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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9日:
9:00—11:30税法(一);
13:00—15:30税法(二);
16:30—19:00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2019年11月10日:
9:00—11:30财务与会计;
14:00—16:30涉税服务实务。
2、2019注册税务师考试地点(考场安排):
律回春晖渐,万象始更新。我们告别成绩斐然的2009,迎来了充满希望的2010,值此新春到来之际,我谨代表公司管委会,向全体职员的努力进取和勤奋工作,新老客户的热情支持致以深深的谢意!祝大家在新的一年里和气致祥、身体健康、家庭康泰,万事如意!
公元2009年的日历即将被翻过最后一页。回忆过去的一年,我们不能忘记,我们紧紧团结在一起,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创造了团结拼搏的普林精神;回忆过去的一年,我们不能忘记,我们一切从事业出发,努力落实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营建了优质高效的普林作风;回忆过去的一年,我们不能忘记,我们着力做了“四业”工作,实现了“四合”文化,取得了可圈可点的成绩;回忆过去的一年,我们还不能忘记,大家那最值得怀念的共同挥洒汗水的一幕幕经历,最值得珍藏的感人至深的亲情和友情。2009年,在各界领导、各级职能部门、各位企业界朋友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关心和支持下,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普林先后成立了雅安分所、会计师事务所和郫县分所;我们所2009年的发展又上一个新台阶,这些令人欣喜和振奋的成绩证明:普林的战略是清晰的,定位是准确的,决策是正确的;通过这些成绩,我们看到了一个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新普林。在这里,感谢这个伟大的时代!感谢党和政府对我们注税行业依法支持!更感谢一年来全体普林人及家属和广大客户的共同支持!
诚信缔造伟业!普林人应有清醒的认识和更为远大的目标。当前,我国的经济生态系统正发生着深刻的变化,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已进入一个良性的互动之中,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2010年,我们要继续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为客户提供更快捷方便的服务,坚持“三个服务”和“三全服务”的理念。普林将努力创建全省a级事务所,在企业文化发展和经营收入上再上一个新的台阶,演绎出浓墨重彩的一章,留下全体普林人勤奋实干的串串足迹。
【关键词】注册税务师中介行业风险规避
注册税务师行业是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而发展起来的新兴行业。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中介组织也迅速发展和完善起来,作为具有涉税鉴证与涉税服务双重职能的社会中介组织的注册税务师行业也在不断壮大,已经成为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推动我国税收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注册税务师行业迅猛发展的同时,随着业务范围的不断扩大和社会对注册税务师行业期望值的增加等,作为中介机构服务人员的注册税务师越来越感受到来自执业风险的压力。如何正确应对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环境的变化,应对日益明显的税务风险并对风险进行有效地规避和防范,已经成为注册税务师业界普遍关注的问题。本文旨在从执业的角度探讨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过程中的主要风险及相应的规避与控制措施。
一、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状况
注册税务师行业作为社会中介服务行业,主要是在涉税市场业务中接受委托,从事各项涉税事宜,贯穿于税收征纳的整个过程。注册税务师在从事业务时具有双重职责,主要职责是依法为委托人提供涉税服务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而辅以监督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以维护国家税收权益。这种中介地位决定了税务必须站在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上,以税法为准绳,以服务为宗旨,既为委托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维护其合法权益服务,又为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维护国家权益发挥辅助和监督制约作用。
注册税务师行业在我国发展时间并不长,行业本身比较年轻,但发展潜力很大。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有些地区在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中进行了一些税务的探索和尝试。1996年11月,政府有关部门颁发了《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首次建立了我国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使其作为独立的社会中介行业步入了规范发展轨道。近年来,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业务范围已经由比较单一的税务业务向更高层次的税收筹划、顾问等方面延伸。经过各级注册税务师协会、行业从业人员等各方面共同努力,注册税务师行业整体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不断提升,逐渐得到委托方、税务机关与社会各界的认可。但是,应该意识到,伴随税务业务种类不断增加,业务复杂程度不断提高,注册税务师以及中介机构在获得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在面临着更高的风险。
二、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过程中的主要风险
风险是指在某一特定的时间段里,所期望达到的目标与实际出现的结果之间产生的距离。从执业的角度讲,注册税务师行业面临的风险,主要是指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中介机构的执业行为与所期望的结果出现差异的程度。由于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行为受许多因素诸如委托目的、客户、税收相关制度、业务能力及职业道德等的影响,当注册税务师不能得出正确的判断时风险就产生了,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业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所带来的风险
(1)与注册税务师行业相关的法规建设相当落后。现有的法规主要有《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等。这些法规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制度化、规范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其层次不高,相应地约束力也较弱。
(2)注册税务师行业仍未制定具体的执业准则。执业人员根据自己的理解对委托单位进行活动,注册税务师在活动中对委托单位账务进行检查的深度、广度均无规则可循,业务的随意性比较大。面对税收征管和稽查工作的强化,注册税务师将可能承担因失败而被追究责任的风险。对比同属于中介行业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可以发现,由于已经有独立准则,只要注册会计师按准则履行了相应的职责,除非已审会计报表出现重大问题,注册会计师一般是不承担过错责任的。
(3)没有法定业务也是产生行业风险重要原因。纵观世界各国税务行业发展的历程,法定业务的规定是其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因素。法定业务不但解决了行业发展问题,也决定着行业的生存。而在我国注册税务师相关业务规范中,至今还没有对鉴证业务的种类及范围、涉税鉴证的效力和格式等进行统一规范,也没有明确开展鉴证业务的机构的资格和涉税鉴证的责任等问题。
2、注册税务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能力所带来的风险
(1)注册税务师违反职业道德和不良工作作风是产生行业风险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实际执业过程中,有的从业人员没有谨慎地审查有关法律文件,没有认真对相关法律、政策问题进行周密地考虑,没有对账务进行认真的检验与分析,为了谋取利益,为委托方偷逃税款提供便利。有的从业人员弃原则于不顾,听命于行政干预,使行政意志高于国家税法。有的机构不顾及自身能力,盲目承接业务。这都会导致委托方利益无法保障,长此以往,行业的信誉将会受到影响。
(2)注册税务师业务水平参差不齐是产生行业风险的又一重要因素。我国实行注册税务师制度的时间并不长,目前实行的注册税务师行业资格考试制度并不完善,许多人拿到资格证书以后仍不具备注册税务师的业务能力。在中介机构中,部分执业人员达不到或不能保持执行业务所要求的熟练程度和工作能力。通常情况下,一个项目需要一个团队的通力合作才能进行,而在这样的一个团队中执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因此可能出现由于一个或几个业务水平不高的人员出现失误而导致其他业务人员乃至整个机构受到牵累的情况。
3、与市场环境相关的风险
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市场环境不理想,这体现在客户和从业机构两个方面。在客户方面,有的纳税人认为,自身经济业务简单,没必要进行;还有人认为,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服务能够解决自己的涉税事宜,请税务有点浪费;而一些有意聘请税务的纳税人,不少也是希望通过税务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在从业机构方面,我国的税务源于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脱钩改制的时间很短,有些地方尚未完全独立,税务机构采取关系网的方法进行运作,导致税务市场化运作程度低。
三、风险的规避与控制措施的建议
1、加快相关法制建设是风险防范的重要手段
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借鉴国际税务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及近年来税务发展的经验,真正以法律的形式将业务范围、执业准则、职业道德以及注册税务师的法律责任等问题确定下来,明确税务的职能范围、资格审查、法定业务、工作流程、年审年检、法律责任等。在此基础上,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也应自上而下地制定具有独立性的规范化管理规程,建立税务机构信誉和业务等级制度和违规处罚淘汰制度,以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同时,税务机关应按税法规定确定所提供纳税服务的具体范围和项目,使税务成为其服务的有效延伸和补充,将税务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性文书作为税收征管的重要依据,在税务机关与税务之间建立文件传递和信息查询的绿色通道,形成加大税法宣传和加强税收管理的又一渠道。2、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人员队伍是风险防范的关键因素
税务是知识密集型行业,高素质的人员是提供高质量税务服务的基础。高质量的服务应该更注重满足纳税人合法的、咨询要求,而不仅限于行为的合法性,也就是要求服务内容由劳务型的计税、报税逐步向智能转让型的税收筹划、税收顾问、纳税审查、经营策略、财务分析等高层次业务发展。这就需要注册税务师具备扎实的执业基础、过硬的执业能力、丰富的执业经验,在掌握税收知识以外,还应具备、财会知识、法律知识和外语以及计算机知识,并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在可控制的范围内有效降低执业风险。在从业人员的培养和后续教育中,行业协会的作用应得到更充分的发挥,这个过程中应充分吸收学习国际、国内各种行业协会对中介性质的会员进行资格和职业道德管理的经验。
3、不断改善市场环境是降低风险的有效保证
针对客户方面,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积极与委托人沟通,包括对税收政策的理解、执行、的方式、目的等,使各方面尽可能了解税务行业的特点和执业方法,以减少分歧和降低摩擦。针对从业机构,应加强事务所内部的质量控制,树立风险意识。事务所要把执业质量控制贯穿全过程,在业务承接、协议的签订、人员委派、检查、监督、复核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保证各个环节都能得到有效控制。在业务承接阶段,充分了解客户情况,决定是否应该承接;在具体实施阶段,充分收集税务相关证据,确定客户纳税事项;在完成阶段,对已获税务相关证据,认真评价真实性、合法性、充分性;对重大事项应实行多级复核制度。
综上所述,我国的注册税务师行业近年来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中介机构及执业的注册税务师的数量大幅度增加,其执业素质也有很大的提高。随着税制结构的不断优化和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将会出现新的市场空间。但是,执业的注册税务师及所在中介机构要对执业过程中的风险有充分的认识,并寻求相应的规避措施。要借鉴相关行业经验,针对业务开展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结合自身的特点,吸取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经验,不断提升行业整体的服务水平,努力拓宽业务领域,特别是一些更高层次的,如税收筹划等服务,这样注册税务师行业将前景光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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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周金荣:我国注册税务师专家责任风险及其防范[J].涉外税务,2006(4).
[4]许景婷:我国税务业务的风险及防范[J].会计之友,2006(33).
关于印发《税务师继续教育
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修订后的《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已经中税协六届十九次会长专题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3月17
(只发电子件)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21年 3月17 日印发
校对:教育培训部 乔娇娇
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务师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范税务师(注册税务师)等涉税专业服务人员继续教育,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90号)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师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时效性和前瞻性。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提升能力、讲求实效,统筹资源、创新发展,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税务师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税务师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执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应根据岗位的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履行继续教育义务,不断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继续教育应当贯穿于其整个职业生涯。
第四条 税务师应在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学时,以保证税务师专业知识不断更新,能力不断提升。
第五条 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的人员适用本办法。其他涉税专业服务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对税务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对税务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向社会公示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 税务师继续教育实行中税协、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税协)、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三级管理。
第八条 中税协负责制定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制度、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审定并组织实施年度教学计划,指导、评价地方税协的教育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合作机构培训项目的实施。
第九条 地方税协负责本地区税务师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检查、考核工作。
第十条 事务所负责组织、督促本所税务师接受继续教育,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三章 内容、学时与方式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税务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掌握的相关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公文写作、信息技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从事涉税服务工作应当掌握的税收、财务会计、金融、管理、涉税服务业务规范等专业知识。
第十二条 税务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45分钟为一个学时。
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第十三条 三级培训体系中,每年须参加中税协组织的继续教育,在事务所从业的税务师须完成不少于32学时,不在事务所从业的税务师须完成不少于10学时;须参加地方税协和事务所组织的培训学时数按各地方税协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税务师可以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
(一)中税协、地方税协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班、研修班;
(二)中税协网校举办的远程继续教育培训(含直播);
(三)税务师事务所等单位组织的财税类内部培训;
(四)中税协、地方税协组织的专业论坛、专题讲座、学术会议、学术访问等;
(五)中税协或地方税协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视为税务师接受继续教育,按相应标准确认学时。
(一)担任中税协或地方税协举办或委托举办的培训班或研修班授课人、专业论坛或专题讲座演讲人。按照实际授课、演讲时间的4倍确认学时;
(二)参加中税协或地方税协组织的行业执业质量检查、专家论证。每天确认4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40个学时;
(三)参加税务师行业执业标准制定。项目组成员每个项目确认20个学时;
(四)承担中税协或地方税协认可的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每个项目确认20个学时;
(五)公开出版或发表涉税服务专业著作。每个项目确认40个学时;
(六)公开发表的涉税服务专业专业论文。每篇确认20个学时;
(七)参加财税相关专业的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当年可确认40个学时;
(八)经中税协或地方税协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 税务师参加除第十四条(一)、(二)规定以外的继续教育培训,应当在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自主申报学时,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由所在地的地方税协抽检审核。
第十七条 地方税协如有其它具体要求,按地方税协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考核
第十八条 未按照本办法完成继续教育的税务师,继续教育成绩查询结果为不合格。可以在中税协网校补学完成。
年满65周岁及以上者,根据身体情况和从业情况自主选择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长。
第十九条 税务师未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学时,考核不合格,由地方税协责成其在下一年度补足上一年度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税务师拒不接受继续教育,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由地方税协向社会公告,并抄送省级税务机关,记入涉税服务从业人员个人信用档案,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2019年印发的《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同时废止。
【关键词】税务师事务所;“营改增”;涉税难题
我国原有的税制结构是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因此在征收税务的过程中很容易造成重复征税的情况。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提出了“营改增”试点的建设。在一定基础上为企业的纳税情况加以改善,能够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但也有信息显示,由于企业的成本结构、发展时期还有经营策略的不同等方面原因,有一部分的企业在此改革下反而增加了税收的负担。有关税务师事务所在“营改增”中出现的问题,本文对此展开讨论,提出对应解决的方案。
一、税务师事务所在“营改增”改革中的四大难题
1.咨询服务的范畴不能明确
税务师事务所主要从事的业务范围有财税实务、税务咨询、税务顾问和税收筹划等多个方面。有关小企业及个体商户的建账、建制税务登记等也是税务师事务所要办理的主要业务之一。但是,其中也存在有一些服务范畴不够明确的业务,比如“记账”业务。这是一种在税务师事务所中常见的咨询服务范畴服务。税务师事务所在进行有关的税务计算时,往往会有一些失误产生,不能进行全面的财务核算,且整个结算的过程也变得复杂许多,并且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对各种税收进行结算,进而再确立相关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不仅没有减少税收的压力,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一些困扰。尤其是中小型的税务师事务所,在这样的税收及消耗情况下会对自身的发展造成较大的阻碍。
2.异地执业抵税政策不明了
在对“营改增”进行试点执行时,非试点地区与试点地区的税收有了相关的过渡性政策。具体规定为:试点纳税人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其在所在的试点用于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来抵减。这一规定表面上看是能够为各企业减少纳税的压力,阻绝纳税人重复纳税的情况发生。但是,具体的政策执行方案、不同税种的抵减比例、相关税率的计算、详细的计税方法等,都没有进行明确的说明,往往由于政策规定的不够明了,造成纳税人重复纳税,抵减不明,税收混乱,异地缴纳税费困难等问题。在作出明确的规定之前,还要考虑相关进行税额抵扣、起征点标准等问题,具体到每一项税额上来,每一笔税收的来源、计税方式、抵减额度都需要有准确到位的规定。
3.在有关税务服务的项目上可能有重复纳税的情况
税务师事务所在同其他有所联系的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机构有业务上的协作时,税务师事务所进行的项目要视为“业务”,需要按照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给协作方相关的费用后的余额来作为该税务师事务所的营业额。在执行“营改增”后,要将各项目的营业额作为销售额来进行增值税的缴纳。但具体的计算方式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协同项目中销售额的起征点及应缴纳税额的换算,还需要有更多的具体案例来作为对比和参考。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在缴纳协作服务中的应纳税额时,由于计算方式和征收条件等方面的问题,也极易造成重复纳税的情况,税务师事务所的工作也因此而受到影响,对整个行业的发展也产生了制约。
4.税务师事务所的可用于抵减的项目少
税务师事务所的日常办公和业务办理需要有充足的人力和资金来进行运转,在对有关项目的工作时,许多不必要的消费如业务信息费、交通食宿等方面的消费,或多或少对税务师事务所的日常开销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并且由于这些信息上的花费并不能够作为增值税的进项,造成整个税务师事务所的运转过程中有大量的成本消耗且不能报销,税务师事务所在长年累月下业务成本的增加和增值税的负担而产生了越来越多的压力,较小的企业甚至会因此而导致运作困难。有关增值税的缴纳,由于没有更多的项目来对其抵减,许多税务师事务所因此而担负着更多的税额缴纳,运转情况不佳,只有在采购等方面的开销能够进行增值税的少量抵扣,但总体而言,缴纳的税额同过去相比减少的程度很小,甚至还有增多的情况。
二、关于四大问题的应对政策谈论
1.明确规定税务师事务所的咨询服务范畴
国家在对“营改增”项目的执行中,有关税务师事务所的具体各个项目和有关税务征收的项目都要有明确的规定,统一来征收业务办理的增值税。鼓励税务师事务所针对自身企业的特点来开展核心业务,每个项目都能够得到国家的保护和监督,在合理的范畴中来进行税务的征收。要为税务师事务所的长远发展进行考虑,保障中小型事务所的正常运行及业务办理,促进大型、成熟的税务师事务所建立稳固的根基。
2.有关异地执业的抵减政策要清晰明了
税务师事务所在异地执行业务办理时,关于能够进行抵减的税务若得不到真正的解决,始终对增值税缴纳模糊不清甚至可能重复缴纳,对该税务师事务所来说非常不利。要做好税务师事务所所在地与业务办理地之间的税收、税种的协调。及时到位的对每一个税种的计算方法、起征点标准、抵扣标准及相关的税率做出具体的规定,在执行税务的征收时,严格对异地产生的税额抵减进行计算,防止重复缴纳税务的情况发生,从根本上对企业的税额降低来做出有效的执行方案和政策。
3.对税务师事务所同其他行业进行协作产生的税收颁布明确的规定
“营改增”方案的执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务师事务所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有协同的企业之间的税额缴纳,许多具有鉴证职能的事务所,彼此之间需要有明确的协作税收规定,详细规范整体产生的效益中,税务师事务所应该缴纳税收的比例,做好相关的销售额分配任务。
4.增加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抵扣的项目
国家实施“营改增”的目的就是要让企业的负税压力减小,促进行业的发展。但是若在此过程中由于政策实施的不够准确,反而会在一定程度上为纳税企业带来困扰。因此,要根据税务师事务所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征税,适度增加其在业务办理中的可抵扣项目,并对该行业的具体需求进行调查,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来从根本上解决税务师事务所的难题。
三、结束语
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在“营改增”税收中的四大难题,本文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并对有关问题的解决进行了探讨,关于咨询服务范畴不能明确、异地执业抵税政策不明了、可能发生重复纳税情况和可抵减的项目少导致税负增高等方面的问题,除了事务所要对自身的运行模式来进行适度改进之外,还要有相关的政策来给予扶持和改变,针对税务师事务所中的相关问题,要明确规定税务师事务所的咨询服务范畴,保证有关异地执业的抵减政策要清晰明了,对税务师事务所同其他行业进行协作产生的税收颁布明确的规定,最后还要适度增加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抵扣的项目。实现“营改增”降低企业税收压力的根本目的,保障大中小企业的稳定发展,不会在改革过程中受到损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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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廖国桢.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税务影响及应对措施的分析[J].经济视野,2015(2):486-4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