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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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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规章制度

合同管理规章制度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内河交通管理,保障安全、畅通,提高运输效益,发挥内河运输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内河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内河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合理规划,鼓励、支持发展内河交通事业。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交通部门)是内河交通管理的主管机关,交通部门的航道管理、港航监督、船舶检验、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具体负责内河交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配合交通部门做好内河交通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内河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和内河交通安全、秩序、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创造良好的通航条件,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运输市场,维护运输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交通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纪,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六条船舶、排筏、设施(包括航道设施、与通航有关的设施,下同)的所有人和经营人以及运输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交通规费并依法纳税。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船舶、排筏、设施、货物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作业人员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除交通部门依法查处严重违章,海关缉私,公安、工商部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拦截检查正常航行的船舶。

第二章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七条交通部门应当根据内河通航标准、防洪标准和航运发展需要,划定航道技术等级,并按照规定报经批准。

航道技术等级是航道管理和确定航道、设施建设标准的依据。

第八条航道建设资金可以采取政府投资、社会集资、引进外资、贷款等方式筹集。

对利用集资、贷款、外资修建的航道、船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过往船舶、排筏收取专项费用,用于偿还集资和贷款。航道、航道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航道技术等级标准、防洪标准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等有关规定。

第九条新建船闸等过船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对通过能力严重不适应需要的,交通、水利部门应当筹集资金加快改建、扩建。

船闸等过船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管理,改善服务,简化手续,使船闸等过船设施满负荷运行,提高通过能力,缩短过闸时间。

第十条交通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航道设施的监测和养护,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适时航道变迁、航标移动、航道尺度和航道、船闸施工作业的航道通告。

航道、航道设施养护应当规定期限,并采取措施,保证船舶、排筏通行。在通航水域进行正常的养护作业,包括勘测、疏浚、抛泥、吹填、清障、扫床、维修航道设施和设置航标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阻挠、索取费用。

第十一条兴建临河、跨河、过河等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应当符合航道技术等级标准和防洪标准,并事先经交通、水利部门批准;涉及城市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还应当经城建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兴建水工程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降低航道技术等级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危及航道设施安全的,应当予以纠正;损坏航道设施的,应当予以补偿或者修复;造成航道临时或者永久改道的,其改道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兴建、维修水工程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必须按照航道技术等级标准及时清除围埝、残桩、沉箱、废墩等施工遗留物。

第十三条在航道、航道边坡、边坡外侧10米以及航标周围20米的范围内,禁止设置影响助航、导航、交通安全的标志、标牌和其他设施。

第十四条与通航有关的营业性疏浚、清障、打捞作业,其疏浚、清障的范围和疏浚物的弃置地点,应当经交通、水利部门核准。

(此条文现又有修改,于2004.04.16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42号公告)

第十四条:与通航有关的营业性疏浚、清障、打捞作业,其疏浚、清障、打捞物不得污染周围环境,不得弃置在航道、航道边坡以及航道岸坡向陆地十米范围内,并清运到指定地点。

第十五条通航河流上桥梁年久失修,妨碍通航或者危及航行安全需要修复或者改建的,除特殊情况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外,属于交通部门管理的,由交通部门负责;属于铁路、城建、企业等专用的,由所属单位负责;属于农用桥或者人行桥的,由所在县(市)、乡(镇)、村负责;因交通、水利发展需要改建或者拆除的,由交通、水利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在通航河段上或者其上游兴建水利控制工程或者引走水源,建设单位应当保证航道和船闸所需的通航流量。特殊情况下因控制水源或者大量引水影响通航时,水利、交通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必要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因生产排放、装卸作业造成航道淤浅的,由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负责疏浚。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航道以及航道设施。禁止向航道内倾倒垃圾、泥砂,弃置沉船、沉物,在航道边坡、坡肩挖土、取土、耕种;禁止侵占航道建造临河设施,在船闸引航道内建造码头、设置堆场。

第三章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船舶、排筏、设施及其人员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航行、作业证书和证件,航行、停泊、作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通管制、交通安全标志的规定、船舶、排筏进出港口,应当在交通部门办理签证。

严禁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以下简称无证船舶)航行、作业。

第二十条船舶应当按照规定标明船舶名称、船籍港和载重线标记。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船舶的名称由船籍港交通部门核定。

第二十一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船舶交易应当接受交通部门的监督管理,无合格证件的船舶不得进行交易。

第二十二条渡口的设置、迁移、撤销,渡运码头、渡船、渡工和渡运的管理,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渡口管理规定。

交通部门应当加强对渡口的安全监督检查。公安部门应当负责维护渡口的治安秩序,依法处理扰乱渡运秩序、危害渡运安全的违法行为。

交通渡口的主管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内部渡口的办渡单位,对渡口的安全负直接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船舶、码头、趸船储存、装卸危险货物以及船舶运输危险货物,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规定。

在航道、航道沿岸设置水上加油站点,必须经设区的市交通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船舶应当以保障自身安全和不危及其他船舶、排筏、设施、堤防安全的速度航行,不得违反航速限制。船舶、排筏停泊和作业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值班人员,不得妨碍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和危及设施、堤防安全,不得停泊在涵闸站警戒区内。过船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禁止船舶超载、超航区航行,禁止非载客船舶载客和客船、渡船载客时装运危险货

物。

第二十五条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水体,并不得停泊在水源取水口的禁泊区内。船舶航行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量值。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环保部门。交通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污染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托运人不得委托无证船舶装运货物,不得委托船舶装运不适装的货物。货运人、装卸部门不得为无证船舶承揽和装载货物,不得为船舶承揽和装载不适航、不适装的货物。过船设施的管理单位不得为无证船舶提供过船服务。

第二十七条交通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船用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船舶修造、船用产品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修造的船舶、船用产品的质量负责;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

第二十八条交通部门应当根据辖区交通的具体情况,设置交通安全标志,对特殊水域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交通管制区的划定与调整,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交通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禁止在航道上设置妨碍交通秩序、影响交通安全、过水能力的拦河设

施。

禁止在干线航道上设置寄泊站(区)、固定渔具、拦河网具和种植水生物、围河养殖。在其他通航水域内设置固定渔具、拦河网具,种植水生物、围河养殖的,不得降低航道技术等级标准和妨碍船舶航行以及影响蓄水行洪,并应当经交通、水利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沉没在通航水域内的船舶和有碍交通安全、畅通的物体,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按照规定设置标志,及时报告交通部门,并在限定的时间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可以依法强制清除。清除费用和损失由沉船、沉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船舶、排筏对交通安全、畅通造成严重危害的,交通部门可以采取卸载、拖出特定区域、解除动力、冲滩、破坏性打捞等必要措施紧急处置,费用和损失由船舶、排筏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对无证船舶应当扣留查处。

第三十二条设置禁航区,进行有碍交通安全、畅通的水上水下施工和体育竞赛,以及其他作业、活动,应当按照规定事先报经交通部门批准,并由交通部门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大型文娱体育活动还应当按照规定报所在地公安部门批准。

水利部门进行行洪、泄洪、翻水等作业影响船舶、排筏、设施安全的,应当事先告知交通部门,并协助交通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交通安全。

第四章运输管理

第三十三条设立运输企业、运输服务企业(联运企业除外)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应当经交通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后,方可经营。

第三十四条交通部门应当根据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和有关规定,制定船舶发展规划,对运力结构进行调控,鼓励技术先进、与航道通过能力相适应的船舶的发展,限制高能耗、污染重、技术落后以及与航道通过能力不相适应的船舶的发展。

第三十五条交通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码头等货物集散地的管理,及时掌握货物的流量、流向,建立运输信息网络,引导货主和运输单位、个人组织合理运输。交通部门和运输单位、个人应当为货主提供优质服务,维护货主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营业性客运、旅游航线,应当经交通部门批准。经批准的航线、停靠站点、班次不得自行取消、转让或者随意减少。需要取消或者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在沿线各客运站点公告一个月后,方可取消或者变更。

第三十七条货物运输单位和个人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自行组织货物运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行地区或者部门封锁,垄断货源。承、托运双方应当按照规定签订运输合同。对军事、抢险救灾物资,交通部门可以指令辖区内的船舶承运,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第三十八条运输服务企业应当在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经营,不得强行代办服务。由于运输服务企业过错造成委托方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第三十九条运输单位和个人以及运输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收运杂费用,使用规定的票据。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予以处罚;国家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由有关部门处罚的,从其规定。

(一)违反第六条规定偷漏交通规费的,责令其补缴,并可以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处以罚款;对拒缴、抗缴的,并可以扣留船舶证书,直至滞留船舶。

(二)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其改正,恢复原状,限期清除违章设施、障碍物、施工遗留物;对拒不清除的,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清除,清除费用由违章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损坏航道、航道设施的船舶,除责令赔偿损失外,还可以扣留船舶证书。

(三)违反交通管制规定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交通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应当有两人以上,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实施罚没处罚时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罚没收入上交同级财政。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属于水利、公安、物价、工商等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分别由上述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检查、收费、罚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合同管理规章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 煤炭企业 合同管理 问题与对策

一、煤炭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及其重要性

合同管理是指企业对因经济关系产生的合同进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监督审查等一些系列行为。煤炭行业现在基本上都是产销分离的,所以现在一般煤炭生产企业极少销售业务,因此本文主要探讨煤炭企业采购合同的管理。煤炭企业合同管理具体可细分为三个环节:一是合同订立前对合同当事人的资格、价格、商品质量、履约能力等进行审核;二是在采购合同签订过程中,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核并采用规范的合同范本;三是在合同签订后,对合同执行的监督管理,主要内容为货物的验收、入库以及支付,并定期对供应商履约能力进行评估。

现代经济活动大多通过合同的形式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进行约定,一个企业经营的成败往往与其合同管理密切相关。煤炭企业大多为大型国有企业,其每年签订的采供合同金额高达几十亿元,因此煤炭企业重视采购合同的管理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首先,良好的合同管理能有效树立企业良好的企业信用形象,彰显企业的品牌信誉度。其次,通过加强煤炭企业采购合同管理,能够保障其生产经营所需的物资材料价格公道合理、质量符合技术要求,保障煤炭企业的顺利生产。再次,通过加强煤炭企业采购合同的管理,能够在后续的合同执行过程中,明确合同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以便在合同发生纠纷时,能够依法维护煤炭企业的合法利益,减少或控制合同执行过程中风险因素对企业经营的不利影响。

二、煤炭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作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市场主体,但是由于受“生产为主,经营为辅”传统观念的影响,造成部分企业存在合同管理意识薄弱、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对合同当事人资格以及合同条款的审查不足,合同签订后缺乏有效的合同执行监督机制等问题。

1、合同管理意识淡薄

一是企业管理人员单纯重视企业生产指标与生产安全方面,忽视了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对于合同管理在控制企业经营风险、保障企业合法经济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认识不足。二是虽然各煤炭企业已建立合同管理机构或规章制度,然而由于对合同管理工作的不重视,造成在合同管理部门人员配备不足、人员兼任其它岗位而无暇顾及合同管理、合同管理人员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等现象,造成煤炭企业合同管理机构形同虚设。三是落后的合同管理理念。煤炭企业往往只注重合同的签订,认为合同的签订即为合同管理工作的结束,错误的合同管理理念导致企业忽略了供应商执行合同能力的动态监测,往往出现供应商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造成无力执行合同的现象,对煤炭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2、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

虽然煤炭企业大多已建立一系列的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然而由于某些规章制度过于强调原则而缺乏一定的操作性、缺乏相应的保障制度等原因,造成合同的审查、签订、执行与监督的混乱,主要表现为:一是合同签订前缺乏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人情合同或关系合同比例较大;同时,由于缺乏对供应商的事前考核,造成采购合同的无效或无法履行。二是合同的签订程序不规范,合同法律意识不强,出现合同的补签倒签等不规范操作。三是对合同的履行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

3、合同签订前,对合同当事人资格审查不足

一是,大多数煤炭企业在签订采购合同前,缺乏对该类商品市场价格区间及其趋势的把握,同时缺乏对供应商提供的价格与商品质量的审核,无法保证采购商品的质量与价格的合理公道,给煤炭企业经营带来经济损失。二是,缺乏供应商的资质的审查,且存在部分企业采购未通过正规的招标程序进行,造成煤炭企业采购的商品质量难以达标或者价格高于市场价格等不合理现象,或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面临供应商无力执行合同而造成的合同违约风险。

4、合同签订过程中,对合同条款的审查力度不足,合同签订行为不规范

一是对合同条款的审查力度不力。部分合同存在对合同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责任与权利约定不明确、表述不清等问题,造成煤炭企业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保障自身权益。二是合同签订行为不规范,部分交易操作不规范,仅凭口头预定即实现交易,没有书面签订合同。同时,也存在合同的制定不规范,造成合同对权利与义务约定不明确等合同漏洞,给煤炭企业带来经济损失。

5、合同签订后,缺乏对合同履约的有效监督以及纠纷处理机制

由于缺乏正确的合同管理意识,多数煤炭企业认为合同签订后即完成了合同管理的全部内容,而忽略了对合同履行的动态监督。一是由于煤炭企业支付延期造成的违约责任,主要原因为煤炭企业在对货物验收入库后,财务部门忽略合同约定,未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货款。二是由于信息沟通不畅造成保证金退还的延误造成企业违约责任。三是对供应商的履约能力缺乏有效的动态监督管理机制,当供应商经营状况恶化时不能采取积极措施防范违约风险;同时,合同出现纠纷时,不能通过有效合法的渠道维护企业经济利益。不能及时向债务人提出债券追索或贻误诉讼时期,给企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三、加强煤炭企业合同管理的措施

1、转变经营观念,强化合同管理意识

针对煤炭企业在合同管理中普遍存在的管理理念落后、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首先,转变企业经营理念,强化合同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加强对企业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强调合同管理对企业经营效益以及风险管理方面的重要性;定期通报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规范相关人员合同管理的操作,明确合同管理流程。其次,强化合同关人员的法律意识,使其具备一定的合同法律基础。当发生合同纠纷时,能够根据合同条款、法律规定予以及时处理,尽量降低煤炭企业的经济损失与经营风险。

2、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优化合同管理流程

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是煤炭企业提升其合同管理的制度基础与保障,煤炭企业应该严格遵照《合同法》的基础上,逐步建立适合本企业的合同管理规章制度,保障合同管理有章可循。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管理机构的建立及其职责的明确界定;合同签订前的供应商资格、价格、质量与履约能力审查;合同签订的程序、权限设定、法人授权委托书办法、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合同履行与纠纷的处理等具体内容。合同管理制度的建立要本着层次清晰、职责明确、程序规范的原则,保障合同的签订、执行以及纠纷处理都有章可循。

3、合同签订前,加强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

首先,合同管理部门在采购前要对所需采购的物料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深入了解该类商品的市场价格区间以及价格走向,以为后续供应商提供的价格作对比。其次,加强对供应商的资质、商品价格与质量、履约能力的审核。合同管理部门要认真审核供应商提供的相关材料与证明,并讲该类文件的出具作为招标条件之一。最后,合同管理部门在对供应商材料进行审核并形成审核意见后,要将审核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只有在合同管理部门与部门领导都审核通过后,才能与该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4、合同签订过程中,加强合同条款的审查力度,推行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首先,加强对合同条款的审查力度,保证合同条款的完备、清晰。要求合同条款要对合同各方当事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职责与权利进行充分界定,当发生合同纠纷时可根据合同条款进行协调。其次,统一合同文本是加强企业合同管理的有力保障,便于消除由于业务人员专业素质不足造成的各种漏洞,同时有利于明确合同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积极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参照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合同范本,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制定适合煤炭企业的合同示范文本。

5、建立合同执行监督机制与纠纷应对机制

构建实时动态的合同执行监督管理机制。合同执行的监督管理机制能够保障合同的如约履行,同时积极有效防范合同纠纷的发生。首先,合同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合同周期长、标的金额大的合同项目的监督与管理,形成定期对其进行考察与检测的报告制度。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领导部门报告,并形成有效的应对措施。其次,要求仓储部门加强对采购商品的质量、数量把关,对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一律拒绝验收。同时加强财务部门与仓储部门的交流,对于验收合格的商品要及时向供应商付款,杜绝煤炭企业违约的发生。再次,加强供应商履约能力的检测,及时发现出现的不利于供应商履约的风险因素,适时运用撤销权、变更权等有效的法律手段,防止违约事件的发生。

建立及时的合同纠纷应对机制,保证一旦发生合同纠纷,煤炭企业能够快速反应。首先,合同签订时应注重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种种意外情况,充分分析意外情况发生时对合同签订双方的影响,并细致界定合同签订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其次,合同产生纠纷时,法律顾问部门要充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条款,及时与供应商进行沟通协商,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纠纷的协商调节。与供应商协商不成时,企业要向法律机构提出仲裁或诉讼来解决,通过法律手段积极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减少企业在合同产生纠纷时造成的经济损失。

【参考文献】

[1] 李敬义:加强煤炭企业合同管理的探讨[J].能源技术与管理,2006(3).

合同管理规章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高校;科技合同;风险评估;方法

高校和企业合作过程中,科技合同是保障两方权利以及约束行为的重要法律文本,从本质上看,合作过程就是技术出让和技术受让双方开展合作,相互收益的过程。从目前科技合同管理上看,存在很多风险,已经成为制约产学研合作阻碍,甚至影响高校发展。

1高校科技合同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1.1高校科技合同特点

高校在科学技术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这也催生了产学研合作产业的发展,目前,基本上所有的高校都参与了产学研合作,尤其是国内知名985,211高校在产学研发展的更是如火如荼。通过归纳高校科技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合同总量大。随着创新体系不断完善,由于科技合作产生的科技合同越来越多,这是高校发展的趋势。二是规范性要求高。由于科技合同涉及技术保密等敏感问题,所以高校所产生的科技合同都具有规范性高的特点,对于参与人的法律素养有很高的要求。三是管理专业性高。科技合同涉及的问题,只有专业人员才能看懂,但是目前从管理的实际来看,许多科技合同管理并无专业科室,甚至无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只有在综合性大学部分有设置有科技合同管理科室,制定相关规章制度,一般院校都都将合同管理工作和科技处联系在一起,不设置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也没有专门出台相关规章制度。四是科技合同发展不均衡。大部门科技合同被科技实力较强的名牌大学占据,一般院校的科技合同则规模小,总量少,并且这个有不断加剧的趋势。

1.2高校科技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随着产学研合作快速发展高校科技合同管理问题逐渐显现,产生的合同纠纷也不断增多,笔者从三个阶段去分析科技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2.1要约阶段———保护意识不强,增加了纠纷风险在要约阶段,由于合同签约当事人对合同类型辨别不清,条款设置和删减的随意性较大。在合同法中,有明确说明科技合同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但是从科技合同管理中不难看出合同存在许多明显错误,例如,在与企业协商开发合同的时候,对于委托开发合同和开发合同辨别不清,导致权利和义务不清,这将增加交易成本和导致合同纠纷问题。再例如,科技部印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是高校签订科技合同的参考,但是里面最基本的条款以及具体的内容需要和企业商定,部门学校由于觉得示范文本条款过于冗杂,对于里面内容大加删减,如可行性论证以及科技保密等重要条款常常被忽视。签订合同是一项法律行为,所以必须严格遵守程序,切实保障合同的规范性,维护自身利益。1.2.2承诺阶段———法律意识淡薄,减低合同保障度科技合同一般包括合同标准、范围、要求、合同经费管理、验收方式等等内容,而这些内容中,由于科技合同的特殊性,需要重点提及和注意的事保密协议以及违规责任。在签订合同时,有部门教师为了尽快完成与企业达成协议,不顾实际情况,夸大技术成果等;一部分教师为了与企业长期合同,在保密责任呢和违约责任上对对方无合同规定,这不仅增加了合同风险的可能性还造成了高校资产的流失,损害了高校利益。1.2.3履行阶段———重资金轻技术,成果归属不明确在履行阶段,许多科技工作者重视科研的实际资金,而对于技术保护意识比较淡薄,造成了研发成果归属不明。履行合同是合作过程中关键环节,是实现合作的最主要步骤,所以只有科技合同双方及时有效的完成合同义务,才能够保证合作的实现。但是在实际操纵过程中,校方很大精力放在了事前要约阶段,对合同的履行情况不能及时跟进。对合作方缺乏全面了解,对于合同的进度和效果缺乏有效评估和合理监督,在合同风险中,很大程度上市由于签订者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意识不足,认为科技合同只是一次合作,是完成相应的任务和工作,成果也应该由企业所得,在科技合同中,保密问题上缺少考虑和详细的约定。除上述三个阶段存在的相关技术问题,高校在科技合同救济上也存在较大问题,突出表现在对于合同的监督管理不到位,把合同签署权利交给相应的老师,从学校层面上,并无过多关注,只备案不监督的情况极大的增加了合同风险存在的可能性,极大的损害了高校的利益。

2高校科技合同风险评估路径

2.1组织开展学习,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

高校要组织开展合同管理学习,增强科技工作者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提高科技合同的签订质量。不定期组织开展法律知识培训,组织学习《合同法》,《专利法》等有关科技合同的法律条款,并通过具体实际的案例,去告诫科技工作人员一定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签订过程的谈判能力,并学会使用法律武器,保护高校利益。此外,对于有条件的高校要成立合同管理部门,培养专业人才,提高科技合同谈判签订管理的质量和水平,为高校增收增效。

2.2组织专业评审,建立科技合同评审评估机制

学校和企业签订科技合同一般需要经过三个环节,但是目前高校在合同执行等环节的评估监督力度较小,所以高校要实现全程合同管理,建立三级技术合同审核管理制度,每个项目都要实现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审计部门和科技管理部门协同审核。在合同洽谈期间,通过专家介入的形式,对企业进行全面评估,提高风险规避能力;在合同签订阶段,对项目成熟度、技术保密,知识产权归属进行审核,以合同金额为标准,界定合同审核责任人,对于大项目必须由专家小组论证审核。在合同执行阶段,校方要增强监督和管理能力,对于合同中出现的违约现象要及时沟通过和处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出现重大技术问题,如技术等要紧急召开沟通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对造成损失的要及时弥补。

2.3规范合同管理,建立科技合同执行服务机制

学校要规范合同管理,建立科技合同执行服务机制,要根据项目实际围绕课题研发和高校需要,形成协同服务,共同管理好合同,降低合同风险。在具体的合同管理上,要明确分工,以项目为中心,开展相关服务,项目负责人是主要的科技合同执行人,过程中,要及时和校方沟通。合同执行过程中,还需要其他学校资源的配合,所以行政管理部门要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如果合同出现重大事故,要及时汇报,必要时中止合同,规避风险。

3结语

高校科技合同关系到高校实施产学研项目的实施,在合同管理中要重视风险评估,着力增强科技工作者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以及建立完善的合同评审机制,保障合同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以及做好科技合同服务工作,降低科技合同风险,维护高校权益。

参考文献:

[1]杨凤菊.高校科研合同管理探析[J].长江大学学报(社科版),2013(06).

合同管理规章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企业;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产生的纠纷。①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2008年《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先后施行,我国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呈井喷之势。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企业经常以败诉收场。那么劳动争议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呢?我们又该从哪些方面去改善劳动关系的现状?

一、劳动争议产生的原因

(一)劳动合同管理存在漏洞

当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依然普遍存在,那些停薪留职职工、长期放假职工、自谋出路和下岗职工的劳动合同和签订与变更都成了问题。而在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更是大量存在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现象。

就合同形式而言,虽然《劳动合同法》已经颁布实施3年,但是口头形式的合同仍然屡禁不止。那些内容不全面、含义不清、缺少细节约束的合同,只注重用人单位利益,只强调劳动者的义务和处罚条款,而忽略劳动者的权利和福利待遇。更有甚者,违法的抵押合同仍然存在。

(二)人力资源管理存在风险——劳资冲突

劳资冲突是我国劳动争议的主要形式。究其原因,一是由于我国工会力量薄弱,二是由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劳动争议处理重视不足。在企业和政府之间虽然有着工会力量,但我国的工会体制不健全,经济不独立,而且部分企业甚至未建立工会,这些根本无法起到工会的本质作用——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比如说,矿难事件。人们常常把“矿难”归罪于高危行业、机械化程度低、安全技术和装备水平低等。目前我国产煤百万吨死亡率接近4%,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在产煤大国中,美国百万吨死亡率为0.04%,南非为0.13%。在政府一次次下令加强监管的同时,矿难事件仍一次次重演。而企业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有法不遵,有制不依。地方政府注重为投资者提供优惠条件,忽视了劳工权益的保护,片面强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这些问题就严重造成了劳资冲突。

与此同时,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缺乏预防劳动争议的知识与技能,在劳动合同管理和规章制度的制定执行方面多存在缺陷。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劳动争议处理重视不够,缺乏处理劳动争议的经验,也是影响劳动争议有效预防的重要原因。企业没有投入足够的资源进行劳动争议管理的研究,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在劳动争议管理上缺乏足够的培训,使得许多本来不该发生的争议因此发生,也使得劳动争议发生时,企业疲于应付,败诉率居高不下。

(三)企业规章体系不合理、不健全

由于企业规章体系不合理,部分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部分并没有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建立、调整与修订企业的规章制度,使得企业的规章不合法。这一方面无法保障企业员工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当劳动争议发生,企业也无法得到法律支持。部分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缺乏长远的考虑和周全的思考,直接导致制定出来的企业规章制度不全面,对企业的员工无法进行有效的管理,这为劳动争议的产生留有了空间。企业规章体系不合理、不全面加大了劳动争议产生的可能性。因此,为了有效预防劳动争议,企业需要着力改善自身的规章体系。

二、劳动争议预防和解决的对策

(一)加强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

针对上述问题,第一,企业要实行劳动合同的全面签订,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要与所有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前,应遵守《劳动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协商一致后,再按规定程序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摆脱违背真实意愿的合同签订;第三,加强劳动合同履行过程的程序管理。在合同变更时要遵守劳动者意愿,进行协商、解除和续订时,应及时履行必要的文字程序,企业裁员时要经过工会同意。

(二)建立和完善企业规章制度

企业需要严格按照劳动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要求,制定合理的企业规章制度,加强企业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杜绝无章可循和任何违法、违规、违约行为,构建合理的企业规章体系,切实保障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增强部门建设,应设置专门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企业规章制度体系。这样可以减少因事务繁重所致的根本无暇顾及而导致的规章制定差池。完善程序性规章制度的编制方法,增强可操作性。靠喊口号而设置一个华而不实的制度,不但不符合企业的发展情况,而且不方便操作。必须从企业和员工的实际出发,分层次、分阶段地制定合理合法的规章制度,不断地更新和修改旧的规章制度。

建立员工参与制定规章制度的机制,汇集员工的经验和智慧,促进规章制度顺利执行。多听取职工的意见,让员工积极地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这样可以使制定出来的制度更具可行性。同时保证企业依据《劳动法》及相关法规,根据实际制定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制度。如,考勤制度、工资分配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奖惩制度、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考核聘任制度等。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的规章体系建设不是一日之功,需要企业在运行过程中不断发现规章体系中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整,对合理的规章予以保留,对不合理的规章予以剔除,企业经过这样不断的总结和经验的积累,合理的、全面的规章体系得以建立。在合理全面的企业规章体系中,能够有效压缩劳动争议产生的空间,规避劳动争议。

(三)加强专业培训,普及法律知识,全面提升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为了解决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业务素质低下的问题,企业需要对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例如对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进行劳动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的学习,避免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因对相关条款的理解存在较大差异而引发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争议。当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升后,对企业合同管理中的问题就能防患于未然,有效避免劳动争议的产生。

企业应加强对职工和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规定了企业的培训义务,如劳动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企业规章制度的学习、自身权利和义务的学习。加强在法律法规有所调整的情况下的培训,可以起到有效的争议预防作用。对此企业应在人力、财力及时间上为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提供支持,舍得投入。

(四)合理合法处置违纪职工

在人力资源管理实践中,违纪职工处理已逐渐成为热点和难点问题。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应当树立程序优先的理念,特别是在处理违纪职工时尤为重要。做到有理有据尊重事实,同时应当抓住员工心理,针对性地处理问题。同时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不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如加强与地方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关系管理、跟踪同行业内有关劳动争议发生的情况、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专家的关系管理等,充分利用外部资源,借鉴他人经验,积极预防劳动争议。

企业需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统筹规划整个规章体系,建立一整套与劳动合同制度相配套的全面的企业规章制度体系。

三、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简单介绍了劳动争议产生的若干原因,同时提供了几个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的建议,希望能给企业带来一些启示,从而减少劳动争议的数量,从根本上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共同利益。

注释:

①杨河清.人力资源管理[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262.

参考文献:

[1]李届.从人力资源管理角度看企业劳动争议的预防[J].特钢技术,2007,13(50).

[2]尚同武.加强人力资源管理,有效防范劳动争议[J].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5(4).

合同管理规章制度范文第5篇

 

甲方:                      负责人(签章):

乙方:                      负责人(签章):

乙方租赁甲方水塔需遵守以下安全条款:

一、  施工现场杜绝重伤、死亡事故的发生,负轻伤频率控制在2%以内。

二、  现场安全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规定时限内达到100%,杜绝现场重大隐患的出现。

三、  乙方需严格遵守现场施工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任何因为乙方造成的案例、事故、事件等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四、  乙方的所有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上岗许可证,人员就业证(或身份证)及暂住证,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均备案登记。

五、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及上级部门的各项制度和规定。

六、  乙方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保护措施,否则造成的事故责任费用由乙方负责。

七、  乙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其劳务人员发生任何违法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安定局面,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损失均由乙方负全责。

八、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建立健全工地有关文明施工,消防保卫、环保卫生、设备管理和环境保护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扰民、防噪声、放空气污染、防道路遗洒和垃圾清运等措施。

九、  当合同终止或者乙方施工完毕后,应当保持施工地的干净整洁,撤出后应带走所有施工物品及遗留垃圾。

十、  当合同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通过合同管理机构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仲裁解决。

十一、     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责任合同在现场施工前签订,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一份,备查一份。

本责任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随双方租赁合同终止同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