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高等职业教育

高等职业教育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高等职业教育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高等职业教育

高等职业教育范文第1篇

[关键词]高等职业教育;基础权利;核心权利;程序性权利

Abstract:Theessay,undermarketeconomy,makesaelementarydiscussionabouttherightrelationinhighervocationaleducation,henceitexpatiatestherelationofthebasicrightrelation,thecorerightrelationandtheproceduralrightrelation.Theessaystatesthattherightrelationinthefieldofhighervocationaleducationisoneoftheadmixtureofpublicrightandprivateone,ofbothantinomyandunification,amongwhichprivaterightrelationisfullofrichconnotationasitisinthevaluecenterofhighervocationaleducationrelationundermarketeconomyandconstitutesacorerightrelationofhighervocationaleducation.

Keywords:highervocationaleducation;basicright;coreright;proceduralright

在高等职业教育由最初的国家福利性质向市场福利性质转变的过程中,市场力量的介入和市场机制的引入,形成了一种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高等职业教育关系不同的新型高等职业教育关系。这种新型高等职业教育关系最重要的特征是权利主体的多元化和权利内容的多样化①。认识和把握这种新型的高等职业教育关系中的权利关系,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高等职业教育的基础权利关系

在高等职业教育关系中,首先存在着一种基础性权利关系。这种基础性权利关系,决定了政府、学校、企业及学生等高等职业教育关系主体各自的权力、权利及义务的基本属性和基本内容。

首先是公权利②关系。此处公权利指法律所表达的由高等职业教育过程和结果所体现的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政府及社会举办高等职业教育,既是为了从一个方面满足公民和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此系政府责任,同时也是为了促进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此系全体社会成员义务。在高等职业教育活动中,就政府、学校而言,是通过权力的运作来实现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就学生及其家长作为公民来说,是以积极履行受教育义务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形式来实现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高等职业教育活动的所有参与者,均为义务主体,都必须为特定的公权利的实现而承担相应的义务。

此外,高等职业教育关系中的公权利还包括学生作为公民依《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权利和劳动权利(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权利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劳动者必须具备相当程度的职业素质与技能,而职业素质与技能通常需要通过接受高等职业教育获得。因此,接受高等职业教育的权利可以说是受教育权利和劳动权利的具体结合)。学生作为公民接受高等职业教育的权利,仍属于公权利。公民可以依《宪法》及《职业教育法》(第五条)向政府主张的权利,此时,公民是为该项公权利的主体,而国家负有给付义务,政府应通过行政权力运作,满足学生作为公民的该项权利要求。

但是,当高等职业教育在较大程度上由国家财政福利转变为市场福利之后,根据公共经济学的公共产品理论,至少已不完全是公共产品,而属于准公共产品甚至私人产品。近十余年来,政府主导的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实践,正是在不违背高等职业教育公共性原则的前提下,以选择性而非普遍性的资源分配取向和分担式的支付方式进行的,从而逐步形成目前有限财政拨付、个人给付、市场供应的局面。

我们认为,如果个人全额给付或者给付比例足够大(这同时意味着学校没有获得政府财政支持或财政拨付额度极为有限),则学生与接受给付的学校之间的关系,除了教育伦理上的契约关系外,还存在双方作为权利主体的以财产利益、精神利益为客体的私权利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企业或其他民间财团作为办学主体进入高等职业教育领域后,其经营可以是赢利性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这实际上确认了非政府的社会力量在举办高等职业教育时,享有向学生收取高于其经营成本的费用的权利。该权利主体即民间财团或学校(法人)本身,而义务主体应为接受高等职业教育的学生。在这样一种权利关系中,双方均为平等主体,双方各自享有的权利当属于私权利。

因此,高等职业教育基础权利关系,是上述公权利与私权利对立统一的混合权利关系。其中的私权利关系内涵丰富,处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高等职业教育关系的价值中枢,构成高等职业教育的核心权利关系。

二、高等职业教育的核心权利关系

高等职业教育关系中的私权利关系主要表现为学生与学校之间所缔结的高等职业教育合同中的权利关系。这是高等职业教育关系中最现实、最具体、最直接的双边权利关系,因而可视为高等职业教育的核心权利关系。

高等职业教育合同关系,因合同主体之不同而大体上有三种:一是企业与学校之间的合同关系,一是学生与企业之间的合同关系,一是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合同关系。

实践中,最主要也最典型的,是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又分别有三种不同情况:在双方义务呈对价关系的情况下,为真正双务合同;在双方义务不构成对价关系的情况下,为非真正双务合同;在仅部分构成对价关系的情况下,则为不充分的双务合同。学生同完全以市场方式运作的职业学校之间的职业教育合同关系,双方的义务呈对价关系;学生同公益性质的职业学校(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管理范围的职业学校)之间的职业教育合同关系,双方义务不构成或仅部分构成对价关系[1]。

对高等职业教育合同中的对价关系作出上述区别,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因为对价关系及其充分程度,将具体决定合同当事人的合同权利。比如,在为真正双务合同的情况下,双方享有充分的合同履行抗辩权利,在为非真正双务合同的情况下,学生作为享有合同权利的一方,其履行抗辩权利就要受到严格限制。

在这种合同权利关系中,对学校一方来说,作为合同权利要素的,首先是财产利益,包括学校一方按规定所应收取的学费及其他费用。其次是学校一方基于教育服务的特殊性而产生的其他权利要求,比如要求学生遵守学校某些规章制度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遵守学校所制定的与实现特定的职业教育合同目的密切相关的规章制度,是学生一方所应承担的合同义务)。

合同权利表现在学生一方,其标的是由特定的职业教育结果所包含的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

学生通过接受高等职业教育而获得相应的职业技能与职业资质。职业技能与职业资质尽管以人身为载体,但并非人身组成部分,因此不属于人身利益范畴。就其内在价值而言,主要还是一种财产利益,我们甚至可以按一般标准,对该财产利益的市场价值进行测定①。

①比如数控专业学生所应具备的数控技工职业技能与职业资质,其所包含的内在价值,可以目前行业平均工资3500元/月标准为基本参数来计算;空乘专业学生所应具备的空乘职业技能与职业资质,则可以目前行业平均工资5000元/月标准为基本参数来计算(/job/JobInfor588.aspx)

这种可能性使附着于人身的职业技能和职业资质,可以成为高等职业教育合同标的,并且可以形成明确的合同对价关系。

此外,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或高等职业教育合同标准的良好职业资质,不仅可以在经济意义上为个人创造良好的社会生存与发展的条件,还包含某种预期或潜在的精神利益,比如较高的社会地位,良好的职业声誉,等等。

因此,就学生一方来说,合同权利包含了上述两个方面的利益成分,一种兼括财产利益与精神利益的复合权利,并构成高等职业教育的核心权利关系。

鉴于学校一方处于强势地位而学生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法律应向后者倾斜,当然也不能以牺牲学校一方合同利益为代价。也就是说,学生应对学校一方履行的合同义务,一般不可以打折扣。只有在双方相互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才能最终实现高等职业教育合同目的,双方才能实现自己的合同权利。

实践中,在学生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某些义务的情况下,学生可以免除该义务,但是该义务本身不能缺省。比如,当学生无力支付学费或者不能按时足额交纳学费时,学校只能针对极少数的贫困生减免学费或允许其延缓交纳学费,并以不影响学校基本财政状况为限。而多数学生的该项义务可以在政府或社会公众的帮助下得到履行,如政府提供的奖学金,金融机构对学生的助学贷款,还有来自社会公众的对学生或学校的捐赠,等等。这些做法实际上可视为直接、间接地代学生履行给付义务。这也正是高等职业教育的公益性质的具体体现。

就学校来说,如果出现重大违约的情况,比如学校方面未尽义务而致学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没有达到相应的职业素质与技能的培养标准,则学校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中,除了退还学费、免费补课或“召回”外,鉴于教育的不可逆的特殊时效性,还应包括特定精神利益方面的损害赔偿(精神利益损害赔偿不同于精神损害赔偿。后者属于广义的人身伤害所引起的法律责任,限于侵权行为领域;前者则可以纳入违约责任范畴。理由是:职业技术人才的规格与价值存在一个通行的市场标准,学校对学生的培养不符合依合同可预见的市场标准而致学生精神利益如社会地位、职业声誉等损失,大体上是可以确定的,学生对学校所履行的给付义务与这种特定的精神利益同样构成对价关系,故应将其视为学生的合同利益之一,一旦学校违约致其受到损害,理应赔偿)。高等职业教育的公益性质决定了我们必须以学生权利为本位来理解高等职业教育的核心权利关系。

三、高等职业教育行政管理中的程序性权利关系

在高等职业教育关系中,还存在两种重要的权力关系。其一是政府对学校的行政管理关系,其二是学校作为法律授权组织,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关系。

第一种权力关系有法可依,自无问题。第二种权力关系则较为特殊,故法律没有也不可能对学校的教育行政管理行为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学校主要还是依传统的教育伦理规范而制定校规,并依校规对学生行使教育管理权力。

一般说来,校规除了可能存在实体意义上的不合理甚至不合法外,更容易出现的问题在于无视学生作为相对人在具体的教育管理行为过程中的程序性权利。

多年来,高校学生诉学校当局及教育行政管理行为违法的案件甚多(最早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例有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刘文燕诉北京大学案[2]),其中主要的问题是,学校在教育管理过程中程序违法,不尊重甚至恣意剥夺学生作为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的时候,通常的做法是:当查实被告确系程序违法,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允许被处罚者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未直接向被处罚者宣布或送达,等等,一律判决被告败诉。至于原告在案中有否应受行政处罚的违规情节,在所不论)。

赋予并保障学生在教育行政管理过程中作为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其意义有二:其一是程序性权利所具有的“工具”价值,能使学生的实体性权利得到更为有效的维护,进而从一个方面更好地巩固高等职业教育关系中的核心权利关系;其二,程序性权利本身还具有另一些独立的价值,这些价值包括民主参与、个人尊严、理性、公正等等。在学校教育行政管理过程中,无论实体结果如何,学生都应受到公正和富有尊严的对待。教育管理行为过程本身对学生就是一种教育,一种合法、合理的教育管理行为过程,非常有利于学生的人格培养和民主意识的培育。

因此,确认并保障学生作为相对人在教育管理过程中的程序性权利,也是教育本身的价值体现。

学生作为相对人在教育行政管理过程中的程序性权利大体上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听证权。从一般意义上讲,听证的内涵就是在行政主体作出影响当事人权益的决定之前,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从而保障相对人平等有效地参与有关决定。就学校教育行政管理而言,学生作为相对人的听证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收费,一是行政处罚。

在收费方面,传统的做法是,基本学费标准由政府行政部门与学校共同决定,其他收费额度由学校决定。

学校既为行政主体,同时又作为高等职业教育合同的一方而为民事主体。在兼有这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主体身份的情况下,学校与教育部门共同或由学校单方面制定收费标准,不能绝对保证公平合理。所以有必要建立收费听证制度。

教育收费听证的内涵就是要求收费一方,主要是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在听证会上说明收费的理由。而交费的一方,主要是学生或学生家长,则应该说明反对收费的理由或者是提出自己的收费方案。听证的结果应该是各方利益的平衡,并不仅仅是学生及其家庭权益的保障,当然更不是维护教育部门利益的保护。

对于高等职业教育来说,收费听证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高职专业门类较多,不同专业的教育成本可能存在很大的差别。通过听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收费合理。

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实际上可以将收费听证过程视为高等职业教育合同双方就收费条款磋商或谈判的过程。因此,听证程序为高等职业教育合同权利关系提供了一个有效的保护机制。

在行政处罚方面,现行法律没有就学校当局对学生的行政处罚作出特别的具体规定。前不久,北京市教委出台《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该规定要求,学校拟对学生处以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当书面告知拟被处分的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拟被处分的学生要求听证并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的,学校应组织召开听证会。我们认为,除开除学籍以及勒令退学外,作出其他较重的处分决定,也应实行听证制度。

学生因为违纪违法被学校开除或受到其他较重处分,他理所应当享有提出申辩或异议、请求校方减轻或取消处分决定等权利。但以往的情形常常是,学校开除学籍的决定一旦正式作出,就没有任何回旋余地,被开除的学生即便深感委屈,也只能被动接受。在学校与学生“实力”对比如此悬殊的情况下,这个决定从程序意义上讲则可能是不公平的。建立行政处罚听证制度,一则可以弥补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在程序意义上的不足,更重要的是为拟被开除的学生提供了一条权利救济渠道,将有助于推动学校权力和学生权利之间的平衡。

需要注意的是,是否行使听证权,应当由违纪学生本人决定。学校在送达违纪学生的处分意见书中须明确告知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该违纪学生及其监护人对学校处分意见书中关于其违纪行为的事实认定和拟给予的处分并无异议,或者认为听证无必要,则可以书面申请放弃听证权。学校应当尊重其放弃听证的决定。

其次是要求学校说明理由的权利。当学校对学生作出行政处分决定时,必须向当事学生说明作出该处分决定的理由,包括事实理由与法律理由。整个程序的进行,应当是一个说理和以理服人过程。当然,也可以是当事学生不断抗辩的过程。虽然行政处分本质上是行政强权的表现,但是学校在作出处分决定的过程中的强权主义作风是非常有害的。

最后是申诉权(程序抵抗权)。学生申诉权是《教育法》赋予学生的一项法定权利。它是指学生在接受学校教育过程中,认为其受教育权以及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到学校或教职员工的侵害,依法向教育行政机关或学校申诉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学生申诉权作为学生的一种救济权,本身是一种抵抗权、监督权,它在权利结构体系中起着安全通道和反馈调节的作用,同时是对学校管理权的一种抑制和监督,有利于防止权力滥用,制约程序主持者操作程序时的恣意和专横,从而保护学生受教育权利与其他权利免受侵害。

[参考文献]

高等职业教育范文第2篇

应当说,高等职业教育不仅仅是一个教育层次,更重要的是与普通高等教育互为补充的一种教育类型。现在人们常把高职教育的特点归结为“服务地方”、“按照职业岗位群设置专业”、“以培养岗位能力为中心”、“理论教学和实践训练相结合”,或者“不是以学科为导向”等等,但其说服力是有限的,因为你很难证明普通高等教育不为地方服务,或不按职业岗位群设置专业(很多按学科设置的专业也对应于职业岗位群)、不以培养岗位能力为中心、理论教学和实践训练不相结合,或者只破了学科导向,而没有树立新的“导向”,等等。因此在理论上澄清高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在培养目标、教学和研究内容以及知识体系等方面的区别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高等职业教育的教学内容应当是“职业技术”

尽管在许多情况下,高等职教与普通高校的专业设置在名称上是相同或近似的,如电子技术等,但事实上,它们却有着不同的含义:在普通高校,专业名称常表示高校的研究领域和与之相对应的学科;而高等职业教育的专业名称则更多地表示一个“职业领域和与之相对应的专业劳动”。

在普通高等教育(以工程教育为例,但可迁移到农学等其他学科)中,专业教学内容取材于对应的工程学科,是一种“纯粹的”、与人的职业活动联系不太紧密的技术和专业知识,专业教学以科学技术知识为导向,具有较浓厚的技术决定论(autonomoustech-nology)色彩。专业课内容是工程师的职业知识和技能,反映了工程师和工程科学家的职业实践。

而高职教育专业学习和研究的内容则是“以职业形式存在的、从事实践活动的技术人员的专业劳动”,是产生于职业劳动实践的技术人员的职业知识和技能,是以技术人员的专业劳动为导向的。因此,高职的专业教学应当更加注意劳动和职业的关系,更加考虑劳动组织方式及其变化对技术人员能力的要求,更加注意克服工程学科教育的局限性(如理论上的电气技术并不代表实际应用中的电气技术)。

在教学和研究内容上,高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的重要区别之一,是“职业技术”和工程技术的区别。笔者曾就“职业(性)技术”的定义,它与“非职业(性)技术”,即工程技术的区别及其对职业教育的意义等发表过一系列看法①。简单来说,职业技术与工程技术的研究对象都是专业技术,但技术的内涵是不同的,典型的例子如汽车技术,就包括与职业行为联系较少的发动机技术、传动技术等设计制造技术以及与从业人员职业活动和职业能力关系较大的故障诊断技术等。

工程技术是自然规律和技术工具等客观事物的反映,而职业技术还包括主观能动性较强的经验性知识、经济社会利益的体现方式以及由于工业文化导致的实现手段等②,它与人的行为过程有着密切的联系。

总体上讲,技术是人类借以改造和控制自然的操作体系,它与它所存在的职业劳动形式以及与此相关的从业人员素质和教育培训之间有密不可分的关系。技术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还执行着意识形态的功能。技术的发展是技术的可能性与社会的现实性(如从业人员素质、经济社会基础、文化认同、政策法规等)共同作用的结果,其典型证据就是80年代以来由精益生产(leanproduction)和CIMS技术等引发的产业革命,就是信息技术、以小组作业为基本特征的后福特劳动组织方式和一专多能型技术工人综合作用的结晶。

因此,与普通高等教育相比,高职学校的教学内容是否具有高职特色,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学是否遵循技术决定论的原则,即:是技术人员的职业劳动,还是自然科学技术决定教学内容?当然,由于职业劳动是一种由自然规律控制的社会现象,因此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以自然科学为基础的,但它直接反映的却是技术和劳动之间更为复杂的关系。

二、“职业技术”的最大特点是劳动过程系统化

现代职业教育学和工业心理学的研究成果表明,职业技术的最大特点是遵循劳动过程系统性原则,而不是学科系统性原则。这里首先是一个行为社会学的理论问题,即完整的行为方式,人类的实践行为(包括职业行为和日常生活行为)过程总是按照所谓“完整的实践”模式进行的,它可划分为获取资料信息、制定工作计划、做出行动决策、实施工作计划、控制保证质量和评价工作成就等六个步骤,如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买菜等都是典型的例子。

高等职业学校专业理论教学所传授的知识、技能和行为方式,即“职业技术”,应当是完整的职业行为所要求的全部内容,因此在强调打破学科系统性原则的基础上,必须强调建立与劳动过程的直接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劳动过程的系统化,即按照实际劳动过程的基本程序,如确定工作任务—制定工作计划—作出决定—完成工作任务—检验工作结果并改正错误—评价工作过程与工作成果—记录—反馈等进行编排。职业技术是关于劳动对象、劳动工具、劳动方法、劳动组织形式和工作要求等方面的具体知识。这些知识自始至终都与具体的职业实践相对应,技术和专业理论不再抽象,而是企业、社会和技术工人个人相互作用的具体体现。

三、“职业技术”与工程技术的区别

作为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院校教学和科研内容的“职业技术”与工程技术,可从研究对象、研究目标、表现形式和认识方法等方面加以区别。

(一)研究对象

“职业技术”的研究对象是由人类建立的技术体系,如建立健全技术标准、操作规范等;工程技术的研究对象是纯粹的自然体系,即利用自然科学的观点和研究成果来使用自然资源、生产制造人工材料以及利用自然力来满足人类的需求。

(二)研究目标

研究和学习“职业技术”的目的,是获得有关设计、操作和评价技术系统(如机器设备、工艺流程等)的知识,因此,它的主要功能是方法功能;而研究和学习工程技术的目的是获得有关物质和自然界规律的知识体系,因此,工程技术的主要功能是解释功能。

(三)研究成果的表现形式

“职业技术”的研究成果常常是由科学规律推导出的工艺和操作方法,是规范性的职业行为,多以操作标准和工作计划的形式出现;工程技术的研究成果则表现为描述和解释自然界现象、物质和规律的概念、定律和理论等。

(四)认识方法

工程技术的研究和认识方法是独立的。按照科学学的原则,一门工程技术科学之所以成为独立的学科,就必须有其独立的认识方法和方法论基础。工程技术的研究方法是以“反映”为导向的,即选择研究方法的基础是为了反映客观的事实和规律。因此,工程技术反映的是一种“原因—结果”的关系。

作为职业技术学研究对象的职业劳动过程,不但是一个技术过程,同时也是一个社会过程。因此,单独的社会学、教育学和工程科学的研究方法都不可能满足这一要求。与职业技术的综合性质一样,职业技术的研究方法也是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研究方法的综合。值得指出的是,70年代中期美国兴起的“劳动分析(studiesofwork)”研究,将准确描述劳动过程、确定劳动所需要的知识技能以及确定标准劳动过程模式与实际劳动过程的差异作为研究对象,为职业技术的研究提供了一种可以借鉴的重要方法。

由于劳动分析未能将劳动经验和“劳动过程知识”界入其研究范围,而过分强调被动的适应,带有过强的技术决定论色彩,因此对职业技术研究方法的贡献也只是基础性的。

“职业技术”的研究方法是以“应用”为导向的,即发展职业技术的目的是为了应用科学规律去解决实际问题,因此,“职业技术”反映的是一种“目标—手段”的关系。

从技术哲学的角度明确普通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和科研内容上的区别,是举办各种层次高等教育的重要理论基础,包括硕士生和博士生的培养。同济大学职教学院的多位博士生已经在他们各自的技术领域(如机械、电气和土建等)中对职业技术的研究中找到了突破点。

注释:

高等职业教育范文第3篇

(1)坚持立德树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教育的灵魂,要利用网络新媒体,不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到人才培养全过程。重视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教育,着力培养学生的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职业素养。努力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增强文化育人功能,浓厚文化传承和创新氛围,推动传统文化、先进文化、企业文化、产业文化进校园、进课堂、进学生头脑。

(2)深入实施校企合作完善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职业教育办学体制。鼓励行业、企业与学校通过股份制合作建立职业教育集团或专业教学联盟等,创新职业教育集团办学体制机制,实现教育与产业的紧密衔接。力争实现学习过程与工作过程同步,实习与就业一体。做到政府出政策,企业出岗位,院校出学位,通过校企联合招生招工、送岗送学、双制培养等多种形式,努力建立健全高职院校和企业共同培养技能人才的“校企双制”的新型办学制度。

(3)推进教学改革深化产训结合、工学交替、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现代学徒制等现代职业教育理念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利用现代网络、传媒技术改革教学方法、教学内容、教学模式,推行模块化、项目化、培训菜单等教学改革方式。实行学分制,企业职工在职培训可采取弹性学制。

(4)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实施职业院校师资“双提升”计划,鼓励教师参加硕士学习,安排专业教师每年到企业生产、实践。建立师德考核激励机制和师德建设评价体系,完善符合技工教育特点的教师职称评聘办法,增设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5)建立世界技能大赛参与机制建立由政府、企业、行业组织和职业院校共同参与的省级世界技能大赛工作机制,加快制定培养世界通用技能人才的职业标准,人才培养标准与国际接轨。依托国家示范、省级示范优秀职业院校,分类、分区域建立世界技能大赛集训基地,承担选手集训、人员选拔、大赛指导专家培养、承接国内、国际技能大赛等职责,政府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二、做好招生就业工作,增强办学实力,突出办学特色

(1)加强招生工作政府部门根据本地区劳动力需求,搭建招生宣传工作网络,建立招生信息员队伍。高等职业院校、技师学院进一步加大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力度,重点支持学校与企业合作办学,招生即招工的订单培养,以企业定向培养、企业冠名班等形式建立生源基地,扩大高技能人才培养规模。

(2)加强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把就业率和就业质量作为职业院校办学水平评估的重要指标,巩固和提高就业率和体面、高薪就业和创业比例。强化人力资源市场需求预测和信息功能,完善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平台,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服务,培养学生正确的择业观念,增强毕业生的竞争意识和创业意识。要拓宽信息渠道,加强与用人单位的交流与沟通,建立稳定的就业基地。

(3)落实毕业生待遇按照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政府部门加大对企业用工监督监察力度,坚决纠正用工通过劳务派遣的问题,保障毕业生的合法权益。需要国家层面设计改革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提高一线技术技能人才的待遇和地位,让每个人都有人才出彩的机会。技工院校毕业生纳入军队士官、基层公务员招收对象范围,相关待遇参照全日制大专、本科毕业生执行。

三、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完善政策措施

(1)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加大高等职业教育经费投入,逐步提高财政性教育经费用于技工教育的比例。积极筹措专项资金,支持技工教育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和教师培训。将技工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按照技师学院、高级技校与高等职业院校相当、技工学校与中职学校相当的原则,提高生均预算内经费拨款基本标准。落实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用于中等职业教育的政策,确保学校人员工资足额拨付,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2)完善学生助学体系健全和完善技工教育“贷、奖、助、补、减、免”助学体系。技师学院、高级技校享受高等学校奖学金政策和助学贷款政策,优秀学生颁发省政府奖学金,家庭困难学生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国家助学贷款。逐步实行技工教育免学费制度,技师、高技、技工学生中,农村和县镇学生、涉农专业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享受免学费上学政策,按照在校生10%的比例给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助学金。

(3)构建校企合作动力机制高技能人才需要校企合作培养,要推进学校和企业产学研深度结合,把校企合作税收激励政策落实落地,支持学校与企业合作办学、合作培养人才。鼓励企业接收学生实习,企业接受学生实习支付的报酬等支出,在应纳税额中扣除。鼓励学校引进企业或经营三产服务公司,吸收学生勤工俭学,开展生产服务性实习实训,保证学生专业技能训练需要,分担部分教学成本开支,降低实训教学消耗,相关收入免征营业税。职业学校设立的实习工厂免征营业税。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制定专门指导意见推动建立学生实习责任和校方责任相统一的保险制度。

(4)实施示范建设工程围绕区域现代产业布局,以国家重点技师学院建设为契机,通过竞争性答辩、评审,重点扶持建设3-5所国家和10所省级重点示范技师学院,努力打造集高技能人才培养研修、技能大师技能研发授业、技术工艺发明创新、职业标准研发应用等功能于一体的一流技师学院,并由省财政按照给予专项建设资金支持。

四、加强组织领导,营造技工院校发展的良好氛围

(1)规范学校管理当前高等职业教育进入内涵建设、提高质量的发展阶段,国家致力于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打通各级各类职业教育的立交桥。技工教育虽然具有鲜明的职业特征和实习教学的突出优势,但学校管理方面还比较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技工院校的主管部门,要争取政策支持,协调教育教学资源,指导技工院校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推动职业教育的重要分支———技工院校提高办学质量、突出办学特色,深化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完善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健全激励机制,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建立优劳优酬、科学合理的分配制度。

(2)营造职业教育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要广泛宣传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引导全社会树立劳动光荣、技能成才、行行出状元的观念。依法提高生产服务一线技术技能人才的经济待遇和社会地位,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采取技能补贴、技能津贴、技能奖励等措施提高技能人才待遇。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劳动、尊重技能,有利于形成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和各类技术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氛围。

高等职业教育范文第4篇

关键词:高校扩招;高等职业教育;困境

Abstract: It is the enrollment expansion in higher education that has brought a great impact on the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 and has brought the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 in straits. This paper trys to contrast the higher education with the vocational education, through which to find out a way for the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

Key words: enrollment expansion in higher education;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 straits

高等职业教育是高等教育体系中一个不可缺少的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重要层次,是实现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主要力量,它兼具高等教育性和职业教育性双重特色。经过近20年的建设,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已经初具规模。但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1999年全国性的高校扩招使高等职业教育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对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虽然按照国家的高等教育发展方针,高等教育扩招所增加的学额,主要用于高等职业教育,但现实却严重偏离了这个方向。

一、高校扩招:困境之产生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逐渐逼近,知识和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将越来越明显。这些现象似乎向人们表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蕴含着对高等教育的巨大需求。但我国现实的高等教育供给远远没有满足这种需求。从毛入学率看,1997年我国18~22岁高等教育适龄人口约为8465万人,普通高等教育在校生有3173800人,仅占适龄人口的3.75%。即便是把包括高教自考在内的高等教育形式统计在内,我国高等教育的毛入学率在1997年也仅为9.07%。这一数字对15%的大众化水平和50%的普及化水平来说,还是望尘莫及。另一个可以反映没有满足高等教育需求的指标是历年高考的报名人数与录取人数的比例。以普通高校历年的考试报名人数与录取人数的比例为例,1993~1998年的普通高等学校入学报名人数与录取人数之比基本稳定在2~3,其平均报名录取比为2.658。也就是说,每2.66个考生中约有1人被普通高校录取。而这又是以只有1/3的初中毕业生才能进入普通高中学习为前提的。

不难看出我国的高等教育供给远远不能满足个人对其的需求,1999年全国性的高等教育大扩招使我国高等教育向着“大众化”的方向前进了一大步。根据世界各国的发展趋势,“扩大高等教育的供给”以适应变化了的高等教育需求是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必然。高等教育供给的扩大意味着有更多的人可以接受高等教育。但我国的高等教育的供给主体是多样化的,它既包括普通高等学校,也包括高等职业学校、民办高等学校、私立高校、网络大学等,由此形成了我国“双重结构”(普通高校及普通高校之外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高等教育体系。而对于我国高等教育的需求主体——个人,对高等教育供给的选择具有不可兼得性,即如果选择了普通高校,就不能再进入同级的高等职业学校。鉴于此,个人必须在所提供的各种可能中作出选择,必须对普通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作出选择。比较的内容包括:两者的社会认可度;毕业生的市场竞争力;个人对回报率的预期。在这三方面,高等职业学校远远没有普通高等学校的吸引力强,正是鉴于以上几个方面的比较,使个人在选择时过多地偏向了普通高等学校。致使高等职业学校的生源严重萎缩,并因此引发了各个环节的问题,使高等职业教育陷入前所未有的困境。

二、连锁反应:困境之表现

高校扩招的指导思想对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是机遇而不是挑战。参照国际经验,在普通高等学校的教育机会供给的潜力有限的情况下,高等职业学校应承担主要的扩招计划学额。但由于个人对高等教育机会供给的选择基于不同的利益目标,而使高校扩招严重背离了其方向,以至于普通高校“人满为患”,而高等职业学校却“门前冷落鞍马稀”。据北京“高招办”1999年招生统计资料,高等职业学校共录取9682人,从普通高中毕业生中仅招了6860人。生源的萎缩引发了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其主要表现是:

(一)生源的萎缩和质量的下降

高等职业学校在高校扩招之前就面临严重的生源问题,这也是受高等职业教育“先天”劣势影响的必然结果,许多考生把高等职业学校视为无路升入普通高校的一种迫不得已的选择。但高校扩招之后,使普通高等学校的受教育机会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扩大,使有些退而求次地选择高等职业学校的考生此时也宁愿支付巨额的扩招费而进入普通高校。因此,高校扩招给高等职业学校带来的直接后果便是生源的萎缩。有许多高等职业学校甚至出现录取不报到的现象,有的省近1/3的学生不报到。伴随而来的是生源质量的下降,因为高等职业学校为了招满学额,必须一而再再而三地降低录取标准,这无疑为以后的教学工作和管理工作埋下了隐患。

(二)学生的思想工作难做

学生思想工作是高等职业学校的灵魂之所在,通过它可以提高学生对高等职业学校培养的人才特点及其社会作用的认识,增强他们对个人成长和事业发展的信心,激发他们学习的自觉性。学生思想工作的关键是摆正学生的不平衡心态,如果忽视了学生的思想工作,实际上是放弃了高等职业学校的根本。

进入高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大都具有以下特点:知识基础薄弱;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因为进入高等职业学校学习必须支付远高于普通高等学校的教育成本,这就意味着一个家庭必须有一定的经济基础,才有可能作出进入高等职业学校学习的选择。经济条件较好的家长大都基于孩子高中毕业后社会适应力、竞争力、自立能力还没有完全成熟,虽然选择高等职业学校是选择的最下限,但还是有选择的可能,可对于家庭贫困的家长来说,虽然也有以上的考虑,但因支付不起过高的教育成本,其子女只能选择弃学打工。而那些上了高职的学生由于其选择不符合他们的志向,大多持一种不平衡的心态,认为认真学习与不认真学习的结果都是一样——毕业后就面临失业。武汉市教科所对市第一职教中心95级学生进行的专业态度调查表明,学生对专业有所了解的仅占38%,对进职校感到“无可奈何、有无出息无所谓”的学生占到55.9%。这些学生的知识基础本来就比较薄弱,如果不调动他们的学习积极性、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高等职业学校必将面临教学质量大滑坡的窘境。

(三)教学质量的下降

教学质量是高等职业学校的生命线,教学质量上不去,学生的素质难以实现全面的提高,社会适应力比较差,会直接影响高等职业学校的社会认可度,最终高等职业教育的活力就难以维持。而高等职业学校由于学生的知识基础薄弱,思想上又有一定的负担,一种毕业后无出路的忧愁和恐慌控制着他们,反映在学习上便是厌学、逃学、注意力不集中等,这就严重阻碍了学生主体性的发挥。而且他们的职业技能处在“零起点”的状态,更给教学增加了难度,加之有些学校对师资队伍的建设不够重视,没有放在突出的位置来抓,这些都会对教学质量产生负面影响。

三、自我完善:困境之摆脱

高等职业教育既是职业教育的高级形式,又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处理不好其供给与需求的平衡,必将会影响到我国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和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进程。因此,必须激活高等职业学校供给的活力,使其对个人产生较强的吸引力。保证高等职业教育健康的发展,主要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客观上,社会应给予高等职业学校更多的支持

高等职业教育在我国毕竟是一项新生事物,其发展和壮大必须首先要依靠国家政策、法规的支持,创造有利因素,理顺各方面的关系:

1.社会应提供一个与普通高校公平竞争的环境。国家对高等职业学校应当同普通高等学校一样,公平对待。学校及师生享有平等的社会地位,其颁发的学历证书应具有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级同类学历证书同等的效力。

高等职业学校的供给与需求失调的最终归宿是生源不足,而生源不足的根源在于它们享受不到与普通高校一样的“就业”优势。因此必须尽可能缩小两者之间的差距。普通高校的毕业生同这类高校的毕业生一样都进入人才市场,凭借自己的能力、素质获得较好的工作岗位,实现预期收益。这样才能使这些形式的高等学校与普通高校处于公平竞争、同步发展的状态,才能相对增强其对个体的吸引力,有效解决生源不足的问题,激活个体对其的需求,使供求矛盾得以调节。

2.建立完善的高等职业教育的学历教育体系。高等职业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建立完善的高等职业教育的学历教育体系。“承前”,它可解决中等职业学校的出口问题,扭转中等职业教育的“终结性”局面;“启后”,它与普通高等教育学历教育体系的层次一样,同样可以有本科、硕士乃至博士层次,这样既可以提高高等职业学校的地位,又可以使莘莘学子免去后顾之忧,能分流到高层次的职业学校学得一技之长。

(二)主观上,高等职业学校要不断自我完善

高等职业学校相对于普通高等学校一直处于“二级市场”,是考生无可奈何、退而求次的选择。要摆脱这一困境,必须在自身的办学上寻求突破口。高等职业学校应根据人才市场的需求变化,结合自身的特点,办出自己的特色。正如格拉夫论及美国高等教育时所指出的:“各院校和大学的生存或者依赖于满足用户的需要,或者依赖于以自己大学的优秀质量来吸引用户。只有形成了自己学校的特色,才能吸引用户,雷同则不能。

1.形成自身特色。高等职业学校存在一个致命的弱点,其课程设置及管理模式等都是模仿普通高等学校而来,这在历史较长的普通高校面前无疑是“自寻短见”。其课程、专业设置等都应摆脱普通高等学校的那种系统性、完整性的束缚,根据岗位的需要,突出其人才培养类型的不可替代性,把握好其生命活力之所在——职业性,建立与普通高等学校有本质差异的教学体系。尤其在课程设置上,要充分体现高等职业学校的特色,注重基础课、专业课、实践课三合一。

2.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与素质的提高。《职业教育法》总则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了实施科教兴国的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教育法和劳动法制定本法。”这就是说,高等职业教育不能单纯地传授职业技术和技能,而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传授职业知识,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如适应能力、协作精神、心理承受能力等,这些都是从事现代化大生产的劳动者所必须具备的素质,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为综合素质较高的人是高等职业学校提高其毕业生市场竞争力的出路之所在。正如瑞典教育与文化事物大臣英格瓦·卡尔森所言:“学校的使命不再是纯粹简单地传授一定数量的知识了(如果过去它曾经做的那样)。一所学校的根本目的,尤其是指导教学的根本目的,在于使每个人都有可能自由地发展他的才能和爱好。”人才市场上越来越多的单位注重个人的能力、综合素质,这对于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是一个很好的机遇。因此,高等职业学校必须建设好一支适应高等职业教育特色的教师队伍,重视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重视学生全面素质的培养,更重要的是要突出其办学的灵活性,使其培养的人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

[参考文献]

[1]陈列.市场经济与高等教育——一个世界性的课题[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9.

[2][美]西奥多·W·舒尔茨.人力资本投资——教育和研究的作用[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

高等职业教育范文第5篇

关键词:高等 职业教育 发展 科学发展观

高等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紧密融合,肩负着培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所需要的大量高素质的技能人才的重任。目前,我国各类、各行业的高职院校大多面临三个方面的困境:一是办学观念陈旧,体制机制僵化。二是管理粗放,不讲绩效,缺乏核心竞争力与可持续发展潜力。三是人才培养定位不准确,没有形成高职特色。

发展的最终目的,归根到底是为了人的发展;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也是以人为本。因此,从“人”这个角度去分析和研究高等职业教育应该更能接近事实的本质。

一、高等职业教育相关“人”的构成及分析

相对于高等职业教育,涉及到的“人”基本有这么五类:1、学生;2、企业主;3、家长;4、教师;5、政府官员。

(一)学生的需求分析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物质需求 2.学习的需求 3.就业的需求 4.心理和情感的需求。

(二)企业主的需求分析

与古典资本家相比,当代资本家生存与发展的环境有了极大的变化,但是无论怎样变动,都脱离不开资本本性的驱使——追求剩余价值毫无疑问是他们唯一的目的与动机。

(三)家长的需求分析

“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永远是家长们的夙愿。只要能对孩子的利益有益的也就是家长们所追求的。

(四)教师的需求分析

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自我价值的体现2.物质上的满足3.发展的需要4.工作成本的需求

(五)政府官员的需求分析

教育是一个国家的发展战略之一,始终在受到政府各级机构的影响和约束,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所以,把政府官员也纳入到我们的分析范围是很有必要的。[1]

二、高等职业教育现阶段的主要问题和矛盾[2]

(一)人才供求的矛盾

(二)高职院校的教学教育效果不尽人意

(三)对教师的培养及关怀不足

(四)相关教育政策落实缺乏科学性

三、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策略

通过前面的分析得知,提高教学效率和教育质量是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关键,我认为,这其中要做好几个方面的工作[3]:

(一)国家及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和统筹协调

需要国家及当地政府为高职教育做正确的社会舆论导向,形成统一的认识和价值观,增强相关社会责任感;职业教育离不开校企联合,需要政府进行协调和推动,构建政府为主导、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职业教育体系。

(二)形成自下而上的发展机制

应该给学校充分的自主发展空间,让学校能够根据市场的需求决定自身的出路,而作为上级,不是在那里大搞一刀切和发号施令,更多的则是给予底下支持和帮助。

(三)教学和教学管理的创新及改革

学校必须以广大学生和教师的利益为出发点,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最大程度的激发师生们的热情及智慧,积极投身到教学的创新和改革中去。

综述上所述,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过程,我们只有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来指导高等职业教育的开展,才能促成高等职业教育又好又快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孙兰芝.科学发展观与发展高等职业教育[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5(5)

2.朱建民,张文胜.我国高职教育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职业,2007,(6S)

3.张立今.关于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几对关系[J].高校理论战线,20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