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档案法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
第三条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各部门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第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
(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国家档案局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gt;策,研究、制定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具体方针gt;策;
(二)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的发展,制定发展档案事业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gt;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国务院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属于登记范围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档案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五)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六)组织、开展档案工作的国际交流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gt;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照《档案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gt;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
(三)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四)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第十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的规定,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一)收集和接收本馆保管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二)对所保存的档案严格按照规定整理和保管;
(三)采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源提供业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成立的其他各类档案馆,根据需要,可以承担前款规定的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全国档案馆的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由国家档案局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档案的管理
第十二条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第十四条既是文物、图书资料又是档案的,档案馆可以与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相互交换重复二、复制gt;或者目录,联合举办展览,共同编辑出版有关史料或者进行史料研究。
第十五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对所保管的档案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保管的规范化、标准化;
(二)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配备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的必要设施;
(三)根据档案的不同等级,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和管理;
(四)根据需要和可能,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需要的技术设备。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保管,根据需要,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档案法》第十四条所称保密档案密级的变更和解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
第十八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出卖。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因资产转让需要转让有关档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了收集、交换中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进行国际文化交流,以及适应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等的需要,经国家档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
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复制gt;。
第十九条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级档案严禁出境。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gt;级档案需要出境的,必须经国家档案局审查批准。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三级档案、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二、三级档案以外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
其复制,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二十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档案开放的起始时间:
(一)以前的档案(包括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民国时期的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向社会开放;
(二)以来形成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
(三)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
前款所列档案中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一条各级各类档案馆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应当逐步实现以缩微品代替原件。档案缩微品和其他复制形式的档案载有档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中国已开放的档案,须经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中国公民需要利用的,须经档案保存单位同意。
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可以按照规定收取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档案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档案的公布,是指通过下列形式首次向社会公开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或者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
(一)通过报纸、刊物、图书、声像、电子等出版物发表;
(二)通过电台、电视台播放;
(三)通过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
(四)在公开场合宣读、播放;
(五)出版发行档案史料、资料的全文或者摘录汇编;
(六)公开出售、散发或者张贴档案复制;
(七)展览、公开陈列档案或者其复制。
第二十四条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保存在档案馆的,由档案馆公布;必要时,应当征得档案形成单位同意或者报经档案形成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后公布;
(二)保存在各单位档案机构的,由各该单位公布;必要时,应当报经其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后公布;
(三)利用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档案馆、档案保存单位同意或者前两项所列主管机关的授权或者批准,均无权公布档案。
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其所有者向社会公布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利益。
第二十五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对寄存档案的公布和利用,应当征得档案所有者同意。
第二十六条利用、公布档案,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二)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六)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造成档案损失的。
明确规定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非国有档案范围
非国有档案数量庞大,并非都需要国家予以监管。只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对于国家和社会都具有重大意义的非国有档案才必须得到国家的监管。1999年国务院批准修订、国家档案局的《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
只有具体确定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非国有档案范围,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监管的法定职责才能得到实际履行。需要指出的是,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确定其范围,这一行为实际上属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范畴。这虽然获得行政法规授权并征得具有部门规章制定权的国家档案局的同意,但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发的确定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非国有档案范围的规范性文件既不是规章,更不是行政法规,显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难以成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监管非国有单位和个人档案事务的过硬依据。
依法行政强调没有法律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在实际操作中只有得到地方人大和政府法制部门支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才能赋予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非国有档案范围以法律约束力。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国家大力倡导保障非国有单位和个人的合法财产,在当前政府主管部门纷纷淡化对非国有单位和个人自干预的大趋势下,指望有关部门认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确定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非国有档案范围的意见,通过地方立法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非国有单位和个人档案事务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显然是非常困难的。这就是《档案法实施办法》修订近十年来,除天津市等个别地方报请国家档案局同意,制发了非国有档案管理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非国有档案范围外,全国绝大多数省市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原因。
为了切实保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非国有档案的法定监管职责,笔者认为,应当在国家法律层面确定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非国有档案范围。在《档案法》修正案中,确定非国有档案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要立足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以档案的长远历史价值为评判依据,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具体判断:一是着眼于档案形成时间,根据“高龄案卷应当受到尊重”的原则,把1949年10月1日作为档案的禁毁时限,在此之前形成的历史档案严禁销毁。二是着眼于档案形成者的社会地位、作用和影响,确定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组织和个人形成的档案,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三是着眼于档案所记载信息体现出来的社会价值,普通组织和个人形成的反映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社会变迁的档案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
尊重非国有单位和个人的档案所有权和管理自,对其管理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非国有档案提供必要支持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平等主体之间等价交换的市场机制是实现资源配置的基本途径,尊重和明晰产权成为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重视对非国有档案作为私有财产的尊重,明确和保护私人档案所有权是大多数国家档案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档案形成者的性质决定档案所有权的归属,以档案形成者为标准,《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把档案划分为国有档案和非国有档案(包括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两大部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单位之间统一划拨的计划机制是资源配置的基本途径,人们的产权意识普遍较为淡薄。受这种观念的制约,《档案法》没有对国有和非国有档案所涵盖的具体范围予以明确界定。由于产权明晰是尊重和保障所有权的前提和基础,建议《档案法》修改时对国有和非国有档案所涵盖的具体范围予以明确界定。可以考虑规定以国家投资为主或者主要依靠财政拨款运转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上述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形成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非国有单位形成的档案属于该单位所有,个人在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属于本人所有。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充分尊重非国有单位和个人的档案所有权,非国有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置其档案的自利。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非国有单位和个人对其形成的档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管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从宏观上进行引导,把档案管理的技术标准推荐给非国有单位和个人予以参考和借鉴,切忌简单沿袭监督指导国有单位档案工作的传统模式过深、过细地介入其档案管理的具体运作过程。在确保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非国有档案齐全完整的前提下,诸如非国有单位和个人采用的档案管理模式、档案管理标准、档案保管场所等方面的具体事宜,都应由非国有单位和个人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自行决定,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不应过多干涉。
为了较好地解决非国有单位和个人对其形成档案的妥善管理需要,与其自身保管空间小、保管费用高的矛盾,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引导档案管理社会化服务的有序发展,鼓励档案中介机构为非国有单位和个人提供档案业务咨询、代整及代管等社会化服务,逐步培养壮大档案管理社会化服务市场。需要强调的是,为保障国家秘密的绝对安全,档案中介机构不得代为管理涉及国家秘密的非国有档案。对于在业务工作中获悉的非国有档案所记载的信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国家档案馆、档案中介机构负有为非国有档案所有者保密的义务。对于形成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档案的非国有单位和个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档案管理应提供无偿指导、咨询和服务,必要时还应提供适当的经费支持。倡导非国有单位和个人把其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和出卖。向国家档案馆捐赠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非国有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奖励措施中应增加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内容。非国有单位和个人将其形成的对国家
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委托国家档案馆代为保管的,国家档案馆应提供无偿的寄存服务。
实行申报登记制度,确保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非国有档案齐全完整
许多国家一方面重视对非国有档案作为私有财产的尊重,另一方面也重视非国有档案作为国家历史遗产和文化财富所具有的价值。借鉴国外通过立法赋予档案部门监管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非国有档案的具体措施和国内一些省市开展档案登记的实践经验,为了保障人类社会记忆的齐全完整,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非国有档案应当实行申报登记制度,以利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全面了解和掌握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非国有档案的具体情况,督促档案所有者进行妥善管理。
(一)关于中国档案法不能与现实情况,相贴合问题
这几年的发展,中国档案法取得了相应的健全,但是其中依旧存在着不足的信息,这就需要我们针对目前档案法存在的问题,具体进行分析,明确档案立法的义务以及相应权利的行使。随着时代的发展,档案法的具体措施越来越完善,其相关系统日益建立健全,这就有利于中国目前经济建设以及政治建设的开展,随着经济水平的提升,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档案法中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不能彻底的与现实情况,相贴合,也就需要我们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了,首先要注意档案立法的效益原则,为了促进档案信息资源的最大效益化,在日常实践中,需要根据相关法律在立法宗旨上提出问题,来实现档案信息资源的共享性,有利于提升其整体的效益。在此条件下,就能良好的促进档案信息系统的统一完善。并且档案的共享性的实现,首先要在尊重档案信息所有者的个人权益下,进行一定形式的扩散,推广,相关所有者最大程度的将相关档案信息传到社会,实现社会成员的共享,就有利于实现这部门档案的综合效益。从另一方面来讲,平等的原则也是比较重要的问题,为了确保档案信息系统的日益完善,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国家档案资源系统,在这一条件下,调节中国档案信息结构的稳定性,确保其内部各个环节之间的协调,明确国有档案以及非国有档案之间的关系,并且实现这两者的平衡,以此来促进中国档案资源系统的建立健全。在这一条件下,为了确保相关档案信息实现与政府公开信息的挂钩,需要建立健全一系列档案馆开放系统,拓宽档案馆职权的氛围,改善原有的档案馆传统模式,实现新型的符合社会发展潮流的模式,实现档案馆职权系统的日益深化,完善。在此过程中,要注意确保档案馆的应用对象范围的扩展,及时更改相关的开发日期期限,取消对政府信息机关档案的开放期限制,有利于全社会及时,有效的进行查阅。在此过程中,要注意维护相关的信息隐私权保护以及利益的平衡。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档案法体系,以完善有关档案信息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关于档案法的综合效益,公民隐私权的保护问题
在日常生活中,为了实现对档案信息人的隐私权的保护,有利于更好的进行档案信息的共享,广泛传播,中国应该继续深化信息隐私权保护系统的建立健全,确定明确的法律法规。目前看来,近几年,中国的经济、政治建设得到了广泛的发展,相关档案信息系统也日益完善,但是其中仍然存在着一系列问题,需要我们认真解决,比如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的一些具体细节,没有具体法律条文的保护,在日常档案信息共享的过程中,容易导致相关权利人的权益的损失,这就需要我们及时调整公民隐私档案的范围,对档案的封闭期限给出明确的限制,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实现相关细节的日益完善。在日常档案法体系中,要明确公民隐私权的具体保护措施,注重保护公民的隐私权,防止被人窃取、篡改或者被非法利用,在这一环节中,公共档案信息系统依然不够健全,这就一定程度给信息的泄露提供了漏洞。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档案信息系统的作用将越来越大,如何有利于实现档案法的综合效益,促进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二、关于中国信息立法与档案法律法规建设的分析
(一)关于信息立法现状以及档案系统中的不足问题
针对目前中国的信息立法现状以及档案信息系统中的一些不足,中国要继续进行档案信息系统相关环节的深化健全,以确保这两者真正达到和谐的关系,来促进中国信息化与法制建设的进步,与此同时我们要积极展开相关的市场调研,组织专业人员,深化信息立法以及档案信息系统的相关细节,在实践中,找到两者存在的漏洞,以更好的进行信息立法系统的建立健全,促进中国档案法律法规的逐渐深化。
(二)关于信息立法的核心原则问题
一般情况下,相关隐私信息需要保密,非隐私、公共性的信息要经过相关所有者的同意,才能共享,才能传播。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保密的信息进行维护,在经过相关授权之后,可以进行公开,并且要积极做好公开信息与非公开信息的区分工作,以有利于针对不同的性质的信息,展开不同程度的公开提供利用。中国所谓的隐私权保护,就是最大程度的维护相关人员的公共利益。有效协调好信息公开与国家信息战略安全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充分实现国家相关信息系统的安全。
(三)关于档案信息具有特殊性问题
档案是信息的重要组成环节,并且档案信息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信息系统的整体工作并不能代表档案的具体信息工作,这就需要我们针对此档案的特殊性,进行具体的分析,进行合适的档案归类。一般来说,政府相关公开信息文件和它在档案馆里面的档案是一致,只不过档案馆里的档案,设计的信息要多一点,比如此文件形成过程中的背景信息、比如相关起草人的情况,签发人的相关信息等。这一系列的背景信息和正式颁发的相关文件构成了整体档案信息。
三、关于中国信息立法与档案法律法规配套建设的思考
一、提高全社会档案法制意识是加强档案法制建设工作的前提
一要加大面向社会公众的档案宣传工作力度。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方式积极开展档案普法工作。强化全社会的档案意识和档案法制意识。开展宣传工作时。要善于动员和利用社会力量,利用新闻媒体开展全方位的档案法制宣传教育。二要增强领导干部的档案法制意识。一方面使其把档案法制32作提上议事日程。充分认识到新形势下加强档案法制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把加强档案法制建设、依法管理档案。作为档案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档案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另一方面使其认真履行《档案法》赋予的职责,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对未来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档案32作的领导、监督、检查,帮助解决档案工作在人、财、物等方面的问题,为档案事业的发展创造必要的基础条件和社会环境。
二、完善档案法规体系是加强档案法制建设工作的基础
第一,加快档案法规体系建设的步伐。根据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与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相配套的档案规章制度,促进档案法制工作走向规范化。
第二,提高档案规章制度的质量和实用性,改变过去那种过于原则、笼统、不易操作的弊端,科学严密地制定出具有实用性的规章制度。确保国家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第三,档案立法工作应与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相协调。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档案管理工作在管理方式和载体形式上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给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工作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如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特别是互联网的出现,使人们获取档案信息的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这就需要国家制定相关的档案信息、交流的法规和标准。以保证档案信息资源的合理共享。因此,应依法把档案事业列2010年第2期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既确保档案事业能与社会其他各项建设事业协调发展,又确保档案立法工作能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针对档案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规范档案管理工作和人们的行为,使档案法律法规更配套、更完善。形成严密的科学体系。
三、增强档案执法部门的行政力是加强档案法制建设工作的关键
档案执法部门是档案法制建设的组织保障。没有健全的执法机构和强有力的执法队伍。档案法制工作就不可能落到实处。档案法律法规也就难以有效执行。因此,必须加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主体的完善工作。对于执法主体已明确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增强其行政力上下功夫,以各级执法机构和社会执法监督员组成层层负责、上下对口、条块结合、各行各业相互协调的执法网络,保证档案法律法规的落实:
对于执法主体尚未明确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尽快理顺工作体制,明确执法主体地位,取得执法资格,以真正履行《档案法》赋予的执法职能。
四、档案执法人员队伍建设是加强档案法制建设工作的保障
档案执法部门需要由高素质的执法人员组成。档案执法人员是档案法制队伍建设的核心力量。作为档案执法人员。首先要充分认识档案工作及档案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在思想认识上提高对档案执法工作的重视程度和使命感,具备敬业精神,廉洁自律,乐于奉献;要全面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注重对《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学习,能够熟悉档案法律知识,掌握档案执法尺度,具备良好的执法水平。为档案执法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其次要实行目标管理。通过目标管理。充分发挥档案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职能作用,提高档案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和执法水平,强化档案法制建设工作。再次,在加强基层档案执法人员培养上。应充分考虑到基层档案人员兼职多、工作杂、任务重的实际情况,注意标准规范性与其原有基础、接受程度的有机结合,确保其法制素养和执法水平的稳步提升。总之,我国档案法制建设工作已取得一定成效。
但是档案法制建设是一个逐步发展的历史过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进程中,还将面临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我们必须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坚持不懈地搞好档案法制建设。依法治档,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建设发展服务。加强档案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治档是依法管理国家档案事业的根本前提。自《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档案事业经过20多年的实践已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轨道,档案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尚存在着诸如社会档案法制意识不强、个别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主体不明确等问题,直接影响着档案事业的科学可持续发展,需要广大档案工作者进一步研究、探索、推动我国档案法制建设工作向纵深层面推进,进而开创我国档案事业发展的新局面。
一、提高全社会档案法制意识是加强档案法制建设工作的前提
一要加大面向社会公众的档案宣传工作力度。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方式积极开展档案普法工作。强化全社会的档案意识和档案法制意识。开展宣传工作时。要善于动员和利用社会力量,利用新闻媒体开展全方位的档案法制宣传教育。二要增强领导干部的档案法制意识。一方面使其把档案法制32作提上议事日程。充分认识到新形势下加强档案法制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把加强档案法制建设、依法管理档案。作为档案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档案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另一方面使其认真履行《档案法》赋予的职责,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对未来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档案32作的领导、监督、检查,帮助解决档案工作在人、财、物等方面的问题,为档案事业的发展创造必要的基础条件和社会环境。
二、完善档案法规体系是加强档案法制建设工作的基础
第一,加快档案法规体系建设的步伐。根据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与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相配套的档案规章制度,促进档案法制工作走向规范化。
第二,提高档案规章制度的质量和实用性,改变过去那种过于原则、笼统、不易操作的弊端,科学严密地制定出具有实用性的规章制度。确保国家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第三,档案立法工作应与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相协调。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档案管理工作在管理方式和载体形式上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给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工作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如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特别是互联网的出现,使人们获取档案信息的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这就需要国家制定相关的档案信息、交流的法规和标准。以保证档案信息资源的合理共享。因此,应依法把档案事业列2010年第2期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既确保档案事业能与社会其他各项建设事业协调发展,又确保档案立法工作能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针对档案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规范档案管理工作和人们的行为,使档案法律法规更配套、更完善。形成严密的科学体系。
三、增强档案执法部门的行政力是加强档案法制建设工作的关键
档案执法部门是档案法制建设的组织保障。没有健全的执法机构和强有力的执法队伍。档案法制工作就不可能落到实处。档案法律法规也就难以有效执行。因此,必须加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主体的完善工作。对于执法主体已明确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增强其行政力上下功夫,以各级执法机构和社会执法监督员组成层层负责、上下对口、条块结合、各行各业相互协调的执法网络,保证档案法律法规的落实:
对于执法主体尚未明确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尽快理顺工作体制,明确执法主体地位,取得执法资格,以真正履行《档案法》赋予的执法职能。
四、档案执法人员队伍建设是加强档案法制建设工作的保障
【关键词】加强 档案法治 建设
1加强档案法治建设的重要性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而档案法治化建设始终处于国家的法治建设的进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颁布,使我国的档案事业步入正确的法制轨道。《档案法》不仅从法律上解决了档案工作在理论和实践上所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档案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使与档案有关的事务活动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同时,也为档案事业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档案事业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方面,它的发展就应该得到各种保障,最根本的是要有法律保障。有了法律保障,人们就能依法办事,就能够依照《档案法》的规定切实把档案事业发展列入计划,依法建立、健全档案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所需经费,改善档案保管条件,使长期困扰档案事业的人、财、物等问题从根本上得到地解决,从而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和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在新形势下加强法治档案建设有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在新形势下对加强档案法治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强化广大人民群众的档案意识,提高大家做好档案工作的自觉性;有利于将档案工作融入到各单位、各部门的各项工作中去,特别是融入到当地法治建设等重要工作中去,更好地为当地,本单位、本部门的各项工作和发展服好务;有利于档案部门自身职能的履行,真正发挥好档案部门的作用;有利于档案服务功能的实现、档案资源整合的科学管理和档案的开发利用,更好地使档案、档案工作的自身价值得以体现。因此,充分认识档案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做《档案法》的宣传员和守护者,真正做到懂法、用法、执法、守法,理论联系实际,对我们依法做好档案工作有着重要意义。
2当前档案法治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社会档案意识薄弱。档案法治化建设需要得到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但由于档案工作在一个地区或是一个单位中不可能成为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往往得不到足够的关注和支持。具体表现在:作为领导者不设立档案部门,不重视人、财、物的投入,不关心档案人员的政治进步和生活待遇;作为档案工作者,不依法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不重视档案法规的宣传,不重视档案的保护,不认真执行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作为社会成员,档案法治观念淡薄,不知道公民在档案事务中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等等。
2.2档案执法力度不大。如果用《档案法》的尺度衡量,很多地方和单位违反《档案法》的事情时有发生,但真正得到处理的却极少。一方面,不少单位和个人不知自己的所作所为已经违法,甚至是知法犯法,认为档案部门“软”, 不敢把他们怎么样;另一方面档案执法部门不能严格行使执法权,不敢碰硬,不敢得罪人,得过且过,绕着矛盾走,致使问题越来越多。
2.3档案法规体系不够健全。近年来,我国的档案法规建设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完善而取得了很大进步,重新修订了《档案法》,此外,各级地方档案事业管理部门也纷纷出台了地方性档案工作规章制度。这些法规为已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了配套、完善、延伸,但是,与档案法治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现有的档案法律法规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及针对性,档案法规体系尚待完善。
3加强档案法治建设的对策
3.1加强档案法治宣传。各级档案部门要加大档案法制宣传力度,创新档案普法宣传方式,组织开展媒体宣传、网络宣传、现场咨询、悬挂标语、布置展板、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将档案法律知识传播到机关、企业、学校、社区和农村,扩大宣传的社会覆盖面,提高档案工作影响力。通过宣传档案遵法守法的典型和曝光档案违法案例,让更多的人了解档案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大家贯彻执行档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提高对档案工作的支持和参与度,让更多的人自觉遵守档案法律,自觉维护档案法律的尊严,为档案法治化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3.2增强人们的档案法治意识。档案法治意识在人们遵守和执行档案法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加强档案法治建设教育,转变思想观念,严格依法治档是档案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真正站在履行法律赋予职责的角度、运用法律的手段来谋划、推进、落实档案工作。做好社会公众的档案法治宣传教育,提高档案人员和公民的档案法律意识,使社会大众不但熟悉档案法律法规,增强自觉运用档案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档案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同时也明确自身在保护档案、利用档案中法律责任,从而带动和促进整个社会从接纳档案依法治理,到逐渐拥有档案法治素养,营造档案法治文化氛围的过程。只有这样,依法治档才会有坚实的基础。
3.3完善档案地方法规体系建设。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档案规章、制度,构建法制统一、依法行政、有效监督、高效服务的档案法制体系,增强依法管理档案事业的能力。支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单位的档案事务,以适应新常态下依法管理档案的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