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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为保证“并轨”工作严格顺利进行,根据曹市长的指示精神
,劳动、财政、国资组成联合工作小组,逐户深入各企业,在过去工作的基础上作了大量工作。我们联合工作组的重点是抽查与检查相结合,及时沟通、协调有关“并轨”工作的具体事宜,认真审核企业的“并轨”方案和补助资金申请报告;按照87号文件要求,对“4555”和30年工龄人员,逐个审查个人的提前退养申请;对和“4090”人员,逐个审核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对3949人员,逐个审查其与企业签订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对政府补助资金作了严格测算,7户企业的人员和资金需求基本情况如下:
1、以上7户企业滞留中心人员总数为1035人,其中“4555”人员38人,30年工龄196人;“4090”人员181人;“3949”及以下人员620人。根据87号文件规定,经过审核,“4555”和30年工龄人员申请提前退养233人;“4090”人员申请政府代缴社会保险费177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592人。
2、对于“4555”和30年工龄中在公益性岗位人员,按照文件规定,申请提前退养后,必须退出公益岗位,这类人员有57人。其中:交通协管员30人,园林管护员19人,河道管理员7人,环卫工1人。
3、根据计算,以上7户企业共需政府补助经济补偿金296万元、奖励资金300.6万元,两项合计为596.6万元。由市财政局在“并轨”协议签订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有关企业。对于“4555”、30年工龄和“4090”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将由市劳动保障局各有关社保经办机构在6月30日前审查核定后,由市财政局及时向各社保经办机构拨付。
到目前为止,尽管只有7户企业签订了“并轨”协议书,还有15户企业没有签订,我们也知道,签订协议书之后的工作还有很多,工作量还很大。“4555”和30年工龄人员需要测算退养金和政府代缴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各项社会保险费的集体部分;“4090”人员需要计算政府代缴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包括集体部分和个人部分);以上资金核定后,需要财政分别向各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拨付,以保证“4555”和30年工龄人员能够切实按照87号文件实现提前退养,“4090”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前的社会保险费能够切实按照文件规定得到落实;另外,还涉及到退出公益性岗位、档案移交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失业保险所等等很多问题。但我们有信心在各位领导的关怀和指导下,在各有关部门的大力协助下,圆满完成我市的“并轨”工作任务。
二、下步工作开展计划
1、认真总结首批“并轨”工作的经验,使“并轨”工作更顺利进行。同时按照“并轨”协议书中的规定,由市财政局于协议签订后5日内向各企业拨付有关资金。
2、对各企业对“并轨”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其余15户企业,我们已经排定了工作日程,争取在5月底前全部完成。
4、对“4090”人员需政府代缴的社会保险费,“4555”和30年工龄提前退养人员的退养金和需要政府代缴的集体部分社会保险费进行计算审核,并由市财政及时向各社保经办机构拨付。
2、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的社保费与税款在同一银行账户内扣缴,并需签订《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三方协议书》。
3、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可采取转账、持卡POS缴款、微信扫码、聚合支付等方式缴纳社保费。
4、个体工商户只需在缴费账户存足当月应缴的社保费费款,税务部门将在每月15日后按上月数据资料进行申报以及扣缴。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入户走访,宣传全覆盖。4月份以来,先后组织3次“地毯式”走访摸排,由党组成员及科级干部带队成立了7个帮扶小组,对14个镇、街道(园区)进行逐村逐户、逐人逐项的扶贫政策宣传和摸底排查。各小组送政策入户、面对面宣讲,把就业、技工、社保政策与扶贫工作精准对接。印制发放社保政策明白纸、宣传册2万余份,确保扶贫政策落到实处,帮扶对象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学习强国、日报、市人社局、东昌时讯、东昌电视台都对的扶贫工作进行了刊发、报道。
(二)因人施策,动态清零。
1、对有就业意愿的贫困人员落实就业帮扶。一是入户摸排信息准确,精确对比有就业意愿贫困人员信息。二是积极通过各种渠道收集用工信息,梳理出有意愿接收贫困人员的企业12家,提供岗位900多个,印制企业招聘用工宣传彩页4000份。把岗位需求、工资待遇、联系电话等介绍给贫困人员,让他们随时自主选择岗位。
经过摸排,有就业意愿的216人,其中64人通过人社局“双免”服务实现就业;75人通过网上信息、宣传彩页以及各种职业介绍渠道到企业就业或灵活、自主就业;77人因大病、残疾、照顾家人等原因当前无法就业。对因个人原因目前无法就业而暂时放弃就业意愿的,今后将随时为他们提供“双免”服务。截至目前,区劳动年龄内贫困人员3103人,已就业1294人。
2、对有培训意愿的贫困人员落实免费技能培训。针对前期排查出的152名有培训意愿的贫困人员,经过实地走访,由于农忙等原因,其中97名贫困人员暂时放弃培训意愿,将确定培训专业的55名贫困人员推荐到相关专业培训机构进行线上培训。截至目前,有培训意愿的贫困人员已实现动态销号消零。
3、对有创业意愿的贫困人员落实创业扶持。摸排出有创业意愿贫困人员共78人,经逐一见面核实:对符合帮扶条件的2名贫困人员给予创业帮扶,发放创业担保贷款23万元。对从事微利经营的但是无营业执照的4户贫困家庭给予创业指导。剩余的72人中有26人已经灵活就业,有46人基本只是愿望和打算,没有目标和具体创业思路。
4、对公益性岗位安置意愿的贫有困人员落实安置。截至目前,共安置公益性扶贫岗位225人,2019年8月1日安置87人,2020年4月16日安置101人。对近期摸排出有公益性岗位意愿的70名贫困人员,经逐户落实,符合条件且能胜任保洁、保绿扶贫公益岗位的37人,已签订协议并上岗。
(二)深入开展技工教育扶贫。经摸排,2018年春季以来,我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在省内承担精准技能扶贫任务的技工院校就读共73人,已上报市人社局,需市局进一步核对反馈。其中:市技师学院17人,学校答复6月初完成退费工作;工程技师学院54人,6月3日将退费名单已经交至财务科,由银行进行;市外技工学校就读2人:沙镇赵延申已全部享受五免一享政策;沙镇修贤庆,前期放弃全部政策,多次告知其应享受政策,5月底本人申请补发相应待遇,已和学校联系,登记相关信息。
(三)全面落实社保政策扶贫。经过信息比对和各镇、街、园区核查,截至5月份,区贫困人口10347人中,不符合参保条件1621人,其中16岁以下、在校学生贫困人员1584人,参加职工保险30人,外地参加居民保险7人。符合参保条件人员8726人,其中4653人享受居民养老金待遇(包含重度残疾人提前领取待遇人员438人),4073人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由区财政代缴居民养老保险费。5月21日,市人社局在召开了全市社保扶贫工作提升现场会,市局领导对我区的城乡居民社会险扶贫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并将我区的社保扶贫经验作为模版向全市推广。
二、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是持续加大就业帮扶力度。截至5月30日,已摸排出的有就业、培训、创业、公益岗意愿且符合政策要求的贫困人员已全部落实清零。下一步将加大扶贫政策宣传,与区扶贫办,各镇、办、园区密切沟通,将有劳动能力但暂时无就业意愿的贫困人员作为重点关注群体,对于新出现有就业帮扶需求的贫困人员,发现一个落实一个,实现动态清零。
裁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范文一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
乙方入职日期:
本着平等自愿原则,由乙方提出,甲、 乙双方就劳动关系解除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乙双方同意,自 年 月 日起解除劳动关系。
二、 乙方薪资结算至 年 月 日,在合同约定发放薪资期内结算到乙方工资卡中。(工资卡号: )。
三、 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为:小写: 元人民币(大写: )。经济补偿金会同 月的工资一并打入工资卡内(工资卡号: )。(如产生税收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如发生法律争议,乙方需返还甲方支付的补偿金小写: 元人民币(大写: )。
五、本协议签订后,双方权利义务即告终止。今后互不追讨或承担对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包括经济补偿、社会保险及福利等)。任何一方不得仲裁或起诉。
六、 本协议自签字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裁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范文二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于______年 月 日签订为期_____年的劳动合同,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依法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就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达成如下协议:
1. 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至_____年 月 日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
2. 甲方同意依照国家规定按照乙方的本企业工龄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共计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 );
3. 甲方将支付乙方工资至 年 月 日;
4. 甲方将按国家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至 年 月 日止;
5.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将于 年 月 日前按甲方的规定和程序完全移交工作和归还属于甲方的一切资料、物品、证件和借款等,并协助公司有关人员做好工作交接;
6. 乙方在按甲方规定办理好工作移交后,甲方同意按照国家规定及时为乙方办理离职手续。乙方的离职手续全部办理完毕后,甲方将补偿金和离职结算工资在下一个薪资发放日一并付到乙方的工资账户中;
7. 乙方承诺在离职后不泄露公司的任何商业秘密,尤其是不泄露给公司的竞争对手,并且承诺乙方不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公司的商业秘密;乙方理解并明白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运营模式、组织架构、财务资料、经营业绩、价格体系、技术资料、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经营策略、工资水平、管理诀窍等等;
8. 乙方保证在离职后自觉维护甲方利益,不散发对公司不利的消息,损害公司的声誉;
9. 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双方不再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并且以后发生的与乙方相关的任何事情,与甲方无关;
10. 本协议所涉及的发放项目及金额,甲方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予以扣缴个人所得税,并由甲方代扣代缴。
1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12. 本协议签署后, 双方放弃其他权益。
13. 若乙方违反以上协议约定,愿赔偿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裁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范文三
甲方:**********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记录如下:
乙方在 年 月 日因工作失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双方经过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甲乙双方于
2、乙方完成工作交接等离职手续并结清在甲方企业的一切往来账款(含财务挂账);
3、甲方向乙方支付一个月的薪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根据乙方 伍元肆角叁分 ); 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为 年 月 日;经济补偿金支付方式为:由甲方一次性将经济补偿金款项存入乙方薪资银行账户
4、乙方同意其式统一核算,并随甲方统一发薪日发放;乙方的社保公积金缴纳至 年 月,甲方正常承担单位缴纳部分,乙方按政策规定及比例承担个人部分; 年 月起甲方不再承担乙方社保公积金费用。
5、乙方承诺:离职后不泄露此协议的内容,保守甲方经营管理技术等方面的任何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任何场合从事任何损害甲方利益的活动,若违反,甲方将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并有权依法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6、甲方承诺:不泄露此协议的内容,其它公司联系做背景调查时回复乙方为正常离职;若乙方求职中需要推荐信,甲方将配合提供;乙方办理社保公积金相关事务时,甲方积极配合;甲方以后有相应的岗位需求,乙方有意向重新向甲方企业求职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甲方考虑优先录用乙方;
7、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乙方均无权就本解除劳动合同及经济补偿金一事向华工激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其他任何要求;甲、乙双方均已了解协议的法律含义,甲方已明确告知乙方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所享有的法律权利,双方为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本协议。
8、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一、现有社会保障制度模式与弹性就业方式存在错位
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最初是配合国有企业改革而实行的,但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却遭遇了国有企业进一步深化带来的巨大冲击。现有社会保障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就业方式多样化发展的需要。下岗职工中有一类人一直看着原单位,指望能重回固定的工作岗位;还有一类则自己干着活儿,又去领一份下岗职工生活补贴,在补贴资金有限的情况下,他们占用了相当一部分。受传统观念影响,人们往往认为只有在国有、集体企业有份相对稳定的工作才算就业,而自我雇用如修鞋、摆摊、临时上等非正规就业都不算就业。统计表明,1997年单位从业人员的比重是74.4%,2000年则降低到54.6%,三年下降了19.8%个百分点。从事个体经济、社区服务等灵活就业的比重已上升到45.4%,这一趋势还在不断发展。一种可能的情况是,即使下岗职工已经自谋职业、甚至成了 “大款”,只要仍由单位保存档案,便仍然被看作是下岗职工,在一定期限内可以领取下岗职工最低生活补贴。出现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在于将稳定的劳动关系作为就业的标准,职工下岗后不找到稳定的工作便不算作正式就业。因此,需要根据就业方式的多样化发展状况,更新对就业的认识。适应市场经济机制对劳动力市场的需要,弹性就业概念顺势而生。提出弹性就业也是就业,其直接的便利在于劳动人事关系将会成为一种较为简单的工作雇佣关系,就业的界定更为准确。弹性就业的发展对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创新提出了新的需求。其本质是要求适应弹性就业需要创新制度安排,特别是与弹性就业相关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社会保障服务的创新或调整。
弹性就业人员中有相当部分数量的下岗职工,而目前下岗职工人数并没有被统计到城镇登记失业率中,也容易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发生错觉,低估未来的失业压力。更突出的问题是,近几年来,一些行业和企业迫于经济结构调整及不景气条件下的下岗压力,对部分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采取了提前退休而非下岗的处理方式。这种做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下岗的压力,也有利于保护部分老职工的利益,但是却大幅度增加了对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险体系的压力,加大了社会保障基金的缺口。此外,由原企业继续给下岗职工缴纳养老、医疗等保险费用,固然体现了政府对历史问题的负责态度,有利于稳定下岗职工队伍,但由于企业本身经济上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困难,有关保险费用大都是按照最低缴费基数交纳的,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对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险体系的压力。
目前对弹性就业有许多不同的看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课题组的研究报告将灵活就业看作是包含弹性就业在内的非主流就业方式的就业形式的总称,并不把弹性就业作为一种独立的就业方式。这样界定有失偏颇。一般而论,弹性就业是指工作时间安排多样、收入水平与工作场所灵活的就业形式,尤其是以工作时间富有弹性为主要特征的就业安排,包括非全日就业、临时就业(如短期就业、季节就业、承包就业、传呼就业、独立就业)、派遣就业(雇佣型派遣就业和登记型派遣就业)、钟点上等。相对于全日制就业形成而言的,目前我国城镇已广泛存在着弹性就业现象。
二、弹性就业发展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创新需求
1.弹性就业人员实际面临的社会保障问题
总的来看,由于目前的劳动力市场环境推动了弹性就业的发展, 弹性就业的数量增长较快,客观上需要迅速建立与弹性就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服务。相关的社会保障调查证实了这一判断。中国工运学院课题组于2001年7月对辽宁省鞍山市的弹性就业的社会保障情况进行调查。该调查所界定的弹性就业人员,是指以弹性就业形式实现就业,并且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城市和外来劳动者:(1)末与现就业单位,包括正规用工单位、个体工商户、社区、居民家庭等,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但在现就业单位中以各种形式实现就业的人员;(2)作为劳动关系在企业劳务中介组织的派出人员,到其它用工单位以多种形式实施就业的人员;(3) 已与现就业单位建立了正式劳动关系,但以多种就业形式实现就业的人员。调查结果发现:第一,弹性就业者的劳动关系复杂而不规范,普遍收入偏低且缺乏保障。处在新旧体制交替的过渡时期,弹性就业者的劳动关系呈现出复杂而无序的现状。目前,劳动关系和档案关系仍在原企业的占绝大多数,达80.0%。此外,档案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交流中心)存放的占12.1%;无劳动关系,档案在街道的占7.0%。在与新的弹性用工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方面,订立口头约定的最多,达54.4%;建立书面协议的占12.2%; 由所在派遣企业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务协议的只占1.8%。有24.6%的劳动者报告说,他们与弹性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任何劳务协议,还有7.0%的劳动者表示对此毫不知情。就各项劳动标准而言,弹性就业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总体偏低。除了社会保障费和其它福利费用外,月工资在300元以下的占46.0%;301--600元的占44.0%;600元以上的只占10.0%。从工作时间看,超时加班加点现象较为普遍。平均日工作时间在8小时以上的占53.4%, 在8小时以内的占46.6%;每周平均弹性工作在40小时以上的占69.4%,在40小时以内的占30.6%。
第二,弹性就业者社会保障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调查表明,有47.6%的劳动者表示他们享有社会保障待遇,34.0%给予了否定的答案, 其它18.4%表示不清楚。但是,从社会保障费的缴纳途径来看,由原单位代缴并负担部分费用的在占大多数,为54.9%;由原单位代缴,个人负担全部费用的占29.4%; 由个人到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缴纳的占5.9%。另一方面,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障费的弹性就业单位却是微乎其微。其中,由弹性就业单位代缴,个人负担一部分费用的占5.9%;由弹性就业单位代缴,个人负担全部费用的占2.0%。即使是在那些为职工代缴社会保障费的弹性就业单位中,其具体做法也往往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其中,每年缴纳一次的占60.0%,每月缴纳的占31.1%,一些企业的缴费时断时续,因而无法使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三,弹性就业者福利待遇情况差。有84.7%的职工给予了否定,8.2%表示不清楚,只有7.1%的职工给予了肯定,他们说,企业提供的福利待遇主要是免费工作餐或工作餐补贴(91.7%),以及交通补贴(8.3%)。
2.建立灵活的社会保障服务势在必行
上述的社会保障调查同样显示,经历了从下岗失业到市场化再就业的历程,劳动者对弹性就业的固有心态和承受能力都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有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对弹性就业持积极和务实的态度。在被问到是否打算长期以弹性就业形式实现就业时,有47.4%的弹性就业劳动者给予了肯定,27.2%予以否定,尚有25.4%表示还未决定。劳动者同时提出,以弹性方式就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社会保障待遇,主张用工单位缴纳社会保障或提供缴纳社会保障的费用(24.1%)以及强调在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障费后,可享受医疗、工伤、养老、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障(29.3%),两项合计,占到了53.4%。在社会保障费的缴纳方式上,主张建立个人缴费账户,由用工单位将所需要费用直接划入个人账户的占48.6%;主张用工单位将所需费用交给个人,由个人自己到社保机构缴纳的占33.3%; 主张由用工单位代为缴纳的只有14.3%;还有3.8%主张用工单位将所需费用交给个人所在的派遣企业(组织),再由企业或组织代缴。与此同时,劳动者对政府和社会机构加强对弹性就业的管理服务寄予厚望。其中,希望政府指定专门的弹性就业管理机构,负责工作时间、工资收入的核定并监督用上单位执行有关协议的占29.7%;
希望职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岗位信息并推荐就业的占29.6%;要求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建立与弹性就业形式相适应的收缴制度的占18.6%;要求政府根据弹性就业岗位需求,提供职业培训服务的占12.6%;主张建立《弹性就业人员管理手册》,记载工作时间、工资收入情况的有9.5%。可见,与弹性就业相关的社会保障需求十分强烈,急需要采取措施创新与社会保障制度,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服务。
3.适应弹性就业需要创新社会保障制度可行途径。
就业与社会保障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关系,弹性就业的增加既是避免贫困和消除依赖性的可靠途径,也同样有利于巩固社会保障的基础。如果建立弹性就业的社会保障灵活缴费机制,就会增强社会保障基金的保障能力。为了协调弹性就业与社会保障目标相一致,可以寻求改变以往就业和社会保障相分离的政策,而在缴费基数、筹资费率、退休政策以及社会保障待遇给付、防止失业等方面采取相互协调的政策和措施,普遍地采取就业优先的政策和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来达到弹性就业与社会保障相协调的目的。在可供采取的众多政策措施中,一个关键的环节是建立一种适合弹性就业发展的社会保障参统缴费机制。政策只在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费月数、参统险种等方面做出原则规定,供需双方均可以随时缴费,缴费的计算要采用更加灵活的方式。而且,缴费程序要简化,可以试行弹性就业个人账户缴费制度。根据就业经历灵活缴费、累计计算缴费年限,可以探索缴费基数定死、各险种一票托收、按季或按年一次缴费等多种灵活的缴费方式,等等。
适应弹性就业人员就业方式多样化的需要,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要采取不同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方式,普遍开设专门窗口;方便职工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关键是认真核对职工的缴费记录和个人缴费年限等基础数据,规范接续程序。对无固定单位的弹性就业人员和相对集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依托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接续和缴费手续。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保留其原有的社会保险关系。下岗职工在下岗失业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由保管其档案的单位或部门代其办理申请退休手续。弹性就业人员的就业变动情况要通过一定途径反映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不同就业方式的参保方法、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结存情况以及累计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条件和社会保障待遇计发办法等情况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发《社会保障缴费接续通知书》,探索维护弹性就业者社会保障权益的途径,使不同类型的弹性就业人员能按照一定规章,享有参与社保的权利。特别是对已具有事实劳动关系的雇主和弹性就业者,必须坚持加强劳动契约管理,正确认识弹性就业者劳动关系和用上形式的特殊性,逐步改善弹性就业者的社会保障权益状况。 三、弹性就业对创新社会保障制度的积极意义
首先,加强弹性就业的社会保障服务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力资源必然按照供求的市场规律进行配置,在劳动力供给量大于需求的情况下,弹性就业的迅速发展是劳动力市场供求状态的合理反映。 目前我国新生劳动力资源增长处于高峰期,而每年新增就业岗位只有800万
左右,这与就业需求相差甚远。此外,传统就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企业兼并破产和重组力度加大,提供就业岗位的能力进一步减弱。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继续下降,有必要采取有力措施努力扩大就业,克服就业不充分对我国经济增长产生的不利影响。相比于传统全日制形式的就业方式,弹性就业人员面临着更大的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风险,没有适当的社会保障服务将难以保证弹性就业的正当发展。弹性就业对发展经济、激活劳动力市场、拓宽就业空间具有深刻的实践意义,应当把促进弹性就业发展列入政府促进就业的工作目标,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规范和引导弹性就业的发展。
其次,弹性就业的发展推动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创新。
由于促进弹性就业方式的发展是一个涉及多方面法规政策、多种制度以及多个管理部门的系统工程, 因而在发展弹性就业方式的实际工作中依然需要克服许多障碍。传统社会保障制度是以国有企业人员为基础进行设计的,随着多种所有制经济成份的快速发展以及经济社会条件的急剧变化,弹性就业方式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就业选择。然而,弹性就业人员处于原体制之外,其社会保障权益的制度规章相当缺乏,社会保障权益无法得到保证,需要加以特别的关注。现有的社会保险扩覆实践说明,简单地把弹性就业人员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的方案是难以奏效的。应制定专门的法规或行政规章对弹性就业所涉及的一系列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确定弹性就业的法律地位,不仅如此,还要尽快对弹性就业人员的保障作出规定,推动社会保障制度的创新,提供制度上安排措施,鼓励他们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