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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结合我市行政审批工作的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实现“流程最优、效率最高、费用最少”的目标,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努力提高我市行政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行政审批流程优化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的原则。所有行政审批必需依法依规进行。
(二)并联审批的原则。在不同的审批环节中,涉及到多个部门审批同一事项或者属于前置审批事项的实行并联审批。
(三)全程代办的原则。涉及到企业注册、招商引资或工业企业项目建设报建的(含项目备案、环境评估及规划审批),一律由直通车服务窗口专人代办审批的全过程。
(四)资料共享的原则。对并联审批的各职能部门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的同一种资料实行共享。
(五)收费一单清的原则。在各个审批环节中,均一次性收取相关规费。由主办窗口将所收规费填报收费审核表,经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对主办单位的收费情况进行审核后,一次性缴入各相关部门的非税账户。经济开发区企业收费情况同时按照洪发〔〕3号文件执行。
三、实施方案
根据审批事项的不同性质,制定如下优化方案:
(一)不需前置审批的企业注册阶段行政审批流程的优化
1.压缩审批时限。不需前置审批的工业或非工业企业工商注册审批流程每个环节的审批时限均为即收即时办理。
2.实行资料共享。由工商局窗口启动联办流程,一次性告知代办人员所需提供的各类资料,资料备齐后进行受理,共享相关资料。
3.一次性收取行政规费。工商注册阶段一次性收取登记费、工本费后,由代办人凭证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二)需前置审批的企业注册阶段行政审批流程的优化
1.实行并联审批。工商局窗口在进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时,经审查需前置审批的,发出前置审批通知单,相关审批窗口按照流程尽快完成本部门的审批工作,能够办理的书面通知工商局窗口予以办理。同时启动并联审批流程,前置审批窗口收到并联审批信息和代办人递交的申报资料后,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批程序。
2.精简申报资料。取消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由部门自行设定的前置申报资料。
3.缩短审批时限。通过对审批环节和时限调整,尽可能缩短审批时限。
(三)工业项目行政审批流程的优化
1.规范申报资料。一次性告知投资者需提交各窗口的资料清单,对分阶段办理的事项,要告知投资者分阶段予以提交。代办人员将投资者提交的原始资料及各审批环节的审批结果上传到行政审批系统信息共享平台,相关工作人员在信息共享平台上存储、打印本审批环节所需资料。
2.缩短审批时限。以转让方式获取土地,依法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施工队伍的项目审批时限为34个工作日;以出让方式获取土地,依法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施工队伍的项目审批时限为60个工作日。
3.减免收费标准。工业项目审批中涉及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比照《洪湖市工业项目投资优惠政策》(洪政发〔〕4号)执行。
4.各阶段一次性收费。工业项目分企业注册、规划审批、施工许可三阶段一次性收取各项费用。
5.减少申报成本。尽量减少投资主体项目申请成本,备案类、核准类(本市级)项目申请报告书(或可研报告)由投资主体负责。
(四)非工业类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流程的优化
1.简化程序。在规划选址、施工许可审批环节中,尽力简化规划咨询、地形测量、资质备案、招投标环节、安全技术监督等手续。
2.自主选择。建设项目开办过程中所需用水、用地、环保、消防、防雷等设施建设,由建设项目业主自行采购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设备,自主选择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管理、安装等过程。但本市外设计、施工、监理、安装等单位必须到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联合踏勘、验收。建设项目实行一次性联合踏勘,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要求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做好踏勘工作。踏勘时限为2个工作日,各部门不再单独进行专项验收。项目竣工后,依据建设单位的申请,由市行政服务中心会同各审批窗口启动联办流程,建设、规划、消防、环保、国土等部门验收专班分别按照要求准时到指定地点开展单项验收工作。验收时限为3个工作日。
(五)便民项目行政审批流程的优化
对于与市民生活、生产密切相关的行政审批项目,推行“即办、联办、简化申报资料、降低收费”等措施。
1.即办。对于通过一定的内部审批程序优化能够即时办理的,一律实行随到随办。
2.联办。对于涉及到两个以上部门的,一律实行联办,共享资料、压缩时限。
3.简化。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申报资料。
4.降低费用。国家财政部、发改委公布取消和暂停收取的各类规费,一律停止征收。制定了优惠政策的,按优惠政策执行。
另外,各种证照的年检、年审、变更、注销等审批项目全部纳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监督管理。暂时没有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便民项目,今后要纳入电子监察系统统一监管。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项目协调制度。成立洪湖市行政审批项目协调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分别担任组长和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一般项目办理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协调,本市重点项目和重大事项由市领导协调。
(二)完善配套方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方案制定本部门实施审批的具体办法,对审批事项的内部流程予以优化明确,报市优经办和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实施。
(三)整合内部职能。相关部门遵照“三集中、三到位”的硬性要求,按照准入、监管、服务职能相对分离的原则,对领导班子进行分工调整、对内部职能进行整合,将行政审批职能全部纳入行政审批科。
(四)推进政务公开。行政审批中,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环节一律取消。市行政服务中心将各类项目的审批流程申报材料、示范文本、办理期限、审批结果等信息在办公场所和中心网站上公示,方便企业和群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行责任追究和组织措施。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和市优经办要加大对本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执行不力的,要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行问责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办发〔〕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五、其他事宜
(一)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需要增加或减少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及标准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督促各相关行政机关予以公示并执行。
(二)有关部门内部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三)涉及经济开发区、府场经济开发区和新滩新区的工业项目,审批权限按现行规定执行,但审批流程、审批时限和收费标准按本方案执行。
(四)本方案适用于市城区,各乡镇(办事处、管理区)可参照执行。
[关键词]农村商业银行;信贷审批制度;改革
一 传统信贷审批制度的弊端
(一)传统的信贷审批制度
目前,国有银行和先进股份制银行已经改革了传统的信贷审批制度,但是由于农村商业银行是由市联社改制而来,本身继承了原有的较为陈旧的体制和机制,因此,目前大多数还是沿用了传统的信贷审批制度,即使改进也是细枝末节,未涉及实质。
传统的信贷审批制度特点为多层审批,领导负责。一般为支行客户经理发起,支行公司部门调查审核,交审批部门审批,支行权限内的项目由支行信审会投票决定,支行信审会由分管支行领导、公司部门领导、审批部门领导等各部门领导组成;支行权限外的项目要上报总行公司部门,公司部门对项目进行再次深入补充调查后移交总行审批部门,总行审批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后上总行信审会,总行信审会由分管行长、公司部门、信审部门、财务部门等领导组成。
(二)传统信贷审批制度的弊端
(1)审批流程过长,审批效率低下
可以看到,传统的信贷审批流程,从项目的发起到最后放款,需要经过层层把关,耗费大量的人力和时间成本。而本身的这种耗费却又并未起到相互制约控制风险的目的,而仅是走过场。如在这种制度下,客户经理负责对项目的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同时各级的公司部门也要对调查报告负责,这种制度本身是期待调查的深入和对风险点把控的全面,但最终的结果却是各个部门形成的调查报告基本一致,只是徒增了几次降低效率的环节。这种制度之下,对责任的认定和追究会成为更大的问题。
(2)审批岗位不专业,审批人员不专职
传统的信审会仍然实施的是委员会制,即是由各个部门的领导担当信审会委员。这种信审会制度在独立性、专业性和效率性上都存在损失。独立性上,信审会委员成员中由公司部门等前台部门领导,他们的绩效是与项目的成败关联了,这就很难保证其在表决时候的客观。为了修正制度的缺陷,有些信审会进行了细枝末节的改造,在信审会中加入一些非领导职务的委员。笔者认为,只要这些委员是非专职的,只要这些委员还隶属于本身的部门,那在对项目投票时就不可能做到公正客观。专业性上,姑且不论领导们的信贷专业水平如何,因为领导一般管理事务较多,基本是上会当天才看到项目,因此,期待领导委员们能够做出专业的意见存在一定困难。最后效率上,因为项目通过后需要领导委员签字,决议签发也需要领导委员签字,而领导基本是大会小会不断,因此,有时是项目做的时间短而等领导签字时间长,严重影响了审批效率。
二 信贷审批制度的改革
(一)垂直管理。简化流程
首先是改造审批流程。由于农村商业银行都是地方性金融机构,整个流程条线层级较短,应该效率更高。因此,垂直化条线管理是改革的方向。具体而言,总行授信评审部直接派驻首席信贷审查官,组建其所领导的分行授信评审部,该评审部不仅在业务上受总行授信评审部直接指导,而且信贷审查官和分行授信评审部人员在行政上与所派驻单位全部脱钩,人事关系直属于总行。派驻信贷审查官及其所领导的分行授信评审部不仅要负责总行各项授信制度在分行的贯彻落实、所驻分行授信项下的授信业务的信用评级复审和评审,还要对超分行行长权限的授信项目进行尽职审查,并向总行授信审批部出具评审报告,而且也要对已经实施的授信项目进行尽职检查。
(二)实施专职审批人制度
实施专职审批人制度,在这里分两个层次。首先是分支行层次,分支行层次的首席信贷审批官必须是具备一定权限的专职审批人,其权限小于或等于分支行权限。在其权限内的,信贷审批官可以召集其他专职审批人或者以信审会议形式决定,超出支行权限的项目,分支行信审部门负责审查,出具审查意见上交总行授信审批部门。
总行层次,要求部门基本由专职审批人构成,每个人根据自身权限,召集3到5人进行快速审批。超出权限项目,由专职审批人组成信审会议投票决定。这样的决策机制可以解决现实施的制度所带来的弊端。首先,专职审批人专业水准提高,看问题较为深刻;其次也是最重要的是专职审批人有充足的时间去消化一个项目,能够更实质性地把握风险点;最后在项目签发环节,专职审批人职责单一性,因此保证了签发效率。
(三)对等激励约束机制建设
专职审批人制度要能够成功实施,与之匹配的激励约束建设非常基础。分支行层次,对只属于总行的审批官以及部门人员,要实行总行核定与分支行绩效相结合的薪酬模式,这样才能更好地激励分支行人员在控制风险的同时也能够积极推动业务的发展。责任方面,分支行信贷审批官对其权限内的贷款要负绝对责任。总行层次专职审批人同样必须对自己审批项目负责。同时,分支行的信贷审批官与总行的专职审批人可以进行轮流换岗,以促进交流和防止权力集中产生。
一、村(居)级审什么?
1.建房申请人是否是该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是否符合“一户一宅”
3.村民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4.拟用地是否符合村庄规划
5.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
二、村(居)民建房需提交哪些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家庭成员复印件(二份);
2.向村(居)民小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的书面申请书
3.旧房拆除前的房屋图片(盖上村委会公章)
4.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5.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6.村(居)民小组与村(居)民委员会的座谈会议记录、座谈会议照片、申请公示照片(盖上村委会公章)。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居)民户,可以申请建房
1.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另立户建设住宅的
2.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3.原有住房因灾毁需要重建的;
4.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政策实行移民搬迁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 村(居)民中请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是本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2.不符合村庄规划的
3.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
4.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5.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五、禁止在下列区城建房永久基本农田区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7.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房区域。
六、村(居)民建房审批面积
1.使用一般耕地的不超过130平方米,
2.使用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不超过180平方米
3.使用荒山荒地的不超过210平方米。
七、村民建房的开工条件是什么?
1.《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村民应当按照审批要求建房。未经批准,不得建房。
2.《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定位放线后,村民住房建设方可开工。
八、村民委员会在农村住房建设中所起的作用是什么?
《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在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拟定有农村住房建设自治管理内容的村规民约:指导村民办理或者为村民代办农村住房建设审批手续,指导村民依法依规开展农村住房建设活动:对农村住房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
九、旧房拆除
1.异地新建的,需提供原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和同意自愿退出原宅基地、按规定复垦并交由集体经济组织调剂处理的承诺书。
2.拆旧新建的,新房验收前旧房必须拆除,如果旧房不拆除,将按相关程序依法组织拆除,所产生相关费用由该农户承担。
十、 涉及其他部门的内容(具体以相关单位解释为准)
1.公路沿线建房的,房屋边缘与公路用地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多道不少于米,村道不少于3米,林道不少于4米。在高速公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高速公路隔离栅栏的间距不少于30米。
关键词:电子政务 行政审批 审批流程 孝感
近年来,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和建立服务型政府的需要,电子政务的作用日益凸现。但是,电子政务的综合性及其流程化特点却一直与现实的政府职能分工的体制存在着明显的冲突。因此,电子政务要发挥其业务协同、系统整合的功效,就必须对现有的政府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以突破政府部门单独上网处理业务的弊端。在这种情况下,行政审批流程管理所具有的集中性、流程化与公开透明的优势也就明显地体现出来了。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如果现有的行政管理能够进行流程再造,那么它完全可以作为虚拟世界的电子政务在现实世界的对应,相互之间形成一种有机的“前台―后台”关系,使电子政务得以充分地发挥信息网络技术给政府行政管理带来的巨大优势。
一、孝感市行政审批流程管理的经验
从2006年起,由孝感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组织开发的“孝感市行政审批流程管理系统”就已在40家入驻服务中心的审批单位试运行。该系统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遵循国家相关部委颁发的电子政务相关标准,以孝感市50余家政府管理部门,700余项审批事项职责整理出的流程为参考,历时2年而编制出的一套软件。服务中心依托这套系统,有效地解决了政府行政各类审批事项的电子化办公难题,各部门各级工作人员可统一在网上审批办件,办事透明、便捷、高效,极大提高公开、公正、公平性。系统还提供对行政审批电子政务行使行政监察权的功能,方便监察部门对政府各部门和行政审批人员的绩效监察,提高监察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孝感市行政审批流程管理系统是把行政审批事项先实行流程管理,再与先进的网络技术结合起来的一项政府管理方式创新。它正式开通后,明显地体现了其有效的功能:一是坚持项目应进必进,实行网上审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受理、初审、收费、发证必须在窗口电脑操作,不允许任何单位任何项目及其收费游离在外,搞“双轨运行”、“体外循环”等,否则按《行政审批流程管理电子监察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二是开展电子控票,规范收费行为。服务中心专门制定了《孝感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收费管理办法》,以加强票据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统一资金结算。行政审批服务所有收费全部经由设在服务中心的银行窗口代收代缴,电脑开票,否则视作违纪论处。三是坚持阳光操作,提升服务水平。服务中心大力推行网上申请、网上查询、网上批复、网上取件、网上投诉、网上交费、网上注册、网上监督、网上答疑等各类网上应用服务,做到办事流程、申报条件、收费依据、办事过程、办事结果公开。四是加强电子监察。市监察局、服务中心和电子监察办公室加强对行政审批流程管理电子政务运行情况的管理,全面掌握全市行政审批流程管理电子政务工作的运行情况,研究解决运行中产生的问题;严格执行《行政审批流程管理电子政务监察细则》,对严重违纪违规的,及时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须赔偿。截止11月底,服务中心累计完成了行政服务和审批事项60万件。
由于运行周期短,孝感市行政审批流程管理系统还要不断地通过应用来完善其功能,但是却已经为地级市行政审批流程管理以及服务型政府的建立探索出了一条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电子政务发展之路,对各地级市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电子政务建设具有参考作用。
二、积极探索新模式,优化行政审批服务
孝感市行政服务中心自2001年成立以来,以规范权力运行为核心,不断探索行政审批新模式。网上审批、办件查询、电子监察系统……一连串的措施保证了服务中心贴近百姓,为群众服务的制度创新特点,也充分发挥了服务中心作为孝感市政府对外交流平台的职能作用。
网上审批,申报人足不出户,就可以通过网络向政府部门查看有关审批服务事项的进展:在大厅提交申请后,受理部门审核、签署意见、草拟批文均在网上进行;审批完毕后其结果反馈到网站上,申报人凭受理号在线查询审批结果,实现了申报、审批、反馈全程网络化。
除网上审批外,服务中心还对所有受理事项都采取明确办结时限,并公开承诺办结时间的方法,对于当场可以办理的事务力求达到即时办结。如果需要现场审核或因为其他原因不能当日办结的,则会发给办理人一张受理通知书,明确标注办结的最后期限。
在审批系统中,审批件上设置了红灯、绿灯和黄灯:审批事项从受理一刻开始就用绿灯显示;当事项进入到办结期限的24小时之内,系统将自动用黄灯对工作人员进行催办提醒;对于超期的办件则以红灯进行警示。申请人可在网上查看办件处于哪一阶段,整个办理过程直接放在群众的透明监督之下。
“满意度调查”是由办理人直接对项目进行评议。当申请事项办结,申请人可在网上对窗口工作人员服务进行综合评议,评议结果与部门年终综合测评相关联。如此层层监督保证了服务的认真到位。
三、结合办公新模式,拓宽监察工作领域
孝感市监察局结合多年的工作实践,全面梳理、分析和优化了各项审批工作流程,并在量化、估算工作量的基础上,调整确定了期限设置,明确了电子监察室的工作职责,制定了《行政审批流程管理电子政务监察细则》,进一步完善了监察工作制度。
监察工作是确保政府各项审批规范运转的重要手段,也是确保各个环节顺利进行的关键。从目前电子监察系统的运行情况来看,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明显提高:一是文件传递速度明显提高。以办件处理为例,以往一个办件一般要15天左右,如果某一审批环节停滞,则办结的时间就更长。特别对于多部门审批的办件,由于环节过多,一旦出现差错,难以查清责任。现在通过电子方式记录了发送、接收情况,确保了工作责任的明确界定,对于规定时间内未办结的事项,会提前预警催办,如此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二是审批人对网上审批的操作能力明显提高。网上审批系统使办件人、领导都提高了审批流程管理的能力:领导可通过网络监督查看办件人各项批件的进展情况,进行人员工作量调整,提高宏观管理效率;办件人也能通过系统及时掌握时限要求,对自己所承办的各种事项进行合理安排,使工作变被动为主动。三是监察效率明显提高。电子监察对网上行政审批的影响十分明显,由于采用电子方式记录了审批的全过程以及收费情况,群众知情,有问题可以很方便地进行网上投诉;服务中心、纪检监察部门和有关领导也都可以看到审批运作情况。如此形成了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制约,能有效地防止和避免少数执法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有效防止利用行政审批“寻租”的行为发生。
四、“孝感模式”带来的成效
问:近年来,我国境外就业的发展及人员变化情况如何?
答: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加速,我国出境就业人数也逐年增加,境外就业工作得到迅速发展。目前,我国通过各种正规渠道出境就业者约50万人左右,在开发利用我国丰富的劳动力资源、扩大就业渠道、促进再就业和增加公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和受国际劳动力流动日趋频繁的影响,我国的境外就业形势出现了一些新的现象:一般熟练劳动力出境就业市场不断扩大,流动方向从传统的东亚、东南亚地区向中东、亚洲其它地区和拉美地区发展;高技术劳动力开始打入欧洲市场,去英国、德国方面的高层次劳动力明显增加。
问:最近有中介机构欺骗事件的报道,这些情况发生的原因是什么?如何加强管理?
答:应该强调的是,目前境外就业中介当中发生的欺骗事件,主要是非法中介所为。
当然,目前国内出境就业市场也确实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有:一是派出渠道过多,派出单位的经营能力参差不齐。除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经营公司外,社会上还有一些没有经营权的中介公司和个人也浑水摸鱼。这些未经批准的非法中介,置国家的法律法规于不顾,擅自从社会上招募人员,收取高额费用。二是有些派出单位,盲目追求经济利益,重派出,轻管理,甚至答应境外中介机构的一些无理要求,致使工人在出境后遇到问题却无法通过正常渠道得到解决,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三是境外就业人员改持因私护照后,一些以旅游身份出境的人也进入劳动力市场,有的干脆打黑工,其中不乏上当受骗者。
为了规范境外中介行为,劳动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了《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对中介机构的资格有比较明确的审定,如对境外就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证制度,各地申请中介的单位在当地初审之后要报劳动保障部审批;中介机构要有法律、外语、财会专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要有不低于50万元的备用金。 同时,《规定》比较详细地确定了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义务,具体是:检查境外雇主的合法开业证明、资信证明等;协助、指导境外就业人员同境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并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确认;不得承包、转包出境就业中介业务。《规定》还特别规定了违约的责任,除了一万元到三万元不等的罚款外,有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大部分省、市、自治区都已了适合本地情况的实施细则。随着各地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境外就业中介市场的秩序将会有所改善。届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将按照《规定》的要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切实规范境外就业中介市场秩序。
问:正常劳务输出的手续和费用如何?老百姓怎样做才能避免上当?
答:有意出境就业者需要办的手续和所需走的程序大体有:1、选择可靠的、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境外就业中介公司。向中介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调查了解所选择的中介公司是否具有境外就业中介资质及服务信誉情况,或查看该公司是否拥有劳动保障部核发的“境外就业中介经营许可证”。2、确定出国工作职位或工种。根据自身技术特长和学历,向中介公司了解出国就业的职位或工种是否与自身条件相符。 3、了解出国工作具体条件或待遇。包括技术水平要求、工作时间(每周工作多少小时等)、工资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合同期限、食宿条件、相关保险及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等。 4、出国工作报名,中介公司初步面试。到中介公司报名出国工作,并接受中介公司的初步面试,面试合格后提交有关个人材料。5、与境外就业中介公司签订“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6、接受外方雇主面试。材料审核合格后,外方对申请人员进行面试,不需面试的雇主直接传来雇用合同。对面试合格或外方经过材料审核同意不需面试的人员,由中介公司代为办理境外就业审批手续。7、查看境外雇主提供的劳动合同。特别要仔细查看境外雇主提出的工资标准、加班工资、奖金、劳动条件、住宿、伙食、合同期限、违约责任、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待遇。8、向境外劳工部门或移民局递交境外就业申请材料。 9、办理出国护照。
境外就业中介属劳动力市场中介行为,它通过所掌握的市场供求信息和中介服务,将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双方联系在一起。关于此项中介的收费标准,目前尚没有全国统一的规定,主要还是靠中介公司和其服务对象协商解决服务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