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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型集体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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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型集体宿舍

租赁型集体宿舍范文第1篇

杭州公共租赁房发展现状

杭州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上一直走在全国前列。自2004年起,杭州市政府积极探索和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体系,提出重点解决“夹心层”群体阶段性、过渡性住房困难。2011年《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11〕20号)和《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政策文件的相继出台,为公共租赁房建设、配租和管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以“住有所居”为目标,逐步建立健全的由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拆迁安置房、危改房等多层次保障方式组成的具有杭州特色的住房保障体系。截至2012年底,杭州市、区两级累计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300余万平方米。其中,第一个集中建设的田园地块公共租赁房项目,将于2013年6月交付使用。杭州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不断改善了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更加有利推动了东方品质之城的建设。

公共租赁房室内空间功能设计基本原则

公共租赁房是为解决城镇中既买不起经济适用房,又不够廉租房条件的“夹心层”群体提供的过渡性住房类型。2010年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中明文规定: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房,单套面积严格控制在60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严格按照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其中,设计户型应以中小套型为主,即控制在30~50左右,适当配置大套型,即控制在60以下,单居套型可参照《宿舍建筑规范》JGJ 36-2005进行设计。在此前提下如何更好的满足住户需求,改善居住质量,增添人文关怀,是设计师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1. 经济性原则

公共租赁房面积标准严格控制在60以下,在面积相对较小的情况下,应做到空间的紧凑实用以及合理精细化设计。将总面积进行合理分配,在满足功能使用的前提下,挤去没有明确用途的泡沫空间,减少户内交通面积,使功能分区明确而适宜,提高使用率。

2. 灵活性和适应性原则

一方面,公共租赁房的住户并不是长期固定不变的;另一方面,在长期使用过程中,随着家庭结构和生活习惯的变化需要对其进行简单的装修和改造。利用灵活的分割方式,如帷幔、折叠式隔断、灵活隔板等,实现空间“隔而不断”的最大化利用,以适应不同的功能需求。

3. 标准化原则

公共租赁房是一种由政府主导建设的小面积住房类型,户型结构较单一。所以,有利于推行标准化和模数化的设计。同时,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产品来提高住宅建设质量,提升性能,提高资源利用率。

合理舒适的功能空间

公共租赁房的功能虽简单,但是却不能随意混淆,做到各功能区紧凑而清晰,一般归纳为三大分区:公私分区、动静分区和洁污分区。根据空间使用性质、对象和时间的不同进行合理排布。如何更好的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满足各功能区的使用需求,是住户获得舒适性居住空间的基本条件,也是室内空间得到充分利用的有效方法。

公共租赁住房性能设计要求

良好的采光和自然通风能够为人们呼吸提供新鲜空气,并带走室内的热量和水分,降低室内气温和相对湿度。

1.采光要求

每套住宅中至少要有一个居住空间能够获得冬季日照。应严格按照住宅采光标准进行设计。起居室、卧室、书房、厨房的窗地面积比控制在1/7,明卫生间和过厅控制在1/10。

房间开窗宽度应满足:起居室(阳台门洞)≥ 2.7m, 主卧室≥ 1.8~2.1m,次卧室控制在1.5m左右。

2. 通风要求

如何组织自然通风是防热设计的重要一环,也是改善室内热环境的重要手段。室内应做到无通风死角,通风开口面积不小于地面面积的5%。同时,也可适当采用新型户式通风设备保障室内空气流畅。

结 语

租赁型集体宿舍范文第2篇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单位租赁房;设计标准;

中图分类号:S611 文献标识码: A

单位租赁房是指本市企业、产业园区开发管理主体、高校、部队及其他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或者以旧建筑改建,提供给本单位职工短期租住的职工宿舍,包括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主要定向提供给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内员工租住的市场化租赁宿舍。

单位建设的租赁房一般用于满足大型单位或产业园区职工家庭、高层管理人员、引进技术人才等多元居住需求,产权必须是大产权,不能化小为单元住宅产权,这就意味着其不能买卖,但可以向租凭市场供应,但是供应的对象也是要符合公租房的申请对象。

单位租赁房的设计,根据上海市《关于单位租赁房建设和使用管理的试行意见 》必须满足《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及其他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建筑标准规范规定。主要的适用规范为《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单位租赁住房篇)(试行)》(以下简称《导则》)

结合笔者本人的设计体验,以上海铁路局新龙华单位租赁房项目为例对其建筑设计的要点,以及单位租赁房和普通商品住宅在设计标准上的不同点,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总平面设计

1、建筑朝向

住宅建筑的朝向宜采用南北或接近南北向。但现实情况是有很多用地的朝向并不是南北向的,建筑布局是顺应用地走向还是保证建筑朝向,这是建筑布局是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本项目的用地分为四个地块,基本呈长方形,地块的整体朝向为为南偏东39.6度。这个角度在节能上属于东西向,由于用地紧张,容积率较高,设计最终采取了沿道路周边的建筑尽量顺应道路,组团中间尽量南北向的方式布局。

2、建筑间距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规划部门在建筑间距上严格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四章的要求进行了控制。项目有部分南北向沿街商业,和高层住宅容易形成垂直关系,间距要求比较高,需满足20米,设计之初容易疏忽。

3、日照标准

《导则》3.0.2条:租赁房“高层成套小户型住宅应保证90%以上的套型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有效日照时间不小于1h。”这个规定比普通商品住宅的日照标准有所降低:一是取消了连续日照的要求;二是允许少量的(10%)的住宅日照标准低于冬至日1小时。这个标准的设定,一方面考虑了上海地少人多的实际情况,另一方面也考虑了租赁房具有过渡性的特点。

在项目设计中,日照复核部门提出每幢楼小于1小时的户数不大于10%的要求,这对总图的布局提出了一定的限制,有利于总体布局的均好性,避免局部楼栋日照条件太差。

4、停车配比

《导则》3.0.3条:规定了成套小户型住宅停车配置指标,其中机动车停车位外形环线内的按照0.3辆/套,外环线外的按照0.4辆/套。该标准考虑到了租赁房的特点,要求有所降低。

而普通商品房,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57条要求:中心城区的机动车配比0.6辆/户,郊区停车率应高于中心地区20%,即0.72辆/户。可见租赁房的停车配比要求基本为普通商品房要求的一半。

虽然项目位于外环线内,但是考虑到小汽车越来越普及的实际情况,把停车配比提高到了0.4/户的标准。由于项目户数较多,共提供了1639个机动车位,整个基地基本满铺建设地下车库。

5、周边环境

由于单位租赁房土地性质、权属、周边环境与普通商品住宅的用地有区别,设计应充分了解基地现状条件,通过合理设计、技术手段因地制宜的扬长避短.

项目位于地铁3号线石龙路站北侧,上海铁路局新龙华编组站的南侧,交通比较便利,但是也带来了噪声影响、环境污染等问题。项目需经过环境影响评估,并根据其要求,通过相关的技术手段较少周边不利因素对居住区的影响。

6、公建配套

中心城区内的公共租赁房项目的公建配套的规模可以结合周边配套条件,利用已有设施,其他地区的公建配套应按照《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DGJ08-55执行。

本项目位于原铁路货场用地,周边配套条件较差,大部分需要新建。设计根据标准要求设置了幼儿园、商业、居委会及活动室、卫生服务站、菜市场、物业管理用房、配电站、公共厕所、环卫道班房、垃圾房、煤气调压站等共19892.7平米,占地上总建筑面积的7.2%左右。

值得一提的是在进行强电设计时,按照《导则》7.3.4标准:每套的基本配置应按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低于50W的标准设计。一般保障房面积均不大于80平米,设计初期取值 4KW/户为标准考虑总体用电负荷。电力部门在实际审批时,提出了异议,认为应该按照普通商品住宅的要求,即8KW/户为标准进行设计,预留出相应的变配电用房。笔者认为这个标准的提高符合实际需求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二、建筑设计

1、住宅公共空间设计

公共租赁房的建筑面积较小,需要通过合理的房型设计提高住户的舒适性,尤其是公共空间面积不能过大,同时又要满足规范保证安全。

由于本项目均为大于12层的通廊式住宅,每幢楼设置了两个防烟楼梯间和一个消防电梯。考虑实际使用的情况,每个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均采用了敞廊的形式,有利于减少面积。同时根据《上海市住宅设计标准》第5.2.5条要求消防电梯应能每层停靠,在地下两层的自行车库内,消防电梯也进行了停靠,并考虑了防排烟的措施。

考虑到项目的机动车需求较大和结构设计的合理性,主楼下方设计了两层自行车库。并在非人防区的楼栋设计了下沉庭院实现自然采光通风,提高地下自行车库的舒适性。

而地上为防烟楼梯间时,地下室的楼梯间性质依然为防烟楼梯间,根据《上海市住宅设计标准》第5.1.9条规定前室可不用设置机械加压送风装置。

2、住宅套型设计

单位租赁住房在一个项目中的房型种类不宜过多,应选用标准化、模数化产品设计,以达到经济、高效,有利于住宅产业化发展。项目虽然有3622户,但是户型只有5种,拼接方式只有4种。

由于公租房的成套小户型住宅是以满足家庭过渡性、阶段性基本居住要求为目的,套型建筑面积受控,所以在套型设计时,其使用空间的面积要求较小,如厨房和卫生间均为不小于3.0平米;小于普通商品房的厨房4-5.5平米,卫生间3.5平米的要求。其户型设计允许采用卧室兼起居室的形式、就餐空间也可和过厅结合,这样可以避免在不大的套型建筑面积下,把空间划得过于琐碎,从而提高面积使用效率。

附图1:一房型

而通廊式住宅的优点是有利于多个小户型住宅的空间组织,有利于南侧居住空间的采光通风,减少日照自遮挡。但是也有厨房卫生间靠北侧采光,一方面影响走道的通行感受,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厨、卫的通风和采光的要求。

根据2010年《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阳台建设要求和面积计算方法实施细则》 为避免居民入住后自行封闭阳台行为,加强住宅小区建筑外立面管理,本市新建保障性住房的阳台应设计为封闭型阳台。同时进深不大于1.8平米、面积不超过5平米的南阳台可以不计入容积率。这个对房型设计有一定的好处。

附图2三房型

3、节能设计

单位租赁住房应合理选择建筑的朝向、体形,控制窗墙比,增强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外门窗应达到规定的气密性要求,并不应设置凸窗。同时按照上海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TJ08―205的规定实施高标准节能(65%)。应选择耐久性高、施工较方便的墙体保温材料,倡导结合装修采用自保温、内保温的保温形式。保温构造的防火构造设计和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项目体形系数较大,基本采用了权衡综合判断的方法通过了节能计算。屋面采用约85厚的泡沫玻璃,外墙采用了30厚的TPS保温板(K值取0.036),底面接触空气的架空楼板或外挑楼板和分户墙、空调采暖与非空调采暖空间隔墙采用20厚无机保温砂浆Ⅱ型。外窗采用多腔隔热铝合金型材中空玻璃(5+12A+5),K小于3.2。

结语

综上所述,单位租赁住房的建筑设计从大的方面来说和一般商品住宅设计有着共同之处,但由于其作为过渡性居住产品的特殊性,与一般的商品住宅在设计标准和使用特点上有所不同。

由于我国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和实践的时间较短,相关的设计与研究的历史也有限。因此在一些设计标准、实际控制尺度上并不成熟,某些降低标准是否能被住户接受和理解,还未可知。

因此作为国家战略的保障房建设,我们应该注意如何保持在经济性和实用性上的平衡。在实际设计和实际审批中,应该在不违反规范的基础上,尽可能的提高标准,比如日照、配套户型设计等。以提高保障房的使用便利性和实用性,使惠民工程真正得民心。

参考文献:

1、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关于单位租赁房建设和使用管理的试行意见 》2009

2、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公共租赁住房篇)(试行)》.2011

3、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等,《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阳台建设要求和面积计算方法实施细则》2010

4、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等,《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筑节能设计指导意见》,2014

作者简介:

租赁型集体宿舍范文第3篇

[关键词]学生宿舍 隐私权 管理权 搜查 检查

[中图分类号] G48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3)15-0147-04

时常见到这样的报道,高校管理人员在学生宿舍没有当事学生也没有事先告知的情况下,用学校留用的钥匙直接开门进入学生宿舍,突击检查学生使用违禁电器情况或卫生状况等,翻查学生物品,并将搜查到的大功率用电设备如电炉、热水棒、电吹风、电热毯没收,有的还将违纪学生名单张榜公布。

学生对学校的做法颇为不满。他们认为自己已交住宿费,宿舍应视为学生的住宅,属于个人私生活空间,未经允许进入宿舍是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即使警察入室搜查,也要出示搜查证。而学校管理人员则认为,学校有对学生宿舍的管理权;学生住在学校提供的宿舍,必须遵守相关规定,服从学校管教;学校查宿舍的目的是为了排除宿舍危险因素,维护学校正常秩序,保护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学生宿舍不是私宅,而是学校的财产;宿舍一般为几个人共同居住,属于公共场所,学校有关人员当然可以入室搜查。

以上冲突的核心问题是学校是否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但深究起来则涉及如下问题:学校有无搜查学生宿舍的权力,宿舍是不是学生私生活空间,学校能否在没有当事学生的情况下开门入室检查,如何协调学校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关系,学校能否公布违纪学生名单。本文将围绕上述问题,从三个方面进行探究。

一、学生宿舍属于学生的私人空间,其隐私权应受保护

隐私是指自然人免于外界公开和干扰的私人秘密和私人生活安宁的状况,大致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生活;二是个人信息;三是个人拥有的私人空间,包括住宅、储物柜、书包等。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知悉、侵扰、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保护隐私权的愿望往往容易在一个能阻隔他人视野、能充分自主的空间里实现,因此住宅与隐私权具有天然的契合性。现在的问题是,学生宿舍是个人住宅吗?

住宅是指供人居住的房屋。传统的私人空间主要是指住宅,包括自己所有的房屋和租用的房屋。我国宪法第39条将住宅不受侵犯明确规定为一项基本人权。学生宿舍是学生日常起居的固定场所,是学生的私生活空间。学校向学生提供宿舍,并且根据宿舍的条件收取一定的费用。学校拥有宿舍的所有权,学生通过房屋租赁合同的形式(尽管不一定有完整的房屋租赁合同文本)取得宿舍的居住权。从使用者的权利来看,既然已经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就应该享有应有的权利,其中就包括隐私权。

有三种模糊认识需要澄清。第一种认识:学生宿舍一般有几个学生合住,不应属于私人空间性质的住宅,而应属于公共场所。需澄清的是,认定住宅的标准不是居住的人数多寡。“住宅不论个体住宅还是集体住宅均受宪法的一体保护”。[1]宿舍虽是数人居住,但不应以数人形成的公共空间抹杀私人空间合理性的存在。第二种认识:学生缴纳的住宿费并不是宿舍的全部费用,而是国家和学校给予了补贴,所以学生并没有取得宿舍的住宅权。需澄清的是,国家和学校给予补贴并不影响学生取得使用权,不能因为学生未支付完全对价就否认学生获得使用权,租赁他人的房屋居住并不是把房屋买下来,并非一定要有产权的房屋才能居住。第三种认识:学生在宿舍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事关公共利益,不应将此认定为学生的隐私,学校有权获知这些信息并加以干涉。学生宿舍发生火灾的原因大多是学生违规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引起的。所以,不应把宿舍认定为住宅,否则,学校将无法对学生宿舍进行有效的管理。需澄清的是,学生在宿舍违规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确实不能简单地将其归于学生的隐私,但是,空间隐私是以占有和支配一定的空间为前提的,“特别是在当事人将自己置于一个与广大公众相对隔离的地点,并且他人能够客观地意识到当事人不被打扰的意愿时,这一确认的私人领域的条件往往即为成立”。[2]

保护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就是保护公民的居住安全和生活安定,也就是进一步保护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因此,住宅权是与公民的隐私权、财产权和休息权等权利密切相关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是这些自由权的自然延伸。“在现代社会,无论是个人自有的房屋,还是通过租用、借用等方式占有的房屋,都属于个人支配的财产范围,对该财产的空间的支配,形成个人的隐私,侵入他人的财产,就侵害了他人支配的空间,从而侵犯了他人的隐私。”[3]国家尊重和保障公民的住宅权。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二、高校在行使宿舍管理权时必须保障学生隐私权

法律赋予学校有对学生的管理权,我国《教育法》第28条和《高等教育法》第41条明确规定: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这一管理权力自然包含对住在宿舍的学生的管理权。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如教育部2005年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49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但是,前文分析表明,学生宿舍属于学生私人空间,应视为住宅,学生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对学生私人领域的非法侵入、搜查、窥视、监听,对学生私人生活的非法干预等,均为侵犯学生隐私权的行为。随着现代法治的推进和人们民主平等意识的觉醒,学生的权利得到肯定并不断张扬,我们正处于一个走向权利的时代。学生可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而学校基于维护正常的教育生活秩序,需要对学生的行为有一定的控制权力。学生的权利和学校的权力在教育管理实践中难免发生摩擦和冲突。如果未能协调和平衡二者的关系,其结果不是损害学生的合法权利,就是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管理秩序,进而损害其他学生的权利。在探讨如何协调学生权利和学校权力时,我们不能不接受这样的观点:“学生权利和学校管理权力都有其法律依据,不存在其中一个必然高出另外一个的优势地位,二者之间始终存在一个平衡的问题,需要根据个案判断。”[4]

学校能不能对学生宿舍进行搜查?搜查是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依法进行检查的一种强制性的侦查行为。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但是这种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因此,只有特定的国家司法机关才有搜查权,而且搜查程序也有严格的规定。一般而言,学校管理人员不具备搜查权力。宿舍是学生的私人空间,学生对其有较大的隐私期待,不可由学校任意搜查,未告知或未经学生同意擅自进入学生宿舍搜查一般被认为是侵权行为。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第19条规定:“在安全管理和事故处理过程中,学校认为有必要搜查学生住处,须报请公安部门依法进行。”根据其语义,搜查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而非经公安部门同意后由学校单方执行或学校配合公安部门执行。

那么,是不是绝对不允许学校管理人员进入学生宿舍搜查呢?回答是否定的。即使在美国这样标榜特别尊重人权的国家,也不是一律否定学校的搜查。美国联邦法院在“新泽西诉T.L.O”一案的判决中,首先肯定学生对隐私权的合法预期,学生的隐私不能随意侵犯,同时意识到校方也有维护学校学习环境的合法需求,对搜查的有关规定可以有所变通。其认为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搜查就有合理性:1.学校官员应在事情之始就确实有学生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据;2.学校官员必须能确定进一步的搜查是与一开始的判断和证据直接相关的。否则就是非法的搜查。[5]此判决给我们的启示是:不能一概而论、绝对禁止学校管理人员对学生寝室的搜查。基于学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学校有关人员按照正当的程序、以适当的方式进行日常的消防安全、卫生检查应属于合法范围之内。在特定、紧急状态下按照特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突击检查或搜查似也无可厚非,这毕竟是权利冲突下合理的价值选择,从根本上也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学生的权利。遗憾的是,我国在这方面缺乏明确的实体法律和程序法律的规定,使“搜查”因规定的模糊性和行为的随意性而受到学生的非议和反感。

为了避免刺激宿舍管理相对方,减少法律纠纷,笔者建议将“搜查”改为“检查”。按《现代汉语词典》,“检查”的解释是:为了发现问题而用心查看。“搜查”的解释是:搜索检查(犯罪嫌疑人或违禁的东西)。[6]从词义上看,“搜查”包含“检查”,搜查的对象主要是看不见的物品,重点在“搜索”这一动作。检查的对象主要是看得见的物品,限于视觉“看”这一层面。“检查”显然没有“搜查”的强度和幅度。另外,“搜查”是刑事法学的概念,涉嫌犯罪时应该搜查;“检查”是行政法学的概念,大学是公共行政,当进行日常管理时应叫做检查。将“搜查”改为“检查”不仅体现在语言表达上,更多的应体现在具体行动中。校方不能因有宿舍检查权就有恃无恐、肆意妄为,同样必须尊重学生的隐私权,在维护校园秩序与尊重学生隐私之间保持适当的平衡,尤其应注意做到“六有”。

第一,有告知程序。学校对宿舍的检查应事先向当事学生说明检查的理由和依据,有制度安排让学生知晓例行检查的时间、次数、内容。学生宿舍使用大功率电器一直是老大难问题,学校应明确大功率电器的定义。如电吹风、电热毯是否属于大功率电器,都应认真论证,明确告知。

第二,有正当理由。进入学生宿舍检查的目的必须是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预防恶性事件的发生,不能无任何理由就展开检查。教育部、公安部的《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要求,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学校二级单位要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要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教育部在的《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中,也要求各高校在宿舍管理方面要建立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做到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和日常防范相结合。所以,校方定期进入学生宿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就有了政策依据和正当理由。

第三,有相互监督。进入学生宿舍检查,必须至少两人参与,其中应有学生代表。对女生宿舍搜查时,一般应有女性管理人员参加。一般应有该宿舍学生在场,敲门并经学生许可才能进入学生宿舍检查。

第四,有适度界限。在实施检查时强度应当适当,不得逾越合理范围。一般来说,学生对其身体具有最高的隐私期待,管理人员不能对学生进行搜身;学生对私人箱包、储物柜、抽屉、床铺等方面的隐私期待虽有所降低,也不能由检查人员随意翻动学生的物品,不能借检查之名行搜查之实。在检查学生是否藏有违禁电器时,应当有学生本人在场,可请学生本人打开物品存放的箱包、储物柜等,但学生如果拒绝,可对学生进行教育提醒,但不能强令学生为之。

第五,有恰当方法。有的高校在检查中发现违规电器后,往往采取没收的办法。但是,没收财物是将犯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学校管理人员显然不是适格主体,没有没收他人财物的权力。如果在检查中发现违规电器,比较恰当的方法是,将其暂扣,代为妥善保管,同时出具物品清单并做好登记,以备学生日后取回。违规使用电器的学生的名单能否公布?“纪律处分决定可以公布,但公布的广度、程度应有必要的限度。”[7]否则,就容易造成对学生隐私权的侵害。

第六,有权利救济。有权利必有救济。要让学生能真正的享有和行使权利,就必须有在权利被侵犯之后能得到救济的机制。《教育法》第42条规定学生的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讼。据此,如果在宿舍检查中对学生作出影响学生权益的行为时,应该允许当事学生的陈述、申辩,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事项要让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学校对学生行使这些权利所涉及的事实和证据,应当及时核实,合理的要予以采纳。对侵犯学生隐私权等人身权的,学生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三、学生的隐私权是可克减的权利

任何权利都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权利,学生隐私权的保护也不是绝对的,而是有一定的界限或边线的。因此,学生的隐私权就变为一种可克减的权利。“所谓克减,是指对权利的暂停、限制。克减的条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必要条件,即社会紧急状态威胁到国家的生命并经正式宣布;二是否定条件,即不得包括纯粹基于各种理由的歧视。”[8]因此,一方面,学校管理者对学生的隐私应给予充分的理解,表示应有的尊重,提供必要的保护;另一方面,学校是学校正常秩序的维护者,代表学校公共利益,当学生的隐私涉及学校宿舍管理的公共利益时,学校的管理权具有优先性,学生的个人空间的隐私保护就不得不作一定程度的让步与牺牲。同时,学生宿舍毕竟不同于家庭住宅,是一个有几个学生合住的生活场所,一个人在宿舍内的一举一动更易对他人造成影响,个人权利的行使更易与他人的权利发生冲突,因而宿舍住宅权与家庭的住宅权相比不得不受到更多的限制,其隐私权的保护也不能不受到一些抑制和削减。

第一,学生享受隐私权的同时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每个人在享受权利时还负有尊重他人的义务,在履行义务时不能不对自己的权利享受有所克制。学生租用学校的宿舍,学生与学校构成了租赁关系。按照《合同法》第十三章有关租赁合同的规定,学生应当按照学校宿舍的相关管理规定使用宿舍,因违反规定而给学校带来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合同法》第222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学生如因违规用电导致火灾,造成学校和其他学生的财产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学生违反学校宿舍管理规定后不得拒绝学校管理人员入室检查。根据《合同法》和教育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认为,学生在宿舍住居时必须做到:1.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的学习和休息;2.不得在宿舍内从事有伤风化或有违法律的活动;3.不得损坏或私自拆装宿舍设备;4.不得私拉乱接电线或使用违禁电器;5.不得擅自处分自己对宿舍的租赁使用权,如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和未经允许留宿校外人员。如学生没有做到以上几点,学校有权进入宿舍检查,并对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予以制止,学生不得以保护私人空间的隐私为由进行抗辩。还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学校管理人员进入学生宿舍不是为了检查或搜查,而是了解学生情况、走访或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学生应允许学校管理人员进入宿舍,而不能以“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为由完全排他性地拒绝校方行使权力,否则就是对权利的滥用和对受教育者身份的无知。

第三,在特殊情况下校方可以进入学生宿舍搜查。第一,学生有违法违纪的重大嫌疑,如不入室搜查将造成更大的危害。需特别指出的是,学校如启动搜查,必须事先有学生涉嫌违法违纪的合理怀疑,“学校的合理怀疑程度越高,搜查就越有必要,学校干预隐私权的正当性也越高。”[9]第二,紧急避险。如宿舍内发生火灾、发现盗贼、有恐怖袭击等,出现迫在眉睫的紧急或危险状况,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即时危险,学校有关人员可不经学生允许而径直进入搜查或采取其他适当的措施。以上两种情况是对学生隐私权的合法限制,即使学生主张隐私权,高校也有抗辩事由,并不用承担侵权责任。

[ 参 考 文 献 ]

[1] 欧爱民,宋迎娟.住宅权宪法保障的类型化分析[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1):62.

[2] 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著,齐晓琨译.侵权行为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54.

[3] 王利民.人格权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600.

[4] 申素平.教育法学:原理、规范与应用[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9:266.

[5] 张维平,马立武.美国教育法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218-219.

[6]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Z].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665,1298.

[7] 刘稳丰.高校纪律处分决定:公开还是不公开?[J].高教探索,2011,(6):40.

租赁型集体宿舍范文第4篇

***乡是我县劳务输出大乡,据统计约有15000人左右的青壮年劳动力在外务工,占全乡青壮年总数的75%。主要分布在广东省、海南省、湖南省、南宁市、区内其他市县等地,大多从事第二、第三产业。

一、农民工的住房现状

大量农民工进城,住房问题成了一个非常严峻的问题,多数农民工居住在简陋的宿舍里,约占35%,另有30℅的农民工居住在缺乏厨卫设施的租房里,25%住在工作地点临时搭建的工棚里,10%在城市里没有住处,只能往返在城郊之间,只有极少部分住在亲戚家中或自己买房。

总体上呈现“大分散”、“小集中”的特点,一是零星分布在城区待改建的“城中村”或郊区违章搭建的“棚户区”;二是以租赁房屋和寄住宿舍、公棚为主。这些地方环境条件欠佳,但地价相对便宜,居住成本低,且靠近工作地,相对比较方便。随着农民工“常住化”,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租赁房屋居住,形成以房屋租赁方式为主导、以城乡结合部为区位选择的居住模式。大多数农民工不能与自己的配偶及子女一起生活,他们被迫与其他陌生人一起居住,而且住房面积小、设施简陋、环境较差、缺乏安全保障。

二、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存在的困难

1、我国的“城乡二元”体制制约。现行的制度中,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规定只适用于具有城市户口的单位职工,并没有把农民工包括在内。商品房的价格昂贵,农民工是城市的低收入者,根本无力企及,从而加剧了农民工“居无定所”的现状。其根源是“城乡二元”,特别是”城乡二元”体制中的户籍壁垒。

2、现行政策和法律的缺失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明确农民工住房权益方面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在农民工住房问题日益突显的情况下,政府对于农民工住房保障问题的关注度也日益提高,政策也较前一阶段更为具体。各地也随之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性的配套政策。但是由于城市本地户籍人口的住房保障问题尚未得到很好的解决,这些地方性的政策更多地停留在对农民工住房保障问题的探索层面,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的实际作用有限。

3、用工单位无视农民工的住房问题 。在城市里,很多单位,尤其是建筑行业,了降低他们的成本,大多会雇佣农民工,他们之间大多没有正规的劳动合同以及保障程序,没有劳动合同就不会出现关于住房权的问题,所以就出现了农民工搭建简易窝棚、租住环境极差但便宜的房屋,甚至就在天桥洞下睡几晚的情况。

4、农民工自身对在城市有固定住房的渴求度不高。相当一部分农民工来到城市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劳动收入,对于住房问题,由于“二元”等诸多因素约束,大多认为在城里只要有个地方睡觉就行,很少有在城里有固定住房的想法。

5、关注度不够。社会、政府对农民工最基本的住房问题没有给予重视,在决策上也没有给农民工住房权问题一个明确的规定。

三、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的意见

1、公租房与经适房保障。针对外来务工者的收入水平,人居基本条件、不同人群结构需求,建设多种类型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公寓,将外来务工者纳入公租房、经适房范围。放宽公租房申请标准,适当降低门槛,扩大公租房提供范围。政府相关部门加大收购旧房或新建小户型住房作为公租房房源。建立公租房个人信息档案,做好本地区最低收入且住房困难家庭情况的摸底调查,完善个人收入申报制度,以便准确识别出住房弱势群体,避免一些不符合条件的人钻政策空子。

2、将出租屋纳入保障性住房规划体系。现有保障性住房要逐渐对外来农民工开放。要承认出租屋对解决农民工居住问题的现实作用,制定出租屋建筑质量和安全标准,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自建出租屋纳入城镇保障性住房规划体系。通过规划主动引导出租屋建设,做好相关服务,而不是一味禁止。

 3、允许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出租屋。政府不要限制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出租屋,要允许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规划自主建设公租屋。允许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按政府统一规划要求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设出租屋,政府在城市规划中也要预留出租屋(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自建公租屋)的空间,对规划在远郊区县建设的公租屋,政府要做好公共交通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4、政策和法律保障。2006年以来,国务院和各部委陆续出台了多项《指导意见》强调要改善农民工居住房,各地也随之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性的配套政策。但这些政策更多地停留在对农民工住房保障问题的探索层面,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的实际作用有限。政府应在政策与法律方面给予更多的保障,使农民工住房问题有法可依。

5.农民工的住房问题与老家住房情况紧密相连,农民工住房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城乡统筹的土地制度与住房制度改革。解决农民工的住房问题,除了农民工的住房保障政策外,还离不开城乡统筹的土地制度改革与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农民工在流入地和流出地的双重住房消费之间存在着较大的矛盾,绝大多数农民工在老家拥有自建房,而在流入地自有住房的比例却很低,出现了“老家有房无人住、城里有人无房住”的不合理现象。一方面,农民工大部分时间生活在城里,收入来源也主要在流入地的城镇;另一方面,打算在老家建房或买房的农民工较多,而计划在流入地买房的较少。这种矛盾的解决有赖于以宅基地为核心的土地制度与住房制度的改革,如建立宅基地及农村住房的市场流通渠道等。

 

 

 

租赁型集体宿舍范文第5篇

一、共享经济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

坚持共享发展理念的本质要求,体现了以人为本、以人为发展中心的思想。人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主体,一切为了人的幸福,为了人自身的全面发展。实行共享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在于人。“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的获得感,增强发展动力,增进人民团结,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前进。共享发展理念,注重的是经济发展中的社会公平正义问题。住房社会保障是住房社会公平的真正体现,属于共享经济的重要内容。在人们的吃、穿、住、用、行消费中,住房消费是最大的开支,房租一般要占到家庭消费总额的三分之一左右。中高收入以上人群可以通过购买商品房、拥有产权房满足自住需要,中等收入者一般只能租房入住,而中低收入和低收入者连房租也负担不起,必须由政府通过住房保障政策予以照顾,使其也能满足基本的住房需求,享受到经济发展带来的改善住房条件的应有成果。我国正面临着实现第一个百年发展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艰巨任务。俗话说:“小康不小康,关键看住房。”经过三十多年来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已经有了很大提高,吃、穿、用等温饱问题早已解决,消费结构向着“住得宽敞,行讲便当”的方向发展。按照住房小康的标准,城镇每户家庭应拥有厨卫齐全、阳光充足、通风顺畅、绿色环保的居住条件,达到人均一间房(15平方米)、户均一套房的水平。住房水平低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板”,主要是中低收入以下者特别是农民工很难达标。因此,搞好住房社会保障,使之达标,便成为“十三五”规划所要完成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深化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必须正确处理好几个关系

根据共享经济的要求,深化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必须正确处理四大关系。

(一)正确处理住房商品性与住房社会性的关系

从市场经济的角度考察,住房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相统一的商品,必须通过商品交换即市场买卖才能进入居住消费领域。居民必须运用自己的收入购买或租赁住房(包括产权房和使用权房)。所以,商品性是住房的本质属性。从生活需要的角度考察,住房是人们生活的必需品,“住有所居”是人们追求的目标之一,攸关社会公平与安定,因而其又具有社会性。这种社会性含有公共产品的成分,也就是社会有责任帮助那些住房困难者满足基本的住房需求,实施住房社会保障,共享发展带来的成果。可见,住房的社会性是共享经济的重要依据。

(二)正确处理住房的效率性与公平性的关系

从经济学的视角考察,住房消费是住房资源的配置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配置住房资源的效率高,三十多年来以住房商品化为核心的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了住宅建设突飞猛进的发展,城乡居民的居住水平得到了极大提高,这个实践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但是市场经济配置住房资源也容易产生分化性和欠公平性的缺陷,拉大住房水平的差距。特别是中低收入、低收入者不但买不起房,而且连租房都有困难,因而政府必须实施住房保障制度帮助他们解决住房困难,以体现社会公平。必须明确,市场在住房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而住房保障则是弥补市场的缺陷和失灵,属于政府宏观调控中再分配的范畴。

(三)正确处理住房的资产性和民生性的关系

住房是价值量大的超耐用消费品,一套住宅价格达百万甚至千万,使用年限可达百年以上,因而住宅成为个人和家庭的重要资产,购买住宅既获得了居住的使用价值,又是价值即资产的积累。目前居民的家庭财产中约50%以上是住房资产,以上海市为例,拥有一套100平方米左右的住宅,以每平方米均价3万元计算,其资产价值就达300万元。所以,住宅的资产性十分明显,购买住宅无论是自住还是用来出租都是一种投资行为。但是,从住房的使用价值考察,它毕竟是用于居住的,属于人们生活的必需品,所以满足居住需要是住房的本质属性,它既是生存需要,又是享受需要,更是人自身全面发展的需要。社会主义的本质就是以人为本、实现共同富裕和人的全面发展,因而不应过分强调住房的资产性,而应突出住房的民生性。

(四)正确处理“住有所屋”和“住有所居”的关系

“住有所屋”与“住有所居”二者仅一字之差,但“屋”和“居”有很大差别,“屋”指的是产权房,“居”专稿指的是租赁房。中国人有一种历史传统,就是一定要拥有房产权,现在农村中仍然保持着这样的传统,家家户户都要自己建房,不过是房屋好一点与差一点的区别,只有外来人口才租用农民多余的旧屋。农民是在自有的宅基地上建房,土地不纳入成本,建房所需建筑材料自己购买,房屋结构也比较简单,人工自己来,再有亲朋好友帮忙,只要请瓦、木匠师傅即可造房,所以其负担的造房费用只及城市房价的几十分之一,一般农户都可负担,不过是钱多造好一点、钱少造差一点而已。城市房价贵,主要贵在土地价格上,上海中等地段每平方米的土地成本价就在3万元左右,加上建筑安装费、管理费、税费、利润等,自然每平方米房价在4万元以上,更不必说市中心地区了。所以,居民中约占20%的中低收入者望买房而不可及,只能租房入住。目前上海自有住房率即“住有所屋”者已占80%以上,其余只能是“住有所居”。住房社会保障的主要任务也就是保障“住有所居”,而决不可能是“住有所屋”。

三、践行共享经济重在住房保障制度建设

践行共享经济,必须积极推行保障性住房供给侧改革和需求侧改革,加快相应的制度建设。

(一)大力推行保障性住房供给侧改革

住房社会保障供给侧改革的总体思路是调整供给结构,根据不同收入层次供应不同类型的保障性住房。第一个层次是最低收入家庭。这类家庭往往是收入低、生活困难和住房困难的极度贫困户,原本就是社会低保对象,连房租都付不起。鉴于其数量少、困难大,可以由政府房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协同,直接提供免缴或减免房租的公共住房。第二个层次是低收入家庭。低收入者是城镇居民中的弱势群体,由于收入低,租不起商品住房,需要政府救助。为满足这类群体的住房需求,政府应建立廉租房制度,采取实物配租或房租补贴的形式。这是住房保障的重点层次。第三个层次是中低收入家庭。由于收入较低,买不起价高的商品房,且目前已有产权房,主要困难是住房面积小,住得比较拥挤,要求改善住房条件,希望购买价廉的产权房。目前的共有产权房就是适应这部分家庭的要求而设置的。第四个层次是新参加工作或刚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包括单身和新结婚的小夫妻。这部分人中不少人收入不菲,但无房无积蓄,暂时买不起房,只能租房入住,但商品房租金高,难以承受。为此,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建一点公共租赁住房,作为单身宿舍或集体宿舍,解决他们的住房专稿困难。第五个层次是城镇化进程中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他们在农村有一定的住房,进城后无住所,因收入低,目前多数在城市边缘地区租简陋住所,无权享受住房保障待遇。对这部分人可供应一些简单的保障性出租住房。从上述五个层次住房保障情况看,保障性住房供给应少建共有产权房,多建公共租赁房,在公共租赁房中再根据收入层次设置不同档次的租赁房,可考虑分为三档:一是低档低租金小面积廉租房;二是中档二居室公共租赁房;三是三居室条件较好的公共租赁房。

(二)保障性住房需求侧改革

以保障性住房供给侧改革为主,并不否定需求侧改革的重要性。保障性住房需求,大体可分五大类:第一类是共有产权房需求。需求者主要是中低收入家庭。由于受到收入水平和人均住房面积限制,需求量为一个定数,其变化主要取决于享受标准的变动,放宽则需求量增加,收紧则需求量减少。由于住房保障主要保障居住权、享受住房使用权,而不是保障拥有住房产权。所以,今后共有产权房将逐步减少,事实上不少地区已取消共有产权房。第二类是公共租赁房需求。这类需求面广量大,需求的层次也随收入层次的不同而有较大区别。可分为高档租赁房需求、中档租赁房需求和低档租赁房需求三类。第三类是廉租房需求。主要是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依赖政府住房补贴,需求者是住房社会保障的主要对象,约占城市总户数的10%左右。第四类是农民工住房需求。目前不少农民夫妇带孩子一起迁入城市居住,这类住房需求是大量的。他们一般都自找住所,多数住在城市居民多余房屋中,居住条件较差。第五类是老年人养老需求。这类需求属于特殊群体需求,包括养老院、老年公寓和托老所等。目前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占总人口15.5%以上,上海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占28.8%,已进入老龄社会。这类保障性住房需求还得上升。这五类需求中,需要特别关注的是三类,即青年中无房户的需求、农民工无房户的需求和老年人的养老住房需求。在需求侧改革中,要继续坚持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尽力满足保障性住房需求和自住性住房需求。目前不少城市存在大量空置住房卖不出去的状况,又存在不少买不起房的无房或缺房户,在这种极端矛盾的情况下,把积压商品房转化为保障性住房,变成共有产权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不失为化解积压商品房的一条可行出路。

(三)加快住房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