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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谨慎性;财产清查;会计计算;运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只有合理科学地应用谨慎性原则,才能更好地达到保护企业,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和市场的适应能力。谨慎性原则在会计核算中是一项必不可少的原则,它具有将会计信息真实化的作用。因此,恰当合理的使用谨慎性原则不仅能够真实清晰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还能够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为了企业能够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会计人员和管理当局需要合理评估谨慎性原则与相关会计信息质量的关系,从而面对企业在经营当中潜在的风险因素,确保企业的健康发展。
一、谨慎性原则的相关概念理论
谨慎性原则,也称为稳健性原则,指的是在会计核算时,合理预计将要花销的费用和产生的损失,并予入账,而对可能取得的收入,将不进行提前入账。这种高估损失,低估资产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会计核算中的经营风险。企业的经营决策,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都需要会计核算提供反映经营风险的信息。此外,谨慎性原则在确认、计量、报告等方面均有所体现。
谨慎性原则的本质是以保护企业为首要任务。通过运用谨慎性原则的理论来进行会计处理,从而使得企业在市场的竞争中避免风险,减少损失。然而,遵循谨慎性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容易与企业负责人的短期利益相冲突。谨慎性原则实质上是保护企业的一种有效手段,它从多个风险角度来考虑企业的经营、风险问题。通过在短时间内迅速将资产转化成费用,从而在收益中得到补偿。总之,谨慎性原则是指运用谨慎的会计处理方法改变收入和消费计入的时间和金额分布,并不是直接否定某些收入和费用的发生和存在。
国际上关于谨慎性原则的定义一般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1.受托责任观下的谨慎性原则
有关人士将受托责任观下的谨慎性原则定义为:不预计得力,但预计一切损失。受托责任观下的谨慎性原则有利于会计人员建立各种渠道,使用各种手段和方法来评估高估费用和负债,低估收入和资产。但受托责任观下的谨慎性原则并不为大多数人所认可,因为它具有一定的片面性,缺乏公允性和真实性,甚至可能形成大量的“秘密准备”。
2决策有用观下的谨慎性原则
决策有用观下的谨慎性原则的代表则以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给出的概念和美国的FASB在它的概念框架研究中提出的概念为准。决策有用观下的谨慎性被FASB描述为:谨慎性是对于不确定性的一个审慎反映,从而确保商业中固有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被充分考虑。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则对谨慎性原则具体解释为:谨慎性是指在有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做出所要求的估计时,在判断中加入一定程度的谨慎,以便不需计资产或盈利,也不少计负债或费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提出的这一观点得到了许多准则指定机构和研究人员的广泛接受。
3实证研究中的谨慎性原则
实验研究中的谨慎性原则的代表为Basu理论和Feltham和Ohlson的理论。Basu理论指的是会计人员会轻易地将坏消息确认为损失,而将好消息确认为盈利则需要相当严格的证明。由于会计盈余反映坏消息比好消息更加迅速,这种鲜明的对比、不对称性则代表着谨慎性。Feltham和Ohlson则将谨慎性描述为:在长期内报告净资产少于其市值。
二、谨慎性原则在财产清查中的应用
1.谨慎性原则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
1.1谨慎性原则分析财务中的应用
谨慎性原则要求企业在一定时期内需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客观的评价。企业在进行财务分析时,遵循谨慎性原则能够尽快地在较短时间内计算出偿债能力、流动比率、速度比率和现金流动负债比率。此外,谨慎性原则能够在进行长期偿债能力分析时计算资产负债率、利息保障倍数,以及产权比率。其中利息保障倍数的分母应为财务费用中的利息费用和固定资产成本中的资本化利息的总和。为了保证企业的最低偿债能力,遵循谨慎性原则则是必要的,可以通过选择企业几年来最低指标年度的数据作为标准。
1.2谨慎性原则在投资管理中的应用
投资规模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投资管理的方式,选择合理的投资方向和投资方式是确定较为完善的投资结构的前提,投资管理遵循谨慎项原则不仅可以提高投资的效益,还能降低投资的风险。
1.3谨慎性在原则在筹资管理中的应用
谨慎性原则能够更好的得到恰当的筹资数量,并使筹资时间和用资时间相互适应。企业不仅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的筹资组合来达到分散筹资风险的目的,还可以采用债务担保和融资租赁的方式转移筹集风险,从而有效规避筹资风险。
1.4谨慎性原则在股利分配中的应用
股利分配政策决定着企业能否可持续的发展,因此,企业在制定股利分配政策时应采用谨慎性原则的理论,妥善处理企业所有者的眼前利益和长期利益,只有企业所有者的正当利益受到维护,企业才能够更好地、长期地进行可持续发展。
2.谨慎性原则在会计核算中的应用
2.1选择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
对于发出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我国已有明文规定:存货在采用实际成本时,企业应选择先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和加权平均法这三种方法之一来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这种规定能够有效防止期末虚增利润,表现出了稳健性原则的原理。由此可见,我国的会计准则对于存货的计价运用了谨慎性原则的原理。
2.2选择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会计准则中的相关内容显示,企业在选择固定资产折旧的方式时,应该根据固定资产所包含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一般的折旧方法为年数总和法、年限平均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工作量法。企业应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此做法不仅能使企业技术得到创新和发展,还能够是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的前几年里多提折旧,在这一方面充分发挥了谨慎性原则的作用。
2.3无形资产的计价与摊销
无形资产的准则大致上是按照国际会计准则指定的,这样以来,就充分显示了谨慎性原则的特点,使得上市公司无法利用无形资产来粉饰报表。此外,无形资产准则着重规范了确认原则,即规定了无形资产的入账时间。无形资产的确认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该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由于确认原则与国家会计准则相同,并且重点强调了无形资产的控制权和经济利益流入的可能性,更好地对使用年限等重要影响因素做出了稳健的评估。
2.4确认收入
收入的确认包括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和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并且准则有着严格的规定。国内外的会计准则在确认收入这一方面有着基本一致的规定。确认收入有着相当多的严格条件,若是一个重要条件没有满足,即使已发出商品或收到货款都不能确认收入。谨慎性原则将避免企业高估收入现象的发生。
三、在财产清查中运用谨慎性原则的意义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际政治、经济形势意日新月异的变化,企业在市场当中的竞争和风险也日益加剧,会计所处的客观经济环境不稳定性也逐渐提高。谨慎性原则是会计核算重要的原则之一,企业以及会计学界应予以重视。
谨慎性原则即稳健性原则,需要企业保持谨慎的态度对经济活动中存在的任何不确定因素做出充分的评估。以保守的态度,遵循谨慎原则来处理各种经济业务以及会计事项。合理的运用谨慎性原则有着很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遵循谨慎性原则可以使企业充分考虑经济活动中的不确定性,谨慎性原则可以作为处理不确定性的约束因素而出现。其次,谨慎性原则还可以消除高估资产、权益和利润的危害性。高估资产、权益和利润往往导致企业资产出现虚盈实亏的现象,从而使企业做出错误经营决策。所以,谨慎性原则是提高企业的生存及竞争能力的重要因素。
四、总结
《企业会计制度》当中有如下规定:“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因此,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和真实性,必须建立财产清查的制度,在合理运用谨慎性原则的基础之上,采用专门的财产清查方法,务必使得各项财产得到明确清查,账实相符。遵循谨慎性原则不代表企业可以设置任何的秘密准备和措施,此种账务处理不仅能够恰当地反映出谨慎性原则的优越性,还能满足客观性原则的需求,从而更好地实现企业的经营管理。(作者单位:绥化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宁艳杰,孟立革. 高等学校财务预算管理[J]. 交通科技与经济. 2007(06)
[2]王珍兰. 高校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探析[J]. 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9(01)
一、资产清查整体情况。
(一)单位基本情况
会同县统计局为县属行政单位,现有在岗在编人员26人,其中行政编人员8人,事业编人员18人;全额财政拨款人员18人,差额拨款人员8人;退休人员6人。单位收入全额来源于县级财政预算拨款,执行行政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设置有专门的财务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依据国家财政部、湖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有比较健全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体制和相应的管理举措,资产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二)行政事业单位经管资产清查情况和自然资源国有资产清查情况
我单位无此项清查工作内容。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情况;
我单位无房屋、土地,也没有房屋、土地租赁情况。
1、资产清查基准日:此次资产清查以2017年12月31日为清查基准日。
2、资产清查范围:为应列入及已列入我局管理的资产。
3、资产清查工作组织实施情况
(1)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制定情况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本次资产清查是加强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我局高度重视,成立固定资产清查工作领导组:
组长:佘朝华林红霞
副组长:李康义张晓秋
成员:黄岸邓丽粟勇梁厚广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黄岸
同时制定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职责,认真组织清查,确保资产清查工作任务按要求圆满完成。
认真清查,严格把关。要对占有和使用的各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点盘查,组织力量进行认真复核,以便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的使用和管理状况,保证清查程序环环相扣,做到“账实、账账、账卡”相符、不重不漏。
建立台账,强化控制。要依据清查结果建立健全资产台账,完善资产购置、使用、处理的登记、备案、审批等制度。要认真排找资产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强化内部财务控制和监督管理机制,完善资产相关管理制度。
实事求是,严肃纪律。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规定,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固定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不得瞒报、虚报实情;
对于固定资产清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相关法纪政纪处理。
(2)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实施情况
本次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分级实施”的原则,重点进行以下内容的清查:
财产清查。即对我局的各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核对、查实。财产清查过程中要按照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相结合、清查固定资产同核查负债和净资产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建立台账。边清查资产,边建立固定资产卡片,以此为基础对我局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及时更新,实现固定资产的动态管理。
完善制度。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反映出来的资产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巩固资产清查成果,防止前清后乱。
(3)资产清查工作步骤
准备阶段(2018年5月初)。成立我局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制定我局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实施阶段(2018年5月10日-25日)。召开动员会,动员布置我局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清查小组根据财务账面及《固定资产信息系统》情况,对我局的实存固定资产逐一进行全面清查,认真填写《固定资产清查明细表》和《固定资产清查汇总表》,逐一列明金额、数量、购置时间、存放地点、资产状况、保管人等相关信息。
总结上报阶段(2018年5月25日)。在清查工作中,要做到以账查物、以物对账。针对资产清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进行总结,健全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写出书面总结报告。
(4)资产清查工作成果
摸清我局固定资产家底。对我局固定资产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我局固定资产物质技术水平和管理状况,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奠定坚实基础。
一、秋种工作进展情况
三合镇:油菜播种计划面积为4050亩,其中育苗移栽3200亩。现已完成播种3100亩,占计划76.5%,其中移栽2700亩,占计划84%;小麦计划面积2800亩,已完成900亩,占计划32%;冬春商品蔬菜计划面积10000亩(其中大蒜3155亩),已完成3900亩,占计划39%,大蒜完成2967亩,占计划94%;马铃薯计划面积2600亩,已完成1600亩(秋马铃薯);绿肥面积600亩,完成200亩,占计划33.3%。
水龙乡:油菜播种计划面积为4000亩,其中育苗移栽3200亩。现已完成播种2600亩,占计划65%,其中移栽2000亩,占计划62.5%;小麦计划面积2400亩,完成200亩,占计划8.3%;冬春商品蔬菜计划面积1500亩(其中大蒜300亩),已完成300亩,占计划20%,大蒜完成300亩,占计划100%;马铃薯计划面积1060亩,完成160亩,占计划15.1%;绿肥面积400亩,完成100亩,占计划内25%。
中和镇:油菜播种计划面积为3550亩,其中育苗移栽2800亩。现已完成播种2200亩,占计划62%,其中移栽1200亩,占计划42.9%;小麦计划面积2600亩,已完成350亩,占计划13.5%;冬春商品蔬菜计划面积1500亩,已完成400亩,占计划26.7%;绿肥面积400亩,完成280亩,占计划70%。
二、兴办示范点情况
三合镇兴办秋种示范点2个,即晨光村200亩脱毒马铃薯高产栽培示范点、姑挂村200亩苔蒜高产栽培示范点,目前苔蒜已栽植完毕,因缺水,出苗不整齐,马铃薯项目现已开始调种;水龙乡兴办了独寨村200亩苔蒜高产栽培示范点,其中有120亩为乡农技站干部承租农户稻田进行高产栽培示范,种植较为规化、连片,现已出苗;中和镇在中和村、庞寨村、姑引村三个村分别兴办各50亩油菜育苗移栽示范、各4亩苔蒜生产示范。其它原计划兴办的示范点,因农户种植不连片或不愿种植,没有办成。
三、秋种工作存在的问题:
1、旱情严重。由于久旱无雨,目前我县各地旱情较为严重,导致群众无法播种或播种后不出苗,影响了秋种生产进度。
2、由于种植效益低下,许多群众已不愿意种植常规作物,纷纷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导致常规作物种植计划无法完成,比如小麦,今年的播种面积已经大面积减少。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了巨额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有时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这样的问题,以巨额财产对被告人定罪判刑后,又查清或被告人又讲出了巨额财产的真实来源,对于这种个别情况,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并没有针对性的规定,探讨这个问题,在是否应予改判上有两种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对于这种情况应视为当时判决在认定事实上有误,应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改判,若查明原来的巨额财产系合法所得,应撤销原判,宣告无罪,若查明系其他犯罪所得,应根据犯罪的性质重新定罪量刑,对原来的巨额财产的判决,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撤销。另一种观点认为:对这种情况不能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因为巨额财产的处理,只要当时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并符合其他条件便可以定罪量刑,至于后来又查清来源或被告人说明来源,并不能因此而否认原判决的正确性,因此不能改判。
我们赞同第二种观点,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明文规定,巨额财产是行为人在“持有”巨额财产的前提条件下,负有说明其真实来源的义务,而在行为人能够说明巨额财产的真实来源却拒绝向有关部门说明时,就构成巨额财产。另外,此罪法律规定了行为人一定的作为义务,即说明义务,但在行为人不作为即“不能说明”或“拒绝说明”的情况下,即构成了犯罪的纯正不作为犯。因此,巨额财产的实施行为不是非法取得行为,行为人不是因为巨额财产而遭刑罚处罚,惩罚的行为是拒不说明巨额财产事实来源,行为人是因为实施这一不作为而受罚据以定罪判刑的,而巨额财产的真实来源在事后查明与否,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所以我们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在定罪判刑后查清财产真实来源的,不能改判,原判决仍然有效。若查明或被告人说明巨额财产系合法或一般违法所得,对原判不产生影响。若查明或被告人说明巨额财产系其他犯罪所得,且未过追诉时效,原判刑罚尚未执行完毕,应当根据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对原罪和新查出的罪实行数罪判罚,如果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则仍应对新查出的罪定罪量刑。这是因为,前后两罪都已经产生了相应的社会危害,是事实上先后成立的两个独立的不相兼容的罪名,所以都应给予定罪处罚。
法制日报·张现明 韩朝军 赵新春
为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进一步推动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编制20__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中国财政部决定组织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本次资产清查以20__年12月31日为清查基准日,资产清查的范围为全国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本次资产清查于20__年12月-20__年7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
为保证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中国财政部发出《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强调,要充分认识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的重要意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要举措,是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必然要求,对进一步推进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通过资产清查工作,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利于为资产管理基础数据库提供初始数据,有利于为科学编制部门预算、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创造条件。
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好本部门、本地区的资产清查工作。本次资产清查以20__年12月31日为清查基准日,资产清查的范围为全国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组织开展本地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境外机构的资产清查工作,由其国内派出单位组织开展。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总体工作要求,本次资产清查于20__年12月-20__年7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的具体实施,按照《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附后)和财政部有关要求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