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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的,应当责令其返还或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李某捡牛和小张捡钱包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是一种侵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在不能归还原物的情况下,应承担赔偿物品价值责任。亲爱的战友们,从这两则故事中我们得到启示,不明不白的便宜千万占不得,天上掉馅饼的“好事”我们还是躲远点为好!
我是一名今年面临退伍的士官,请问目前我国退役士兵安置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有哪些?这些法律法规在全国都统一实施吗?各个省市会不会有自己的“土政策”或“土规定”?
——某部士官宣某
陈法官:我国目前对退役士兵安置的主要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这两部法规都于2011年10月29日进行了修订或重新制定。此外,民政部等八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与这些文件配套的有关政策文件,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等也需要关注。以上法规都是在国家层面上所作的规定,是在全国各省、市和自治区都必须统一执行的。当然,各地区也会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些实施细则或者特殊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不能与上述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否则是无效的。
我是2010年底入伍的一名城镇义务兵,年底面临退伍。入伍时家乡政府承诺退伍后安排工作,并给我发放了安置卡。可是去年新出台的《退伍士兵安置条例》规定,义务兵退伍一律自主就业、不再安排工作。请问我的安置卡还管不管用?地方政府不会以有新规定为由不给我安排工作了吧? ——某部义务兵查某
陈法官:2011年11月出台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确实规定了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但同时也规定,该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在执行该条例的同时,也可以依照本人意愿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你入伍时适用的是1987年12月颁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规定原是城镇户口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因此,你既可以选择按照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领取一次性退役金并自主就业,也可以选择按照旧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要求政府安排工作。
我单位为了加强私家车管理,要求凡是驾驶私人车辆的,本人须持行车执照、机动车驾驶证以及合法的购车手续,填写《审批报告表》,签订《私家车安全管理责任书》,经团领导批准后方可驾驶,连家属也不例外,请问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合法?
——某部干部田某
陈法官:你单位的做法在其他一些部队也能够看到。部队从干部个人的成长进步和单位的安全发展考虑,将私家车管理纳入日常管理工作范畴,制定有效措施,减少案件事故和不稳定因素的产生,其初衷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私家车毕竟姓“私”,特别是大多数私家车都是家属在驾驶,而家属既不是部队人员也不属于部队管理,其是否有资格驾驶车辆,是否合法持有驾驶执照是唯一依据,没有任何法规条例规定部队单位有权“批准”家属开车,或者有权“禁止”家属开车。因此,从依法管理的角度出发,你单位对私家车的管理办法是不合适的。
我是一名上士,与妻子婚后育有一男孩,今年两岁,因为长期两地分居,夫妻矛盾很大已无法调和,目前我和妻子正在商量离婚,双方决定儿子由妻子抚养,妻子提出要我支付抚养费直到孩子大学毕业。请问我应当按照什么标准支付哪些费用,支付到什么时间为止?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责任感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关系退役士兵个人和家庭生活,关系国防和军队建设,关系国家改革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是影响当前、辐射长远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政治任务。无论是在战争年代,还是和平年代,良好的军政军民关系,始终是克敌致胜的法宝。当前,在大力推进和谐建设的新形势下,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密切军政、军民关系,深入开展全省双拥模范城和全省文明城创建活动,加快推进全市经济社会事业更好更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特殊的意义。各部门、企事业各单位,要站在讲政治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自觉性,确保圆满完成年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二、严格执行政策,进一步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
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要继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中国人民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完成。
(一)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年退役士兵符合安置条件的为:服现役满2年的城镇居民户口入伍的复员义务兵;服现役满5年和8年的非农业或城镇居民户口入伍的一、二级复员士官;三级以上转业士官;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5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安置工作仍要继续体现重点安置和择优安置的原则,对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被评为5至8级残疾的退役士兵,要本着鼓励先进、区别对待、积极稳妥的原则,实行重点安置,优先安排。
(二)切实做好安置工作。年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采取考试考核进事业单位、指令性安置到企业、鼓励自谋职业三条措施进行安置。一是考试考核安置到事业单位。人社部门在调查分析全市就业形势、退役士兵资源分布和用人单位情况的基础上,根据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合理确定分配原则,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制定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安置到事业单位的,占总安置人数的10%以上,实行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措施,择优录取。二是指令性安置到企业。对通过考试考核未被事业单位录取、但仍需政府安置的,由安置部门根据劳动用工计划,指令性安置到企业。三是支持自谋职业。鼓励和支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档案由人社部门免费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镇(街区)党(工)委接收管理。
(三)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一是明确安置责任。《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中国人民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中均明确规定: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所有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据此,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都要明确责任,切实接收安置好退役士兵。
二是落实安置政策。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都不得拒绝接收或变相拒收退役士兵。根据《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资金暂行办法》规定,对完成指令性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可向市退伍军人安置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金标准为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的6倍。接收单位对分配的退役士兵拒收或拖延安置的,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之日起,由接收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各单位对分配的退役士兵,要在一个月内安排上岗,并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之日起计发工资。退役士兵无论分到何单位、从事何工种,均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试用期。需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其培训期的工资由所在单位发放。各用人单位都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时为接收的退役士兵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确保其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得到接续。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后,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其工资、福利待遇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同工种职工的平均水平。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资金由民政部门发放。
三是逐步建立自谋职业金完善增长机制。要按照《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的要求,适度提高补助金标准,并逐步建立自谋职业金自然增长机制,不断提高自谋职业吸引力。退役士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不报到的,安置部门不再负责安排工作。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四是落实扶持政策。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各有关部门,要在就业培训、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办理落户手续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扶持;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镇(街区)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家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落实保障措施,确保圆满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强化措施,确保圆满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企事业各单位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密切配合,相互沟通,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合力推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尽快完成安置任务。
一、积极推行依法行政,促进民政法规的贯彻落实
民政工作承担社会保障、基层政权、社会事务管理的工作,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八十多部,呈现工作范围广、事情杂、牵涉法律法规多等特点。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完善,民政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地健全和完善之中;现在民政工作的社会事务管理和基层自治组织建设等工作,实质上都成了执法工作。为此,我把推进依法行政与贯彻执行民政法规紧密结合起来,与依法做好具体的民政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以达到在推进依法行政的同时,推进民政法规的落实,推进民政工作的规范开展,促进了我县社会文明进步。着重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依法推进殡葬改革,在全县范围内全面推行遗体火化。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和民政部门的要求,按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县从年月日起全面推行遗体火化,全县除万人因交通不便划为逐步推行火化区外,全县都实行了遗体火化。实行遗体火化近一年来,全县共火化遗体具,火化区遗体火化率为;骨灰集中安放、生态墓区建设走在全市前列,受到省、市领导和民政部门的肯定和推广;同时,革除丧葬陋习,文明节俭办丧事也取得良好效果,丧葬陋习也得到了有效改观。着重抓了二个方面:
、认真做好推行殡葬改革的前期准备工作。一是明确遗体火化、骨灰集中安放、革除丧葬陋习同步推进的工作思路。二是坚持依法推进殡葬改革。县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全县推行殡葬改革的决定,为推行殡葬奠定了法律和工作基础。为了落实殡葬改革法规,我们认真研究起草了《__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__县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在制定规范性文件过程中,我们召开了县、乡(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县、乡、村各级干部群众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二百多个,促使规范性文件更加切实可行,同时促进殡葬改革法规的宣传贯彻。三是加强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针对群众千年殡葬意识的根深蒂固,我们开展了广泛的殡葬改革宣传,层层召开宣传发动会议,组织工作人员进乡入村宣传,在报纸、广播开辟殡葬改革专题,印发宣传资料万份(册),创办出刊《殡葬改革简报》期,增大新闻宣传力度等等。使殡葬改革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重视及时处理违反殡葬改革法规事件。在整个推进殡葬改革过程中,虽然整体上进展顺利,但发生过二起骨灰装棺入葬和私埋遗体事件发生。一起是去年月,发生在__乡__下村骨灰装棺在非村级公益性墓地入葬事件;一起是今年月,发生在__镇__村私埋遗体事件。这二起事件发生后,引起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立即采取各项措施,对丧户做细致的思想教育和进行法制威慑,在强大思想工作和法制威慑下,二起事件的丧主都自行纠正了违法行为,促进了推行遗体火化的顺利进行。在处理这二起事件中,我主要做了三项事情:一是及时向县殡葬领导小组汇报,并提出处理建议,为县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二是及时向发生事件乡镇了解情况,督促乡镇积极做好工作;三是组织带领干部连夜深入到丧户做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促使丧户及时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
(二)认真贯彻《婚姻法》,全县婚姻登记实行集中办理。根据《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我县婚姻登记的规范化、法制化、专业化建设,从今年月日开始,全县婚姻登记集中县民政局办理。集中登记三个月来,共办理婚姻登记对,工作进展顺利,有效杜绝了违法婚姻登记和婚姻登记搭车收费现象的发生,群众反响良好。同时,开展了新《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等法规宣传。
(三)依法加强对民间组织和地名工作管理。积极开展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年审工作,全县家社团和家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参加了年检年审。加强民间组织的培育和发展,新注册登记成立社团家。认真贯彻《地名管理条例》,推进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进程。根据国家标准,整顿和设置门牌、楼牌、幢牌等标准地名标志共约余块。结合勘界资料和地名普查成果,编制出 了《松阳县标准地名图册》,图册通过了省市级专家会审。开展新建街道、住宅区等名称的审批。
(四)认真宣传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促进社区建设和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积极指导乡(镇)加强村委会自治组织建设,配合 有关部门开展了第六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回头看活动。开展村委会选举的业务指导,接受业务咨询,对有关村委会提出的罢免要求给予程序上的解答。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县个乡镇村务公开、财务公开检查,对当前在村务公开、财务公开中存在的不足,提出改进意见。开展县城社区居委会干部业务素质培训。
二、树立“以民为本”理念,努力保障民政对象的基本生活
民政部门承担的救灾救济、城乡低保、优抚安置、移民等工作,就是为“最可怜的人”和“最可爱的人”服务。他们包括社会两大群体:社会最弱势群体,包括社会特困户、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灾民等;社会最光荣群体,包括革命复员军人、退伍军人以及为国家建设贡献自己家园的大型水电站移民。努力为这些人做好服务,是我应尽的职责。
(一)全面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社会成员共享发展成果。_年底全县共有____人列入了低保,占全县总人口的。到年三季度,全县共有低保对象____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全省率先实行了动态管理,使符合低保条件的生活困难对象,及时得到最低生活保障。在低保工作中,坚持确定低保对象与发放低保补助金二条线运行。确认低保对象和补助金,由低保对象提出申请,村委会核查,乡镇复查,报县民政局批准,县民政局对低保对象进行抽查;低保资金由县财政设立专户,发放低保补助金,由县民政局向相关金融机构提供批准的低保对象清单,由金融机构直接汇到低保对象所在地的信用社,低保对象凭低保补助证和银行有关规定直接领取补助金。从而实现了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
(二)认真做好救灾救济工作。年我县共发生“.”雪灾、“.”风雹灾、“.”洪涝灾、下半年的旱灾,今年发生了号台风、“.”洪灾等自然灾害。灾害给我县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巨大损失,给灾民带来一定的生活、生产困难。灾情发生后,我及时带领相关同志,及时深入灾区,做好查灾、核灾、报灾、救灾、慰问灾民等工作,及时、准确地上报灾情,争取上级的重视,为争取救灾资金创造条件。二年共争取上级救灾救济资金万元,共救济灾民及贫困对象.万人。有效缓解了全县灾民和贫困对象的生活困难。如:今年月日晚上__、__等地发生洪灾,当晚我就联系有关乡镇了解灾情,次日凌晨就带领局核灾小组,赶赴受灾最重的__、__、__等受灾点,查看灾情,并及时向上汇报,引起了上级的高度重视,当日市领导、省市民政部门就赶到现场察看灾情,使上级第一时间了解我县灾情。同时,及时做好救灾工作,当日中午就下发救灾米、食用油、衣被等生活用品,当日紧急下拨谢村乡救灾资金万元,及时保障了灾民的基本生活。同时,认真做好访贫问苦活动,组织人员走访低保对象、五保户、贫困户、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敬老院老人、二等以上伤残军人等,充分体现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对他们的关爱。
(三)积极开展“五保”集中供养工作。五保集中供养是构筑新型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被列为五大百亿工程、德政工程、省长工程,省市政府非常重视这项工作。为此,从今年开始,我把这项工作作为重点民政工作来抓。一是深入开展了调查研究,经调查,全县共有符合五保条件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人。同时,对适合建敬老院的闲置国有资产进行了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我自己带领相关工作人员到五个镇敬老院建设选择点就达四次以上,初步选定了个敬老院建设选择点,报县政府选择。并经月日的县政府常务会议同意。二是制订详细五保集中供养规划和工作计划。全县计划建敬老院所,今年完成__、__、__、__所,明年完成__、__所。完成省定的目标要求,即:全县集中供养率今年达到以上,明年达到以上。目前__敬老院、__敬老院、__敬老院、__敬老院的修建工作正在进行之中。预计__敬老院在月中旬开院运营,其它所敬老院预计在月开院运营。
(四)认真做好移民安置和老移民管理工作。移民安置工作,把它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根据上级的安排,安置任务非常繁重。为把这项工作切实做好,我们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移民安置工作正有条不紊地进行,其中,第一批移民已经落实移民生产生活用地、建房用地。参加考察对接移民代表按照“一户一人一点”的对接原则,每位代表分别到各自安置点进行实地考察,与安置地干部群众进行了交流、协商,并与安置点的村委会签订了安置协议。签约率达。月日,圆满完成对接复核,复核率达。移民安置工作走在了全市的前列。
在认真做好滩坑移民安置工作的同时,积极做好老库区移民的管理扶持工作,积极向上争取扶持项目,解决老移民的遗留问题。二年经省移办审核批准扶持项目共有个,有效地解决了__*水电站移民在生活、生产中的实际困难,加快了我县移民脱贫致富小康的步伐。同时,积极做好移民的思想工作,近年来,没有发生过移民越级*,移民思想稳定。这也为我县____*移民安置打下了群众基础。
(五)认真做好优待抚恤与退伍安置工作。一是退伍安置改革得到进一步巩固。、二年冬季退伍士兵共有__*名,其中需要政府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伤残退伍士兵、转业士官共__名,全部选择了自谋职业,自愿领取了自谋职业补偿金。这表明我县以鼓励退伍军人自谋职业为主要内容的退伍安置改革,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连续三年被省政府、省军区评为退伍安置先进单位,退伍安置改革成了全国典型经验,在全国退伍安置改革会上交流。农村籍退役士兵两用人才开发率达以上,通过劳务输出部门推荐外出劳务达以上。
二是认真做好优待抚恤工作和双拥工作。重点优抚对象定期补助,全部按省定标准及时发放到位,群众优待费也能及时全额落实到位。符合《__*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实施办法》条件的医疗补助,全部及时落实。在春节、八一期间,积极配合县领导,走访慰问驻__部队,力所能及地为驻军解决实际问题。认真做好烈士褒扬工作,今年二位救火英雄,从报批到被省政府批准为革命烈士,仅用了一个月时间。积极做好清明期间干部、群众、学生等社会各界人士祭奠与瞻仰革命烈士活动。积极做好*退役进藏兵和老复员军人的思想工作,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六)认真做好民政*、老龄工作。我县经济 落后,低保对象、优抚对象等民政对象生活困难的相对较多,每年接待受理来信来访都在__*人次以上。在处理*件过程中,对重要*件、集体*件、上级下转的*件,我都能自己过问处理情况甚至直接参与处理。在*过程中,能热情接待来访群众,认真做好*件的处理,及时报结上级交办的*件。积极配合上级政府开展领导下访工作,积极做好领导下访批示件的妥善落实,努力变*为下访,把群众困难解决的基层,把群众矛盾化解在萌芽之中。由于我们的努力,使我县民政*工作得到了上级的肯定,被民政部评为先进单位。认真做好老龄工作,继续开办某省老年电大,积极抓好老龄工作的基层组织建设,努力创造条件,为老年人多办实事。
三、加强自身建设,夯实民政实力,努力提高民政保障能力
(一)加强民政队伍自身建设。上一任领导班子提出了“发展民政事业,壮大民政实力,提高民政社会地位”,为我县民政事业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俗话说:“创业难,守业更难”,我到民政后,深感肩上的压力很重。但我坚信,在上任班子创下的坚实的基础上,通过努力,完全能使民政工作更上一个新的台阶。为此,我在“发展民政事业,壮大民政实力,提高民政社会地位”的基础上,增加了“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二句话,加强民政队伍自身建设。一是在加强领导班子的团结协作方面,我着重做好好和班子成员之间的沟通,做到“放权不放手,掌权不独载”,自觉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对于重大问题、重要工作、人事问题等都由班子讨论集体做出。同时,协调班子成员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增强班子的凝聚力。几年来,班子成员能相互“补台”,做到思想统一、分工明确、协作融洽、力量一致。没有出现内扛、内耗现象。二是组织开展了干部职工的政治理论、道德素养、科学文化、电脑操作、民政业务等一系列学习教育活动,增强了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三是改善了办公设施,每个办公室配备了空调,每个科室配备一台电脑以上,开通了机关局域网和公共互联网,建成了松阳民政等业务网站,办公环境和数字民政建设走在了全市前列。
(二)积极争取上级扶持和社会的支持。我县是经济欠发达县,经济发展落后,财政困难,需要保障和扶持的困难群众也多。为此,想方设法向上争取资金补助和扶持,成为增强我县民政保障扶持能力的主要渠道。通过努力,二年共向上争取各项补助、扶持资金____万元。促进我县困难群众的生活保障,同时,也促进了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积极开展慈善捐助活动。在年开展的“扶贫济困送温暖”捐赠活动有关工作,共收到__*个单位捐赠的资金____万元,衣物__*件。积极争取县外慈善捐助,对我县__名孤儿的结对助学,这__名同学,将每年获得____元的资助,一直到高中毕业。近期又争取到____公司的敬老院建设意向赞助__万元;________*有限公司的敬老院用被意向捐助__*条,价值____*元。
(三)加快民政福利企业发展。年,共实现福利生产产值____万元,比上年度有较快的增长。今年—月,完成工业产值__*万元,比去年又有较大幅度的增长,预计今年福利生产产值可突破亿元大关。积极利用福利企业政策进行招商引资,年引进两家产值在万元以上的福利企业。其中科马摩擦材料有限公司在自身的努力以及政策的扶持下,又投资万元,建造了新厂房取得了更好的效益。认真开展福利企业年检年审工作,保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伤残职工全部进入养老保险。近几年,连续被评为全省福利生产管理先进单位。
(四)结合民政业务,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去年结合殡葬改革,完成了县火化殡仪馆建设,共完成火化殡仪馆工程建设投资近__*万元。同时,在国有资金非常困难的情况下,采取向职工筹集的形式,有效地解决骨灰公墓建设资金问题,县十五里公墓完成征地、规划工作,动工兴建,并采取边建边用的方式投入了使用,现已经投入近__*万元。今年,结合五保集中供养工作,有效地盘活了国有资产,并预计投入__*万元资金进行维修,改建成四所敬老院。同时,新建叶村敬老院。此项工程,预计敬老院的固定资产上千万元。
四、廉政建设情况
二年来能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做到为民行政。运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努力改造主观世界。做到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认真贯彻落实执行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选用好每个干部;严格遵守《财务制度》,管好每项资金;不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公款旅游;不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严格执行单位工程项目和物资如公墓投资业主确定,救济棉被、办公用具等物资实行政府公开采购的有关规定。始终做到物资采购、工程投标不参与,也不推荐。在生活中做到勤俭节约、艰苦奋斗,不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严格执行住房有关规定。做到洁身自好,增强“八小时”以外生活圈、交际圈的自律、慎交朋友。管好自己身边工作人员。班子成员、干部多次退还或上交服务对象赠送的礼物、礼券。在发现殡仪馆人员收受红包现象后,及时进行查处。管好配偶、子女,没有以权为亲人谋利,如我哥哥是六十年代退伍军人,去年由于受伤骨折,化了很多医疗费,给原本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本属于补助对象,好心人劝说:“你这种情况可以要求民政局给予一定困难补助”,哥哥开口向我提出困难补助的要求,我当场予以了拒绝。
六、存在的不足和困难
、民政资金投入不足。根据上级的许多规定,民政资金投入以当地财政为主,上级补助也必须有大比例的当地配套资金投入。由于我县财政十分困难,地方财政对民政的资金投入严重不足,直接影响了我县民政工作的开展和民政事业的发展。例如,由于资金不足,民政事业的许多基础设施建设难以改善,具体的如火化殡仪馆,现只有四辆殡仪车,完全满足不了工作需要,但由于现已经贷款__*万元,难以再筹集资金增加车辆,福利院修理、敬老院建设等,也由于资金问题而进展缓慢。
、对当前民政工作难题破解不力。如因病致贫人群的救助问题,难以拿出更好的解决办法;又如社会福利事业如何利用市场化手段,发挥民间和社会的积极性,政府退居管理角色方面,依然无力可施;再如村委会选举贿选问题,也未能探索出更好的制约办法。
、五保集 中供养工作处于落后状态。五保集中供养工作是这二年省委省政府的重点工作之一,各地都已于去年纷纷开展这项工作,到今年上半年,全省的五保集中供养率已经达__以上,而我县现在仍然只有__。在全省处于落后状态,急需我们加快敬老院建设,努力赶上全省的进度。
、向上宣传民政工作需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需要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等领导的理解和大力支持,需要省、市民政部门的指导和帮助,这就需要宣传,让领导了解民政、知道民政。作为民政局长,应该加强对民政工作的宣传,特别是民政工作的困难和问题,只有县领导和上级民政部门了解了,才有可能得到支持和帮助,以利于困难和问题的解决。
、对自己的干部职工要求干得多,关心得少。如对干部的政治前途关心不够,单位干部职工的经济待遇偏低等,甚至连大部分职工的住宅到现在都找不到。
、工作方式、方法需进一步丰富。较长时间的科级领导工作岗位,容易形成一定的思维模式,在工作中,就某项具体工作,有时用老经验办事的想法多一些,认真计划、制定周密工作方案方面所花费的精力相对少一些。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加强学习、钻研,提高自身素质,进一步丰富工作方式、方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居住的中国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优抚对象)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制度,在本省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和每个公民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优待照顾优抚对象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省民政部门主管全省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市、地、州、县(区)的民政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五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确定为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由其家属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具体标准另有规定)。
第六条 《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和一次性抚恤金发给顺序为:
(一)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
(二)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
(三)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由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自行商定,商定不通的,证明书发给父母(或抚养人),抚恤金各发半数;
(四)无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子女;
(五)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十八周岁的弟、妹;
(六)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第七条 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按规定的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荣立多次功勋的,按其中最高等功勋的增发比例计算,不累计折算提高功勋等次。在服役期间荣立功勋,退出现役后死亡的和集体立功或获得集体荣誉称号的个人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八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居住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夫、妻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收入的,或虽有一定生活收入,但不足以维持相当于当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十八周岁,或虽满十八周岁因读书或伤残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弟、妹未满十八周岁。且依靠军人生前供养的。
第九条 定期抚恤金的基本标准,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在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允许自行提高标准。
第十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其中男满六十周岁,女满五十五周岁,且无儿无女者,及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且丧失父母(抚养人)者的定期抚恤金应适当增发,增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应领定期抚恤金的20%。
第十一条 符合发给定期抚恤金条件而已享受原标准工资40%救济或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的优抚对象,其领得的救济费或退休退职金低于当地定期抚恤标准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予以补差。
第十二条 领取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户口迁移时,应同时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办理定期抚恤金转移手续。户口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当年的定期抚恤金;户口迁入地的民政部门应凭转移手续,按本地实行的定期抚恤标准,从第二年一月起予以抚恤。
第十三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死亡时,另加发半年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定期抚恤金领取证件。
第三章 伤残抚恤
第十四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等级,经医疗终结,应按照民政部确定的伤残等级的具体条件,区别确定为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
因病(仅限于义务兵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病以外的疾病)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伤残等级,经医疗终结后确定为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
第十五条 现役军人在服役期间致残,由军队规定的审批机关的医疗终结后,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未评残的,退出现役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补办评残手续:
(一)《条例》施行后退出现役的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有档案记载和确切证明,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者,士兵需经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批;军官需经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批。
(二)《条例》施行以前退出现役的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有档案记载或确切证明,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者,由市、地、州或县(区)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检评、申报,由省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退出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在国家机关、派、人民团体、全民企事业单位、县以上管理的集体企业单位有正式工作的(包括合同制干部、工人),均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无工作的,发给伤残抚恤金。
伤残保健金和伤残抚恤金,从评残发证之日起计发。
第十七条 革命伤残军人户口迁移,应同时办理伤残抚恤金转移手续。由其户口迁出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发给当年的伤残抚恤金或保健金;其户口迁入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凭革命伤残军人所持伤残证件和转移手续,从第二年一月起按规定发给伤残抚恤金或保健金。
第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其入伍前居住地或配偶居住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接收安置。
(一)安置地点在本人居住地或配偶居住地或原籍的城镇选择;
(二)由接收安置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住房,所需经费由县(市、区)财政部门解决;
(三)由农村迁入城镇安置的,户籍部门应允许其配偶和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包括已满十六周岁的在校学生和伤残子女)随同迁居,并转为城镇户口和供应商品粮;
(四)符合招工条件或有劳动能力的配偶、子女,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协助落实接收单位,劳动部门负责办理招工录用手续;
(五)伤残军人本人的口粮(含油和副食品)按特需规定,由当地粮食部门负责供应;
(六)需要医疗处置的或单身者不便分散安置的,由所在市、县民政部门申请,报省民政部门批准,到省荣军休养院集中供养。
第十九条 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发给伤残保健金,并由发给离、退休费的单位发给护理费;不享受离、退休待遇分散供养的,由其居住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在荣军休养院集中供养的只发伤残抚恤金,不发护理费。
第二十条 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后,停发伤残抚恤(保健)金和护理费,同时注销证件,留作纪念。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所在地民政部门按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丧葬补助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
第二十一条 革命伤残军人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凭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死亡诊断证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核查,市、地、州人民政府(行署)申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追认为革命烈士,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待遇。
第二十二条 革命伤残军人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和因公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因伤口复发死亡,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凭县以上医疗单位死亡诊断证明,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特遇;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凭县以上医疗单位死亡诊断证明,由其所在单位按因公(工)死亡人员的规定予以抚恤。
第二十三条 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另增发半年伤残抚恤金,作为一次性补助,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的家属享受病故军人家属待遇;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其抚恤按所在单位有关病故人员的规定予以办理。
第四章 优待补助
第二十四条 对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家属优特金发放标准,可根据吉发〔1989〕14号文件精神,参照当地乡镇上一年度的劳均或人均收入水平,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一)优待金按义务兵服役期限发放,超期服役的,凭部队团和团以上单位机关给地方政府的通知,可继续享受;没有部队通知的,义务兵服现役期满即停止发给。
(二)优待金由户口所在地的政府发放,户口未在本地入伍的义务兵,不予优待。
(三)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的学员及文艺体育专业人员,不予优待。
第二十五条 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除了应得的优待以外,应与其他劳力一样,划给口粮田和责任田(山、林)。入伍前是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家属继续享受原有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根据优待对象的贡献大小,实行区别优待的办法。对在部队立功受奖、服役年限长或在边防、海防服役及参战的义务兵家属,应适当提高优待标准。
第二十七条 优待金由乡(镇)人民政府实行社会统筹,保证优待金兑现到户。
家居农村的优抚对象为孤老、孤儿的,免交集体提留、统筹款和免负义务工;现役军人不得计入家庭人口摊派提留、统筹款和义务工;二等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免负义务工。
第二十八条 领取伤残保健金的伤残军人,享受其所在单位的医疗待遇。
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部门的公费医疗待遇。
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治疗所需医疗费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第二十九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现役军人家属以及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又无力支付医疗费的,由当地卫生部门按一定比例给予减免。非带病回乡的复员军人,支付医疗费有困难的,由县或乡(镇)人民政府采取国家补助与群众优待相结合的办法加以解决。
第三十条 革命伤残军人因伤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按省民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革命伤残军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乘坐国营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减收票价50%;乘坐国内民航客机减收票价20%。
第三十二条 交通、铁道部门应为革命伤残军人和现役军人设候车、候船室,优先售票。
第三十三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
第三十四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弟、妹及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的子女,自愿参军又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征兵期间,由征兵部门优先批准一人入伍。
第三十五条 革命烈士子女、革命伤残军人报考中、高等院校,在本人考分的基础上最低另加十分,身体条件适当放宽。
第三十六条 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符合招工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安排其一人就业。招为全民或城镇集体企事业单位职工,须经省劳动部门批准,当地劳动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对不完全具备国家劳动部门招工条件的,应在乡(镇)、村办经济实体或农活分工分业中给予优先安排。
第三十七条 优抚对象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还应享受下列优先照顾: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及房产部门分配职工住房和居民住房;
(二)征兵、就业;
(三)教育部门招生、评定助学金、减免学杂费、出国留学、毕业分配;
(四)车站、码头、机场以及文化娱乐场所售票、商店售货、粮店卖粮、医疗单位门诊、收治病人;
(五)农村分配种子、化肥、承包耕地(荒山)、减免欠款和各项提留以及分配建房用地和建材;
(六)银行、财政、民政部门发放贷款、扶贫周转金、救灾救济款、物。
第三十八条 妥善照顾好孤老烈属、孤老伤残军人和孤老复员军人的生活。
(一)家居城镇的,由市、地、州、县办光荣院(福利院)负责供养;
(二)家居农村的,由乡、镇敬老院设“光荣间”负责供养;
(三)对目前没有入光荣院(间)的,由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采取统筹负担的办法,妥善解决他们的吃、穿、住和治病等生活费用,并指派专人进行包户照顾。
第三十九条 未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的家属住房困难,家属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按本单位本部门双职工待遇给予解决;家属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房产部门负责给予解决。
家居城镇的义务兵服役期间,地方安排住房应将他们计入家庭住房人口。
第四十条 现役军官、志愿兵的家属,经军队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驻军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应准予落户;家属有正式工作的,随军后,驻军所在地的劳动、人事部门应给予安排适当的工作。
第四十一条 家居农村的志愿兵家属、家居城镇的义务兵家属生活有困难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优抚对象,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
(一)已确认的退伍老战士;
(二)已确认的失散人员;
(三)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有困难的复员军人;
(四)带病回乡不能经常参加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退伍军人;
(五)生活有困难的已故在乡退伍老战士的配偶。
在部队立功受奖、服役年限长、贡献较大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可提高10─20%。
第四十三条 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的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在乡的复员退伍军人,经国家抚恤、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由县或乡(镇)人民政府酌情给予适当优待,保证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群众的实际生活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四十五条 因战伤亡的民兵、民工和参加县(市、区)以上人民武装部门或预备役部队组织的军事训练的人员,其伤亡抚恤,有工作单位的,按所在单位的因公(工)伤亡办法办理;无工作单位的,按伤亡民兵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优抚对象被判处徒刑或者被通缉期间,立即停止抚恤和优待,其服刑期满后,仍符合抚恤或优待条件的,经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予以恢复原来享受的抚恤和优待。对司法部门认定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优抚对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抚恤和优待。
第四十七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表扬和鼓励。
一、优抚工作
(一)抚恤、定补、优待工作。2012年上半年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省民政厅、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通过认真与各镇(场)、街道核实人数、款数,及时将资金统一打卡发放到户。2012年我县共有重点优抚对象4331人,发放资金1135万元。
(二)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工作。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和民政部办公厅(民办发〔2011〕11号)文件精神,2011年度已全部打卡发放,共发放补助资金122万元。目前,我县正对今年年满60周岁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进行申报、核查。
(三)烈士陵园。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烈士纪念设施普查工作的通知》和全省慰烈工程要求,经普查,县现有烈士陵园6处,烈士纪念塔、碑、亭、馆10处,零散烈士坟墓62处,烈士坟墓734座。安葬烈士815人,其中有名烈士132人,无名烈士683人。按照全省慰烈工程要求,在五年内完成烈士墓搬迁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零散烈士墓抢救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县政府在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预拨了130万元作为零散烈士墓搬迁工作启动经费,目前,正在启动之中。
(四)光荣院。光荣院是全县十佳文明窗口示范单位。新建的光荣二院环境优美,为使优抚对象感受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的大家庭温暖,我局经研究并报告市民政局领导同意,让优抚对象到光荣院进行短期疗养。
二、安置工作
2012年度我县共接收退役士兵619人,其中符合安置条件的223人(142人已经市审批,22人集中交接的转业士官,59人已在部队选择了自主就业),回农村的396人。为使城镇退役士兵全面提高自主择业的能力,针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3月份,我局分管领导和优抚安置股人员与诚杰职业技术学校、乐行驾校进行联系并实地进行考察,举办了免费岗前技能培训,共参加培训人员160人,为使他们在市场经济大潮中,抢占先机,自主创业,创造有利条件。待省、市文件下达后,我县将及时研究制定安置工作实施方案。
三、军休工作
自1983年我县陆续接收安置离退休人员以来,民政局领导高度重视,组织他们和民政局离休干部成立老干部党支部,让军队离退休人员享受当地同职干部一样的政治待遇。重大节日和庆祝、纪念活动,请军休人员参加,为他们订阅了报刊杂志。凡中央和省下拨的各项经费,都及时如数发放。凡生病住院者,民政局领导工作再忙,也要抽出时间带着营养品到病床前慰问,使军休人员及家人都十分满意。
四、下步工作打算
1、认真做好给部分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信息管理工作,确保不错、不重、不漏。
2、进一步做好零散烈士墓搬迁工作的实施和相关的启动工作,积极争取资金,力争在两年在完成零散烈士墓搬迁工作任务。
3、加大我县创建双拥模范县城力度,争取资金投入,抓住一切有利时机和利用媒体,大力宣传创建双拥模范县城的重要意义,为2013年创建双拥县城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