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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本文论述了消费者安全意识对水产品安全的影响,利用经济学的方法分析了消费者逆向选择情况下水产品“柠檬市场”的形成过程,以及如何利用消费者的安全意识和选择行为来提高水产品的安全。
消费者处在整个水产品供应链的终端,是整个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过程的最终目标指向。消费者在水产品安全问题上所体现的态度与消费倾向会对政府和水产品企业的行为选择产生深刻影响,而消费者自身的食品安全实践也决定着水产品安全管理的效用程度。
(一)水产品质量特征与信息不对称下的消费者行为
1、水产品质量特征
依据信息经济学原理,水产品同时具有“搜寻、经验和信任”三种质量特征“信任特征”是消费者即便在消费后也不能检查或评价的质量特征,这种特征一般只能被专家或专业的服务机构披露,如水产品体内是否含有对人体造成危害的生物性、化学性危害因素以及天然毒素等,正是这一特殊的质量特征容易造成水产品市场的信息不对称,进而使得一些不法水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采取投机行为,以低质量、劣质水产品冒充优质水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使消费者蒙受损失。
2、生产者的机会主义行为与消费者的逆向选择
消费者通过搜寻可能获得低价优质安全的水产品,但是追求完备的信息却是不经济的,因为信息是有层次性的,且信息的层次越深,单位搜寻成本越大,当搜寻成本大于其所获的消费者剩余时消费者就会停止对信息的搜寻。在此情况下消费者无法获取完全的市场信息,也就无法对水产品的安全水平、特别是对水产品质量的“信任特征”方面进行识别和判断。也就是说,水产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现象。
对于一般生产者来说,都具有“有限理性((BoundedRationality)”和“机会主义行为(OpportunisticBehavior)" 两种生产者行为。由于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消费者无法对生产者行为考核、对其提高产品质量难以形成合理的市场价格预期或生产劣质产品也没有严格的惩罚措施,生产者会乘机采取以次充好的机会主义行为来谋取更多的利润。
消费者在市场上购买水产品时,由于良荞不分对质量较差的水产品支付了过高价格,当消费者发现其
购买的水产品质量低于其所预期的品质时,就会降低对整个市场水产品质量的预期,并降低愿意支付的价格。这样就使得市场价格机制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致使市场失灵的情况发生。由于市场上不能体现优质优价,就无法给生产者任何改善水产品质量的经济激励,于是低质量、低成本、不安全的劣质水产品最终将会把高质量、高成本、高安全性的优质水产食品驱逐出市场,这就是有名的“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选择问题,这时的市场也被称为“柠檬市场”。该过程如图1所示。在图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消费者具有水产品完全信息的条件下,消费者的需求曲线是D1,生产者的边际收益曲线是MR1, MR1曲线和边际成本曲线MC相交,这时决定的销售量是Q1,而价格是P1。但是,由于消费者对产品的质量具有不完全信息,不能识别水产品的真实质量,只能根据对整个市场的估计决定购买数量以及决定支付的价格。不同质量的水产品被消费者以同样的方式对待。如果消费者认为某种水产品的质量不能达到其预期的程度,就会减少该水产品的购买量,因此市场需求曲线向左下方移动为D2,与之相对应的边际收益曲线也向下移动为MR2,这样,在市场存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MR2曲线与MC曲线交点决定的均衡价格是P2,销售量为Q2,这时的均衡价格P2小于完全信息条件下的均衡价格P1,而均衡数量Q2也小于完全信息条件下的均衡数量Q1。随着水产品价格的降低和交易数量的萎缩,安全质量较差的水产品在成本上具有优势,从而有可能在销售上占有优势,而安全质量较好的水产品可能被排挤到市场之外。在新一轮的市场竞争中,生产者为了降低成本,可能采取加大养殖密度、使用激素等损害水产品质量安全的行动,从而进一步降低水产品的质量安全;而当消费者发现所购水产品并不如原来估计的那样好时,他们就会进一步降低对市场上水产品质量的估计水平,降低愿意支付的价格。如此往复,导致“柠檬市场”的形成。
(二)消费者选择与水产品安全
水产品市场上所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会使消费者在购买水产品的消费行为过程中,向水产品市场发出错误信号,导致“柠檬市场”的形成。这说明在水产品安全信息的供给方面的“失灵”,消费者也要担负一定的责任。因此,消费者有权利和义务通过自身的消费选择行为向水产品生产经营者传递安全需求的信号,正确地刺激或引导安全信息的显示,防止“柠檬市场”的形成。
1、发挥消费者质量安全意识作用,约束生产者的机会主义行为
在社会再生产中,消费既是起点也是终点,生产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消费,所以消费者在购买水产品时首先要发挥消费者安全意识的导向作用,改变购买行为,尽量选择经过认证品,比如无公害水产品、绿色水产品、有机水产品。尽量避免“三无”水产品向市场发出积极的信号,引导水产品生产企业的投资取向,促使水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努力提高水产品的质量安全,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二是要发挥消费者安全意识的监督作用,消费者应对水产品原料生产、加工贮运以及产品销售过程具有很大的自发监督作用,成为水产品安全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生力量。
在被认为是“食品安全大国”的日本,食品的安全性已不再只是仅仅局限于食用后对人无害这一层面,品质的透明化、能适时地为消费者提供情报并取得其信赖以及事故发生后快速地追踪、回收过期或被污染食物等等也都成为了构成“食品安全大国”的重要组成部分。
据媒体2014年12月11日报道,日本某品牌的方便面被指混入虫子,生产商调查结果称,混入的原因尚不清楚,但不能否认在生产过程中存在虫子混入的可能性,现阶段将停止所有商品的生产和销售。停止生产销售的商品均为同一品牌的方便面,共24个种类。
生产厂商表示,虽然除了宣布召回的2种商品以外,其他商品“安全上并无问题”,但出于避免混乱的考虑,决定回收已上市流通的所有商品。消费者购买的商品若感到不放心,也可像召回对象商品一样向该公司退货退款。
从发现事故到回应的速度以及处理方式让人们再一次看到了被称为“食品安全大国”的姿态。
各个环节都有细致的规定
在日本,涉及食品安全的专门法律法规有很多,且划分十分细致。以《农林物质标准化及质量标识管理法》为基础,日本建立起了包括食品卫生、农产品质量(品质)、投入品(农药、兽日本消费者与政府合力建“食品安全大国”
药、饲料添加剂等)、动物防疫、植物保护等五个方面较为完善的农产品质量法律法规体系。
日本厚生省早在1947年就颁布了《食品卫生法》。农林水产省也相继出台了《农林产品品质规格和正确标识法》、《植物防疫法》、《家畜传染病顶防法》、《农药取缔法》、《农药管理法》等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
日本在2002年对多次修改后的《食品卫生法》又进行了修订。该法规定,市场上食品及调料的加工、制造、使用、储藏、搬运、陈列等环节都必须保证清洁卫生,禁止贩卖变质、含有害物质、被病原微生物污染或混入不卫生异物的食品;对有疾病、可能因疾病死亡的畜禽的肉、骨、奶、内脏、血液等不准加工上市;食品的包装必须卫生,食品标签和食品一致,食品标签的说明中不得有虚假和夸大成分。
日本的食品安全法律遵循消费者至上原则,实现了“从农场到餐桌”的全程监控。日本的食品安全由政府、民间组织和消费者共同参与,食品行业机构对确保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消费者应接受食品安全方面的教育并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三者之间相互协调。
完善的监管体系
日本法律规定,日本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由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负责。他们根据有关法规分工,各自管理食品安全事务,共同完成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日本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有其自身的特点,即按照食品从生产、加工到销售流通等环节来明确有关政府部门的职责。
农林水产省主要负责生鲜农产品及其粗加工产品的安全性,侧重在这些农产品的生产和加工阶段。农林水产省成立了消费安全局,下设消费安全政策、农产安全管理、卫生管理、植物防疫、标识规格、总务6个课以及1名消费者信息官。
这两个机构有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督体系。全国有48个道府(县)、市,共设有58个食品质量检测机构,负责农产品和食品的监测、鉴定和评估以及各政府委托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督检验。
日本农林水产省消费技术服务中心有7个分中心,主要负责国内生鲜农产品生产环节的安全管理;农业投入品(农药化肥、饲料和兽药等)产、销、用的监督管理;国内农产品品质和标识认证以及认证产品的监督管理;农产品加工中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方法的推广;流通环节中批发市场和屠宰的设施建设;消费者反映和信息的搜集沟通等。
厚生劳动省主要负责加工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包括组织制定农产品中农药、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和加工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之间既有分工又有合作。例如,农药、兽药残留量标准的制定工作由两个部门共同完成。
2003年,日本通过了《食品安全基本法》,在内阁专门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及信息公开和交流。
由于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成立,农林水产省和厚生省食品安全方面的职能转变为实施风险管理,由此日本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体系进一步完善。
日本食品上市要经过严格的检查,一旦发生问题,日本保健所将根据有关法令进行检查。无论哪一个环节违反规定,都将依法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和处以罚款。
食品安全标准种类繁多
目前,日本食品安全相关的标准数量很多,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标准体系。日本农产品标准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质量标准;另一类是安全卫生标准,包括动植物疫病、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等。日本在生鲜食品、加工食品、有机食品、转基因食品等方面制定了详细的标准和标识制度,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食品安全标准涉及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包装、运输、储存、标签、品质等级、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最大农兽药残留允许含量要求,还包括食品进出口检验和认证制度、食品取样和分析方法等方面的标准规定。
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是负责制定农产品标准的主要政府部门。厚生劳动省制定的标准包括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农药的最大残留等,适用于包括进口产品在内的所有食品。日本的农林水产省也参与食品管理,主要涉及食品标签方面和动植物健康保护方面。
日本食品标准体系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三层,标准种类齐全、科学、先进、实用。尽管标准种类繁多,但要求较为具体。日本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充分注意与国际标准的接轨,同时又结合日本的具体情况加以细化,使之符合本地实际情况,因而标准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可检验性。
以日本食品安全规制中对农药残留标准的相关规定为例,1991年以前只对26种农药、53种农产品制定了残留标准指数。1992年以后,不断扩大农产品残留农药标准的范围,到2001年3月,已对214种农药、约130种农产品按每品种制定了8000个以上的标准指数。
食品生产足迹化
近几年,随着二维码技术在日本普及,日本人又创新性地把高科技引入食品监管。这项技术基本实现了食品生产足迹记录,购买食物的消费者通过用手机拍照识别食物包装上的二维码标识就能够了解食物生产到销售过程中的各环节。
以一块鸡胸肉为例,小小的二维码记录下了产出这块肉的肉鸡饲养过程中被投喂的饲料、药物,记录了运输肉鸡的车辆信息,同时也记录下了宰杀分割这只鸡的禽肉加工厂的自然信息,甚至还提供养鸡场主的姓名、地址、照片。有了这张二维码,一块鸡肉的“身世”一清二楚,一旦鸡肉在某个环节出现问题,“肇事者”将无处遁形。
不少日本食品加工企业在二维码技术“逼迫”下意识到自律的重要性,因为犯错的代价太大——出错的记录也会出现在二维码中,企业几乎不可能继续生存。
地沟油再回收处理
日本也曾出现过地沟油问题,但却只发生在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并没有出现“屡禁不绝”、“愈演愈烈”的现象。地沟油问题迅速地消失在日本历史之中,这其中的奥秘何在?
严格的立法和执法固然是原因之一。如果仔细探究还会发现一条重要原因——在日本,如今地沟油无处可买。
即便有人买到了,也完全没有可能用来加工食品。
今天,走在日本街头,经常可以看到漆饰鲜明的垃圾车从居民区进进出出,这些垃圾车使用的燃料就是地沟油。日本的地沟油现在都由专业公司进行回收,并以较高价格卖给日本政府。日本政府转而将这些地沟油提炼后用作垃圾车的燃料。
地沟油本身如果不加回收,会流入江河造成环境污染,但回收处理所需费用又相当惊人。日本政府的办法就很值得借鉴。他们将清理地沟油的环保费用用于回收和提炼地沟油。政府购买地沟油的价格高于无良厂商所能承受的价格,厂商们无利可图自然放弃收购。
而垃圾车所需油料的购买价大大高于政府收购地沟油的价格。巨大的差额被节省下来,行政支出也得到了降低。同时,这种垃圾车燃料中被加入了蓖麻油,完全无法食用。日本政府和回收公司得到双赢,环境受到保护,老百姓也不用担心会吃到地沟油了。
在能源日益短缺的今天,生物柴油以其原料来源多样、排放废气少,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青睐。而地沟油就是不可多得的提炼生物柴油的原料。
“垃圾车烧地沟油”的怪招其实是个很简单的办法而已,却廉价而有效地解决了地沟油问题这个顽症,可谓变废为宝。
食品安全向国民健康转变
日本对健康的要求很严格,制定了专门的保健食品管理法规,要求进行个案审批。1962年,日本率先提出“功能性食品”概念。1991年修改了《营养改善法》,将功能性食品正式定名为“特定保健用食品”,并定义为“除了具有营养功能外,应包含具有增强机体特定保健功能的各种成分,并经过加工而制成的食品”。
1995年的《营养改善法》则对几乎所有的食品都强制要求采用营养标签。此后,日本陆续颁布了《特定保健用品许可指导及处理要点》等法规性文件。2003年3月,日本又对《营养改善法》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日本厚生省要求功能食品必须具有普通食品的形式,而且必须有明确的功效成分,但仅能在《营养改善法》规定的范围内声称具有某种被认定的保健功能,绝对不能声称可用于治疗疾病,否则违反日本的《药物法》。
日本厚生省根据所提出的12种功能成分成立了12个功能性食品委员会,分别对不同功能成分的特定保健用食品进行安全性、功能性和标签等审查。
“食品安全大国”背后的教训
虽然日本现在的食品给我们留下了健康、安全的印象,但是日本也经历过食品安全问题严重的时期,有过惨痛的教训。
20世纪50年代,日本发生了森永毒奶粉事件,造成1463名儿童中毒,23名儿童死亡。由于当时的日本还没有健全的保护消费者的法律,受害儿童的父母们只好自发组成“全国森永牛奶被害者同盟协会”,持续抗争十多年,终于令乳制品巨头森永低头,正式向消费者道歉,并承诺永久救助,出资成立救助受害者组织——光协会。在过去的40年间,森永已经累计支付出400多亿日元。
也是以森永毒牛奶案为契机,日本社会开始全面强化食品安全管理。
1957年,日本政府大幅修改《食品卫生法》,强化了对食品添加物的有关规定,1960年后又出版了《食品添加物法定书》。1968年,出台第一部《消费者保护基本法》,建立了“食品安全出现问题首先是政府的责任”的理念。可以说,这是日本消费者的一次食品安全意识改革,同时也确立了日本政府在食品安全问题上不得推卸责任,必须站在消费者角度处理问题的立场。
2000年,日本又发生一起雪印牛奶中毒事件,受害者达到了1.4万人。该品牌的北海道工厂加热生产线停电三小时,导致脱脂奶感染了黄色葡萄球菌,消费者在饮用后出现上吐下泻的食物中毒症状。雪印公司为赔偿消费者,向银行紧急借款,共支付了29亿日元。尽管如此,有70多年历史的雪印牛奶,也不得不为自己的散漫管理付出代价,以倒闭告终。
在经历了如此的惨痛教训后,日本政府再一次修改法律,强化了食品安全保障,将检查食品安全时的有毒物质清单增加到了大约850种,光是针对小麦就需要检测大约315种残余农药的数值。
2011年的东京电力福岛第一核电站核泄漏事件,再一次令日本陷入了食品安全危机。消费者因为担心食品受到核污染,对受灾较为严重的东北三县的农林水产品敬而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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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网络购物 食品安全 安全隐患 消费者权益
近些年,由于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网购越来越成为很多消费者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网购的优越性使网购食品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人们可以更方便快捷的购买到物美价廉的食品,网购可以使人们足不出户就可以品尝全球的美食。只要鼠标轻轻一点,不管是北京的烤鸭还是阳澄湖的大闸蟹,甚至智利的车厘子、泰国的榴莲糖,通通可以坐等专人送货上门。但是,近几年,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出现,食品安全是现在广大老百姓非常担忧的、急需改善的核心问题。而网购食品作为网购商品的组成部分,由于网购的风险性,又无形中增加了食品安全的隐患,使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加困难。因此,作为消费者来讲,应该充分了解网购食品的隐患所在,尽量避免问题食品,利用适当的维权工具,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
1 网购食品的优势
网购食品之所以越来越受到消费者青睐与追捧,是与其方便、快捷、价低以及选择的多样性等优越性分不开的。
1.1 网购食品的价格优势 价格优势往往是网购最基本的优势之一,试想,如果网购商品的价格比超市、商场的价格还要高,并且网络商品又看不到实物,品质不易保证,又有多少人愿意通过网络来购买食品呢?所以,网购食品的低价格是吸引人们购买的很重要的因素。例如目前网购进口食品价格比市面上同类产品售价低5%-20%,很多进口食品的网商生意也是相当的火爆,消费者经过一次成功的交易之后,往往更偏向于网购食品了。
1.2 网购食品的方便、快捷优势 除了价格优势之外,方便与快捷也是网购食品存在的另一大优势。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喜欢宅在家里,“宅”已经成为流行的时尚词汇。这些宅男宅女们网购的比例就更加大了,他们手中的鼠标轻轻一点,日常所需的各种各样的食品被快递工作人员送至家门口,足不出户照样生活的多姿多彩。
1.3 多样性的选择优势 我们传统的食品购买场所是那些大型超市,琳琅满目的商品曾一度让人们感觉到商品社会的物质丰富。但是网络平台使更多的商家将更多的食品摆在人们面前,花样繁多,个性无比,使人们看到了一个不曾看到的食品世界,甚至是一些超市里难以见到的罕见进口食品,都可以在网络中见到它们的身影。因此,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喜欢在网络上尝试一些新食品,来满足其由来已久的消费欲望。
2 网购食品安全隐患存在的原因
网购食品的优越性使人们越来越认可这种消费行为,而网购食品也确实方便了人们的生活。然而由于网购食品质量与服务的良莠不齐的现象也普遍存在着,因此,作为消费者来说,了解网购食品安全隐患的存在原因是很有必要的,只有对此有所了解,才能通过理性的网购,真正的从网购食品中获得实惠,避免网购食品安全问题给自己的健康和消费权益带来伤害。
2.1 我国法律法规对于网购食品的安全问题缺乏约束 2009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食品安全法》对于网络商品经营者、网络服务经营者以及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作了界定,但是对于经营食品方面却没有做出具体的要求。新的《食品安全法》并没有明确将“网络食品销售者”列入接受法律约束的对象,这使得网购食品方面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从事食品销售的网商们只要支付电子摊位费就可以经营,其网络违法的成本是很低的。并且,网络平台对网络销售者的信息审核不够严格,只需身份证明,支付一定的保证金,而不用办理营业执照,就可以开始网络销售食品了。
2.2 网络食品的虚假介绍与展示 对于网购食品来讲,消费者并不能像在超市购物一样可以看到和接触到实物,而只是通过网站上的相关介绍、图片等信息,来了解食品的情况。因此,很多网商们为了销售利润,往往会对食品的性能夸大其词,甚至虚假介绍,而对于图片更是经过美化处理,使其看起来是那样的美味诱人。这就会吸引很多的消费者盲目下单,来购买很有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
2.3 网商们的信用炒作 对于食品来讲,绝大多数消费者还是具有很强的警惕性的。所以,很多消费者在下单之前会注意网商的信用和食品的销量,并将以往买者的评价信息作为参考。但是这些信用、销量和评价就一定是真实的吗?回答是否定的。现在,在众多的网络销售商中,信用和销量以及评价的炒作竟然像前几年的“三氯氰胺”一样,已成网络销售行业中的一个默认的行规了。各种网络聊天工具群的应用,使这种信用炒作成了一种专门的行业,还有很多从事这种炒作的专职人员。虽然,网络平台的经营者也对于这种现象通过软件检测与人工监察等方式进行管制,并对炒作的网商进行惩罚,但是这种炒作仍然在各种聊天群中开展的如火如荼。这就给网购食品质量的真实性蒙上了一层面纱,使消费者对预购食品的了解更加的雾里看花了。
3 消费者对于网购食品安全的应对策略
以低廉的价格享受到各种美食是网购消费者的最大愿望,如今,网络平台使这个愿望成真。但是价廉不一定就会物美,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对网购食品的监管的缺乏,使消费者经常会在网购食品中遇到食品安全问题的困扰,不只权益受到侵犯,健康也会受到影响。但是,我们不应该由于网购食品的安全存在隐患,就直接放弃这种方便快捷的购物方式,毕竟网购食品也具有很多的优越性。这就需要消费者们掌握一些应对网购食品安全的策略,理性消费,真正从网购食品中获得实惠。
3.1 选择信用度高的网商进行购买 网购食品的风险虽然不能完全消除,但是我们可以通过选择信用度高、实力雄厚、售后服务好的网商,将网购食品的风险降到最低。虽然很多网商会对信用进行炒作,但是由于网络平台经营者对炒作行为进行检测和监控,因此网商们的信用还是可以作为重要的参考信息的。以我个人的经验,一般来说,信用度比较高、买家评价比较好的网商,其商品的质量还是比较有保证的。并且这样的商家,比较注重其信用度与买家的评价,对于销售食品的质量把关比较严格。
3.2 消费者对预购食品应该详细了解,避免盲目下单 食品与其他商品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经常网购的消费者们一定要了解淘宝中对于退换货的规定,淘宝的天猫和绝大多数店铺都有“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保证。但是对于食品来讲,一旦拆封并食用,再想退货是比较困难的。因此,在下单之前不能只看网页上的文字介绍和那些花花绿绿的图片,还应该向客服们仔细咨询,如食品生产的厂家、产地、卫生许可证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等,并事先弄清有关退换货的事宜,然后保存好聊天记录,作为日后退换货和维权的证据。
3.3 消费者应该充分利用网络平台的维权工具 如果在网购食品中遇到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消费者应该立刻使用网络平台的维权工具,来维护自身的消费者权益,将伤害降到最低。例如淘宝网中,从消费者下单付款之后,如遇到任何问题都可以在订单处点击投诉卖家进行消费维权,甚至可以由淘宝客服参与处理。如果网商的食品质量存在问题,只要买家提供相关的证据,一般都可以得到妥善处理。
3.4 消费者可以选择合适的快递公司来运输网购食品 网络销售中的很多情况下,销售和运输是分离的,比如淘宝网的天猫和店铺都是只负责销售,而商品的运输都通过各种各样的快递公司来完成。而这些快递公司的资历参差不齐,有些小的快递公司虽然运费低廉,运输质量和服务却没有保障。因此在运输途中可能会造成网购食品的破损和污染,给网购食品带来隐患。因此,消费者下单前应和销售客服沟通,选择信誉比较好的快递公司,以保证网购食品的运输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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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消费品安全 政府监管 风险评估 诺模图法 风险矩阵法 RAPEX法
中图分类号:F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11(c)-0155-04
欧盟委员会(EC)的2004 RAPEX方法[1]是首个得到政府监管机构广泛应用的消费品安全官方风险评估方法。非政府学术组织EuroSafe在2005年设立风险评估工作组(EuroSafe WGRA),EC在其研究成果基础上形成了2010 RAPEX方法[2],该方法是目前欧盟各成员国政府的正式官方评估方法[3]。受EC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司(DG-SANCO)资助的EMARS项目(它提出了著名的锤子案例[4])、英国RPA[5]等风险研究机构都致力于不断发展消费品安全风险评估方法。在正式评估方法中,除了RAPEX方法,诺模图法、风险矩阵法也得到广泛应用[3-5]。而欧盟REACH法规的技术指南文件(TGD)、国际化学品安全规划署(IPCS)的“Risk Assessment Terminology”(2004年),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FAO/WHO)的“Food Safety Risk Analysis”(2006年)、国际风险管理理事会(IRGC)的“White Paper”(2006年)提供的化学危害风险评估方法主要适用于消费品生产过程[3-5]。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主要应用定性风险评估方法对消费品安全进行A、B、C三级管理,CPSC也使用“安全饮用水法案”(SDWA,1996年)中的评估规则[6],CPSC在化学危害定量评估方法上遵循美国国家科学委员会的NAS指南(1994年)[7]。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消费者政策委员会(ISO COPOLCO)的指南文件“Consumer product safety a practical guide for suppliers”(2006年)及其标准则主要适用于消费品的设计及生产阶段[3-5]。中国的消费品安全风险评估通则(GB/T22760,2008年)与RAPEX方法基本一致[8]。
该文以政府监管视角选择最广泛使用的2004 RAPEX、2010 RAPEX方法、诺模图法和风险矩阵法应用案例进行比较分析[3-5],并分析消费品安全风险评估方法的进一步发展方向。
1 消费品安全风险评估基本流程
风险和风险评估在各个领域的定义和方法有所不同。在产品安全评价理论中,风险通常表示为伤害事件的发生概率及严重程度的函数,各种消费品安全风险评估方法的基本评估流程是大同小异的,均是在识别消费品危险的基础上,估计各风险要素的程度(至少包括两个基本风险要素:伤害的严重程度和伤害的发生概率),然后用模型将各风险要素合成风险水平/等级(批量评估应先确定单体风险水平)。各个方法的主要区别在于将其他风险要素(例如消费者属性、危险可获得性和危险暴露参数等)的考虑置于哪个阶段,是置于危险识别阶段,还是置于严重程度估计、发生概率估计阶段,抑或直接作为独立风险要素与两个基本要素进行合成(图1)。
在消费品供应链的不同阶段实施安全风险评估应选择与该阶段相适应的风险评估方法,相关评估方法按适用范围分类如图2所示(参考了参考文献[3],但做了补充和修改)。对于政府监管机构而言,更关心的是准备上市和上市后的消费品安全风险,即:消费品在上市时应符合安全的一般要求,而在上市后只要发现产品存在严重安全风险就应及时隔离(risk averse)。因此,以政府监管视角研究上市阶段和上市后消费品安全风险评估方法的有效应用具有必要性。
4 讨论
(1)从应用案例可看出,2010 RAPEX
法与2004 RAPEX法的主要区别在于:2010 RAPEX法将消费人群区分、风险缓减要素区分从后置改为前置,严重程度和发生概率的分等进行了扩充,消费人群区分、风险缓减要素区分仍由主观判定。两个方法中风险要素的打分主观性强,要求评估人员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足够准确的数据来源。未来的评估方法可能将消费人群作为独立风险要素进行识别和估计,在消费品化学危害日益受到重视的情况下,消费人群区分可能相应调整,例如孕妇可能作为弱势人群进行考虑。
(2)斯洛文尼亚诺模图法的输入参数比其他方法增加,各参数的分等扩充,其评估输出(风险等级)相应细化。与RAPEX法比较,它识别出火灾危险风险高于其他危险。危险事件发生时,火灾更容易造成群死群伤,因此该评估结果与事实也是相符的。
(3)比利时风险矩阵法引入了暴露程度这一参数扩充矩阵维度。对后果严重性的赋值中,该方法对导致“所有使用者和旁观者死亡”“所有使用者死亡”“数人死亡”和“一个死亡”的严重度分别区分,且从100分到15分赋值,区分度极大,但在政府监管角度,对“死亡”后果均应0容忍,评估时应加以注意。
(4)该文在参阅相关文献时,发现各个评估方法应用的术语高度不一致。如果对术语名称翻译和定义不加以界定明确,可能导致对同一危险信息,各评估方法的参数输入不一致,其输出大相径庭。
(5)目前的评估方法对化学危害风险的识别能力偏弱。例如对“长期药物接触和辐射暴露”伤害的严重程度从轻到重划分为“腹泻呕吐局部症候”“可逆的内脏损害”“神经系统损害、不可逆的内脏损害”“癌症(白血病)、影响生殖、影响后代、中枢神经系统抑郁症”四等的划分尚嫌粗。欧盟REACH法规的技术指南文件提供了一种化学危害风险评估的有价值的思路。
(6)目前对评估方法的发展研究主要集中在评估模型的改进,从定性向定量向模糊评价发展,但实证研究表明,作为简单、快速、经济、有效(risk averse)和有决断力(resolved)的方法,定性风险评估能对消费品安全风险进行有效评估[3-5]。在政府监管视角,最好把资源直接用于减小风险的努力,而不是尽量达到风险评估的绝对精确。实际上,定量风险评估的大部分输入数据是高度主观的,同时,要生成确切的输出,它要求有一个详尽和全面的时间链模型,这对范围极广的现代消费品领域是难度极大的。对定性风险评估方法而言,应减小评估的主观性,重点应研究伤害严重程度和发生概率的科学分等,其基础工作是尽早形成共享的消费品伤害数据库。
(7)从应用案例可看出,各个评估方法均基于各风险因子相对独立的假设,从而对各个风险因子独立进行评估。有学者研究认为,某些风险因子具有相互联系和影响关系,具有连通性(connectivity),并引入了连通性矩阵的概念,但这一理论在消费品领域尚未有成熟应用。
5 结论
(1)以政府监管视角来看,2004 RAPEX、2010 RAPEX方法和斯洛文尼亚诺模图法均能对消费品安全风险进行有效评估。
(2)未来消费品安全风险评估方法的发展,首先应统一规范术语使用以改善评估的一致性;其次应发展伤害严重程度和发生概率的科学分等体系以减小评估的主观性;另外应注重消费品化学危害风险评估方法的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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