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过户协议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车辆未过户转让的协议,最重要的写上甲方的名字、乙方的名字。甲方自用的什么车以及什么车牌号、车辆的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转让给乙方,双方达成协议之后,成交的金额是多少,金额需要大写以及小写。甲方必须要保证在签协议之前,该车是没有任何债权、债务、无拖欠车辆行驶所需的各项费用、同时要保证各项资料证件齐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转让机动车未办理登记时的赔偿责任】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文章屋网 )
[关键词]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投资;保护
[中图分类号]D99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08)44-0100-02
1 美国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主要内容介绍
1.1 对投资主体即企业和自然人的定义
协定强调只要实际上在从事商业活动就构成协定所称企业,而不论企业营利与否,企业所有者的名称性质以及企业所采取的法律或组织形式。对于自然人,范本规定,拥有双重国籍的自然人视为其拥有的有支配力和有效的国籍所在国国民。
1.2 适用范围
协定适用于缔约方采取的措施不仅包括涉及投资、投资者的措施,还包括涉及履行要求、投资限制、环境保护和人权保护等措施。
1.3 对增强投资措施透明度的规定
协定主要是规定了以下保障措施:①要求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建立联络点制度。②要求给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方提供合理的机会,便于他们对有关措施发表自己的评论。③一缔约方应客观、及时地应另一方要求,通过联络点提供信息,回应提问,只要是另一方认为可能实质性影响双边协定运行或影响其在协定项下的权利,不管这些措施是已经实施还是打算实施。④在行政管理程序中对特定案件中的本协定所覆盖投资或另一方的投资者适用的法律法规、有普遍适用效力的行政规章所规定的措施时:首先,在可能的情况下,应给任何一个为程序所直接影响投资者以合理的通知,包括对程序性质的描述,启动程序和当局的陈述以及争议的焦点的一般性描述;其次,在行政机关采取终局性行政管理行动前,给予投资者合理的表达支持其观点的事实和争论的机会,只要时间、程序的性质和公共利益允许的话;最后,这些程序应该符合国内法的规定。⑤缔约方应该建立或维持司法、准司法或行政裁判程序来及时审查、纠正终局性行政管理行为,而且这种程序应是公正和独立的,特别是要独立于被赋予行政执法权的机构,同时裁判机构与处理结果不能有任何利害关系。缔约方还应确保在审查时,参与程序的各方有合理机会捍卫自己的立场,且应确保裁决是基于证据和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时提供的记录做出的。更重要的是要确保上述机构做出的裁决能得到与该行政行为有关的机关的执行,并能约束他们的行为实践。
1.4 投资者与东道国间争议之仲裁
协定详细就投资者与东道国仲裁解决投资争议中涉及的程序做了规定,将争议按照产生原因细分为违反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规定的义务、违反投资授权和违反投资协议三类,并相应地规定了不同的适用法。主要内容是:①磋商和协商不能解决争议时,投资者作为原告可以提起仲裁。提起仲裁的条件是:在被告违反范本第3条至第10条中的任何一项义务或被告违反一项投资授权或被告违反一项投资协议时,原告因此而遭受损失,并且须在其知道或应该知道受有损失之日起3年内提出。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原告若提起仲裁就要书面放弃将争议提交其他行政或司法解决程序的权利,但此项放弃不妨碍原告发起或继续寻求被告国内法中的命令式救济,只要其不涉及要求被告进行金钱损害赔偿支付,而只是为了在仲裁期间保留原告权利和利益。②原告提交仲裁申请90天内应书面通知被告己方此意图。③仲裁可适用的规则包括IC S I D仲裁规则(当两缔约方均为其成员时);ICSI D附加规则(当仅有一缔约方是其成员时);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以及原、被告同意提交的任何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④仲裁地点的确定可以按照③中所指仲裁规则协商确定,若协商不成,由仲裁庭根据可适用的仲裁规则决定,只要该地点在纽约公约缔约方的领土内。⑤被告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请不属于第24条下与原告有关的诉请的反对的审查。a.被告提出反对的时限:不迟于仲裁庭为其确定的反对备忘录日期,或者在仲裁庭通知有修改时,不迟于其为被告确定的对修改的回应期限。b.反对提出的法律后果:仲裁庭应将其视为一个先决问题,中止任何正在进行的仲裁程序,建立一个解决该反对的时间表。被告不因提出反对而丧失对仲裁庭管辖的异议权。c.反对的审查:如果仲裁庭在成立后45天内受到反对,则应在150天内对此反对及其他任何有关争议不属于仲裁庭管辖范围的反对做出仲裁。150天可以因争议一方要求听证或特别事由而延迟30天。⑥内部保护令即仲裁庭为保护争议一方的权利,确保其管辖权的完全有效,可以做出一项内部保护令用来保全争议一方占有或控制的证据或保护其管辖权,但不可以要求或建议实施违反范本第24条的措施。⑦裁决前的通告,应争议一方的要求,仲裁庭应在科以义务的裁决之前将拟定的裁决通告争议双方和非争议缔约国。争议各方有60天评论期可向仲裁庭递交评论。60天届满后45天内仲裁庭将裁决。⑧仲裁程序的透明性。a.被告收到下述文件应迅速通知非争议缔约方。它们是:原告提交的意图通知,仲裁通知,提交给仲裁庭的请求、备忘录、摘要以及基于第28条第2、3款和第33条提出的书面材料,仲裁听证会的记录和仲裁庭的命令、裁决。b.仲裁庭将面对公众公开举行听证。c.应保密信息得到特殊处理。声称某信息构成保密信息的一方将信息提交仲裁庭时应注明,并将一份不含该信息的编辑版本同时提交(此版本专门提供给非争议缔约方和公众),但国内法要求公开的信息不在保密之列。⑨适用法。a.违反第3~10条,适用本协定或国际法适用规则裁决。b.违反投资协议或投资授权时,先适用投资协议或授权中规定的或依双方另行约定的法律规则,若无,则适用被告国内法,包括其冲突法规则以及可适用的国际法规则。c.一项双方的共同协议(即双方通过基于本条指定的代表达成的声明他们对本协定某条款的理解的决议)亦对仲裁庭有约束力。⑩专家报告,争议双方、仲裁庭均可要求指定一名或多名专家就任何涉及环境、健康、安全或其他程序中一方提出的科学事宜的事实问题做出书面报告。并案(合并诉请)。a.并案的前提是,依第24条第1款规定有两个或以上诉请被分别单独提交仲裁,且上述诉请涉及共同的事实、法律问题。b.并案请求的提出方可以是争议的任何一方或双方。c.仲裁庭的组成:30天内组成仲裁庭(双方共同指定一名仲裁员,被告指定一名仲裁员,秘书处指定首席仲裁员,但不能是争议任何一方国民;若收到并案请求60天内争议方仍未指定仲裁员,则由秘书处指定其本国国民担任)。d.并案后,未提出并案请求的原告也可以提出参与进来的请求。e.仲裁应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裁决,除非本部分另有规定。f.并案后,新组成的仲裁庭决定以前进行的听证是否
重新进行。
1.5 间接征收
协定将间接征收定义为无直接剥夺或正式的财产权转移,但有与直接征收同等效果的征收行为。它强调判断应是个案的,在事实调查基础上考虑下列因素:第一,政府此行为的经济影响,但仅是对投资经济价值的负面影响本身不能说明间接征收已发生。第二,此行为对明显、合理的投资预期的影响程度。第三,此行为的特征。另外,除了在极少数情况下,一缔约方为保护合法公众福利目标如公共健康、安全和环境的非歧视性监管行动不构成间接征收。
2 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2.1 对协定投资主体界定方面的借鉴
协定对投资主体的定义从最广义上包含了各类投资主体,有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特别是在自然人投资主体国籍的问题上,我国目前不承认双重国籍,但从发展趋势上看应该逐渐放宽对唯一国籍的要求,况且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中也会有承认本国居民拥有双重国籍的情形,为顺利达成相关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允许我国居民拥有双重国籍是很有必要的。
2.2 对协定重视投资与环境及人权保护协调的借鉴
协定适用范围反映了当代人们对环境和人权保护的重视,希望投资的效益是不以牺牲环境和劳工基本权利为代价换回的。随着我国外资管理重心从量向质的转变,吸收环境友好和不损害基本人权的优质外资成为我们的既定政策。在与别国订立双边投资协定时可借鉴美国的经验,在适用范围的约定中体现这一政策方向。
2.3 对增强投资措施透明度相关规定的借鉴
协定中对透明度的问题规定了多方面的保障措施,这些规定与世贸组织对透明度的规定有很大的相似性,笔者认为它们对于创建稳定、可预见的投资环境,提高行政、司法效率都是有帮助的,值得我们借鉴。
2.4 对投资争议解决程序性规定的借鉴
我国作为一个外国资本青睐的东道国,因外国投资的涌入,投资者争议在所难免,为创造一个更好的外商投资环境,完善现行粗糙和笼统的投资争议法律法规是一项迫切的任务,美国的协定内容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较好的借鉴对象。
2.5 间接征收相关规定的借鉴
现在许多国家已事实上接受了间接征收的概念,我国与印度2006年订立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也借鉴了美国的经验。这一做法可以在日后沿用,符合未来国际投资法发展的趋势。
在权衡环境与贸易利益关系时,我们既不能设置环境限制条件来阻碍贸易的发展,也不能牺牲环境利益来实现贸易利益。面对入世后贸易发展的趋势以及我国当前面临的环境压力,笔者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作为对我国实现贸易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思考。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缓解环境与发展的矛盾
我国的优势产品中相当一部分属于高能耗、高物耗和高污染的产业,而且生产技术水平不高,资源利用率低,浪费严重。我国单位产出的能耗、物耗明显高于世界平均水平,火电煤耗比国际先进水平高22.5%,大中型钢铁企业吨钢可比能耗高21%,水泥综合能耗高45%;单位建筑面积采暖能耗相当于气候条件相近国家的二至三倍;工业万元产值用水为100立方米,是国外先进水平的10多倍;每万美元GDP消耗的钢材、铜、铝、铅、锌分别是世界平均水平的5.6、4.8、4.9、4.9、4.4倍。
要实现贸易利益和环境利益的平衡,仅靠传统意义的环境管制政策和理念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根本的、惟一的出路是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即从源头上削减资源、能源的投入,提高资源、能源的使用效率,通过循环经济和再生利用,减少最终废弃物的排放,实现贸易与环境利益的双赢。
在循环经济的具体实践中,要大力推进生态工业园的建设,通过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改进生产工艺,调整产品结构,延长产品链等措施,提高单位资源、能源的生产效益和经济效益。
WTo基本原则下我国环境政策的调整
非歧视原则下我国环境政策的调整。我国应提高环境准入门槛,防止污染转移。对于与贸易有关的外商投资,原则上应按环境标准的高限执行,对于国内没有标准的要执行投资国的环境标准,甚至对于某些区域如严重污染地区可设置环境特区,在环境特区可执行更高的特区环境标准。对于原料性废物或以原料性废物名义进口的废物要执行更为严格的环境标准。同时,要研究我国在废物进口和再加工方面的整体利益,权衡利弊。对于那些确系国内短缺原料的废物进口,也要严格环境把关。要利用环境管制措施,防止或减轻发达国家利用废物出口向我国转嫁环境污染。
透明度原则下我国环境政策的调整。我国环境部门应组织力量清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有关环境贸易的环境措施公布和通报制度及程序,严格按照WTO的有关规定进行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的公布和通报。此外,国家有关部门还应健全目前的有关贸易的环境措施的和查询的信息系统建设,通过相关网站及时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提供相关的信息和咨询服务,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
自由贸易原则下我国环境政策的调整。在wTO贸易自由化的形势下,我国环境保护压力会更大,环境管理政策应对此做出相应反应,维护我国环境权益,如对待外资投资项目、国外进口产品等,不能降低环境要求,在我国没有相应的环境标准的地方,应要求对方采用母国标准。
建立我国绿色贸易预警体系。面对绿色国际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压力,我国环境管理工作,一方面要在符合国情的前提下,适当调整环境标准,逐步靠近国际标准,突破国际绿色贸易壁垒;另一方面,应充分利用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原则,以及wTO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严格审议各国与环境有关的贸易措施,以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公约、协议中对发展中国家给予特殊照顾的有关规定为法律后盾,力争通过磋商、谈判解决此类贸易纠纷,抵制带有歧视性的环境壁垒,有权依法采取必要的报复措施,维护我国在贸易中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的建立我国的绿色贸易预警体系。
加强企业环保意识,积极推广清洁生产
外贸企业面对当前的环境保护立法趋势,必须要有正确的认识。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不能将环境保护立法简单地视为环境壁垒、认为是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新动向。因为环境保护立法所具有的合理性、合法性、权威性与强制性是不容置疑的,适应现实、迎头赶上才是惟一正确的选择。要用战略的眼光看待环境保护问题,只有顺应国际潮流,实行绿色生产、管理和营销,才能在国际市场竞争中拓展生存与发展的空间。过多地将其与贸易保护主义相联系,只能对我国外贸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不应有的误导,并丧失外贸经济发展的良机。二是不能把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简单并列起来,可持续发展的理论本身,就是建立在环境与经济相协调统一的基础上,突出地强调了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应置于优先的重要地位,才能寻求环境与经济贸易的协调发展。外贸企业要改变传统的局限于企业内部利润的最大化或者成本的最小化的经营决策理念,将环境成本纳入企业效益评价体系之中,采用社会经营决策方法,统筹协调企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的关系。目前一些企业例如海尔,已积极致力于开发无氰节能冰箱、绿色涂料、绿色炊具、绿色食品等绿色产品,并迅速打入了国际市场。
积极开展清洁生产的经验推广工作。清洁生产作为一种生产与管理模式,主要通过对企业生产全过程和产品整个生命周期全过程的控制,从源头上减少以至消除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是对污染防治末端治理和传统发展模式的根本变革,是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双赢、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推广清洁生产,首先应加大对清洁生产的技术支持。政府和行业应共同努力进行研究和开发,组织评价、筛选出清洁生产最佳适用技术,制定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指南、清洁生产方案、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以便推广。其次通过建立清洁生产示范点,传播清洁生产思想,培训和发展清洁生产人才队伍。
善用预防原则,进行科学风险评估
1992年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指出:“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根据本国的能力,广泛适用预防性措施。遇有严重的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充分科学的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一般来说,一旦环境遭到破坏,环境的恢复就需要很高的费用,而且恢复起来非常困难,甚至是不可逆转的。为了避免这种高额代价现象出现,最好是避免环境遭到破坏,即在任何破坏发生之前采取必要的措施和行为,这需要进行科学风险评估作为基础。
在我国对外进出口贸易中,我国依据科学与风险评估原则,已初步运用了环境例外措施。如对进口大豆等农业转基因作物安全评价和标识管理、实行化学品和农药以及废物等进口的环境风险评估;先后禁止了美国、日本、欧盟、韩国的含松毛线虫、天牛等有害生物的木质包装货物的进口等。
在加拿大,“谢谢”是个使用频率极高的词汇,几乎到了只要张嘴说话就必含这个词的地步。超市付款,收银员对顾客说谢。上公共汽车,司机对乘客说谢。帮人做事,固然会获得一个谢字,雇主让雇员做某件事,也说个“谢”字。最有趣的是老板发支票,谁对谁说谢?这就看谁反应快了。我是个按小时拿钱的临时工,有一次下午二时半完活儿,但还没有享受法定的十五分钟带薪休息,韩国裔经理怕我不了解规距,特意让我看薪水记录,告诉我因为没让我休息就收工了,所以多记了十五分钟,然后他说:“谢谢你。”笔者到今天也没搞清楚,他为什么要说谢。久了就会发现,礼貌用语不离口,成了加拿大人的习惯。既然是习惯,是否发自内心就另当别论,可张嘴闭嘴都是谢,总比啥也不说或者出口成脏强上百倍。对于万里移民的中国人来说,刚抵新地,就在公交车上听到金发碧眼们说谢谢、早晨好,不能不在第一时间产生好感。
多用礼貌用语是个好习俗,华人新移民抵加时间长了,也是往往谢不离口。甚至从谢字使用的频度上,就能分出谁是老移民谁是新移民来。
谢不离口是客气,直呼其名,也不见得就是不客气。加拿大直呼其名的习俗,中国人短时间还真习惯不了。在中国,你进入一个从未进入的企业或衙门,很快就能从带职位的称呼中搞清一二三把手,又能从沾亲带故的叫法里分清谁是谁的晚辈,谁是谁的师父。在加拿大,无论是工作环境,还是私人场合,人与人之间一律直呼其名。在需要表示尊重的场合,在人名后面加上“先生”或者“女士”,小学生就是这么称呼老师的。不过到了大学,学生和教授之间一般就叫名。没有“陈总”、“王主任”、“张秘书”的称呼,也没有“刘哥”“邓姐”“李叔”的关系,一切平静如水。
我的同桌是刘娅茜,别光听名字好听,她的成绩可是全年级倒数第几名上呢。她比我大两个月,但只比我高3cm。唉……
她很爱欺负人,作为她的同桌,真悲哀呀。对了,还有一个关键人物没有提到,那就是——何琳柯。她可是我最亲最亲最亲(此处省略无数个子)的亲人哪。她是我班的大队委,就坐在我的后面,刘娅茜可是很怕她的。
一天,刘娅茜在体育下课回来了。她累得气喘吁吁,满头是汗。忽然,她趾高气扬的对我说:“喂,有木有水?”
我无所谓的说:“你在叫谁呀?谁叫‘喂’呀?”
她有点生气的说:“当然是你呀。”
我不耐烦的说:“我不叫‘喂’呀?”
她忽然对我大吼道:“你到底有木有水?”
“你凭什么对我的乖乖大吼?”还没容我回答她,一个熟悉的声音传来。哦,原来是我的救星何琳凝(我经常这么称呼她)。
“对不起”刘娅茜委屈的对何凝(我经常这么称呼她)说。
“哼,以后,陈伊凝就是我的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何凝大声的对同学们说。好像要让全世界的人听到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