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咏柳古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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咏柳古诗

咏柳古诗范文第1篇

关键词:贺知章;《咏柳》;文本解析;朗读教学

《咏柳》这首诗是人教版小学语文三年级下册1单元第2课古诗两首中的第一首。作者贺知章(659—744年),字季真,自号“四明狂客”,越州永兴(今浙江萧山县)人。唐代著名诗人,也是李白的好友。武则天证圣元年进士,考取超拔群类科,授国子监四门博士,后被任用为太常博士。唐玄宗开元年间,历任太常少卿、礼部侍郎、集贤院学士、太子右庶子充侍读、工部侍郎、秘书监员外,官终太子宾客、秘书监等职。晚年告老还乡隐居,做了道士,不久因病故去。贺知章的诗文成就很高,除祭神乐章、应制诗外,其咏物诗、抒怀诗的风格非常独特,可谓描写细腻、感情充沛、语言通俗、空灵潇洒,因此备受世人赞赏。

诗题“咏柳”。咏:歌唱、赞美的意思。第一句“碧玉妆成一树高”。碧玉:深绿色的宝石,是形容柳树枝叶那种可爱的颜色。妆:装饰、打扮的意思。这里使用了拟人的手法,意指如碧玉般的深绿色好像不是柳树长出来的颜色,而是有人给柳树梳妆打扮成的一样。那么,是谁如此打扮柳树呢?是春天。一树:指整棵树,就是满树。高:指树的高度。“高”字本应放在“树”前作定语,但为了押韵,诗人将之放到了末尾。这句诗的意思是:高高的柳树好像全都是用碧玉装饰而成的。第二句“万条垂下绿丝绦”。万条:指柳树垂下的枝条之多。“万”是个概数,指数目多,不是确指。丝绦:是一种丝织的带子,可以用来装饰衣服等,这里是用来形容长长的柳条非常柔嫩、轻盈。这句诗的意思是:这棵高高的柳树上,有千万个柳条像丝带子一样垂下来。第三句“不知细叶谁裁出?”细叶:指柳枝上细嫩的叶子。裁:是裁剪的意思。句尾用问号,表示发问,引人思考。这句诗的意思是:不知道是谁的巧手裁剪出这些细细的柳叶?“裁”字用的是拟人手法,把春天喻人,令其人格化,使读者感到好像是春姑娘在那儿用巧手裁剪出来似的。第四句“二月春风似剪刀”。似:好像的意思。这句是对上句的疑问所做出的答复。意思是说:是二月柔和的春风吹拂,像剪刀那样裁剪出这满树的柳叶。

《咏柳》是一首咏物诗,描写了早春二月柳树欣欣向荣的姿态,读来令人有春风送暖之感。前两句明写的是柳树的形状,暗写的是春天的实景;后两句是诗人的想象,用自问自答的句式,巧妙地把“二月春风”喻作手执剪刀的能工巧匠,是它把柳树裁剪得如此美丽动人。这种借柳树歌咏春风的高超手法,表现了诗人对春天的无比热爱,歌颂了春天给大自然带来的勃勃生机。

纵观全诗,通俗而新颖,独具匠心,形象而新奇,流畅自然。在教学过程中,教者要指导学生在理解诗句的基础上加强朗读,在朗读中体会诗人歌咏柳树、赞美早春的思想感情,如此才能正确朗读和讲解这首诗。笔者认为,关于《咏柳》的朗读应该如下进行。(注:单斜线“/”表示轻微的停顿,双斜线“//”表示一般的停顿,“///”表示停顿时间长些,着重号“.”表示逻辑重音)

咏//柳

碧玉/妆成//一树///高,万条//垂下///绿/丝绦。

不知/细叶//谁///裁出?二月//春风///似/剪刀。

诗题《咏柳》,“柳”字要重读,“咏”和“柳”之间应有个一般停顿。第一句中“碧玉”读重音,结合想象来突出柳树的颜色之美;“妆成”之后有个一般停顿;“一”要读重音,强调整棵树,因在去声(树)之前,发生变调读成阳平声“yì”;“树”字后停顿时间应略长些。第二句中“绿”字要读重音,“万”字可读成次重音,“丝绦”要结合想象读出随风飘舞的美感。第三句中“谁”字要读重音。句尾是疑问的口气,所以应读成提升调。第四句中“春风”要读重音,体现对上句“不知”的回答,句尾“似剪刀”要读成下降调,表示答复上句。

咏柳古诗范文第2篇

蛇六谷,又名魔芋(Amorphophallus Konjac),为天南星科魔芋属(Amorphophallus Blume)多年生草本植物的块茎,广泛分布于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广大地区,为治疗肿瘤的特色药材之一。

1 中医医籍中对蛇六谷性味功效的描述

蛇六谷在我国的已有两千多年的栽培历史,《神农本草经》中首次将翦头(魔芋)列为药物,后各代古籍医著中都记载了蛇六谷的药物和保健作用。宋代《开宝本草》记录“弱头昧辛,寒,有毒。捣碎以灰汁煮成饼,五味调和即食。性冷,主消渴”,这是医籍中对魔芋性味的首次描述。明代李时珍在《本草纲目》中对魔芋的外形、性味、采摘时间和煎煮方法等都做了详细的描述。近代医家[1]认为其辛,温,有毒,久煎方可内服,功效化痰散结,行瘀消肿,可用于治疗汤饮,咳嗽,乳痈,疝气,积滞,跌打损伤,丹毒,痈肿等,《中药大辞典》中记录蛇六谷为一种常用的抗肿瘤中药[2]。

2 蛇六谷的组成成分和有效成分

现代研究结果显示蛇六谷含50%―60%的魔芋葡甘露聚糖(KGM),20%―30%的淀粉,2%―5%的纤维素,5%―10%的粗脂肪,3%―5%的可溶性糖(单糖和寡糖)和3%―5%的灰粉(矿物元素),KGM是其主要的有效成分,也是发挥抗肿瘤作用的主要成分。自然界含有天然葡甘露聚糖的植物仅两三种,魔芋是其中唯一分布广、适应力强、可大量提取葡甘露聚糖的植物[3]。我国至今已经发现魔芋属有20多种,李松林[4]对其中有药用记载的7种魔芋葡甘露聚糖的检测发现,花魔芋、白魔芋、攸落魔芋、西盟魔芋和甜魔芋KGM的含量都超过30%,白魔芋的KGM含量甚至高达50%以上,故花魔芋、白魔芋、攸落魔芋、西盟魔芋和甜魔芋都可作为KGM的资源,而疏毛魔芋和滇魔芋不含KGM,因此它们不能作为KGM的资源。

KGM是由β―D葡萄糖(Glc)和β―D甘露糖(Man)按1∶1.6[5]或1∶1.69[6]的摩尔比组成的杂多糖,Maeda报道[5]KGM是以β―1,4吡喃糖苷键连接而成的直链多糖,但He[7]认为,在主链的甘露糖C3位上存在着通过β1,3键结合的支链结构,每32个糖残基上有3个支链,并且每19个糖残基上有1个乙酰基。Maeda还利用光散射法[5]测得KGM的分子量为1.12×106或2.619×105。

3 蛇六谷抗肿瘤转移的临床应用

百年老店上海群力草药店总结70年收方用药经验,发现在收集的118张治癌验方中,使用蛇六谷的有81张,占70%左右,且用量一般为方中药材之首,

常用剂量为30g,在方中起软坚散结、清热解毒抑癌作用,当肿瘤发生转移时,往往更重用蛇六谷,其中脑转移、骨转移者使用率100%,并以君药出现,使用蛇六谷者以胆囊癌、胰腺癌、肺癌、乳腺癌、恶性淋巴瘤为主[8-9]。国家级名老中医陆德铭教授在乳腺癌术后的治疗中善用蛇六谷,临床认为转移患者“虚甚邪亦实”,故扶正同时不能忽视祛邪,务必使邪尽毒清,否则余邪未尽,则易死灰复燃,强调“病重药亦重”,常用蛇六谷30g嘱患者无需久煎,如有远处移则用量达60g,以药毒攻其癌毒[10-12],他以上述临证思路加减治疗乳腺癌转移37例,治疗结果显示转移后生存期6个月以上37例,12个月以上36例,18个月以上31例,24个月以上28例,显示了蛇六谷在转移性乳腺癌治疗中的奇效[13]。

张庆荃[14]用扶正抑瘤方(黄芪,蛇六谷,白花蛇舌草,露蜂房等)结合介入化疗治疗晚期乳腺癌15例,结果表明实体瘤与Karuafsky评分总有效率(CR+PR)为66.67%。蔡永[15]用中药(黄芪,蛇六谷,蛇舌草等)结合介入治疗乳腺癌肝转移40例,结果总有效率40%,1,2,3年生存率为62.24%、31.12%、10.37%。治疗临床总有效改善率87.5%(35/40),体力状况改善有效10例,临床症状完全消失10例,明显减轻10例。提示含有蛇六谷等抗肿瘤中药的治疗方案具有抑制乳腺癌发展、缓解临床症状、提高生活质量的作用,对于不宜手术的乳腺癌肝转移患者,含有蛇六谷等抗癌中药联合介入治疗具有较好的疗效。

钟薏[16]用扶正软坚汤(蛇六谷、黄芪、石见穿、半枝莲等)治疗60例晚期恶性肿瘤1个月,结果扶正软坚汤在改善心悸、胸闷气急、咳嗽症状等方面较对照组疗效明显,两者有差异(P

上述的临床实验在遣方用药上,针对恶性肿瘤疾病本身,多加用具有散结解毒以抗肿瘤为主要作用的中药,而蛇六谷因其明确有效的抗癌作用,在组方中出现的次数较多,且多为君臣之药,显示了其在抗肿瘤治疗中的重要作用,同时,临床实验结果也证明了含有蛇六谷的中药方剂对于改善肿瘤患者常见症状、提高患者生存质量、降低复发转移和延长生存时间具有很好的效果,另外,蛇六谷方中用量多为15―30g,与回顾性分析的结果基本相符[8-9]。

4 蛇六谷抗肿瘤转移的实验研究

国内外的研究者对蛇六谷及其有效成分的抗肿瘤效果和机理进行了一些研究,实验结果证明蛇六谷水煎剂及其有效成分KGM都具有较好的抑瘤率,对其发挥作用的机理也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包素珍[18]将小鼠肉瘤S180癌细胞小鼠接种造模后予蛇六谷水煎剂治疗,结果显示蛇六谷有较好的抑瘤作用,抑瘤率为51.08%,略低于环磷酰胺组,与生理盐水组比有显著差异(P

陈培丰[20]的实验结果发现蛇六谷水煎剂对荷瘤小鼠体肿瘤的生长具有一定的抑制作用,抑瘤率达30.44%―42.25%,同时,对S180癌细胞周期有明显影响,并存在剂量依赖性,主要影响细胞周期S期向G2/M期的转变过程,将肿瘤细胞主要阻滞于S期,从而减少进入G2/M期的细胞数目,抑制了癌细胞的分裂增殖,从而发挥抗肿瘤的作用。可燕[21]研究了海魔芋水煎剂对小鼠S180、ECA肝癌腹水瘤及裸鼠人胃腺癌移植瘤抗肿瘤实验,结果显示海芋水煎剂对小鼠S180的抑制率为29.38%,对裸鼠人胃腺癌移植瘤的抑制率为46.30%―51.72%,与生理盐水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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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亚娟[22]分别将魔芋精粉、魔芋灰粉、新鲜魔芋茎块煎剂对艾氏腹水瘤(EAC)小鼠灌胃给药,结果魔芋能明显抑制小鼠EAC实体瘤的生长,能延长小鼠的生存时间,各组生命延长率与生理盐水组相比P

魔芋精粉中高含量的KGM是魔芋发挥抗肿瘤的作用的主要成分。古卓良[23]用白魔芋精粉对S180癌细胞、EAC、小鼠Heps肝癌细胞和小鼠U14子宫肉瘤细胞四瘤株进行了动物移植性肿瘤的抑瘤试验,结果显示其抑瘤率分别为59.74%、54.02%、52.79%和40.86%,白魔芋精粉能显著增强荷瘤小鼠单核巨噬细胞的吞噬功能,增加T淋巴细胞转化能力,与对照组相比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罗德元等[24]用魔芋精粉(含KMD84.8%,葡萄糖:甘露糖1∶1.69)长期喂饲小鼠,观察其对甲基硝基亚硝基胍诱发肺癌的预防与抑制作用,结果表明魔芋精粉对MNNG诱发肺癌可产生不同程度的抑制和预防作用,不仅使诱发的癌及癌前病变的数目,动物只数和平均每例癌及癌前病变数目都有大量减少,如发癌率从70.80%下降到19.38%,同时在肿瘤类型构成比上,恶性(腺癌恶变)减少,无腺癌发生,良性腺瘤相对增加,并发现魔芋无不良作用,证明魔芋精粉具有抑制肺癌发生发展的作用。李国熊等[25]。观察KMD对二甲肼诱发小鼠大肠癌的影响,将KMD与合成饲料充分搅拌混匀,制成5%KMD颗粒饲料,分KMD组、对照组和空白对照组,每组各20只小鼠,从实验开始至25周实验结束时,KMD组和对照组组各死亡2只小鼠,前者病理检验12只出现肿瘤,其中10只原位癌,2只突破基底膜浸润至粘膜下层,平均每只癌鼠的癌灶个数和面积分别为5.4个和1.1821mm2;而对照组均发生肿瘤,其中原位癌8只,浸润至粘膜下层8只,浸润至肌层2只,平均每只癌鼠的癌灶个数和面积分别为7.7个和2.3066mm2。对照组的肿瘤发生率、浸润生长发生率和癌鼠的癌灶面积均显著高于KMD组,证明KMD可以降低大肠癌的发生。Mizutani[26]曾用含5%KMD饲料5周龄的大鼠,1周后,腹腔注射二甲肼每周1次,连续注射13周,结果显示KMD组的结肠肿瘤发水率低于对照组(P

5 讨论

名老中医的临证经验、临床实验和动物实验等方面,都证明了蛇六谷具有较好的抗肿瘤效果,在抗肿瘤复发转移方剂的组方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目前的动物实验研究中以蛇六谷为单独研究对象的实验,只涉及到了小鼠肉瘤S180癌细胞、艾氏腹水瘤(EAC)、小鼠Heps肝癌细胞和小鼠U14子宫肉瘤细胞4种肿瘤模型,与临床研究仍存在一定的差距。关于蛇六谷发挥抗肿瘤作用的机理,目前的动物实验研究结果显示与影响细胞周期、促进肿瘤细胞凋亡和提高T淋巴细胞增殖能力等有关,但没有从肿瘤转移相关蛋白、基因的分子生物学、蛋白组学、基因组学出发,对蛇六谷抗肿瘤的机理进行深入的研究,因此仍没有确定蛇六谷抗肿瘤的具体作用靶点这一关键问题,这也是今后的实验研究所需要加以解决的主要问题。

咏柳古诗范文第3篇

福布斯榜上的酒店

在浩如烟海的酒店之中,皇家驿栈是那种为数稀少的让你印象深刻的住处之一,独到的设计和绝佳的位置让它在开业短短半年多的时间里,就被《福布斯》评为商务人士首选的全球12家最佳酒店之一。“当时听到上了这个榜单我们也很惊讶,评奖和得奖我们都不知道,后来是榜单后有媒体打电话过来采访,我们才听说。”44岁的刘少军说起当年的荣耀仍然感到很自豪。

44岁的刘少军,曾在会计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房地产界都有过不错的成绩,后来机缘巧合,投身到酒店领域,“我的性格是做就做不一样的,完全无心插柳,却改变了我的人生轨迹。”

皇家驿栈的设计建造过程也是个有趣的故事,这个清华大学同学会的旧址共有3版设计,第一版设计出来后,刘少军拿着图纸给他酒店业的朋友们看,“他们说挺好的,没做错什么。我一听就知道坏了,这不是我想要的,我想要的是跟以往的酒店都不一样的东西,都对了就错了。”

之后就是辗转折腾,终于找到了合适的设计师。“我们停工等着最终版的设计,设计出来一点就做一点,就在这个过程中重新布局。”用刘少军的话说,他是做了个坐标系,在西方和东方之间,传统中國与时尚中國之间,“我找中间一个点,我们不是用中文讲故事,更不是用‘之乎者也’讲故事,而是在用英语讲故事,用酒店表现外國人眼里的中國皇家文化,而不是其他。”

皇城边上的中國宅子

皇家驿栈的客房没有门牌号,50多间客房全部都是以中國历史上的皇帝名号来命名。房上是各个皇帝的Q版画像。没有传统意义上的大堂,客人进门后是在一个沙发岛上办理入住手续,“坐着而不是站着。在中國做客,主人第一件事就是给客人让座,泡茶,这是中國的待客之道。”

刘少军留意的“中國细节”并不仅限于此——“‘有朋有远方来,不亦说乎。’马可·波罗游记里面写,客人到了中國人的家里,主人把最好的房子给客人住,拿最好的东西给客人吃,这是一个伟大的民族。到了我们的房间,我们的网络不收费,免费的wi—Fi;小冰箱里的饮料,随便喝。”

“‘父母在,不远游,游必有方。’在我们这里,入住后打平安电话往世界任何一地,前3分钟免费。”

“临走的时候我们会送客人一个所住房间皇帝的‘玉玺’,把酒店Logo和网址都带走了,是商业手段,但是他们乐意接受。”

当然,还有那个著名的天台上的浴缸,你可以在里面边泡澡边眺望不远处的宫墙飞檐,以及郁郁葱葱的景山,想象那些过去的岁月,如同在品读一部活生生的中國历史。

从开业至今,皇家驿栈的主要客群都是来自外國的游客,“他们认为皇家驿栈很中國”,就像刘少军所描述的那样,他把这些传统中國文化隐藏在各种细节之中,皇家驿栈里没有那些中规中矩的东西,随处都可以让你感到惊奇。

“我是用西方人能够读懂的语言在传播。”没有土炕,没有太师椅,却有艺术家设计的长凳,和被沙发“包裹”起来的房间,传统的中國细节和设计师的异想天开在这里被结合在了一起。

“旅行是同中找不同,但在寻找不同的时候一定有相同的地方。”刘少军的理念是要让这些来自海外的住客感觉到皇家驿栈的中國氛围,却又“让他很习惯,不生硬。我们的每一处服务都是能找到文化依据的。2000多年前的中國人就是这么大气,就是这么优雅。我们只是恢复一点点这样的生活常态”。

关于生活

现在的刘少军喜欢坐在皇家驿栈4层他的那间大办公室里,他能很方便地去到酒店楼顶的宽大露台,在那里眺望到故宫的红墙和景山的绿树。他喜欢这种感觉,正如他当年第一次来到这里的感觉一样:“转过身来望见景山上的那几个亭子的时候,感觉自己都快要激动得疯了。”

咏柳古诗范文第4篇

关键词:资金流信息含量;资金流强度;资金流杠杆倍数

一、资金流策略的意义

资金流是一种反映股票供求关系的指标,是指证券价格在约定的时间段中处于上升状态时产生的成交额是推动指数上涨的力量,这部分成交额被定义为资金流入;证券价格在约定的时间段中下跌时的成交额是推动指数下跌的力量,这部分成交额被定义为资金流出;若证券价格在约定的时间段前后没有发生变化,则这段时间中的成交额不计入资金流量。当天资金流入和资金流出的差额可以认为是该证券当天买卖两种力量相抵之后,推动价格变化的净作用量,被定义为当天资金净流量。

有效市场假说的概念是说证券价格已经能够完全反映所有可获得的信息,即在有效的证券市场中,不论选择何种证券,投资者只能获得与证券风险相当的正常收益。然而完美的有效市场存在的可能性是很小的,同样对于中国证券市场而言,市场并不十分有效,并且股价在短期内可能受到某些消息的影响,或者某些市场内在因素的改变从而产生剧烈波动带来的差价投资机会,因而在市场中经常存在交易性机会,从而在量化投资选股方面也有很多种选股策略,根据资金流选股便是其中一种。

资金流策略是指根据资金流这一指标进行选股的一种量化投资策略。该模型使用资金流向主要通过衡量当前市场上的股指或股票的资金流入或者流出的状态,从而进一步去衡量未来股票的涨跌情况:如果是资金流入的股票,则股价在未来一段时间可能会上涨;如果是资金流出的股票,则股价在未来一段时间可能会下跌。这样就可以根据资金流向来构建相应的投资策略。

二、资金流策略具体操作及结果分析

(一)资金流策略指标含义及操作步骤

对于资金流向的判断,根据买卖双方的力量对比来衡量。资金流分为流入流出两个方向,如果当前的成交价格在买方,则认为是卖方出卖股票的意愿较强,资金流出;如果当前的成交价格是在卖方,则认为是买方买股票的意愿较强,资金流入。对于资金流的测算,采取日数据计算,即当日价格上涨全部计算为流入,若当日价格下跌则计算为流出。本文采用的选股指标包括:1. 资金流信息含量IC(资金流中有效信息含量),将资金流向标准化,用当天的资金流净额除以当天的股票成交量,即资金流净额/交易额。2. 资金流强度MFP,资金流净额/流通市值,即标准化资金流的强度。3. 资金流杠杆倍数MFL,流通市值/资金流净额,即衡量资金流的撬动效应。

操作步骤:选股策略基于沪深300指数成分股,并将股票按照各指标进行排序,去除数据计算无效的股票;研究的时间从2014年10月1日到2016年8月31日,共6期;组合调整的日期为4月30日(一季报披露完成)、8月31日(二季报披露完成)、10月31日(三季报披露完成);剔除在组合调整日前后长期停牌的股票;组合构建时为等权重;组合构建时股票的买入卖出价格为组合调整日收盘价,若调整日为非交易日,则向前顺延;在持有期内,若某只成分股被调出沪深300指数,不对组合进行调整;将各成分股的季收益率与其相应指标进行合并,去除无效数据;将已合并好的沪深300成分股按照指标按照从高低的顺序排列;分为6组:排名前10的成分股、排名前20的成分股、排名前50的成分股、排名在50~100的成分股、排名在100~200的成分股、排名在200以后的成分股;计算出各组平均季收益率,将各组平均的季收益率与同期沪深300指数的收益率作对比,考察跑赢概率。在2014年10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共进行了12期组合的调整,不计交易成本。

(二)资金流信息含量假说及检验

1. 资金流信息含量假说

信息无效――回归拟合优度很差

信息泄露――回归拟合优度很好,资金流系数为正

信息反应过度――回归拟合优度很好,资金流系数为负

R■=MFPt,iβ1,j+MFLt,iβ2,j+R■β3,j+αi

其中,R■表示第t期股票i的超额收益率;R■表示第t+1期股票i的超额收益率;β表示各公示因子的回归系数;MFPt,i表示第t期股票i的标准化资金流;MFLt,i表示资金流杠杆倍数。

2. 对资金流信息含量假说的检验

本文以浦发银行(600000)为例,设第t期为2016年3月10日到20日,则第t+1期为2016年3月20日到30日,对于非交易日顺延并剔除无效数据信息;首先计算出第t期的资金流强度MFP和资金流杠杆倍数MFL;然后计算出第t期和第t+1期浦发银行的超额收益率;最后用Eviews进行多元回归分析检验。检验结果如表1所示。

由表1可知,线性回归系数为0.965963,拟合系数为0.933085,接近于1,说明拟合程度很好,第t期的股票超额收益率、资金流强度和资金流杠杆倍数这三个自变量对于第t+1期的股票超额收益率的解释程度很高。

由表2可知,F值为6.97219,F>F0.01(5.64),即方程极其显著,各自变量对因变量有很显著的影响,方差值很小,比较稳定。

由表3可知,资金流信息含量IC的回归系数为-1.05399,与t+1期超额收益率呈负相关,资金流强度MFP的回归系数为257.5974,与t+1期超额收益率呈正相关,资金流杠杆倍数MFL为-4.6E-07,与t+1期超额收益率呈负相关。从而回归方程为:

R■=257.5974MFPt,i-(4.6E-07)MFLt,i β2,j-2.05606+R■+αi

综上所述,当期的超额收益率、资金流强度、资金流杠杆倍数这三个指标对于下一期的股票有着很好的预测效果。

3. 根据资金流信息含量IC选股策略结果

由表4可知,整体上看,资金流信息含量较低的组合表现较好,其中资金流信息含量排名200之后的成分股构成的组合表现较好,记为组合IC(200)。在2014年10月1 日至2016年8 月31 日间,不考虑交易成本,组合IC(200)年化收益率为8.97%,高于同期沪深300 指数的表现。在6期中,组合IC(200)有5期跑赢了沪深300 指数,跑赢概率为83.33%。

(三)资金流强度MFP

1. 根据资金流强度MFP选股策略结果

2. 根据资金流强度MFP选股策略结论

由表5可知,整体上看,资金流强度较低的组合表现较好,其中资金流强度排名200之后的成分股构成的组合表现较好,记为组合MFP(200)。在2014年10月1 日至2016年8 月31 日间,不考虑交易成本,组合MFP(200)年化收益率为10.62%,高于同期沪深300 指数的表现。在6期中,组合MFP(200)有5期跑赢了沪深300 指数,跑赢概率为83.33%。

(四)资金流杠杆倍数

1. 根据资金流强度MFL选股策略结果

2. 根据资金流强度MFL选股策略结论

由表6可知,整体上看,资金流杠杆倍数较低的组合表现较好,其中资金流强度排名100~200的成分股构成的组合表现较好,记为组合MFL(100,200)。在2014年10月1 日至2016年8 月31 日间,不考虑交易成本,组合MFL(100,200)年化收益率为-2.93%,高于同期沪深300 指数的表现。在6期中,组合MFL(100,200)有4期跑赢了沪深300 指数,跑赢概率为66.67%。

三、各策略比较分析

将根据不同指标所选股的结果放到一起进行比较,时间是从2014年10月1日到2016年8月31日,由进一步的比较分析可知,按照低资金流强度选股的策略表现最好,年化收益率达10.62%,在6期的分析中有5期的收益率超过大盘,跑赢概率为83.33%。

四、资金流策略的有效性分析

正因为中国的A股市场不是特别有效的市场,量化投资策略正好可以发挥其纪律性、系统性、及时性、准确性、分散化的优点而不惑国内市场的各种投资机会。相比定性分析,现阶段A股市场的特点更适合采用客观、公正而理性的量化投资风格。股票市场复杂度和有效性的增加已对传统定性投资基金经理的单兵作战能力提出了挑战。相对于海外成熟市场,A股市场的发展历史较短,有效性偏弱,市场上被错误定价的股票相对较多,留给量化投资策略去发掘市场的无效性、寻找超额收益的潜力和空间也就更大。事实上,尽管在国内发展历程较短,从国内已有的采用了量化投资方法并且已经运作了一段时间的基金来看,量化基金可以被证明是适应中国市场的。

本文采用现代计量经济学的方法研究了从2014年10月1 日到2016年8 月31 日间沪深300成分股的情况,探讨了资金流信息含量的预测作用,研究了根据资金流三个指标进行选股所做策略组合的收益情况。主要涉及资金流信息含量IC、资金流强度MFP、资金流杠杆倍数MFL这三个指标,分别根据每个指标进行选股,观察其组合走势情况,得出的主要结论有:第一,资金流信息含量对下一期的股价走势有一定的预测作用;第二,根据上述的三个指标进行选股所做策略,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获得超过大盘的收益率。

作为量化投资的一个组成部分――策略指数基金已经发展起来,其中选股策略就包括本文所论述的资金流策略。不仅能够做到有的放矢,而且可以满足投资者不同风险收益偏好的投资需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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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丁鹏.量化投资――策略与技术[M].电子工业出版社,2012.

[4]朱世武.基于SAS系统的金融计算[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5]曹立著.透视无形之手――中国证券市场资本流量运动解析[M].深圳出版发行集团海天出版社,2009.

[6]田存志,王聪.证券市场信息非对称问题的理论与实证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

[7]陈威杰,蔡志成.数量化投资指标之资金流策略指标研究[J].时代金融,2013(12).

[8]石建辉,基于资金流的股指期货投资策略[J].中国证券期货,2014(01).

[9]宋军,吴冲锋.从有效市场假设到行为金融理论[J].世界经济,2011(10).

咏柳古诗范文第5篇

吴学权 丁卫星

[内 容 提 要]一个新的法律制度在解决原有问题的同时,往往会带来一些新的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就是如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确立了一些新的赔偿制度,特别是赋予了受害人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制度。该制度在给受害人带来福音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由于保险公司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免责性、有限性,以及各受害人起诉及结案的不同时性,使得同一事故中的多个受害人能否公平地受偿成了问题。笔者试从利益平衡、程序保障的角度,对这种不公平是否真的存在、存在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法进行探讨,在此基础上,借鉴现有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理论,提出了以“限期诉讼、合并审理、按比例分配保险公司赔偿款”为主要内容的“不真正必要共同诉讼制度”,从而保障各受害人都能公平地享受到《道路交通安全法》带给他们的福祉。(全文共8627字)

一个新的法律制度在解决原有问题的同时,往往会带来一些新的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即是如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确立了一些新的赔偿制度,特别是赋予了受害人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在第三者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制度。该制度在给受害人带来福音的同时,也给司法实务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笔者所在的法院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在一事故多人受害的案件中,有的是财产损害、有的是人身损害;有的死亡、有的受伤;有的伤重、有的伤轻;有的需要评残、有的不需要评残。情况的不同,必然导致有的受害人早起诉,而有的受害人晚起诉。而法院也按部就班,往往先受理的案件先结案,后受理的案件后结案,先生效的案件先执行,后生效的案件后执行,似乎一切都顺理成章、理所当然,不存在什么问题。但由于保险公司只在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且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结果先处理的受害人往往能得到足额的赔偿,而后处理的受害人由于损失已经超过了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往往难以得到足额的赔偿。已得到赔偿的受害人暗自庆幸,而得不到赔偿的受害人肯定会雪上加霜。这对同一个事故中的受害人而言,显然会倍感不平。新的不公平似乎已经产生。这种不公平真的存在吗?有什么负效应?它是怎么产生的?又如何消除它?这一系列问题,引起了笔者的关注和思考,故笔者以拙笔写作此文,发表一些陋见,以期引起更多人对此问题的关注和重视。

真的存在不公平

一、责任豁免与否的不公平。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受害人的损失,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对超过限额的损失,再由事故双方按责分担。由于保险公司在限额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那么,不管受害人有没有过错、过错的程度有多大,只要他的损失不超过责任限额,他就能得到足额的赔偿。也就是说,在保险公司的责任限额内,受害人的事故责任被豁免。但由于保险公司的责任是有限额的,而且该限额也不高1,因此,受害人的损失往往会超过保险公司的责任限额,多个受害人的损失更是如此。由于超过限额范围的损失不再由保险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而是由事故双方按责分担。因此,对于超过限额范围的损失,有过错的受害人也要自负相应的损失,他的责任不能豁免。这样,在损失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情况下,先起诉、先处理的受害人往往能享受到责任豁免的待遇,而后起诉、后处理的受害人往往享受不到豁免的待遇2。对同一事故、同样责任的受害人而言,仅仅由于起诉、处理的先后,就导致责任的豁免与否,而且,造成起诉、处理先后的往往是一些不可归责于受害人、也不可归责于法院的客观原因3,对此,你能说这公平吗?

二、赔款到位与否的不公平。

赔款到位率,与赔偿义务人的履行能力密切相关。一般来讲,保险公司的履行能力相对较高,而肇事者的履行能力相对较低,特别是构成交通肇事罪,已被判刑的肇事者,更是如此。因此,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保险公司的赔款容易拿到4,而肇事者的赔款不容易拿到。由于保险公司先予肇事者承担责任,故先起诉、先结案的赔偿义务人是履行能力较高的保险公司,而后起诉、后结案的赔偿义务人却是履行能力较低、有的甚至没有的肇事者。先起诉、先结案的受害人往往能顺利地拿到赔偿款,而对后起诉、后结案的受害人而言,等待他的很可能是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法律白条。同一事故的受害人,有的得到赔偿、有的得不到赔偿,而且,造成赔偿到位与否的原因仍然是起诉、处理的先后。对此,你仍能说这公平吗?

不公平是显而易见的。它的危害性同样也是显而易见的。

仅仅由于起诉、处理的先后,竟导致这样不公平的结果,这肯定会令人心理失衡。特别是对同一事故的、同样责任的受害人而言,这种不公平的感受尤为强烈。人不患寡,而患不均。这种不公平的结果,不但会损害公民的法感情,相反还会培养公民对法律的怀疑和怨恨。由于公民对法律的信仰是法治社会的基石,长此以往,会损害我国法治建设的根基,法治的理想会成为法治的梦想。

不公平是法律漏洞造成的

不公平产生的途径不外乎两个层面,一是司法层面,二是立法层面。

首先让我们检查一下司法层面。由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属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审理5,故这里的司法层面主要是指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人民法院是法律的适用机关,人民法院只能依法审判,故检查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际上就是检查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从而导致不公平的产生。

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程序主要包括立案、审理、执行三个阶段。

在立案阶段,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符合该法第一百零八条受理条件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受理,否则,即程序违法。据此,一般来讲,先起诉的案件先受理、后起诉的案件后受理是逻辑的必然。因此,对于多人受害的事故,当一个受害人先行起诉时,人民法院只能先行受理,而不可能等待所有的受害人全部起诉后再一并受理。这是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要求;客观上,要求人民法院一味的等待也不现实,因为人民法院也无从知晓另外的受害人是否起诉、何时起诉;而且,人民法院也不可能主动催促其他受害人尽快起诉,因为这在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找不到支持。因此,人民法院对先起诉的案件先受理、后起诉的案件后受理的做法完全符合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可指责。

在审理阶段,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庭审前的准备和庭审两个阶段,而且,该法为防止人民法院久拖不决,为案件设定了审理期限,一般来讲,简易程序为三个月,普通程序为六个月。由于案情的不同,有的案情简单,可以直接开庭、当庭结案;有的案情复杂,数次开庭才能结案;还有的涉及鉴定、追加共同诉讼当事人,尚不符合开庭的条件。因此,不管什么案件,只要在审理期限内结案就是合法,否则就是超审限,就是程序违法。由于审限的要求,人民法院不可能为了等待其他受害人起诉而对已受理的案件久拖不决。当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某些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中止诉讼。但《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为等待其他受害人起诉”这个中止事由。因此,人民法院没有等待其他受害人起诉、没有同时审理这些案件、没有按比例分配保险公司赔偿款的做法也并不违反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无可指责。

在执行阶段,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先申请执行的先执行、后申请执行的后执行,没有申请执行的不执行。执行程序中并没有规定对同一事故多人受伤的案

件一定要合并执行。客观上,由于有的法律文书已生效,有的法律文书未生效,更有甚者,有的受害人可能还没有起诉,故合并执行也不现实。因此,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没有合并执行、没有按比例分配保险公司赔偿款的做法也不违反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还是无可指责。

在司法层面没有导致不公平的违法行为,那么,问题一定出在立法层面。下面,让我们检查一下现行法律有否规定同一事故多人受害的案件应当合并审理、应当公平分配保险公司赔偿款的规定。

在《民法通则》或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并没有规定同一事故中的多个受害人公平分享保险公司赔偿款的规定。

在《破产法》中,虽有债权人按比例受偿债权的规定,但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与破产无涉,《破产法》的规定于本议题无涉。

在《民事诉讼法》,有一些关于合并审理的规定,首先是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和非必要共同诉讼制度。

必要共同诉讼制度适用的对象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在一事故多人受害的案件中,虽然受害人在二人以上,但他们有各自的诉讼标的,他们的诉讼标的不是共同的,故必要共同诉讼制度对一事故多人受害的案件无适用余地,一事故多人受害的多个案件不能据此而合并审理。

非必要共同诉讼制度适用的对象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并经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的。在一事故多人受害的案件中,虽然受害人在二人以上,但他们的诉讼标的却不一定是同一种类的,6而且,有的当事人不一定同意合并审理,故相当一部分案件不能合并审理。退一步讲,即使能够合并审理,那么,有的受害人已起诉,有的受害人尚未起诉,也难以合并审理。再退一步讲,即使受害人已全部起诉,案件可以合并审理、同时判决,但法院不能并案判决,只能一案一判7。由于有的案件可能上诉,有的案件可能不上诉,有的案件早申请执行、有的案件晚申请执行,也难以保证全部案件同时生效、同时执行。所以,由于只有部分案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可以合并审理,所以,非必要共同诉讼制度对一事故多人受害的案件缺乏普适性。

接下来是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集团诉讼制度。集团诉讼制度适用的对象是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的规定,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虽然一事故多人受害案件的一方当事人肯定在二人以上,但相当一部分案件不一定能达到十人以上,故集团诉讼制度对同一事故多人受害的案件也缺乏普适性。

综上,不管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没有对同一事故多个受害人的案件应当合并审理及公平分享保险公司赔偿款的问题进行规制。很显然,不公平是法律漏洞造成的。

堵塞漏洞的几种方案

如何堵塞法律漏洞,消除这一不公平的现象?在司法实务界,很多仁人志士对此作过认真探索,有的从实体法的角度、有的从程序法的角度,提出了各种见仁见智的方案。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为未起诉的受害人预留必要的份额。在判决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额时,为兼顾其他未起诉的受害人的利益,不是把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责任限额全部判给已起诉的受害人,而是只判部分,把部分份额留给未起诉的受害人,以显示公平。

二、各案各审,模糊判决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按比例对各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有的受害人已经起诉,有的受害人尚未起诉,为兼顾他们的利益,在处理时,暂不确定具体赔偿比例和数额,具体比例、数额在一并执行时再予以明确。

三、合并审理,分案判决。就是把各受害人的各个案件合并审理,但在判决时根据各案的情况,统筹兼顾,按照比例分案判决。这样,可以兼顾到各受害人的利益。

四、合并审理,一案判决。就是把各受害人的案件并作一案处理,根据各受害人的损失数额,确定各受害人的损失比例,然后按此比例确定保险公司对各受害人的赔偿额。这样,就能兼顾、平衡各受害人的利益,从而达到公平的目的。

笔者认为,预留份额的观点难以操作。在部分受害人已起诉、部分受害人未起诉的情况下,法院难以查清未起诉的受害人的损失数额,因此,法院难以科学地确定预留份额的比例与数额。这种缺乏可操作性的做法,必然导致随意确定预留份额的比例与数额,这种随意性也必然导致司法的恣意和腐败。模糊判决的做法也不可取。模糊判决本身就违反了判决确定性的要求。而且,由于各案判决的比例、数额不确定,加上有的案件先进入执行程序,有的案件后进入执行程序,法律也没有规定合并执行的具体规则,这种无规则的状况也必然导致合并与不合并的随意性。这种随意性也必然会导致司法的恣意和腐败。

关于合并审理、分案判决的观点,笔者以为倒是可以达到各受害人按比例分享保险公司赔偿款的目的。但是分案判决有一个最大的弊端,那就是容易造成此案与彼案间的矛盾与冲突。而且,一旦其中的一案因上诉而被改判,则很可能牵连到其他各案,导致其他案件的错判,使其他各案不得不进入审判监督程序,不得不改判,以同二审改判的案件相协调。这会增加一审案件的改判率,也会浪费宝贵的诉讼资源。故分案判决也不可取。

笔者以为,相比较而言,合并审理,一案判决,较为科学。把各受害人的案件并为一案处理,就可以更好地统筹兼顾,确保各受害人按比例分享保险公司的赔偿款;也可以避免因分案而可能导致的各案之间的矛盾,避免了因一案改判而导致的多案改判等等不利情况。总之,它既可以克服上述各种方案的弊端,也可以达到各受害人按比例分享保险公司赔偿款的目的,较为可取。

但是,合并审理、一案判决,对于必要的共同诉讼而言是没有任何障碍的,因为这本身就是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内在要求。但对于一事故多人受害的案件而言,障碍是明显的。

对必要的共同诉讼而言,由于它们的诉是共同的、不可分的,所有的当事人都应当参加诉讼。如果部分当事人已起诉、部分当事人未起诉,法院应当依职权通知未起诉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但对一事故多人受害的案件而言,它们并不符合必要共同诉讼的条件。它们的诉不是共同的,而是各自独立的、可分的,而且他们有的主张起诉、有的不主张起诉,有的早起诉、有的晚起诉。法院不能像必要共同诉讼那样,主动依职权通知其他受害人参加诉讼,这和合并审理显然是一对矛盾。怎么解决?

矛盾是对立的、也是统一的。关键是我们要找到一个平衡点,使其既能兼顾各受害人公平分享保险公司赔偿款的权利,又不妨碍人民法院及时合并审理已受理的案件。有这样的办法吗?

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就有类似的办法。

大家知道,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集团诉讼程序中,有一个公告债权人限期登记债权的程序,我们完全可以借鉴这一程序,创制一个新程序。

这个新程序就是限期起诉程序。在审理已起诉的部分受害人的案件时,我们应该给未起诉的受害人一个机会,给他一个起诉的期限,等待他起诉。如果他在设定的期限内提起了诉讼,人民法院则应把该案与早先起诉的案件合并审理。反之,如受害人仍未起诉,则该受害人丧失了与已起诉的受害人一起在第一顺序享受责任豁免和分享保险公司赔偿款的权利。关于期限的时间,考虑到受害人治疗、评残等情况,以不低于六十日为妥。

对一事故多人受害的案件,“限期起诉、合并审理、按比例处理”的做法,在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相应的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的理论中也没有相应的概念。由于它类似于、又区别于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笔者借鉴民法理论中“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称法,姑且称其为“不真正必要共同诉讼制度”。

真正必要共同诉讼制度

根据上文分析,“不真正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概念应当是,人民法院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同一事故多人受害的案件时,为兼顾、平衡各受害人的利益,应当通知未起诉的其他受害人限期起诉,并告知其逾期起诉的后果。期满后,人民法院应当把在按期起诉的案件与先前受理的案件合并审理、然后根据各受害人的损失数额,按比例处理。该制度的特点如下:

一、“不真正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相对于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特点:

(一)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诉讼标的必须是共同的、不可分的;而“不真正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诉讼标的不是共同的,甚至也不一定是同一种类的,它是可分的。

(二)必要共同诉讼合并审理的原因是因为它们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不可分的,简言之,是因为不可分而合并。而“不真正必要共同诉讼”中的诉本身都是独立的诉,都是可分之诉,它们合并审理的原因一是基于同一事故,二是基于平衡受害人利益的现实需要。

(三)由于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不可分的,故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全部参加诉讼,不参加的,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否则就是漏列诉讼主体,就会造成错判。发现漏列诉讼主体后,漏列的诉讼主体不能另行提起诉讼,只能引起案件的重审或再审。而“不真正必要共同诉讼制度”仅仅要求当事人限期参加诉讼,而不要求当事人必须参加诉讼。由于“不真正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不是共同的、是可分的,如部分当事人因逾期而没有参加诉讼的,他也可以另行起诉。

二、“不真正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相对于非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特点:

(一)非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诉讼标的应当是同一种类的,而“不真正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诉讼标的不一定是同一种类的;

(二)非必要共同诉讼不一定合并审理,而“不真正必要共同诉讼”应当合并审理;

(三)非必要共同诉讼合并的目的是方便当事人诉讼,节约诉讼资源,而“不真正必要共同诉讼”合并审理的目的是为了平衡各受害人的利益。

三、“不真正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相对于集团诉讼制度的特点:

(一)集团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为十人以上,而“不真正必要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不一定满十人;

(二)集团诉讼的案件一方因为人数众多,需要推举代表人参加诉讼。而“不真正必要共同诉讼”不一定要推举代表人参加诉讼。

另外,“不真正必要共同诉讼制度”区别于必要共同诉讼、非必要共同诉讼、集团诉讼制度的一个最大的特点是,必要共同诉讼、非必要共同诉讼、集团诉讼制度不需要按比例处理债权人的债权,相反,由于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有限性,为平衡各受害人的利益,“不真正必要共同诉讼”应当按比例确定保险公司对各受害人的赔偿额。

按照上述笔者设计的“不真正必要共同诉讼制度”,对同一事故多人受害的案件,我们可以按如下程序处理:

一、当部分受害人起诉时,只要其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立案庭就应当立案受理,而不应等待其他受害人起诉。

二、审判庭在审理部分受害人起诉的案件时,首先应根据事故认定书上的受害人的名单,向其他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发出限期起诉通知书,同时告知逾期起诉的后果。当然,已受理的案件中止审理。

三、限期期满后,审判庭应当把所有在期限内起诉的案件合并为一个案件开庭、调解或判决。根据各受害人的损失,公平地按比例确定保险公司对已起诉的各受害人应赔偿的数额,当然,不得为未起诉的受害人预留赔偿份额。

四、逾期起诉的各受害人,则丧失了与按期起诉的受害人在第一顺序按比例分享保险公司赔偿款的权利。当然,如果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后尚有余额,他仍然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在余额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当然,对逾期起诉的各受害人,不再合并审理。

给“不真正必要共同诉讼”打两个补丁

像XP操作系统存在漏洞,需要下载补丁一样,在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背景下,“不真正必要共同诉讼制度”也存在漏洞,也需要补丁。

一、 专属管辖补丁。

从程序上看,“不真正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合并审理,而由一个人民法院来管辖这类案件是合并审理的必然要求。但按照现行《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属侵权之诉,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对它都有管辖权。这种多头管辖的规定使合并审理成为泡影。而多头管辖不仅不能兼顾各受害人的利益,而且容易造成处理结果的矛盾与冲突。曾有这样一起一事故多人受害的案件,受害人甲的损失为40000元,受害人乙的损失为30000元,而第三者强制责任限额为50000元。侵权行为地法院受理了受害人甲起诉肇事者和保险公司的案件,被告所在地法院受理了受害人乙起诉肇事者和保险公司的案件,最后两个法院各自作出了由保险公司分别赔偿甲、乙损失40000元、30000元的判决。从个案来看,两个法院的判决都没有超过保险公司的第三者强制责任限额,但联系起来看,两个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明显超过了其应承担的责任限额,明显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这显然是多头管辖惹的祸。

因此,为保障合并审理,有必要对这类案件确立专属管辖制度。但应由哪个法院专属管辖呢?侵权行为地、被告所在地、还是事故发生地?笔者认为,以事故发生地法院为妥。理由是,专属管辖的标准是管辖法院的唯一性。对侵权行为地而言,由于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而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有时是不同的,故侵权行为地法院可能有两个,不具有唯一性;对被告所在地而言,在涉及保险公司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中,至少有保险公司和肇事方两个被告,而这两个被告的住所地有时也是不一样的,故被告所在地法院可能有两个以上,也不具有唯一性;而事故发生地只有一个,故事故发生地法院具有唯一性,完全可以确定为专属管辖的法院。而且,从实际情况看,事故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地或附近的居多,由事故发生地法院专属管辖也方便当事人诉讼。

二、撤销权补丁。

从实体上看,“不真正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让各受害人按比例分享保险公司的赔偿款,从而平衡各受害人的利益。但由于目前我国现行法并没有对受害人和保险公司的自愿赔偿行为进行规制,保险公司可能会出于私利或人情,把所有或部分赔偿款支付给一个或部分受害人,使其他受害人的不能公平地分享保险公司的赔偿款,从而使“不真正必要共同诉讼制度”达不到其预期的目的。因此,对保险公司把所有或部分赔偿款支付给一个或部分受害人,因而侵害了其他受害人利益的行为,应当加以否定。但由于该行为并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故也不能轻率地确认为无效行为。按照《合同法》的原理,该行为应该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实,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就有类似规定,该解释第六十九条8就规定了债务人把其全部或部分财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的,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享有撤销权。因此,按照相同问题相同处理、类似问题类似处理的原则,我们完全可以参照该规定,把保险公司将所有或部分赔偿款支付给一个或部分受害人,因而侵害了其他受害人利益的行为确定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当因该行为而使其他受害人利益受损时,其他受害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结语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新的赔偿制度,因其过分超越了原有的法律体系,使其缺乏必要的运行环境。由于缺乏程序法的支持,该条款在带给受害人福祉的同时,也顺手把不公平捎给了受害人。遭受不公平的受害人需要“不真正必要共同诉讼制度”,以讨回本属于他们的公平。虽然目前在理论上并没有“不真正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不真正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也可能仅仅是出于笔者的臆想,但只要能使大家关注本文探讨的问题,最终能使各受害人都能公平地享受到《道路交通安全法》带给他们的福祉,笔者纵被嘲为臆想也无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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