集体合同的同时,重点审核有关企业女职工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卫生保健、保险福利等内容;加强劳动用工年检制度,对企业女职工超强、超时劳动,违反男女同工同酬及在孕、产、哺乳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各级妇联要明确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妇联组织的职责,积极了解所在市(县)、区企业的规章制度,了解企业有关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情况,必要时要参与企业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从制度、规范上、从企业的行为上实现维权。
发挥社区作用,共同关心女职工。随着改革的深化,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化,如何保证闲散在社区的下岗、协保人员的特殊劳动保护,成为企业工作的难点。为此,呼吁动员社区力量,发挥社区作用,共同关心下岗、协保人员的特殊劳动保护,使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得到真正落实。
(三)增强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
广大女职工应立足本职,努力工作,以自己无可挑剔的业绩,赢得自信,赢得他人的尊敬。要加强学习,特别是认真学习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增强执法守法的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当自身合法利益受到侵犯时,大胆挣脱束缚自己的封建枷锁,拿起法律利器捍卫自己。
总之,女职工是劳动者中的特殊群体,法律上对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是由女职工身体条件和所负担的任务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有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民族优秀体质的延续。为此,本文呼吁各级政府及至全社会共同重视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问题,进一步加强女工的劳动保护。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男女同工同酬。《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2)男女就业平等,企业招工时不得歧视妇女。《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3)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劳动强度的劳动。《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根据<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4)根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禁止安排妇女从事矿山井下、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近日,由山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王晓明和山西省总工会副主席、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王荣带队的《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组到我区罗克佳华工业有限公司工会进行专题调研,太原市总工会副主席郎学军、高新区党工委委员、总工会主席刘建刚陪同调研。调研组一行在企业与企业负责人、工会主席、人力资源主管、职工代表等进行了座谈,听取了非公企业一线女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2019年,《条例(草案)》开始起草,2019年3月30日,《条例(草案)》走上立法程序,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初审,今年年内将进行二审。
《条例(草案)》走上立法程序将女性公务员、农民工纳入保障范围
《条例(草案)》明确以保障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为立法宗旨,女职工的范围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及其监督管理,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女性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包括女农民工在内,均适用本条例。
合同不得有限制结婚生育内容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或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
女职工有痛经病史,每月可享受至少1天带薪休息
用人单位对从事国家规定的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经期经本人提出,应当暂时调整安排合适工作。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经期给予至少一天的带薪休息。从事连续4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女职工,在经期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视具体情况安排工间休息。
孕期可调整岗位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给予以下劳动保护: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视为劳动时间;有定额劳动量的,应当相应减轻劳动量;因怀孕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应当根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怀孕7个月以上,经本人申请、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需要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准予休息;休息期间的待遇按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以及孕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每天给予一小时工间休息;有定额劳动量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和晋级、评奖不受影响。
产假可休98天以上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比旧条例中增加了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假按规定顺延,配偶享受带薪护理假20天。
流产按月份也可享受产假
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满3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30天;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产假98天。
节育手术也可享受一定假期
女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节育、绝育或复通手术的,按规定给予一定假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或者由用人单位支付。
产假期满,单位给予一周适应时间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至少一周的适应时间,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需要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准予休息;休息期间待遇按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满一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用人单位和女职工协商确定。
生育津贴从生育保险中支付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的标准,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
婴儿未满一周岁不得延长劳动时间
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女职工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和因哺乳而往返于途中的时间,视为劳动时间,减少相应的劳动量。婴儿满一周岁后,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用人单位可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其他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单位建立卫生室一室多用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需要,按照规定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妥善解决从事流动性或者分散性工作的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等方面的困难。
每月卫生费不低于30元
用人单位应当给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0元的卫生费或者相当价值的卫生用品;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从公用经费中列支。
每年进行两癌筛查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至少为女职工安排一次妇科检查,有条件的为女职工安排乳腺癌、宫颈癌筛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女职工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女职工本人。
关键词:女职工;特殊保护;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01-00-01
陕西蒲白实业公司南井头矿社区是随着企业政策性破产2002年4月组建成立的社区,主要负责南井头矿职工家属的生活后勤服务及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由朝阳小区、老家属区、城濠沟组成,服务住户约706 余户。作为后勤管理服务单位,如何使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合法的保护,发挥女职工在后勤服务工作半边天的作用,是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
一、我国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立法概况
在法律层面上,我国已经建立起内容比较全面、标准比较高、体系比较完善的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修改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亮点 为,《特别规定》正文共计16条,附录4条,涵盖了女职工“四期”保护、生育待遇、禁忌劳动范围、法律责任等内容。相对于1988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特别规定》扩大了适用范围,增加了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单位和个人,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包括女农民工。调整了禁忌劳动范围,把原劳动部1990年制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由部颁规章提高到行政法规层次;规范了产假待遇,产假从90天延长至98天,实现产假与国际相关公约接轨,明确了女职工流产产假和产假期间待遇、生育或流产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支付单位等,特别是对是否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期间待遇和相关费用支出分别作了明确规定;完善了监督管理体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特别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化了用人单位的责任义务,明确了对用人单位违反《特别规定》行为的处罚。
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的现状
法定的权利不等于已经享受到的权利,在”以发展经济为中心”的口号下性别意识被日益地淡化,除了公务员和国家干部身份的女职工特殊保护权能够实现以外,其他部门的大部分女职工,特别是女工人,事实上并没有完全享受到法律赋予的特殊保护权利。
(一)妇女就业问题得不到保障。为规避对女职工特殊保护的规定,用人单位干脆不招女职工。不少用人单位为避免”性别亏损”和减少成本,招工时公开不招女性,或把女性作为被招收男性的一种配额来招收。为规避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不少用人单位在招工时有意避开女职工的生育期,或只招25岁以下的女性,或签订劳动合同时避开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或生育前即被终止劳动合同(导致不少女性25岁便进入失业队伍)或只招已经结了婚生了小孩的女职工。为了保住工作,有的女职工在青春期不敢谈恋爱,在生育期不敢怀孕,或怀了孕就偷偷地做流产手术,更不敢生小孩。
(二)劳动保护条件差,卫生保健条件缺乏《特别规定》对女职工的工作别是“四期”中的劳动保护作了专门规定,严格而具体。但是,一些企业经营者唯利是图,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对生产条件的改善十分消极,导致女职工长期工作在强噪音、重污染的环境里,身心健康受到极大损害。少数企业违反污染规定,擅自安排女职工在经期内从事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有的企业不给女职工配发必需劳动保护用品,导致女职工急慢性中毒或引发职业病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危及女职工的生命健康。
(三)救济制度不完善。女职工特殊保护法律法规中的救济途径和方式多是以行政为主导,制裁形式多为”责令改正”“行政处罚”和“罚款”之规,如果说在计划经济时代行政制裁会发挥很大作用的话,那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制裁的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都表现出了很大的局限性,惩治的有效性和力度也会大打折扣。何况行政权和司法权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权力,用行政救济替代司法救济,其结果往往是权利的难于实现,甚至是权利的虚设。而对于个人权利的实现而言,更需要的是司法意义上的救济。
针对上述问题,就如何加强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提出如下对策:1、加强女职工自身建设,提高女职工就业能力。造成女性就业率低下的首要原因是女职工自身文化素质的不高。因而当前首要任务是要提高女性劳动者个人素质。对于那些地处偏远落后的地区,要加大女性教育的宣传工作。努力提高女童的就业、升学率,给予必要的经济扶持,以减少甚至杜绝女童辍学现象的发生。而在发达地区,要建立起专门的女性职业培训机构和终生教育体系。服务于女性,为其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就业培训等。通过有计划有针对的培训工作,提高女性的就业层次和发展空间;另一方面,要加强女性自身的法律意识,认识到维护自身权益的必要性和重要性。2、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促进女工工作环境的改善。宣传企业为改善劳动环境所做的努力,树立关心职工安全和健康权益的典型,引导企业以先进典型为榜样,加速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惩处危害劳动者身心健康的劳动用工行为,督促企业改善劳动安全条件。加强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能力,发挥其作用;在职工中普及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知识,提升广大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控意识和能力。3、进一步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对于劳动合同的管理,各级劳动部门要不断加强重视。规范好劳动关系的建立、终止和解除行为。督促各企业和其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女职工的各项劳动权益。与此同时,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认真开展各项巡查、监督、举报和劳动年检等有关劳动保护的工作。若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立即查处和纠正。对于强迫女职工超时超强度劳动、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对女职工不实行“四期”特殊保护等行为要列为重点查处对象。
面对充满希望的新世纪,面对入世后的新挑战,全社会都应当关注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把它作为一项社会责任来狠抓落实,切实保障妇女的各项权益任重而道远。我们要在党的十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在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努力下,不断探索,与时俱进,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女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全面推动企业和社会的健康和谐发展,开创妇女维权的新局面。
参考文献:
[1]潘锦棠;北京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调查分析[J];北京社会科学;2005年01期
[2]刘永;身体器官 男女有别[J];百科知识;2005年12期
关键词:女职工;用工单位;劳动保护
2012年4月28《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历史上的一件大事,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中国有一亿多女职工,她们的劳动保护工作不仅联系着经济的发展,影响着社会的稳定,还与国家未来人口素质的提升息息相关。它是经济生产的安全保障,是推进企业健康发展的不竭动力,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
近年来,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在整体上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在某些方面,仍旧存在着许多不容乐观的问题。第一,不同行业之间,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开展的水平参差不齐。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在女职劳动保护方面的工作成绩卓著。女工组织健全,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都较为规范。而非公有制经济企业,签署劳动合同条款时,多数是重义务轻权利,在涉及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常常轻描淡写,甚至只字不提;第二,用工单位为了规避责任,不愿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也不依法认真履行。拒招或者变相婉拒女性求职者应聘。一些投机企业在制定招聘要求时,有意规避女求职者的生育年龄阶段,推卸原本对女工特殊保护的应尽职责;第三,女职工薪酬低,劳动工时长,用工单位经常强迫女职工长期超时、超负荷生产,千方百计克扣加班费。不严格依法对孕、产期女职工给予应有的照顾,孕、产期工资明显“缩水”,产假时间被打折扣、患病女职工药费得不到报销等等问题;四,女职工人身权利受到侵犯,人格缺乏保障,工作少有疏漏,除去经济处罚以外,还可能遭遇冷暴力、人身攻击甚至殴打谩骂。女职工被扣押证件、搜身、翻包、下跪等事件屡见报端。
当前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出现的这些问题,究其原因,我认为主要来自如下几个方面:首先,用工单位决策层的认识不到位。雇主对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缺少应有的重视, 唯利是图,鼠目寸光,不关心女职工生产安全和身心健康,把用于女职工劳动保护上的投入视作“浪费”。这种错误的认识是导致许多非公有制企业,肆意践踏女职工基本权益的罪魁祸首;其次,女职工文化水平低,维权意识差。为数不少的女职工自身法律意识淡漠,根本不知道自身拥有哪些特殊权益,对她们来说,维权根本就无从谈起,当自身的权益被侵犯时,她们还蒙在鼓里,浑然不知;一些一知半解的女工,在主张自身权利的时候,误打误撞,申诉之路也是异常坎坷,充满艰辛;还有一些女工尽管受过较好的教育,对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心知肚明,但是因为忌惮丢失饭碗,而不得不忍气吞声;最后,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用工单位的女工组织对侵犯女工权益的行为监管不到位、惩罚力度不够,缺乏应有的震慑力,企业违法成本过低。用人单位内部的监管形同虚设,外部监管的劳动、安监、妇联等相关部门又执法不力。工会女工组织在用人单位没有独立身份和地位,受制于企业,不具有权威, 解决此类问题一贯是采用小心翼翼协商的做法,地位不对等,收效甚微。
基于以上的分析, 笔者尝试对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未来发展提出一下对策:第一,大力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教育。一方面,可以使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深入民心,家喻户晓。让女职工对自己拥有的合法权益耳熟能详,烂熟于心,并敢于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尊严和权利。另一方面,又能让用人单位的管理者知法、懂法、守法,认真贯彻、切实履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呼吁地方政府在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细则时,为有效规范约束企业的用工行为,摈除性别歧视,在全面性和可操作性上做更深入的考量。让全社会认识到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重大意义;第二,大力弘扬女工奉献精神,让尊重劳动、关爱女性成为风尚,将女职工用工单位生育津贴补偿落到实处。彻底改变一些企业把招聘女工视作“性别亏损”的错误认识,真正地把保障女职工人权的工作落到实处。尽量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组织的岗位责任与工作内容,杜绝推诿、扯皮、踢皮球现象的滋生。力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相应条款中作出承诺:同工同酬、不得随意安排《规定》禁忌的工作;第三,尽快加强非公有制用工单位女工组织建设, 逐步确立该组织在企业中的独立地位,让女工组织在事关女职工重大权益问题上不再仰人鼻息、看企业脸色,真正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为女工代言。建立女工劳动保护工作长效机制,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者的自身建设,转变女工工作漫不经心的旧有作风,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第四,建立女职工培训制度并逐步巩固、完善,倡导女职工积极参加进修,为自身充电,帮助她们确立终身学习的人生理念,学会利用先进的科技和网络资源更新知识,提升技能,增强本领,全面提高就业能力;第五,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全社会的鼎立支持。要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发展修改、完善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努力实现医疗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制度与女工劳动保护相关制度无缝对接。同时,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和社会化维权机制,探索群众性法律监管的方式,成立相应的组织或监管团体,与现行的司法、行政、舆论等多种监督方式互相配合、补充。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完善,不该是标语式的概念,而是要体充分现时代特征,与国际接轨,努力使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水平与我们社会主义经济大国的地位相适应。
“十二五”规划的稳步实施,为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崭新机遇,同时也对工会女工组织的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让我们共襄盛举,众志成城,在全面构建和谐社会,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的伟大征程中,将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推上更高的台阶。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