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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七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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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七条细则范文第1篇

关键词:双热源 水泵流量 风机盘管

随着社会经济、技术的发展,以及社会政治的进步,一种新型的户式空调系统在我国房地产开发中已大量推广使用,顾名思义,就是解决房间冷、暖的系统是每户独立自主的。本公司2003年在某个项目中建成两栋27层共425户近六万平方米的住宅中,就采用了户式空调系统。系统中包括一拖多MRV热泵式冷媒系统(本系统既可在夏季制冷,又可在冬初、冬末时制热、甚至也可在严冬时制热)和冬季主要用的壁挂炉供暖系统。在厅和卧室等主要房间内系统的末端装置选用双热源风机盘管(冷媒、热水各走各的盘管),但在厨房、厕所只考虑用散热器冬季取暖。

该系统之所以推广如此之快,就是因其有以下的优点:

最突出一点就是为住户提供了居住舒适的自主权——制冷、制热的开启、停止时间、室内温度的高低均有自己决定;其次是室内系统管路(包括冷媒、热水各两根和冷凝水管一根)均在屋顶下布置,地面上无管道,便于房间内的布置;再者是室外机一户一个,同户型的型号、大小上下统一,且少去分体空调排凝结水管(凝结水管在室内集中排入卫生间),因此,安装好后,建筑物外立面非常整齐、美观;还有,简化了管道建设安装——室外小区和楼内到各户省去了两根供回热水管道,只有煤气、自来水管各一根即可。这样,不仅减少了管道安装量,而且减少日后管道维修量;最可贵的是解决了采暖收费困难的问题。在这种系统内,制冷、采暖用电和煤气都用磁卡计费,只有先交费买了电、煤气,插卡后系统才能运行,否则,系统将无法运行。

户式空调系统涉及到空调室外机、室内机、燃气壁挂炉、散热器以及系统管材、管件等的选择问题。户式空调系统在冬季也可实行集中供暖,这时其“户式”意义却大为失色,只有采用壁挂炉供暖,才使其“户式”的意义在全年内都得以体现。因此只有正确选择燃气壁挂炉才能充分展示户式空调系统的优点,在此,本文仅介绍如何选择壁挂炉。工程实践证明,选择壁挂炉要突出注意两方面:一是其功率,二是其所配循环水泵的流量与扬程。

一 壁挂炉的功率确定

由于燃气壁挂炉均具有供暖和供生活用热水的双重功能,因此其功率取两者所需的大者。近几年来居住建筑都严格执行节能标准,外围护物保温性能明显提高,采暖热指标显著下降,一般一百多平方米三居室的功率10KW采暖用绰绰有余,然而生活用热水所需功率却很大,特别是当水源为地表水时,水温随室外温度变化而变化,在冬季最冷时水温接近0℃,如北京使用密云水库水作水源的区域,冬季洗菜时很扎手,比地下水的10~15℃低很多,8L/min产热水量所需功率为

式(1)中,N—壁挂炉加热生活用水所需功率,KW;L—壁挂炉每分钟产热水量,L/min,取L=8;C—水的比热,kj/kg·℃,取C=4.19;tk—热水温度,住宅内带有淋浴器的浴盆水温要求40℃[1];t0—自来水温度,当水源为地下水时,取t0=10~15℃,地表水t0=0~4℃;60—一分钟的秒数。将上述各值代入式中得:当水源为地下水时N=14~17KW;水源为地表水时N=20~22KW。考虑住户使用浴盆,加热热水需要一段时间,因此壁挂炉功率选择的比计算值还要大些,为24KW。

当户型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时,为稳妥起见,还应对采暖所需功率进行计算,与上述结果进行比较,然后取其中大者。但也可以上述结果用采暖负荷指标验算其结果是否满足采暖。验算公式如下:

式(2)中,N—已计算出生活用热水所需的功率,KW,在本工程实践中选N=24KW;F—住户的套内面积,㎡,本人实践过工程中最大户型L,套内面积F=113.4㎡;K1—对于套内面积所要考虑公摊面积的系数,对于多层住宅取1.1~1.2,而对高层取1.2~1.35;K2—考虑间歇供暖的安全系数,取1.2~1.25;K3—由于使用了户式空调系统,所以应考虑上、下、前、后、左、右邻居采暖不同步的安全系数,该取值波动范围很大,尤其当邻居出门在外根本不取暖时,其值有可能大到2~3。将上述各值代入式(2)中得出结果,负荷指标q值在45~70W/㎡之内或大于70W/㎡时(q值见参考文献[2]、[3]、[4]),壁挂炉的功率即可按式(1)计算的结果选择。当采用采暖负荷计算结果同热水供应的结果比较时,应该是采暖计算负荷要乘以上述三个安全系数的值。总之,在选择壁挂炉的功率时,决不能冒然以采暖计算负荷的结果来确定,否则很有可能不能满足生活用热水。

二 壁挂炉内水泵流量与扬程的确定 1 水泵流量由下式计算得

在式(3)中,L—水泵的计算流量,l/h;K1、K2、K3同式(2);t—供回水平均温差,℃,在此取t=10;C—水的比热,KJ/Kg·℃,其值为4.19;r—水的比重,Kg/l;其值为1;Q—计算户型的采暖计算负荷,W,一般应按采暖负荷计算方法得出结果,当然也可用负荷指标来估算:

式(4)中,Q—计算户型的采暖计算负荷,W;F—户型的套内面积,㎡;q—采暖负荷,指标W/㎡,在文献[2]中已阐明q可取45~50 W/㎡。在此以本人实践的工程中最大户型L为例,其套内面积F=113.4㎡,其中包括厅、卧室两个、卫生间两个、书房一个、工人房、厨房各一间。

当K1=1.24,而K2=1.0,1.2,K3=1.0,1.2,1.5,2.0,2.5,3.0不同情况下计算结果列入表1中。

2 水泵扬程的确定

还以L户型为例。该户型的供暖系统从壁挂炉连接各末端装置干管为DN25,而卧室、书房双热源风机盘管KRS-25N,而厅内为KRS-50N,其支管一律为DN20,而厨房、卫生间、工人房散热器支管均为DN15,经计算当系统流量为600L/h时,最不利环路总阻力为7360Pa,其中包括最远端卧室风机盘管KRS-25阻力为915Pa,支管阻力57.70Pa,最不利干管阻力1458Pa,壁挂炉阻力4703.30Pa。因此本系统对于表中不同情况下流量的阻力应为

沪七条细则范文第2篇

各有关单位:

现将《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xx年12月30日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加大海外人才引进力度,规范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工作,根据《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xx〕19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的有关要求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请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申请单位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事务所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信誉良好,并在本市依法纳税、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其上级法人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 留学回国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来沪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境)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在国内“211”高校(见附件1)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硕士毕业生参照“211”高校毕业生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内非“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3.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赴国(境)外进修、做访问学者满1年以上。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应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应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同时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达到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5倍,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的人员。

(二)来沪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要求同上)或符合第4项条件,来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实缴),本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且为第一大股东(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资金注入),个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同时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参考英国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副刊、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QS世界大学排名、上海交通大学20xx年的学校名单确认后予以公布(见附件2,留学回国人员国(境)外毕业院校参考名单)。上述名单待每年新的世界排名公布后对新增的院校名单予以追加,12月31日前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网站和予以公布。同时,留学人员在国(境)外院校获得的学历学位应属于教育部认可的范围。

留学人员回国后应直接来上海工作,累计待业时间不超过2年;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有效期在1年(含)以上,且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在6个月(含)以上(如合同约定有试用期的,需完成试用期后方可申报);留学回国人员年龄须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派遣人员不属于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范围。

第四条 申请的提出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须由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引进的留学回国人员应为单位紧缺急需并发挥重要作用、拟长期使用的人才。

外国企业在沪代表处和各国驻沪领事馆通过具有资质的外事服务单位进行申报。

第五条 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申请材料均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一)申请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二)申请单位报告。

(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依许可经营的,另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许可证书;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另须提供批准证书)。

申请单位为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同时提供上级法人的上述相关证件(须加盖上级法人公章)和上级法人的授权书。

上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证件剩余有效期应在6个月以上。

(四)《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申请表》(附一张2寸证件照)。

(五)申请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来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应与其创办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验资证明。

(二)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税单(零税单无效)。

(三)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第六条 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交的材料

(一)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二)国(境)外毕业证书、成绩单;属于进修人员的提供国(境)外进修证明(须附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和国内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三)出国(境)留学前国内获得的相应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出国(境)前系在职人员的,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证明;在国(境)外有工作经历的,提供工作单位劳动合同、税单或机构负责人签字的工作证明(须附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四)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出国前为农业户口的须在原籍办理“农转非”后申请;留学期间户籍已注销的须附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在沪落户地址证明。落户地址为个人购买的产权房的,提供房产证;落户地址为配偶或直系亲属家庭地址的,提供配偶或直系亲属的房产证、居民户口簿和产权人共同签署的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落户地址为集体户口的,提供相应的集体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以及单位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六)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书;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持国外结(离)婚证明的,另须提供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七)子女出生证明(在国外出生的,另须提供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及合法生育的证明。

(八)在沪档案接收单位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如档案已在沪,提供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保管证明。

(九)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证明(社保缴费基数和期限由社保系统提供;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而补缴的、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社保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予认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暂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须提供正式录用或编制内聘用相关证明);回国后未就业时间超过半年的须附劳动用工手册或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十)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办理流程

(一)申请单位先在网上进行注册,并填写相关信息,然后备齐相关书面材料到受理部门(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进行现场申报。

(二)受理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约定补正的期限。逾期仍不能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三)受理部门对予以受理的材料进行整理、复核,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审核。

(四)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按照规定,对初审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五)审核通过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将审核通过的意见反馈受理部门,并将审核通过的落户名单汇总至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10个工作日一次),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将名单转发至各区县公安部门。审核未通过的出具书面《不予审批决定书》。

(六)受理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落户确认单、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等批件制作。

(七)申请单位凭相关证明领取批件后办理户口迁移、申报、人事档案调动等手续。

第八条 轮候办理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实行年度总量调控,按照审核通过的先后顺序,自动进行排队轮候。超过当年调控总量的,继续予以受理并审核,审核通过的,依次进入下一年度办理。新的额度获得前暂停名单发送、批件制作。

第九条 家属随迁条件

符合落户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其配偶(须回国前结婚,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和16周岁以下或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属随迁范围。

回国后结婚的配偶按照本市投靠类政策办理。

申请人配偶需随迁的,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配偶暂未回国的,可在回国后申请补办落户手续。

申请人子女需随迁的,如子女在国内出生,须在父(母)原户籍地办理出生登记后一并提出;申请人在上海落户后再提出补办随迁的,按照本市投靠类政策办理。如子女在国外出生,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暂未回国的,可在回国后申请补办落户手续。

第十条 家属随迁需提交的材料

(一)《留学回国人员配偶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申请表》(附一张2寸证件照,子女免表)。

(二)配偶和子女户口簿、身份证、在沪落户地址证明、配偶国内最高学历学位证书(配偶为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供《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子女出生证明(子女在国外出生的,提供国外出生证明和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中国护照(或旅行证)及签证、出入境记录); 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需随迁的,提供学籍证明。

(三)配偶在本市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劳动(聘用)合同、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须加盖单位公章);原来在外省市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原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证明。

(四)放弃随迁的,提供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及书面放弃随迁承诺书。

(五)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和留学回国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为其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或者伪造。如有弄虚作假或者伪造行为的,根据其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记入本市社会征信系统。对通过虚假材料骗取本市常住户口的,注销其本市常住户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沪七条细则范文第3篇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开发、出让、资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开发、出让、资金管理是指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委托区土地储备机构,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储备计划,对依法征用、收回、收购的土地,进行储存和必要的基础性开发,并按照供应计划交付出让,同时对此过程中的资金运作进行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原则)

(一)按照城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计划,结合财政收益(用于建设资金的需要)予以储备、开发、出让的原则;

(二)重点发展区域、重点项目优先土地储备、出让的原则;

(三)六类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原则;

(四)合理开发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追求土地利用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机构及职能)

区土地储备中心是区政府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在本区域范围内实施土地储备,负责储备地块的前期开发,承办储备地块按计划供应的前期准备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市级产业园区对所辖地区按照有关规定实施产业用地前期开发。

第六条(土地储备开发范围)

下列四类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一)拟调整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原划拨国有土地;

(二)拟依法征用后实行出让的原农村集体所有土地;

(三)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

(四)区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储备的其他国有土地。

第七条(管理部门)

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计委)、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区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区规划局)、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地局)、区审计局(以下简称区审计局)等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开发、出让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土地收购储备

第八条(储备计划)

凡符合第六条储备条件的土地,由区土地储备相关单位按照区城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需求制订土地储备计划,由区计委、区房地局综合平衡,报区政府批准。

第九条(储备地块的立项、规划和用地手续)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在土地储备计划范围内确定地块实施储备,并可以向区计委办理储备地块的前期开发立项手续。

储备地块的前期开发立项批准后,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向区规划局、区房地局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其中,储备地块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区房地局按法定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手续后,发给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应当载明储备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面积等事项。

第十条(土地收购的其它规定)

土地收购储备的程序、所需资料、合同及补偿按国家、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储备土地开发

第十一条(开发方式)

区土地储备相关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并根据储备土地的实际情况,在储备土地出让前,实施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的拆迁、平整和劳动力安置等前期开发工作。

用于开发六类经营性项目的土地,区土地储备中心可以在招标、挂牌、拍卖前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方案,经会审确定后,中标或拍卖竞得人应当按既定的方案实施开发。

用于建设工业项目的土地征用后,可以根据项目建设情况,由各镇人民政府和市级产业园区按照“先通后平、拆建同步”的原则逐步进行土地的前期开发工作。

第十二条(储备土地期间的权利行使)

在建设用地批文载明的临时用地期限内,土地储备相关单位经区规划局批准后可以临时利用储备土地,但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附着物,不得乱搭乱建,不得影响环境;暂时无法安排建设项目、且有耕种条件的原农用地,应当组织耕种。

区房地局可以根据土地供应的需要,提前中止临时利用期限,土地储备相关单位必须按照区房地局的要求交付土地。

第四章储备土地出让

第十三条(出让计划)

区房地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区建设发展重点、土地储备资金状况以及对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建设的资金需求,拟定年度土地出让计划报区计委,经区计委综合平衡后报区政府批准。在区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出让计划指标内,由区土地招标拍卖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土地招标办)逐步推出地块进行招标、拍卖和挂牌。

土地储备相关单位不得将储备土地用于抵押、转让,或者以其它形式擅自处分储备土地。

第十四条(出让方式)

储备土地的出让,除重点基础设施、科技、教育等公益事业用地及工业用地外,应当公开出让。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等六类经营性用地必须由区土地储备中心统一收购或征用后,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款地对应”的工业用地出让,必须报区土地储备中心和区财政局备案后,区房地局方可办理有关出让手续。

第十五条(土地出让基准地价和达标标准)

区工业用地出让价格应按照区政府每年公布的区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执行,低于土地出让基准价格10%以上的,需报区政府批准决定。

工业用地以项目给土地,用地面积必须在达到区政府规定的投资强度、产出率、容积率基础上再予以立项。

工业用地超过100亩的项目,须报区政府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六条(土地出让的其它规定)

土地出让的信息和招投标、拍卖、挂牌按国家、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土地储备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资本金来源)

区土地储备中心的资本金由区财政注入。

第十八条(开发资金筹措)

区土地储备中心的土地储备开发资金可采用政府财政注入、融资等方式筹措。银行融资的具体运作按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计划委员会<区土地储备开发贷款运作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的通知》(金府办[2003]37号)执行。

第十九条(土地出让收入70%成本部分增值资金的分配)

工业性土地出让收入全部返还各镇;六类经营性用地出让收入中,超过收购、开发、储备成本的增值部分,区与镇按9:1比例分成,即区财政得9,镇得l。区分得部分,由区财政局按有关标准和实际需要安排区土地储备中心年度正常支出经费,同时按一定比例(具体由区财政局根据实际按年确定)安排区土地储备中心注册资本金(或发展资金),其余部分全部上缴区财政。

第二十条(土地出让收入中30%出让金部分的分配)

土地出让金,由受让单位按规定全部缴入市财政后,扣除上缴中央财政5%、轻轨交通建设费3%、土地部门管理费2%和上缴市财政分成部分后,在区财政所得的部分中,属工业性用地的,区与镇按1:9比例分成,即区财政得l,镇得9;属六类经营性用地的,区与镇按9:1比例分成,即区财政得9,镇得l。

第二十一条(工业区政策)

土地出让金及土地收益区实得部分全额纳入市级工业区专项发展资金。市级工业区专项发展资金有关享受市级收入部分,根据市有关工业区的文件规定执行。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二条(一城九镇政策)

枫泾镇“一城九镇”规划区内的工业用地和六类经营性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包括市财政返还的土地出让金),根据《关于市促进城镇发展试点意见实施细则的操作办法》(沪计区县[2002]009号)的精神,全部列入“一城九镇”建设专项资金,用于枫泾镇开发建设。

第二十三条(资金运作机构)

区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对贷款资金的管理、六类用地前期开发成本的核算和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缴。其他职能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工业用地前期开发成本的核算和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缴。

第二十四条(财政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对贷款资金的使用和前期开发成本、土地出让收入进行监管和审核,对土地收益进行分配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同时负责监督区土地储备中心和用款镇或单位按规定偿还贷款及支付利息。

(一)对市财政返还的土地出让金,设立专户管理,按规定用途和区政府指定项目编制支出预算,确定专人负责,严格专款专用,建立专项资金评估制度,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所有土地出让收入70%部分,一律由受让单位按合同规定缴入区土地储备中心对应账户,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凭区土地储备中心出具的完备凭证办理权证手续。区土地储备中心按区政府《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金府[2003]29号)的要求,及时足额缴入区财政局土地出让收入专户,连同各镇及市级工业区分得的土地出让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土地储备中心,根据用款单位履行协议情况进行分配或下拨。

(三)对2003年9月30日以前由区房地局管理的涉及土地方面的收益结余及往来账务进行清理结账,其实际结余部分,由区房地局说明情况,经区政府审定后,一次性缴入区财政局土地收益专户,实行统一管理和统一安排使用。

第二十五条(资金运作程序)

为使开发资金正常运转,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资金,用自有资金开发的,对合同出让总额的70%部分,在资金缴入区财政收支两条线专户后,即进行核实、分配和下拨;通过区土地储备中心贷款资金开发的,由区土地储备中心会同用款单位,根据《区土地储备开发贷款运作管理办法(试行)》(金府办[2003]37号)的要求,安排偿还贷款,并实施贷款使用和还本付息的管理。

各镇及市级工业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的分成所得部分,由区财政统一管理,建立土地开发偿债基金和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实行专款专用。需用款时,由各镇财政和市级工业区按照规定用途和用款理由提出申请,区财政核实后下拨,并实行跟踪管理。

第二十六条(专款专用)

按照区财政专户统一核算的要求,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上级和区政府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审批,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截留或移作他用。出让土地使用权收入属于国有财政性资金,由区、镇两级政府实行分级管理,并由区、镇财政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十七条(审计监督)

区审计局负责对土地储备、开发、出让的资金运作和管理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

第六章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土地征而不用的处置)

本区各类建设用地“征而不用”,即自办理土地征用、出让手续批准之日起,该建设用地范围内厂房、办公楼、商品房等主体工程(不包括围墙、门卫室等附属建筑物),未开工建设时间超过一年和二年的,区房地局应当依据《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分别作出征收土地闲置费、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等处罚。

第二十九条(土地征多用少的处置)

对“征多用少”,即用地规模大于建设规模的项目,区房地局依据《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在会同区计委、区规划局等部门会审基础上予以调整,核减用地规模,在退还有关费用后由区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委托区土地储备中心储备、开发。

第三十条(未达标的处置)

一般工业项目用地未达到区政府规定的投资强度、产出率和容积率标准的,或原承诺的投资和产出未达标的,其地价优惠部分在享受区财政扶持补贴时予以扣除,或者补齐地价、收回土地。

第三十一条(资金违规使用责任)

按照“专款专用、款地对应”的管理原则,区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区财政局负责监督所贷款项用于对应的土地储备开发,融资对应土地不得作其他抵押。贷款、土地挪作他用的,相应损失应当在其帐户中核减,并追究领导责任,给予行政和经济处分。

第三十二条(违纪违法人员的责任追究)

相关工作人员、,造成重大损失的,或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纠纷处理)

有关土地收购储备、前期开发利用、出让中出现纠纷的,争议双方可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负责解释)

本办法由区房地局、区财政局、区计委分别按相关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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