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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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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

存款保险范文第1篇

[关键词]存款保险投保形式融资方式赔付方式

存款保险制度自2008年金融危机发生以来,越来越受到金融界的普遍关注。在我国,由于资本市场处于发展初期,金融改革也刚刚起始,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还是个新生事物。但是这次全球金融危机的暴发虽然对我国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的影响有限,还不足以令存款保险制度直接发挥作用,但是西方国家的金融机构面临的破产危机已经给我们足够的警示:我国要发展和完善金融,必须正视存款保险制度,将这一制度逐步列入金融改革的范畴。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为存款类金融机构建立专门的保险机构,投保成员机构定期向保险机构缴纳保费,当投保成员机构面临危机或倒闭时,由专门保险机构向其提供流动性资助或者代替倒闭机构在一定限度内对存款人予以赔付的制度。作为保险的一个特殊品种,这一制度包括投保形式、赔付方式、融资方式等多个内容。作为我国金融新领域,我们有必要在这些方面逐个分析。

一、我国存款保险投保形式选择

存款保险的投保形式有两种:强制性与自愿性。强制性存款保险方案的优点在于它使所有存款人都可获得一定金额的保护,所以比其他保险方案更能够保护公众的利益;但是它剥夺了银行自由选择是否投保的权力,同时存款人不能自由选择投保的数量。在两种方案的取舍上,首要考虑的是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目标,由于自愿性方案不是所有的银行都参加保险,使得那些偏好风险因而风险更大的银行更愿意参保,而且为了避免其他银行“搭便车”,投保银行总是有动力增大资产风险,这种逆向选择反而不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不利于保护存款人利益,因此,在我国,采取强制性的存款保险方案更为妥当。

二、我国存款保险的融资方式选择

存款保险制度的资金来源一般有两方面:一是政府或央行建立的风险准备金,二是存款保险机构收取的保费收入。关于保费收入的收取方式有两种:

第一,设立存款保险基金,采用存款保险基金方式,需要通过保险费率来计算保费。要求投保银行按规定缴纳一定的保费以备索赔之需,保费通过保险费率来计算。保险费率的设计有固定费率和差别费率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各有利弊:固定费率操作简便,而且避免了实行差别费率可能产生的金融机构间“存款大搬家”,因为对一个金融机构收取高费率就在向金融市场传递其经营管理不善、存在安全隐患的信息,但这种模式漠视了各家金融机构在经营管理水平、资本实力、风险程度等方而的差异,是一种欠公平制度安排,会助长经营较差的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而差别费率方式避免这种弊端的出现,但差别费率向市场传递的金融机构的管理质量、风险程度等信息,存款人可能会因此而转移存款,造成社会转账成本增加。

第二,采取非基金方式,即只有小额的初始资金,当有银行倒闭后需要额外资金时,各成员共同支付。这种方式由于其实行事后核算和资金融通的方式,融资成本可能会随着金融机构的破产而导致融资困难,最终将风险转嫁给政府。这一模式将逐渐被淘汰。总体上看,存款保险机构通过收取保费方法实行事前融资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在存款保险制度成立之初,由财政或人民银行再贷款建立金融危机准备基金形成存款保险机构的创始资金是必不可少的。在保险机构设立后,由保险机构再通过设立存款保险基金的方式向各吸收存款金融机构收取保费作为机构日常经营费用和保障基金。在保费收取方式上,应在选用差别费率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修正。因为我国大型国有银行管理水平和资本充足率大大高于民营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而后者恰恰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弱者,需要国家政府的扶持,因此,在保费收取方式上不可采用一刀切的方式,而在采用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对后者要有适当的补贴或政策上的扶持,即采用修正的差别费率方式。

三、我国存款保险赔付方式选择

理论上讲,存款保险机构对存款人的赔偿方式有全额赔偿和部分赔偿两种。但是由于实行全额赔偿不但需要筹措大额资金,由于风险几乎全部由存款保险机构承担,存款机构由此会降低风险控制而产生严重的道德风险,反而不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因此这种赔付方式已逐渐被淘汰。

存款保险范文第2篇

继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成立之后,酝酿了十年之久的存款保险制度也加快了步伐。据《财经》了解,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银监会、国务院法制办、发改委成立的《存款保险条例》起草工作小组,正在抓紧进行存款保险制度的论证和设计工作,《存款保险条例》目前已经几易其稿,基本框架已经明朗。剩下的主要悬念只有一个,那就是实施时机的选择。

今年9月中旬,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苏宁在大连举行的“存款保险国际论坛”上也公开表示,存款保险制度的框架已基本确定,中国将实施强制性存款保险,四大国有银行和农信社亦包括在内,而且将实行差别费率制。

从“付款机”到“风险最小化”

据《财经》了解,根据目前的草案,存款保险机构建立之后将会设定一个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对于存款人的存款将从全额担保过渡到限额担保。“这个过渡期可能是5年或者10年,但时间不会太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存款保险处副处长颜海波说。

颜海波解释称,“之所以有这样一个缓冲期,一是为健全存款保险制度以及相关的法制环境,二是要摸清家底,加快处理历史旧账,减少不稳定因素。”由于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资产质量好的和不好的银行都将纳入进来,比如资本充足率低于2%的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差的城市商业银行,都会成为存款保险覆盖的对象。

根据草案,在过渡期内,存款保险机构很可能以“存款保险管理委员会”的形式存在,由央行、银监会、财政部等主要部门派出负责人。值得注意的是,存款保险管理委员会并不仅仅是一个支付机构,还是将承担一定的监管职能。为了方便进行监管检查,该委员会还将建立地区分部。待时机成熟后委员会将转为公司或基金,最终的目标是完善条例,使之上升为法律,并使“管理委员会”从央行中独立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或直属于国务院的机构。目前,这个委员会如何设立也在讨论之中。

“目前存款保险的定位一般是在‘付款机’原则的基础上,考虑‘成本最小原则’和‘风险最小化’机制,增加了监督检查职能,因为存款保险机构只有具备监管职能,才可能将处置成本最小化。”颜海波对《财经》表示,这是存款保险制度职能定位的一大调整。

国际上将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归纳为三类:“付款机”类型的存款保险机构只是在银行倒闭之后,对所承保的存款进行补偿;“最低成本”类型的机构虽然也没有权力在银行关闭之前进行干预,但为了尽量降低处置成本,有权决定如何很好地处置其资产和负债,这样就必须在银行关闭之前参与并了解全面的信息,以便在银行关闭时提出最低成本的处置方案。

“风险最小化”的存款保险机构则要对银行风险进行评价和监测,在银行倒闭之前采取行动,如建立早期预警系统和早期纠错,进行早期干预。例如,某银行存在流动性问题,在仅靠央行再贷款难以挽回的情况下,存款保险机构将寻找另外一个更大的银行来收购濒于破产的银行。这样尽量避免破产损失,减少支付成本。

职能的转变意味着存款保险机构的主动性的增强,但也对其自身的运作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不仅如此,如果存款保险机构在保险人、清算人的角色之外也发挥监管者的作用,这将对监管体系产生一定影响,也直接影响到监管理念的变化。

颜海波称,存款保险承担的监管者职责和银监会不同,存款保险的监督检查主要是针对高风险机构,目的是维护金融稳定。存款保险机构和银监会需要信息共享,并有权力对高风险机构进行核查,对关闭机构有建议权,以使存款保险基金不蒙受过大损失,因为基金的损失意味着纳税人的损失。

事实上,金融机构一旦出现流动性不足迹象,关与不关的选择往往是非常微妙的。由于在中国关闭金融机构不仅是市场因素发挥作用,地方政府等主体也会发表意见,政府往往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前提进行救助,但救助失败会带来更大的损失。按照美国的经验,存款保险机构必须能证明救助之后的损失是最小的,才能提供救助,但这也只有不到10%的比例――更常见的形式仍然是收购和接管,以及关闭偿付。

时机选择

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已无庸置疑: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稳定,并且将国家的隐性担保变为显性担保,建立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这对中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举足轻重。自1998年至2003年以来,中国有300多家金融机构被关闭破产,兑付自然人的债务超过1700亿元。据测算,如果成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话,可节约资金500多亿元。然而,在信用环境脆弱、监管不足和法制不健全的环境下,存款保险制度很难保证正常运营,往往有效性不高。

虽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成为各界共识,但是推出时机尚存在很大争议:一派意见认为应在金融风险处置到一定阶段之后再行成立存款保险机构,另一派意见则认为目前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过渡期内也可以加快处置,应该先建立起相关制度后再逐步完善。持后一种意见的人士认为机遇稍纵即逝:如果不在经济上升周期建立相关制度的话,当经济下滑,金融机构出现不良资产甚至大批倒闭,就没有时机和资金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了。

然而,金融机构破产退出的法律制度目前尚不明确。据悉,《破产法》至今尚在三读阶段,有望在明年通过。但即使《破产法》出台,金融机构破产管理规定将单独制定,而与存款保险相关的法律问题在《破产法》中也难以明确。这对于存款保险机制的执行是很大的掣肘。比如,对于存款保险机构代位受偿之后,是否优先债权人也一直有很大争议,而美国存款保险公司的优先权利是被法律规定的。

道德风险是另一个被关注的问题。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在1933年成立之后,20世纪80年代,美国仍然出现了大量银行倒闭,致使联邦储贷保险公司的保险基金出现赤字,1989年美国不得不另外成立了一家处置信托公司(RTC),后来RTC才从联邦保险公司分离出来。为此,1991年美国出台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促进法案》(FDICIA),修改后的法案提高了惩罚力度,加强了银行经理欺骗和违背忠诚信条的实施力度,同时强化了差别费率制度,增加了早期预警机制和早期纠正措施。

对于中国而言,差别费率的征收也只能是循序渐进。因为要对不同风险的银行征收不同的保费,两个常用的指标是资本充足率和监管评级,但中国尚未建立起监管评级体系。同时任何一个国家在建立存款保险机制初期都是实行单一费率的,因此中国初期只能实行简单的差别费率,与分类监管挂钩。

按国际经验,存款保险基金的目标水平一般为投保存款的0.4%-2%。据今年第二季度央行货币政策报告公布,金融机构全部存款余额为28.3万亿元,这样,即使按照0.4%的标准计算也需要上千亿元之巨,四大国有银行每家需交纳的保费规模就达上百亿元。颜海波称,基金规模不可能一步到位,初期将会由央行垫付,从过渡期开始收费,逐步偿还央行资金。

存款保险范文第3篇

关键词存款保险道德风险存款人投保银行金融监管者

存款保险制度最早兴起于美国,后许多发达国家纷纷引进此制度,以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目前中国也正考虑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保障存款人的利益。但是存款保险制度中各个主体道德风险的存在,使得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困难重重,如何规避道德风险,以使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能够充分发挥,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正是在这种大背景下,对于存款保险制度道德风险的研究一时间成为热点。

存款保险制度又称存款保护体系,是一个国家的货币主管当局为了维护存款者的利益和金融业的稳健经营与安全,在金融体制中设置负责存款保险的机构,规定本国金融机构必须或自愿地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率向保险机构缴纳保险金进行投保,在金融机构出现信用危机时,由存款保险机构向金融机构提供财务救援,或由存款保险机构直接向存款者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以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的制度。存款保险制度与最后贷款人制度,作为金融监管的保护性措施,为保护公众利益,维护公众信心,维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作出了重大的贡献。

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同业之间的一种风险转移和补偿机制,体现了金融机构之间共担风险、共御危机的一种努力,它通过直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来维护公众的信心,进而防止银行恐慌,维护金融安全,明确的救助标准也规范了这个制度。但是,存款保险制度也有明显的缺点,其存在的严重的道德风险使得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离不开严格的监管,这无疑加大了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的成本,并最终转嫁给参加存款保险的银行。

一、存款保险道德风险的概念

经济学上的道德风险,是指隐藏行为的风险,具体表现为在签约后,交易的一方违背承诺,进行有利于自己、损害他方利益的行为。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是指存款人、投保机构、存款保险管理机构以及监管者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不惜以存款保险机构和存款人的损失为代价,以更高的风险决策追求最大利益并最大限度地减少自身的损失,以致发生银行倒闭的可能性。

存款保险道德风险是先于存款保险而存在于银行体系中的,它是由于银行本身存在的信息不对称以及有限责任制度形成的,是内生于银行体系运行中的。但是,不可置否的是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诱发了更大的道德风险。

二、存款保险制度道德风险的形成

存款保险制度有四个主体,基于这四种主体我们来分析存款保险制度中各种道德风险的具体形成过程。

(一)存款人的道德风险——市场约束的弱化

格林斯潘曾经讲到:真正事前的金融安全网来自于市场,因为我们需要采取那些有利于提升私人部门监管的政策,把私人部门的监管作为实现安全、稳定银行体系的第一道防线,对于从事过高风险活动的银行,未被保险的私人部门必然会要求更高的价格,或者干脆不与其做生意。在把存款存入选定银行后,存款人还会继续监督该银行经营管理状况,如果银行从事高风险的投资活动,存款人会要求一个更高的收益率来补偿风险溢价或者是选择“用脚投票”——把自己的存款提走,无论是哪种情况,存款人的存在对于银行的经营管理是一种有效的约束,这被称为“市场约束”。市场约束的存在有利于金融机构的优胜劣汰,能有效的维持金融体系的稳定。

但是,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却明显弱化了市场约束。我们知道,任何经济活动都需要成本,存款人搜集存款银行资料、监督存款银行经营活动,都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而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存款人只需要选择参加存款保险的银行进行存款,就可以减少损失,即使该银行破产存款人也能从保险机构处得到全额或者部分的补偿,这就大大降低了存款人监督银行经营活动的动力,进而弱化了存款人的市场约束机制。下面我们利用金融经济学的原理构建一个简单的模型来解释存款人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容易引发的道德风险。

假定存款人原始存款资金为1,在银行存一年后本息和为1+r,其中r为银行年利率。存款人选择银行并监督银行经营管理是需要成本的,记此成本为c,即市场约束成本为c,c越大,市场约束能力越强。如若银行破产发生违约,那么存款人将不能收回本息,假定银行不违约的概率为p,其违约的概率为1-p。在无存款保险制度下,存款人的收益为R1,则有

R1=1+r-c(银行不发生违约时)

0(银行发生违约时)

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即使银行破产无力支付,存款保险机构也会给予存款人补偿。我们假定存款保险机构会将本金补偿给存款人。在这种情况下,存款人的收益为

R2=1+r-c(银行不发生违约时)

1(银行发生违约时)

在这两种情况下,存款人的期望收益分别为E(R1)=p×(1+r-c)=p+pr-pc,E(R2)=p×(1+r-c)+1×(1-p)=1+pr-pc,显然的,由于0

(二)投保银行的道德风险

作为投保银行来说,参加存款保险之后,能大大降低银行发生挤兑的可能性,维持金融体系的稳定,但这同时也刺激了投保银行从事高风险投资活动的需求。据研究表明,由于银行股份制和负债经营的特点,银行本就存在从事高风险投资的倾向,但是为了避免发生挤兑而导致银行破产,在没有存款保险制度时,银行会主动约束其投资行为、有效控制经营和财务风险、积极改善经营绩效。而存款保险对存款人的保护,将增加投保银行的依赖性,使其更倾向于从事风险较高、利润较大的银行业务,将其所承担的风险转移给存款保险机构,一旦承担的不适当风险过多,就会导致银行内部体系的不稳定,不利于金融体系长期稳定、健康的发展。

(三)金融监管者的道德风险

存款保险范文第4篇

早在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便成立了存款保险制度研究课题组,开始研究在我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今年1月召开的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抓紧研究完善存款保险制度方案,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这预示着,酝酿15年之后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进程有望加速。

显性担保效用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商业银行按照某一规定比例向特定机构缴纳保费,当银行发生危机时,由存款保险机构进行资金补充,从而保障银行的清偿能力,防止发生挤兑现象。该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将意味着政府对银行的隐性担保将转变为有法律基础的显性担保。

从国际经验来看,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安全网的三大支柱之一,在增强公众信心、维护金融安全等方面均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全球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已经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这一实践反映了该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在2007年全球金融危机的阴影下,全球多家大型银行纷纷倒闭,更加凸显了在当下不稳定的经济背景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目前,国内对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仍存在诸多不同声音。

存款保险制度的首要目的是保护存款人,尤其是中小存款人的利益,同时防止发生银行挤兑,提高银行系统的安全系数。反对存款保险制度的观点通常认为,我国大部分存款集中于几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在目前有国家信用做支撑、金融体系相对稳定、潜在风险较小的情况下,存款发生问题的可能性极小。此外,虽然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但却存在一种隐性全额存款保险。也就是说,国家对存款提供100%担保,在商业银行出现问题时,由国家财政支出为其买单,从而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银行业的稳定。

这一说法看似有理,但是却否定了未来在我国银行业引进公平竞争机制和市场机制,以及深化金融市场化改革的趋势。

首先,目前我国存款安全系数较高的原因并不是商业银行风险控制能力强,而是银行业普遍缺乏竞争。我国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仍拥有较强的垄断优势、市场竞争化程度低,因而商业银行在经营中所面临的风险也相对较小。但是随着未来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逐步完成、银行业改革步伐不断加快,大型国有商业银行的垄断优势将逐渐削弱,竞争压力将不断增加。

此外,当前中国经济的增速将有所降低,资本流入的速度也逐渐减缓,金融体系不确定性增加,运行风险增加的可能性也越来越大。随着金融机构资产规模日益庞大,未来如果出现风险,国家将难以“兜底”。

未来几年内,我国的利率市场化进程将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实现之后,最直接的影响便是银行业竞争加剧、利润空间受到压缩。从国际经验来看,利率市场化之后银行加速倒闭的现象并不罕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防范措施不到位,则可能引发大范围的市场恐慌。可以说,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是利率市场化顺利完成的前提。

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之后,储户的利益能够得到较好的保障,即使银行出现问题,储户的损失也能够得到补偿,可以防止系统性风险的出现,从而消除利率市场化的后顾之忧。如果不及时推出存款保险制度,政府始终以自身信用为金融机构经营提供隐性担保,利率市场化等金融领域的改革的推出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

当下我国实行的隐性全额存款保险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但同时也存在诸多弊端。

首先,这一制度导致了银行业的运行低效。在这种不负成本的国家信用的担保下,商业银行能享受存款保险所带来的保障和收益,却无需承担保费缴纳义务,这便引发了道德风险,增加了银行的内在趋险性。商业银行无需为自身的风险买单,因而不注重风险管理和资产质量的提高,转而增加对高风险项目的放贷。

前些年,国有银行积压了大量的不良资产、面临较大的资本金压力,国家多次采用注资、剥离不良资产、债券置换等手段充实商业银行资本金,最终为商业银行支付了巨额成本。

其次,隐性存款保险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对中小银行极不公平。相比于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小银行所得到的政府支持要远远不足,往往只能依靠实力较弱的地方政府。而由于缺乏国家财政的大力支持,存款人对于中小银行的安全性也存在诸多顾虑,这使得中小银行与大型国有银行之间的实力差距显得更为悬殊。

在实行存款保险制度之后,大型银行和中小银行将同样缴纳保费,受到相同的存款保险,使存款人认为各家银行具有相同的安全性,扭转目前中小银行在存款业务上的劣势。而大型国有商业银行由于拥有较大的存款余额而需支付较高的费用,这虽然会增加国有银行的成本负担,但却有利于中小银行与国有银行进行公平竞争。

此外,现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在增加政府负担的同时,也影响了我国实施财政政策和执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

同时,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也有助于推动我国银行业建立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有效的市场退出制度安排,政府出于对金融稳定性和市场波动的顾虑,通常倾向于延迟关闭或者解救问题银行,这一制度安排不仅浪费了大量的资金,而且降低了银行运作的有效性,市场机制无法发挥作用。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能在补偿储户、降低负面效应的基础上,淘汰破产银行,提高商业银行的运作效率和竞争意识。

金融市场化机制的建立是我国金融改革的长期目标,而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与这一目标明显相悖。

由于背后依旧有国家财政为其兜底埋单,银行无法真正成为风险自担、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而从金融体系稳定的角度来说,市场化机制的建立要求减少国家对于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行政支持和干预。在初始阶段,国家支持的减弱可能会对国有银行产生一定不利影响,为避免波动引发市场衰退、存款人承担改革成本,急需建立健全存款保险制度。

副作用有限

虽然存款保险制度优势明显,但同时也存在诸多弊端。引入这一存款保险制度可能产生的最大成本便是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问题,也就是说,商业银行拥有了监管机构提供的存款保障之后,减少了后顾之忧,因而会倾向于从事高风险的业务。

但是在我国,道德风险并不足以成为反对显性存款保险的理由,因为目前隐性存款保险所引发的道德风险要远远超过显性存款保险下的道德风险。

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商业银行的潜在损失将以极低的成本受到100%弥补;在正规的存款保险制度下,保费将成为商业银行的成本,且银行在出现危机时所能得到的补偿将完全取决于所缴纳保费。基于这种成本收益的考量,商业银行将谨慎经营,道德风险将有所下降。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我国居民储蓄也将形成一定影响。长期以来,我国居民储蓄率较高的原因之一便是存款人对国家信用具有较高的信任,居民在银行中的储蓄能够受到国家的全额保险。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之后,对居民存款的保护将从全额保险转变为部分保险,这一变化可能会动摇市场信心,导致银行存款减少等一系列问题。但是从长远来看,显性存款保险替代隐性存款保险将使存款人增强风险意识,增加其对商业银行经营状况和盈利情况的关注程度,进而增加市场机制对银行的约束作用。

从长期来看,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规范银行业发展、维护银行业的稳定,但是短期内,保费的缴纳可能会为商业银行带来一定的财务压力。小型金融机构原本就面临资本充足率的压力,保费的缴纳可能会进一步增加其资金压力。

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虽然资本较为充足,但由于存款余额较大,因此所需缴纳的保费较多,也将形成一定的经营压力。但是,从总体看,保费缴纳将不会对银行构成大的资本压力,对于存款保险制度的考量还是应更多从长远效果着眼。商业银行则应多渠道充实资本金,保证保费的缴纳和经营的持续。

大型国有银行与中小银行在存款保险问题上不同的立场,也将对这一制度的建立构成障碍。大型国有银行资金实力雄厚,破产倒闭的可能性很小,设立存款保险不仅作用不明显,而且往往容易增加经营成本,因此通常倾向于继续实施现行低成本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而中小银行经营管理风险较大,且受到来自大型银行的不公平竞争压力,存款保险制度的设立能增强中小银行的信誉。

对于大型银行来说,存款保险更像是掏钱保护中小银行,因此其积极性并不高。但目前来看,已从国家为维护金融稳定的政策中享受了巨大好处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恐怕不好开口说拒绝加入存款保险体系,其对于加入存款保险体系的态度已有所转变。

分步推进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建议,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前提条件包括健全的金融市场信用体系、较为完善的金融监管和市场退出机制,此外,大多数银行已完成重组,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较为成熟。

目前,我国几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均已完成上市,经营能力有所提高,监管机构对于市场的监管能力也日趋成熟。虽然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仍存在一些制度上的障碍,但目前已具备基础条件,同时已成为我国银行业和金融市场改革发展的内在要求。对于存款保险制度在建立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不应采取回避的态度,而是需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一一解决。

存款保险制度应有处置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同时也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应以金融机构保险救助为首要职责,并辅以接管破产银行和监管的职能。

从金融业整体的角度出发,应当让所有商业银行均加入存款保险体系。

虽然目前来看,大型银行出现危机的可能性较小,但是未来利率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将增加银行经营的不确定性。如果仅仅让中小银行加入存款保险体系,而大型国有银行继续享受国家的政策支持,则中小银行的经营成本将远远高于大型国有银行。

如此一来,在高成本和存款保险的双重驱动下,中小银行将更倾向于从事高风险业务。存款保险将不仅无法维持金融业的稳定,反而会增加行业不稳定性。为减少存款保险机制带来的压力,大型商业银行应逐渐减少对国家支持的依赖,不断加强自身经营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形成完善的内控体系;而中小银行则应多渠道补充资本金,避免由于保费缴纳而带来的财务压力。

同时,在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上应使其具有足够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尽量减少行政干预。对商业银行的赔付需限制在保费覆盖的范围之内,停止对商业银行无条件的资金注入。只有这样,才能激励银行稳健经营,形成健康的市场机制。

在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过程中,应循序渐进、逐步推进。目前,大型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率虽然在不断下降,但是不良资产总量仍然较高;而中小银行经营风险压力大,潜在的不良资产较多。如果不加鉴别将所有银行通通纳入到存款保险体系中,可能会导致风险转移到存款保险系统中,增加存款保险体系的资金压力。因此,在建立存款保险之前,应给予商业银行一段时期以调险资产、提高风险控制能力。此外,在建立之初,不宜将风险较大、债务负担较重且出现经营问题的金融机构纳入存款保险范围之内,对此类金融机构可以考虑建立过渡性的专项基金。

保费的确定是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问题。保费制定过高,不仅会引起商业银行的不满,而且会增加银行的资金压力,反而会加大银行的经营风险,最终增加存款保险机构的负担。保费如果制定过低,将影响存款保险基金的充足程度,进而直接降低监管机构处理银行问题的能力和决心。

风险费率。针对不同银行的不同风险结构制定差异化的费率,不仅能够体现公平,而且能促使商业银行进行风险控制。但是风险费率的确定需要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较多需要解决的难题。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尚不具备实施风险费率的条件,因此在费率制定上可以分两步走。在开始阶段,根据银行的规模差异和经营特点将商业银行分为不同层次,对每一层次的银行制定相同的费率;在条件成熟之后,可考虑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逐步引入风险费率。

存款保险范文第5篇

关键词:银行破产;存款保险制度;保险费率

迄今可知,存款保险制度是最早建立在20世纪年代初的美国,在经历了20余年的争论和许多个州的存款保险体系导致严重的道德风险而失败后,最终在1993年的经济危机爆发时建立了联邦存款保险体系,现在它已经成为大多数发达国家的金融体系主要组成部分,并且是全世界范围内公认的三大基本要素之一。

我国已加入WT0,在中小规模的存款金融机构所占比重持续上升、大多数银行经营不善而造成巨额损失和相应的资产质量问题的今天,无论是出于对存款人的保护,还是从要真真切切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出发,我国都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和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的需要,充分吸收和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建立我国的高效健全的存款保险制度。长期以来,我国即使没有建立相对完善、充分发挥市场约束作用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可政府一直在实行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也就是相当于,不管何种金融机构出现了风险,最终都还是要政府来买单。与美国所采用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不一样的是,这种存款保险制度基本上是涉及和覆盖了绝大多数的银行存款数额,另外,存款保险的“保费”需要从纳税人那里统一筹集来的。

目前来说,虽然全世界上已有67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但是,各个国家建立的原因是不一样的,要想真真做到保护我们小额存款人的切身利益,又要来避免可能存在和要发生的系统性危机并非易事。因此,在市场经济的国家,成功的存款保险制度也是不多见的,从国际实践来看,高效的、充分发挥市场约束作用的存款保险制度出于对存款人的保护,即保护小额存款人的切身利益,存款保险制度中与我们切身相关的一些问题还是急需探讨和解决。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内涵及作用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指政府或金融主管机构为了维护存款者的利益和维持金融机构的稳定运作而设立了存款保险基金,并由专门的保险机构负责管理,对参加投保的金融机构定期收取保费,在投保成员机构遇到资金困难或面临危机即将倒闭时,由专门存款保险公司向其提供流动性资助或支付必要的保险金的一种制度。

商业银行经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包括存款保险制度,且被普遍认为是现代金融业发展的必然产物。虽然,各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因各国经济发展历程的不同而存在着差异,但是,就保护存款者的利益和稳定金融秩序等方面,存款保险制度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与你切身相关的两大问题

(一)银行破产谁来兜底

行业创造信用支持经济发展的同时,它也因为多方面的因素和原因,使得自身积聚了大量的风险。根源在于银行负债具充分的流动性,而银行资产缺乏流动性的银行支付风险是首要,如果银行的流动性资产未能足够支持流动性负债的支付需求,或者,银行不能筹集到足够的额外资金来支付相应的到期债务,那么,银行就会出现支付危机,自然而然,银行也就会面临倒闭的风险。而且,由于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存在着传染效应,当某一银行退出市场时,存款人都会恐惧便会去挤提存款,严重地,造成整个社会支付体系的混乱。事实上,在一定程度下,银行的风险也就变成了银行的危机,银行的倒闭与破产也就不足为奇了。

银行破产看上去似乎只有西方国家才有的事正变得现实起来。以前,针对国内的各个商业银行谈及“破产”,几乎是不可想象的事情。不过最近,这样一个听起来很遥远的词汇,成了国内金融界的热门话题。2013年底,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表示,银监会正在酝酿要加快推出银行的破产条例:“未来让市场说话,让资本说话,如果最后商业银行资不抵债,那么就会退出。”

据央行网站消息,存款保险制度意见稿正式公布了银行破产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来兜底,也可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去委托其他银行兜底。

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来兜底是合理的,且适应当前的国情。外,很多人觉得,政府为银行兜底,保护我们存款人的利益,看起来这样并没有什么不好,但事实上这样的做法一定程度上扭曲了金融业,对储户和整个国家经济都有损害。一方面,在真正允许银行破产的情况下,政府的不为银行兜底的举措将直接影响存款利率,使之进一步的市场化,这对储户的收益是很有利的,另一方面,若政府为银行兜底,将会增加银行的不去过度考虑为储户的存款负责的“道德风险”,这样使得银行的风险加大,并很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

(二)保费费率如何决定

存款保险制度的最大作用就是可以保障金融机构的持续稳健运行,但同时将导致整个银行体系产生严重的道德风险,也会降低广大储户和其他债权人共同监督银行的激励,破坏了市场纪律,从而造成银行业更大的不稳定和波动,此外,所谓的逆向选择问题和委托问题同样存在于存款保险制度中。为了尽量克服存款保险制度的上述缺陷,经济学家们进行了大量深入的研究,得出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就是存款保险定价,即若可以给银行制定一个相对来说公平合理的保险费率(定价),并使之能够精确而准确地反映银行的风险状况,就可以有效地阻碍银行的道德风险,改善市场的激励,并相应地避免银行间的交叉补贴。

由Merton(1997)提出期权定价模型,他创造性地把银行存款保险看成为银行资产价值的一项看跌期权。并指出,因为保险人担保了银行的债务,所以从本质上来说,可以看作是保险人出售了一份关于银行资产的看跌期权;

就被担保的存款保险包括存款的本金和利息而言,被担保的存款是具有无风险的特征的。

综上来述,由于近年来我国的金融体系正在向多元化的方向发展,且速度迅猛,因此各银行都将不可避免地面临利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汇率风险、经营风险等。随着更多的金融机构参与竞争,相对来说,许多的中小型金融机构的资金实力比较薄弱,业务不够全面,况且它们的竞争力远远不如国有商业银行,更需要保护面临更大风险的中小型金融机构。因此,出于保护存者的利益和维护我国的金融秩序正常化的目的,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很有必要。

参考文献:

[1] 姚东昱,颜建晔,尹烨N.存款保险制度还是央行直接救市?――一个动态博弈的视角[J].经济研究.201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