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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国家社会与文化”是高专院校英语专业开设的一门重要课程,对于学生增强对目的语国家文化的了解,从而学好英语具有重要意义。但实践中教师教学方式陈旧落后,教学效果欠佳。尝试探究情境教学法在高专“英语国家社会与文化”课程中的具体应用,以期从中摸索出该课程的教学规律,丰富该课程教学方法,最终服务于高专英语专业人才的培养。
关键词:
情境教学法;英语国家社会与文化;教学方法
“情境教学”这个概念是Brown,Collin和Du-guid于1989年在他们的论文《情境认知与学习文化》中提出来的。他们认为“知识绝不能从它本身所处的环境中孤立出来,只有在它们产生及应用的情境中才能产生意义,学习知识的最好方法就是在情境中进行”〔1〕。这种理念与外语教学实践相结合,成为外语教学中的一种重要教学法,受到广大研究者和教师的青睐。其核心是根据教学内容创设相关情境,让学生在具体的情境中感知和认识事物。情境教学法通过创设可以感知的情境,能够将抽象的知识具体化、形象化,从而让学生更容易接受知识和处理信息。英语国家社会与文化课程主要介绍西方国家地理、历史、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知识,这些内容作为一种外来文化,学生相对陌生。尤其对于文化基础薄弱的高专学生,听起来更是一头雾水,普遍感到遥不可及。因此,通过情境教学法,让陌生的西方文化变得形象生动起来,这对于高专学生学好这门课程,不啻为一个不错的方法。
一、英语国家社会与文化课程教学现状
语言是文化的载体,学习外语必须结合文化,只注重语言形式而不注重语言的内涵是学不好外语的。学习英语的目的是能够与英语国家的人实现有效交流,然而有效的交流不仅仅是一个语言技巧问题,还涉及到许多文化因素。因此,学好英语必须要熟知英语国家社会与文化。伴随全球一体化的迅猛发展,国际交流日益增加,跨文化交际的问题得到凸显,英语国家社会与文化课程成为外语教学中的一门重要课程。笔者所处的朔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英语专业也开设了这门课程,并且作为一门必修课受到高度重视。为了解该课程教学情况,笔者对该校英语专业2013级的80名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他们已经开设了英语国家社会与文化课程,对该课程教学具备了一定的认识。从调查结果来看,80%以上的学生认为开设这门课很有必要,但对这门课感兴趣的学生比例不足50%,主要原因是学生对教师的教学方式不满意,绝大多数教师在教学中采用阅读和翻译相结合的教学方式。总体来看,高专院校虽然开设了英语国家社会与文化课程,但该课程教学效果较差。面对高专学生英语基础薄弱、知识储备不足、对英语国家历史文化知识生疏的现实情况,大多数教师仍采用传统的翻译法,一字一句讲解,学生感到枯燥乏味,最终往往流于形式,沦为学生自学课或课后阅读课,无法达到让学生了解英语国家文化的初衷。
二、情境教学法在英语国家社会与文化教学中的应用
情境教学法的核心是创设情境,具体到该种教学法在英语国家社会与文化教学中的应用,其核心就是结合教材内容,教师通过多种方法创设情境,将学生带入具体情境,让学生产生如同出国旅游、听导游现场讲解一样的感受,从而调动他们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本文以朱永涛、王立礼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英语国家社会与文化入门》一书为例,探究情境教学法在该课程教学中的具体应用。
(一)运用多媒体做好课前热身活动带入情境
课前热身活动即“导课”或者“导入”。叶圣陶老先生说过:“教者,在于引导、启发”〔2〕,而引导、启发的媒介是情境,课前热身活动的本质是营造一种良好的学习情境。人在认识上普遍存在“先入为主”的问题,教师在教学中应该抓住这一认识规律,结合教学内容,创设相关情境,将学生的“先入为主”引导到对教学有效开展的轨道上来。它是整个课堂教学的第一步。多媒体能够将声音、文字、图像等材料与教学内容紧密结合起来,使教学内容从静态的教师灌输转变为视、音频等相结合的动态传播,使教学内容的演示更加形象化、立体化,有助于丰富学生的感性认识,促进其理解,增加学生的兴趣。在具体的教学实践中,笔者通过运用多媒体播放相关国家音频、视频资料,从视觉和听觉上促使学生大脑兴奋起来,使其注意力高度集中,让他们对所学内容形成总体认识。比如,在介绍每一个国家之前,笔者一般通过多媒体播放该国摄制的旅游宣传片进行导入,因为大多数国家的旅游宣传片都会以美景结合当地特有的文化色彩来吸引目光,令人印象深刻。如在学习TheUnitedKingdomofGreatBrit-ainandNorthernIreland这一章时,笔者播放了英国旅游宣传片(Britain———YourNextHoliday),该片内容丰富,先后呈现了泰晤士河、大笨钟、皇家卫队、白金汉宫、莎士比亚戏剧、甲壳虫乐队等历史和文化景观,学生看了以后有一种身临其境的感受,从而增强了了解和认识英国的兴趣。
(二)围绕中外文化对比开展小组讨论把握主要内容
按照建构主义理论,“学习不是被动接受教师所传授的知识,而是通过利用各种教学资源,在特定情境下对教学内容积极主动的重构”〔3〕。对于学生来说,学习“英语国家社会与文化”这门课,不是一个从无到有的简单过程,而是在学生个体原有认知的基础上建造新的认知结构。教师在教学中应当基于所讲授的英语国家文化知识,激活学生对本国相关文化知识的认识,帮助学生利用头脑中已建构的知识,通过中西方的文化对比进行教学,从而达到帮助学生了解英语国家文化的目的。具体教学实践中,笔者结合讲授内容,组织学生通过小组讨论的形式,讨论与所学内容相类似的本国情况。在此基础上再去讲授英语国家相关文化知识,让学生在对比中增强学习兴趣,提高学习效率。如在讲授Australia这一章第三单元WorkandFamilyLife时,先根据这一部分内容列出相关知识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问题:澳大利亚男女平等在工作方面的情况;结婚生子情况;家庭组织形式,具体包括单亲家庭、混合家庭、独生子女家庭、同性恋家庭情况;工作与家庭之间的平衡情况;家庭生活中男女付出情况。然后让学生围绕以上问题,讨论中国类似情况,并得出结论。在此基础上再去讲解课文,学生就能很容易掌握所学内容。
(三)利用模拟角色表演深化对所学知识的认识
模拟角色表演实质上是一种情境再现活动。在此过程中,学生通过角色扮演进入包含真实事件或问题的环境,在亲身经历探索事件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深化对所学知识的认识,并且根据自己的亲身经历能够实现对知识的重构。在英语国家社会与文化这门课上,教师可以在讲解英语国家节日、政治活动等主题时进行角色扮演,可以设置一些相关场景,让学生分组进行角色扮演。通过角色扮演,学生对所讲的主题有着更加深刻的理解,从而达到学习和提高的目的。比如,在讲授Sport,HolidaysandFestivalsinBritain这一单元时,由于英国圣诞节有一项非常重要的传统,就是每年女王都会通过广播和电视作贺词,为了对英国圣诞节这一传统有更加深刻的体会,组织学生扮演英国女王发表演讲。通过在“英语国家社会与文化”课程教学中的实践,笔者认为,运用情境教学法开展教学,教师能够把学生感到生疏、费解的内容转变成具体生动、可以感知的情境,这样就能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增强其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此外,情境教学法的应用可以为学生提供良好的、令人愉悦的语言学习环境,它使英语国家社会与文化课堂更加有趣和生动,教师和学生以及学生与学生之间的互动加强,能够达到师生互动、教学相长的目的,提高教学效果。需要注意的是,应用情境教学法要根据学生的英语水平去创建不同的情境。
作者:徐丽丽 单位:朔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参考文献
【关键词】法治社会 程序理念 正义
所谓现代程序理念,就是与市场经济的本质和规律相适应的、由程序法的信仰、目标、理想、精神、理论、手段、方法、准则等构成的有机综合体。法律理念上的择优决策,不但直接决定着法律观念的更新和法律意识水平的提升,而且直接影响着法律制度的创设、存废和具体运作程式的优化。
一、从程序工具主义到程序的独立价值
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就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诉讼法地位甚低。虽然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相当程度上改变了重刑轻民的传统观念,但对“重实体轻程序”的不等式则没有大的触动。很多人认为程序仅为实现实体法的手段,只具有工具性价值,把程序法看作是为实现实体法而随心所欲的工具,既可以为实现实体法而扩大程序主体的权利,同样也能废弃某些权利。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也只有在“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时”,才能成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可见违反诉讼程序的法律后果并不具备独立性。实际上,审判程序不仅是用以实现实体法的工具,它也有一种独立于程序结果的内在价值。
首先,程序通过确保诉讼各方对裁判制作过程的参与以及对裁判结果的积极影响,使他们的人格尊严和自主意志得到了保障。公正的审判程序无论是否有助于公正裁判结果的产生,它都能够使那些即将受到裁判结果直接影响的人与代表国家进行追诉的人一起拥有平等的诉讼主体地位,能够进行理性的辩论、说服和交涉,并对裁判结果发挥积极的影响和作用。他们不是被动地等待国家对自己命运的判定,消极地听从国家权力机构对自己权益的处置,由此使其作为人的尊严得到了承认和尊重。
其次,审判是一项理性的事业。理性的审判要求法院作出的裁判结果必须有合理根据并且经过了充分的论证。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在对一种至今会使一部分人的权益受到有利或者不利影响的活动或决定作出评价时,不能仅仅关注其结果的正当性,而且要看这种结果的形成过程或者结果据以形成的程序本身是否符合一些客观的正当性、合理性标准”。鉴于此,现代程序法理念认为法律程序具有一种独立的而非工具性价值,即法律程序是为保障一些独立于判决结果的程序价值而设计的,它强调尊重程序参与者作为自主、负责和理性主体的地位,要求裁判机构与他一起参与裁判结果的形成过程,向他论证裁判结果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从而使他成为裁判制作过程的协商者、对话者、辩论者和被说服者,使其作为人的尊严和价值得到充分的尊重。
二、从强调国家权力到保障诉讼主体的程序权利
我国历来是一个缺乏法制基础与传统、奉行“权力本位”和“社会本位”的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而不惜抑制个体利益和欲望,诉讼制度一直把控制犯罪或解决纠纷作为唯一的目标。虽然近几十年来,随着我国法制的健全,人们的权利意识逐渐觉醒,但国家作为经济活动中绝对化的利益主体和决策主体的地位并无根本改变。在诉讼体制上,便体现为人民法院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处于主导和支配地位,是诉讼的指挥者和控制者,他们对诉讼的开始、发展和终结具有决定性意义。因而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被告人就不可避免地成为了诉讼客体,始终处于被支配的地位。
第一,在现代社会中,人的自由和权利普遍受到了法律的尊重和确认。权利本位被当作是现代法精神之首要因素。由于诉讼涉及到公民的权利,而公民的权利应当受到保障又是现代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所以诉讼法制在从传统向现代转型的时候,公民诉讼权利的保障就成为一个重要的价值目标,也理应成为诉讼法的首要任务。它要求在诉讼中公民的人身权利、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国家司法行为的侵害,保障公民享有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所必需的诉讼上的权利和自由,对当事人法律责任的追究必须准确无误。正是这一价值目标,引导着诉讼法制的不断革新,推动着程序法向着现代化的更高水平发展。
第二,从程序的实质和特点来看,诉讼法“实际上是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程序性权利和利益的过程”,程序追求的是纠纷处理过程的透明度和一般规律,它关注和解决的是权力或权利行使与权利保障的正当过程,它使得程序主体在诉讼体制内获得相对最大的限度和自由,所以诉讼程序的目的除保障实体权利与义务的实现外,更直接、更首要的目标是保障程序主体的程序权利及其实现。
三、从追求无讼境界到追求实现正义
我国传统社会中崇尚“和谐”、“以和为贵”,在诉讼制度中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法律价值观,即虽然诉讼是以制裁为核心,但制裁并不是它的终极目标或者价值取向,它所追求的实际上是取消制裁和法律的无讼。历史上不管是道家的“无为而治”还是儒家的“修礼复仁”,抑或是法家的“以刑去刑”,都体现着以追求劝讼、止讼、息讼为宗旨的诉讼目的。这种思想的产生和构成,是和传统社会封闭的社会结构相适应的。然而当今中国在经济体制剧烈变革的过程中,各种冲突不断涌现。如果还把追求无讼作为诉讼制度的境界,必定要阻碍法制的更新和完善,制约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在诉讼法制上,人们已不仅仅满足于纠纷的解决或对违法的制裁,同时还追求着平等、公正的实现,要求在诉讼中体现社会正义,司法官应该是正义与非正义的裁判者。正如罗马法对司法官职责的认定,“人们有理由称我们为法的司铎,因为我们是在培植正义,并传播善良和公正的知识;区分公正与不公正,区别合法与非法;我们希望在教导人们行善时不仅借助刑罚的威吓,而且也利用奖赏的鼓励,我们追求的是真正的哲理。”
参考文献:
[1]陈瑞华.程序正义论.中外法学,1997,(2).
[2]张文显.市场经济与现代法的精神论略.中国法学,1994,(6).
[3]陈桂明.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社.
关键词:和谐社会 青少年 法制宣传教育
一、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基本表现
1.缺乏理智,感情冲动,不计后果。当前,在社会上有些青少年违法犯罪,往往是由于一时的感情冲动,不计后果酿成的。发生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在于这些青少年不学法、不知法、不懂法,一旦在青少年之间因为某种利害关系而发生冲突时,总是缺乏理智,靠一时的感情冲动,就习惯于“白刀子进去,红刀子出来”,酿成大祸后又追悔莫及。可是,、事已造成,无法挽回了。有些青少年犯罪,进了监狱,才如梦方醒,顿足击首,痛哭流涕,悔之晚矣。
2.讲情面,不讲原则,哥们儿意气,为朋友两肋插刀。有些青少年受旧的“侠”、“义”之类影视片的影响,江湖义气十足,遇事不动脑思考、不讲原则,往往习惯于从义气出发,帮助“朋友”打“抱不平”,并美其名日“为朋友两肋插刀”。这种江湖义气十分容易使人感情冲动,不该出手也出手,重拳出击致人重伤或致死,酿成大祸。
3.由于失业、失学等,游手好闲,被犯罪团伙胁迫。有的青少年由于父母离异,缺乏家教;有的由于学业不佳,被学校推向社会;有的由于经常出入赌场、网吧、舞厅,受到不良熏染,逐渐养成了游手好闲、好逸恶劳的恶习。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被犯罪团伙所收买、利用,去做一些抢劫、盗窃等不法活动。时间长了,想脱身都很难,死死地被团伙所控制,犯罪活动愈演愈烈,所犯罪行也日益加深,难以自拔。
4.视钱如命,铤而走险,图财害命。青少年犯罪总是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地一步一步地走向犯罪道路的。最初往往是从掏人腰包开始;进而撬门别锁,闯入民宅行窃;再发展下去,就可能去抢出租车、抢银行,甚至为了抢以出租车而致出租车司机死命,为了抢得银行现金而打死银行守卫人员等等,从而犯下弥天大罪。
5.长期屡教不改,一犯再犯,不能自拔。社会上流行一种说法,把刑满释放人员再次进入监狱,称为“二进宫”。其实,有些青少年何止是“二进宫”,有的是“三进宫”、“四进宫”,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家庭的原因,有社会的原因,但主要的还是违法犯罪青少年个人的原因。即其缺乏翻然悔悟,痛改痛非的决心和毅力。
二、影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客观原因分析
其一是家庭原因。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家庭原因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当前社会上的家庭多为独生子女,娇惯、溺爱是家庭教育中较为普遍的现象。绝大多数的独生子女过的是“饭来张口、衣来伸手”的生活,做父母的在孩子面前,总是“要星星不敢摘月亮”,百依百顺,致使某些青少年从小就养成了花钱大手大脚、毫无节制的不良习惯,讲吃、讲穿、赶时髦。久而久之,很容易浪荡下去,成为游手好闲、好逸恶劳的浪荡公子,为违法犯罪埋下“种子”。二是父母离异,使孩子失去应有的正常家教。一些离异后的父母,所迷恋的新婚的甜蜜生活,一心关注的是建设各自的新家,无心照料原有子女的生活和进行应有的教育,致使本来很好的孩子,由于失去了应有的家庭教育而误入歧途。
其二是学校原因。当前我国的学校教育虽然党和国家一再强调要实施素质教育,但实际上目前的学校教育仍然是传统的应试教育,有点改变也多半是表层的东西,实质性的改变微乎其微。由于传统的应试教育仍然主宰着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学校追求考试成绩,追求升学率的倾向并无根本性的转变。表现得最为明显的是,党和国家规定公民都要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即达到初中毕业。可是,有些学校一到初中二年,看到有些学习差的学生升高中无望,就把这些学生动员回家,并答应毕业时发给毕业证书。就这样不负责任地把一些初中生没等到毕业就被推向了社会。这些被推向社会的学生,一时找不到工作,加之自控能力差,就很容易在各种不良的社会熏染下走上邪路。
其三是社会原因。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社会就业不够充分,致使一些初、高中毕业生考不上上级学校,又无适当的职业可做,只好在社会上流浪。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状况十分复杂,对青少年进行精神污染的因素比比皆是,使青少年很难自控。二是对失足青少年的帮教体系尚未形成,帮教无力。尤其是对那些解除劳教或刑满释放的青少年,既无一定的就业安置,又无日常的帮教管理,这是一些青少年“二进宫”的主要原因。三是法制宣传教育滞后。虽然近年来国家进行了几个五年普法教育,但给人的感觉是上级号召的多,采取的实际措施少;形式的东西多,实质性的东西少;对成年人的教育活动多,对青少年的教育活动少。这是造成青少年不学法、不知法、不懂法,致使个别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
三、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基本做法
首先,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努力形成全民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社会大环境。党和国家要在前一段对全民进行普法教育的基础上,进一步搞好全民的普法宣传教育,尤其是对青少年的普法宣传教育更应进一步加强,要有一些特殊的宣传教育的活动安排。比如,在中、小学适当开设法制教育课;请政法部门有关领导同志到学校作法制报告;适当组织中、小学生参加一些司法机关组织的庭审活动,使青少年受到实际的法制教育;还应当抓住一些有违法犯罪行为,但经过教育改造,翻然悔悟、弃旧图新的典型,对青少年进行现身说法,以提高广大青少年的遵纪守法意识。
其次,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行素质教育,为青少年全面健康发展创造条件。众所周知,传统的“应试教育”是淘汰主义的“精英教育”,为了以考试的形式选拔少数尖子学生,而不惜淘汰绝大多数学生。而素质教育则是以提高全民族素质为宗旨的教育;素质教育是为实现国家教育方针规定的目标,着眼于受教育群众和社会长远发展要求,以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的基本素质为根本目的,以注重开发受教育者的潜能,促进受教育者德智体美劳诸方面生动活泼地发展为基本特征的教育。素质教育要求面向绝大多数学一,它所体现的是教育公平的原则。如果所有的学校都能真正地实施素质教育,都能关爱每一个学生,就不会再出现因为学生的学习成绩差而不等到毕业就过早地把学生推向社会的现象了,也就相应地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可能性。
再次,加快社会的经济发展,为充分就业创造条件。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与我国目前社会就业不充分有着直接的关系。一些青少年学生毕业以后,由于找不到适当的工作,就只能在社会上闲逛,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久而久之就可能浪荡坏了。因此,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抓住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为扩大青少年就业问题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关键词】和谐社会;经济建设;法治建设
一、前言
和谐社会的构建是全党全国人民共同的奋斗目标,是党与政府工作的核心, 与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经济与法律是我国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构建和谐社会有紧密关系。和谐社会的发展离不开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而在和谐社会的背景要求下,经济与法制建设工作的开展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二、和谐社会下的经济建设
1.和谐社会与经济建设的关系
一方面,经济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基础。稳定作为发展的前提保障,只有确保我国经济的稳定,才能促进我国的发展,而经济关系作为我国社会关系中的核心要素,其也将对社会关系的和谐产生决定性的影响。由此可见,只有当国内的经济处于和谐稳定发展的基础上,才能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带来积极的影响,并提升国内的生产力,为社会的发展提供稳定的物质保障;另一方面,和谐社会是经济建设开展的前提。发展是建立在稳定基础上的,经济的建设与发展需要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一旦出现社会不和谐的情况,则会使大部分人民出现不良的社会情绪,将会极大阻碍经济的稳定发展。可以发现,和谐社会与经济建设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只有加强经济建设,才能推动和谐社会的发展。
2.和谐社会下的经济建设途径
首先,应当对我国现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行完善。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到来,使我国实现了现代化的经济改革,并建立起了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市场经济制度。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内的公平、公正等功能并没有得到充分地实现,部分地区甚至出现了行业垄断的不良经济现象。因此,应当对现有的市场价格机制进行完善,加强对市场经济的法制化管理,确保经济市场内的公平竞争。其次,以科学发展观为基本原则,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由于经济的发展会受到资源以及环境等多方面的影响,因此应当以我国的科学发展观为基本原则,并在绿色经济的基本理念下,实现对现有经济模式的完善与改革,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要时也可以鼓励企业开展循环经济发展模式,营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最后,实现对专业性人才的合理配置,解决当前投资分布不均匀的问题,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为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地区吸引大量的人才和投资企业,促进我国经济的综合发展。
三、和谐社会下的法制建设
1.和谐社会与法制建设的关系
法制建设作为和谐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营造良好的法制社会环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首先,和谐社会的建立要求我国必须实现民主与法治的综合管理,一旦出现法律制度不健全的现象,则会导致和谐社会构建工作无法得到有效开展。其次,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以法治社会的建立为基础的,其不仅可以为社会的有效运转提供稳定的环境保障,同时也将为规范我国国民行为,实现对社会发展的约束带来积极的影响。最后,民主与法制建设作为推动和谐社会发展的主要途径,在维护人民权利,减少社会矛盾的出现和激化上也起着不可磨灭的作用。
2.和谐社会下的法制建设途径
首先,对现有法制建设中的内容进行完善,加强立法工作。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法律制度的完善,只有将其与法律制度进行有效结合,才能为我国的综合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因此,相关的立法机关可以通过对立法工作的加强,并通过对我国法制建设内容的完善,建立规范性、科学化的法律法规,为和谐社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其次,以民主为原则建立现代化的法制建设模式。民主是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主要因素,只有实现法制模式的民主化,方能确保法制建设工作开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国家应该对现有的法制模式进行完善与改革,提高公民对法制生活的参与热情,并保障参与途径的通畅,体现出民主法制的基本理念。最后,积极维护经济发展与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秩序作为法制建设工作中的核心内容,只有确保社会的和谐、安定,推动和谐社会的发展才有了前提。同时,也应当加强并完善国内有关经济安全方面的立法,实现与国际经济市场的接轨,加强对市场经济的合理调控,最终实现对和谐社会的有效构建。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只有实现对经济体制和法制体系的完善,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不断地完善法制建设,和谐社会的构建才能够得到保障。本文通过对和谐社会下的经济建设与法制建设的分析,希望可以成为进一步健全国内的经济与法制建设体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参考。
参考文献:
[1]陈闻君.科学发展观与建设和谐社会的非经济视角――教育、法制、文化[J].科学经济社会,2010,08(03):117-120.
“陌生人社会”这一概念由美国法学家劳伦斯・弗里德曼在《美国法简史》中首次提出,他指出:“在当代世界,我们的健康、生活以及财富受到我们从未而且也永远不会谋面的人的支配。我们打开包装和罐子吃下陌生人在遥远的地方制造和加工的食品;我们不知道这些加工者的名字或者他们的任何情况。”这生动地描述了现代人和无数陌生人不可避免地发生关系,同时又什么关系都没有的奇特体验。
这个描述包含着一些看似矛盾之处:陌生人虽陌生,但深刻地影响甚至支配着我们每天的生活;我们不了解陌生人,但我们显然接受甚至信任他们在我们生活中的作用。这里的关键问题是:身在陌生人社会就必须信任陌生人,但同时陌生人是否值得信任又并非理所当然。中国人恐怕最深有体会:孩子不能不喝奶,可是敢问奶里有没有有害物质?大人要吃米面,可是谁知米里、面里掺没掺矿物油、滑石粉?老年人难免看病吃药,可是你能放心药无假冒、医不虚价吗?如果身处陌生人之间却无法信任陌生人,在这个社会中必定无法安居。“陌生人社会”话题在当代一再成为热点,显然是由于中国正处在一个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型的时期,旧貌已换,新景未竞,在复杂的巨变之中有新生的喜悦和希望,也有阵痛的焦虑和疑惧。
常与之对举的另一个概念“熟人社会”,是先生用以命名中国传统社会的一个词,他认为在乡土中国,人与人之间通过密切的私人关系联系起来,结成一张张关系网,个人即处在彼此交织的熟人关系网之中。熟人社会往往由各种小圈子构成,受亲缘关系和地缘关系的束缚,相对封闭,经过长期的共同生活,乃至世世代代的交往,人与人之间建立起一种活生生的有机联系,彼此了解,相互信任。“人们生于斯、长于斯、歌于斯、哭于斯”,与生养其中的小环境血脉相连,很多情况下也与这个小环境中的人血脉相连,不仅是熟人,还是亲人。
与熟人社会紧密的血缘联系和地缘联系对比鲜明的是,当今社会正经历一场“陌生化”的蜕变,而且这场蜕变就发生在我们身边:子女越来越少,家庭和家族结构大大简化,家庭约束力越来越弱,离婚率不断攀升;人口大规模流动,年轻人纷纷离家,外出求学、工作,越来越多的中老年人独守空巢。由于人口流动频繁,社会环境复杂多变,人们在生活中遇到的常常不仅是陌生人,而且是匿名者,人际交往范围广、程度浅、联系弱,接触的人越多,陌生人就越多,建立熟人关系的可能也就越小。人与人之间联系松散,社会约束力也就随之减弱。
熟人社会未必人人熟识,陌生人社会也未必人人陌生,这两个概念呈现的是社会结构和人际关系的总体状况,而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这种转变,必将引起从宏观的政治、经济体制到微观的文化、交往模式的变化。中国人喜欢用“根”来形容自己和家乡及亲人的关系,根不仅是供养之源、依赖之凭,也是约束的纽带,世世代代的中国人正是这样被束缚在坚实的土地上,束缚在温厚的熟人社会中。“根”既是一条实实在在的社会纽带,也是精神上的寄托之所,社会的陌生化也就是一个“失根”的过程。陌生人社会中的陌生人普遍处于一种无根状态,人们不再生长在乡土之上,束缚于熟人之中,而是正如“北漂”一词形象表述的那样,四处奔走飘荡,仿佛互不相干的原子,众多而零散,孤独又冷漠。熟人社会要面子、重口碑,相信因果报应,有些话不能说,有些事不能做,而今似乎并无太多顾忌了,茫茫人海之中,坑蒙拐骗一两个陌生人好像也没太大的风险和代价。在广袤的社会空间,面对众多的陌生人,生活的不可预期性和风险大大提升,人的安全感和对人的信任也随之减弱。
现代化过程中的陌生人社会
陌生人社会常被看做伴随着现代化进程产生的。现代化是一个漫长曲折的过程,在中国尤为如此,而且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长期徘徊不前,乡土社会的封闭性得以经久保存,直到1978年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突飞猛进,“陌生人社会”带来的种种问题和困惑才姗姗迟到,并滚滚而来。在市场经济大潮之中,经济利益日益成为人们价值观的标杆,“一切向钱看”成为俏皮的流行语。从字面解读,“一切向钱看”就是拜金,就意味着经济考量压过了其他任何价值追求,压过了法律、道德,成为社会运作的首要原则――似乎只要抱定这一原则,就可以漠视法律、不屑道德、几乎无法无天了。一个社会如果唯经济利益马首是瞻而缺乏法律和道德的规约,生存风险必然会疯狂飙升,而安全感的缺失将进一步加剧人与人之间的冷漠和不信任。感慨世风日下、今不如昔在中西方似乎都是种历史悠久的传统,但中国近30年中这种感慨之声越来越大。问题的存在不可否认,但无须就此对陌生人社会抱以失望乃至绝望态度,也不能把所有问题统统归结为道德问题,特别是归结为传统道德的失效。
那么,陌生人社会是否必然是一个信任缺失的社会?恐怕也未必如此,大部分西方发达国家都已更早进入陌生人社会,然而许多人出国在外时感受到的并不是冷漠和排挤,而是陌生人的友好与信任。我们常说陌生人社会是现代化带来的结果,究其根本则主要是经济现代化或生产力现代化的结果。按马克思的理论,人类社会的构成有经济基础,有上层建筑,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但二者的发展往往并不平衡。陌生人社会给中国带来的问题,可以说正是上层建筑的发展滞后于经济基础所带来的后果。正如陶东风先生在他的博文《文化现代化是对“四个现代化”的重要补充》中提到的:“合理的现代化应该是全面的现代化,器物层面、制度层面和精神层面必须同时进行”。既然是制度层面和精神层面的现代化未能跟上经济层面的现代化进程,成为制约社会发展的短板,进而造成了陌生人社会的诸种问题,那么,要解决这些问题自然也就必须在制度层面和精神层面的现代化上下工夫。
在制度层面主要是加强法制建设,为陌生人社会涌现的种种“陌生”现象制定规则,并保证这些规则得到有效执行;在精神层面则要依赖文化的发展和道德的建构。
困境之源:法律VS道德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虽然熟人社会的许多规范都已经失效或濒临失效之危,但并不表示陌生人社会不再需要规范――它需要新的规范。由于两种社会中人们交往的方式不同,维系信任的方式也有差异,前者以私人关系的亲疏远近作为基准,后者则是靠法律制度、公共道德等社会规范来维系。要保障陌生人社会的平稳运行,必须同时丰满法律和道德的双翼,两者尽失必如剪翅之鹰,堕地难行,厚此薄彼也会偏离方向,终将逶迤跌落。
法律和道德在许多情况下是一致的,比如杀人不仅在法律上是犯罪,而且在道德上是邪恶。但二者之间的界限更不容忽略。犹太裔政治理论家汉娜・阿伦特区分了人类社会的两种行为规范:一种是法律,它限制人的行动却并不激发人的行动,只限定人
不应该做什么,而从来不说人应该做什么;另一种是道德,它不仅标示了各种禁忌,而且树立了正面的价值典范,能够激励和引导人们的行动。守法就是不去做法律禁止的事,而有德则是不仅不去做道德禁止的事,而且要去做道德倡导的事。可以说法律是一种消极的行为规范,而道德是积极的行为规范。
从正面说,法律的正义与道德的正义不应该混为一谈,法律的正义仅仅是使行不义者受到应有的惩罚,道德的正义除了要谴责不义者,还要表彰义者。守法的人不一定是义者,不一定有德,但法律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量;有德的人除了守法,而且是道德典范,但道德的约束力量是约定俗成的,有一定的弹性和不透明性。法律比道德更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量,更明确、更稳固,因此加强陌生人社会的法制建设,将能在制度层面提供强有力的规范力量,限制不义行为的产生。
从反面说,行不义和不行义不同,二者有质的区别:行不义是对共同体基本准则的恶意践踏,是违法犯罪;而不行义仅仅是面对正面价值典范消极退避、无动于衷,却并不直接伤害他人、破坏共同体。当今社会,行不义者常常逍遥法外,行义者有时不仅没有得到表彰反而受到诬陷,不行义者面对汹涌的道德舆论压力往往难以保护自己最基本的人身权利,被辱骂、被“人肉”。这似乎产生了一种道德困境:一个行不义者未能得到应有惩罚的社会,是否有资格去谴责不行义者?这个困境,从根本上说并不在于道德越界侵入了应由法律规范的领域,而是在于法律制度本身的不健全和执行不力。
在2011年10月13日广东佛山两岁女童小悦悦(化名)被轧事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民众对见死不救的18位路人的愤怒和发难,陌生人社会的冷漠麻木和道德缺失一时间成为抨击和反思的焦点。然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另一些人对路人表示理解,他们的理由是:即使想救人,也未必敢救。如今“助人为乐”有风险,有时还是高风险――最令人悲哀的是,这个风险往往并不在于助人过程中的困难和危险(比如救助落水者),而是来自救人反遭诬陷的可怕后果(比如救助交通事故伤者)。近年来此类例子屡见不鲜、频频见报,一方面问题本身的曝光有利于澄清事实和明辨是非,而另一方面又似乎在客观上加深了普遍的怕事自保心理,使得道德危机进一步激化。
见死不救者固然麻木冷漠,但担心被救者以怨报德似乎也情有可原;污蔑救命恩人的受害者固然可鄙可恨,但其心理也略可推知:他们担心加害自己的肇事者逍遥法外,而自己受的伤害和损失却无处着落。这两种情况实际反映了社会成员普遍的不安全感,而这种不安全感在很大程度上源自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如果还不确定自己最基本的权利能得到保障,还有几个人敢冒险去帮助别人?也就是说,法律不能发挥应有的功能,公正惩罚违法行为,保护公民免受不法侵害,那么公民就会因此丧失对法律的信心,乃至对共同生活其中的社会的信心。
另一方面,道德领域的独特价值也是法律所不能替代和不应侵越的,为“见义勇为”立法奖励或把“见死不救”立法入刑都模糊了德与法之间的界限,试图用法律的手段来实现道德的功能,自不可行。法律可以保障人的生命不受侵犯,但是法律却不能教会人去爱生命、尊重生命,不能教人以善。法律须务实、客观,只能消极地限制人的行为;而道德的意义在于树立某种超越性的价值典范,激励人们积极主动地去追寻。一个法律制度完美运作的社会可能是安全稳定的,但不一定是美好可亲的,只有建构一套健康向上的道德规范,才能为社会带来生机和希望、确立目标和梦想、促之昂扬向前,才能使人们在世界中的栖居既安且乐。
法制建设――陌生人社会的基石
将法制建设称为陌生人社会的基石,并不意味着法律比道德更重要,只是在中国目前的社会境况下,法制建设更加刻不容缓,而且可能更容易、更快收到成效――相较而言,道德的培育和弘扬过程更为漫长。另一方面,陌生人社会缺乏紧密的人际关系,伦理道德的约束力减弱,而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却不受人际关系影响,可以稳定发挥作用。另外,法律的有效施行也是维护道德领域的重要因素。如果法律不能有效保护自己本应保护的东西,一方面会使得道德趁机僭越界限,践踏法律的准则,甚至会演变成道德“暴力”,比如“小悦悦”事件中网民对路人的“人肉”搜索和骚扰;另一方面法律正义的失守也将引发道德正义的动摇和倾塌,比如由于食品质量监测不力而屡屡发生的毒奶粉、毒牛奶、毒大米、毒黄瓜事件,既暴露了相关法律的不健全和执法部门的无作为,也大大动摇了人们对道德的信心和认同感。
家长们常常教导小朋友说:“不要吃陌生人给的糖!”无论这是为了教养,还是出于安全考虑,都和另一个事实形成了有意思的对照。弗里曼指出在陌生人社会,“我们的健康、生活以及财富受到我们从未而且也永远不会谋面的人的支配。我们打开包装和罐子吃下陌生人在遥远的地方制造和加工的食品……”这就回到了文章开头的一个问题:凭什么信任陌生人?凭的是法律体制的保障。陌生人生产的食品可以安心而食,这大概是陌生人社会正常运转的根基。然而,中国人最担心的恰恰就是“菜篮子”:“陌生人给的糖”尚可不吃,但市场上的米面油、蔬果奶你能不吃吗?只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之下,才能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产品质量,让百姓吃得放心、过得安心。
当然,法制建设不只装在菜篮子里,在横向上它涉及国家社会的方方面面,在纵向上既包括卷帙浩繁的成文法文本的制订,也包括法律的执行和遵守状况。关于法制建设的具体举措,自有行内专家的专业意见,无需赘述,普通百姓最关注的是政府的典范作用。作为执法者,首先政府必须是守法者,只有遵守自己制订的规则的政府,才能令公民信服地遵守这些规则,而如果执法者自身不守法,其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也将受到质疑。其次,政府必须执法有力、执法公正,使既有法律制度得以坚决执行和稳定运行,违者必罚,犯者必究,绝无姑息纵容,否则即使再完美的法律制度也难以发挥效用。第三,政府应当鼓励和重视民众参与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并为之提供通畅有效的参与渠道,这样法制建设才能更快、更好地进行。公共道德――陌生人的承诺和契约
在明确了法律和道德的界限之后,我们还可以进一步区分两种道德:伦理道德和公共道德。前者在熟人社会中长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后者则主要致力于维护公共领域的运转。“公共”二字既表示公共道德的施行之所乃公共的社会空间,又表示其信守之人乃共居陌生人社会的广大公众。在中国的熟人社会中,成员的私人关系是构成共同体的基石和联系共同体的黏合剂,就像一个有机整体,往往公私不分。现代化进程将人逐渐从这个有机的乡同体中离散出来,驱赶到广漠的陌生人社会中,于是来自
各个角落的陌生人在这个公共空间中遭遇了,原先熟人社会的那套交际模式已不能完全适用,这就呼吁一种新的交往方式和新的行为规范。
伦理道德只有在较小、较封闭、较紧密的共同体内才能够很好地发挥规范作用,而在开放、流动、松散的陌生人社会显然就不够用了。熟人相互熟悉了解,不仅使成员之间建立起充分的信任,而且能够产生巨大的约束力,监督和规范成员的行为,与熟人的交往是可以预期,甚至是可以控制的。当熟人圈子的篱笆被逐渐拔除,人们更多地暴露在广阔无蔽的公共社会中,直接面对着陌生人的未知与不可预期,处处包含风险。人是行动着的人,行动推动社会进步,然而又不可预期,无数陌生人的行动汇合起来造成的结果更难以预测,如果缺乏协调和规范将不可避免地带来混乱。无论是现今经济和政治领域内的混乱,还是精神道德领域内的荒芜,都无疑是缺乏规范或不遵守规范造成的。针对内在于行动的这种威胁,阿伦特在其著作《人的境况》中强调承诺和契约的意义,以承诺和契约为中介,就为人们的行动“建立起一些可靠的路标”,使人们能够“协同行动”。这种承诺和契约不仅是向熟人做出的,而且预设了那些同时在场或虽不在场却同在一片蓝天下的陌生人的存在,甚至向前人和后人开放――换句话说,这种承诺和契约是面向一个共同世界敞开的,它征求每一成员的同意和遵守,并通过这种普遍的同意和遵守保障成员行动和交往的顺利展开。法律在其起源和制订上也属于这种承诺和契约,但由于法律本身的消极性,只有公共道德能不仅规范人们的行动,而且协调和激发行动,在陌生人中建立起一种不同于熟人关系的公共关系。
面对陌生人社会带来的诸多问题,感慨世风日下、人心不古的怀旧心态和愤懑情绪没有实际意义,犬儒式的漠不关心、放任自流更不可取。应该看到陌生人社会为人际交往提供了更开放的场所,也为人的行动打开了更广阔的空间,这是一次探索新的生活方式和社会形态的机遇。当然,陌生人社会中也有熟人和亲人,依然存在私人空间,伦理道德在其中依然有重要价值,应予以维护。而在更广阔、更生机勃勃的公共空间,公共道德的建构将能为人们面对陌生人提供一个更好的交往框架,我们期待它能在陌生人之间构建出一种新的友好和信任。这种友好和信任不是仰赖血缘、熟识、习俗或利益,而是出于对自己承诺和契约的坚守,以及对陌生人会与自己同样遵守承诺和契约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