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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保护企业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名称。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核准登记企业名称。
超越权限核准的企业名称应当予以纠正。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含有同级行政区划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第二章企业名称
第六条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第八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第九条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第十一条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级别行政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第十二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一)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二)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第十三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一)国务院批准的;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第十四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
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十五条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第十六条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
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
第十七条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
第十八条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三)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第十九条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上述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第二十条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第三章企业名称的登记注册
第二十一条企业营业执照上只准标明一个企业名称。
第二十二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
设立其他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第二十三条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全体出资人、合伙人、合作者(以下统称投资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人,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应当载明企业的名称(可以载明备选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投资额和投资比例、授权委托意见(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人姓名、权限和期限),并由全体投资人签名盖章。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上应当粘贴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场对申请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予以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按照《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申请企业设立登记,已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设立企业名称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未能提交审批文件的,登记机关不得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登记注册。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与企业登记注册不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的,登记机关应当自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登记情况送核准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企业变更名称,应当向其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企业申请变更的名称,属登记机关管辖的,由登记机关直接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申请变更的名称,不属登记机关管辖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
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30日内,企业应当申请办理其分支机构名称的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企业登记和企业名称核准不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对企业拟变更的名称进行初审,并向有名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
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上应当载明原企业名称、拟变更的企业名称(备选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企业登记机关的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有名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后,应在5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登记机关应当在核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登记情况送核准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和公司名称变更核准的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第二十九条企业被撤销有关业务经营权,而其名称又表明了该项业务时,企业应当在被撤销该项业务经营权之日起1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等登记事项。
第三十条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如其名称是经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登记机关应当将核准注销登记情况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送核准该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一)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二)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三)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四)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三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档案。
第三十三条《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及企业名称核准登记表格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四条外国(地区)企业名称,依据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协定、条约等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四章企业名称的使用
第三十五条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在有效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企业变更名称,在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前,不得使用《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上核准变更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得转让。
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当在住所处标明企业名称。
第三十七条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信笺所使用的企业名称,应当与其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
第三十八条法律文书使用企业名称,应当与该企业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
第三十九条企业使用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争议处理
第四十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在本机关管辖地域内从事活动的企业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
第四十二条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三条企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名称争议时,应当向核准他人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明;
(三)举证材料;
(四)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署并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情况、名称争议事实及理由、请求事项等内容。
委托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资格证明。
第四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企业名称争议后,应当按以下程序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
(一)查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情况;
(二)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争议的情况;
(三)将有关名称争议情况书面告知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1个月内对争议问题提交书面意见;
(四)依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原则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以下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名称,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本办法办理:
(一)企业集团的名称,其构成为:行政区划+字号+行业+“集团”字样;
(二)其他按规定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组织的名称。
第四十六条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和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发标准格式文本,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标准格式文本印制。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4年7月1日起施行。
在我国企业名称主要是指企业设立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名称,所说的企业包括公司法人、非公司法人、合伙企业以及个人独资企业等。企业名称的构成根据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规定由行政区划、商号、组织形式等部分构成。目前我国使用较为广泛的是商号,商号广义上即是企业名称,但是狭义上来说仅指企业名称中的字号部分。企业名称权是企业对其登记注册的名称享有的权利。
二、企业名称及权利的特征
第一,企业名称是由文字组成,经依法登记的。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名称必须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由文字组成,由行政区划、商号、组织形式及行业等部分组成。只有符合法律法规关于企业名称的要件同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登记在册的才是合法有效的企业名称,企业才能用其来代表企业对外进行商事活动,
第二,企业名称是区别于其他企业的一种商事标记。这也是作为商事标记的企业名称最主要的功能和特征。企业名称是企业外化的标识,企业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进行诉讼、为商事行为均要以其登记的企业名称代表企业,最显著的就是企业要刻有自己的公章。
第三,企业名称是能够积累的无形财产。企业名称对于其名称的使用可以使得企业名称所代表的企业在市场中积累大量的商誉,使得企业能够占有与其成比例的市场份额,这是企业名称积累无形财产最重要的途径,企业名称的财产性具有巨大潜力,一旦受到侵害后果不堪设想,而且其影响程度也不低于对商标的侵害,这都是由于企业名称权的财产性所引起。
第四,企业名称具有可转让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名称必须与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一同进行转让,并且受让的主体只能是一个,且转让方不得再继续使用该企业名称,这也是转让的限制。
第五,企业名称没有法定终止年限且具有唯一性。企业名称是随企业主体地位的存续而存续的,一旦其登记注册的企业不存在,除转让外,企业名称也无从依附。因此只要企业存在即有企业名称,其实没有法定的终止年限的,且根据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规定企业只能有一个企业名称(简称不属于此)。
三、企业名称权的知识产权属性
国际上有关知识产权的公约已经将企业名称权明确定义为知识产权,《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在其第一条就将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名称和标记明文规定划进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中,再者《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如前文所述将企业名称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畴,也正因如此,各国都越来越重视采用知识产权对不断扩展的对象类型进行保护,目前也有相当一部分国家逐渐了解到企业名称权保护的重要意义,颁布了专门调整企业名称权利的法律法规以保护其国内企业的名称权。
(一)企业名称权不属于法人人格权
有很多学者认为企业名称权是企业人格权的一部分,因为企业名称权是法律赋予企业本身固有的权利,它作为企业的称呼对外代表企业,任何合法企业都必须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否则无法参与商事活动,即企业名称权是企业具有独立市场主体地位所必需的权利之一,企业的存在是企业名称权的基础,不同的企业因具有不同的企业名称得以区分,没有企业名称权利人对于企业名称使用、转让等各项权利,企业将无法从事营业活动,因此有些学者认为企业名称权具有民法上人格权的属性。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享有人格权,人格权是依附于自然人的人身权利,但是没有规定企业享有与自然人相同的人格权。我国虽然有法人人格权的规定,但是法人是法律拟定的主体,法人人格权是法人财产权的一部分,实质上是财产权利。因此在其本质上,法人不过是人格化的资本,而法人所谓的“人格”不过是被用作区分或者辨认团体有无民法上独立财产主体地位的纯法律技术工具而已。因此,此法人的“人格”,非《民法》中自然人的“人格”,二者具有本质的区别。
虽然在我国《民法通则》中也确实将企业名称权的相关原则性规定归入了人身权这一章节。从《民法通则》的立法本意可以看出,企业名称权的侵害与救济的内容与公民的姓名权有相同之处。但从实践上来看,企业名称与公民的姓名的使用与相关权利的保护有较大差别。首先在取得方式上来看,企业名称权是经过企业名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的即依法取得,公民姓名无需经过法定程序,登记户口等也只是出于确认及权利保护的目的。其次是关于企业名称及自然人姓名的内容,企业名称必须要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能够登记的要件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范,相较之而言公民的姓名一般按照意思自治,国家不予干涉,法律限制性的规定较少,例如现在可以不随父母亲的姓氏等放宽政策。再次由于企业名称权是具有地域性特点的权利,在登记时是不得与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而公民的姓名不会因为重名而不能登记户口。在数量上来看,在我国及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法律规定中,企业只准登记使用一个名称,而公民的姓名虽然只能有一个但如笔名、网名等涉及公民权益的国家仍予以保护。最后在对名称权与姓名权侵害的形态上也不尽相同。姓名权的侵害形态有冒充他人、不正当使用他人姓名、干涉姓名权的行使等。而企业名称权的侵害形态除假冒与姓名权相同外,还有一些自己独特的形态。综上所述,虽然我国的《民法通则》把企业名称权归入了法人的人身权,但从企业名称权的法律属性上看,企业名称权是虽有人身属性但不具有人格权属性的权利,而应该属于财产权的范畴。
(二)企业名称权的财产权属性
企业名称权只有被视为是一项财产权利,权利人才能对企业名称进行使用,亦可以进行转让,通过使用积累信誉等可能是无法准确估量的无形财产,因此企业名称能够为企业创造一定的经济效益,而有时这种经济利益很多情况下十分巨大。笔者认为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财产权,因为知识产权不同于一切物权、债权等基于有体物上的权利,其客体是不同于有形物的,是具有内在价值和使用价值、不占有空间的权利,正是企业名称权具有的无形财产的特点才将其与其他一切有形财产权利区分开,但是知识产权一向并不是无形财产权的全部,无形财产权常见的还包括知识产权、市场经营自由权、股权、票据权利、信托财产权、政府特许权等,关于企业名称权前文中笔者论述了是企业对自己通过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后的名称享有的权利,权利客体是企业名称,从列举的无形财产权分类中来看,其不属于股票、票据、信托财产等,作为无形财产,其积累财产的手段方式也不同,企业名称是一种商业标记,类似于商标、商号。
最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保护企业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名称。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
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核准登记企业名称。
超越权限核准的企业名称应当予以纠正。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含有同级行政区划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第二章 企业名称
第六条 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第八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第九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第十一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级别行政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一)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二)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第十三条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一)国务院批准的;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
(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规定的。
第十四条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
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十五条 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第十六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
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
第十七条 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
第十八条 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三)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第十九条 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上述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第二十条 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第三章 企业名称的登记注册
第二十一条 企业营业执照上只准标明一个企业名称。
第二十二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
设立其他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第二十三条 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全体出资人、合伙人、合作者(以下统称投资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人,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企业的名称(可以载明备选名称)、地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及出资额等内容;
(二)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的证明;
(三)代表或者人的资格证明;
(四)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申请企业设立登记,已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设立企业名称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未能提交审批文件的,登记机关不得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登记注册。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与企业登记注册不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的,登记机关应当自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登记情况送核准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变更名称,应当向其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企业申请变更的名称,属登记机关管辖的,由登记机关直接办理变更登记。如果企业原名称是经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核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登记情况送核准原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企业申请变更的名称,不属登记机关管辖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
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30日内,企业应当申请办理其分支机构名称的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 企业申请变更的名称,不属登记机关管辖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1)企业变更名称的书面申请;
(2)企业章程;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其他有关文件。
(二)登记机关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1)本机关对企业拟变更名称的审查意见;
(2)上款所列文件,其中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当加盖登记机关印章。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的企业名称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四)登记机关收到《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后,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对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企业变更名称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未能提交审批文件的,不得以《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核准的企业名称办理变更登记。
(五)登记机关应当在核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登记情况送核准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核准的企业名称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自动失效。
第二十九条 企业被撤销有关业务经营权,而其名称又表明了该项业务时,企业应当在被撤销该项业务经营权之日起1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等登记事项。
第三十条 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如其名称是经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登记机关应当将核准注销登记情况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送核准该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一)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二)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三)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四)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三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档案。
第三十三条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及企业名称核准登记表格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四条 外国(地区)企业名称,依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停止受理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在中国境内的登记注册。原已核发的《企业名称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延期。
第四章 企业名称的使用
第三十五条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企业变更名称,在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前,不得使用《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上核准变更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得转让。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住所处标明企业名称。
第三十七条 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信笺、产品或者其包装等使用的企业名称,应当与其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
第三十八条 法律文书使用企业名称,应当与该企业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
第三十九条 企业使用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争议处理
第四十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在本机关管辖地域内从事活动的企业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项处理。
第四十三条 企业的产品或者其包装等使用的企业名称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处理。
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信笺使用的企业名称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处理。
第四十四条 其他未按登记注册企业名称使用,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并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处理。
第四十五条 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六条 企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名称争议时,应当向核准他人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署并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情况、名称争议事实及理由、请求事项等内容。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明。
(三)举证材料。
(四)其他有关材料。
委托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资格证明。
第四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企业名称争议后,应当按以下程序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
(一)查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情况;
(二)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争议的情况;
(三)将有关名称争议情况书面告知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1个月内对争议问题提交书面意见;
(四)依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原则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以下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名称,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本办法办理:
(一)企业集团的名称,其构成为:行政区划+字号+行业+集团字样;
(二)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
(三)其他按规定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组织的名称。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1〕第309号)、《关于执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工商企字〔1992〕第283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152号)同时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其他文件中有关企业名称的规定,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本办法抵触的,同时失效。
企业名称登记的程序企业名称的登记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特殊程序是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程序,将在下一问题中详细介绍。
企业名称登记的一般程序是指企业名称作为企业登记注册的一个法定登记事项,通过企业提出的企业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申请来实现企业名称的登记注册的程序。
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企业在申请登记注册前必须经特殊程序将名称登记注册外,其他企业均可以直接通过一般程序进行企业名称的登记。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确定拟设立企业的名称或拟变更使用的企业名称,并填写《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和《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连同企业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有关材料一起报送登记主管机关受理。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经审查,依法核准登记注册并颁发或换发营业执照后,企业名称登记同时完成。
新设立的企业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如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其申请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与企业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确定的设立登记主管机关不一致时,企业应按特殊程序行先向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经核准后,再行向企业设立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企业设立登记。
【关键词】企业名称 英译现状分析 翻译原则 翻译对策
一、引语
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加快了更多企业走向世界。企业名称是企业的第一名片。因此,准确、优雅的企业名称英译在国际市场上的地位不容小觑。得当的企业译名能够帮助企业在国际市场上更好的发展。人们对陌生企业的态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对该企业的第一印象,因此在英译企业名称时要考虑到与之相关的综合因素,遵循一定的翻译方法和原则,争取找到一种或几种恰当的,能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发展空间最广化的翻译方法。
目前学界对企业名称的翻译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首先,从顺应论视角来研究企业名称的翻译方法,如任朝旺的(2007)、左雅莲(2009)、詹才琴(2013)等。其次,从翻译企业名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翻译对策视角来探讨企业名称英译,如杨全红(1998)、黄积达(1997)、余清萍(2003;2005)、杨昌蓉(2007)、陈东的(2008)等分析公司名称在翻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企业名称翻译的技巧。
二、企业名称概述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其他法律行为时,用以表明不同于他人的标志,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行政区划名称是指企业所在地县以上的行政区划的名称,不包括乡、镇和其他地域名称;字号是一个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重要标志,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行业或经营特点是企业根据自己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确定的,往往能够具体反映企业生产、经营和服务的范围、方式或者特点;组织形式是企业的组织结构或责任形式,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以衢州地区企业“衢州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衢州市祥宏机械制造厂”和 “衢州宇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三个企业名称为例:衢州是企业注册地址;双胞胎、祥宏、宇安是企业专名;饲料、机械、环保是企业生产对象或经营范围;有限公司、制造厂则是表明企业的性质。企业名称是企业商业身份的象征,也是企业资产的象征。
恰当英译企业名称的前提是要了解企业名称的特点,只有充分、正确理解翻译对象,才能使企业名称英译忠实于企业的实际情况,也使企业名称英译达到通顺、美观的效果。
三、衢州地区企业名称英译现状
在全球化背景下,衢州地区企业也紧锣密鼓地加快国际化的脚步,纷纷将企业名称配上洋气的英文。得当、优美的企业英译名确实能够加快公司的国际化进程。然而,实地考察衢州当地企业之后,发现衢州地区企业名称英译存在诸多不规范、乱译和错译的现象。
1.英译名称中缺乏大小写之分。衢州地区企业名称英译中,大小写不分这一现象随处可见,十分普遍,这显然是不规范的英译。如:
(1)浙江圣效化学品有限公司―ZHE JIANG SHENG XIAO Co.,LTD.
(2)浙江同庆电子有限公司―ZHE JIANG TONG QING ELECTRIC Co.,LTD.
(3)衢州市凡星有限公司―QU ZHOU FAN XING Co.,LTD.
(4) 浙江铭座广告有限公司――ZHE JIANG MING ZUO ADVERTISEMENT Co.,LTD.
(5) 浙江柯香米业有限公司-Zhejiang coshine rice Co.Ltd
2.滥用汉语拼音。
(6)衢州文捷印刷有限公司―QU ZHOU WEN JIE YIN SHUA YOU XIAN GONG SI
(7)衢州雅圣工贸有限公司―QU ZHOU YA SHENG GONG MAO YOU XIAN GONG SI
(8)衢州果胶有限公司――QU ZHOU GUO JIAO Co.,LTD.
(9) 衢州市富邦金刚石有限公司――QU ZHOU SHI FU BANG JIN GANG SHI Co.,Ltd.
(10) 衢州市府园办公设备厂―QU ZHOU SHI FU YUAN BAN GONG SHE BEI FACTORY
以上例子貌似英语翻译,实则汉语拼音,让人贻笑大方。
3.“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混淆。
(11)浙江圣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Spirit Food Corp.
(12)浙江衢州煤矿机械总厂股份有限公司Zhejiang Quzhou General Coal Mine Machinery Factory Co.,Ltd
(13) 浙江港都电子有限公司―Zhe Jiang Gang Du Electronic Corp.
(14) 浙江东氟塑料科技有限公司 ― Zhejiang Dongfu Plastic Technology Corp.
(15) 浙江衢州仙鹤纸业有限公司 Zhejiang Quzhou Xianhe Paper Corp.
3.漏译、直译影响企业形象。例如:
(16)浙江圣效化学品有限公司―ZHE JIANG SHENG XIAO Co.,LTD.
(17)衢州永恒工艺厂――QU ZHOU YONG HENG CRAFT FACTORY
(18)衢州赛乐氏数据技术有限公司――QU ZHOU SAI LE SHI TECONOLOGY Co.,LTD.
(19)浙江中硝康鹏化学有限公司 ― Central Glass Chemspec Co,.Ltd
(20)浙江创基有机硅材料有限公司― Zhejiang Change Silicone Materials Co,.Ltd
以上例子中的“化学品”、“数据”、“化学”、“有机”在译文中都未能得到体现,导致读者无法了解该企业的性质,这样的英译就无法达到宣传企业的目的。
四、企业名称英译方法
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企业名称英译的目的是为了真实体现企业的经营特点、提升企业形象。因此,英译企业名称时,企业名称包含的四部分都应该英译,缺一不可。
1.企业名称中“行政区划名称”的翻译。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属于地名,因此,翻译“行政区划名称”时可参照地名的翻译方法。地名的翻译主要是音译法。从上文的例子可以发现,所有企业名称中“行政区划名称”部分都采用了音译法,这有助于读者了解企业。但要指出的是,地名的翻译原则是首字母大写,所有字母是连在一起而不是分开的。衢州应译成“Quzhou”,而不是“QU ZHOU”。
2.企业名称中“字号”的翻译。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是企业名称中的核心要素,是企业名称中最显著和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字号”具有区别性、显著性、表意性、独占性、并且具有经济价值等特点,这就决定了“字号”的翻译效果要符合企业的形象,时尚、大气、有良好或相关寓意的解释,最好能体现公司行业特点。同时要求译名简约、易记忆、易于传播。在英译时,可采用直接音译法、直译法、音译意译结合法、创新法。
(1)直接音译法。直接音译法就是零翻译的一种,直接采用汉语拼音,但拼写必须按照英语的拼写规则。“浙江耶林电器有限公司”中的“耶林”、“衢州市实望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中的“实望”、“衢州市洁邦清洁用品有限公司”中的“洁邦”、“衢州谦君商贸有限公司”中的“谦君”、“红五环集团”中的“红五环”分别是对应公司的“字号”,均可采用直接音译法译为Yelin、Shiwang、Jiebang、Qianjun、Hongwuhuan。音译法的优点是直接、简单,缺点是单纯的汉语拼音对于国际消费者来说毫无意义,无法引起他们的共鸣读者,不易记忆和传播。
(2)直译法。直译法是将原语按基本词义翻译的一种方法。企业名称的“字号”除了用直接音译法翻译,将“字号”按照其基本词义直接翻译,传达“字号”的真实语义,忠实于原文“字号”的含义。“衢州东方商厦”中的“东方”、“衢州来飞帐篷厂”中的“来飞”分别是各自企业的字号,按照直译法可译成“Oriental”、“Comingfly”。直译法用英语实词翻译“字号”,能让国际消费者更直观地记住企业名称,但直译法局限于在原语和译语中都寓意优雅的“字号”,而且直译时,要充分考虑到中西文化语言陷阱,以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3)音译意译结合法。音译意译结合法是音译法和意译法的结合,要求译名能表示企业名称中“字号”的涵义,又能保留相似的读音。“衢州巨桑家具”中的“巨桑”译为“Joysun”将音译和意译融为一体,构词形式接近英文习惯,读音也接近中文(jusang),给人美好、积极向上的憧憬。“衢州韩特管业”中的“韩特”译为“Hanter”,读音接近汉语(hante)和英语中的“hunter”意味“追寻”,好记而且寓意明确,符合汉语本意,也方便英语国家人们记忆。“衢州不老神食品有限公司”中的“不老神”译为“Blossom”有异曲同工之处。“Blossom”在英语中是“开花、兴盛、变得有魅力、变得成功”,而该词的前半部分读音也非常接近“不老神”的首字母的发音。
总之,企业名称“字号”英译是要遵守的原则是简短易记、尽量译成与中文表达读音相近,并且能引起积极联想,只有这样的“字号”英译才能帮助企业在国际市场上打响旗号。
3.企业名称中“行业或经营特点”的翻译。企业名称中“行业或经营特点”的目的是为了表明该企业所从事的相关行业。因此在英译“行业或经营特点”时要遵守忠实、通顺的原则。翻译是可采用直译法,即从英文中找到相对应的单词来翻译行业的名称。“衢州市盐业有限公司”中的“盐业”、“浙江和讯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中的“农业”、“浙江巨泰药业有限公司”中的“药业”、“浙江港都电子有限公司”中的“电子”分别体现了对应公司的行业或经营特点,采用直译法译为“Salt Industry”、“Agriculture”、“Pharmaceuticals”、“Electronics”。直译能够使译名忠于中文企业名,在不破坏原意的基础上让外国读者更容易理解和接受。
4.企业名称中“组织形式”的翻译。我国企业的组织形式根据组织结构或责任形式的不同主要分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厂”。英语中“公司”的对应词有“company(简称Co.)”、“ corporation (简称Corp.)”、“firm”等常用词。“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公司”有本质上的差别。我国的《公司法》指出,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是其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在英译时,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对于整个企业名称的译法应该充分的考虑到其美观的效果,“企业名称的英译应当要适应英语名称中字母组合的特点,以达到视觉上的最佳效果,即达到形美的效果”。“衢州汽车公司”,如果直接翻译成“Quzhou Automotive Corporation”就会显得生硬呆板,为使其达到形美的效果,应该考虑到它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汽车是属于工业范畴的,因此英译时添加上“Industry”,译成“Quzhou Automotive Industry Corporation”使它的译名更加具体,更能突出其行业特征。“衢州家政公司”如果不加“Service”一词直接翻译成“Quzhou Domestic Ecomony Company ”就容易产生歧义。
企业名称英译过程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各项因素,才有可能翻译出形美、音美、意美的英语企业名称。
五、结束语
企业名称是一个企业形象的象征,企业名称译名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国际化形象,也关系着企业能否在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中生存下来。然而,企业名称的英译决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有时,一个好的译名有自然天成的味道,而且商品生产经营者和翻译工作者在翻译企业名称时是大有文章可做的,是可以精益求精的。一个好的产品加上一个朗朗上口的英译名无异于锦上添花。在今天这个全球化经济时代,我们必须在企业名称的英译上下一番功夫。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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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黄积达.关于企业名称的翻译[J].广西大学梧州分校学报. 1997(2).
[4]任朝旺.从 “顺应论”理论看公司名称翻译[D].广东: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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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杨昌蓉.企业名称的翻译技巧[J].武汉交通职业学院报.2007.
[9]左雅莲.基于顺应论对公司名称汉英翻译的研究[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 ,2009.
你院2003年11月12日来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部门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其他文件中有关企业名称的规定,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该办法抵触的,同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