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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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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范文第1篇

农机监理具有行政执法职能,以河北省为例,其行政权力具体归纳分类及法律法规依据为:

一、行政许可权

1.拖拉机及驾驶员牌证照审核发放。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九条;②《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二十四条;③《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七条;④农业部第42号令《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条;⑤农业部第43号令《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二条。2.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依据:①《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②《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七条。③《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76项;④农业部72号令《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条、第三十七条。

二、行政处罚

1.对农业机械驾驶员、操作员的违法违章驾驶操作行为进行处罚。如违反操作规程驾驶操作等。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三十一条;②《河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③《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2.对违章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如拖拉机无牌照行驶、作业,未按时参加年度安全技术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上路行驶或作业,驾驶员无证驾驶操作等。依据:①《河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②《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三、行政强制

1.执行罚。对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不按规定领取牌、证等有关证件的;不按时参加检验的;驾驶操作人员不遵守农业机械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的罚款处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加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2.财产强制。农机监理机关根据检查、鉴定和处理农业机械事故的需要,可暂时留存肇事的农业机械及牌证。依据:《河北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进行农机安全监督检查时,可对违法违章农业机械先行登记保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四、行政收费:农机监理费

1.号牌(含号牌架、固封装置)2.行驶证(含临时)3.登记证书4.驾驶证5.安全检验6.驾驶许可考试以上收费项目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一条;②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③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等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5]71号);省财政厅、农业厅《河北省农机监理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农字[1995]73号)、《关于调整农机监理费分解比例的通知》(冀财农字[1996]12号)。

五、监督检查

对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状况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③《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④《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要职责》第二十二条。

六、行政裁决

损害赔偿裁决。在查明农机事故原因、认定责任并确定损失情况后,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依据:①《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②《河北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七、行政确认

1.公安行政确认。对肇事的农业机械和有关环境状况以及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态或尸体进行检查鉴定,必要时聘请专业人员进行鉴定;认定当事人的责任;确认事故等级。依据:《河北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五条。2.经济行政确认。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和驾驶员审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七条;《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三十三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内容;方法

中图分类号 S23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6)03-0214-01

近年来,随着国家购机补贴政策的持续给力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业机械正愈来愈快、愈来愈广地进入农户,给农业节本增效、农民致富与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物质技术装备支撑。但同时也看到,农业机械拥有量增加的同时,农机安全隐患与不确定因素也随之增加,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既要扫除盲点和盲区,也要使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真正使农机驾驶与操作人员时刻铭记于心。因此,在农机安全监理工作中必须高度重视农机安全宣传教育[1-4],并做到有的放矢,时刻保持警钟常鸣。

1 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内容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在农业机械化生产过程中,部分农机生产、销售企业对产品质量安全未给予足够的重视,未严格按照国家的技术规范要求组织生产,盲目追求利润最大化,生产技术不达标现象严重;同时由于缺乏完善的农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检测手段落后,无法按照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落实生产流程,无法保证产品质量与安全性。例如青饲料切碎机,国家安全标准《GB10395农林拖拉机和机械安全技术要求》和 《NY1025青饲料切碎机安全使用技术条件》要求,其喂入口防护装置长度应大于550 mm,而实际生产的同类产品,其喂入口防护装置长度为200~300 mm,操作者进行喂料时,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操作不慎,极易对操作人员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个别企业生产的切刀存在裂纹,操作过程中若高速旋转的切刀断裂飞出也容易造成人员伤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于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促进法》第十四条对上述问题做了明文规定:农业机械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农业机械使用者造成农业生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农业机械使用者有权要求农业机械销售者先予赔偿。农业机械销售者赔偿后,属于农业机械生产者的责任的,农业机械销售者有权向农业机械生产者追偿。因此,根据《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农户发现农业机械存在缺陷或其他安全隐患的,应依法向农业机械生产者与销售者要求赔偿[1-3]。

为提高农业机械的安全性,应加大《促进法》的宣传教育力度,在学法守法的前提下还应懂法,一方面鼓励购机户拿起法律的武器,强化维权意识;另一方面向广大农业机械购机户提供农机产品知识方面的宣传教育,杜绝假货,不用仿品,购买农业机械通过正规渠道。

1.2 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农业机械的使用存在季节性,大部分农闲时节都处于停用状态。在农业机械的停用时期,若未妥善保存,定期养护,往往易因存放不当而导致机件松动、破损等,给农机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为了保持农业机械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降低农业机械事故发生率,农业机械操作人员作业前应全面、认真检查农业机械,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在年度检验时也应认真仔细进行安检并告之检验状况,提出行之有效的维修措施。农业机械开始使用前,应重点检查运转部件及防护装置是否齐全、可靠,操作系统是否安全、有效,同时检查现场作业环境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特别是近年来联合收割机作业时,伤亡事故不断发生,究其原因乃是驾驶操作人员未按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而引发惨剧[4-7]。

《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9年11月1日起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明文规定:农业机械操作人员作业前,应当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查验;作业时,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这既要求广大的农机驾驶操作人员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农业机械,积极配合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坚持年检与自检相结合,切不可图省事而导致“大意失荆州”,同时也要求农机安全教育走在前面。

2 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方法

2.1 大众传播法

大众传播法就是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将宣传教育的内容经过选择、加工和整理,通过报纸、杂志、墙报、黑板报、广播、电视、专题片、幻灯等形式传播给广大农机驾驶人员及群众,内容既要具有乡土气息,也要生动活泼,使假冒伪劣农机产品带来的人身伤害、不按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引发血淋淋的事实真正起到教育警示作用。

2.2 集体教育法

集体教育法就是将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组织起来,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讲座、违法违规操作而引发事故的当事人培训班、农机事故联防小组讨论、事故现场会等形式,集中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2.3 个别教育法

个别教育法就是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和个别农机驾驶操作人员接触,通过走访、电话咨询等方式,最大限度地了解他们的需求,帮助他们解决生产中的实际问题,特别是法律援助方面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对他们进行安全宣传教育。

3 结语

《促进法》和《条例》是农机安全宣传教育的重中之重。应加强对基层农机户的农机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无论采取什么样的宣传教育方法,其根本目的就是使广大的农机驾驶操作人员提升安全意识,充分发挥农业机械的生产效能。

4 参考文献

[1] 吴飞.大众传播法论[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

[2] 孔宁.农机安全宣传教育的性质特点及其在农机监理中的作用[J].现代农业科技,2014(14):285.

[3] 曹莉.宁夏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三率”调研报告[J].中国农机监理,2011(3):17-18.

[4] 陶维华.对创建平安农机的思考[J].中国农机监理,2009(11):23.

[5] 贾热斯・赛山拜.对富蕴县农机设备规范管理安全生产的思考[J].现代农业科技,2015(16):305.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范文第3篇

农机 安全 现状 对策 白水县位于陕西省东北部,地处关中平原与陕北高原的过渡地带,全县辖10镇、194个行政村,总面积986.6平方千米,总人口30万,是一个典型的山区农业县。近年来,白水县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在前进中与时俱进,在发展中开拓创新,多次受市、县政府及省、市业务主管部门的表彰。但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行政许可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先后实施,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并亟待加以认真解决。

一、农业机械安全管理的现状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对农机具购置补贴惠农政策的实施,农业机械以迅猛的速度逐年递增。特别是果园微耕机、卷帘机等作业机械已进千家万户,拖拉机已成为农村农业耕种、农田作业和农业运输的主要工具。目前,全县拥有农业机械10537台,占总人口拥有量35‰,其中大中型拖拉机1500台,联合收割机130台,加工机械3300台,微耕机、卷帘机等其它设施农业机械5607台。面对农业机械化的增长,农业现代化的逐步实现,在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中,农机行业重点存在两个方面的隐患:(一)农村道路运输安全隐患。受山区地理条件的限制、经济发展的制约和文化素质落后的影响,农机运输安全严重地存在着“三差”。一是驾驶员安全意识差。农机驾驶员安全操作意识淡薄如:无证驾驶,报废车、带“病”车,超速、超载、载客搭人,不办理保险,不按期参加车辆检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常有发生。二是从事道路运输的路况差。山区道路路面坡度大、弯道多,养护管理不到位,相当一部份村道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三是驾驶的车况差。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重挣钱,轻机车保养、维修,超负荷装载运行,从而加速了机车“老化”影响安全运行。(二)农村加工作业机械安全隐患。一是农村加工作业机械数量多、分布广,安全管理难度大,一些安全隐患不能及时得到督查整治;二是绝大部份操作手缺乏正规的操作技术培训,安全意识差;三是机器维修缺乏专业技术人才,购买配件不方便,易造成“病机”作业,潜伏着很多安全隐患。

二、影响农机安全管理的主要原因随着农机数量的增多和农机事故对人民群众的损害,从国家到地方党委、政府都十分重视农机安全生产。但是,一些措施不完善制约着农机安全的管理。(一)地方政府要求与国家法律规定不一致,政府重视不够,农机监理操作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后,取消了农机监理部门道路“三权”(路检路查权、处罚权、道路事故处理权),农机部门主要负责拖拉机入户、检验及其驾驶证办理、审验等工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执法机关是公安交警部门。但是,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省农机监理总站和渭南市农机局印发了关于农机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明确了农机部门的职责任务,要求农机部门“组织农机管理人员深入乡村道路开展农机交通安全检查,严管严治拖拉机违章作业、非法载人、客货混装等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乡村道路交通秩序”。(二)农机监理工作量大,人员编制不足,财政经费拨款不足。一是白水县农机安全管理人员共有46人,其中县农机监理站编制5人(含正、副站长),显然编制人数与岗位设配要求人数严重不够。二是工作面宽量大,人员不足,管理工作难以到位。三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单人不能执法。四是县财政未解决农机安全管理工作经费。(三)上级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对基层农机安全管理工作还应加大重视力度。各级应当关心、支持基层农机管理工作,帮助解决具体困难和实际问题。一是农机监理人员按编制系事业管理人员,按照规定,事业管理人员不符合行政执法要求。二是农机监理执法人员着装、专用车辆未经认可,影响农机安全管理力度。三是农机监理收费项目的减少,农机的挂牌、检验已实施免费管理,农机安全管理本身在于县一级,工作任务重,经费开支大,而县级财政的农机免费管理项目配套资金不能到位,造成工作经费严重不足。

三、加强农机安全管理的对策和措施针对当前农机安全隐患和农机安全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应着重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切实加强各级政府对农机安全生产高度的重视。农业机械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工具,农机安全生产是促进农机化发展、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特别政府部门是对各级农机安全机构、职能要结合国情、农机安全管理实际,以国家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监理机构、职能的法律地位,促进农机安全管理走向法律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轨道。(二)认真解决地方政府要求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农机监理工作难进行等具体问题。渭南市政府明确了县、区农机监理部门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乡村道路实施安全管理具有实际意义,弥补了公安交警警力不足,在强化全市安全管理责任的同时,也加强了农机安全管理。但是,在管理过程中不能实施执法主体。因而,要从保护国家利益、人民利益的实际出发,建立与此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提高可操作性和农机安全管理水平。(三)及时解决机构编制、监理人员的身份、监理工作经费不足等问题。白水县农机监理站编制5人,这是1985年核定的编制人数,而这些年来全县农业机械增加了好几十倍,显然这个人数管理上万台农业机械必然是鞭长莫及,所以必须解决增编问题。农机监理执法人员应纳入公务员管理范畴,这样才与行政执法的主体地位相符。况且,农村加工作业机械的安全检查、事故处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属农机监理范畴。农机安全管理需要很多投入,(如车辆燃油费、修理费、装备等),因此,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农机安全管理装备的投入,及时解决经费不足等问题,使得农机监理部门能更好的为农机手服好务。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范文第4篇

一、机构性质和职责

农机监理是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简称,它是农监理机构依据国家有关农业机械化和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对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作业环境进行安全监督管理的一种执法行为。农机监理是农业机械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法规管理的主要手段,其职责的核心是确保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在运行中的安全,维护农机作业秩序,农机监理工作具有着强制性、社会性、服务性的特点。

公共行政管理学界定的政策——行政机关的职责是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它具有非排它性。具有非竞争性,它的这些特性决定了这种产品或服务必须由公共行政管理责任的承担者——政府来提供。这种职能必须由社会规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来调整和保障,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有效实施,使整个社会经济细胞在法律约束下不断走向文明和进步。

二、“参公”管理的公共法律支持

农机性质上讲是国家行政机关,但由于历史遗留目前的局面,我们很难一步到位纳入国家行政机关管理,这是现实的客观存在。但就现有法律而言,农机监理机构是可以参照国家行政机关管理的,其工作人员当然应该参照公务员来管理,其公共法律依据有:

1.依据《农业法》相关条文可以得出结论,农机管理是农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之一,履行农业行政管理——农监理职能。

2.依据《行政许可法》相关条文,农机管理机构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三、“参公”管理的专门法律支持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第八条,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第九条,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的证明;第二十三条,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第十三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规定;第十九条,对机动车驾驶人实行资格许可制度。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文规定,县以上农机管理机构负责拖拉机登记、号牌、登记证书工作及驾驶人资质许可;拖拉机定期检验,驾驶入审验等。

2.《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共三十五条,其中2/3的条款都涉及农机管理。其行政许可、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理处罚等职能都属于公共行政管理(事务)的范畴。

3.《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4.《拖拉机登记规定》。

5.《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以上3~6是农业部,具有规章性质。

6.云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

四、农机监理机构人员管理及经费来源

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农机监理机构是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经申请批准可以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参照务公员管理后,其工资待遇是否会偏低。另一方面,农机监理机构设置中,有的未明确行政级别(如县级监理站),有的行政级别很低,连副科都不到。“参公”管理后担心受影响。对后一个问题,有两种办法可以解决,一是申请提高行政级别,建议县级监理站申请正科级,市级监理站申请正处级待遇。二是行政级别过低时,其领导职务可以按职称来套改。

对农机监理员中的科技干部,技术员职称对应科员,助工级对应副主任科员,助工级对应副主任科员,中级职称对应主任科员,副高级职称对应副调研员,正高级职称对应调研员,以此类推,职级与待遇就相对应了。

关于经费来源,我们还是要从《行政许可法》中找依据。农机监理是农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之一,应严格按《行政许可法》来做。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一是行政许可原则上不允许收费;二是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是国家财政全额的单位;三是依法收费的,必须全额上缴国库。因此,农机监理应该有充足的法律依据列入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五、结论

农机监理有充足的法律依据,是国家行政机关。但鉴于历史遗留问题,目前第一步应该定性为“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理应参照公务员管理。目前我们应抓住《公务员法》实施、事业单位分类和规范管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历史机遇,把农机监理机构纳入“参公”管理范畴,以获得稳定发展机制,更好地履行我们的职责,守护农村社会的平安。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机;安全;农机监理

前言

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是法律赋予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职责,是实现农机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和重要保证,我国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牌证管理、安全检验、事故处理、应急管理、安全检查、安全宣传等。2019年,累计报告国家等级公路以外农机事故351起,死亡49人,受伤87人,直接经济损失569.4万元;因操作失误引发的事故225起,因无证驾驶引发的事故75起,因无牌行驶引发的事故52起,因未年检引发的事故75起,接报拖拉机肇事造成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1867起,致699人死亡、1819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582.3万元[1]。拖拉机造成的交通事故中,56%的肇事拖拉机没有号牌,37%的拖拉机驾驶人没有驾驶证。当前,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微耕机脱管现象严重,农机监管“三率”普遍不高,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农民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拖拉机无证驾驶、无牌行驶、未检验作业等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仍然存在。同时,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受重视程度不够高,存在农机安全监理职能弱化、装备匮乏、经费少、人员不足等问题。

1主要因素

1.1机构弱化、体制不全

机构性质不一,就云南省农机监理机构来说,全省有1个省级、16个州(市)及132个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其中省、州(市)两级及近一半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纳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其余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因技术职称不同而出现同岗不同待遇的问题,致使事业身份的农机监理人员在政治待遇或经济待遇与参公人员都相差甚远,难免产生一种心理不平衡、工作懈怠的情绪。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及国家农机购置补贴项目的实施,我国农机化水平逐年提高,农机保有量大幅度增加,农机装备水平持续增长,受编制限制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人员编制偏少,年龄结构偏大,工作压力大,岗位人员与工作量不匹配的矛盾较为突出。经过多轮机构改革后,乡镇成立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已不再设有专职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基层农机安全监管工作出现缺管漏管现象。

1.2行政处罚难实施

农业机械除了农田作业、场院作业、农产品加工外,运输机组主要从事农产品的运输,按照《中华人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公安交警部门没有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的基础信息,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缺乏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管理信息的共享平台,制约了公安交警部门对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处罚[2],导致公安交警部门执法时无法准确及时的获取拖拉机登记及农机手驾驶证信息,证件的真伪性难以做出判断,导致执法积极性低,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畏难情绪;而农机部门没有上道路监管的权限,存在想管而管不了的情况。两部门多年来一直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但因部门工作配合积极性不高,执法过程中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违法行为到底由谁进行处罚而有争议,交警部门无法利用执法仪打印罚单,而农机部门因采用一般程序处罚时,执法程序繁琐,时间长,导致农机监管不愿执法。农机部门在田间场院开展农机检验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只对农机手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而没进行处罚,难以约束农机手,对其实施行政处罚时,因处于田间地头作业,没有带本人证件,机手提供的个人信息真伪性难以核实,常常造成事后登记信息错误,处罚找不到人。农业机械动态监管的缺失,导致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三率”的严重下降和安全隐患增加。

1.3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受理不便

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令《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和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令《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管理及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登记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登记管理具体工作[3]。农机监理机构主要服务于农机手,农机手每办理一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都必须驾驶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到县(市)级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实在是不方便。以前农村,交通不便,车辆少,物资匮乏,所需物资大都需进城采购,开着拖拉机进行物资采购顺便也就把农业机械牌证业务给办理了。现如今,乡村建设发展越来越好,农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社会高速发展带动了农村的繁荣,农村的交通方便了,乡村都开通城乡公交,买小汽车、摩托车的人也越来越多了,让农机手用半天、甚至1天的时间开着拖拉机到辖区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的管理业务,农机手都表示拖拉机上路行驶慢、噪音大太、耽搁时间长、误事,都不愿意开着拖拉机进城办理业务。

1.4农机监理装备严重不足

2009年2月10日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的通知,按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要求农机监理机构需配置考试、检验、事故勘察处理、执法用车等装(设)备,目前来讲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都具备了开展农机安全监理的基本条件,但在硬件装备上如检验、事故勘察处理、行政执法等装备设施仍然很欠缺。90%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在开展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上几乎无检验设备,仅仅靠检验员眼看、耳听、手摸、鼻闻的传统方法判断机器性能,检验项目单一,没有办法有效出具具体的数据参数来说明农业机械的性能,检验遗留安全隐患大,没能起到有效排除安全隐患的作用,导致拖拉机驾驶员认为检与不检一个样,就是盖个章的事。在开展行政执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等各项农机监理工作中对照《拖拉机禁用与报废》GB_T16877-2008-T标准,针对达到使用年限,但在燃油消耗率、发动机有效功率或者动力输出轴功率、有效制动距离四个指标上农机监理机构没有具体设备测量,农机监理员难以判定该拖拉机是否执行禁用与报废。

1.5经费保障不足

2016年5月1日前,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有6项收费许可: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拖拉机行驶证费、拖拉机登记证费、拖拉机驾驶证费、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驾驶员考试费,收缴的规费扣除成本,剩余部分按照一定比例分别上缴各级财政,各级财政再按照一定的比例返给监理部门用于开展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自2016年5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42号)文件规定,免征拖拉机号牌费、拖拉机行驶证费、拖拉机登记证费、拖拉机驾驶证费、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5项监理业务收费全部免征,仅剩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员考试费1项。虽中央文件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农机监理事业发展,但在2018年2月2日农业部通报农办机[2018]1号文件中全国未落实农机监理财政经费保障的县(市、区)仍然有568个。由于各地财政困难,农机监理机构只有人头经费,难以保障农机监理各项工作的开展,严重制约着农机安全监理事业的发展。

2提升农机监理工作的措施

2.1整建制划入农业综合执法机构

农机安全监理执法是法律赋予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必须坚持依法监理,强化执法监管,提高农机监理机构权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是一部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法规。建立健全了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事故处理、监督管理等有关管理制度,构建了统一、完整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条例中明确实施《条例》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4]。《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了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农业机械及其操作人员的管理职责,这些法律法规职责要彻底的贯彻落实,只有将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整体归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才能更加彻底强化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与法律的实施主体一致,农机监理机构犹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管理所,如只是将行政执法职能划转到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农机监理机构职能更加弱化,导致交叉工作相互推诿,需两部门较强的团结协作才能较好地完成。

2.2强化执法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而《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针对拖拉机牌证管理不同违法情况给予200元~2000元罚款,驾驶证违法行为给予100元~500元罚款,对农机手违法事实进行较为有效的监管处罚罚款时必须采用一般程序。由于一般程序繁琐、案件办理时间长、信息核实不准确,导致农机执法人员不愿意执法,如农机执法参照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进行处罚时启用简易程序,可当场处罚,便能有效对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进行有效监督。同时改善执法服务措施,配备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通过移动执法终端实时查询、录入和数据传输,完成农业机械违法处理、驾驶人违法记分及农业机械和驾驶证信息查询等功能,并现场打印处罚决定书和处罚告知书,实现随时随地执法的功能,不断提高农机安全执法工作能力,切实保障农机和农业生产安全[5-6]。

2.3牌证管理改革

将农机监理牌证业务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或由县(市)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在乡镇设置农机监理派出机构,办理农机牌证业务,可有效提高农机手办理业务的便捷性。同时,针对拖拉机未达到《拖拉机禁用与报废》标准规定而长期投入使用的未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时无法提供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合格证或进口证明、长期脱检未获得检验标识三种情况,可通过委托机动车社会化检验机构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合格后提供检验合格报告,可进行注册登记及参加年度检验并发放检验合格标识。

2.4扩宽检验方式

农机检验设备包括搓板式制动力试验台、转向盘转动量扭矩检测仪、踏板力计、制动距离检测仪、前照灯检测仪、声级计、柴油车烟度计、笔记本电脑、灯屏、打印机、软件系统、折叠式工作台、运载工具、备品备件、专用工具。针对目前监理机构设备紧缺,单位购买能力薄弱的情况,开展委托检验,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安全技术检验职能委托给社会化机动车检验机构开展农机安全检验工作,可从根本上解决农机监理机构有职能无检查设备的问题,借助检查设备可有效排除隐患。

2.5加强经费支持

农机安全生产作为全国17个安全生产重点行业之一,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农民家庭及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只有各级财政加大农机监理经费投入,严格按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开展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才能更好的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政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