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环境税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1.“环境税”:它是以环境中的物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环境税”的内容广泛,可看作一个广义的概念。它下面还可分为污染物税、环境能源税、环境资源税、环境关税等。而且,每一个名称下面还可再分,如污染物税可分为噪声税、垃圾税、二氧化碳税、硫税、有毒化学品税等。上面提及的环境资源税,也可称为生态环境税。
2.“环境污染税”:它以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任何单位和个人造成环境污染和公害的行为,可以确定为征税客体。这些环境污染行为包括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废热、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行为。环境污染税的计税依据是所排放污染物的浓度或总量。这个名称还可以有另外的叫法,如称为环境保护税,不过这是从狭义上来解释的,它的课税客体不包括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
3.“环境消费税”:以消耗某种环境资源为征税对象,如美国对消耗臭氧的化学制品征税等。我国现行消费税虽然将鞭炮、焰火、汽油、摩托车和小汽车等污染环境的消费品纳入课征范围,而且对小汽车按照排气量大小确定差别税率,这在控制污染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未能对含铅和无铅汽油、是否安装尾气净化装置的车辆加以区别,降低了税收对控制污染行为的作用。笔者提议的环境消费税,消耗的环境资源不仅仅包括汽油,还应包括天然气、煤、焦炭、重油、臭氧等等。具体范围可由税法确定。环境消费税在环境资源的生产和消费环节征收。
4.“环境资源税”:它以开发、使用、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作为课税对象。其名下有:“开采税”、“开发税”、“采伐税”、“土壤保护税”等。其纳税主体是开发、利用土地、森林、草地、水、矿产、地热、海洋等自然资源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计税依据由自然资源的稀缺程度和开发利用的程度共同确定,对不可再生、本国稀缺的自然资源可以课以重税。以行为作为课税对象的环境资源税,可以冠名为生态环境补偿税,或叫生态环境税。
环境资源税也可设计为以物为课税对象,名称包括化学燃料税、水资源税、矿产资源税、森林资源税和草原资源税等,主要体现环境资源的使用成本或价值。
以上陈述的几个环境税名称中,“环境税”的名称显然范围过大,包罗万象,立法中难以界定其具体内容,实践也不好操作。“环境消费税”以几种消费的环境资源为课税对象,范围过于狭窄,对其他几种常见的污染行为如排放污水、排放噪声等不闻不问,也违背了环境税的立法宗旨。“环境资源税”只顾及自然资源的维护与利用,忽视了以税收手段抑制排污行为的作用。而“环境污染税”与“环境资源税”正好相反,忽视了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笔者认为,我国环境税立法,可以冠名为“环境保护税”,其具体内容分为两部分:一是环境污染税,对污染物或排污行为征税;二是环境资源税,对稀有资源或利用、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征税。环境保护税这两部分内容,还应该包括环境税收优惠的法律制度。鉴于我国环境税立法仍处于酝酿阶段,没有现成的经验可资借鉴,加之国外的情况和我国也不尽相同。因此,笔者还认为,环境税立法可以首先采取以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的、严重的环境污染物、稀有资源、污染行为或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作为课税对象,单独立法,以“暂行条例”的形式颁行,如制定《固体废物(垃圾)处置税暂行条例》、《水污染税暂行条例》、《空气污染税暂行条例》、《汽油税暂行条例》、《噪声污染税暂行条例》以及《水土保持税暂行条例》等等。环境保护税法律体系的建立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上述环境税种的单独立法,都是环境税法律体系完善的重要步骤。
二、中国环境税的立法宗旨问题
环境税是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内在化到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中去,再通过市场机制来分配环境资源的一种经济手段。环境税主要目的应当是为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服务。这里,税收是手段,运用这个经济手段控制环境污染和保护改善环境、维护人类健康是环境税的立法宗旨。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在经济建设中基本上忽视了对环境的保护,可以说,我国此时的经济效益是以牺牲环境效益为代价的。开征环境税虽然不是环境保护的唯一经济手段,但它却是一种规范的、有效的也是有力的手段,今后也应该是最重要的一种经济手段。这种手段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明确其立法宗旨,更有利于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而且,税收作为政府筹集财政资金的重要工具和实施宏观调控的经济杠杆,还可以为环境保护事业筹集专项资金。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环境税立法确立前述的立法宗旨是适宜的。
三、中国环境税法的立法原则问题
1.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这一原则在环境税中的体现主要有两层含义:一、发展经济不能牺牲环境。开征环境税会增加企业的成本,对经济的发展会有一定的影响,但基于保护环境的理念,我们仍然要开征环境税,尤其是对于那些严重的污染行为和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更是要课以重税,在这种情况之下,要优先考虑环境的保护。二、环境保护要考虑其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开征环境税不能不考虑企业的税收负担,以及因此对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这就要求立法者在环境税立法中应科学的设置环境税的纳税主体、课税客体和税率,运用环境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考虑企业的整体税负。尤其是现在我国企业的税负整体偏重,大量国有企业处于亏损状态,在保护环境,开征环境税的同时,要把环境税对经济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2.税负和污染相适应的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谁污染谁纳税”,对污染严重的物和行为课以重税,对污染轻微的物和行为实行较低的税率,对污染防治实施项目的建设实行零税率。随着各国普遍利用环境税来防止污染、治理环境,环境税收收入越来越成为各国筹措环保资金的主要来源。对环境税的具体征税对象和课税税率的设计,大体是遵循税收收入和环保资金相当的原则。在税率上一般实行动态税率,即根据治理污染和保护环境所需资金不断调整具体的环境税税目的税率;有些国家对具体环境税税目的税率是每年公布一次的。动态税率的实行是税负和污染相适应原则的直接体现。这一原则的重要意义还在于:假定政府征收等于边际污染成本的税收,那么可使污染者的边际私人成本等于边际社会成本,边际私人收益等于边际社会收益,即把污染者的外部性成本(社会成本)内在化,使其面临真实的社会成本和收益;最终必能抑制或减少污染量,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这一原则的实施也有利于避免企业环境税负的畸轻畸重,实现税收的公
平目标。
3.预防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所谓预防是指预防一切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造成的损害;所谓治理是指对一切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所进行的治理。环境税的开征并不是简单的为环境的污染事后提供治理的资金,其首要的作用还在于防止污染。预防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是税收宏观调控和筹集资金双重功能的体现和运用。
四、中国环境税法规范的内容问题
构建我国的环境税法体系,设计其基本内容,首先应从完善现行的税制结构开始,绿色税制改革的重点应是目前与环境资源有关的资源税和消费税。另一方面,我国要大胆借鉴发达国家环境税法的立法经验,引入能源税、水资源税、含铅汽油消费税附加以及臭氧耗损物质(ODS)税,2同时考虑从排污收费到污染税的可能改革。下面,笔者拟在前述的环境保护税的名下,选择几个主要的环境税种,就其内容作一些设想,当然,这还不能概括环境税法体系的全部内容:
1.垃圾税:是一种以抑制环境污染为目的、以垃圾(或叫固体废物)为课税对象的税种。垃圾税税率为定额税率,课税对象是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纳税人为产生垃圾的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垃圾税可规定一个起征点。征收的垃圾税税金,应该相当于处置垃圾所花费的资金(与此相适应,垃圾税也可称为垃圾处置税或固体废物处置税)。如奥地利联邦政府从1989年1月1日起征收垃圾税。按照规定,每吨家用垃圾征收40—50先令,每吨特殊垃圾征收200—500先令。
2.含铅汽油税:含铅汽油税是一种具有行为调节功能的税收,它是汽油消费税中的一个税目,应视为一种消费税附加。其征收对象是供机动车船使用的所有标号的含铅汽油和70#低标号汽油。纳税人是中国境内生产含铅汽油和70#汽油的生产厂家。其税率的确定应主要以在我国高标号汽油中占比例较大的90#汽油为依据。
3.污染排放税:是指根据污染者排放物数量或能产生有污染的产品数量征收的一种税收,也是最能直接体现环境税本质的一种税收。其征收依据是排放污染物的数量或能产生有污染的产品数量。纳税人是排放污染物或生产有污染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从长远的观点,排污收费宜改成征收污染排放税。不过,这种转变的前提是大大简化现行的收费标准,从以污染物排放量为征收依据转变到以产品生产或消费数量为征收依据,或者只征收少数污染物的排放税。污染排放税税率宜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税额的确定,以足够支付治理污染的费用为基准。
4.企业环境税:企业环境税以生产或排放有毒性物质的企业为纳税人,课税对象是有毒性物质或其排放会造成污染的物质。税率为从量定额税率。
5.水资源税:是对水资源的开采和使用以及污染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征税对象是对水资源的开采、使用行为以及污染水资源的行为。水资源包括地下水资源和地表水资源。我国现行的水资源费可改成水资源税,并在现行的水资源费费率基础上,根据各地区水资源的稀缺性和水污染程度确定差别幅度税率。全面提高水资源税税率。
上述的垃圾税、含铅汽油税、污染排放税和企业环境税,可以归属于环境保护税名下的环境污染税,而水资源税则归属于其名下的环境资源税。
五、环境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现行税收体系也包含了一些环境税收优惠政策,不过,现行税制中考虑环境保护因素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过于单一,仅限于减税和免税,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影响了税收优惠的实施效果。因此,笔者主张,环境税收优惠政策可做如下考虑:
首先,在关税方面,对出口的环境保护设施、材料可采用低关税率,以扶持该类产品的发展。对国内目前不能生产的污染治理设备、环境监测和研究仪器以及环境无害化技术等进口产品,减征进口关税;在农业税方面,对改良土壤、提高肥力、维持耕地面积、植树造林等有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农业生产活动减免农业税;在营业税方面,对工业企业自销的综合利用产品、环境保护政策性亏损的经营活动等实行减免营业税或缓征营业税;在消费税方面,对清洁汽车、清洁能源以及获得环境标志和能源效率标志的家电产品和汽车,减征消费税;另外,对经营环境公共设施的企业,在征收营业税、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给予优惠。
其次,为鼓励企业开发利用防止污染、节约能源等方面的设备、机器,保护环境,政府应采用加速折旧的方式来实现其环境目标。目前,我国的加速折旧制度,不仅加速折旧方式少,而且,相关规定也不明确。我国应该允许清洁能源企业、污染治理企业、环境公用事业以及环保示范工程项目加速投资折旧。
再次,扩大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政策的适用范围,准确界定零税率调节税的适用项目类型;界定朝阳产业——环境保护产业的范围,在规定期限内对环境保护产业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此外,对工业企业购入的环境保护设施允许扣减进项增值税额等,也是属于环境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
关键词:环境税最优税制倍加红利外部性
一、环境税的理论渊源
环境税(EnvironmentalTaxation),也有人称之为生态税(EcologicalTaxation)、绿色税(GreenTax),是20世纪末国际税收学界才兴起的概念,至今没有一个被广泛接受的统一定义。
①一般认为,英国现代经济学家、福利经济学的创始人庇古(1877~1959)在其1920年出版的著作《福利经济学》中,最早开始系统地研究环境与税收的理论问题。庇古提出了社会资源适度配置理论,认为如果每一种生产要素在生产中的边际私人纯产值与边际社会纯产值相等,那么该种生产要素在各生产用途中的边际社会纯产值都相等,而当产品的价格等于生产该产品所使用生产要素耗费的边际成本时,整个社会的资源利用达到了最适宜的程度。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单纯依靠市场机制来达到资源利用的最优状态,因此政府就应该采取征税或补贴等措施加以调节。
②按照庇古的观点,导致市场配置资源失效的原因是经济主体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不相一致,从而私人的最优导致社会的非最优。这两种成本之间存在的差异可能非常大,靠市场本身是无法解决的,只能由政府通过征税或者补贴来矫正经济当事人的私人成本。这种纠正外部性的方法被后人称之为“庇古税”(PigovianTaxes)方案。
假定Y商品的生产对其他产品存在负的外部性,那么其私人成本低于社会成本。以PMC和SMC分别表示生产Y的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如图1所示。假定该商品的市场需求所决定的边际效益为MR,那么市场自发作用的结果是PMC=MR所决定的Qp,而社会实现资源有效配置所应该有的产量则是由SMC=MR所决定的Qs.两者间的差异可以通过政府征收税收(比如消费税等)加以弥补,使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ParetoOptimality)。
二、环境税产生的经济学解释:税制最优化的选择
任何一国在税制建设中,总是希望能实现最优税制结构(OptimalTaxation),这一结构是公平和效率兼顾并重的均衡结构。但在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并不存在一个既成的最优税制,人们更多的是接受既定的一个次优选择,并不断地追求税制结构的最优化。
③税制最优化的可行性取决于决策者的意志和制度转换成本等因素。政府在税制最优化的进程中扮演了决策者,而政治市场上的决策者作为税收制度的供给方,受制于作为制度需求方的选民(纳税人)的偏好,因为政府的再次当选需要得到选民的选票。如果税收制度转换成本太高,政府考虑到各种纳税人群体的利益,就不会轻易改变现有税制的整体结构,突破纳税人群体间的现存利益格局,实施强制性的税收制度变迁。但是对最优税制这一终极目标的追求,又促使税制供给方的政策决策者寻找一种渐进的、温和的税收制度变迁方式作为替代,以不断完善现有的次优税制结构。
既然现有税制是一个次优选择,那么它就必然存在税收扭曲效应。比如:如果一个税制整体累进程度太高,这实际上意味着政府对生产者自由的干预过甚,抽取了高收入阶层(其中许多是企业家)过多的经济剩余,扭曲和妨碍了经济激励机制的运作,最终会导致纳税人工作积极性下降,也就是产生以闲暇或者减少工作努力来替代工作、投资和创新的替代效应,从而影响一国的经济增长。
④这些措施的实行,一方面为政府筹集了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绿色收入,另一方面又有效减轻了现存税制的扭曲效应,推动了税制的优化进程。
三、环境税的公平与效率原则
(一)公平原则分析
我们从第一部分的分析中可知,庇古税方案通过以外部成本内部化的途径来维护社会经济中的公平原则问题。而公平原则也是设计和实施一国税制时首要的同时也是最重要的原则。它往往成为检验一国税制和税收政策优劣的标准。所谓税收的公平原则,又称公平税负原则,就是指政府征税要使纳税人所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且在纳税人之间保持均衡。
公平原则也是建立环境税的首要原则。因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于市场经济主体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作出的决策选择和行为实施会产生外部性,高消耗、高污染、内部成本较低而外部成本较高的企业会在高额利润的刺激下发展,降低社会的总体福利水平和生态效率,而这些企业未付出相应的成本,也就是说其税收负担和自身的经济状况并不吻合,违背了税收的公平原则。因此,各国环境税大多以纠正市场失效、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为政策目标。
⑤(二)效率原则分析
⑥具体包括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两个方面,我们将围绕经济效率展开讨论。
一般而言,税收引起的价格变化的总负担,并非简单的等同于所征收税款的绝对额。在现实中,征税常常带来纳税主体经济决策和行为选择的扭曲,干扰资源的配置。当这种扭曲超过一定限度时,纳税人或者改变其经济行为,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以减轻或逃避其税收负担,这种状况被称之为税收的“额外负担”。当然,征税的过程也同样会带来纳税人的“额外收益”,对经济产生良性刺激。因此,检验税收经济效率的标准,应当是本着税收中性原则,达到税收额外负担最小化和额外收益最大化。
环境税的征税目的主要是为了降低污染对环境的破坏,这必然会影响污染企业的税收负担,改变其成本收益比,迫使其重新评估本企业的资源配置效率;同时环境税也对其他企业的经济决策和行为选择产生了影响。
四、环境税:倍加红利角度的分析
(一)倍加红利的概念
所谓倍加红利(DoubleDividend),是指通过征收环境保护税所获收入可以用来降低现存税制对资本和劳动产生的扭曲,获得倍加红利。即一方面通过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加强污染治理,提高了环境质量;另一方面是由征税获得的净经济效益,形成更多的社会就业、个人财富、GDP总值以及持续的GDP增长等。
(二)环境税的倍加红利效应
从非环境角度看,如果原有税制结构不是最优的话,那么环境税的开征也许可以减轻税制的整体负担。关键在于要促使税制沿最优化方向改革发展。
1.对生产投入要素的影响。我们知道自然环境属于公共消费品,但同时它也可以被看作是用于生产的公共投入品。比如:一个更好的空气和土壤环境可以获得更多的农业收益;而一个低污染环境可能提高人的身心健康从而为社会提供更好的劳动力生产要素。而环境税的征收,在为治理环境污染、开展环境保护筹集了一笔专门性收入的同时,也为人们提供了一个更洁净的自然环境,间接提高了生产要素——人力资本、土地要素等的投入质量,有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
2.和现有税制的互补效应。我们知道人们对环境质量的要求并不总是一致的,这就可能存在环境质量这一公共产品的过量供给,但又不能像私人产品那样得到必要的补偿。高收入家庭相比低收入家庭而言,可能对环境质量的要求更高,而政府对环境质量的提供又是同一的,于是低收入者就获得了更高的效用满足而不必为之支付更多的费用。就此而言,一个较高的环境税是对一个低累进税制的有效补充,它实际上是弱化了税制对劳动的扭曲作用,因为它对劳动征收的边际税率实际上是降低了,是在激励人们提供更多的劳动。
3.对增加社会就业的影响。欧洲各国征收环境税的最初考虑是为了增加就业。政府可以通过高额的环境税弥补工人的实际收入损失,因为环境税和对劳动的课税不同,不仅劳动者而且非劳动者的收入也要负担环境税,政府把来自于那些非劳动者的征收所得向全体劳动者做了再分配。由此带来的结果就是实际工资的上升和劳动力供给的相应增加。所以,一个更好的环境质量是和更高水平的就业量相伴的。
4.税负在不同收入者间的再分配。欧洲对倍加红利的关注导源于大量的自然性失业的存在。但环境税对失业者和就业者的影响有什么不同?通过更进一步的分析,我们知道失业者并没有从降低对劳动所征税收中受益,因为他们根本就没有这项税收负担,因此,环境税实际上是把税收负担从就业者转嫁到了失业者头上。由于税收制度、社会保障金、价格补贴收入等的交互作用使得低劳动技能者所面临的有效税率特别的高,于是税收负担又从高劳动技能者转嫁到了低劳动技能者。
5.环境税对经济效率的影响。从上一部分的分析可知,由于环境税的存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刺激劳动者提高自身的技能,以便在税负转嫁中处于有利地位,客观上促进了社会劳动力素质的整体提高;环境税对污染的惩罚性措施强迫企业去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刺激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主动享有环境税的优惠措施;我们说原有的税制不是一个最优的税制,一个主要的原因是税制的分配效应,而环境税某种程度上有利于公平原则的实施,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
6.其他。环境税可以通过降低原有税制的扭曲效应来增加整个社会的财富。但政府出于公平分配的考虑不会单纯地以提高税制的有效性为目标。实际上,分配问题是倍加红利的核心所在。如果不考虑分配因素,也就无所谓税制的扭曲作用了,因为政府可以通过比例税的征收来满足他们的收入需要。比如:对非劳动的高收入者而言,如果他们为污染消费支付了很高的税负,但却没有从较低的劳动税收收入或者更高的名义转移中得到相应的补偿,可能会引起他们的逆向选择,抑制他们的创新动力。
五、对我国环境税制建设的思考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经济结构粗放,外延式扩大再生产使得资源利用率低,大多数企业的生产技术、工艺流程落后,高能耗、重污染型企业的迅速发展导致了工业污染物的排放量增长迅猛,严重污染了大气、土壤和水源;二是人口迅速增长,城市化进程加快和消费水平的提高,使城市生活垃圾大量增加而未得到妥善处理,造成城市的环境污染;三是过度采伐、放牧,破坏了植被资源,造成生态恶化,自然灾害频繁发生,近年来北京的沙尘暴现象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环境的恶化不但直接影响着我国人民的生存质量,而且制约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运用税收手段保护环境,显然非常必要。通过开征环境税来筹措专门的环境保护费用固然很重要,但我们更应该重视发挥环境税的倍加红利作用,在运用经济手段消除外部不经济的同时,也应该利用税收工具刺激外部经济,减轻合乎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所承受的税收负担。因此,环境税制的完善过程不能脱离本国的国情。不切实际的高标准环境税制会阻碍经济的发展,最终导致环境保护水平的下降。环境税制的建设还应该与税制改革的总体方向和发展进程相协调。
1.我们知道环境税收入会随着开征时间的持续呈倒U形结构(见图2)。所以我国建设环境税制决不能以增加收入为根本出发点,环境税制的政策目标只能是纠正市场失效、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如果该目标在实践中真正得以实现,从环境税中所得收入必然很小,这也是符合环境税立税宗旨的。
2.在建设环境税制进程中,更重要的是要发挥环境税本身固有的倍加红利作用。通过对原有税制扭曲效应的纠正,促进国民经济结构调整、保持有效的激励机制,发挥环境税的刺激经济主体行为的外部正效应的作用。比如在解决我国企业经济结构粗放、资源利用率低这一最大也是最关键的环境问题时,可以通过税率结构设计上的技术性处理,引导企业提高资源利用率,最终达到增加企业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提高企业利润率的目的。
3.在环境税制的建设和设计时,要结合我国具体国情,积极借鉴近年来国际上已经成熟的经验,探索一条适合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特点的环境税制改革之路。比如,在发挥环境税制倍加红利对经济结构优化作用的同时,要考虑我国就业压力巨大和社会收入分配不均衡的实际国情,适当发挥其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再分配的效用。
参考文献
(1)刘植才《完善我国环境税收制度的思考》,《税务研究》1999年第4期。
(2)陈俐《OECD成员国的环保税收及可借鉴的经验》,《税务研究》1999年第9期。
(3)杨秀琴、钱晟《中国税制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Bovenberg,A.lans.“GreenTaxReformsandtheDoubleDividend:AnUpdatedReader‘sGuide”,InternationalTaxandPublicFinance6No.3(August,1999)。
(5)GilbertEmetcalf,“GreenTaxes:EconomicTheoryandEmpiricalEvidenceFromScandinavia”,NationalTaxJournal,Washington,Dec2000.
①刘植才《完善我国环境税收制度的思考》,《税务研究》1999年第4期。
②马歇尔首先提出了外部性问题,即一个经济行为主体活动对另一个经济主体的福利产生效应,但这种效应并没有通过市场交易反映出来。当产生了不利影响时称为外部不经济,反之则是外部经济。
③关于新制度经济学可参阅科斯的《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
④陈俐《OECD成员国的环保税收及可借鉴的经验》,《税务研究》1999年第9期。
⑤韩霖《关于开征环保税的构想》,《税务研究》1999年第4期;
刘明《我国生态税收的政策选择》,《税务研究》1999年第9期;
中国税务学会“环保税制课题组”《关于我国建立环保税制的研究》,《税务研究》2000年第9期;
杨圭照《突出保护环境功能完善环保税收制度》,《税务研究》2000年第1期;
王伯安、吴海燕《建立我国环境税制体系的研究》,《税务研究》2001年第7期,等等。
论文关键词:环境税非独立性非健全性
论文摘要:制约我国税收体系绿化程度较低,不适应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环境税体系本身存在着非独立性和非健全性两大特征。从非独立性的角度详细分析了我国现行的资源税、消费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耕地占用税,指明了这些税种在资源环境保护方面的局限性;从非健全性的角度指出水资源税和排污税是我国应补充完善的环境税主体税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方式一直以粗放型为主导,这种发展方式决定了税收制度不可能在整体上向资源环境保护的角度倾斜,税收体系的“绿化”实现程度较低。从199B年到2008年十年间,尽管环境税总额呈上升的趋势,但所占GDP的比重并没有太大变化,一直徘徊在1%左右,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发达国家的环境税税收总额占GDP的比重平均在4%左右。制约我国税收体系绿化程度,不适应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环境税体系本身存在着非独立性和非健全性两大特征。
1环境税的非独立性
非独立性主要是指真正具有资源环境保护指向性的税种很少,制定征税税种时首先考虑的不是保护资源环境,只是实行以后间接的起到了保护作用;或者为了能适当的起到一定的资源环境保护作用,对原有税种进行改进。环境税的非独立性主要表现是:它是夹杂在已有税收体系中,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作用的发挥。
(1)资源税的非独立性。首先从征税的性质定位上看,资源税不具有环境税的独立性。我国开征资源税的主要目的是调节开发者之间的级差收益,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主要取决于资源的开采条件,与资源开采造成的环境影响无关。也没有从根本上支持资源开采过程中的综合利用,许多属于贫矿的资源可能被遗弃,造成资源浪费。其次计税依据不合理,税额过低。我国资源税使用的是从量计税,不能反映资源在市场上价格变化,不利于理顺资源价格体系。征税数额很低,就不足以影响纳税人的经济行为,容易造成资源盲目开采和过度开发,加重环境负担。
(2)消费税的非独立性。虽然我国现行的消费税经过重大调整之后,增强了保护环境的作用,但是由于消费税是一项综合性的税收,要综合考虑其影响,这难免弱化了对环境保护的实际作用。一是一些容易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如电池、某些一次性用品等,没有纳入征税范围;二是在一些征税的产品中。税率较低,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如对于木制一次性筷子的税率只有5%,实木地板的税率也只有5%,保护作用显然不大。从总体上考量,现行的消费税没有真正达到调节消费者传统消费方式,鼓励广大消费者进行绿色消费的环保目的。
(3)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非独立性。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由于本身税制的特点,多限于直接优惠和事后鼓励,专项优惠很少。因此,对于如何有效地控制污染,减少消耗的专门应用技术开发缺乏优惠政策支持,许多节能和治污技术仅仅停留在实验室里,不能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
(4)城市建设维护税的非独立性。城市建设维护税被许多学者认为是一项真正的“绿色”税收,是环境保护融资的一种“专项税”,但是它是一种附加税,没有自己独立的税基,限于收入规模小和税率低,发挥的作用相对有限。
(5)耕地占用税的非独立性。即使是调整后的耕地占用税与上千元甚至几千元的土地价格相比,显得微不足道。调节作用有限。另外,现行耕地占用税的缺陷是没有把湿地资源纳入其中。
2环境税的非健全性
环境税的非健全性是指环境税没有主体税种,应纳入环境税征税范围的税种由于体制等原因没有征税或采用其它形式。环境税的非健全性主要表现在没有对水资源征税,污染行为主要采用排污收费的形式,未开征排污税。
(1)未开征水资源税。水是生命之源,我国是一个缺水的国家。国家环保总局环境规划院和国家信息中心对我国用水需求压力进行了预测。预计我国的需水总量总体是增加的,特别是未来的十年内。从全国的供水和需水预测结果来看,如果保持高速经济增长,则有500亿~700亿立方米左右的缺水量。同时,由于我国水资源分布不均衡,目前北方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大部分已超过50%,海滦河流域的水资源利用率都超过了80%,已远远超出了世界公认的水资源开发利用极限——40%,因此,北方地区缺水形势相当严峻。同时,由于水污染的不断加剧,污染型缺水已成为制约我国水资源供应安全的另一个重要问题。解决我国水资源短缺的问题需要采取开源和节流的措施。开源方面要建设南水北调等大型水利工程,保证北方地区的水资源供应量;节流方面要全面提高工业重复用水率和城镇生活废水回用率,加强水资源管理和水污染治理。这些开源节流措施的实施,是长期的公共工程,个别企业难以投资完成,国家投资就必须要有一定的资金保障。因此必须要开征资源税,筹集资金,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另外,开征税资源税可以通过市场机制,理顺水资源价格体系,使水资源价格在市场经济中得到真实的反应。
(2)未开征相应的排污税,对于排污行为仍然以收费的形式。目前我国针对排污的主要经济政策是征收排污费。二十多年的实践和发展证明,排污收费制度是我国一项有效的环境管理手段,为治理污染,保护环境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现行的排污收费体系弊端日益凸显出来,将难以适应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复杂环境保护形势,主要表现在:
第一,排污收费标准相比污染治理成本或边际成本明显偏低,不能满足既定控制目标下污染治理总投入的需要。据统计,2006年我国总的污染治理投资(不含运行费用)为2558亿元。占同期GDP的比例为1.23%。要实现预定的污染控制目标,2008年污染治理投资(不含运行费用)需达到5447亿元,在2006年的基础上翻一番,占同期GDP的比例为2.1%;到2010年,污染治理投资需达到10622亿元,占同期GDP的比例为1.5%。因此,要实现预定的污染控制目标,总的污染治理投资额都需进一步加大。另外排污收费标准偏低,对企业的激励作用也不显著,难以让相关企业参与到治污过程中。
第二,排污收费不符合以预防为主的环境保护方向。排污收费是一种事后监控的方式,出于企业自身利益和政府部门利益的需要,许多企业宁愿缴纳排污费也不愿从长远的角度出发投资治污。相应的环境保护部门为增加部门收入,对此可能采取“暧昧”或者漠视的态度。我国排污收费和治理费用逐年同时增加也从反面证明了这种利益关系,反映了这项政策的漏洞。
【关键词】环境税;缺陷;完善措施
对于一个问题的研究,首先应该从其一般理论入手,进而进行更深入的分析,最后得出结论。我国环境税收法律制度的研究也不例外。科学合理的构建我国的环境税收法律制度,充分发挥环境税收作用,离不对环境税的概念、特征等一般理论的研究。这些问题的界定,是环境税收法律制度构建中应该研究的基本问题。
一、环境税的界定
环境税作为解决环境问题的一种手段,其本质上是国家依靠其统治阶级的力量,运用强制力,以经济调控的方式作用于环境保护中,即用税收的形式对自然环境进行保护。每个人都应该保护环境,使用环境要缴纳使用费;对环境造成破坏要进行经济补偿;破坏环境造成一定恶性结果的出现,则要对造成的结果进行补偿,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环境税是税收体系中与环境资源保护和利用有关的各种税种和税目的总称。环境税不仅包括污染排放税、自然资源税,还包括为实现特定的环境目的而筹集资金的税收,以及政府影响某些与环境相关的经济活动的性质和规模的税收性质。
二、我国环境税费制度的缺陷分析
在我国的环境保护过程中排污收费和环境资源税的征收是非常重要的。然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关系越来越复杂,我国的排污收费和资源税收制度落后,不能满足保护环境的需要,凸显了一些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排污收费制度的缺陷
首先,当前的排污收费制度的征收范围过窄,收费不尽科学。排污收费的征收窄主要包括收费的对象和征收的范围两个方面。征收对象过窄是指对于第三产业以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向环境排污没有全面做出收费的规定,对居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的收费也是空白;范围窄,比如电磁波辐射、热源污染等对环境破坏严重的新的污染物质,然而未将其例如征收范围。这些空缺实际上违背了 “污染者付费”原则,急需改革。其次,各地环境容量计算不从实际出发。国家统一规定了排污标准,然而各个地方的环境容量不同,这个统一的标准无法满足各个地方的环境保护需求。另外,环境税费制度的合规不尽合理,科技发展在某些领域无法处理已经造成或者潜在的环境破坏。
(二)资源税制的缺陷
资源税对环境保护体现出越来越重要的价值,但是,资源税也存在以下弊端:(1)资源税征收范围过窄,计税标准比较低。我国目前的资源税仅对矿产资源和盐的生产征税,而对于大量有开发和利用价值的资源,比如森林、草原、河流、地热等没有纳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使资源税的调节作用没有发挥出来。(2)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不合理,计税方法陈旧。资源税的计税方法陈旧,计税一直沿用的依据是定额税率,即依据采量或者销售量计税。这样一来,如果仅以销售量计税,而对开采浪费掉没有销售的部分不做处理,则会加大开采的浪费,造成资源的更加短缺。
三、完善我国环境税费制度的具体措施
(一)完善排污收费制度
排污收费具有无偿性和强制性,同时对污染者具有负担性。排污费征收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1)重新确立排污费征收的标准,扩大征收范围与缴费主体。可以借鉴国外一些成熟的经验,通过对各类污染物治理成本的调查研究,确定新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另外,排污费标准应按不同的地区分别制定。我国幅员辽阔,各个地方的环境差异大,经济状况、环境容量、物价水平等都影响排污收费对保护环境的效果,因此,地方应该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符合本地区的排污费征收标准。(2)对各地的环境进行摸底与资料储备,并及时更新。各地方定期对本辖区的环境资源进行详细的调查登记,尤其工业发达的城市,应当进行环境承载能力的计算,考虑各种因素,比如工业是否在水流的上游等等,以便根据环境的承载力更加合理的征收排污费,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3)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基本素质。我国法制还不够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时有发生。表现在环境管理方面,就是环保部门不能及时完备的核查排污者的排污行为,不能及时发现对环境所造成的损害。因此,提倡加强执法人员的素质教育,使得执法人员有较高的责任心。另外,还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技能培训,可以从高素质人才中选拔人才,才有能力应对日趋复杂的环境问题、税额计算,使排污收费工作全面、正确的贯彻执行。
(二)改革现行资源税制
我国人口基础庞大,自然资源的利用率高。我国人口基数庞大,对自然资源的采利用率很高。自然资源中的大部分是可消耗尽的、不可再生的,资源的节约利用是必然的选择。为了科学合理地开发和利用资源,实现资源合理优化配置,必须进一步完善和改革资源税。现对我国现行的资源税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扩大环境税费的征税范围,合理确定计税标准。借鉴世界各国的经验,扩大资源税的征税对象,应涉及矿产、土地、水、森林、草场、河流、海洋、地热等资源。同时,确定合理的计税标准。(2)完善资源税的计税依据。目前,部分学者提出的按照开采方储存的一定单位内的资源作为税收标准,这种方法能促使开采企业合理有效地开采资源,力求一定单位量的资源可以开采出较多的产品,单位产品的开采成本相应的降低,企业可以获得较多的利润。
(三)全面实现“税制绿色化”
绿色税制又被称作环境税收,是指对于环境污染所征收的税费或者对环境保护所制定的税费制度。它既包含对环境保护为直接目的的税费制度,也包含不以环境保护为直接目的,但是其行为后果对环境有有益的影响的税制。除此外还包括对于致力于防治环境的污染的纳税人给予的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国外的“绿色税收”主要可以划分排污税、资源消耗税、城市环境污染行为税。具体来讲,在环境税制进行绿色化改革中要充分落实贯彻环保理念,要求做到实施部分“费改税”项目,开征新的环境税收,优化环境税费的具体内容,多制定鼓励性的税收和收费措施,由惩罚性收税向鼓励性收税转变,鼓励环保产品的生产、使用,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环境税费制度的完善,使得企业自发的开始向低能低耗转变,甚至投入一部分资金研发适合本企业排污的有效途径。对此类产品的研发、生产、使用国家都应该给予必要的支持,共同创建可持续发展经济。
四、结语
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给环境和资源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已成为一项迫在眉睫的重任。建立合理的排污收费制度,防止环境污染的加剧和恶化,完善资源税制度,促进不可再生资源的有效利用。完善的环境税费制度可以有效保护环境,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人与资源的和谐相处,从而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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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环境税;双重红利;效应分析
中图分类号:F810.423 文献标识码:B
一、引言
如何有效地解决资源耗竭与环境恶化问题,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难题。环境保护税作为一种重要的调控手段,学术理论界与政策制定者层面对该问题已达成广泛的一致认识。但是,针对于环境保护税的宏观经济影响的认识,理论界学者们的分歧很大,争论的理论焦点就是环境保护税“双重红利”假说。
“双重红利”(Double Dividend),也称为“双赢效应”:通过征收环境保护税,一方面加强了污染治理,提高了环境质量;另一方面,由于征税所带来的净经济效益,导致了更多的个人财富、国内生产总值、社会就业的增长等,即实现了所谓的“绿色红利”与“蓝色红利”。“双重红利”思想最早由Tullock (1967)提出来的。Pearce(1991)在论述碳税改革时第一次正式定义了“双重红利”的概念,认为环境保护税可以为政府实现其双重目标,一则改善环境质量,就为环境目标;二是减少超额税负的扭曲性,此为非环境目标。Bovenberg(1992)认为征收环境保护税,除了可实现环境质量改善的“绿色红利”目标之外,环境保护税所增加的税收收入还可减少已存在的其他税收扭曲,将弱化税制对于劳动与资本的负效应,并促进税制效率的提高和就业的增加。Ballard和Medema(1993)实证了“双重红利”效应的存在。但是,随着对环境保护税“双重红利”研究的日益深入,不少学者开始对这一理论假说提出质疑,例如F. J. Andre等(2003)利用可计算一般均衡(CGE)模型在不同程度上证明了西班牙环境保护税“双重红利”的不存在性。对于“双重红利”到底是否存在的命题一直都没有定论,许多学者就综合研究“双重红利”的存在条件,对“双重红利”存在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如Roberto等(2005)用面板数据实证分析了环境保护税“双重红利”的存在性,Mireille和Mouez(2006)在叠代模型的理论框架下研究了环境保护税“双重红利”实现的条件。这些影响“双重红利”存在的因素,主要包括经济模型以及假设条件、环境保护税的返还机制、环境保护税改革涉及的具体税种、劳动市场和产品市场的竞争性、生产要素的流动性、生产要素的价格弹性、非自愿性失业、价格与工资的刚性等。国内的许多学者也研究验证“双重红利”假说在我国的存在性。李洪心和付伯颖(2004)使用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模拟税制改革的影响,论证了环境保护税的“双重红利”效应假说的可行性。司言武(2007)构建了一个加入了污染品消费和环境质量的家庭效用函数,运用最优税收理论分析环境保护税的效应,证明了环境保护税“双重红利”假说不成立。
如今环境保护税之所以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特别重视,要归功于近年来理论界对其“双重红利”效应假说的争论与研究。绝大多数的经济学家都肯定了“绿色红利”的存在性,同时,对于环境保护税的设计和实施、改革与完善税收制度以及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如何评价“双重红利”效应假说至关重要。正如Fullerton等(1998)认为:环境保护税制改革是否会存在“双重红利”效应,它不是一个理论问题,却是一个实证问题。从理论模型方面,可能永远也得不到关于“双重红利”假说以及环境保护税改革研究的完美诠释,而是需要立足于各国具体实践,运用相关现实经济数据进行跨国的实证研究。由于各国税制等国情不同,环境税的效应还有待于实践检验。我国“十二五”期间要求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以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主线,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立足点,积极构建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财税体制。借鉴国外的环境保护税改革政策,运用对我国经济的实证分析的相关结论,有利于我国环境保护税政策的科学决策。本文通过对环境保护税的“双重福利”效应进行实证分析,从经验上验证“双重红利”假说成立与否,以期为我国引入环境税制提供借鉴。
二、我国双重红利效应的实证检验
目前中国还没征收独立的环境保护税,只有一些具有环境保护功能的相关税收政策措施零散于各个税种中。在目前我国的税收体系中,一般而言,只有资源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车辆购置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被认为是与环境相关的税种,但这些税种设计初衷大都并非是为了环境保护。所以,我国的税制体系中还未有一个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税种,并且相关税收政策制定时的环境保护意识也较为淡薄。当前我国已处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关键时期,研究环境保护税的作用机制,对于推进“两型”社会的建设与完善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根据相关数据的可获得性,并保证数据分析具有统一性,本文将选取我国分税制改革后1994-2010年的有关时间序列数据。其中,环境保护税是与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有关的各种税收总和,即消费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和车辆购置税的加总;工业废水污染强度代表工业污染强度,工业废水污染强度是工业废水排放量与工业增加值之比,工业废水排放量是指经过企业厂区所有排放口排到企业外部的工业废水量。其中:ET为我国的相关环境保护税的税收总额;GDP即国内生产总值,考察环境保护税的经济增长效应;P是工业污染强度,考察环境保护税的环境保护效应;U是失业率,采用城镇登记失业率,考察环境保护税的就业效应。数据来自于1994—2010年《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税务年鉴》和中经网统计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