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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科目一考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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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科目一考试题

驾驶员科目一考试题范文第1篇

一二、机动车驾驶人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91号令,严格机动车驾驶人管理工作。一是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动车驾驶员考试的场地和设施建设,建设完善了科目一无纸化考试系统,抓好考试题库更新工作。考试室和候考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并安装监控设备实时播放供群众监督,作弊和人为因素干扰基本排除。科目二考试启用自动桩考仪,对科目二考试场地实行了封闭式管理,三、机动车登记和驾驶证管理系统:一是使用最新版本的机动车登记和驾驶证管理系统软件,民警能够正确、熟练操作使用机动车登记和驾驶证管理系统。二是严格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加强业务培训,定期对系统数据和异常业务情况进行检测,对发现错误的责任人进行严格处理,确保系统数据录入的准确性,主要数据项差错率在5‰以下。三是制定了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管理制度、计算机系统操作权限管理制度、密码定期变更制度等规章制度,建立了计算机系统日常运行保障机制,配备了专门的系统管理员,系统维护工作保障有力。

四、服务群众:一是实行业务当日办结制和延时服务制、首问负责制和“一窗式”服务制、业务退办制等便民制度,开展微笑服务,窗口民警推行使用普通话,统一规范文明服务用语,提高车管服务窗口形象。二是车管大厅使用低柜台办公,拉近与群众的距离;设置公告栏,公布办理业务的法律依据、凭证、证明、程序和公示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公示民警和工作人员照片、警号,供群众监督。设置意见簿、举报箱,公布咨询、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投诉。三是实行领导接待制度和值日警官制度,解答群众业务咨询,处理群众投诉和举报,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维护办公场所秩序。四是规范中介人员行为,委托合法的中介机构

代办业务,代办人员持证上岗。

五、监督管理:对驾驶培训学校的培训质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工作、农机监理站办理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牌证及驾驶证发放情况、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工作情况等依法进行监管。

、队伍建设与警务保障:一是建立和落实领导联系民警制度、思想教育和养成教育制度、廉政教育制度、业务岗位民警定期轮换制度、所务会制度、值班制度、请示报告制度、请销假制度、考勤奖惩制度、监督检查制度、非警务工作人员培训和管理制度、文明用语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加强队伍建设,完善民警教育训练体系。二是建立档案室管理规定、牌证室管理规定、食堂管理规定、档案管理规定和消防、防盗制度、保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警务用车制度、民警年底体检、休假制度等,落实后勤保障、行政办公、从优待警等各项工作。

下一步工作要点:

一、等级评定工作:车管所等级评定工作是贯穿全年车管工作的一条主线,也是全部车管工作的重要载体,在下一阶段,我们将围绕机动车管理、机动车驾驶人管理、服务群众、监督管理和队伍建设与警务保障这几个方面对全年工作进行梳理,对基本数据、基础台帐等逐一检查,查漏补缺,力争将每一项工作做细、做透。

驾驶员科目一考试题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联合收割机,是指各类自走式联合收割机和悬挂式联合收割机。

拥有、使用联合收割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的安全监理工作。

直辖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联合收割机登记和驾驶证核发等工作。

县级农机监理机构承办联合收割机登记申请的受理、联合收割机检验及驾驶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考试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加强联合收割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对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及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章登记注册

第六条联合收割机应当经农机监理机构登记并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联合收割机登记机型分为:

(一)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

(二)操纵杆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悬挂式联合收割机配套的拖拉机已领有号牌、行驶证的,持有效的拖拉机号牌、行驶证准予投入使用。

第七条初次申领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取得农机监理机构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技术检验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第八条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一)联合收割机登记申请表;

(二)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联合收割机来历凭证;

(四)产品合格证明;

(五)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确认联合收割机的类型、厂牌型号、颜色、发动机号码、机身号码,核对发动机号码和机身号码的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符合条件的,核发联合收割机号牌和行驶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机的。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行驶证;

(四)更换的发动机或者整机的来历凭证,以及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查验相关证明,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第十条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住所迁出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的,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行驶证和身份证明。迁出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核发临时行驶号牌,收回原号牌、行驶证,将档案密封交所有人。

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携带档案,于90日内到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转入,并提交身份证明,交验联合收割机。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

第十一条联合收割机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向登记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交验联合收割机,提交以下材料:(一)联合收割机转移登记申请表;(二)所有人身份证明;(三)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四)行驶证。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办理转移手续。转移后的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住所在原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内的,收回原行驶证,核发新行驶证;转移后的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住所不在原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内的,按照本规定第十条办理。

第十二条联合收割机报废或者灭失的,应当向登记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提交身份证明,并交回号牌、行驶证。无法交回号牌、行驶证的,由农机监理机构公告作废。

第十三条登记的联合收割机应当每年进行1次安全技术检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联合收割机行驶证上签注检验合格记录。联合收割机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委托检验。

未参加年度检验或者年度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申请补领、换领的,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提交申请表、身份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经审查,属于补发、换发号牌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换发;属于补发、换发行驶证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日内补、换发。

办理补发、换发联合收割机号牌期间,应当给所有人核发临时行驶号牌。补发、换发联合收割机号牌或者行驶证后,应当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号牌或者行驶证。

第十五条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可以委托人申请联合收割机登记等相关业务。人申请时,应当提交人的身份证明和所有人与人共同签字的申请表。

第三章驾驶证申领和使用

第十六条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应当经农机监理机构考试合格,领取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准予驾驶的机型分为:

(一)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R”;

(二)操纵杆自走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S”;

(三)悬挂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T”。

第十七条申请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二)身高:不低于150厘米;

(三)视力: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四)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五)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六)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3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七)下肢:运动功能正常,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

(八)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吸食、注射,长期服用依赖性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吊销拖拉机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未满2年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拖拉机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3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初次申领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应当向户籍地或者暂住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一)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二)身份证明;(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

第二十条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应当向所持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提交第十九条规定的材料及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考试科目分为:

(一)科目一:理论知识考试;

(二)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

(三)科目三:田间(模拟)作业驾驶技能考试;

(四)科目四: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考试科目内容和合格标准全国统一。其中,科目一考试题库的结构和基本题型由农业部制定,省级农机监理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题库。

第二十二条农机监理机构对符合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在申请人预约后30日内安排考试。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后一科目考试。

第二十三条初次申请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3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2年。申领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考试。

第二十四条每个科目考试一次,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的考试日期应当在10日后预约。

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有效。

第二十五条申请增加准驾机型驾驶技能考试项目:

(一)持有准驾大中型拖拉机驾驶证申请增驾方向盘自走式或者悬挂式联合收割机的,考试项目为科目三;(二)持有准驾悬挂式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增驾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的,考试项目为科目三;(三)持有准驾大中型拖拉机、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手扶式拖拉机或者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增驾操纵杆自走式联合收割机的,考试项目为科目二、三;(四)持有准驾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手扶式拖拉机或者操纵杆自走式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增驾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的,考试项目为科目二、三、四;

增驾的考试方法和评分标准与初考相同。

初次申领或者申请增驾悬挂式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应当取得大中型拖拉机驾驶证。

第二十六条考试成绩应当由考试员签名,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考试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考试舞弊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全部考试科目合格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5日内核发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准予增加准驾机型的,应当收回原驾驶证。

第二十九条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有效期为6年。驾驶人应当于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申请换证:(一)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二)身份证明;(三)驾驶证;(四)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对驾驶证进行审验,合格的,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予以换发;不予换发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驾驶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应当每年进行1次身体检查,按照驾驶证初次领取月的日期,30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身体条件合格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签注驾驶证。

第三十一条驾驶人户籍迁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驾驶人在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

申请换证时,申请人应当向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取档案资料,转送换证地农机监理机构,并提交申请表、身份证明和驾驶证。

第三十二条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记载的内容变化、损毁无法辨认或者遗失的,应当申请换发或者补发驾驶证。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表和身份证明;遗失的,还应当提交遗失的书面声明。

农机监理机构经对驾驶人的违章和事故情况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换发驾驶证,并收回原驾驶证。

第三十三条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注销其驾驶证:(一)申请注销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三)死亡的;(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联合收割机的;(五)驾驶证有效期超过1年以上未换证的;(六)年龄在60周岁以上,2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七)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八)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前款情形之一,未收回驾驶证的,应当公告驾驶证作废。

第四章作业安全

第三十四条联合收割机号牌应当分别安装在联合收割机前、后端明显位置。

第三十五条联合收割机的传动和危险部位应有牢固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并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六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室不得超员,不得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与作业有关的人员必须乘坐在规定的位置。

第三十七条联合收割机启动前,应当将变速杆、动力输出轴操纵手柄置于空挡位置;起步时,应当鸣号或者发出信号,提醒有关作业人员注意安全。

第三十八条联合收割机上、下坡不得曲线行驶、急转弯和横坡掉头;下陡坡不得空挡、熄火或分离离合器滑行;必须在坡路停留时,应当采取可靠的防滑措施。

第三十九条联合收割机应当在停机或切断动力后保养、清除杂物和排除故障。禁止在排除故障时起动发动机或接合动力挡。禁止在未停机时直接将手伸入出粮口或排草口排除堵塞。

第四十条联合收割机应当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夜间作业照明设备应当齐全有效。

联合收割机作业区严禁烟火。检查和添加燃油及排除故障时,不得用明火照明。

第四十一条与悬挂式联合收割机配套的拖拉机作业时,发动机排气管应当安装火星收集器,并按规定清理积炭。

第四十二条联合收割机在道路行驶或转移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并将左、右制动板锁住,收割台提升到最高位置并予以锁定,不得在起伏不平的路上高速行驶。

第四十三条联合收割机不得牵引其他机械,不得用集草箱运载货物。

第四十四条联合收割机停机后,应当切断作业离合器,锁定停车制动装置,收割台放到可靠的支承物上。

第四十五条联合收割机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驾驶联合收割机;

(二)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和行驶证;

(三)将联合收割机交由未取得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或者驾驶证准驾机型不相符合的人驾驶;

(四)驾驶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

(五)饮酒后驾驶联合收割机;

(六)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失效的联合收割机;

(七)在服用国家管制的或者麻醉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或过度疲劳时驾驶联合收割机;

(八)驾驶联合收割机时离开驾驶室;

(九)在作业区内躺卧或搭载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上机作业;

(十)其他违反联合收割机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免费发放跨区作业证。

第五章事故处理

第四十七条联合收割机在作业、转移过程中或者停放时,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故,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及时处理。

联合收割机发生交通事故,农机监理机构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四十八条发生联合收割机事故,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应当立即停机,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农机监理机构。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作业地点的其他人员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十九条农机监理机构接到联合收割机事故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农机监理人员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暂行登记保存,但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第五十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依据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及时制作事故认定书,载明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五十一条联合收割机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发生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在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农机监理机构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农机监理机构调解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经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章罚则

第五十三条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一)未携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的;

(二)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

(三)不按规定办理变更、转移、注销登记和补换牌证的;

(四)联合收割机运转时,驾驶人离开驾驶室的;

(五)在作业区内躺卧或者搭载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上机作业的。

第五十四条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的;

(二)驾驶机型与准驾机型不符的;

(三)饮酒后驾驶的;

(四)驾驶室超员或者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的;

(五)与作业有关的人员不按规定乘坐的;

(六)用联合收割机牵引其他机械,或者用集草箱运载货物的。

第五十五条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涂改、伪造或者失效的牌证同时予以收缴:(一)驾驶未经登记的联合收割机作业的;(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联合收割机的;(三)使用涂改、伪造及失效牌证的;(四)醉酒后驾驶联合收割机的。

第五十六条农机监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式样和规格按农业行业标准执行。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相关表格的式样和规格由农业部规定。

驾驶员科目一考试题范文第3篇

1.中职学生素质养成教育的理论研究现状以及不足。教育界、学术界对中职学生养成教育发展过程中的现状与问题从理论体系、制度建设、经费投入、师资力量、课程设置、教材配置、生源质量等多个维度提出了建议。孔祥富(2010)提出,中职教育只有在科学发展观引领下,主动融入“大职教”体系之中,才能迎中等职业教育的真正复兴。李国强、金环(2009)提出,打破师资来源以高校毕业生为主的传统观念,实行专兼结合,积极聘用兼职教师,充分发挥兼职教师的作用。郝日花(2012)认为,要根据中职学生的年龄和行为习惯特点,采用榜样示范、营造氛围等方法,有针对性地开展养成教育。卢政权(2011)指出,中职学生是个比较特殊的群体,他们在往日的学习经历中屡次受到打击,严重动摇了学习的信心,有一种强烈的自卑感、挫败感、厌学情结。教师要积极的鼓励学生参加相关的班会活动、学生社团、效艺术节等活动,通过对这些活动的锻炼,不断的发掘学生的亮点,从而更好的培养学生的组织、沟通、服务能力,进而引导学生逐渐的发展为“自律”,为自己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并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以上有关中职学生养成教育的论述已经比较充分,但是目前的相关探讨大多从学生特点和教学方法这两个层面来进行,对素质教育的根源性问题未有很系统的提及。

2.对中职学生素质养成教育存在认识偏差。目前,不少学校对于应试教育和养成教育两种教育模式在执行中存在人为割裂,对于和学分考试有关的主干课程,往往会认真钻研教材、研究教法和认真备课;而在养成教育实践过程中,教师像卸了“包袱”一样,减少了讲解的内容,并以活跃课题气氛为目的,开展大量讨论、自由活动,但却疏于系统的有意识的引导,这样仅仅依靠学生自己的理解,会使教育效果大打折扣。因此,养成教育的关键是要建立一套比较灵活的课程体系,在有相对比较明确价值取向的教学目标下,改变“应试教育”那种单一和呆板的结构,改变以往养成教育中自由散漫、缺乏引导的方式,努力与应试教育形成良性互动,促进学生身心与技术技能协调健康发展。

3.现阶段中职学生素质养成教育的实践探索中存在的不足。一方面,中等职业教育学生的各项素质和技能都需要经过不断的实践而养成。各个地方、各个中职学校在结合本校自身的专业特长、教师资源禀赋、教学硬件条件和学生诉求的基础上,采取“因地制宜”的方式对中职学生进行了更为科学合理的养成教育。其中不少先进的理念和富有成效的实践经验值得重视并借鉴,但是并没有形成一个很直观很系统的经验范式给予参考。另一方面,当前的中职教育更多地面临的是行政考核目标与教学本质目标相背离、应试教育与应用教育不匹配、职业技能教育与全面素质教育难兼顾三大顽症,绝非仅靠学校和教师层面的能力就能有效化解。

二、现阶段中职学生养成教育的改进对策

1.现阶段中职学生养成教育应准确定位。一是角色定位。中职学生养成教育涉及学生、教师、学生家长、学校、教育主管部门等参与主体,从角色定位上来讲,学生是教育的对象;学校老师是最直接执行者,学生家长是重要的执行者;学校教育管理人员、教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是组织者和协调者。在当前阶段,中职学生养成教育一般是由各学校自行组织并发起动议,申报本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由学校老师具体执行,家长进行配合。在这样一个发展规制下,养成教育的授课内容、形式、目标主要取决于各个学校和一线教师。二是观念定位。第一,中职学生养成教育向中职学生提供的是职业素养教育,而不仅是专业技能素养教育,更是学生对社会、对工作岗位、对职业发展认知能力的教育。第二,中职养成教育的形式和内容要基于系统的方案,即素质养成教育既要实现功能性的目标,又要体现形成性的要求,通过实现职业生涯中必要的心理成熟、岗位技能、社会适应性等全面发展教育,促进学生个体的最优发展。第三,教学形式应与明确的教学目标进行匹配,即必须要让学生知道通过这种形式的教育,我们最终要干什么、要达到这个目标中间有哪些环节是重点等。譬如,心理课程不能仅仅教授学生心理学方面的理论知识,而应充分考虑到学生们在职业岗位上可能遇到的面临晋升、同事相处、换岗失业等等极端情况下的心理变化和心理困境,并为学生提供自我矫正和相互辅导方面的解决方案。

2.现阶段中职学生养成教育中应当完善和规范的问题。一是完善师资配备。对于办学条件相对较好的学校,可以对一些跟日常学习生活相关的学科配备专职教师,如学生心理辅导、文化礼仪与习惯养成等领域;对于办学条件一般的的学校,可以探索两三个学校联合配备并共享教师资源。对于专业性、实践性比较强的科目,可以聘请兼职教师,如逃生、救生、安全、应急等领域聘请经验丰富的公安部门的培训师,定期专题讲座和实践指导。同时,要注重相关利于师资的继续教育与经验交流,鼓励和支持学校教育管理人员和老师到国内外素质养成教育的优秀典型示范基地学习取经,特别是有关系统化的教学目标及其实现形式的等方面的内容。二是规范考核方法。对学生的考核,先期只分合格与不合格,后期逐步完善量化考核标准。实际上,“2103版的驾驶员资格考试”的实践经验能够提供不少有益启示。这个考试,其本质上就是对驾驶员基本素质的教育与考核,其对基本常识、场景实践、实战操作、综合素质都提出了明确的考核范畴(题库)和最低的合格标准。这种形式完全可以借鉴引进到中职学生养成教育的考核中来。譬如,建立中职学生养成教育考试题库,考试只分合格和不合格,考试合格证作为中职毕业证的附件,相当于就业时综合能力“推荐书”的作用。考试时间跨度可以设置为两年内,补考次数不设明确限制,当然越早通过考核,对学生自己的成长越有利。对老师的考核,一方面要接受学生与家长的口碑考核,另一方面要接受教研部门对教学提纲要进行的审核。

三、对中职学生养成教育中长期发展的战略规划构想

1.从各校百花齐放到校际经验共享互补。由于各地中职学校多为城市地方教育主管部门直接管辖,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可以作为未来两三年内中职学校养成教育的改革直接实施的首选。具体的措施包括:第一,由市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牵头,联合多方面力量积极开发相关社会资源,对目前中职学校师资力量不足和社会实践条件有限但是又是学生所必需的领域组织讲师团巡回讲习和实践指导。第二,定期举办全市中职学校养成教育改革的实践经验交流会,聘请企业用工方代表、专家、校方代表、学生代表、教育主管部门代表参与评选优秀经验和优秀课程,并予以表彰。教育主管部门牵头对比较公认的优秀经验和优秀课程在本市其他中职学校交流、共享、互补。第三,在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中,鼓励并支持本市有条件的中职学校引入文化礼仪、心理素质、职业道德等领域的优秀专职教师。第四,逐步实现中职学校养成教育的优秀实践经验和优秀专业师资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共享,形成如“中职学校养成教育A市经验”的雏形。

2.从城市地方经验到省域经验形成规范。可以将省域范围内各个城市的中职学校纳入整个发展规划视域内,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自主决定全省中职教育阶段养成教育的教学形式、教学内容、考核标准等。具体的措施包括:第一,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牵头,联合本省以及国内权威职业教育与素质教育科研机构、省内典型中职校方代表等,基于省内积累的优秀经验,拟定“中职学校养成教育理论与实务”的省级地方教材并不断完善。第二,联合全省优势资源,精心设计并开发适合中职学龄阶段的社会实践基地和模拟实践基地,将基地建设的经验成果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分享,着力培养中职学生的实践能力和面对现实问题时的动手能力。在此基础上,考虑将适龄阶段应具备的必要的、基本的实践能力和场景处理能力有步骤地纳入考核范畴。第三,将“中职学校养成教育理论与实务”纳入全省中职学习阶段的教学与考试科目,并可以考虑将“中职学校养成教育理论与实务”科目的合格证作为“毕业证”附属材料,为中职学生展示素质、积极就业提供更有力的补充。第四,逐步实现省域层面中职学校养成教育领域的基础目标、基本范式、考核标准等的统一,并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各校、各市、省际间与时俱进地更新与完善养成教育的教学形式、教学内容等,全省共享办学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