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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比句例句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排比句例句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排比句例句

排比句例句范文第1篇

1、理解是沟通之桥,拉近人与人的距离;理解是和善之本,让社会充满温暖;理解是剂,让世界少些摩擦。

2、理解,是友谊的结晶;理解,是从信任中开出的鲜花;理解,是人与人之间关爱的光环。它能让误会变成点缀美丽的小瑕疵,于社会中,人们相互的理解,能使这个大家共有的家园更加繁荣、安定。

3、理解,是一种尊重,把悲伤的人转为欢乐;理解,是一种高尚,他把没有信心的的人重识自我;理解,是一种温柔;给绝望的人最大的鼓励。

4、理解是山盟海誓的情人紧握的双手;理解是血浓于水的家人幸福的笑声;理解是多年不见的老友捶胸的一拳;理解也是相逢一笑的对手惺惺相惜的眼神

(来源:文章屋网 )

排比句例句范文第2篇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意见的通知》(津政发[*]12号)文件精神和《南开区选聘高校毕业生从事公益工作的实施方案》规定,我区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选聘了281名高校毕业生,充实街道、社区劳动保障队伍。这些高校毕业生的到来不仅是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良好开端,同时也提升了街道、社区劳动保障队伍的整体素质。为充分发挥好这批高校毕业生的作用,使他们尽快融入社区工作,进一步提升我区劳动保障服务质量和水平并切实做好为这些大学生的服务与管理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要高度高校毕业生安置管理工作并纳入中心日常管理工作内容。街中心主任是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并指派一名干部,专职负责高校毕业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各街中心要将高校毕业生单独造册管理,对进入街中心和社区工作站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要指派一名有工作经验和专业技能的干部或劳动保障协管员,进行工作指导,并建立培养、使用管理档案,对其工作情况做好记录。

三、各街中心要经常关心、关注高校毕业生的生活、工作情况和思想动态,要主动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上和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为其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使他们尽快适应社区工作的要求,发挥其积极作用。

四、各街中心要加强对中心工作人员和社区协管员主动为社区公益工作高校毕业生做好服务的教育,增强责任意识,帮助高校毕业生尽快适应社区工作,融入新的集体。要制定相应的管理服务办法,并严格执行。对高校毕业生管理工作,将纳入对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工作年终考核范围。

五、选聘的高校毕业生在区、街劳动保障部门的领导下,从事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扶残救助、养老服务等社区服务工作,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调整从事其它工作。

六、选聘的高校毕业生在工作中,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团队精神,树立从事公共就业服务工作为社会服务的理念,充分发挥青年人积极向上的作用,将所学知识融入社会工作之中。要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做好工作。对不服从管理、工作责任心不强、经常违反规章制度的,经报上级同意,可以提前解除《公益岗锻炼协议书》。

七、选聘的高校毕业生在日常工作中,要不断的总结和积累工作经验。每半年要写一份工作总结,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不断的提高工作能力。

排比句例句范文第3篇

随着经济发展,中国越来越多家庭拥有了自己的私家车,国产汽车品牌也蓬勃发展,国产汽车品牌越来越受到国人的重视,今天本站为你介绍最新国产汽车品牌好感排行榜。

调查发现,受访者最喜欢的前三大国产汽车品牌为吉利汽车、哈弗和比亚迪,好感度提及率分别为19.56%、19.38%和17.64%。

受访者最不喜欢的国产汽车品牌为比亚迪,提及率为12.39%,提及率明显高于其他品牌。此外,受访者最不喜欢的第二和第三大汽车品牌为重庆力帆和吉利汽车,提及率分别为9.96%和8.14%。

(来源:文章屋网 )

排比句例句范文第4篇

仿写也叫仿句,是近年来中考语文试题中的一种常见题型。一般是命题者提供一定的语境,要求考生参照提供的条件而模仿写作。它将语言运用与思维创新,将表达形式与思想内容、知识水平、品德情操结合起来,具有题型灵活、设计精巧、考点多样、综合性强等特点,往往涉及到语法结构、表达方式、语意连贯、修辞运用等许多方面。这种题型既能考查考生的联想、想象能力、创新能力以及对生活的感悟能力,又能考查考生的语言运用能力,还能间接地考查考生的知识范围及文化修养。特别是其答案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对发挥考生个人的创造性思维大有好处,能真正体现语文学科素质教育的特点。

【真题解析】

一、续写式仿写题

例1.(2016年贵州省遵义卷)语言运用――仿照划线句写两个句子,使前后衔接,语意连贯。

从小到大,一路走来,收获了许多甜蜜的回忆。甜蜜的回忆如花,芬芳四溢,令人迷醉。它如桃花,绽放在三月油墨的田野上;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它如梅花,绽放在腊月雪白的屋舍旁。

【试题解析】这道题属于续写式仿写题。解答这类题要结合语境,兼顾内容和形式两方面的特点。既要注意句式结构和语意的限定,又要同时兼顾修辞手法、前后连贯及整体的语言风格。原句中出现“某花”在某月开放和“它如……绽放在……某月……”的句式,这就要求考生按照“排比”的修辞格进行仿写,并能突出“读书的作用”这一思想内涵。

【参考答案】示例:它如莲花,绽放在六月碧绿的荷塘里;它如桂花,绽放在八月金黄的稻田边。

二、开放式仿写题

例2.(2016年福建省莆田卷)请你参照示例,仿写句子。要求表意完整,内容不做限制。

示例:银帆轻飘,白鸥竞翔,海天犹如一幅壮阔无比的油画。

【试题解析】这道题属于开放式仿写题。这种题一般只提供一个句子或一段话,不限定仿写的内容,或是不提供语言材料,只有内容或形式的要求。解答这类题时,要注意仿写句在句式和修辞上的要求,不必顾及仿写的对象和内容,但要兼顾整体的语义关联。例句中出现“事物……犹如一……”的条件句式和比喻辞格,这就要求学生按照“比喻”的修辞格进行仿写,并做到前后的语意相关。

【参考答案】示例:⑴百花盛开,鸟儿争鸣,树林犹如一个热闹欢腾的乐园。示例⑵黑发清扬,红裙飞旋,舞者好像一只翩翩起舞的蝴蝶。

三、补充式仿写题

例3.(2016年四川省重庆A卷)重庆创建文明卫生城市,需要人人参与,从我做起。请参照划线句,在横线上仿写两个句子。(要求:语意连贯,句式一致)

校园里,你的文明,也许就表现在上下楼梯时的靠右行走,__________,表现在阅览室取书时的轻拿轻放;校园外,你的文明,也许就表现在公交站台上的有序上下车,__________,表现在公共场所中的轻言细语……

【试题解析】这道题属于补充式仿写题。这种题中的仿写句,往往嵌于所提供的语言环境之中。补写的要求很明显,题干让补写的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校园里,一是校园外,所以考生在补写时要注意语境和句式的要求,以及修辞排比的正确使用。

【参考答案】示例:表现在接受同学帮助时的真诚道谢;表现在参观博物馆时的静静观赏。

四、套用式仿写题

例4.(2016年海南卷)仿照画线的句子,在横线上续写一句话,使之与画线句构成一组排比句。

温暖需要传递。用拥抱传递温暖,能让人冰释前嫌;用微笑传递温暖,能让人如沐春风;_________,___________。

排比句例句范文第5篇

长期以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直是刑事诉讼法学界长期热切关注的问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设置,体现了立法者的利益考量与价值平衡。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完善和补充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接着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以下简称新《刑诉法》司法解释)也将非法证据排除作为证据中的一节做了详细的规定。无论是从理论层面还是司法实践层面上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写入刑事基本法均是法治文明进步又一体现。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一先进的法治理念以基本法形式予以肯定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也彰显了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的价值追求。但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部分内容比较笼统,在适用上仍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本文在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程序审查优先原则”进行利弊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对适用中的几点建议。

二、程序审查优先原则之利弊考量

(一)程序审查优先原则之利端考量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该条可解读为,当庭审中出现对证据合法性产生任何怀疑情形下,应当中止实体案件的审理,优先对证据合法性进行审查,待证据合法性审查完毕后再恢复实体案件的审理。该条确定了证据合法性审查优先于实体案件的审理,理论上将之称为程序审查优先原则。在证据法理论中,有关排除非法证据的问题一旦成为控辩双方发生争议的问题,并提交法庭,法庭就会进行专门的程序性裁判活动。这种对证据合法性进行程序性裁判的活动对于规范定罪、量刑证据,将不规范证据排除在定罪、量刑程序之外具有积极意义。豍

(二)程序审查优先原则之弊端考量

在肯定程序审查优先原则积极作用的同时,应该看到,作为一项相对独立的司法审查程序,程序性裁判一经启动就会阻止实体案件审理的继续进行,势必会造成诉讼期限的拖延。同时,被告人也会利用程序性裁判的机会滥用诉权,造成了诉讼的拖延,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笔者拙见,程序审查优先原则的弊端主要体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1、同一合议庭既审查实体案件又审查证据的合法性,易造成非法证据排除适用效力发挥的不彻底性。按照程序性审查优先原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无论是在开庭审理之前还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都可以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对此申请,法庭应当召开庭前会议或当庭调查。由此可以看出,对实体案件与证据合法与否的审查均由同一合议庭完成。由于法官自由心正与内心裁定的影响,使得即使被定性为非法的证据也可能在此后的诉讼程序中影响法官对定罪量刑的认定。

2、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标准不明确,容易增加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举证负担。新《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该条虽对相关人员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提供的相关线索或材料做了一定程度的规定,但规定过于笼统,未对不同证据形式进行分别的规定。因当事人大部分情况下会亲身经历刑讯逼供等,所以相对于其他证据而言,非法言词证据的举证相对更容易一些。

3、将程序性裁判寓于实体案件审理中有违诉讼不间断原则要求,也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在无特殊情形下,诉讼应当持续、无间断的进行。新《刑诉法》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安插”在实体案件审理过程中,一旦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有刑讯逼供或是存在其他违法获得证据的情形下,就不得不中止实体案件的审理,转而启动对证据合法性的程序性审查。在当前我国犯罪形势依然严峻,刑事司法资源尚不充裕的情形下,程序性裁判的启动甚至多次反复启动无疑会和审理不间断的诉讼程序理念相违背,也造成了有限司法资源的浪费。

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启动次数和期限限制规定的缺失压缩了实体案件的审理期限。新《刑诉法》司法解释中虽规定有“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不再进行审查。”,但未对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次数进行限制。当前我国仍处于犯罪高发期,刑事案件的数量居高不下。案件数量的压力及有限的审理期限,使得刑事审判的任务已然很重。再将有限审理期限分割出一部分甚至是一大部分给审查证据资格的程序性裁判,造成了实体案件审理期限的缩短,使得刑事审判压力雪上加霜。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之几点建议

(一)不同性质证据非法证据排除适用程序的启动

新《刑诉法》确立了“强制性的排除”与“自由裁量的排除”相结合的证据排除规则。对于言词类证据的排除采取的是“强制性排除”,只要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威胁取证情形,一律予以排除,没有任何例外情形和补救措施。对于物证、书证的排除则采取“自由裁量排除”。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适用程序启动情形,应根据证据的不同性质而区分开来。在对非法言词证据与非法实物证据的范围界定上,可以考虑确立排除的基本原则,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来对非法取证行为进行确定。具体而言,根据证据形成的方法、表现形式、存在状况、提供方式的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豎由于事关己方切身利益,应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的排除启动申请权直接赋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人以及证人本人等非法取证的对象;而书证、物证等实物证据只有在法庭上经过举证、质证环节后才能初步判断其是否涉嫌存在非法取证情形,故应将书证、物证等实物证据的排除启动权直接赋予合议庭或是独任法官。

(二)相关权利主体应在一定期限内行使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申请权

一是言词类证据排除非法证据的启动。具体程序设置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人若认为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形,则应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启动权申请,并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人民法院在经过初步审查后,若认为具有存在非法取证情形的合理怀疑,则应该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具体操作为:为避免最终被认定为非法的证据之潜在不良影响,人民法院应另行组成合议庭或另行指定独任法官在开庭前召集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人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就证据能否进入庭审程序即证据资格进行合法与否判断。二是实物类证据排除非法证据的启动。具体程序设置为:由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向人民法院移送的只是主要证据的复印件和照片,故对于书证、物证等实物证据证据资格的审查与认定只能在法庭审理阶段。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若合议庭对证据的证明资格产生合理怀疑则应该中止实体案件的审理,启动对证据合法性的庭前审查程序。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启动次数

对于言词类证据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只能在庭前申请一次。对于实物类证据在庭前或法庭审理中只能申请一次。另外应设定一个例外,为避免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人对非法证据暂时难以举证情况的出现,可先由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人提出某项证据非法取得,并记录在案,待能提出相关线索或材料时再进行审查。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一项程序制度也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虽然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一项制度尤其是先进制度从纳入法律到完善需要一个探索和改进过程。同样,确立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仍有很长的路要走,我们唯有结合我国国情与刑事司法实践,才能确立一套适合我国司法实践需要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注释:

豍不规范证据:指新《刑诉法》中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范围。主要见于新《刑诉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放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证据。

豎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73.

参考文献:

[1]杨宇冠,杨恪.实施后续问题研究[J].政治与法律,2011(6).

[2]刘玫.刑事诉讼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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