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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网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和公司秘密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是指本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为实现信息的国内外交流,同国内外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相联接。
第三条 凡进入国际互联网的本公司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管理,实行控制源头、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保密工作委员会主管本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保密制度
第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和公司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第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和公司秘密的信息,包括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经审查、批准与境外特定对象合法交换的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第八条 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实行“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凡向国际联网的站点提供或信息,必须要做好保密审查。保密审批实行部门管理,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国家保密法规,建立健全上网信息保密审批领导责任制。提供信息的单位应当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健全信息保密审批制度。
第九条 凡以提供网上信息服务为目的而采集的信息,除在其他新闻媒体上已公开发表的,组织者在上网前,应当征得提供信息单位的同意。凡对网上信息进行扩充或更新,应当认真执行信息保密审核制度。
第十条 凡在网上开设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的单位和用户,应由公司保密委员会审批,明确保密要求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上、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和公司秘密的信息。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有涉密信息,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公司保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公司网上用户使用电子邮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邮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和公司机密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互联网用户,应当把保密教育作为国际联网技术培训的重要内容。各单位用户用户协议和用户守则中,应当明确规定遵守国家保密法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公司秘密信息的条款。
第三章 保密监督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有主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本部门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信息保密管理制度,监督、检查保密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对于没有建立信息保密管理制度或责任不明、措施不力、管理混乱,存在明显威胁国家秘密和公司秘密信息安全隐患的单位,公司保密工作委员会有权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保密要求的,将停止其网络连接。
第十四条 各单位主管保密工作领导和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本部门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检查,杜绝各种泄密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国际互联网用户应当接受并配合公司保密工作部门实施的保密监督检查,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查处利用国际联网泄露国家秘密和公司秘密的违法行为,并根据保密工作部门的要求,删除网上涉及国家秘密和公司秘密的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国际互联网用户,如发现国家秘密和公司秘密有泄露或可能泄露情况时,应当立即向公司保密工作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保密工作委员会接到举报或检查发现网上有泄密情况时,应当立即组织查处,监督有关单位立即删除网上涉及国家秘密和公司秘密的信息,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保存好原始记录,以备立案调查。
第四章 附 则
为了贯彻执行市政府的《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1989年第6号),建立和完善雇工登记管理制度,现将《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区、县的实际情况,结合实施《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暂行办法》,一并贯彻执行。
附: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登记管理制度,加强雇工管理,根据市政府的《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登记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劳动局主管全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登记工作,区、县劳动局主管本区、县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登记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登记项目的填写、变更以及核发《用工簿》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雇主雇工,必须持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到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管理机关,填写雇主登记表(表样附后),申领《用工簿》。
营业执照注明经济性质为家庭经营或合伙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私营企业中的合伙企业,其家庭经营成员和合伙人分别填写家庭经营成员登记表(表样附后)和合伙人登记表(表样附后)。
受雇职工持《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证明,填写受雇职工登记表(表样附后)。
第五条 雇主雇工前,雇佣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书,雇主按有关规定为受雇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条 根据《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受雇人员办理雇工登记,应当持有相应的求职证明:
(一)本市城镇待业人员持《北京市城镇待业人员求职证》;
(二)本市城镇社会闲散人员、退休人员和农村村民持本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管理机关开据的求职证明;
(三)外省市人员持雇主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开据的求职证明(样式附后)。
第七条 受雇人员办理雇工登记后,其求职证明由登记机关做如下处理:
(一)本市城镇待业人员的求职证明,由登记机关予以保存,待雇佣关系解除后发还本人;
(二)本市城镇社会闲散人员、退休人员和农村村民的求职证明,由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三)外省市人员的求职证明,由登记机关返还本区、县劳动局注销。
第八条 区、县劳动局负责调剂本区、县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受雇职工中,本市与外地劳动力的比重。优先推荐本市城镇待业青年和待业职工受雇,本市劳动力资源不能满足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用工需要,可为已在本市公安机关申领在京《暂住证》的外省市人员开据求职证明。对已经受雇,但未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准备到其他企业(户)受雇的外省市人员,区、县劳动局不予开据求职证明。
第九条 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受雇职工需要转户受雇的,要持受雇职工登记卡由原登记机关办理迁出手续,迁入地的登记机关办理迁入手续。办理迁入手续时,受雇职工不再向登记机关出示求职证明。受雇职工持受雇职工登记卡办理迁出、迁入手续的间歇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条 雇主申领《用工簿》以后增加或减少受雇职工,雇佣双方当事人持《用工簿》到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一)增加受雇职工,雇主按本规定第五条,受雇职工按本规定第四条、第六条或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办理雇工登记手续;
(二)减少受雇职工,雇佣双方当事人到登记机关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受雇职工除需要转户受雇的以外,其受雇职工登记卡由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 《用工簿》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主与受雇职工的劳动关系证明,包括雇主登记卡、受雇职工登记卡以及家庭经营成员登记卡和合伙人登记卡。
《用工簿》登记事项变更时,雇佣双方当事人要及时到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缴销、被收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管理机关收缴《用工簿》。
全市每年统一核验《用工簿》(具体时间验簿前通知),雇主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验簿手续的,由登记机关收缴《用工簿》。
第十三条 《用工簿》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主保存,不得涂改、转借。如有遗失,要及时向登记机关报失,经核实后可予补发。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凡有较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雇主都要做到亮簿用工。
第十四条 劳动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雇工登记手续,按规定向雇主和受雇职工收取如下费用:
(一)区、县劳动局为外省市人员开据求职证明,向求职人员收取求职登记费3元;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管理机关每办理1人次雇工登记,向雇主收取雇工登记费3元;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管理机关向雇主收取《用工簿》塑料皮(每副)成本费2元;劳动合同书(每本)成本费1元;《用工簿》登记卡(每张)成本费0.50元。
第十五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过去办法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表一:雇主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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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 性 | |婚姻| |文化| |
| | | | | | | | |
|名| | 别 | |状况| |程度| |
|-|---|---|---|--|------------|
|原| |户 口| |出生| |
|身| | | | | 年 月 日 |
|份| |类 别| |日期| |
|-----------------------------|
|常住户口所在地| |
|-------|---------------------|
| 现在京住址 | |
|-------|---------------------|
|经营场所所在地| |
|-------|---------------------|
|企业(户)名称| |
|-------|---------------------|
| 从事行业 | |经济性质| |
|-------|---------------------|
|申请雇工人数 |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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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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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家庭经营成员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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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性别| |婚姻状况| |
|-----------------------------|
|文化程度| |户口类别| |原身份| |
|-----------------------------|
|与雇主亲属关系|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
|常住户口所在地| |
|-------|---------------------|
| 现在京住址 | |
|-------|---------------------|
|经营场所所在地| |
|-------|---------------------|
|企业(户)名称| |
|-----------------------------|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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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丽是王女士的妹妹,王女士与张先生原是夫妻关系,关系一直稳定,还有一个儿子。王女士的妹妹小丽与前夫育有一子,双方于2010年7月离婚,孩子由小丽抚养。
为了让自己儿子的户籍迁入北京,小丽便找在北京的姐姐、姐夫帮忙。为了符合北京市的户籍管理规定,张先生与王女士想了一招,两人于2013年3月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之子由王女士抚养。之后,张先生与小丽于2013年3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假离婚”再“假结婚”之后,张先生继续与王女士一起生活,小丽之子的户籍尚未迁入北京。
没想到的是,孩子户口没解决,张先生和王女士的“婚姻”也遇到了麻烦。
结婚不久,小丽由于私人原因,提出要和张先生离婚,但却遭到了张先生的拒绝。无奈之下,小丽只得将张先生告上了法庭。小丽诉称,自2013年3月20日两人登记结婚后,一直没有共同居住,之间也没有任何夫妻感情,要求离婚。
对此,张先生称,不同意离婚是另有原因。张先生说,为了帮助小丽把孩子户口落到北京,他与妻子王女士“假离婚”,与小丽领了证,但实际上一直与王女士共同居住。2013年6月,他和王女士闹起了矛盾,争执之下,王女士将孩子和财产都带到了河北老家,不同意再与他复婚,这一来,二人真成了“陌生人”。
面对小丽的,张先生要求,除非王女士将自己的孩子带回北京上学,否则不同意和小丽离婚。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准予小丽和张先生离婚。张先生一下子成了“孤家寡人”。
办案法官表示,结婚登记应以感情为基础。在本案中,王女士妹妹小丽与张先生虽系自愿结婚,但是为规避国家有关户籍管理的规定达到为孩子迁移户籍的目的而登记结婚,并非以感情为基础,且双方登记结婚后亦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这种婚姻关系若继续维持,有违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市公安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实名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切实提高住院分娩出生登记管理水平和出生人口信息统计准确率,现就我镇进一步加强出生实名登记和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出生实名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重要意义
出生实名登记是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重要手段,是杜绝隐瞒生育达到再生育行为的关键环节,是控制溺弃女婴行为的有效措施。做好出生实名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有利于完善全镇妇幼保健信息和出生人口信息统计监测系统;有利于全面准确掌握出生人口及其性别比形势,为科学决策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有利于提高母婴保健工作水平,及早发现和诊治新生儿疾病,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公安、卫生、人口计生、统计等相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出生实名登记、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切实履行职能,强化部门协作,共同做好工作,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平衡,推动人口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切实履行出生实名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职责
(一)卫生部门职责。
一是规范出生实名登记。凡孕产妇入院后,卫生部门必须主动查验孕妇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明》,及时、真实、完整、规范登记分娩记录和夫妇双方相关信息。对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应告知其在领取孩子《出生医学证明》时提供。对没有或不愿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应在孕产妇住院分娩期间或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后24小时内向镇计生站通报,并在备注栏加以注明。二是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卫生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和便民利民的原则,按照住院分娩技术规范和医疗文书的要求,确保记录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要及时免费发放《出生医学证明》。三是定期提供出生信息。每月10日前应向镇计生站提供上月的出生登记信息。
(二)公安部门职责。一是加强户籍准入管理。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应依照户籍管理规定,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户籍登记手续。在办理入户时要认真核查申办人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发现《出生医学证明》可疑情形时,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暂缓办理,并通知卫生部门进一步核查。对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属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按照有关规定在当事人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后办理户籍登记手续;属于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由村委会出具婴儿出生证明,经民警和镇计生站调查核实后,办理户籍登记手续。二是定期提供户籍登记信息。每月10日前各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应向所在镇计生站提供上月的户籍出生人口登记信息。
(三)人口计生部门职责。一是定期采集信息。每月10日前派员到卫生部门采集出生人口信息,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采集户籍登记信息。二是及时核实信息。对采集的出生、户籍登记信息进行核实分类处理。对属于本镇的对象,及时录入人口信息库;对不属于本辖区的对象,要通过流动人口信息平台向户籍地或现居住地进行反馈,由户籍地或现居住地进行核查;对情况不明的对象,要及时将此信息向卫生部门反馈,并进行备案。三是用好统计信息。对卫生、公安部门提供的出生实名、户籍登记信息,及时进行汇总、分析和核查,更新育龄妇女综合信息和流动人口信息平台,完善人口基础信息资料,全面准确掌握人口出生情况。
(四)统计部门职责。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加强出生人口及性别比统计数据的检查和分析,发现瞒报出生、篡改性别及统计信息的行为,依法配合镇计生站予以查处。
三、严格执行出生实名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建立信息会商制度。镇公安、卫生、人口计生和统计等部门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互通相关信息,会商解决问题。遇有特殊情况,及时会商。每次的会商情况,由镇计生站向政府汇报。
__发展,人才是关键。近年来,__市人事人才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始终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和“四个尊重”方针,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一主题,坚定不移地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以培养、吸收、用好人才为主线,努力营造人才健康成长的和谐环境,初步形成了“人才开发——科技进步——经济增长”良性循环的新格局,有力地促进了该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和谐发展。
一、加大人才吸引力度。为全面建设“滇西中心城市”,积极抢占人才制高点,__市不拘一格引进人才,相继出台了《__市引进紧缺人才办法》、《__市优秀高层次人才选拔使用暂行办法》、《__市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籍管理规定》,为各类人才开通了“人才绿色通道”。尤其是《__市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籍管理规定》实施以来,共吸纳市外大专以上各类人才300多人,有近50人通过考试已分布到该市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积极投身于__建设。
二、加大人才选拔力度。一是实行“凡进必考”的考录制度。通过公开考试迈入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已经成为广大优秀青年的重要职业选择,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招考工作正逐渐成为人事政务公开的品牌,公务员考试也被社会誉为“中国第一考”。考录制度的核心理念是维护社会公平公正,该市人事部门把维护社会公平、捍卫社会正义、保障人民权益作为新时期人事人才工作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注重维护和实现人事公正,促进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从20__年开始,__市面向社会公开考录大中专毕业生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特别是在面试过程中采取“二随机一公布”做法(即:同一个招考岗位的面试考生随机抽取面试顺序;同一个招考岗位的面试考生从考官档案库中随机抽取8名考官为本场考试的面试考官;同一个招考岗位的面试成绩当场公布)和“考生代码制”(考生在面试过程中只能说自己的代码即面试顺序号,严禁提及自己的姓名、父母的姓名及工作单位,同时也禁止考官问及与此相关的问题,整个面试过程是在考生和监督人员的操作和组织下完成的),充分彰显了“公开、公平、公正”的精神实质,从而使考生放心、家长放心、社会放心。该市自20__年实施“凡进必考”制度以来共吸收录用公务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近1000名,无任何违规操作现象,用人单位满意度达95以上,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二是开展了“云南省政府特殊津贴”、“云南省科技兴乡贡献奖”选拔推荐工作。三是开展了“农村乡土拔尖人才”的统计选拔工作。现已选拔表彰了18名“__州农村乡土拔尖人才”和1名“云南省农村乡土拔尖人才”,20__年开展了首届“__州民间艺术大师”选拔和推荐工作。到20__年底,该市农村实用人才(高中以上)已占全市人才总数的37.59。
三、加大人才培养力度。该市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理念,认真制定有利于人才成长的政策措施,努力把每个人的潜能和价值都充分发挥出来,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目的,先后制定了《__市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__市“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__市事业单位招聘国家重点高等学校毕业生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力度的实施意见》、《__市边远民族地区专业技术人才到州级事业单位进修(挂职)学习实施意见》等,为人才的健康成长提供了制度保障。该市还先后对全市公务员进行了“计算机”、“普通话”、“公务员法”、“公务员行为规范”、“行政许可法”、“依法行政”、“公共管理”等知识的学习考试;组织了“公务员初任培训”、“人事专干业务培训”;组织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基础知识培训考试”、“WTO与涉外知识学习考试”、“素质教育培训考试”等,参训率达到100,验收合格率达到98以上。到20__年底,该市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已逾8000人,党政人才也达20__多人。
四、强化人才服务功能。充分发挥人才服务机构在人才流动和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是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改革成效,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关键。1997年,__市人事局及时成立了人才服务中心,以人才开发、培训入手,多渠道扩大毕业生就业,积极为未就业学生提供就业信息、档案管理和人事,加强就业指导,提供政策咨询,办理落户手续,鼓励、引导和推荐大中专毕业生到非公企业就业,积极扩大未就业学生就业和再就业的渠道,不断拓宽人才服务领域,强化人才服务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