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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和任务
通过本次资源整合,实现红旗岭矿区由一个联合开发主体对矿区内矿产资源实施一体化开发的目标,使矿山平面投影重叠的历史遗留问题得到根本解决,使矿山企业“散、小、乱、差”的面貌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矿产、矿区、矿山管理长效机制不断健全,矿业经济对社会秩序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和推动能力明显增强。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红旗岭矿区整合工作领导,确保资源整合工作落到实处,区政府成立由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彭生智任组长,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吴文明,区政府党组成员、成人中专党委书记李梦玟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区监察局、国土资源分局、区财政局、区安监局、公安分局、区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环保分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工商分局、白露塘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红旗岭矿区资源整合的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分局,李见秋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红旗岭矿区资源整合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例会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整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各部门要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认真履职、分工合作、协调配合,按时完成任务。
三、职责分工
区政府办:负责整合工作的安排和部署;负责协调、督促落实矿山企业签订整合协议;组织对整合工作的验收。
国土资源分局:负责聘请有资质单位编制红旗岭矿区整合实施方案;负责办理整合矿山采矿许可证的资料报送;督促矿山企业完善相关证照;负责整合后矿山采矿权标识牌的设立。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整合实施方案编制经费和整合工作经费。
区安监局:负责整合工作中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区政府的关闭决定对被整合矿山下达停产通知书,并督促整合后的矿山企业及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公安分局:负责整合矿山火工产品管理工作,依法处置关闭矿山的火工产品,依法核定整合后矿山火工产品的用量。
区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对直接关闭矿山和不利用井口按照“六个不留”、被整合矿山按照“四个不留”的要求关闭到位;对关闭的井口打好厚度不低于5米的永久性密闭墙,对关闭的矿山和不利用井口落实监管责任。
环保分局:负责做好关闭矿山的环境综合治理,合理弃置尾矿和废石,杜绝破坏环境和占用土地资源;督促整合矿山企业做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做好矿山供电管理工作,对区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停供生产用电,依法拆除供电设施。
工商分局:负责吊销关闭矿山的工商营业执照,办理整合后矿山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
白露塘镇政府:负责签订矿山整合协议;负责关闭矿山不利用井口的监管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整合工作责任部门的行政效能,对整合工作不力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实施问责。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要求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9月10日前召开动员会议,对红旗岭矿区的红旗岭矿、饭垄堆北段有色金属矿、白沙垄铅锌矿三个采矿权整合进行宣传发动。核定各自矿山的设备及保有资源储量。
(二)编制整合实施方案阶段。2011年10月20日前完成红旗岭矿区整合实施方案的编制和评审工作,并报市政府批准。
(三)签订整合协议阶段。2011年11月30日前,完成红旗岭矿、白沙垄铅锌矿和饭垄堆北段有色矿整合协议签订工作。
(四)办理采矿许可证阶段。2011年12月30日完成整合矿山采矿许可证变更的初审工作。
(五)整合工作验收阶段。2012年2月20日前,区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对整合工作进行验收,并上报市政府。
五、保障措施
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方面利益关系的调整,工作量大,政策性强,难度大。因此,在矿山资源整合工作实施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的推进措施:
(一)强化领导,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各部门要认识整合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认真履行整合工作主体责任,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建立共同责任机制,进一步规范整合工作中的矿业权审批、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确保整合工作的有序推进。
(二)加大力度,扎实推进整合工作。区政府下达整合决定后,参与矿产资源整合的矿山必须实行先整合后生产的原则。未取得相关证照前,整合主体矿和被整合矿山均不能生产,公安部门和电力部门应停止供应火工产品和电力供应。经区政府验收合格的,证照齐全的保留的主体矿方可恢复生产。
论文关键词:矿业权,租赁,矿产资源法,物权法
一、矿业权租赁的性质
矿业权租赁,在世界主要国家或地区的矿业制度里就是指矿业权出租,是指矿业权人作为出租人将矿业权租赁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我国有关法规、规章称之为:矿业权出租,韩国、日本的矿业法规定为:租矿权。
而澳大利亚虽设立了采矿租赁权,却并非我国的矿业权租赁,其实质是权利持有人:有在规定土地进行采矿的权利,并在该区域内进行粉碎、测量、分级、冲洗和沥滤等初级处理工作[1],租赁权可以转让,但范围不能超过100公顷。澳大利亚各州矿业法对大中小型矿山的矿业权都规定了前述的采矿租赁权[2]。
印度《1957年矿山与矿产法》规定了采矿租约制度,其实质是矿业权投资者经印度中央政府或省政府批准从矿产资源所有者租赁采矿权,进行矿产资源开采;这类似于在我国取得政府出让的采矿权,属于一级市场范畴。
《法国矿业法典》设立了矿山出租许可证制度,政府在许可证持有人按规定缴纳矿业权使用费的情况下授予投资者矿山出租许可证,并规定矿山开采许可证、排他性勘探许可证可以出租,但必须符合法典规定条件。《法国矿业法典》第119-5条规定:上述许可证的出租只有经部长法令批准以后方能生效。
“与其它国家相比,巴西的矿业权流转制度比较健全、完善,规定了矿业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矿业权转让主要是通过谈判确定,具体形式包括一次买断、分期付款、组成合资公司、将矿业权作价、向矿业权人支付矿业权使用费等。矿业权可以用于出租、抵押、继承。[3]”
著名法学家史尚宽先生指出,不动产租赁的承租人虽然也享有使用和收益权能,但是其只能向出租人主张,具有债的相对性矿产资源法,所以其只能为债权,而不是物权。矿业权租赁与一般商事租赁的共同之处即在于谋求经济收益。
但矿业权已是我国《物权法》确立的用益物权之一,且世界各国都确立了矿业权适用不动产法律规则的制度1。矿产资源是矿业权及其所有派生权益的物质基础。从物权的使用、收益权能来看,用益权系他物权,是一种以物的使用价值或利用价值为中心的物权,虽非具完整的所有权特征,却亦有占有、使用、收益之权能;于租赁权而言,承、出租人订立契约的目的,乃是期望以支付对价取得此三项权能,矿业权承租人通过租赁谋取矿产资源的用益回报,呈现了矿业权租赁的物权属性特点,而非简单的债权论。矿业权承租人无法对矿业权这个抽象的资产客体直接像有形租赁物那样加以经济利用,租赁契约的履行得以实现需借助于矿业权的物质基础:矿产资源,承租人在法律意义上对矿业权享有使用、收益的权益,但承租人物质利益的实现依赖于矿产资源的开发。故矿业权租赁是矿业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产业延伸,具有突出的物权效力特征。
二、矿业权租赁与普通商事租赁的区别
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36条第2款规定:矿业权的出租、抵押,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由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我国矿业权租赁制度得以基本确立。
不同于一般商事租赁法律关系,矿业权租赁在我国法律体制下须遵循一些特殊要求,例如:采矿权的承租人在开采过程中,需要改变开采方式和主矿种的,必须由出租人报经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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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第三部分将详细阐述论文提纲怎么写。
关键词:煤炭资源矿业权;政府权能;市场交易体系
引言:煤炭资源矿业权不是天然可以进行市场交易的,相关交易制度的建立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行政主导到市场主导的发展历程[1]。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出台之前,我国矿产资源由国家独享所有权及其相关权能,煤矿企业没有独立经营权,煤炭资源禁止流通,更不可倒卖。《矿产资源法》出台之后,国家开始承认煤矿企业的主体资格与法律地位,并通过许可证形式将煤炭资源产权无偿授予煤矿利用。1996 年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确立了探矿权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煤炭资源矿业权允许有限制地转让,煤炭资源产权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初步建立。随后的1998年、2000年、2003年分别出台相应的规定与办法,依次提出了矿业权可以通过招标投票、拍卖及挂牌的方式进行出让。2006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对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的适用范围和程序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规定了探矿权采矿权要采取分类出让的原则。2007 年《物权法》将矿业权定义为用益物权,肯定了矿业权的私法属性,从法律层面承认了依靠矿业权取得经济效益的合法性。2008 年《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颁布,对矿业权评估业进行规范。2010 年国土资源部发出的《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确定全国范围内矿业权交易机构的成立,推进全国矿业权统一平台建设。2011年、2012年又相继出台《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促进了我国矿业权市场交易不断向规范化方向发展。
一、煤炭资源矿业权市场交易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行政权能界定不清。煤炭资源矿业权市场包括矿业权出让市场与转让市场。在矿业权出让与转让市场中,政府的行政职能存在界定不清的现象。在出让市场中,政府与矿业权人之间既是一种上下级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同时又是平等的市场主体关系,而这两种关系中往往又以前一种关系为主导,因而有碍于矿业权市场的良性发展,造成对矿业权市场管理中的缺位、越位与错位现象同时产生。一些地方政府甚至建立以营利为目的公司,直接参与矿业权经营,阻止社会资金的进入,导致不公平竞争现象的产生;有的违规操作,将矿业权出让给指定企业。在矿业权转让市场中,政府部门习惯用行政手段来调整民事法律关系,导致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变成一纸空文,政府部门随意让矿企“关、停、并、转”,甚至无正当理由强行收回矿业权 [2]。
(二)矿业权交易平台建设不健全。目前中国省、市两级矿业权有形市场全面建立,31个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如期建成并运行,265个地级市州矿业权交易机构基本建成。但由于我国矿业权市场还处于建设初期,各项配套制度还不健全,矿业权信息系统还不完善,矿业权评估中介机构还不成熟,职能发挥有待进一步加强。矿业权转让信息的公开基本都限定在省或市级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内,矿业权转让信息公开度不够。矿业权网上交易平台虽有搭建,但实际运营程度不高甚至基本停滞。如国土资源部与天津市共建的天津国际矿业权交易所,自2013 年底开始,其矿业权转让项目挂牌只有不到 30 宗。从现有交易规则来看,矿业权电子交易主要针对招拍挂形式,尚未涉及转让、申请在先、协议出让等形式。因此,需要进一步探讨矿业权网上出让的适用范围。
(三)矿业权价值评估方法存在局限性。2011年1月起开始执行《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同年12月31号国土资源部《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并于2012年3月执行,这些准则规则的制定,对各种评估方法的使用范围、应用程序及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说明,一定程序上对矿业权的市场价值评估起到了较为统一的规范,有利于矿业权的市场转让。但是,对于各类评估方法来讲,本身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收益法中的贴现现金流量法是一种较为常用的煤炭资源矿业权评估方法,该方法将与矿业权有关的未来现金流量按照一定的折现率进行折现得到矿业权的评估价值。该方法需要主观判断两个要素:未来年现金流量和折现率。当经济剧烈波动时对未来现金流的测算可靠度会降低,对折现率的选取也较为困难。市场法采用市场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以可比销售法为例,其运用基础是要有一个较为发达、稳定和相对完善的交易市场,这些对于当前的中国来讲还有较长的路要走。另外,对于三大类评估方法来讲,除市场类方法体现了买卖双方的相对平等竞价地位外,成本类方法和收益类方法得到的评估结果都是资产对于卖方的价值,没有充分体现评估的客观公正性和科学性的原则。
二、解决煤炭资源矿业权市场交易问题的对策
(一)清晰界定政府矿业权管理权能。首先,政府应在矿业权管理方面树立为民服务的意识与理念。政府应从过去“管理”的角色逐步过渡到“服务”的角色上来。政府应为矿业权交易提供尽可能好的环境与交易平台,让每一个参与矿业权交易的对象都能充分了解相关政策与相关交易信息,以达成各交易方参与交易的目标。其次,要划清政府与市场的权限。在矿业市场管理中政府的职责主要是配合市场机制进行宏观调控,保证矿业权交易的公平、公开与公正,而不应当插手矿业权交易中的具体事务。再次,要划清各级政府在矿业权管理上的权限。在矿业权管理中,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职责应当划分明确,同级政府之间、不同职能部门之间以及同部门内部间也应界定清楚,以避免管理真空或产生争权夺利行为。
(二)完善矿业权市场交易体系。各级政府应该切实贯彻
《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进一步加快有形市场建设的步伐,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网络。政府在矿业权市场交易中要维护好正常的市场秩序,促使交易向公开化、公平化方向发展。在建设有形市场的同时要注意无形市场的配套建设,尽快完善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促进矿业权交易的程序化、公开化与规范化。其次,要培育矿业权交易中介机构。现在我国矿业权市场的中介机构与矿业权市场的发展不相适应,矿业权评估等中介机构少,服务行为不够规范,评估方法不科学。随着国土资源部《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实行,矿业权交易将向有形市场和中介服务相结合的方向发展,矿业权中介服务部门将大有可为。
(三)健全矿业权市场监督机制。矿业权交易市场的有序运行依赖于健全的市场监督机制。监督主体主要包括政府、政府授权的机构及依法设立的行业性自律组织。这些组织机构依照矿业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对矿业权市场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指导,促进交易活动有序进行,以保障矿业权人的合法利益。矿业权市场监督体系是一个从上到下,从内到外的体系,既包括行政监督,又包括市场主体之间的监督,还包括市场主体内部间的监督,通过它可以达到各方权力的相互制衡,最终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矿业权市场环境。
三、结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煤炭资源矿业权市场交易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对于当前矿业权交易过程中存在的诸如政府行政权能界定不清,交易平台不健全及评估方法的局限,我们需要且行且改,不断规范行政权力,培育健全的市场交易体系,建立相应的市场监督体制,以确保我国煤炭资源矿业权市场交易的公平、公开与公正的有序良性进行。
参考文献:
关键词:采矿业;资源税费;国际比较;改革
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性自然资源,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推进,采矿业成为保障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部门。但由于我国采矿业现行资源税费制度不合理,造成采矿企业长期存在增长方式粗放,高消耗、高污染、资源浪费等现象,不利于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采矿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建立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对我国采矿业资源税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与国外采矿业资源税费制度进行比较非常必要。
一、我国采矿业现行资源税费制度
我国采矿业现行税费制度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后逐步形成的,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包括采矿业在内的所有工业企业普遍适用的税制;二是采矿业特有的资源税费制度。下面主要介绍采矿业特有的资源税费制度。
(一)资源税
资源税是为体现国家权益、促进合理开发利用资源、调节资源级差收入而对开采资源产品征收的一种税。1986年9月25日,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对煤炭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资源税的通知》,即第一代资源税,同年对石油天然气征收资源税的计税方式作了相应改革,但当时的纳税对象仍局限于利润率超过12%的采矿企业。1993年11月国务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开采天然原油、天然气、原煤、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采矿业具体适用的税额,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资源赋存状况、企业开采条件、资源等级、地理位置等客观条件差异,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资源税税率如表1所示。其中海洋石油资源税收入归中央,其他资源税收入归地方政府。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采矿企业开采不可再生矿产资源而对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国家的补偿。1994年2月国务院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以调整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与采矿权经营者之间的经济关系。矿产资源补偿费率按矿产资源种类进行分档,大体为矿产资源品销售收入的1%-4%,平均为1.18%。由地质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征收,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和寻找新的矿产资源。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由中央和地方分享,中央与省、直辖市的分成比例为5∶5;中央与自治区(包括贵州、云南、青海)的分成比例为4∶6。
(三)矿区使用费
按照《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分别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管辖权的海域内依法从事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矿区使用费,前者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后者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矿区使用费按照每个油、气田日历年度原油或者天然气总产量计征。
(四)石油特别收益金
2006年3月国务院通过了《关于开征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决定》,财政部同时下发了《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因价格超过40美元/桶所获得的超额收入,按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的方式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
(五)探矿权使用费(价款)
1999年6月财政部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探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
二、我国采矿业现行资源税费问题分析
(一)资源税功能定位不准确
资源税设立初衷是为了对采矿企业因资源结构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进行调节,是一种调节税。但1994年税制改革后的资源税既对非劣等资源收税,也对劣等资源收税,并且不管企业是否盈利,实行普遍征收。这使资源税既有级差收入调节税的性质,又有“资源补偿费”的性质。
(二)税金重复设计,资源税调节收益的级差功能没有充分发挥
资源税具有调节采矿企业超额利润的功能。2006年,国家为了加大对石油行业高额利润的调节,又出台了石油特别收益金,其功能与资源税重复,而资源税调节收益的级差功能没有充分发挥,对资源本身的差异考虑不充分。例如,黑龙江开采褐煤的大雁煤矿,远离煤炭用户,且煤的发热量低,每吨煤的售价仅50元-60元,每吨煤的资源税为0.3元;而地处河南平顶山地区的平顶山煤矿由于交通方便,离用户近,煤质好,每吨煤售价约为200元-300元,每吨煤的资源税为1.3元。显然这种资源税是不能反映资源级差收益的。
(三)资源税费征收税率低,资源税征收方式和计税依据不科学
现行资源税率明显偏低,补偿费费率亦过低,国外多为2%-8%,我国平均只有1.18%,且税和费由不同的部门征收,各地在管理上不相一致,从而导致各地采矿企业税费负担高低不同。另外,目前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办法,没有配合从价征收,计税依据是销售量,而不是实际开采量,不利于对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采。
三、国外采矿业资源税费制度
国外采矿业特有的资源税费制度主要包括权利金、资源超额利润税、耗竭补贴、采矿业权租金。
(一)权利金(Royalty)
20世纪末、21世纪初,英美法系国家普遍采用了权利金制度,这是矿产开采人向矿产所有人因开采不可再生资源而支付的补偿。它作为一种绝对地租,反映的是地下矿产资源的原位价值。各国权利金费率各不相同,多数在3%-8%之间,还有不少为5%。大多数国家采取从价计征或从量计征方式来征收权利金,还有一些按照采矿企业利润的一定比例计征。部分国家煤炭资源权利金费率的比较如表2所示。权利金一部分作为国家财政收入,一部分分给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地方政府,还有较大的一部分作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以及环境保护、资源保护等活动的基金。
(二)耗竭补贴(Depletion allowance)
耗竭补贴是采矿企业独有的补贴,在美国年最早采用。它是指每个纳税年度从净利润中扣除一部分给矿产资源的所有人或经营人(矿权人),用于寻找新矿山,以替代正在耗竭的矿山。耗竭补贴与权利金的基础是相同的,即矿产资源是一种不可再生的可耗竭资源。不同点在于,权利金是补偿给矿产资源所有人(一般是国家)的,而耗竭补贴是补偿各矿权人(经营人),以鼓励他们更积极地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工作。耗竭补贴有两种类型的补贴形式,即成本补贴和百分比补贴。部分国家资源耗竭补贴条款见如表3所示。
(三)资源租金税(Resource Rent tax)
资源租金税也称附加利润税,是对采矿企业所创造的超常利润征税。超常利润起源于矿产资源的内在质量、品位或可接近性,相当于一种级差地租。其目的在于通过国家的干预,调节采矿企业在不同自然条件下造成的收益显著差距,促使采矿企业在相对平等的条件下公平竞争。只有当采矿企业的经营实现了一个栅栏收益率时才征收,包括三个要素:累积率(也称为贴现率);税率或费率;可扣减支出。在未达到这个栅栏收益率之前,是不收取资源租金税的。
(四)红利(Bonus)
红利制度在美国对可租让矿产较为常见,这些矿权一般由政府招标出让。红利是在矿业权招标、拍卖过程中形成的矿业权出让费,由中标人向矿产资源所有权人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实质上反映了公司对租地远景的看法(包括政府是否做过工作以及取得的成果)以及机会成本。
四、国内外采矿业资源税费制度比较
国内采矿业资源税费制度与国外有很多相似之处,但理论依据不充分,税费功能设计重复。国外采矿业资源税费制度经过几百年变迁,在理论上非常成熟,税种设置上也很科学。国内外采矿业资源税费制度对比情况如图1所示。
权利金理论依据充足,体现了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应得的权利。积极作用表现在:第一,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在经济上得以实现。保证了政府在开始时就从生产中取得一些收入,不需要依赖对公司成本或利润的征税。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国有矿产资源多授权给跨国公司来开发,足额的权利金成为保证东道国所有者权益的一种重要形式。第二,保证探矿者和采矿者为使用耗竭性资源而支付机会成本,避免对矿产资源的滥采乱挖。第三,从理论上讲权利金与采矿企业盈亏无关,它属于必须支付的费用,但实际矿产资源价格下降或当矿山为边际经营时,对权利金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政府在采矿企业开办初期及生产后期适当对权利金延期支付、减少或取消,使之成为采矿企业经济发展的调节杠杆。
参考文献:
1、James Otto,Craig Andrews,Fred Cawood et al.Mining Royalties:A Global Study of Their Impact on Investors,Government,and Civil Society[M].The World Bank,Washington,DC,2006.
2、段治平,周传爱,史向东.中外采矿业税收制度的比较及借鉴[J].采矿业快报,2006(1).
3、史旭.论我国资源税的发展状况和改革方向[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03.
4、洪水峰,杨昌明.中国采矿业税费改革方向初探[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4(11).
生态环境污染问题
矿产开发企业,是矿产开发产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矿产开发企业是经营性的主体,矿产开发企业的最终目的则是保证企业经济效益的有效获取,不断提升经营效益是矿产开发企业的重要发展目标。然后,由于我国多数矿产开发企业过于重视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在实际生产过程中,不重视对环境的保护工作,不重视对环境污染问题的防范和治理工作,导致矿产开发成为导致环境污染问题的主要原因。环境保护工作一份使命和责任,生态环境的优化和保持,是保证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但目前我国多数矿产开发企业并没有深刻认识到这一点,盲目的生产和开发,严重影响了区域生态环境,造成恶劣的连锁反应,导致森林面积的锐减、地质灾害的频发、土地沙漠化现象愈加严重,这些问题,多是由于漠视环境生态环境、盲目追求经济效益的矿产开发企业一手造成的。
矿产资源和谐开发技术的推动策略
1提高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率
首先,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提高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是降低资源消耗、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矿产资源属不可再生资源,在实际生产过程中,矿产开发企业应该坚持开发和保护并重、利用与节约并举的原则,加强对矿产资源的利用和开发,降低资源盲目开采问题,提高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实现企业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同时,对于缓解我国资源短缺现状也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首先,矿产资源开发企业进行矿产资源开采之前,首先应该做好综合勘察和评价工作,对矿产价值进行系统性的分析,充分开发和利用伴生矿,加强对贫矿的开发和利用,加强对尾矿的回收和利用工作,提高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率,做到真正的物尽其用。
2加强资源结构调整,加强资源开发工艺的研发
面对日益严重的能源危机,以及不断恶化的环境污染问题,加强资源结构调整,重视新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是保证我国矿产资源和谐开发的重要途径。目前,由于我国资源结构存在一定的问题,导致矿产资源的需求量不断提高,使矿产资源开发行业的压力不断增大。加强资源结构调整,加强对新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如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等清洁能源,提高新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将会很大程度上缓解能源短缺现状,降低矿产开发行业的生产压力。同时,要做好矿产资源开发技术创新工作,加大新工艺的研发力度,加强采、选、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和应用,既能够有效提升企业的生产效率,提高企业的综合经济效益,对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也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
3加强企业结构调整,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目前,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加强矿产企业的结构调整工作,加大监督管理力度,是保证我国矿产资源开发行业稳定发展的重要手段。首先,应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整合和合并工作,减少矿产企业数量,提高生产规模,遏制乱采现象的发生。其次,企业必须坚持科学、合理、高效的经营模式,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假话资源配置,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和能力,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同时,相关部门必须要加大对矿产开发行业的监督管理力度,对于违规作业及不合符标准的企业予以取缔或限期整改,有效遏制乱采滥挖、非法经营、非法转让的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