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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职能
第一条 党员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必须深化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本着"以人为本、服务为重"的精神,增强对党负责、对群众负责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恪守本职,竭诚服务;
第二条 党员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接受党员咨询、求助时须态度和蔼、微笑服务、百问不厌、百听不烦;
第三条 党员到农村党员服务中心接转党员关系、咨询、求助等,不分管辖地域、不论身份属性,服务转化中心工作人员要如实受理登记,进行服务或处理。对超出本中心服务范围的应及时报镇党委或县委组织部协调解决;
第四条 对报上级镇党委或县委组织部协调处理的服务要求,在镇党委或县委组织部协调处理后,由农村党员服务中心负责反馈落实;
第五条 党员服务中心在接待受理党员求助服务中,要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如实记载求助要求,反映处理结果。遇到特殊情况要进行个案专报,一事一报。服务中如遇到问题不得擅自处理,须作好记录、及时报告、听候指示;
第六条 党员服务中心定期汇总分析党员求助的情况以及党员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向镇党委报告,同时抄报县委组织部;
第七条 对党员服务中心受理的党员求助服务,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特殊情况可视情适当延长,但必须做到事事有反馈,件件有落实;
第八条 对党员的重大求助或反映重要的情况,应及时上报镇党委或县委组织部,不得瞒报、漏报、谎报;
第九条 党员服务中心负责收集整理组织生活、党员活动等有关资料,发放党内有关报表、书籍、材料等,为镇属其他支部开展组织生活提供服务和帮助;
第十条 党员服务中心设立求助热线,对党员和群众提供的求助要求予以帮助,协调有关单位和组织解决党员和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需求;
第十一条 提供谈心交流的场所,并为有需要的党员群众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农村党员服务中心按规定结转办理党员组织关系,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并接受流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
第十三条 协助镇属其他支部特别是党建薄弱村支部开展发展党员工作,并为非公企业支部开展组织生活提供服务和帮助。
第十四条 经常性组织开展一些积极向上、能体现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活动,发挥党员在文化建设方面的作用。
二、党员服务中心教育培训职能
第十五条 农村党员服务中心教育培训范围只要面向各村优秀的年轻党员或村级后备干部,教育培训的形式主要是上党课、挂职锻炼、参与镇中心工作等。
第十六条 农村党员服务中心每年在全镇选择10-15人优秀党员或后备干部,轮流到服务转化中心参加教育和培训。
第十七条 到党员服务中心参加教育培训的党员或后备干部必须按时参加服务转化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服从镇党委的统一安排,参加一些全镇性的中心工作。
第十八条 农村党员服务中心采用“一对一”联系培养的方式进行结对教育。服务转化中心支部每个机关党员一般一次联系1-2个农村党员或后备干部,全面负责该名党员或后备干部在服务转化中心期间的学习和工作事宜。《1》
三、转化管理职能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转化管理职能指对本镇范围内一些需要转化的党员(以下称转化党员),进行严格的教育和管理,使其转变现有的思想意识和工作态度,积极参与镇、村两级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条 镇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将其他支部转化党员组织关系结转到服务转化中心支部,纳入服务转化中心支部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党员服务中心对转化党员的转化工作实行积分制管理,基础分是5分。每完成一项任务,加0.5分;没有完成的倒扣0.5分。
第二十二条 转化党员必须按时参加服务转化中心支部的各种会议和活动,每缺席一次扣0.5分。
第二十三条 转化党员的积分低于3分时,由镇党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当转化党员的积分达到15分,由镇党委组织人员对其在服务转化中心这段时间的表现进行民主评议,合格者由镇党委将其组织关系迁回原支部;评估不合格者,继续留在服务转化中心参加转化管理,直至合格为止。
第二十四条 转化党员的民主评议的参加对象是:党员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转化党员所在村两委干部、人大代表、党代表、村级配套组织负责人、村民代表、党员及镇党委认为必要的人员,其中转化党员所在村人员的参加比例不得高于50%。
第二十五条 民主评议转化党员实行百分制管理,80分为及格分,80分以上(包括80分)为合格。
第二十六条 党员服务中心对民主评议合格的转化党员实行跟踪管理,将转化党员组织关系回村后的6个月作为转化过渡期。在这一期间如果转化党员回村后不思悔改,继续在村里做一些不利于团结、影响村内稳定事件的,将由镇组织办会同镇纪委作出严肃处理。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保障和监督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或者应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办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司法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本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组织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八)培训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人员,组织交流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经验;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一)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办理颁发资格证、执业证、许可证手续,司法行政机关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
(二)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业、吊销执业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三)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审批、审核、公告、登记的有关事项,司法行政机关不予上报申办材料、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注册执业证,司法行政机关未出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注册执业证期满六个月仍不予注册的;
(五)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参加资格考试,司法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六)认为司法行政机关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七)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撤销、变更或者维持公证机构关于公证书的决定不服的;
(八)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留场就业决定或根据授权作出的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的决定不服的;
(九)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决定不服的;
(十)认为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除外),可以一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一)执行刑罚的行为;
(二)执行劳动教养决定的行为;
(三)司法助理员对民间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四)资格考试成绩评判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行为。
第三章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管辖
第八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由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管辖。
对监狱机关、劳动教养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由其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
对司法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由司法部管辖。申请人对司法部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第九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诉。
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诉;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行政复议机关应诉。
第四章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实行统一受理、专人承办、集体研究、领导负责的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制工作机构人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提出自行回避;申请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但应说明理由。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制工作机构人员的回避,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二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由申请人签字。
第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对行政复议申请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并属于本规定受理范围的,应予受理;
(二)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不符合行政复议的法定受理条件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复议申请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自收到行政复议机关发送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后,应将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在10日内提交行政复议机关。
司法行政机关任何部门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转交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
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内容如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补齐申请内容。行政复议受理时间从收到申请人补齐申请书内容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对于申请人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依照以下程序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一)登记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时间及申请人的情况;
(二)不予受理的,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5日内填写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审批表,拟制不予受理决定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向申请人发出;
(三)应当受理的,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填写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立案审批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十六条申请人认为司法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可以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反映,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审查后可以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责令下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受理,其中申请人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司法行政法律、法规、本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或者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出的,或者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
(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行为确有正当理由,申请人仍然不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依法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第十八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书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
(四)对行政复议申请的答复意见和本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的请求。
第十九条被申请人不按本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被申请人改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同意并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申请审查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区别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机关文件送达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有权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填写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决定审批表,拟制复议决定意见,在征求业务部门意见后,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一经公布、委托方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行政复议机关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以及没收非法财物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物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如有以下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一)因不可抗力延误相关文书抵达的;
(二)有重大疑难情况的;
(三)需要与其他机关相协调的;
(四)需要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定进行审查的;
(五)其他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需要延长复议期限的。
第六章行政应诉
第二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接到人民法院转送的行政状副本5日内,应组织协调有关业务部门,共同制订行政应诉方案,确定出庭应诉人员。
司法行政机关业务部门应当指派本单位专人负责案件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提出初步答辩意见,协助法制工作机构的应诉工作。
第二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在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送达后,应组织协调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是否上诉的意见,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决定上诉的,提出上诉状,在法定期限内向二审人民法院提交。
第二十八条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协调有关业务部门,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是否申诉的意见。决定申诉的,提出申诉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
第二十九条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律师担任行政诉讼人出庭应诉。
第三十条对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应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判决或者裁定送达后5日内,将判决书或者裁决书的复印件报送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含行政诉讼)活动所需经费列入本机关的经费预算。行政复议活动经费应当用于:
(一)办案经费;
(二)执法情况检查;
今天是6月30日,我知道这一天会到来,但我不知道会发生点什么,我想说点什么,你想听我说点什么,应该是今天我想说的内容吧!如果有耐心的朋友,就且停下来听我说说吧!至于,为什么值得你们来听听,原因是我说的东西应该值得你们来听听!
也许,你们很多人都知道我是干什么的,也许你们很多人都不知道我是干什么的,但是今天你们都会知道。我是一名广东省三支一扶基层服务生,其中有很多人都有像我这样的身份。我不知道这个身份在你们眼中,是光荣,还是卑微。我也不知道这个身份的身价在你们眼中,如金子,还是如泥。但是却有很多像我们这样的人就选择了它,我选择尊重了它。前期和中期,它并没有像我们最初的期望那样,为我们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益。至于后期,或者是结业后,在没有政策变动的情况下,又能为我们带来多少的好处,似乎都是很难说得清楚。例如参加某些考试给你加个分吧,是否可以考上,都还得看你的实力。所以呢,这是我们应该清楚的,而我们又往往不能说清楚的。你们是不是对此很矛盾呢。
三支一扶如同大学生村官,本身就是一种光荣的基层奉献,是一种进了基层而你要想上升到高层的工作。来参加广东省三支一扶基层服务,只要你埋头苦干,也许你真的可以得到历练。但是,并不一定是你付出多少,你的回报就有多少。在服务期间,往往,你付出的越多,可能得到的就会越少。也有人付出的越多,得到的也多。所以呢,他们之间并不是正比例关系,也不是反比例关系。在服务期间,以你的付出值为x轴,以你的回报值为y值,他们二者的关系呈现为倒u型的关系图。所以,说你的努力还必须得为你的人生着想,你必须分配好你的努力时间,应该为三支一扶努力多少时间,又应该为个人私事努力多少时间,这是你必须清楚的,因为没有人比你对自己的人生更加清楚。无论在做何种工作,一边工作吧,一边不放弃学习,这是对自己最好的时间安排,成功往往来源于此。
很快,我的同事也就离开我们行列了。他也是广东省三支一扶基层服务生,我觉得他工作很好,他人也挺好。他跟我一样,做基层服务工作、做农业上的业务工作、做事情都是有苦有乐,我们都挑战了脱离我们本身专业的基层工作,都挺卖力,挺认真,对于工资和补贴的到位是否如期也很少抱怨。在我们基层工作的单位,我们的领导和同事都对我们很好,这是使我们感到欣慰的。所以,也会经常看到笑嘻嘻的脸蛋,不缺乏一点幽默感。这就是一个而已1米7多的壮汉,我们习惯称他叫“乐哥”。其实,这何尝不是我的工作写照。可能就在这几天吧,他真的会转业了。而我又是明年的那天也该转业了。那时候,我们还会想起这两年吗?
这两年,值得我们去想起吗?基层服务工作,有辛苦的,也有困难的。如果参加了基层服务工作,你该干些什么,应该怎么干,应该怎样干得好,我想这些应该要对得起自己的良心。既来之,则安之。表现好一点,也许你朋友都会多几个,领导也不会亏待你。基层服务生活,应该是艰苦的,也应该是你难以预料的。参加基层服务工作,工资和补贴本来就不高,待遇也不算怎么好,这是刚来的时候你们都清楚的。就目前来的工资和补贴来说,我想我该说句实话了,工资和补贴都很难如期正常发放到服务生的手上,这也是你们来到之后必须体验到的。我们都期待着发工资和补贴,偶尔相互间还聊一聊工资和补贴,好像这种话题使我们站在了同一友情线上,并加深了我们对此种身份的认同感。在此,也许你们有这种想法,你就点个赞吧!所以,参加基层服务工作,你们可以不带钱来上班,也可以带着钱来上班。参加基层服务工作,都还得带钱来上班,这不是一种调侃,而是一种对自己的负责。花钱容易赚钱难,只要你敢于花钱,你就必须学会克服赚钱难的困难。所以,带钱上班未必不是好事,但是,有花钱就得赚钱,这个过程一定是对自己的一种历练,你必须得比别人更加努力。我告诉自己勇敢点,我选择了后者。
论文关键词 未成年人 附条件不 挑战
一、附条件不制度的适用
未成年人作为社会的特殊群体,一直是社会管理的重点和难点。鉴于近年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高发及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关注,为更好地贯彻“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新理念,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新刑诉法中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设置了附条件不制度,进一步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做到打击与预防并重,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有效遏制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切实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使其早日回归社会。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制度的适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适用范围针对的是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的未成年人。第二,要具备三个具体条件,即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条件、有认罪悔罪表现。第三,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和被害人的意见;第四,附条件不的考察期限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决定之日起计算,在考察期限内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由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和考察;第五,考察期满后,检察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二、附条件不制度的特征
附条件不制度是附加一定的条件暂时中止程序,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规定的考察期内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则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作出不处理,否则,就应当提起公诉。从实质上看,附条件不是在附加一定额外条件的基础上所作出的终结诉讼程序的不类型,附加特定条件是这种不区别>文秘站:
(一)附条件不的本质特征是附加一定的条件
附条件不附加了一定的考察期,在考察期内规定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检察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动态、学习生活、义务履行情况等方面进行监督考察,如果在考察期限内没有违反相应的法定义务,检察机关可以对其作出不处理,否则就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二)附条件不适用的对象仅针对轻罪
附条件不设立的目的就是针对那些已经触犯了刑法、构成犯罪,应当予以,但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嫌疑人有认罪悔罪表现,但又不具备不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给予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避免其一辈子背负上“犯罪分子”的标签,因此附条件不适用的对象仅限于触犯了轻罪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三)附条件不的决定机关是检察机关
附条件不属于检察机关的专属职能范畴,只能由其作出决定,其他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均不能干预。附条件不属于公诉权的一种,而公诉权又专属于检察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均无权行使。
(四)附条件不是过程不是结果
附条件不只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个阶段性结果,不具有终局性。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后,案件并没有结束,当考察期届满时,与否仍处于一种待定状态,有可能面临也有可能不。
三、附条件不制度对公诉工作的挑战
将附条件不制度上升到立法高度和司法实践,可谓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一大变革,它的准确适用有利于更好地教育和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使其更容易回归社会,也有利于更好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重建和谐社会关系,能更充分地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但附条件不制度在适用中对公诉机关产生了很大的挑战。
(一)如何准确认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无“悔罪表现”
“悔罪表现”反映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程度的大小,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的一个重要条件。“悔罪表现”应当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发自内心的、自愿的、积极主动的悔罪,而不是在附条件不的利益驱动下,表面的、被动的、虚假的悔罪。如何防止此种情况的发生,如何准确、客观公正的甄别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无“悔罪表现”成为认定附条件不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附条件不应当附加哪些条件
刑诉法修正案中规定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和思想动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教育和矫治。除此之外,在检察机关实际办案过程中,针对同类型的犯罪案件,是否应当在附加通用条件的前提下,“因案制宜”或“因人制宜”的附加其余特殊条件?是否可以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点增加“禁止令”?办案过程中哪些条件是不能附加的?以上种种问题在实践操作中由于没有具体规定,很难把握。
(三)在附条件不过程中如何看待公安机关及被害人的意见
新刑诉法中规定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和被害人的意见,但是条文中却没有明确说明如何听取,如何操作,没有给出被害人相应的救济途径和渠道。若公安机关或被害人不同意检察机关对未 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条件不决定,而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应当作出不决定,是否依然可以作出不决定?双方的矛盾又如何化解?
(四)检察机关在考察期内如何进行监督考察
基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性,出于矫治和教育的目的,检察机关在作出附条件不决定以后,对其挽救、帮教的工作必不可少,因而检察院也就成为了对附条件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内进行监督考察帮教的主体,这无疑是对检察机关新的挑战。对于基层检察院,公诉部门承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检察官大多数只有一人,而他们除了要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各类刑事案件以外,还要兼顾办理部分的成年犯罪嫌疑人案件,同时还要承担未成年人权益维护及犯罪预防等方面的工作,此时若再对附条件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开展监督考察帮教工作实显力不从心。此外,由于人力、物力、财力有限,检察机关对附条件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具体开展矫治、教育工作也并不现实。
四、完善与应对附条件不制度
(一)仔细甄别“悔罪表现”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应当通过三方面来判断:首先是其以往的一贯表现;其次是其实施犯罪时的表现,包括犯罪事实、情节、后果等;最后是其在考察期内的表现。其中,检察机关应该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前的一贯表现为主要标准,在考察期内的表现只能作为一种补充证明,防止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表面、被动、虚假悔罪。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规定,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通过其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方面进行评估。另外还应考虑以下情况:(1)主观危害程度,包括其实施犯罪是预谋的还是临时起意、是主犯还是从犯、是累犯还是初犯等。(2)是否认罪悔罪,是否自愿向被害人赔礼道歉或进行赔偿,是否取得被害人的谅解。(3)有无良好的帮教挽救条件,其学校及所在社区是否愿意配合检察机关对其实施监督帮教。
(二)针对实际情况有区别的附加条件
针对具体案情,由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有区别地附加条件,最大限度的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检察官在办理附条件不案件时,要调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一贯表现,全面考量案件情节,在附加通用条件的前提下,根据不同案件附加不同的特殊条件。由于犯罪的原因很多,既有犯罪嫌疑人自身的原因,也有社会原因,对其附加特殊条件能全面、有针对性的达到预防再犯罪的目的。部分未成年人犯罪后,其精神也受到伤害,可以对其附加特别的心理疏导;有的未成年人家庭关系冷漠,可以对其父母附加教育培训,有助于其父母懂得如何正确与子女沟通,营造和谐家庭成长环境;有的未成年人缺乏责任心,可以对其附加一定的社会公益活动,有助于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和认同感。
(三)充分听取公安及被害人的意见,注重社会矛盾的化解
检察机关在进行附条件不的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公安机关及被害人对案件的意见,对于公安机关不同意作出附条件不决定的,可以通过开展案件讨论联席会的方式,交流意见,对于被害人不同意作出附条件不决定的,要详细了解缘由,存在社会矛盾的,要注意及时开展社会矛盾的化解工作,组织双方面对面沟通交流,力争实现案结事了。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的决定过程中也可以采取听证会的形式,邀请相关办案机关、被害人及其家属、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人民群众等多方参与听证会,一方面可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畅通沟通渠道,另外一方面也能够保障案件公正处理,维护正义的同时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四)建立规范的未检机构,充实办案力量
近年来,随着刑法、刑诉法的修订,未检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2010年8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六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建立完善未检机构,充实未检办案力量,已成为大势所趋。目前各地基层院大都尚未针对未成年人设立专门的刑事检察科甚至没有在侦监、公诉科内指定专门的检察人员负责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多出生和成长在问题家庭,由于家庭关爱的缺失而逐步走上犯罪的道路,这些孩子往往都具有自卑、内向、多疑、难以接近和沟通等性格特点,给办案带来了一定的难度。鉴于未成年人侦查、工作的特殊性,负责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工作的检察官要熟悉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且具备的一定的教育学和心理学知识,要善于打破承办人与嫌疑人间的藩篱,用一种父母和孩子交流的方式办案,争取事半功倍的效果。
(五)整合社会力量,建立健全帮教组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省第九次党代会、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切实加强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能力建设和作风建设,全面推动市纪委十届二次全会部署任务的落实,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健全完善市纪委监察局班子成员挂钩联系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和市直单位、垂直管理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工作制度,健全完善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联系点、防洪防台风联系点等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强化服务意识。健全完善市纪委监察局班子成员挂钩联系工作制度,旨在贯彻落实市委部署精神,深入开展“下基层、解民忧、办实事、促发展”活动和以“大调研、大下访、大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发展”活动,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推动发挥省会城市的龙头引领作用,实现科学发展新跨越提供政治和纪律保证。市纪委、监察局班子成员及机关党员干部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主动下基层、接地气、转作风,了解基层情况,倾听群众呼声,帮助排忧解难,把“三服务”的要求落实到具体行动上。
2、健全工作制度。为增强挂钩联系工作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实效性,促进全市纪检监察工作的上下互动和有效沟通,实行市纪委、监察局班子成员每人挂钩联系1个县(市)区纪委监察局、若干个市直单位和垂直管理单位纪检监察机构,以及1个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联系点制度。班子成员要按照分工安排,每年至少要有2个月时间到基层或挂钩联系单位开展调查研究及检查指导工作。各联系点要坚持每半年一次向市纪委、监察局报告工作制度;主动向所挂钩联系的市纪委监察局班子成员报送工作情况;及时上报本地、本部门反腐倡廉和纪检监察工作动态、特色工作、存在问题和不足、工作意见和建议。市纪委、监察局定期分类组织召开联系点工作会议,专题听取联系点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有关工作。
3、讲求工作实效。要把挂钩联系工作制度与开展大调研、大下访、大服务活动有机结合起来,重在了解情况,重在帮助解决问题。要把深入挂钩联系单位开展调研服务工作作为掌握新情况、发现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推广新做法的重要手段,充分运用《党风廉政之窗》和《纪检监察信息》等刊物,密切关注并适时反映联系点的工作动态,以点带面促进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全面深入开展。要把督促指导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与加强对基层防洪防台风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结合起来,促进市委、市政府关于防灾抗灾各项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4、改进工作作风。领导干部下基层调研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切实做到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立说立行、高效运作,在一线解决问题,在一线推动工作,确保各项工作快而有力推进,确保决策部署第一时间落实,不断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真正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发展;要轻车简从,不搞层层陪同,不搞迎来送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