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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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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文化

法治文化范文第1篇

一、三风建设引领文化

每一所学校都有自己的精神。校园精神是一所学校的灵魂,是推动人们积极进取、育才成才、开拓创新的强大精神力量,在某种意义上说,校园的魅力就来自于学校的校园精神。培育和弘扬校园精神是学校发展的主题,是校园文化建设的核心。在校园文化的建设当中,不论是校园建筑的布局、还是规章制度的制定乃至办学目标的确立,都应该明确地反映出这所学校所倡导的校园精神。

1.校风建设。校风直接体现着一个学校的精神风貌,好的校风具有深刻的感染力,催人奋进,对不良的心理倾向和行为具有强大的抵御力量,给他们一种无形的压力,使校园里的每一位教职员工、每一位学生都能够自觉言行。我校提出了“厚德、博学、务实、创新”的校风。“厚德”源自《周易》,“德”就是品德、道德,以法为准绳的德。“厚德”就是以宽厚博大的德行容纳万物,重视培育高尚的道德情操,提倡以宽厚博大的胸怀来对待和处理各种关系。“博学”,意在倡导拓宽知识基础,广泛学习追求新知。“务实”就是立足当前,踏踏实实做好教育的每一件事。“创新”就是要与时俱进,不懈的追求和探索。

2.教风建设。教风是教师在长期教育实践活动中形成的教育教学的特点、作风和风格,是教师道德品质、文化知识水平、教育理论、技能等素质的综合表现。我校以师德规范为准绳,对教师进行分层管理,学校为他们搭建平台,创设教育环境创造锻炼机会,让不同阶段的老师在自己的位置找到自己发展的突破口。新教师要快速入格,基本规范教育教学行为;青年教师要能独立解读教材、设计教案,具有一定的教学机智,能娴熟地驾驭课堂;骨干教师要逐渐形成自己的教育教学风格,并带领一个团队一起研究、实践,团队中的每一位教师都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在团队的帮助下不断提升自己。因此我们提出了“敬业、勤业、乐业、精业”的教风,一支优秀的教师队伍正在逐渐形成,也有力地推动了我校的教育教学管理,使我校的教学质量和谐发展,稳步攀升。

3.学风建设。学风是指学生集体在学习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治学态度和方法,是学生在长期学习过程中形成的学习习惯、生活习惯、卫生习惯、行为习惯等方面的表现。我校以学生的文明礼仪为突破口,创造了裕元学校“礼仪三字经”、“法制童谣”,并以此为起点,结合“每月一事”活动,对学生的学习、生活、行为等进行强化训练,尤其是德育方面,通过法制系列活动的开展和熏陶,努力使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因此我们提出的学风是“乐学、勤学、会学、活学”,将校园打造成学生学习的乐园,培养他们勤奋好学,做学习的主人,并为他们的终身学习和成功奠定基础。

4.人际关系建设。学校人际关系包括学校领导之间的关系、学校领导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关系、教职员工之间的关系、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和谐的学校人际关系有助于广大师生员工密切合作,形成团结统一的集体,更好地发挥整体效应。和谐的学校人际关系,有助于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更好地发挥个人才能,提高工作效率;有助于排除和避免教职工之间、师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更好地完成学校的奋斗目标和工作任务。为此,我们设置了校长信箱、心理专家讲座等活动,让老师有机会说出自己的心里话,让学生有机会诉说自己的苦恼,让矛盾冲突化解在萌芽状态,创造和谐的人际关系网。

二、法治环境营造氛围

校园是学生接受知识、陶冶心灵的地方,它无时不有、无处不在,学生置身其中,能在不知不觉中接受教育,这种“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教育功能是潜移默化的,是不可估量的。我校打造的是法制校园文化特色,因此,我们在搞好学校的绿化、美化工作的同时,突出了法治主题,力争让校园的每一个角落都具有人文性,都能自然地成为法治教育的理想场所,让师生的行为与校园的法治文化展现和谐之美。

1.法治一条廊。在我们学校教学楼的二楼,有一条通贯四幢教学楼、近200米长的走廊,学校充分利用这个长廊,将它布置成图文并茂的法治文化长廊,长廊分为“珍爱生命、遵守规则、保护自我、保护环境、保障权益、预防犯罪”六大主题,散发着浓浓的法治文化味。在长廊的上方,整齐地吊挂着一条条名人法治名言,如“家有常业,虽饥不饿;国有常法,虽危不乱。”“谁把法律当儿戏,谁就必然亡于法律。”长廊的左右两侧墙壁上是一幅幅法治宣传画,一个个法制小故事,以及师生的法治书画作品等。课间、午休时,学生只要行走在这条长廊里,“法治”就迎面而来,时刻提醒着他们。

2.法治一个厅。在学校法治长廊的北面是一个法治文化展示厅,墙壁上“培育法治理念,构建和谐校园”八个鲜红的大字异常醒目。展厅里主要展示“在家做个好孩子”“在校做个好学生”“在社会做个好公民”“师德师风”“志愿者风采”“法制教育成果”等六大教育主题内容。展板的内容针对小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图文结合,让学生易于接受。而且结合学校最新最近的活动开展情况,以及社会上一些法治新闻或优秀案例,学校德育处及时进行更换、更新,积极宣传法治弘扬正气。

3.交通一条街。在教学楼的西侧,有一条学生出操、去食堂用餐或是参加室外活动必经的道路,从南到北,大概200米,这就是学校的交通安全模拟示范街。路上有序地设置了交通信号灯、交通标识线、标识牌等交通标志,有效地形成了微缩的实景街道。学校与周市镇交巡警中队联合组建了裕贤小交警学校,由交巡警中队民警每年培训30名小交警,并由这30名小交警再培训全体学生,让学生在参与和体验中学习交通安全法规,走上社会做一名守交规的小公民。

4.处处一句话。校园的法治环境布置,除了体现在一条廊、一个厅、一条街外,其实还体现在学校布置的每一个细节中,学校的每一个角落中。每一层楼梯上,都张贴着“文明行走、靠右上下”的标语,提醒学生与平时的行走相同要靠马路右边,避免因逆向行走而发生碰撞。每一间厕所里,都有“便后洗手、节约用水”的提醒,帮助学生自觉养成讲卫生讲节约的美德。校园的樱花园、桃李园等每一个园中,都有一句“校园美景、大家维护”“草色青青、踏之何忍”的话语默默地守护着,规范着学生的行为。食堂的墙壁上、柱子上,“颗颗粮食、来之不易”“既静又净、文明用餐”,督促学生形成良好的用餐秩序。

三、法治阵地提供平台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就是为了提高学生各方面的素养,尤其是道德修养。陶行知先生在给学生的一次演讲中说道:“道德是做人的根本。根本一坏,纵然有些学问本领,也无甚用处。”在法律、法治意识越来越强烈的今天,学校必须从小培养孩子的法治意识和能力,使他们真正懂法,从而做个守法的公民。因此,在校内可以开辟多个法治教育阵地,全方位、多渠道地对学生进行法治教育,让法深入学生之心。

1.立足课堂渗透法治。课堂是学生接受教育的主阵地,法治教育渗透在各门学科中。我校专门出版了一套校本教材《法律伴我成长》,适合三个年段,学校专门开辟课堂,系统地对学生进行法治教育。另外,低年级的《品德与生活》和中高年级的《品德与社会》是品德教育的专门学科,帮助学生了解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学会运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也了解现实社会生活中相关法律规则和制度的意义,如若违法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语文、数学、英语、科学、体育等学科中都蕴涵着丰富的与法制教育相联系的内容,全体教师充分挖掘教材中的法制教育因素,在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的同时对学生进行法治文明、公平正义、恪守规则等方面的教育,寻找到教育的最佳结合点。

2.媒体宣传扩大影响。媒体具有传播速度快、说服力强等优势,所以学校要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作用,将法律知识、法治小故事等,通过校园媒体的宣传,及时地告知学生和老师。学校成立专门的法制宣传组,由学生主持,将每周四定为法制宣传日,利用校园电视台、校园广播站,播放法治故事、宣传法治方面的新闻,尤其是关于青少年的,对学生有更直接的教育意义。我校还有“裕贤月报”,开辟了专门的学法专栏,向学生宣传法律知识,由学生讲“法在我身边”的故事等。学校的校园网上,及时地更新法治类新闻,向学生、向家长也向社会宣传法治知识,发挥校园网更大的作用。

3.共建单位搭建平台。周市镇交巡警中队是我校法治共建单位,他们的队长是我们的法治副校长,两单位经常一起开展一些活动,为教师、学生学法和用法提供更多的机会和平台。每学期法治副校长都会结合社会现象和学生的实际,给他们上主题鲜明的法治课。带着小交警上街指挥交通,既让他们了解指挥交通的一些基本方法,也了解身边的人、车等遵守交通的情况,并通过他们可以向他们的家长及亲朋好友宣传交通法规的重要性。小交警们常说:还是有不少人会违反交通规则,好几次都差点发生交通事故,真的很危险。这样的实际体验,教育的意义和效果是不言而喻的。

4.法治报刊提供借鉴。学校的图书馆里都有丰富的藏书,开辟一个专门的栏目“学法天地”,摆放一些关于法律的文书,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可以供高年级学生自学。购买一些有关法治故事的图画书,图文并茂,让低年级的学生也能看懂,也能从书中获取法律知识。关于法治的报纸、杂志也不少,并且每周、每月更新,可以让学生及时地了解相关的信息,让法律的警钟在他们心中长鸣,也促使他们形成正确的、良好的行为。

四、法治活动提升素养

小学生的认识是比较感性的,通过具体的活动能让他们获得更深的感受和体验。开展丰富多彩的法治活动是对学生进行法治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的有效途径。

1.校园法治周如火如荼。与校园艺术节、校园科技节一样,组织开展校园法治周活动,通过多种形式、集中性的活动,让学生充分感受到法无处不在,进一步认识到法的重要。可以开展法治歌曲比赛,组织法治故事演讲,进行法治黑板报、手抄报、书画比赛,在高年级还可以开展法治辩论赛、模拟法庭等活动。分年级,全员参与,让法真正植入每一个学生的心中。

2.各类法治赛积极参与。上级有关部门也经常会组织一些法治方面的比赛活动,或许有的并不是教育部门直接组织的,但都应该组织学生积极参与。教育不仅是教育部门、教师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责任和义务,相关部门的活动能为学校的教育锦上添花。如司法部门经常会组织法治宣讲团,免费为学生宣传法律知识;组织学生、甚至家庭进行法治知识竞赛;组织学生进行公益的法治宣传活动等。这样的活动是学校法治教育的有益补充。

3.经常将法延伸到家庭。学生通过学校的教育逐渐知法、懂法,他们是家庭的核心,以小手拉大手的形式,通过他们将法律知识传递给父母甚至祖父母,将学校的教育迅速扩张,使教育的成果扩大化,这正是我们的教育所期待的。因此,家、校经常联动,通过宣传资料、孩子转述、家长孩子共同学习等方式,经常性地把法治教育延伸向家庭,也让学生的校园学习和家庭影响相一致。

4.形成工作网定期反馈。孩子的教育是家庭、学校和社会共同承担的,三方形成合力,其力量是无与伦比的。因此,在校内成立了法治教育工作网络的基础上,应该挽起家庭和社会形成反馈的联动机制,每月召开例会,组织学生进社区、到社会上进行实践,在具体的实践中考验他们的法治意识和能力,从而进一步推动学校的法治教育。

法治文化范文第2篇

在10公里长的街道,140个贴有法治文化标语和广告的灯箱颇为醒目,就连路旁的公交汽车站的广告灯箱,也被换上了法治文化宣传画――跳跃的红绿相间的底色,抓人眼球。

变化的不止一条街。

由自然风景石、深浮雕、线雕组成的,内容涉及古代著名法典、历代法家人物和传说的36米长的法治文化墙和展示有经典断案故事的46米长的全汉白玉法治文化长廊让新建的法治文化广场成为盐池县城的新景。

这两处是盐池县“法治文化建设年”的重要工程,它们也被寄予了更高的愿景――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治文化、构建法治盐池。

和文广部门合作,培育了盐州艺术团、城关街道夕阳红艺术团、大水坑中老年文艺协会、王乐井乡官滩村艺术团、青山乡民间说唱团、麻黄山乡平台村艺术团6家民间法治文艺团队。先后投入创作经费2 万元,组织民间艺术团队创作法治文艺节目。青山乡民间说唱团编排的《十劝人》《陕北说书司法宣传》等法治文艺节目以特有的说唱形式多次在各乡村进行演出。所到之处,都获得了当地百姓最热烈的掌声。

通过秦腔、眉户剧、书法、绘画、舞蹈、雕塑等形式,将法治文化建设与传统文化、廉政文化、行业文化、旅游文化、社区文化、校园文化、企业文化、环境文化结合起来,创作成内容极为丰富的法治文化作品。县公安局举办了“禁止、远离、珍惜生命”专场文艺演出;县文广局开展了“法制宣传电影进乡村”等活动。

探索开展“法律双六进活动”:在法律进机关、乡村、社区、学校、企业和单位的同时进一步将法律渗入到集贸市场、宗教场所、娱乐场所、工地、个体工商户、文化广场。

法治文化范文第3篇

(一)文化是一个民族的血脉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党的十报告中再次指出,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

(二)法治文化是劳动者应具备的一种素质高职院校培养高素质的劳动者。劳动者的素质决定着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水平,决定着一个组织或企业的发展水平。劳动者素质高低决定了劳动的社会价值。高素质劳动者应该德才兼备,具备政治思想素质、道德素质、法律素质等。

(三)法治文化的传承与创新是高职院校的职能之一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必须大力推进文化传承创新。高等教育是优秀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和思想文化创新的重要源泉。①高等教育的根本任务是人才培养,这是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适应社会需要。所以,大学所有的职能的落脚点和出发点,还应该是育人。文化的传承与创新,都需要通过有知识有文化的人才能得以实现。而文化反过来也能促进人的发展。文化的传承与创新,是其职能的表象目标,而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实现学生的全面发展才是大学文化传承与创新职能的最终和实质目标。核心目标就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四)法治文化为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源泉,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日本政府总结明治维新时代经济迅速发展的经验时,认为有三个要素:第一是精神;第二是法规;第三是资本。这三个要素的比重:精神占50%,法规占40%,资本占10%。说明法治文化要素是最重要的。②

二、高等职业教育中法治文化的审视

(一)法治文化的缺失

目前我国高职院校部分师生的法律意识不强。教师知道法规并认识到它们有作用与意义,但还不能表示教师就具备了法律意识,只有当教师对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产生自发的要求后,才表明他具有了法律意识。权利义务意识是现代法律意识的重要因素。现代教师并不完全明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培养教师的法律意识,首先要培养教师的权利义务意识。高职学生是现代学生,现代人个性张扬,注重自身利益,缺乏奉献精神,权利享受多于义务承担,具有冷漠自私、浮躁无序的文化特质。

1.立法的滞后,无专门的法律。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近10年,传统教育的剩余教育资源逐步延伸到职业教育领域,职业教育驶入发展的“快车道”,并由原来的“大力发展”,到十报告提出“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对职业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与此不相适应的是职业教育的法治文化不足,没有专门的高等职业教育法,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需要法律加以规范,而且有法律并不等于有了法治和文化。

2.法律教育不受重视。开展普法教育到第六个五年,但实际效果不强。高职院校与普通高校的“法制教育”从属于“思想政治教育”,法律基础课程合并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由于课时不足,教师缺乏法律专业知识,有关法律的内容常常被机动而遭埋没或随意照本宣科一下,很难过到教育性效果。其他思想工作政治教育活动中从班级教育到学校的整体教育活动都鲜有法制教育内容。

3.法治意识不强,依法管理不足。师生能够认同法治观念,有一定的法治意识,能利用一定的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但方式方法手段等却往往不够合理适当,甚至不符合法律程序。缺乏对法治的信任感和依赖感,轻视法律的作用,守法的自觉性较差,法律信仰并不坚定,法治心理多样化倾向。对法纪教育存在逆反心理,有的学生存在违规的情况甚至违法犯罪,特别是其极端行为已经成为社会问题并引起广泛关注。

(二)法治文化缺失的原因分析

1.法治文化缺传统我国受儒家文化、旧的法律观念的影响,法治信仰缺失。一方面以礼代法和法即刑,结果法治没能很好地实施。另一方面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形成了权力至上的观念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的思想并成为法治建设的障碍。

2.社会教育缺环境。目前社会转型时期各种问题增多,一些人唯利是图、贪赃枉法、、造假等现象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各种违法犯罪现象时有发生,影响着学生的思想观念,降低了学生对法律的信任度和归属感。

3.家庭教育缺自觉家庭法制教育是子女接受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的最重要途径。因为在大学生完全成熟进入社会之前,与家庭的联系十分密切,受家庭影响非常大。然而我们家庭法制教育严重缺失。主要原因是学生家长自身法律知识的匮乏、法律意识淡薄、特别是对家庭法制教育不够重视,认为不必进行法制教育,而不放在心上。

4.学校教育缺基础高职院校将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仅仅局限于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以及部分专业基础法规课和选修课,课时较少,教师很难联系实际有针对性的讲授,很难有成效,未能实现弘扬法律精神、陶冶法律情操、激发法律信仰的教育目标。

三、高职法治文化培育的途径与模式

文化无所不在,无所不包。文化对人的影响无孔不入、无时不在。所谓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实践育人,环境育人,说到底,都是文化育人。文化育人不是一种有形知识的灌输,而是向人们的思想理念注入人性中诸如尚德、责任、进取、感恩、诚信、良知、谦虚、包容、公平、正义、法治等崇高美德,进而形成良好的价值认同、工作能力和行为习惯,影响着学生的进步与发展。

(一)开展法律教育,教书育人“教育大计,教师为本”。③教书育人是学校育人的主渠道,是党和国家赋予教师的神圣使命。要培养有法治文化素养的学生,首先,需要提高教师法治文化素养。教师对学生的影响不仅体现在课堂教学和知识技能的传授中,而且更加广泛、深刻地存在于师生之间的接触和交往中。制定并实施“名师工程”“、教师下企业锤炼”和青年教师培养等系列教师培养工程,构建“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等教师培养系列。要求全体教职工加强道德修养,时时处处做学生的楷模,以崇高的人格魅力感染学生、教育学生、激励学生,以自己的楷模作用,促进学生全面成长。其次,在课堂教学中灵活运用教学方法,大胆进行教学改革,在各专业课程中加以渗透。既上好基础教育课,又开好职业就业教育课,做好法治文化选修课,将现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和其他隐性课程相结合。

(二)完善制度,管理育人法治不仅仅以法律制度存在为前提,更为重要的是要使法律通过公平公正的过程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使得法律真正融入人们的社会生活中,使得人们了解法律,熟悉法律,信任法律,最后信仰法律。所以,在法治实践中,必须进一步强化法治建设,不仅要做到依法行政,而且还要进一步加强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以自由、正义、公平为核心的法治价值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管理育人是学校育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完善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和行政管理各方面制度的同时,增强管理育人意识,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尽职尽责,弘扬敬业精神。要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使学生在接受管理过程中,受到良好形象和高尚精神的熏陶和感染。

(三)做好后勤保障,服务育人服务育人是学校育人工作不可缺少的部分,教育也是服务,为学生服务,寓教育于服务之中更带根本性。规范学生公寓管理,如解决了电动车充电问题,做好食堂保障、心理健康、资助、思想政治教育等服务工作,解决学生学习、生活、就业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四)重视学生实习实训和科技活动,实践育人完成实习实训的保险与安全教育与保护,学生实习签订合同的职业体验课,在实验、实训课和顶岗实习以及组织开展学生各种社会实践活动中培养学生法治精神,增强职业教育的吸引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提高学生法律意识,提升职业素养。

法治文化范文第4篇

关键词:法治文化;两种生产理论;物质资料生产;人类自身生产

中图分类号:D9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11)03-0072-04

中西法治观念存在着诸多差异。从法的文化属性上考虑,中国倾向于公法文化,而西方则注重私法文化的培养;就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而言,中国倾向于无讼,而西方则是正义,即通过法律程序实现可以看见的正义;从法的精神上来看,人治是中国传统法的根本精神,法治则是西方法的根基所在;就法的本位来说,中国传统法是集团本位法,西方法则是个人本位法。对于差异产生的源头,有认为是地理环境决定的,也有认为是儒家礼文化影响的。我们认为,上述理解过于片面。法治文化是根植于特定文化式样定“法的精神”[1]5,而法治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中西法治文化差异的根源乃在于,国家产生之初中国和西方对世界意义的不同把握。恩格斯的“两种生产”理论,为我们探源中西法治文化差异提供了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指导和研究方法。

一、恩格斯的“两种生产理论”概述

19世纪70-80年代,资产阶级面对的发展和工人运动的蓬勃兴起,利用当时关于原始社会史料不足,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等问题上,竭力攻击达尔文的进化论和摩尔根的氏族制度学说,宣扬其在阶级和国家问题上的唯心主义观点,企图论证私有制的永恒性以及父权制家庭的超历史性。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这一期间重点研究原始社会史,就该研究而言,一方面,是对资本主义在阶级国家等问题上的唯心主义观点的反击;另一方面也是适应无产阶级革命的需要。这一时期的研究成果集中体现在恩格斯执行马克思的遗言,完成马克思的未竟事业而撰写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简称《起源》)一书。恩格斯的《起源》坚持和捍卫了,论证、丰富和发展了历史唯物主义。

在《起源》第一版序言中,恩格斯系统明确地提出了“两种生产理论”。他指出:“根据唯物主义观点,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底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一为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二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即人类的繁衍。特定时期和特定地域的社会制度深受上述两种生产的制约:一方面受劳动发展阶段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家庭发展阶段的制约。”[2]2这里,恩格斯指出了两种生产在人类发展历史过程中的决定作用,揭示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社会思想关系由社会生产关系决定,生产关系由生产力决定,而物质生产力就是历史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比如中国是大陆国家,大河流域形成辽阔的冲积平原,土质肥沃,气候宜人,灌溉便利,十分易于耕种和农作物的生长,从而就形成了男耕女织、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这种自然地理环境和社会分工极大地抑制了人们对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渴望。西方多为连绵不绝的山脉,缺乏自然资源,限制了农业作物的生长,只能种橄榄、葡萄一类的经济作物,以交换粮食。要交换,又须订契约,随着海外贸易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整个社会也呈现出按照契约生产,运用契约谋利的景象。[3]恩格斯又指出:“劳动愈不发展,劳动产品的数量愈少,从而社会的财富愈受限制,社会制度就愈是在较大程度上受血族关系的支配。”[2]2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两种生产作用也有所不同,物质资料生产不发达的时候,社会制度受人类自身生产制约的程度较大;当物质资料生产比较发达的时候,社会制度受所有制的制约会较大。“然而,在以血族关系为基础的这种社会结构中,劳动生产率日益发展起来;与此同时,私有制和交换‘财产差别’使用别人劳动力的可能,从而阶级对立的基础等等新的社会成分,也日益发展起来;这些新的社会成分在几世代中竭力使旧的社会制度适应新的条件,直到两者的不相容性最后导致一个彻底的变革为止”[2]2。即两种生产共同处于生产这个矛盾中,它们相互对立,相互影响、制约,呈现出辩证统一的关系。

以下我们将从两种生产――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人类自身的生产――的角度分析中西法治观念差异的渊源。

二、物质资料生产与中西法治文化

一定历史时代和一定地区内的人们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制度,受到两种生产的制约。首先就是“受劳动的发展阶段的制约”。人类实践是使用工具的活动,人在劳动实践的基础上建立了人类社会,学会制造并使用工具,方使人类与自然界动物分离开来。生产工具的发展能直接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从而加快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纵观人类发展史,99%的时间里是使用石制工具的。金属工具的产生,引发了人类社会的巨变,使人类社会从原始的蒙昧时代进入文明时代。金属工具的出现和使用,正是生产力水平发展到一个相对较高水准的体现,它带动了社会各方面的变革,最为显著的就是促使国家的产生。而中西方的国家产生却又经历了各自不同的发展历程,在不同过程中,中西方法治文化亦产生了差异。

1.物质资料生产对西方法治文化产生的影响

在西方,随着金属器具的出现,生产工具、生产手段发生了质变。金属与生产手段的结合引发的技术革命,对西方国家的历史进程产生了不可磨灭的影响。我们以雅典和罗马为例,针对生产工具对西方法治文化生成所造成的影响展开探讨。

在雅典,金属工具的应用直接促进了氏族、部落内部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易,爱琴海的海上贸易发展,使农业和手工业、商业和航海业进一步分工,氏族、胞族和部落的成员杂居起来,从而使原有的氏族血缘团体被打破,扰乱了氏族制度机关的正常活动,原始民主制度就不再符合时代潮流。为此,雅典先后进行了提修斯改革、德拉古立法、梭伦变法。从梭伦变法的内容上来看,民主法治观念已初步形成。例如立法中关于“设立四百人议事会和民众法庭”,“奖励公民从事手工业和商业”和“制定有关财产继承等法令”的规定,导致了实质民法和商法规范的出现。经过改革,雅典城邦制度得以初步形成。随着有产阶级日益获得势力,旧的血缘亲属团体日益被排斥,氏族制度遭到了新的失败。[2]112之后,克里斯提尼进一步提出改革措施,内容包括:创设十个地区部落作为雅典各项公职的选举单位,从而在组织上消灭了氏族血缘部落,结束了贵族操纵公职选举的局面;以五百人会议代替四百人会议作为最高行政机构,五百人会议按照地域部落通过实行抽签选举产生,实行轮番为治的原则等等。[2]114从而在形式上确立了民主和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在罗马,王政时期原始公社约有300个氏族、30个胞族、3个部落,由氏族公民大会处理公社事务,但这并不意味氏族间是平等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来自普通公民的平民与出自特权氏族的贵族之间的矛盾日趋激化,罗马公社的王赛维阿•塔里阿不得不进行改革。改革之后,罗马氏族组织不复存在,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古代社会制度被破坏,代之而起的是一个新的、以地区划分和财产差别为基础的真正的国家制度。[2]126但平民和贵族的斗争并未结束。平民日渐贫困,政治上无权,经济上亦无资格分配适用国家征服掠夺来的公有地,他们只能与贵族展开激烈斗争,最终两方达成协议。该妥协主要表现为《十二铜表法》的颁布,该法典涵盖民法、刑法和诉讼程序等多方面的内容,明文公示、按律量刑,彰显了罗马的法治精神,改变了以往贵族随意解释法律的状况。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滥用权力,规范了社会生活。

无论是雅典还是古罗马,其民主法治的初现均应归功于物质资料生产的发展。在此之后,经历了中世纪、近代直至现代社会,西方社会的法治文化成为了世界法治文化的范式。换言之,西方法治文化可以说是金属器与生产工具相结合而产生的技术革命的产物。随着物质资料生产的发展,宗族组织崩坏,氏族内部的亲属关系直接转化成政治国家的组织形式,国与家逐渐分离。同时,物质资料生产亦引起了阶级的发展及对抗,由此带来的是,法治文化在此过程中的产生。

2.物质资料生产对中国法治文化的影响

中国在夏商周时期之前就已出现青铜器,但考古发现,青铜金属在当时并不用于制造生产工具。这一时期生产工具仍多是由石、木、角、骨等原料制造,青铜器大多为兵器和礼器。换言之,青铜器主要是用于战争和祭祀。

广阔的平原和适宜的气候使得黄河流域成为中华文明的摇篮。农业文明的兴起使远古中华文明经历了从母系氏族衰退到父系氏族日渐兴盛的历程,以氏族血缘为基础的胞族、部落不断发展,渐次演变为部族即部落联盟。同时,邻近部落的财富刺激了各部族的贪欲,部族间的征战便是获取财富的手段之一。为自己部落能争夺到更多的利益,这时部落的人们形成了极强的群体性,集体的意志高于一切。维护这种群体制度的就是礼仪即传统和习惯,以及基于习惯形成的对氏族成员有严格的约束禁忌制度。禁忌制度虽不是法律,却有法律一样的效力。部族征战逐渐转变为族姓之间的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统治者内部给予血缘的分层就渐渐具有了国家组织的内蕴。[1]15“夏铸九鼎”王权建立,家国天下的传统拉开帷幕,“九鼎既成,迁于三国。夏后氏失之,殷人受之。殷人失之,周人受之”[4]。可见王权的更替不过是族姓统治的更替,而一族一姓始终是以血缘为基础。

可以看出,通过战争这一中介,物质资料生产间接地影响到中国古代法治文化的形成。但这种所谓的法治文化,实际上乃是礼治或者说是人治。在古代中国,这种通过氏族团体之间的争战而不是技术革命促成的文明,产生了族姓之间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而青铜兵器、青铜礼器则分别从不同方面强化了这种秩序。氏族内部的禁忌制度及用来对付异族和本部落内部忤逆者的刑也借助部族征战这一形式逐渐形成。随着社会的演进,其适用范围渐趋扩大,形成了有重刑倾向的法。在中国古代一直是以人治为基础的,法律不过是作为人治的手段而存在。

三、人类自身的生产与中西法治文化

1.西方:个人与家庭的相对独立

西方古代利用金属器与生产工具相结合产生的技术革命形成了国家,国家和家庭相分离,法律保护个人的私有财产。一个人的物质享受取决于他的消费能力和消费欲望,加上国家重视商业的发展,就造成政治特权集团与另一些在政治上无权但拥有大量财富的社会集团之间的对立,导致阶级对抗、竞争乃至社会革命。在国家的组织管理中,氏族组织原有的血缘关系被地缘关系所取代,社会分工日益细化,原有的宗族组织不复存在,代之以社会地位划分的阶级。不管是在法律上还是在精神上,西方将个人从家庭中解放出来。

首先,在法律规定上将个人从家族中解放出来,《十二铜表法》第四表第三条规定:“家长如三次出卖其子的,该子即脱离家长权而获得解放。”[5]在这一条款中显然国家的权威是在家父权之上的,正如罗马法中格言所说:“家父权不触及公法。”公法是社会公共权力存在的标志,着重于法律与国家事务或社会公益相关的方面。法律赋予为国效力的个人在国家获得酬劳并且不受“家父权”的制约,个人便渐渐从家族中解放出来。在这一过程中,“大量的个人权利和大量的财产从家庭审判庭移转到公共法庭管理权之内,政府法规逐渐在私人事件中取得同在国家事务中所有的同样的效力”[6],私法在此过程中发展发达起来。

其次,在精神上也实现了个人从家族中的解放。公民赖以安身立命的东西是城邦,是城邦的宗教。罗马基本上实现了古代的个人主义,本质上是个人主义的基督教实现了灵与肉的分离,强调每个人在上帝面前平等,强调精神自由。虽然关于肉体的外在活动方面,人必须对人服从,但在涉及缔结婚姻或誓守等取决于意志的内在活动的事情上,人并无对人服从的义务,奴隶毋需服从主人,子女也毋需服从父母。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日益细化,城市成为交换和手工业的中心。在人与人的关系中,亲属关系愈加不重要,社会分工的扩大逐步瓦解了旧有的血缘组织,新的以职业标准划分的社会集团渐次出现,社会各阶级组成代表不同阶级的利益的政党或党派。总体上看,在西方,不论是法律上还是精神上,个人皆已从家族中解放出来,地缘团体早已完全取代亲缘团体,国家依照地域原则施行统治。

2.中国:个人与家庭的融合

在古代中国,国家建立在族姓统治的基础上,按照氏族部落统治的方式由宗族组织管理,以血缘亲族关系为基础进行社会的分层。

首先,在法律上,这一时期的法律是统治阶级制定的,用来镇压被统治的异族,维护族姓统治的,是以集团为本位的法律制度。在一定意义上中国古代可以称为宗法制国家,个人被压抑在宗族组织关系中,法律基本上不提供对个人权利的保护。

其次,在精神上,建立起了以“家”和家族、宗族为基础,以“孝”为宗教的礼。殷的祖先神崇拜是适应于宗法制度产生的,由此形成了“孝”的观念。周进一步使祖先的世界与神的世界分立,复以“德”、“孝”两种基本的伦理观念把它们联结起来。德以对天,孝以对祖,从这里生出“天人合一”的观念。周人“以天为宗,以德为本”,宗教观念上的敬天、尊祖,在伦理观念上就延长而为敬德、宗孝,即“以祖为宗,以孝为本”。如此,将个人完全置于宗法伦理之中,在家庭和国家的结构中,就没有个人的地位。

春秋战国时期,孔子继承发展礼的内容,注入了更多的道德因素,坚持礼法结合,认为礼是道德也是法律,包罗万象,没有家与国、内与外、私与公的界限,维持家国一体的信仰正是建立在此基础上。正是礼这一囊括社会生活各领域的单一行为规范,使一个人的物质享受同他所处的社会地位相一致,从而形成了以贵统富,贵至富随,上下有等,贵贱有差的等级名分制度。这是一种政治――道德本位的态度,一种政治特权对于财富的压倒优势,以及一整套围绕着贵贱、义利、君子、小人建立起来的价值观念。中国历史上没能产生出真正意义上的平民阶级,没有出现过拥有财富的社会集团对政治特权集团发起真正有力的挑战,原因之一就在于此。

中国古代国家并非阶级对抗的产物,而是政治性的亲族集团之间征服的结果,这导致家国合一的族姓统治。中国古代社会的状况不允许社会的各阶层组成为政治上的各个阶级,代表不同阶级利益的政党和政派。可以说,中国古代人自身的生产完全被一种伦理秩序所控制,个体在团体或者社会中的地位从一开始就被表现为习惯的礼所支配,个人本位的思想因而无从产生,由此导致的结果只能是:个体人格独立阙如,意思自治的理念被淹没于团体本位之中。

中西法治文化的生成经历了一个迥异的过程,在有关法治、人生观、价值观等许多基本问题上,古代中国人和西方人都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中国许多古老的传统,中国人以道德为依归的处世态度可以从“家”的特殊地位中得到说明,家国合一的大一统格局可以在“礼”这一宗法伦理秩序体系中得到最好表述。中国古代历朝历代的更迭都未曾打破这一格局,古代法的精神孕育其中,左右着政治制度的安排。今天,我们构建和谐社会,建设中国特有的法治文化应对此有清醒的认识。

参考文献:

[1]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5.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

[3]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87.

[4]朱越利校点.墨子•耕注[Z].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7:108.

法治文化范文第5篇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推进,企业的法治文化建设逐步纳入议事日程。国有企业的自身特点、发展要求、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针的需要使得构建全面科学系统有效的法治文化体系成为必然。

为深入研究国有煤炭企业法治文化建设情况,我们先后到内蒙、宁夏、新疆、陕西、天津、上海、浙江等地,通过座谈交流、查阅资料、实地查看、随机访谈等形式,对十家国有煤炭企业开展法治文化建设的情况进行调研。所调研的企业包括了国有煤炭开采企业、煤化工企业、发电企业、科学研究企业。本文基于调研的结果,对国有煤炭企业法治文化建设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对法治文化建设提出了建议。

国有煤炭企业法治文化建设基本情况

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不断深入人心,将“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到国有煤炭企业里成为企业的一种自觉。在调研中发现,煤炭企业在建设法治文化,实施依法治企的道路上都取得了一定进步。员工的法治意识普遍有所增强;法律事务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构较为健全;普法教育能够年度开展、形式丰富多样;法律制度比较完善;普遍建立了基本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个别公司建立了法律风险防控信息系统;高管层依法决策的意识有了明显增强。所有这些,都为煤炭企业法治文化建设奠定了精神、制度、物质层面的基础。整体看,煤炭企业的法治文化建设有进步,但是进展不一,繁简不同。

国有煤炭企业法治文化建设的主要问题

国有煤炭企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法治意识的增强,法治体系的完善,法治基础设施的健全使企业法治文化建设具备了雏形,使法治文化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与依法治企,管理先进的要求相比仍然存在一些差距。具体表现为,法治文化理念体系还不够清晰,法治文化的制度体系还不够完善,法治文化的执行体系还不够到位,法治文化的群众性、创新性仍显不足,因而在法治文化建设中出现了一些认识上或实践上的问题。

(一)对法治文化和法律文化的认识需要进一步澄清。调研中发现,无论是普通员工、中层管理者还是高层管理者,都对法治文化和法律文化存在不同程度的混淆现象,有的甚至认为,法治文化就是法律文化。谈法治文化建设,往往还局限在法律文化,甚至是法律制度建设的范围内。

(二)管理者和员工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需要进一步提高。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煤炭企业凝聚了大批高素质专业化人才,但是任何专业都有短板。这些人才中系统学习过法律知识,有过法律从业经验的人少之又少,工作中难免出现法治观念、法治思维的短板。在经营管理中往往表现为习惯于按传统经验和老规矩办事,出了问题或纠纷以后,首先想到的是依靠熟人关系,通过非正式的途径、行政权力的力量而不是依据法律制度、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员工和中层管理者法治意识的缺乏,一方面表现为缺乏对法律的敬畏,个别关键岗位员工在利益诱惑面前,存在权力寻租的可能;另一方面表现为不会运用法律保护自身权益,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倾向于通过过激的方式进行宣泄,而不是寻求法律的帮助。

(三)企业法务人员队伍的法治素养需要进一步提升。企业法务从业人员一般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具有做好法务工作的基础。但是在法律实务、依法治企、法制意识、法治文化方面仍有欠缺。他们经历过的实际诉讼不多,在法律原则的坚守,制度的执行方面,不受企业领导意见的影响而独立决策的能力有待加强。在法治文化的创新方面,有的还停留在法制文化建设阶段,只重视制度建设,忽视法治精神的倡导;重视法律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忽视实际应用的培训和知行合一的引导;法治文化建设的创新性不够。

(四)企业的法治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企业的法治体系包括了法治意识、制度体系、组织体系、执行体系、保障体系等多个方面。运营中,管理层对法治文化的重视程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在法律的运用上应该更倾向事前的防范。员工在参与普法的活动中,更多的是完成任务,走走形式,而非真正接受法律知识,提高法治意识。在制度体系上,不仅仅是规章制度还不够完善,更为重要的是执行不够到位,“人治”而非“法治”的思想和做法仍然存在。有时为了追求经营效益,完成考核指标,在工程建设、生产运营、财务管理方面,偶尔会有未批先建,未验即产,违规担保等行为。在法治文化的组织体系上,法务机构、法务人员配备还不太健全,其作用的发挥还不到位。在规章制度的执行和保障方面,有些企业并未将法律损失纳入单独的业绩考核指标,激励约束机制还不健全。

(五)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作用需要进一步发挥。法人治理结构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四个组成部分,都是依《公司法》设置的,它们的产生和组成,职权的行使,行事的规则等在公司法中都作了具体规定。但是有些企业作为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形成了特殊的股权结构,这种特殊的股权结构弱化了法人治理结构的功能。四个组成部分之间应该按照明确的职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发展。而在实际的运行中,股东会的所有权利(控制权),董事会的决策权、监事会的监督权、经营层的管理权并没有很好落实。运营中,更多表现出来的是董事会或者董事长在发挥作用,以职位的高低决定发言权的大小现象依然存在。以董事长为核心的董事会、以总经理为核心的经营层、以监事会主席为核心的监事会之间的协商工作机制还不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