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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族自治县妇女发展规划》和《**苗族自治县儿童发展规划》(以下简称《两个规划》)自20xx年制定实施以来,我县把妇女儿童工作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各职能部门的目标责任范围,在全县各级政府和妇儿工委各成员单位以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共同努力下,两个规划中的主要目标基本实现,妇女参政议政能力明显增强,女干部、女党员队伍不断壮大;妇女就业状况和社会保障得到明显改善;妇女儿童受教育水平不断提升;妇女儿童生命健康更好地得到维护。全县妇女儿童工作形成了网络齐全、部门重视、措施到位、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现将《两个规划》的实施成效、工作措施以及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总结如下:
一、实施情况及主要成效
截至2009年3月底,我县《妇女发展规划》和《儿童发展规划》主要定量目标基本完成(具体见附件《〈**苗族自治县20xx—20xx年妇女发展规划〉贯彻实施情况统计表》和《〈**苗族自治县20xx—20xx年儿童发展规划〉贯彻实施情况统计表》)。《**苗族自治县妇女发展规划》42项主要定量目标,有29项已达标,占69%;9项预期达标,占21%,达标难度较大的4项,占10%。《**苗族自治县儿童发展规划》36项主要定量目标有28项已达标,占78%;4项预期达标,占11%;达标难度较大的有4项,占11%。
在贯彻实施两个规划的过程中,部分指标完成情况令人欣喜。在全县20xx年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终期目标的78项定量监测指标统计中,57项指标已经达到20xx年终期目标,达标率为73 %。其中,教育指标实施情况较为稳定,并在逐年提高:学前教育毛入园率达83.92%;小学学龄儿童净入学率达99.8%;初中毛入学率达96.5%;青壮年识字率达99.88%。其次,妇女儿童生存环境不断优化。我县在加快推动城乡经济发展的同时,十分关注环境的综合整治工作,投入不断增加,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得到加强;农村改水改厕、粪便无害化处理及改善饮用水清洁等力度显著增强,农村的生产生活环境也有很大改善,环境系列指标除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指标外,均已提前达标。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领导重视,部门配合,形成合力。
一是县政府十分重视妇儿工委的工作,不断加强对妇儿工委工作的领导。**县人民政府于20xx年组建了有23个单位参加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及时地召开了妇儿工委成员单位会议,并就两个规划的指标内容,进行了责任分解。20xx年,由于人员调动,县人民政府又一次下文调整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妇儿工委主任,同时分管教育的县委办副主任和县妇联主席担任妇儿工委副主任,县妇联副主席担任妇儿工委办公室主任。县政府经常听取妇儿工委办公室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妇女儿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二是部门齐抓共管,认真做好两个规划的贯彻实施和监测评估工作。妇儿工委各成员单位对两个规划的贯彻实施和监测评估工作十分重视。各成员单位平时对照本部门指标的要求,积极采取措施,推动两个规划的落实,并以两个规划的中期监测评估为契机,加强对各项指标的统计,对未达标指标进行全面的预测和分析,做好指标的预警,如实地向县妇儿工委办公室反映情况,并递交相关的文字材料。
三是妇儿工委办公室积极发挥其组织、协调和沟通的作用,在人员少,工作量大,时间紧的情况下,克服种种困难,按照上级工作要求加强统计、汇总和信息反馈工作,积极有效地促进两个规划的实施和评估工作。20xx年,妇儿工委办公室在县人大内司委的领导下,组织妇儿工委各成员单位及各乡镇场妇联在全县开展了一次《湖南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调研活动。在时间紧,经费缺的情况下,县妇儿工委采取问卷调查、个别走访、代表座谈和部门总结的办法收集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中各种情况,及时地撰写调研报告——《积极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切实推动妇女事业发展》。该调研报告内容翔实,分析具体,建议合理可行,得到市人大领导的充分肯定。
(二)、广泛宣传,积极推动,加强督导,努力营造有利于贯彻实施两个规划的社会环境。
县妇儿工委办公室利用每年的“三·八”维权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协调各部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板报、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认真宣传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儿童优先原则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广大妇女学法、守法并依法维权。广泛的宣传活动让全社会了解实施“两个规划”和做好妇女儿童工作的重要意义,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妇女儿童工作,积极参与“两个规划”的实施,提高了社会各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自觉性。
20xx年,由政法委牵 头成立维权联席会议制度。20xx年,全县建立12个反家庭暴力举报站,法院聘请县妇联副主席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妇女儿童类案件的审理。上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效地维护了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县妇儿工委办公室在20xx年中期监测评估之后,及时总结了两个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了对成员单位的指导与督导。
三、存在的问题
(一)规划中指标完成情况不平衡。
从规划实施整体情况看,我县大部分指标已提前达到20xx年终期目标。但妇女参政议政的情况不容乐观,人大女代表数不到总数的10%。妇女干部的培养选拔力度仍达不到《规划》要求。妇女生殖健康水平低,农村卫生院妇产科建设远远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很多乡镇卫生院没有设立儿童保健室,不能满足农村儿童的健康需要,造成儿童健康环境不理想。
(二)部分指标数据未能科学反映客观实际的情况。
一是由于统计口径发生改变,造成指标不准确。二是由于数据监测不完善导致。如“妇科常见病普查普治率”由于卫生和计生部门都承担着该项工作任务,彼此没有明确的分工,造成受检人群在进行妇科病的检查中存在交叉、遗漏的现象,致使该指标数据不准确。三是由于指标的内涵不明晰,造成个别指标不准确。如现在,各级劳动技能培训很多,但并不颁发绿色证书,在统计中就会出漏统失实的情况。
(三)个别指标的攻克难度较大。
现在离两个规划的终期监测评估只有一年的时间了,根据我县目前的发展情况,有些指标是难以如期达标的。如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要求达到60%,但我县还达不到40%。资金缺口大,一时难以实现。乡镇卫生院妇产科的建设跟不上规划的要求,妇幼保健人员培养跟不上需求,且培养一个,走一个的现象严重。女生受教育的平均年限太低,才达到7年,比男生少两年;高中阶段毛入学率才达54.4%;我县的青少年缺乏校外活动场所,新修的青少年活动中心,迟迟不见启用,教育前景堪忧。规划指标数据空缺现象仍然存在。
四、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目标管理,强化实施规划的政府行为。
《妇女发展规划》和《儿童发展规划》提出了我县妇女和儿童事业发展的目标和方向,实施两个规划是推动妇女儿童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县政府应加强领导,切实增强做好妇女儿童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认识到政府是实施规划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强化职能部门的职责,将实施妇女儿童规划纳入各级政府和部门的目标管理及政绩考核体系,明确责任主体,加强督促检查,整合资源,为切实推进妇女儿童发展规划提供政策、资金、人员和组织上的保障。
(二)加大经费投入,分步推动重点难点指标解决。
从两个规划实施的总体情况来看,我县实施规划的进展情况良好,但仍有个别指标难以达到预期目标,需要政府进一步增加经费的支持,加强指导监控的力度,通过先易后难、重点攻破的方式,分步骤推动这些指标的实施。一是认真分析,采取措施。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妇女儿童事业发展薄弱环节的扶持力度,做到有目标、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指标达标进程。做到年前制定实施计划,年中落实工作内容,年底攻破难度指标,以提高规划指标达标率。二是加大经费投入,健全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和农村妇幼卫生网络建设。农村则应该加强乡镇卫生院急救、产儿科建设,为农村孕产妇和儿童保健提供必要的条件,合理解决乡镇卫生院妇幼人员的编制和经费问题,加强对基层妇幼保健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医疗诊断和治疗技术水平,加强妇幼保健网络建设,为提高“孕产妇保健管理率”、“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两项指标提供必要的保障。三是强化保障机制,促进儿童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各级政府要注重幼儿教育的平衡发展,尽快解决农村学前教育毛入园率偏低的问题。在办好农村公办园,发挥公办园示范作用的同时,适当在经营上扶持农村集体办、民办幼儿园,促进其加快发展,缩小幼儿查字典乡差距,目前我县学前教育毛入园率和高中阶段毛入学率仍然偏低,尤其是边远乡村该两项指标有较大的缺口。四是加大对农村改水改厕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我县农村改水改厕工作力度,将工作落实到实处。希望各级政府能够将改水改厕工作纳入部门的目标管理及政绩考核体系当中,纳入创建卫生文明镇、文明村等活动中,按照定量目标任务的要求,针对性地开展工作,真正为农民办好事,逐步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环境。
(三)加大监管监控和督导检查的力度,推进指标实施进程。
目前距离终期目标达标时间还有1年多时间,各级政府和妇儿工委各成员单位要提高推动规划实施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加强组织和协调,相互配合协同攻关。一是加强对重点指标的监控。二是继续加强调查研究,推动重难点指标突破。三是加强对各成员单位实施规划的督导检查。要严格按照部门分工,落实部门责任。加强指标预警机制的建设,坚持目标考核、工作报告、监督检查、督办反馈、宣传培训、档案管理,调查研究等制度,加强对两个规划的督导。各成员单位要针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总结,对未达标指标的成因做出科学的分析,通过制定工作计划,每年确定1-2个指标进行攻坚,配合全县终期目标的全面实现而共同努力。
(四)建立对流动人口的长效管理机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要求在上交所上市的“上证公司治理板块”样本公司、 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及金融类公司,在 2009 年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内控报告”)。
为了解这些上市公司的内控报告情况,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对在上交所上市的 267 家需要披露内控自我评估报告的上市公司做了调查分析,报告分析的截止日期为 2010 年 5 月 6 日。以下对内部 控制报告与披露情况进行概括分析。
内控报告分析
截至 2010 年 5 月 6 日,在强制披露董事会对内控我评估报告的 267 家上市公司中,未披露内控自我评估报告的有 1 家。在已披露内控自我评估报告的 266 家公司中,在年报中说明已聘请中介机构发表鉴证报告的有 139 家,占已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公司总数的 52%以上。
在内部控制评价范围方面,97%的企业披露了针对全面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而 9 家企业 (3%)将内部控制自我评估的范围限定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仅披露了针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
在 266 家上市公司中,大部分企业是按照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规定的五项要素披露的,有 204 家(占已披露总数的 76.7%),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规定的 八项要素披露的有 5 家(占已披露总数的 1.9%),如图 1 所示。
企业对于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也采用了不同的语言。报告结论按照《董事会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格式指引(以下简称“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为有效即“制度健全且执行有效”的有 146 家,占已披露总数的 55%;而 45%的企业采用了“基本有效”的提法或未对内部控制 是否有效做出结论。其中,披露为“制度基本健全、执行有效”的有 74 家,占已披露总数的 28%; 披露为“制度基本健全、执行基本有效”的有14 家,占已披露总数的 5%;未按照格式指引的要求明确有效或无效的有 32 家,占已披露总数的 12%。详见图 2 分析。
此外,报告中披露内控缺陷的有 3 家,约占已披露总数的 1%;未披露内控缺陷的有 263 家, 约占已披露总数的 99%。(见图2)
鉴证报告分析
调查显示,在注册会计师的内部控制鉴证方面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52%的企业(139 家)披露了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其中,有 126 家披露了鉴证报告(占年报中说明已聘请中介机构发表鉴证 意见公司总数的 91%),有 13 家未披露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占年报中说明已聘请中介机构发表鉴证意见公司总数的 9%)。然而,13 家未披露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的公司,在自我评估报告中提及鉴 证结论的有 9 家,另外 4 家在上交所网站未找到披露的鉴证报告及意见。详见如图 3 分析。
在年报中说明已聘请中介机构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发表鉴证意见的 139 家上市公司中,鉴 证报告明确控制有效的有 102 家(占披露公司总数的 73%),未明确有效意见的 33 家(占披露公司 总数的 24%),另外 4 家在上交所网站未找到披露的鉴证报告及意见,故无法判断其鉴证意见,详见如图 4 分析。
关键词:房地产评估;评估机构;评估报告
房地产市场的顺利发展与房地产评估体系的管理密切相连,在以往房地产行业的发展中,并没有重视评估在房地产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性。现如今评估管理体系已经走进了人们的视野,也逐步得到了人们的重视,人们在重视评估管理体系重要作用的同时也需要重视房地产评估管理体系中的一些问题,同时找到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科学合理的管理估价师和估价机构
对于房地产估价师的管理来说,一方面要提高估价师的准入资格。目前估价师的质量之所以出现参差不齐现状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估价师的准入门槛较低,导致学历低、素质低、专业水平不过关的人员都能进入到评估师的行业。一旦提高房地产估价师的准入资格,便可以将不够资质的人员拒之门外,从而提高房地产估价师的整体水平。比如我们可以对报考估价师人员的学历、专业、年龄和工作年限等提出明确的要求,并严格按照要求行事。另一方面要对已经入行的估价师实行等级评定。即根据估价师的工作年限和工作业绩把房地产估价师分为低级估价师、中级估价师、高级估价师和特级估价师。已经取得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估价师,一旦在其工作岗位上取得了显著的业绩,就可以晋升为中级估价师,以此类推可以逐步晋升为高级估价师和特级估价师。如果估价师在其岗位上出现了严重的工作事故,就应该将其工作资质降为中级估价师、低级估价师,最后取消估价师资格。对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管理来说,也要对这些评估机构进行等级评定。我们可以对评估机构实行优胜劣汰的评定制度,每年按月和季度对评估机构进行检查,及时排除那些质量低下、管理不善、业绩垫底的评估机构。同时奖赏表现优秀的评估机构,给它们颁发优秀评估机构证书,检查完成后,按照质量和绩效的高低顺序把所有的评估机构进行重新排列。
二、进行房地产估价师的再教育活动
房地产评估行业是一个新兴的行业,在这个行业中,估价师不但要掌握相关的评估方面的知识,更要熟知法律、经济和建筑等方面的知识。然而从事房地产评估行业的估价师基本上都是其他的专业转行过来的,他们之前有的是从事建筑行业的、有的是从事测量行业的,有的是从事经济行业的等等,他们的特长也各不相同,所以对房地产评估师的再教育就显得非常的重要。对估价师的再教育包括了两个方面。一是对估价师专业素质的再教育。由上可知,估价师的质量大多参差不齐,我们必须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再教育,如成人教育、专业考试、上岗考试、晋升考试等模式,通过这些形式各样的再教育让估价师时刻走在专业技术的前沿。二是对评估师的道德素质进行再教育。目前评估师道德素质低下是房地产评估行业的一个现状。评估师缺乏一定的职业道德,对自己所从事的行业并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因而我们要通过再教育让估价师认识到他们所从事的是一个多么神圣的行业,让他们时刻都能严于律己、保持清醒的头脑,这样才能为社会提供一个专业水平和道德素质都较高的评估队伍。
三、加强对房地产评估的监督管理
任何一个脱离了监督的行业都容易导致混乱的管理体制,评估行业也一样,目前与房地产估价相关的价格管理部门并没有对房地产评估进行到位的监督管理,使得评估机构在评估程序、评估收费、垄断评估等方面出现了严重的问题。一些没有取得国家颁发的评估资质证书的机构举着评估机构的牌子逍遥法外;也有一些评估机构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把委托人的委托估的过高或过低,这种不正当的行为影响了房地产评估行业的公平。因而相关的价格管理部门要做好监督管理的工作。首先,监督部门要尽可能完善评估的规章制度,对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的问题给予细致的划分和指导,确保评估机构在评估前清楚地了解自己评估的每一个流程。其次,对于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出现的不正当行为要严格按照《价格法》进行及时惩处,力图不给评估机构留下任何钻空子的机会。另外,监督部门还要不定时的深入到评估机构的评估案例中,如果不走出大门,监督部门可能看到的永远是遵纪守法的评估行为,一旦深入其中便会发现很多以前无法发现的问题,这样才能进一步透彻了解评估机构存在的问题,并给予完善的解决措施。
四、完善对评估报告的管理
评估报告是评估师对委托人的委托完成估价后出示的纸质凭证,因而评估机构必须要确保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第一,加大打击虚假评估报告的力度。一些评估师为了实现更多的利益,会制造虚假的评估报告,造成了评估市场的混乱。有关部门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网络管理系统。对评估师出具的每一个评估报告,都要在管理系统上面进行详细的登记,确保评估报告的唯一性,并在每一个评估报告上面留出三四个由不同部门盖章的位置,从而使得评估部门不会提前把刻好章的评估报告非法的卖给不正当的客户。第二,确保评估报告内容的正确性。评估机构最后出示的评估报告要格式正确、字迹清晰、依据充分。第三,保证评估报告中注明的提交日期和实际提交日期的一致性。评估报告在提交给法院之后需要一定的审核时间,如果超过了评估报告规定的有效期限,双方就需要进行协商解决。
自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房地产的发展也进入到了一个快速有序的局面,与此同时出现的房地产评估也将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我们必须要学会发现评估行业在发展中的不足,同时也要发现自己的优势,这样才能让我国的房地产行业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顽强的生存下来。
参考文献:
一、对于国企改革中的评估问题。在专家评审会讨论中发现很多问题不是单纯的评估技术问题,而是改制方案中存在的许多不确定性因素和改制方案关键问题不明确所造成的。
建议评估机构应在详尽了解改制目的及背景前提下,开展尽职调查,按操作规范进行职业判断。首先应尽可能制定详细、完善的评估方案,评估的采用应进行充分论证,并多和委托方特别是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对评估的重点、难点做到心中有数。同时,各评估师应熟悉、掌握中央及深圳市关于国企改制的一系列法规及规章,严格依法评估。
二、评估机构进行整体资产评估时,将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结果并入评估报告的,评估报告所纳入房地产的评估范围与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的处置方案所确定的资产范围不一致,造成部分资产漏评,整个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
建议评估机构应先核对资产评估明细表与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的处置方案所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如有未纳入处置方案的房地产项目,应进行资产评估。对未经深圳市国土部门备案的非深圳地区房地产评估项目,评估机构应按规定实施评估程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委托方已与房地产评估机构签订有关房地产项目评估业务合同的,特别提示资产评估机构,在与委托方签订业务约定书时要注意明确资产评估范围。
三、对于长期投资的评估,部分评估机构按照母子公司合并报表进行评估,不符合《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规定。
评估机构应按照规范的要求,先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根据拟改制企业占被投资企业股权比例,确定该项长期投资的评估值。控股和非控股的长期投资,都要单独评估值,并计到长期投资项目下,不要将被投资企业的资产和负债与投资方合并处理。
此外,评估机构应按照《资产评估报告基本与格式的暂行规定》的要求,简要介绍投资背景、被投资单位的概况,说明长期投资的种类、形成原因及对企业自身经营状况的影响;深入了解具体投资形式、收益获取方式和占被投资单位资本的比重,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评估。建议评估机构着重说明长期投资以不同的方式评估的理由,并履行应有的资产评估程序。
四、在对国有企业产权转让项目评估中,部分评估机构未能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进行评估,造成企业账面数,审计报告数与资产评估清查明细表数不一致,影响资产评估报告的合理使用。
建议评估机构在出具正式报告前,做好与审计机构的对接工作。企业申报账面值应与审计报告数一致,对评估需要调整的事项,应在清查调整值中进行调整,并需要企业予以确认。
五、评估机构擅自对应收款项评估为零。
对国企改制应收账款的评估,必须在恢复已计提的坏账准备的基础上进行。应严格按照深圳市国有企业改制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评估。对于按照有关规定可以核销的资产损失,经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予以核销。确保应收账款相关有案可查,防止有关责任线索灭失。
六、对于预计负债的评估,由于现有评估、评估准则及相关操作规范未有涉及,评估机构在评估中往往按企业经审计后的账面值予以确认,未能充分考虑预期可能获得的补偿及可能支付的确定金额。部分评估报告的前提条件和假设条件仍然为“未考虑现在及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造成前提条件和假设条件与评估结果互相矛盾。
评估机构在具有充分理由对预计负债进行确认时,应考虑将前提条件和假设条件设定为“仅考虑上述担保事项,对资产评估结果的,未考虑其他现在及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应特别关注企业在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情况下,担保单位享有的拒绝履行担保责任的抗辨权以及在履行担保义务后所拥有的向被担保单位的追偿权。并说明上述事项可能对评估结果所产生影响的程度。关注企业与被担保公司是否存在反担保合同,对企业为各子公司担保的预计负债,应核实被担保公司是否存在重复挂账问题,对预计负债的确认应保持职业谨慎态度,并做到所确认的预计负债证据充分、计量合理。
七、执业风险意识仍有待提高。部分机构未能充分关注资产评估目的行为与评估结果的对应关系,对重大事项未充分履行如实的告知义务,对重要事项影响企业净资产的程度揭示不深,对资产评估风险易发生区域把握不够准确。
建议评估机构充分加强前期调查,充分了解和掌握客户的基本情况,制定详细周密的评估方案;根据评估的特定目的,选择适用的价值类型和,保持高度的职业谨慎,将职业判断贯穿评估工作的始终。重点把握资产评估机构所面临的重大事项不确定风险、权属风险、数量风险、计价风险、报告风险及档案风险等主要风险。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或提出建议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更要在允许和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防范执业风险。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引用其他专业报告,既是提高评估工作效率和质量的有效手段,也是从事某些特定业务时相关法规的要求。一方面,尽管相关评估法规和准则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具备专业胜任能力,但由于评估项目和评估对象的复杂性,使得某些特定评估业务涉及的专业知识超出了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专业能力范围;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现行评估职能的部门分割,使得某些评估业务必须根据相关法规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结论。虽然一些评估法规和准则中对引用其他专业报告进行了相关的规定,但这些规定要么过于原则,要么对相关的概念没有进行清晰的界定,使得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引用其他专业报告时缺乏有效的指导,甚至带来误导,导致注册资产评估师滥用其他专业报告。因此,如何从程序上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行为非常重要。
一、现有准则中对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的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从事评估执业活动,应当具备专业胜任能力。但同时也规定,评估执业中可以利用其他专家工作,并引用其他专业报告。其他评估准则,包括无形资产准则等,均有相关条款对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进行了规定,见表1所示。
分析现有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至少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专业报告的内涵没有明确的界定,没有区分利用专家工作与在执业过程和评估报告中引用其他报告之间的区别。二是对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引用未作明确说明。一方面强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时应当具有专业胜任能力,同时又规定执行某项特定评估业务而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专业机构协助工作,对其意见或专业报告的独立性与专业性进行判断并予以恰当引用。这使得实践中无法判定专业胜任能力与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之间如何平衡,一旦发生评估诉讼,容易导致分歧。三是对引用其他报告的程序和内容,以及在评估报告中如何说明和披露等没有明确的规定,可能导致判断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失去客观的标准,一旦发生评估诉讼,难以明确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从而产生潜在的风险。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的程序分析
目前的相关准则对如何引用其他专业报告,只作了非常原则性的规定,使得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引用专业报告时,对于什么情况下才能引用、什么样的报告可以引用、采取何种方式引用,以及如何披露引用内容等系列问题缺乏指导,产生了诸多问题。资产评估作为一种专业服务,如何从程序上保证评估人员执业的专业性和评估质量非常重要。以下针对当前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时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对引用过程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
(一)专业报告的界定
现有的评估准则中,对引用的其他专业报告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中,把专业报告与利用专家工作联系在一起;评估程序准则中只是指出评估资料包括专业报告;机器设备评估准则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利用专业机构的检测结果,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机器设备进行技术鉴定;工作底稿准则把其他专家鉴定及专业人士报告作为评估资料的内容;不动产评估准则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利用其他评估机构出具的不动产评估报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则同时出现了“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和“专业报告”两个术语,并专门对引用“土地估价报告”和“矿业权评估报告”进行了规定。由于对专业报告的概念没有明确的界定,在实践中就容易引起混乱。除了其他专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外,实践中,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的报告还有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公开的咨询、研究机构或个人的研究成果等。如果上述报告均被认定为专业报告,会导致专业报告与评估人员应当收集采用的评估资料的范围界限模糊,法律责任难以划分。因此,笔者认为,应当缩小专业报告的范围,把专业报告界定为与资产评估机构存在非聘用关系的其他专业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并把专业报告与利用专家工作形成的专家意见和报告、评估人员收集采信的其他公开的报告资料区别开来。这样有利于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的行为。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的条件
注册资产评估师作为专业执业人员,承接评估项目时,应当确认自身的专业胜任能力,因此,只能是基于特定的条件,有利于恰当评估、形成可信评估意见和结论的需要才能引用其他专业报告,而不是在缺乏专业胜任能力的情况下,通过引用其他专业报告弥补专业胜任能力不足,或减少评估工作量。笔者认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决定是否引用其他专业报告时,应当确认是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是否是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等强制性要求引用其他专业报告,例如,目前我国资产评估管理存在部门分割的情况下,有些评估项目必须引用土地估价报告;(2)评估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某些超出评估专业能力要求的环节;(3)是否是同其他中介机构合作工作服务于同一评估目的。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引用专业报告的作用领域通常包括:(1)对某一特定资产价值的评估;(2)对某一特定资产质量或属性的鉴定;(3)涉及法律法规和合同的法律意见;(4)对某一特定会计信息的审计鉴定。
(三)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的必要审核
现有的评估准则中,涉及注册资产评估师利用其他专家工作或引用其他专业报告时,均强调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对引用的专家意见或专业报告的独立性与专业性进行判断,恰当引用。例如,不动产评估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利用其他评估机构出具的不动产评估报告时,应当对其不动产评估结果进行必要的分析和判断,合理加以利用;评估程序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必要的分析、归纳和整理,形成评定估算的依据。但是,什么是必要的分析和判断,相关准则并未给出规范。我们认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引用其他专业报告时,至少应当作出以下判断和分析。
首先,是对出具所引用专业报告的机构和个人进行必要的审核,确信该机构和个人与评估项目是相独立的,关注该机构和个人的专业资格和执业许可证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关注机构或个人在其专业领域的经验和声望。其次,是对所引用的专业报告本身进行必要的分析和判断,关注所引用报告结论的必要假设前提、依据、过程、特殊事项和时效,如果是其他中介机构的评估报告,还应当保持所引用报告的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范围、评估基准日、评估的价值类型与所评估项目的一致性,同时,为了保持评估结论的可信,还应根据需要对所引用报告的结论进行必要的补充分析、测算和调整。即使由于相关法规或客户的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无法选择是否引用其他专业报告,无法选择所引用专业报告的机构和个人,注册资产评估师也应执行上述分析和判断,并进行沟通和调整,在无法进行调整的情况下,可考虑采取特别假设,对该引用对评估结论的影响作出披露和提醒。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的披露问题
在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时,如何进行合理的披露,既关乎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否获得必要的信息对评估结论进行可信分析和正确使用评估报告,也关乎一旦发生评估纠纷,能否为清晰界定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采信依据。在评估程序准则中,第二十六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说明特别事项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并重点提示评估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对引用其他专业报告应当披露的内容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例如,第十四条规定,企业价值评估中,应当说明的内容包括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账面金额(或者评估值);第二十九条规定,如果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根据现行有关规定,所引用的报告应当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的,应当将相应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准(备案)文件作为评估报告的附件;“评估说明”编写指引的第四部分《资产评估说明》第十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含固定资产——土地)评估时,引用土地估价报告评估结论,应当说明引用的土地宗数、面积、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性质、原始入账价值、摊销政策、摊余价值等,说明所引用土地评估结论的地价定义、评估方法、评估结果及调整使用的情况。矿业权评估时,引用专业报告确定评估参数,应当说明专业报告的名称、形成时间、结论等主要情况。引用专业报告参数进行调整确定评估参数,应当说明其调整确定过程。引用矿业权评估报告评估结论,应当说明引用的矿业权名称、矿业权取得方式、性质、原始入账价值、摊销政策、摊余价值等。说明所引用矿业权评估结论的价值内涵、评估方法、评估结果以及引用处理情况,同时说明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及价款缴纳情况。
上述规定,仅对引用其他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时,应当披露的信息作出了规范,更多的是注重对引用格式内容的规定。笔者认为,由于引用的其他专业报告类型的多样性,应当对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的披露作出原则性的规范。首先,应当陈述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的原因;其次,应当说明引用其他专业报告前,对出具专业报告的机构和个人,以及所引用专业报告本身的必要分析和调查;再次,应当披露所引专业报告的假设条件和采取的方法;最后,应当说明所引结论对评估报告及结论的影响。在符合上述披露原则的基础上,根据评估的具体项目的特点和所引用报告的类型,选择合理的披露信息项目。
三、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的责任
目前,在实践中,由于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而产生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一旦发生评估纠纷,如何界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承担的责任。关于这一问题存在相当大的争议。美国的评估准则对这一问题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例如,USPAP的第10-3条款的注释指出,“如果签署声明的评估师依赖了其他评估师和其他未签署声明人士的工作,签字评估师对其作出的依赖其他人工作的决定承担责任。签字评估师应当有合理依据相信这些人士工作的专业性。签字评估师应当确信这些人士工作的可信性。”职业道德规则的行为部分指出,“评估师不得使用或提供误导性或欺诈性的报告……”。笔者认为,应当把引用其他专业报告和利用其他专家工作的行为区别开来,把专业报告界定为与资产评估机构存在非聘用关系的其他专业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因此,在利用其他专家工作的情况下,就评估报告而言,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是出具报告的评估机构和签字评估师,专家不就评估报告以及报告中采用其意见的部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但可以通过与所利用的专家签署相关协议来界定双方的责任。
在我国,引用其他专业报告又应当区分不同情况。由于相关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必须引用其他专业报告,而且根据客户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无法就所引用报告的出具机构和个人作出判断和选择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只能根据自己的分析和判断,在报告中进行披露和提醒,这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只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并进行了必要的分析和判断,对评估结论所引用报告的影响方面的责任应降低。否则,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应当根据以下原则来判定。首先,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履行了引用其他专业报告所应当遵守的必要的程序;其次,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是否是基于恰当评估、形成可信评估意见和结论的需要;最后,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结论后,能够对主评估报告的结论进行可信的分析。
四、结论
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的行为在实践中引起了一系列问题。本文通过对现有评估准则关于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的相关规范存在的不足进行了分析,针对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对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的专业报告的内涵进行了界定。根据本文所界定的专业报告内涵,文章对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的条件、应当进行审核的内容、在主报告中进行披露的原则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并进而就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的责任问题进行了分析。
本文认为,专业报告应当界定为与资产评估机构存在非聘用关系的其他专业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从而把专业报告与利用专家工作形成的专家意见和报告、评估人员收集采信的其他公开的报告资料区别开来。注册资产评估师只能基于特定的条件,有利于恰当评估、形成可信评估意见和结论的需要才能引用其他专业报告,并就出具所引专业报告的机构和个人,以及专业报告本身进行合理性和可信性审核。由于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的其他专业报告类型的多样性,应当对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的披露作出原则性的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必然导致相应的责任界定问题,根据我国目前评估行业管理和相关法规的要求,应当区别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能够自主选择所引用专业报告,以及是否遵守了相关法规准则的规范来判定其责任。因此,如何根据目前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分割的现状,加强各评估管理部门的协调,制定更为系统的评估指南对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的行为进行规范,这既有利于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活动的专业性,又可为判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的责任进行界定。
参考文献:
[1] 陈先华.注册评估师使用其他评估报告应注意的问题.浙江财税与会计,2000年第9期.
[2] 王生龙,江兴华.关于引用土地评估结果若干问题的研讨.中国资产评估,2005年第1期.
[3]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准则-2007.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