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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山西省农产品批发市场作为农产品营销的主渠道,在搞活农产品流通,促进农业发展,保障城市供应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分析了山西省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就应采取的对策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讨。
关键词: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产品批发市场是指专门为农产品批发提供交易的场所和条件,并为商品流通提供服务的组织机构。它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农产品批发市场提供的服务主要是农产品交易的场所和条件;农产品批发市场不是批发商品流通的主体,不从事商品买卖,而是为批发商品流通买卖的双方提供服务;农产品批发市场是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一般以批发交易主体为主,由同业工会出面集资兴办、运营和管理的。
其主要功能有:商品集散功能。批发市场可以吸引和汇集各地的农产品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其交易过程,然后再把农产品发散到各地。价格形成功能。由于它具有较大范围内聚集农产品的功能,所反映的是大范围内的生产力水平和供求关系,因而形成的价格具有权威性。供求调节功能。较集贸市场而言,农产品批发市场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可以作为供需均衡的纽带和流通的“蓄水池”。信息中心的功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信息具有公开、完整、真实和及时的特点,可起到信息中心的作用。交易结算功能。交易结算的功能在于保证成交商品的价值最终的实现。而通过银行介入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交易则增加了交易结算的安全性和高效性。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将农产品批发市场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按交易种类划分,农产品批发市场一般可分为专业批发市场和综合批发市场。专业批发市场是指进入市场的只是一种或一类商品,如蔬菜批发市场、肉类批发市场、粮食批发市场、皮毛批发市场、中药材批发市场、木材批发市场、水产品批发市场等。综合批发市场是指同一市场交易多种农产品。
按市场所处的位置划分,农产品批发市场可分为产地批发市场和销地批发市场。产地批发市场是指在农产品生产地建立的市场,销地批发市场是在农产品消费量较大的地区建立的市场。
按市场主持者的职能划分,农产品批发市场可分为服务型市场和经营服务型市场。服务型市场的主持者主要是提供交易场所,进行业务咨询,提供信息,提供生活安排、行政监督的各项服务,不搞自营业务。经营服务型批发市场除了具有上述服务型市场所具有的功能之外,还从事议购、议购代销、代销、代储、代运等业务。
山西省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发展现状
山西省农产品批发市场作为农产品营销的主渠道,主要是通过两条途径发展和壮大起来的:在原有农贸市场和集贸市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兴建和发展起来。截至2004年11月,山西省已建成农产品批发市场184个,年成交量987.9万吨,成交额达106.5亿元。
近两年,山西省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推进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以建立部、省级定点农产品批发市场为切入点,建立和完善残留检测和信息采集制度,实行市场准入,并与全国市场信息联网,为客户和农民提供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行情信息,正确指导农业结构的调整。如新绛县蔬菜批发市场的建设,使全县形成了蔬菜生产的区域化、专业化和规模化发展格局,全县蔬菜播种面积由上世纪80年代末的5000多亩发展到30万亩,总产量由1500万公斤增加到12亿公斤,同时还带动了本县20万亩苹果、露地油桃、大棚油桃和庭院香菇的发展,全县财政收入三分之一来自蔬菜产业,蔬菜种植成为农民致富的主要渠道。另外,太原、运城、长治等地还相继开通了本市范围内的“绿色通道”,组织各类农展会,促进了本地农产品的流通,解决了农民活动半径小、信息不灵、决策盲目、运输困难等问题。
存在的问题
山西省农产品批发市场在搞活农产品流通,促进农业发展,保障城市供应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大型批发市场少,交易规模小据统计,截至目前,全省有农产品批发市场184个,但年成交额超过10亿元的只有2家,年成交额在1亿元以上的也不过9家,大部分年成交额在千万元左右。从全国范围来看,深圳布吉蔬菜批发市场年交易额达120亿元,山东寿光蔬菜批发市场年交易额也高达100多亿元,而山西省最大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太原市桥西综合批发市场,年成交额仅达到13.6亿元,其次是山西长治紫坊农产品综合交易市场(12亿元)、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格富达农产品批发市场(7亿元左右)、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振华蔬菜批发市场(6亿元左右)。市场交易规模偏小,一方面造成交易成本的总体增加,另一方面也使批发市场的信息导向功能和辐射功能不能有效地发挥。
批零兼营普遍,交易手段落后目前,山西省纯粹意义上的批发市场为数不多,一般是批零兼营。许多批发市场长期停留在出租铺位的简单物业管理层次上,严重缺乏现代批发市场应有的规范与效率。交易手段落后,目前农产品批发市场基本是以传统的现货、对手交易为主,全省184个批发市场,95%以上是一对一的对手交易。采用拍卖、网络交易等现代化交易方式的很少,远期合同交易更少。由于批发市场以现货交易为主,因此,其产生出来的价格信号普遍不具备应有的良好导向功能,相反,还经常产生某些消极的作用。根据蛛网理论,农民生产决策依上期价格而定,但交易价格却取决于本期供求状况,生产决策和产品上市间存在一定时差。而这个时差往往会给农业生产经营者造成很大的风险。在缺乏科学分析下,批发市场现货价格甚至还是农产品“买难”和“卖难”周期性循环出现的重要诱因。
服务功能不足,服务意识不强批发市场作为一种组织形态的市场,市场的提供方应该在组织商品流通方面提供较好的服务,不但要为买卖双方提供好的交易场所,而且还应该为买卖双方提供相关的服务设施和服务项目。在发达国家,农产品批发市场通常提供停车、储存、包装加工场地等服务设施和具有商品分级整理、加工包装、质量验证、结算、委托购销、储运、信息提供、代办保险、生活服务等配套功能。而我省农产品批发市场服务设施普遍不足,服务功能单一。很多市场只是提供集中交易的场地而已,稍好一点的配有一定仓储设施,供客商存放货物周转之用。调查结果显示,批发市场内经营户在货物运输方面大部分以自运为主,经营户认为运输环节费用高是影响正常经营的主要问题。而从目前批发市场的竞争来看,批发市场能否提供全面、周到的服务,已成为影响批发市场能否做大、做强的关键因素之一。
市场交易者的经营水平和组织化程度较低由于山西省大部分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在原集贸市场基础上形成的,大量的个体农户、中间商及零售商都可自由进入市场,他们经营规模小、经济实力弱,缺乏专门的经营知识,且大都不具备法人资格,在业务经营上存在着明显的自发性和盲目性。交易主体分散,单位交易费用过高,无法通过交易次数的集约化和商品储存的集中化来实现规模经济和节约交易费用。目前,我省农产品批发市场上缺乏代表农民整体利益的中介组织,入场交易的卖方多为农户自主形成的联合体,这样的联合体缺乏组织,谈判地位弱。这主要是因为农民分散从事农业生产,很少与购买方建立稳定的供销关系、签订购销契约,从而使形成的真正利益共同体少之又少。同时,农民作为交易一方,数量大大超过了中间商业组织,不可能充分掌握整个农产品流通市场的信息,对当地市场的供求信息了解也是集中在过去和当前,不可能对价格的走势有明确的判断,从而使自身讨价还价的能力削弱,往往只能被动接受运销商提出的价格,使得农产品流通中的风险大多都转嫁到农民身上。
完善山西省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对策建议
完善市场内部秩序
由于大多数批发市场是由集贸市场演变而来的,往往缺乏有效的交易管理机制,因此要加快完善批发市场的相关立法,完善市场准入制度,规范交易行为,切实保障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维护交易双方的利益。目前我省个体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低,关键在于缺乏真正代表农民利益的合作组织。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大力发展农产品生产者利益的合作组织是批发市场制度完善的可靠保证。日本的农协、美国和欧共体的销售合作社都是在组织农产品集中进入批发市场的环节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后一段时间,培育真正代表农民利益的大型农民合作组织是农产品市场组织建设的重点。另外,大型承销商的培育也是批发市场发展中健康活力的体现。随着交易主体的培育,要逐渐完善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准入制度。
逐步引入拍卖交易机制
农产品实行拍卖制是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经过多年的实践发展起来的一种行之有效的交易方式,它具有透明度高、信息集中、价格合理、交易规范、成交迅速等优点,也比较适合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方向。因此,我省农产品批发市场可以逐步引入拍卖机制。首先要加快拍卖交易的硬件建设。为了保证交易效率,需要具有一定规模的交易大厅,成熟稳定的电子化交易系统,以及其他的设备如仓库、冷藏库等。其次要规范拍卖交易程序。完善拍卖交易制度以及其他配套制度,为农产品拍卖交易提供制度基础。最后要完善货款结算和信息机能的强化,实现“四流”顺畅。信息流、物流、商流和资金流是不可分割的有机统一体。农产品批发市场上及时、准确而全面的信息,是引导农产品大批量迅速集散的基础,而完备、安全的结帐、转帐等金融服务体系,又有力地保障了物流的顺畅。
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的配套服务设施建设
传统农产品批发市场转型为现代批发市场,不仅取决于其组织形式与交易方式创新,还需要相应的配套服务设施加以支撑。因此,建立起与现代农产品流通方式相适应的配套服务体系显得非常重要,如金融结算体系、商品检测体系、物流配送体系、加工服务体系、信息服务体系等。目前从整体来看,批发市场信息的数量不足,许多地方的农业生产得不到信息的指导;信息质量差,信息包含的要素不全、不准确、不及时;信息传播渠道不畅;因此,要加快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网络化建设,实现信息共享,完善信息服务功能,有效地发挥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价格导向功能和辐射功能。同时,由于农产品具有鲜活、易耗、不易久存的特点,对运输和储存设施要求很高,需要快速周转,与之配套的物流设施建设必须超前。
关键词:农产品;批发市场;创新营销;北京
中图分类号:F72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6116(2011)06―0016―05
长期以来,农产品批发市场在城市农产品流通中居主导地位。如新发地批发市场2010年蔬菜供应量占到北京市总需求量的70%以上,水果占80%以上,进口水果占90%以上。但近些年,农产品流通的多元化格局正在形成,其他流通渠道(如农超对接、农产品基地进社区、网络零售等)在农产品流通中的地位日益重要,正在弱化农产品批发市场的集散功能。北京市各区县按照“市管批发、储备,区县管终端、零售”的原则,探索降低流通成本、减少中间环节的流通模式,如东城区着力推进的“天镇场地对接直销模式”,海淀区试行的“产销对接模式”、“农超对接模式”、“农餐对接模式”、“周末车载蔬菜市场模式”,朝阳区开展产地直供、推广企业直营模式等。这些模式绕过批发市场,组织产地农产品直接进社区。在这种竞争格局下,现有的批发市场必须谋求战略调整。另外,北京市正大力建设国际商贸中心,为迎合国际商贸中心的建设,批发市场也应该积极推进创新营销。
一、北京农产品批发市场概况
北京市名义上有30家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调研确认为26家。目前,北京农产品流通已经形成以大型综合性批发市场为核心,产地批发市场和专业性批发市场为特色,小型区域性批发市场为补充的格局,其中大型综合性批发市场9家,小型区域性批发市场8家,产地批发市场4家,专业性批发市场5家(表1、表2)。
北京农产品批发市场在长期的发展中,逐步形成自己的特色,如新发地的蔬菜果品、中央市场的特菜粮油酒水、岳各庄的肉禽、锦绣大地的羊肉等。在众多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中,新发地批发市场规模最大,该市场成立于1988年5月,经过多年的建设和发展,现已成为北京市交易规模最大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在全国同类市场中也具有很大的影响力。新发地批发市场主要经营蔬菜、果品、肉类、种子、粮油、水产、副食、调料、禽蛋、茶叶等农副产品,是一处以蔬菜、果品、肉类批发为龙头的国家级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新发地批发市场的农产品辐射到蒙古和北京周边的一些省市,如东北地区、内蒙古、河北、山西、山东、天津等地。
在9家大型综合性农产品批发市场中,目前以新发地规模最大,不论交易量还是交易额都远超过其他8家批发市场(见图1)。根据《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农产品流通体系发展规划》,在五环外东南方向,采取园区式开发模式,将新建一个全市性大型综合农产品批发市场。新批发市场建成后,将与新发地一起形成全市性综合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双核保障机制。而新发地的交易量和交易额占全市的比重将会明显降低。
从农产品批发市场的销售对象来看,据24家批发市场的统计,有15.65%的农产品销售给了其他批发市场,20.85%的农产品销售给了农贸市场,6.85%的农产品销售给了超级市场,9.95%的农产品销售给了餐饮企业,7.78%的农产品销售给了各单位(如政府、部队、企事业单位等)。
目前,这些批发市场处于相对均衡的局面,各有自己相对稳定的吸引范围。但随着批发市场之间的竞争,及其他农产品流通渠道对批发市场的竞争,目前的格局将会打破。
二、创新营销分析框架
美国西北大学的莫汉・索内(Mohan Sawh―ney)提出了12个公司的创新维度,即提供物、平台、解决方案、顾客、顾客体验、获得价值、过程、组织、供应链、呈现、网络、品牌(表3),并认为商业创新是通过系统的、形式多样的创新活动来增加顾客价值。下面以这12个维度作为农产品批发市场创新营销的分析框架。
在应用这12个创新维度时,一方面要使用创造性的思维方式,另一方面也要观察企业的正在探索的创新实践。
三、北京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创新营销
北京农产品批发市场应以创新营销的12个维度(提供物、平台、解决方案、顾客、顾客体验、获得价值、过程、组织、供应链、呈现、网络、品牌)为指导,研究本批发市场的营销创新。根据每个创新维度的内涵,寻找目前本批发市场已有的营销创新,探讨新的营销创新的机会。对于找出的新的营销机会进行评价,选择合适的新营销创新进行实践。
根据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特点,本文选择解决方案、顾客、获得价值、呈现、网络等六个维度作为农产品批发市场首批创新营销来源。
(一)解决方案维度的创新
解决方案维度强调农产品批发市场要为顾客创造一体化、定制化的提供物,从而不断解决顾客的问题。农产品批发市场在维度方面一个可能的创新是针对大客户(如部队、学校、餐馆等)的采购需求,建立现代采购中心,提供采购服务,根据大客户对农产品的需求种类和档次,组织专人从批发市场的商户处采购,提供一站式服务。并且根据大客户的独特的采购要求,委托批发市场的商户从全国各地的农产品生产基地进货,在规定的时间,送到客户指定的地点。
(二)顾客维度的创新
顾客维度强调农产品批发市场要善于发现未被满足的顾客需要,或确认未被服务的细分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现有的细分市场主要有小批发市场中的商户、农贸市场中的商户、超市、餐饮企业、单位(如政府、部队、企事业单位等)。农产品批发市场在该维度的创新要从两个角度分析。一是调查现有的细分市场哪些需求没有得到满足;二是寻找新的细分市场。如农产品批发市场可将社区菜店作为潜在目标市场,当社区菜店直接从批发市场采购农产品时,农产品批发市场的销售量就会得到提升。
(三)获得价值维度的创新
获得价值维度强调农产品批发市场要重新定义公司如何获得收入,或开发创新性的新收入来源。农产品批发市场不论是否国有,都带有公益性质,如果批发市场对商户收取过高的费用,这笔费用最终要转嫁到最终用户身上,不利于菜价的降低。因而批发市场需要探索新的收入来源。农产品批发市场可能的收入来源有:一是进行农产品深加工,进入农产品加工业;二是进入零售终端,开设批发市场直营社区菜店;三是发展仓储业务。
(四)供应链维度的创新
供应链维度强调农产品批发市场要对采购进行与众不同的思考。目前批发市场主流的采购模式是通过商户从全国各个农产品来源地采购农产
品。当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农产品滞销时,商务部门也会组织批发市场去基地救急采购。一种创新性的采购是变“外出寻找”为“引来挑选”,建立现代展销中心,将会展模式引入批发市场,即在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专门的基地直销区,可出租给各省市区的商务部门,由其组织本省的基地来批发市场展销。
(五)呈现维度的创新
呈现维度强调农产品批发市场要创造新的分销渠道或创新性的呈现地点,包括顾客可以买到或者使用到提供品的各种地方。现有的批发市场主要是一种交易的场所,交易双方在批发市场现场看货,现场交割。实际上,客户来批发市场交易并不是很方便,只是为了追求价格便宜和可挑选性,才不得不克服距离和交通因素。农产品批发市场可通过改变交易地点,方便消费者购买,如考虑在客户的地点进行交易,通过先期的信息交流和专业的标准化的绿色配送来实现。另外,在大的社区设立小型的批零兼售的菜站也是一种可能的呈现维度的创新,但为了降低成本,需要政府在租金方面予以支持。
(六)网络维度的创新
网络维度强调农产品批发市场要创造以网络为中心的智能化、一体化提供品。目前农产品批发市场已经建立的企业网站并不属于网络维度的创新。网络维度的创新在于建立综合性的现代网上交易中心,即网上提供需求信息、网上农产品展示、网上批发、网上购物平台及网上提供服务等以网络为中心的各种活动的整合。客户只需在自己的单位连接农产品批发市场提供的智能网站,就可完成农产品采购的一切活动,并且足不出户所采购的农产品就会送到需要的地点。
四、结论与讨论
(一)主要结论
依据商业创新的12个维度和创造性思维,农产品批发市场能够找到很多创新营销的思路。在解决方案维度方面,农产品批发市场可推出采购服务和委托采购。在顾客维度方面,农产品批发市场可将社区菜店作为潜在目标市场。在获取价值维度方面,农产品批发市场可进入农产品加工业、进入零售终端、发展仓储配送业务。在供应链维度方面,农产品批发市场可建设基地直销区。在呈现维度方面,农产品批发市场可考虑在客户便利的地点进行交易。在网络维度方面,农产品批发市场可建立以网络为中心的综合性的服务平台。
(二)讨论
一、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特点
健全的物流管理体制是保证物流效率和行政管理效率的前提条件。日本经过了近百年的发展,才形成了从农产品生产到流通一整套的理论和体制。归纳起来,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作支撑
以法律来规范市场建设和管理,培育出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是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取得成功的保障。早在1921年日本就了第一部《中央批发市场法》,将中央批发市场的开设、管理、交易等纳入了法治轨道,并于1923年开设了日本第一家农产品中央批发市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批发市场地位的日益提高,日本又于1971年修订了该法,将《中央批发市场法》改为《批发市场法》,将地方批发市场也纳入了法治轨道,进一步确立了以批发市场流通为主的农产品物流地位。以后每隔5年修订一次,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依照该法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市场运行规则。经过几次修订的《批发市场法》更加严格了交易原则,使交易活动更具公共、公开、公正性,很少发生违法现象。
另外,统一规范的管理体制也保证了行政职能的高效发挥。日本将农产品的生产管理、产后加工、安全卫生、上市运销、零售消费等生产和流透诸环节的行政管理职能,统一归口于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在全国层面上由农林水产省流通局负责农产品的流通行政管理,在省、市级层面上由地方农林行政部门的流通室负责行使职能。
2.有组织化程度极高的农民协会
日本法律规定,中央批发市场必须由政府开办,但地方批发市场可以由农协、商社等法人团体开办。农协是组织日本农民进入流通领域的关键组织,日本农协是根据1974年国会通过的《农业协同组织法》,由农户自愿联合组织起来的群众经济组织,是一个拥有强大经济力量的、遍及全国的民办官助农民经济团体。在农产品流通的各环节,如组建批发市场和集配中心,组织物流、商流、信息流及组织结账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基层农协一般都建有农产品集贸所,负责本农协成员产品的售种、挑选、包装或冷藏,然后组织上市。目前,全国农协系统共有集货所近3000个。此外,农协系统还有全国运输联合会,下设众多运输组织,充分保证了农产品以高保鲜度迅速运到批发市场。
3.有高效运行的竞争机制
对于批发市场的交易参加者有具体的规定和要求,特别是作为交易主体的生产者、批发商、零售商等都要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才能进场交易。为了保证竞争适度,每个批发市场对进场的批发商、中间批发商的数量都有严格限制。在日本,通常每个批发市场内的商被控制在2-6人。这些人要靠恪守法规、诚实、有实力、有信誉,才能在市场中站住脚,以赢得生产者的信任,使其可以稳定、多渠道、多品种地获得委托销售货源。另外,在价格的形成上主要采用拍卖制,经纪批发商或参加买卖者进行激烈的竟买,以出价最高者买取某一物品。激烈的竞争使得少数有实力、经营得法的批发商发展成为批发株式会社,有的则在激烈的竞争中被淘汰。
4.有严格的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鲜活农产品的供应,直接关系国民生活的质量与食品安全。日本在这方面的主要做法包括:从分级包装入手,建立农产品产地追溯制度;推行农产品质量认证,建立农产品品牌和信誉;通过加强生产过程管理,实施快速检测与化学分析检测结合的一系列检测手段,确保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职责明确、体系健全,质量检测体系建设由财政投入。
5.有现代化的交易方式和手段
通过采用现代化的电子设备进行拍卖交易,迅速、准确地处理贷款结算。在日本,买卖双方要把货款结算业务委托给第三者处理。一般来说,买方在3-7天之内要通过银行向批发商付款,批发商在1-4天内通过银行向供货人付款,从而完成结算过程。
二、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
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基本建立起以批发市场为中心,以城乡集贸市场,连锁超市和其它零售网点为基础的农产品市场体系。目前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到4500多家,承担着约70%的商品农产品流通任务。
目前,我国的批发市场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由工商局或农民集体兴建;另一类是经过政府批准正式建立。国家级的批发市场,较规范但活力不足从而未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自发形成于市的批发市场,有活力而规范性差,二者都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纵观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历程,其高效运作主要取决于有力的政策支持和完善的法规体系。因此,借鉴日本成功经验,笔者认为,应该着力从以下方面完善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
1.加快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法规体系建设
要确立以批发市场流通为主的农产品物流地位,规范批发市场的开设、管理与经营制度。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管理规范化程度都比较低,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批发市场法规建设严重滞后。由于缺乏市场法规,许多实际问题难以解决。另外,我国现行的市场行政管理体制滞后,有关职能部门责权范围不明,职能交叉,使得批发市场管理上、政策上不统一、不规范,遇事相互推诿,行政效率低下。
因此,借鉴日本建立批发市场法规体系的经验,应尽快制定一部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法,以保证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规范运作,达到公平、公正、效率的目的,使批发市场作为农产品物流的枢纽作用能够充分发挥。
2.培育规模化经营的现代批发商,激活农产品批发市场
目前,我国规范化的批发市场经营主体都是计划购销体制下形成的国营公司或企业,而自发形成于市的批发市场,任何交易主体都能进场交易。真正的中间商或独立的、自负盈亏的、具有一定规模的批发业者没有很好地培育起来。未来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不应该是个体摊位的集合,而应该是批发企业的集合。市场竞争必然走向集中,优胜劣汰的规律首先表现在经营者规模经济效益上,竞争必将导致许多小规模经营者无法支持而退出市场,批发业最终将是集中与规模经营。因此,一方面政府和批发市场管理者要引导现有经营主体按照现代流通方式转换经营业态,做大、做优、做强,朝着现代企业方向发展;另一方面,要有计划地引进大生产商、大批发商、大商入场经营,尤其是那些在国际和国内都享有很高知名度的品牌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吸引他们入市,通过他们的规范化经营带动批发市场整体素质的提高。
3.培育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提高农民参与流通的组织化程度
政府积极引导、扶持农产品中介组织、经纪人队伍发展,特别是应重视从农业生产者中培育成熟中介组织和经纪人队伍。通过建立一支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农产品中介组织和经纪人队伍,提高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能力,带动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上规模。在农民组织起来进入市场的问题上,由于种种限制,始终没有实质性进展,各地各种农协组织多偏重于农产品生产,真正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实现农产品销售的组织屈指可数。农产品分散地参与市场流通,一方面增加了物流和交易费用,造成规模不经济;另一方面,农户之间缺乏整合,大大削弱了其讨价还价的能力,难以保护自身利益。当前,国家着力解决“三农”问题,其核心是增加农民收入,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决定农民收入高低的主要场所。培育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提高农民参与流通的组织化程度,不但有利于农民增收,而且能带动我国农业的结构性调整,促进农产品流通新模式的建立。日本农协以及美国和欧共体国家销售合作社的发展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4.积极稳妥地推行拍卖制,健全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
拍卖制是国际上规范批发市场价格机制较为普遍运用的方式。日本的中央、地方批发市场都以拍卖制为主。通过买方的竞价购买,使价格的形成过程公开透明,能明显提高信息的集散传播效率,有利于理性的交易决策。另外,拍卖能使同一批产品卖出最高价格。买方投标竞价在公开场合短时间决策,依据的是经营效率和预期利润的约束,这既符合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又有利于利润分割的公平、公开。但是,目前我国批发市场由于交易主体经营规模小、流动性大、数量众多、交易分散等特点,使得拍卖制的产生与发育受到制约。因此,一方面要催育大型的批发商组织,以扩大交易规模;另一方面要促进委托批发贸易的发展,以提高交易的组织化、专业化程度,从而为拍卖制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
[关键词] 农产品批发市场 市场开拓 策略
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兴衰关系到一个国家农业这一国民经济基础产业的发展。长期以来,由于受二元经济的影响,我国农产品流通体系发展滞后,尤其是大多数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在个体商户为主体的个体经济的基础上发展而成,长期处于低水平、低投入、低发展的状态。
一、城市销地和集散地综合农产品批发市场多;农村产地专业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少
由于我国城市销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发展较快、数量较多,而以前对于产地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重视程度不够、投入不足,相对数量较少,导致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与实际需求相脱节。农村产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滞后,不能起到农业信息的带动与推广作用,不能有效地调节农产品在全国范围内的供求,导致城市需求的大市场和农村供给的小生产之间的矛盾更为突出。
由于城市兴建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为适应城市需求的特点,大多数是综合性的;而农村产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在建设过程中,经营的农产品品种多,缺乏统一合理的区域规划,大多数也是小批量的、综合性的。从整个农产品流通体系来看,农产品流通体系缺乏专业化的产地批发市场,产地批发市场建设滞后,制约了农产品市场开拓。同时,从全国范围来看,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差异也同区域经济发展差异一样明显,区域间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不平衡,体现在东部地区数量多、较为发达,中西部地区数量少、较落后,不利于中西部地区农产品市场开拓。
二、经营分散、规模小、技术含量低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多;组织化程度高、规模大、技术水平高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少
随着农产品流通体系的不断改革,现代流通方式和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在农产品流通方面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运用与推广,农业生产商品化、专业化、区域化的程度不断提高,许多地区批发市场成为生产者出售农产品的主要渠道之一。但是,大多数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有待于进一步的发展。许多农产品批发市场仅仅是停留在提供、出租或是租赁交易场地的单一功能阶段,技术含量低,投入不足,提供储运、加工、包装、监督、、结算、质量检测、风险控制和信息等流通辅助功能的能力很弱。
很多地区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滞后的原因之一是政企不分。时至今日,许多地区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依然同政府、行政部门保持着或明或暗的联系,没有真正实现政企分开。
很多农村产地批发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甚至连基本的交通问题都还没有解决,就更不要说现代化的交易方式和信息网络的建设了。农产品的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依然存在,订单农业的发展滞后。农产品销售行为分散,有组织的农民很少,组织化程度偏低。很多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中介文化水平较低,业务素质不高,缺乏真正帮助、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市场策划、咨询评估、业务的市场中介组织,对指导农业生产、农产品流通、降低流通费用的作用有限,不能有效地扩大农产品的市场开拓。
三、个体商户为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多;集体经济成分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少
目前广大农村地区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多是由农民个人或农村个体经济兴办的,而许多地方农村供销合作社失去了原有的“商业形式和合作团体”的性质,没有真正成为把农民从商品流通领域组织起来的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在农村点多面广,经营庞杂,具有比较强大的干部、职工队伍和比较雄厚的物质、技术力量,然而供销社这些优势在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中的作用没有体现出来。相对而言,个体商户兴建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农产品流通体系的不足,是农产品流通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个体商户也存在很多的弊端,缺乏供销社的优势,如:缺乏农村群众的基础,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运作中盲目性较大等。
很多农产品批发是建立在从农业生产分离出来的专门从事运销业务的农民的模式基础上,根本谈不上现代化运销和储存技术的运用,流通半径过短,而且这种专门从事农产品运销的农民与生产者之间的卖断关系,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利益整体,不利于指导农业生产、调动农业生产者的积极性,长期来看,对于农产品市场开拓的作用十分有限,存在日益明显的局限性。
四、纯粹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多;横向联合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少
由于辅助农产品交易的信息化建设滞后,农产品批发大多是以现货交易、对手交易为主。很多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业务范围较窄,仅仅是纯粹从事农产品的批发业务,没有建立起与其它相关企业之间、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横向联合。具体表现在:农产品批发市场缺乏与农业、工业和其他商业组织的联系,农贸、农工、农商联合企业少;农产品批发市场自身之间的联系少;农产品批发市场与相关的电子商务、物流业的联合少,这也是导致我国农产品流通体系低水平发展的原因。没有发达的电子商务这种先进的交易方式和技术的支持,离开现代物流技术,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只能停留在传统的交易阶段,不能更好地扩大农产品市场开拓。
农产品批发市场作为农产品流通与市场开拓的主渠道,其自身也正处于不断探索和发展阶段,出现上述问题是是在所难免的。关键是要重视批发市场建设,因为只有不断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才能最大限度地开拓农产品市场。为此必须采取相应的策略,转变农产品批发市场存在的“四多,四少”现象。
参考文献:
[1]文启湘:商业与市场经济研究,陕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
[2]中国人民大学流通改革研究中心,加快推进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的建设与创新,商贸经济,2005年第8期
[关键词]日本 农产品 批发市场 借鉴。
由于地域特征和历史原因,日本和我国农业生产者规模普遍都比较小,农产品物流主要借助于批发市场完成。作为农产品物流中最大的通道及枢纽,批发市场可以满足买卖双方扩大运销规模和交易空间、节省交易成本的需求,是解决小规模农业生产和大市场、大流通之间矛盾的客观场所。在国际上,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已得到公认,对于在农业生产上与之有很多相似之处的中国来说,其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一、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特点健全的物流管理体制是保证物流效率和行政管理效率的前提条件。日本经过了近百年的发展,才形成了从农产品生产到流通一整套的理论和体制。
归纳起来,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具有以下主要特点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作支撑。
以法律来规范市场建设和管理,培育出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是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取得成功的保障。早在1921年日本就了第一部《中央批发市场法》,将中央批发市场的开设、管理、交易等纳入了法治轨道,并于1923年开设了日本第一家农产品中央批发市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批发市场地位的日益提高,日本又于1971年修订了该法,将《中央批发市场法》改为《批发市场法》,将地方批发市场也纳入了法治轨道,进一步确立了以批发市场流通为主的农产品物流地位。以后每隔5年修订一次,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依照该法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市场运行规则。〔1〕经过几次修订的《批发市场法》更加严格了交易原则,使交易活动更具公共、公开、公正性,很少发生违法现象。
另外,统一规范的管理体制也保证了行政职能的高效发挥。日本将农产品的生产管理、产后加工、安全卫生、上市运销、零售消费等生产和流通诸环节的行政管理职能,统一归口于农业行政管理部门
在全国层面上由农林水产省流通局负责农产品的流通行政管理,在省、市级层面上由地方农林行政部门的流通室负责行使职能。
2.有组织化程度极高的农民协会。
日本法律规定,中央批发市场必须由政府开办,但地方批发市场可以由农协、商社等法人团体开办。
农协是组织日本农民进入流通领域的关键组织,日本农协是根据1974年国会通过的《农业协同组织法》,由农户自愿联合组织起来的群众经济组织,是一个拥有强大经济力量的、遍及全国的民办官助农民经济团体。在农产品流通的各环节,如组建批发市场和集配中心,组织物流、商流、信息流及组织结账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基层农协一般都建有农产品集贸所,负责本农协成员产品的售种、挑选、包装或冷藏,然后组织上市。目前,全国农协系统共有集货所近3000个。此外,农协系统还有全国运输联合会,下设众多运输组织,充分保证了农产品以高保鲜度迅速运到批发市场。〔2〕3.有高效运行的竞争机制。
对于批发市场的交易参加者有具体的规定和要求,特别是作为交易主体的生产者、批发商、零售商等都要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才能进场交易。为了保证竞争适度,每个批发市场对进场的批发商、中间批发商的数量都有严格限制。在日本,通常每个批发市场内的商被控制在2~6人。〔3〕这些人要靠恪守法规、诚实、有实力、有信誉,才能在市场中站住脚,以赢得生产者的信任,使其可以稳定、多渠道、多品种地获得委托销售货源。另外,在价格的形成上主要采用拍卖制,经纪批发商或参加买卖者进行激烈的竞买,以出价最高者买取某一物品。
激烈的竞争使得少数有实力、经营得法的批发商发展成为批发株式会社,有的则在激烈的竞争中被淘汰。转贴于
4.有严格的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鲜活农产品的供应,直接关系国民生活的质量与食品安全。日本在这方面的主要做法包括:从分级包装入手,建立农产品产地追溯制度;推行农产品质量认证,建立农产品品牌和信誉;通过加强生产过程管理,实施快速检测与化学分析检测结合的一系列检测手段,确保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职责明确、体系健全,质量检测体系建设由财政投入。
5.有现代化的交易方式和手段。
通过采用现代化的电子设备进行拍卖交易,迅速、准确地处理货款结算。在日本,买卖双方要把货款结算业务委托给第三者处理。一般来说,买方在3~7天之内要通过银行向批发商付款,批发商在1~4天内通过银行向供货人付款,从而完成结算过程。
二、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
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基本建立起以批发市场为中心,以城乡集贸市场、连锁超市和其它零售网点为基础的农产品市场体系。目前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到4500多家,承担着约70%的商品农产品流通任务。〔4〕目前,我国的批发市场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由工商局或农民集体兴建;另一类是经过政府批准正式建立。国家级的批发市场,较规范但活力不足从而未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自发形成于市的批发市场,有活力而规范性差,二者都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纵观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历程,其高效运作主要取决于有力的政策支持和完善的法规体系。因此,借鉴日本成功经验,笔者认为,应该着力从以下方面完善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
加快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法规体系建设。
要确立以批发市场流通为主的农产品物流地位,规范批发市场的开设、管理与经营制度。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管理规范化程度都比较低,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批发市场法规建设严重滞后。由于缺乏市场法规,许多实际问题难以解决。另外,我国现行的市场行政管理体制滞后,有关职能部门责权范围不明,职能交叉,使得批发市场管理上、政策上不统一、不规范,遇事相互推诿,行政效率低下。
因此,借鉴日本建立批发市场法规体系的经验,应尽快制定一部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法,以保证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规范运作,达到公平、公正、效率的目的,使批发市场作为农产品物流的枢纽作用能够充分发挥。
2.培育规模化经营的现代批发商,激活农产品批发市场。
目前,我国规范化的批发市场经营主体都是计划购销体制下形成的国营公司或企业,而自发形成于市的批发市场,任何交易主体都能进场交易。真正的中间商或独立的、自负盈亏的、具有一定规模的批发业者没有很好地培育起来。未来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不应该是个体摊位的集合,而应该是批发企业的集合。市场竞争必然走向集中,优胜劣汰的规律首先表现在经营者规模经济效益上,竞争必将导致许多小规模经营者无法支持而退出市场,批发业最终将是集中与规模经营。因此,一方面政府和批发市场管理者要引导现有经营主体按照现代流通方式转换经营业态,做大、做优、做强,朝着现代企业方向发展;另一方面,要有计划地引进大生产商、大批发商、大商入场经营,尤其是那些在国际和国内都享有很高知名度的品牌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吸引他们入市,通过他们的规范化经营带动批发市场整体素质的提高。
3.培育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提高农民参与流通的组织化程度。
政府积极引导、扶持农产品中介组织、经纪人队伍发展,特别是应重视从农业生产者中培育成熟中介组织和经纪人队伍。通过建立一支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农产品中介组织和经纪人队伍,提高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能力,带动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上规模。在农民组织起来进入市场的问题上,由于种种限制,始终没有实质性进展,各地各种农协组织多偏重于农产品生产,真正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实现农产品销售的组织屈指可数。农产品分散地参与市场流通,一方面增加了物流和交易费用,造成规模不经济;另一方面,农户之间缺乏整合,大大削弱了其讨价还价的能力,难以保护自身利益。当前,国家着力解决“三农”问题,其核心是增加农民收入,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决定农民收入高低的主要场所。培育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提高农民参与流通的组织化程度,不但有利于农民增收,而且能带动我国农业的结构性调整,促进农产品流通新模式的建立。日本农协以及美国和欧共体国家销售合作社的发展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4.积极稳妥地推行拍卖制,健全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
拍卖制是国际上规范批发市场价格机制较为普遍运用的方式。日本的中央、地方批发市场都以拍卖制为主。通过买方的竞价购买,使价格的形成过程公开透明,能明显提高信息的集散传播效率,有利于理性的交易决策。另外,拍卖能使同一批产品卖出最高价格。买方投标竞价在公开场合短时间决策,依据的是经营效率和预期利润的约束,这既符合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又有利于利润分割的公平、公开。但是,目前我国批发市场由于交易主体经营规模小、流动性大、数量众多、交易分散等特点,使得拍卖制的产生与发育受到制约。因此,一方面要催育大型的批发商组织,以扩大交易规模;另一方面要促进委托批发贸易的发展,以提高交易的组织化、专业化程度,从而为拍卖制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
5.实施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通过建立农产品物流全程监控与可追溯系统,为农产品的生产者、消费者以及农产品监管部门提供一个科学的管理手段和工具。
此外,政府应该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主体的资质认证,交易主体承担保证经营农产品安全无害的义务,如出现问题,取消其经营资质,并按照有关法律追究其责任。建立农产品物流信誉保障体系,实行对农产品供应人、承销人和零售商的备案、不良记录通报制度和农产品安全责任连带制度。通过系统的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手段的实施,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参考文献
〔1〕山城宏。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模式[J].中国市场,2004, (09)。
〔2〕刘文杰,韦 恒,国外农产品物流的经验及启示[J].中国科技信息, 2005,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