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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目混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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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目混珠范文第1篇

(案例)湖北省天门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于1998年2月至3月,对天门市某银行进行了纳税检查,查实该行1997年度应缴地方税1627251.03元,已缴1256969.02元,少缴370282.01元。该行主要偷税行为,一是少记收入,减少应税营业额2121470.65元;二是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从1997年7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该行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541.88.元;三是不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54507.60元;四是少缴其他地方税134465.4元。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面称《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认定该银行少缴税款的行为为偷税行为。《征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犯有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处罚;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由于该银行未在规定期限之内缴纳税款,天门市地方税务局依据上述规定对其所偷370280.01元税款进行追缴,并处以1倍的罚款。由于该银行既未在规定期限之日内缴纳税款,也未在税务机关通知其激纳期限内解缴税款,因此天门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征管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纳税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前款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的规定,对其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同时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的规定,天门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报经市地方税务局局长批准,对该银行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从其开户行(人民银行)中扣缴了税款和滞纳金。

 

鱼目混珠范文第2篇

2、孩子,你还记得,不论你的袋子在以后的重石头或白花花的银子,无论贫穷还是富有,你不得不生活,一心一意要彼此相爱、持之以恒,在人生的道路上,直到永远,无论在积极现在……无论在逆境,多谢共同开发或。妈妈和爸爸是你的生活和事业的坚强的后盾,总是依赖你。我也希望你不会改变孝顺父母,你就还好儿子,好女儿。甚至当一个儿媳妇,良好的女婿。唱歌吧,如同歌词:“必须”回家看看!”老爸老妈想念你!

3、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于茫茫人海中找到她,分明是千年前的一段缘,祝你俩幸福美满,共谐连理!

4、“ 黎明即起,孜孜为善。 ” 愿你热爱生命的春天,珍惜时间的清晨,学那梅花,争作 “ 东风第一枝 ” !

5、树缠树绕树,永结同根树。相拥至耋耄,恩爱相不负。举案齐眉始,众心同效慕。时举金婚礼,福禄寿同祝。祝你们恩爱有加,福禄寿同!

6、你俩将是世界上最幸福的。愿你俩在以后的风雨路途中,好好的恩爱,好好的相携,好好地体谅,好好的相待,好好地宽容,好好的情深四海。祝新婚幸福!

7、两情相悦的最高境界是相对两无厌,祝福一对新人真心相爱,相约永久!恭贺新婚之禧!

8、红妆带绾同心结,碧树花开并蒂莲,一对璧人留小影,无双国士缔良缘,杯交玉液飞鹦鹉,乐奏瑶池舞凤凰,两心相映手相牵,一生一世永相连。真诚祝愿你新婚快乐!

鱼目混珠范文第3篇

2、姻缘相配 白首成约 终身之盟 盟结良缘。

3、鸡鸣戒旦 诗题红叶 天地配合 成双成业。

4、兰菊庭芳 天生一对 乾坤和乐 燕尔新婚。

5、之乐 交颈鸳鸯 同德同心 诗咏关睢。

6、神仙眷属 新婚志喜 相亲相爱 才子佳人。

7、同德同心 凤凰 美满家庭 鸾凤和鸣。

8、有情成眷 诗咏好逑 乐赋唱随 连理交枝。

鱼目混珠范文第4篇

2、身边有新人即将结婚,作为亲戚朋友的自己除了送上一些表达祝福的新婚礼物,更重要的是为新人们送上诚挚的结婚祝福。如果身边的外国朋友结婚,或者是举办的西式婚礼,那么可以送上一些英文版的结婚祝福,显得更加有诚意。一起来看看吧!

3、On this special day, I wish that nothing could go wrong in your admirable couple. Good luck in marriage!

4、时光飞逝,事情变了,但我希望你们对彼此的爱永远不变。恭喜你!

5、Allow me to join the chorus of congratulations upon your recent marriage.。

6、婚姻是两颗心和两个灵魂的结合,在你婚礼的这个特殊的日子里,这两颗心和两个灵魂相接在一起。祝你们婚姻生活幸福幸福!

7、Make your home and family be the safest place on Earth. Congratulations on your wedding!

8、你让我相信真爱。我希望我的信念永远不会动摇,因为你们似乎会在一起直到最后。恭喜你!

鱼目混珠范文第5篇

关键词:未婚母亲;生存现状;法律援助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20-0056-02

随着中国社会化的推进,在不断更新的价值观的影响下,未婚母亲这一尴尬的群体逐渐从非主流闯进主流生活的视野中来,这引起了学术界以及整个社会的广泛关注。

早在20世纪后期,未婚母亲这一群体就已经广泛出现在美国,并以青少年为主。针对这一群体数量攀升,政府也不得不采取相关措施遏制其发展。2013年5月31日,武汉政府法制网公布的《武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1]中,有规定称,未婚生育且不能提供对方有效证明的、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的,需缴纳社会抚养费。而在这里的征收对象自然就是“未婚母亲”,面对着制度和法律的双重桎梏,原本蜷缩在社会角落并受到指责的这个弱势群体更是无力去用任何途径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文试图从法社会学的角度出发,对未婚母亲的生存以及法律援助的现状进行研究,从而得出必要的法律援助不但能够增强社会对该群体的接受力,也对改善她们目前窘迫状况具有现实性的意义。

一、未婚母亲群体的生存现状

未婚母亲群体是指未经过法定婚姻就已经生育婴孩的群体。她们遭受被传统观念所影响的社会人的唾弃,她们为了生存,只能孤军奋战,垂死挣扎。社会学家霍华德・贝克尔说:“越轨行为是应用规章、法律对一个‘冒犯者’标定的结果。所谓有越轨行为者,就是被成功地贴上了这种标签的人。”按照符号互动论中的标签理论所认为,在研究社会问题与越轨行为时,这些问题或行为本身并不太重要,重要的是社会如何评价和对待它们。并且当这种行为再次发生时,他们自己也会有意无意地接受社会赋予它的标签,并觉得理应如此[2]339-340。未婚母亲被贴上了违背伦理的标签之后,她们便在生活、情感、社会交往等各个方面处于十分尴尬又困窘的境地。

1.经济――“捉襟见肘”

未婚母亲在生下宝宝的那一刻,经济压力就如巨石一般盖面而来。据笔者了解,一般二三线城市剖腹产3 500-

6 000元,顺产1 000-3 000元,尿片、奶粉、衣服、医院陪护等费用加起来最少得一万左右。从待产到生下孩子,大多数未婚妈妈已身负累累债务,因此她们未坐满月子,就出去找工作。

被访者小米:“因未婚先孕被公司辞退后,为了孩子,为了钱,我四处找工作。没钱真的是万万不能的”。

被访者小静:“为了筹钱,一周之内脱发成了斑秃,真想把他(宝宝)给杀了”。正值青春的她们,要一个人扮演父亲和母亲两种角色,她们在生活的重担面前,孤独无助,但又不得不坚强。

2.情感――“抱团取暖”

中国传统伦理观中认为性是和婚姻家庭,传宗接代联系在一起的。性观念的开放,非婚生育,未婚同居就是打破了婚姻的严肃性,应受强烈谴责[3]202-203。而这个违背了伦理的群体不得不隐蔽起来,她们想要依靠,却无法依靠。

被访者小轩:“从私奔后,家人便跟我断绝了关系。我带着孩子独自生活了两年,最后实在熬不下去了,找家人,他们只认孩子不认我,亲戚朋友,觉得我丢人现眼,都不怎么联系了。”

未婚母亲群体的基本家庭亲属支持系统濒于瓦解,再加上中国人所谓的“脸面”,对待失了脸面的问题更是避之不及。据笔者调查发现,有将近一半以上的未婚母亲将网络论坛作为她们情感的栖息地,同一群体的归属感使她们有了依托,因此在情感上发生了共鸣[4]206。未婚母亲在失去现实中的支持,只能在得到身份认同的群体中“抱团取暖”,得到虚拟世界的慰藉。

3.社会交往与制度规范―“冷眼相待”

当把未婚生育定义为一种违法行为时,就有一系列制度规范来为它撑腰。

被访者小米:“孩子出生时可以开单亲出生证明,但上户口就不那么简单了。去派出所时,人家让找计生办开证明,去计生办,人家让你交数万元罚款,找不到关系怎么行,交不起的话只有过两年再说了”。

笔者发现,大多数未婚母亲遇到最困难的障碍就是落户口,交社会抚养费,还有一些特殊权益的不能享受及行政机构的连环收费问题。而在她们认为,解决这些问题的唯一途径就是金钱、权势跟关系。如此,冰冷的人情和制度跟一些“弃婴”“溺婴”或自杀事件的发生也是有隐性的相关关系的。

二、未婚母亲群体的法律援助问题

1.未婚母亲法律援助的需求

法律援助是一项为经济困难的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法律制度。针对法律援助对象,马栩生认为这是个开放的概念,社会对弱者保护到哪里,法律援助就应该到哪里,法律援助的对象不仅包括经济上的贫困者,还应包括其他方面的某些特殊弱势群体[5]12。笔者认为,未婚母亲作为弱势群体,由于经济、社会地位、身份或其他因素的制约,缺乏自我维权的能力,因而更需要法援制度的特别关注。根据访谈内容笔者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未婚母亲的法援需求进行分析。

一是未婚母亲的法律地位─立法缺陷。立法缺陷使得未婚母亲权益保护属于盲区。未婚生育违反法律,受到法规制约。马栩生认为权力制约在法治中固然重要,但权力保障更值得重视,其根由在于权力制约的终极价值落脚于权力保障[5]103。但据笔者参看,除了《计划生育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提到对未婚生育的制度制约和惩罚之外,很少有出台专门性的法规条例,对该群体进行权利保障。因此,未婚母亲走在法律的边缘,却无法可依。

二是未婚母亲的切身权益保障。劳动就业权利。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6]212。从被访者问题来看,其一,在未婚生育被辞退方面,和无“三期”特殊保护及产假方面,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只表示现行法不适用于违规生育人群。同时,在求职方面,用人单位重视经济效益,他们认为单身母亲会将心思放在孩子上,因此聘用时将它当成门槛。没了工作机会,罚款拖欠和孩子的生活花销,就成了大难题。

三是未婚母亲权利救济的障碍。被访者小米:“现在的社会,金钱和权势是老大,没钱没关系,就算有理也打不起官司,就是打得起,也不一定赢,何必白白期望。”

被访者小轩:“我是私奔出来的,要是上了法庭,那家人的面子往哪儿搁,对于我们农村人来说,打官司是犯法才干的事,要不得。”

根据被访者对为何不寻求法律援助解决问题的回答,笔者分为三个方面来进行概括。

第一,经济障碍。既无稳定的经济来源,又背负家庭生活的开销压力的未婚母亲,对于诉讼这种经济成本最高的救济手段只能望而生畏,再加上其他如庭外人际关系的交易费用,她们根本难以负荷以至于放弃求助。

第二,社会人际关系障碍。目前,我国在一定程度上是还是一个“熟人社会”,没有关系就难“办事儿”。未婚母亲的边缘性决定了她们社会关系圈的范围,因此很难建立完善的人际网络。

第三,伦理障碍。未婚母亲本身就属于违背伦理的群体,社会舆论往往会站在既已形成的传统观念那边,再加上女性打官司总是会被冠上“名声不好”的称号,因此,未婚母亲在法律诉讼上通常会处于不利的地位。

2.未婚母亲的法律援助

据笔者咨询西安市法律援助服务中心,得知现有民间援助方式大致有三种:法律咨询,法律协助,法律,而针对未婚母亲的相关援助,除了可民事诉讼中的子女扶养费和子女监护权问题,及一些法律问题的咨询外,还未涉及其他权利的法律援助。通常,法律咨询是最简便的形式,法律协助也被常用,受助者一般在自己预定的期望中寻求法律协助。这类援助一般是对于民事调解或行政调解,不想通过司法途径采取诉讼的求助群体,如未婚母亲与亲属系统的家庭关系或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的协调,这在法治还不够健全的当今社会是极其适用的。

而作为最主要形式的法律,是公庭之上的援助形式。但是由于法律援助资金和人员的数量限制,对于未婚母亲的求助案件,需要反复筛选才能确定援助对象。尤其是民事诉讼中笔者发现,对于未婚母亲的相关案件的辨别是相当困难的,因未婚母亲的产生原因多种多样,何种应采取援助,何种在性质上已构成违法,不得援助,存在很大争议。而且,在这些关系复杂,诉讼难度大的案件中,律师无法准确地总结出类似的案例作为参考,这就增加了律师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因此,这也是未婚母亲法律援助工作滞缓的现实性问题。

三、结语

未婚母亲群体缺少经济来源,缺少情感关怀,她们在网络小群体中得到虚拟的支持和帮助。而根据该群体的法律援助现状中则表示该群体在法律地位,权益保障,救济障碍方面均有对法律援助的强烈需求,但由于《法律援助条例》对该群体援助范围规定的不确定性及援助资源的有限性,使得对未婚母亲群体的援助工作发展滞缓。据此笔者认为不管从人道主义或者以法律公理来说,对未婚母亲这类边缘群体进行法律援助从而保障其合法权益是十分必要的,且由于国家和社会对于法律援助事业的支持,对该弱势群体的全面法律援助必将成为可能。

边缘群体的相关研究任重而道远,如何去解决未婚母亲生存地位这个伦理与法律纠缠的难题?要真正用何种眼光去看待这种行为?或者说对这个既已存在群体的专门性立法是否有可能?都有待我们去深思。

参考文献:

[1]武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EB/OL].http:///php/20130603/122383.php.

[2]贾春增.外国社会学史(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3]樊志辉,王秋.中国当代伦理变迁[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

[4]沙莲香.社会心理学(第三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