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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VaR;证券投资组合;风险评估;管理;体系
一、VaR模型综合评述
(一)VaR模型简介
VaR模型建立在统计学方法基础之上,是在某个置信区间,衡量投资组合未来可能发生的最大损失的可能性。VaR方法是基于一些传统方法无法满足现资风险管理目标而产生的。传统计算方法例如ALM资产负债管理方法存在对报表过分依赖的问题,CAPM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又无法融合金融衍生品,由于这些方法的局限性,G30集团提出了VaR风险价值方法,随着该方法的应用推广和不断改进,已经逐渐发展成为控制市场风险的主要方法。VaR方法的特点在于用一个简单的市场风险来对投资风险进行评估,并且该方法直观明了,没有任何专业背景的投资者都可以通过对此值的观察做出判断;其次与传统风险测评方式的不同之处在于VaR风险指标可以衡量在事前对风险进行预测;再者该指标既可以对单一金融产品或工具进行风险评估,还能够对投资组合风险进行评估,而传统金融风险评估工具则无法对投资组合进行评估。VaR方法还有一个优点在于为监管机构提供监管依据,将多种风险因素包含到模型设计当中,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股票和商品价格风险等多种市场风险,为金融监管机构提供了科学统一公平的标准,为各机构提供风险信息交流渠道,也有利于最高层管理机构随时掌握风险状况,制定可参考的风险资本充足率标准对证券机构进行统一管理。
(二)VaR的计算方法
VaR方法的通用公式为P(ΔPΔt≤VaR)=a,其中,P代表的是资产价值损失比可以承受的损失上限还低的概率,ΔP表示的是某种金融资产一定时期的价值损失,Δt表示的就是这个时间期限,VaR(ValueatRisk)就是在某个置信水平下可能的损失上限。从这个定义出发,VaR模型的确定必须确定投资资产组合的时间期限、置信区间范围以及观察期。持有期的确定,需要参考投资资产的特点和状况作为计算依据,持有期确定之后能够帮助计算投资组合产生最大损失的时间段,对于流动性较大的交易头寸,需要以日为单位计算风险收益,对于流动性较弱,或者是风险暴露程度较低的资产则采用保守稳健的态度以两周或4个工作日为期限。置信水平的确定依据的是风险厌恶程度,如果是对风险比较厌恶,预测结果将会是较大的数值,从而将提高对突发时间的预测准确性。如果是风险厌恶程度低,那么置信区间范围可以放宽,但是预测准确性将降低。各个机构或者是不同的项目会依据其对风险的厌恶程度来确定置信度,巴塞尔委员会采用99%的置信区间,该参考值趋于稳健。观察期用于考察某个特定时间段,投资回报的波动性以及产生波动的关联因素。例如选择半年作为观察期,来考察风险回报波动性。观察期数值的确定应当依据历史数据的变化以及市场结构的变化来相互权衡,通常可参考的历史数据越多越有利于参考值的设定。
(三)VaR方法在金融体系中的应用
VaR在金融领域的应用范围广泛,可以用在信息披露、资源分配、金融监管、控制风险、评估业绩以及估算风险性价值等多个领域。具体而言,未上市企业可以采用VaR方法来控制和管理内部风险,使每个单位或员工能够明确其金融交易项目的风险性,并通过设置VaR上限来控制风险,防止交易员或机构出现过度投机行为,从而辅助金融机构避免重大损失。在业绩评估和资源分配中,对不同的投资领域应用VaR系统可以为公司提供竞争优势,例如通过该方法评估资源配置效率高的部门,并增加对该部门的收益值分配。金融监管中,通常采用资本充足性作为风险指标来建立基础监管框架,方便监管机构的管理。近年来VaR被广泛接受并用于监管,因为更加适应监管机构的要求,但是其缺点在于计算模型复杂且成本高,其中有很多自主设定的参考值,对于一些目的不在于控制风险的机构而言反而有可能增加其经营危机和管理难度。信息披露方面,VaR方法以盯时报告为基础为机构提供信息的充分披露,并且简单明了,增加了金融机构操作的透明度,有利于各方机构对金融机构加强纪律约束,促进他们在交易管理中谨慎行事。除了金融机构外,非金融类企业也可以采用VaR方法来分散资产风险,例如对利率、汇率、石油天然气等因素价格变化的评估等。
二、证券投资组合风险评估及管理
(一)风险类别
通常情况下,证券投资组合风险按照风险分散标准划分为系统性风险(市场风险)以及非系统性风险。系统性风险主要由市场相关因素引起,这部分风险对投资组合来说是外部风险,无法在投资组合中分散。系统性风险的来源包含了政策风险、自然灾害、经济运行周期、经济开放程度、利率波动等,政策性风险是由于政策变动而引发市场波动,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的风险,例如当央行采取紧缩货币政策或财政政策,市场资金流通少将影响到投资市场整体资金规模从而投资减值。经济周期波动是随市场或者行业周期性变动而产生的收益变动,经济周期由社会经济阶段性的循环和波动决定。还有购买力风险,包括由于通胀、货币贬值等问题带来的实际收益水平的下降。而非系统性风险则是风险的发生并不具有全局性,包括信用风险、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等,可以通过机构内部采取防范治理措施进行预防和化解。举例来说,证券公司所投资的基金受到上市公司股票价值的影响,上市公司的股票价值受到经营管理状况、行业发展状况以及经济发展周期等因素的影响,而其中经营管理是可以控制的。
(二)风险度量指标
证券投资组合风险度量的指标传统上采用的有标准差、夏普指数。标准差指实际报酬率和期望报酬率之间的差异,用来反映投资报酬率的波动水平,标准差越大意味着风险越大。夏普指数是风险报酬率与投资组合标准差之间的比值,夏普指数能够反映单位标准差变动情况下的风险回报,夏普指数越大,说明管理者的能力越强。还有用平均绝对差来度量,平均绝对差是随机变量和均值之差的绝对值的均值,由于方差在度量时的敏感度较高,因此采用平均绝对差能够有效避免这个问题。除了上述方法之外,VaR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VaR为现代企业提供了一种现代风险控制思考方式,正常情况下的市场波动以及一定的利率水平下某个金融资产或证券组合未来发生的风险用VaR来衡量和评估。VaR的计算方法依据模型设计因素的不同有多种,例如历史模拟法、Riskmetrics方法、完全参数法等。随着这种方法的应用和发展,逐渐衍生出APARCH以及RAROC等方法。
三、运用VaR方法对证券投资组合风险管理的作用
(一)调整资产组合
VaR模型被广泛应用到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以及金融监管中,尤其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运用该方法有利于帮助调整资产组合。用于为交易者确定资金头寸的上限以及配置这些资源的时间和地点,在应用过程中VaR方法能够帮助机构在多样化市场中创立一个与各种风险相比较得到的公分母,从机构总风险中分解不同VaR增加值,使用资金头寸进行交易来分散交易风险。VaR在传统马克维兹资产配置模型基础上增加了约束条件,也就是置信水平为C的情况下能够承担的最大损失,在资产收益率服从正态分布的情况下,有大数定理可以将VaR值转化为以期望收益率表示的函数值。在VaR构建的资产模型结构中,可以画出一条基于VaR约束条件的投资组合有效边界,边界线截距为市场风险边界,在该直线上的投资组合都能够保证在C概率下满足风险约束条件,因此投资组合可性。VaR资产配置模型结合了VaR技术和投资组合思想,相比较传统方法更直观有效,具有较好的灵活度和敏感性。
(二)评估绩效
在绩效评估中,VaR能够辅助机构依据投资交易风险来调整绩效,其基础风险资本付出是交易者提供一种纠正后的激励。证券投资组合的预期收益率受到风险因素的影响,因此业绩测度含义除了计算平均值外,还需要依据风险状况进行调整。VaR依据客观概率,分析资产组合不考虑传统业绩评价方法,高层管理比较不同基金风险暴露,对投资操作人员的业绩进行科学评估,如果交易员从事高风险投资项目让VaR值增高,其业绩评价也不会高,这样有利于有效控制风险。运用VaR方法进行业绩评估为证券投资组合机构高层管理者提供基于业务部门资本状况和风险暴露是否超过其承受能力的预测指标。在这种情况下,基于VaR的证券组合风险评估方法RiskAdjustedReturnonCapital,经过风险调整的业绩评价方法能够更全面准确地描述基础收益,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风险资本的效率。
(三)交易风险限额设置
运用VaR风阀能提高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除了准备重组资本金之外,适当降低资产负债率提高流动比率,其风险管理的核心内容在于量化可能发生的亏损,从而真正实现风险上限控制。利用VaR方法进行风险控制让每个交易参与者能明确其正在进行的交易风险,防止过度投机行为,在交易风险限额设置中,需要首先设定一个机构整体可以承担的总风险,然后将风险额度向下分配到不同部门,再由不同部分下分到不同的交易员,交易员进而分配给其手下正在进行操作的不同交易品种。这种分层方式能够让各部门负责人对其管理额度做到了然于心,有利于控制风险,在部分之间可以预估哪个部门的风险大,从而进行不同比例的配置。风险额度的设置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考虑过程中从一些应用问题,例如整个金融机构能够接受的VaR风险限额,可以超过限额的次数以及金额,还需要依据不同部门的不同情况和不容交易员的不同经验水平来确定其可承担的风险范围,在评估中交易员和各部门的历史业绩水平和盈利能力都成为评估的主要参考依据。
四、VaR在证券投资组合中的风险测算
(一)确定置信区间和时间距
本章节基于案例研究来说明VaR在证券投资组合中的风险测算,根据长城证券2015年年报给定置信区间值为95%,根据统计图的收益分布状况来看,该公司的日均收益为500万人民币,即E(ω)=500万人民币,如果给定α=95%,只需找一个ω*,使日收益率低于ω*的概率为5%,或者使日收益率低于ω*的ω出现的天数为254×5%=13天,ω*=-1000万美元。根据VAR=E(ω)-ω*=500-(-1000)=1500万美元。需要注意的是在过去历史数值中,依据过去来推算未来的准确性是建立在历史数据的准确性情况下,还需要结合各种因素条件和形势,判断这些因素的相关性或者在未来同样情况下数据是否具有同质性,如果过去未来发生情况不同程度较高,就需要对历史数据修正。因此,在选择置信区间过程中需要加强对历史情况的分析,相关金融机构在对证券资产组合进行评先评估需要加强这方面的意识,重视非完全市场作用下得到的数据变动情况。
(二)计算收益率
根据2015年10月4日至2015年12月2日期间共93个交易日每日的收益率分布情况来看,由于我国两个证券市场的相关性高,因此本文以上证综合指数来计算。通过收益分布情况来看,上证综合指数的日平均分布具有较强的正相关性。收益率在众数附近集中,尾部收窄,经过比对发现深圳指数有同样的特点。通过数理统计方法计算得到2015年10月~12月期间的三种指数收益率分布情况的正态性检验结果如下:W(深证综指)=0.971562;W(深证成指)=0.977945;W(上证综指)=0.971983W表示的是正态假设检验统计量,当样本容量为50及以上的情况下,取α=0.05,表示允许出现偏差的错误概率为0.05,此时W0.05=0.94,只有当W时我们拒绝原假设。由此观察上述指数的检验结果,可以得出结论以上指数的组合日收益率都符合正态分布的假设。关于三个指数的描述性统计数值如下:1.日收益率均值深圳综合:0.001202;深圳成分:0.001102;上证综合:0.0013952.均值标准差深圳综合:0.013201;深圳成分:0.012618;上证综合:0.012492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判断三种指数的日均收益率总体上服从正态分布,且平均收益率接近等于0。
(三)计算VaR
基于日收益率正态分布的特点,众数集中在均值附近约1.53σ区间范围内的概率为90%,运用计算公式表示为:P(μ-1.53σ,再根据正态分布的对称性可知P(X<μ-1.53σ)=P(X>μ+1.53σ)=0.05;则有P(X>μ-1.53σ)=0.95。根据上面的计算结果可知在95%的置信度情况下VaR值=T日的收盘价×1.53σ。选择2015年10月4日至2015年12月2日期间共93个交易日的数据,然后根据上面的公式可以计算出深证综指、深证成指、上证综指3种指数在2015年10月4日的VaR值分别为1.深证综合指数VaR=602.34×1.53×0.013201=12.982.深证成份指数VaR=4651.88×1.53×0.012618=97.163.上证综合指数VaR=1873.25×1.53×0.012492=38.25从现实意义上讲,根据该模型95%的置信区间,可以判断指数有95%的可能性在下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会比前一日的收盘价和当日VaR值的数值低。计算结果如下1.深证综合指数≥602.34-12.98=590.362.深证成份指数≥4651.88-97.16=4554.723.上证综合指数≥1873.25-38.25=1835.00。
(四)可靠性检验
在确定模型之后需要检验该模型的可靠性,根据测算三种指数的VaR来预测下一个交易日的指数变动下限,并比较该下限和实际收盘价,看预测的结果与我们的期望值之间的差别。可以将该模型模拟的数值与实际数值进行趋势对比,并利用VaR进行预期下限来拟合图形,通过模拟值与实际值的比较得到数据如表1所示。通过计算对比可以判断VaR模型与实际情况拟合度高,因此采用VaR方法来控制风险方法可行。VaR方法基于一些传统方法无法满足现资风险管理目标而产生,其用一个简单的市场风险来对投资风险进行评估,并且该方法直观明了,没有任何专业背景的投资者都可以通过对此值的观察做出判断。VaR模型的确定必须要确定投资资产组合的时间期限、置信区间的大小以及观察期,其在我国证券投资风险计量管理中发挥了良好作用。随着我国金融投资市场的快速发展,风险控制是保证我国经济稳定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在目前众多方法中,VaR方法尤其特殊性也有实用性。我国证券市场正处在蓬勃发展阶段,投资风险的控制成为另一项需要加强关注的内容,因此研究VaR方法的应用具有现实意义。VaR是一种既能处理非线性问题又能概括证券组合市场风险的工具,中国金融市场正在不断发展,当前如何加强风险管理控制成为各大机构面临的重要问题。VaR作为被广泛采用的先进风险测评方法,引入我国证券投资组合风险评估将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带来重要促进作用,有利于测量风险、将风险定量化,进而为金融风险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VaR本身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而且我国金融市场现阶段与VaR所要求的有关应用条件也还有一定距离。要认识到风险管理一方面需要科学技术方法,另一方面也需要经验性和艺术性的管理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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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联合投资;政府引导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f2011104-0077-04
在亚洲诸多市场的实践中,创业投资与传统意义上的创业投资有着显著差异,而与狭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差别不大。我国亦是如此,Brutona和Ahlstrom(2003)就对此进行了分析。结合这一实际情况,本文所研究的私募股权投资同时包含了狭义的私募股权投资与风险投资,并将其统称为私募股权投资(简称为PE/VC)。
我国的PE/VC业起步于1980年代中期。由于权、责、利的不明确以及监管措施的缺位等制度原因,其发展一直受到制约。直至1998年,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及PE/VC产业发展的政策,我国的PE/VC投融资市场才真正发展起来。《合伙企业法》和创业板的推出则进一步推动PE/VC产业进入新一轮的发展机遇期。在此背景下,一批由政府发起创办的PE/VC正成为我国PE/VC市场上的积极投资者。
不过,随着我国PE/VC行业的发展,政府资本最终也将让位于民间资本。那么在现阶段,政府参与PE/VC产业的目的除了在于实现投资收益外,还在于引导行业投资方向、培育PE/VC产业本身的发展。在这一目标的指导下,政府背景的PE/VC与非政府背景的PE/VC就会在投资模式、投资风格上存在差异,并进一步影响目标企业。因此,本文的研究拟将PE/VC分为有政府背景和非政府背景两类,以考察政府背景的PE/VC在投资行为上与非政府背景PE/VC是否存在差异,是否通过联合投资的方式发挥了一定的引导作用。
一、文献综述
国内外针对PE/VC的研究大致从两大视角展开,一类是基于PE/VC投资机构自身的视角,研究PE/VC的投资策略、资产组合配置、契约设计等:另一类则是站在目标企业的立场,研究PE/VC的入股对目标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经营业绩、就业状况等方面的影响。
大部分理论研究都认为,PE/VC具有价值创造功能,能够在投资目标企业后通过参与企业经营决策来行使监督职能,为企业提供经验、管理咨询以及人脉关系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如Hellmann和Purl(2002)),提升公司治理结构、降低成本(如Masulis和Thomasf2009)、Kaplan和Stromberg(2009)),起到良好的第三方认证作用,从而提升企业的价值。而联合投资能够强化这种作用,同时能够给PE/VC投资机构自身带来价值。
联合投资是一种企业间的联盟,在这个联盟中两家或两家以上风险投资企业合作投资于目标企业并共享投资收益。PE/VC投融资市场中信息不对称问题较严重,投资期限较长、风险大,通过联合投资,PE/VC可以参与更多项目,分散投资风险,也有利于获得更多的项目流;其次,PE/VC的声誉与投资经验对其发展至关重要,通过与富有经验的同行合作,PE/VC可以丰富自己的阅历;第三,通过合作分享信息,可以降低项目筛选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和逆向选择风险,最终选择出经多方认证的优质项目;第四,Middlemas(1986)提出联合投资中,一方有机会借助合作者来验证自己的观点,实现双重验证:第五,Lemefl9941提出联合投资条款通常能够保障VC在目标企业的后续轮次股权变动中维持其权益份额。
在当前我国PE/VC市场中,政府背景的PE/VC与非政府背景的PE/VC联合还具有以下优势:①有政府背景的PE/VC资金实力雄厚、业界声誉良好,通过与其联合,非政府背景的PE/VC可以扩大自身的知名度,为后续的投融资奠定良好基础;②政府背景这一因素可能使得有政府背景的PE/VC所投资的项目在IPO审核的过程中更具优势,从而便于PE/VC退出,这一因素有利于吸引非政府背景PE/VC与其合作;③非政府背景的PE/VC相对更注重投资收益与资金周转的期限,因此在投资过程中会更有效率,可能拥有其独到的甄别和判断能力,值得有政府背景的PE/VC借鉴。
二、研究方法与样本描述
本文试图通过实证分析,从联合投资行为、投资方式和规模两方面来考察政府背景PE/VC的投资行为。研究数据主要来源于Wind资讯、国泰安数据库及目标企业IPO招股说明书。
根据企业IPO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信息,将①主营业务为私募股权投资或风险投资;②已投资2家及以上目标企业;③投资机构本身与目标企业的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的PE/VC投资机构认定为目标企业的PE/VC股东。IPO前所有PE/VC股东持股合计超过3%的IPO企业被定义为有PE/VC背景,其余为非PE/VC背景。招股书中被界定为国有法人股性质的PE/VC股东为政府背景PE/VC,将相应的目标企业定义为PE/VCfGl背景企业,非政府背景PE/VC持股的企业定义为PE/VCfNCl背景企业。
2006年至2009年间我国A股市场共有369家企业成功IPO,在筛除了①采取换股、借壳等方式上市的企业;②在A股市场IPO前已在境外其它市场上市或以A+H模式IPO的企业;③金融(包括保险)业企业;④上市后第二年即开始连续亏损,且截至2009年12月31日仍被标记为sT或*ST的企业后,得到331家上市公司,本文研究的总样本为其中91家具有PE/VC背景的企业。总样本中,有38家PE/VC(G)背景企业和53家PE/VC(NG)背景企业,本文将采用描述性统计分析和独立样本T检验对两组分样本进行分析,考察政府背景PE/VC的投资行为和效果。经统计,共计105家PE/VC参与了对这91家样本企业的股权投资,涉及170起投资事件;在38家PE/VC(G)企业中,共有55家PE/VC参与了81起投资事件。
三、实证分析
(一)联合投资行为
从目标企业的IPO基本情况看(表1),PE/VCfG)企业的成立至上市时间、IPO时总资产规模、发行规模、发行价等指标均较小,每股发行费用较高、主承销商资质略优,但两组样本差异不显著。不过PE/VCfGl企业的PE/VC股东家数平均为2.03家,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高于PE/VC(NG)企业的1.55家,PE/VCfGl企业中存在着显著的联合投资行为。
在38家PE/VC(G)企业中,有半数企业的所有PE/VC股东均为国有法人股性质,将这类企业简记为“PE/VC(AG)企业”,另19家企业(简记为“PE/VC(NAG)企业”)兼具了政府背景与非政府背景PE/VC股东。图l显示,政府背景的PE/VC在选择合作伙伴时,更倾向于选择非政府背景的PE/VC,且主要是以一对一的形式,一对多的形式大多出现于2009年的IPO企业中,联合投资模式正被越来越广泛地应用。如前所述,有55家PE/VC参与了对这38家企业的投资,涉及投资事件81起,其中的29家政府背景PE/VC参与了39起对目标企业的首轮投资,参与目标企业所有轮次投资的达30起,政府背景PE/VC正通过联合投资的方式扮演着积极的股权投资者的角色。
(二)投资方式与规模
两组分样本中PE/VC投资总轮次平均分别为1.63轮和1.57轮,中位数均为1轮,PE/VC的政府背景不会对其投资轮次产生显著影响。在投资人股的方式上,PE/VC对目标企业的投资大致有现金出资、受让股权两种,也有PE/VC会在目标企业IPO前通过转出股权退出。前两轮投资中,现金增资的方式使用较多,后续轮次投资中受让股权的方式更为普遍,这与目标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是相一致的。分组来看(图2),PE/VC(G)企业中,68.42%企业的PE/VC股东在首轮投资中采用现金增资,后续投资中现金增资和受让股权两种方式被使用的频率大致相同;相比之下,53家PE/VC(NG)企业中,首轮投资中50.94%企业的PE/VC股东采用了受让股权方式,第二轮投资中,现金增资被使用的频率增至63.16%。由于现金增资会稀释原有股东的股权,受让股权的形式则不会。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到,当目标企业接受PE/VC的现金投资时,尤其是在初始投资中,会更偏好政府背景的PE/VC,这可能是由于PE/VC的政府背景给予了企业一种更为稳定的感觉,这部分股权及其持有人不会发生很大的变动,且政府背景的存在能够帮助提升企业的信誉度;而非政府背景的PE/VC相对更倾向于市场化运作,注重投资的回收期和收益率,因此其持有的股权可能会面临更多、更频繁的更替。数据也显示了PE/VC(NG)企业中,PE/VC投资机构问的股权转移现象更为常见。
进一步对分组样本的PE/VC投资总额和持股比例进行分析发现(表2),在54家仅涉及一轮PE/VC投资的IPO企业中,PE/VC(G)企业的PE/VC股东投资总额的平均水平低于PE/VC(NG)企业,且标准差较小,不过两者的中位数十分接近,每股出资单价方面两类企业的相关统计值差异不大,现金增资模式下的每股出资单价均低于受让股权模式下的单价。在26家涉及2轮投资的样本中,每股单价方面,在第l轮投资中,PE/VC(NG)企业的PE/VC股东出资单价更高,在第2轮投资中,这一差异显著缩小,这主要是由于PE/VC(G)企业的PE/VC股东在进行第二轮投资时,成本显著高于第一轮投资而导致的。
持股比例方面,PE/VC(G)企业中PE/VC的持股比例主要集中于5%至30%,其均值和中位数分别为17.96%和19.07%。相比之下,PE/VC(NG)企业中PE/VC的持股比例在3%至30%的区间内相对分散。其均值和中位数分别为12.73%和11.54%,经独立样本T检验和M-W检验,两者差异均在1%水平下显著(图3)。同时,PE/VCfG)企业IPO前平均有2.03家PE/VC持股,平均持股比例11.27%,而PE/VC(NG)企业IPO前平均有1.55家PE/VC持股,平均持股9.24%。即无论是PE/VC股东家数还是PE/VC平均持股方面,PE/VC(G1企业都显著高于PE/VC(NG)企业。可见,有政府背景的PE/VC在投资中的绝对投资总额虽不及非政府背景的PE/VC,但其相对投资总额显著较高,政府背景的存在对于PE/VC开展投资是具有优势的。
四、结论
本文结合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业的实际情况,提出现阶段政府背景的PE/VC可通过联合投资起到一定的投资引导作用,并试图通过实证分析,从联合投资行为、投资方式和规模等方面来考察政府背景PE/VC的投资行为。实证结果表明,在PE/VC(G)企业中,PE/VC股东存在显著的联合投资行为,政府背景PE/VC会更多地选择与非政府背景的PE/VC合作,积极参与股权投资。研究还发现在投资人股时,政府背景的存在是一种隐性优势,使PE/VC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和较小的投资总额获得较大的权益份额,目标企业在接受现金增资时会更偏好政府背景PE/VC。不过,形式上的联合投资行为和投资优势并不代表政府背景PE/VC通过联合投资发挥了实际的引导作用,引导作用的发挥还有待加强。
一方面。在所处地域和行业上,政府背景PE/VC所投资企业有84.21%集中于东部地区,中西部分别占7.89%和7.89%:而非政府背景PE/VC所投资企业位于东部地区的占71.70%,中部和西部分别占15.09%和13.21%,并率先尝试了在甘肃、青海、四川等地区投资。行业方面政府背景PE/VC所投资38家企业集中于7大行业,信息医药行业占比23.68%:非政府背景PE/VC所投资53家企业分布于17类行业,信息医药行业占比24.53%。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非政府背景的PE/VC更倾向于市场化运作,而政府背景PE/VC具有较好的信誉,在东部地区基础更好,因而使得非政府背景PE/VC将业务向西部地区拓展。
关键词:权益法 长期股权投资 持有损益 纳税调整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与申报日益重要。会计上长期股权投资有成本法与权益法两种核算方法,其中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难度更大,且与税务处理差异更多。企业进行正常的核算,尤其是年终进行纳税申报调整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工作,因而对此进行研究对会计实务操作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损益处理的财税差异分析
(一)一般投资损益的确认
按照会计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在持有投资期间,当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损失时,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投资收益。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配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另外,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净损益时,应在被投资单位账面净利润的基础上,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的影响:(1)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是否与投资企业一致;(2)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是否存在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不一致;(3)投资期间,投资企业是否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内部交易。
按照税法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且该部分股息所得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由此,我们可以发现,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确认损益时,在两个时间点上存在财税差异,企业年终申报所得税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第一个时间点是当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损失时,会计上确认投资收益,而税法上不确认所得或损失。第二个时间点是当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时,会计上不确认收益,仅调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而税法上确认投资收益。
(二)被投资单位发生超额亏损的确认
按照会计准则规定,投资企业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损失,原则上以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在会计处理上,首先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不足冲减的,考虑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通常通过“长期应付款”账户核算;最后确认“在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将履行其他额外的损失补偿义务”,通常通过“预计负债”账户核算。在上述情况之外,如果仍有亏损,需要在账外备查簿进行登记。将来,如果被投资单位开始盈利,应按以上相反顺序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进行恢复。
按照税法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可见,当被投资单位发生超额亏损时,在会计处理上需特别注意,但税务处理与一般损益处理相同。
(三)被投资单位采用股票股利分配的确认
投资企业收到股票股利时,并没有相应增加资产或所有者权益,持股比例也没有变化。虽然所收到的股票有市价,但这种市价已存在于原有的股票市值中。在除权日,开盘股价会由于派发股票而降低,即使日后股价回升,但在股票尚未出售前,仍属于未实现的增值,根据收益实现原则,不能将股票股利确认为收益。因此投资企业收到股票股利时,不作账务处理,只需在除权日注明所增加的股数,以反映股份变化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由此,我们可推知以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即被投资企业发放股票股利,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相应的投资收益,同时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由此可知,当被投资企业作出股票股利分配决定时,会计上不作账务处理,税法上作投资收益,并相应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年终申报所得税时需要纳税调整,且该调整处理与现金股利分配存在很大差异。
二、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损益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实例分析
例:甲公司于20×3年1月1日购入乙公司30%的股份,购买价款为1 500万元,能够对乙公司施以重大影响。同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5 000万元,除表1所列项目外,乙公司其他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等。
(1)20×3年度,乙公司实现净利润700万元(其中包括甲公司投资时的账面存货全部对外出售;乙公司将其成本为150万元的某商品以200万元出售给甲公司,甲公司将其作为存货,尚未出售),20×4年3月1日宣告分配现金股利400万元。
(2)20×4年度,乙公司实现净利润400万元(甲公司已将内部交易的存货全部对外出售),20×5年3月1日宣告以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分配股票股利200万元。
(3)20×5年度,乙公司投资出现重大失误,发生净亏损6 000万元。
(4)20×6年度,乙公司进行经营战略调整,获利1 000万元,未分配股利。
解析:
(1)20×3年度。
甲公司在确定其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时,应在乙公司20×3年实现净利润700万元基础上,根据被投资单位购买日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异、未实现的内部交易的影响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损益为:[700-(120-80)-(120/6-60/6)-(200-150)]×30%=180(万元)。
甲公司20×3年末,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 800 000
贷:投资收益 1 800 000
会计上确认投资收益180万元,税法上不确认持有期间投资收益,应进行纳税调整。具体纳税申报调整如下:附表十一第6列“会计核算投资收益”、第7列“会计投资收益”分别为180万元;附表三第7行“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第4列根据附表十一为180万元;主表第15行“减:纳税调整减少额”根据附表三为180万元。
(2)20×4年度。
3月1日,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股利 1 2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 200 000
税收上确认投资收益120万元,但该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年末,会计处理如下:
20×4年确认投资收益为:[400+(200-150)-(120/6-60/6)]×30%=132(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 320 000
贷:投资收益 1 320 000
20×4年,具体纳税申报表调整如下:附表十一第6列“会计核算投资收益”、第7列“会计投资收益”分别为132万元,第8列“税收确认的股息红利免税收入”为120万元;附表五第3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120万元;附表三第7行“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第3、4列根据附表十一分别为120万元和132万元;第15行“免税收入”根据附表五为120万元;主表第14行“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和15行“减:纳税调整减少额”根据附表三分别为120万元和252万元。
(3)20×5年度。
3月1日,乙公司进行股票股利分配,甲公司不作会计处理,但在备查簿中登记所增加的股数。
税法上,甲公司应确定60万元投资收益的实现,同时增加长期投资计税基础,股利分配后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1 560万元。同样,该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
年末,会计处理如下:
20×5年初甲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1 500+180-120+132=1 692(万元)。20×5年乙公司亏损6 000万元,则甲公司按其持股比例确认应分担的损失为:[6 000+(120/6-60/6)]×30%=1 803(万元)。公司没有其他实质上构成对乙公司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项目,则甲公司应确认的投资损失仅为1 692万元,超额损失111万元进行备查登记。账务处理为:
借:投资收益 16 92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6 920 000
20×5年,具体纳税申报表调整如下:附表十一第6列“会计核算投资收益”、第7列“会计投资收益”分别为-1 692万元,第8列“税收确认的股息红利免税收入”为60万元;附表五第3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60万元;附表三第7行“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第3列根据附表十一分别为1 752万元;第15行“免税收入”根据附表五为60万元;主表第14行“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和第15行“减:纳税调整减少额”根据附表三分别为1 752万元和60万元。
(4)20×6年度。
[1 000-(120/6-60/6)]×30%=297(万元),先弥补在备查簿中登记的未确认的111万元投资损失,然后再恢复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 860 000
贷:投资收益 1 860 000
会计上确认投资收益186万元,税法上不确认持有期间投资收益,应进行纳税调整。具体纳税申报调整如下:附表十一第6列“会计核算投资收益”、第7列“会计投资收益”分别为186万元;附表三第7行“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第4列根据附表十一为186万元;主表第15行“减:纳税调整减少额”根据附表三为186万元。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 成本法 投资收益 累积净利润
投资是企业为了获得收益或实现资本增值向被投资单位投放资金的经济行为。其中的长期股权投资通常是指企业长期持有、按所持股份比例享有被投资单位权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投资。企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旨在通过股权投资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施加影响,或为长期盈利,或是为了与被投资单位建立密切关系,以分散经营风险。随着我国风险投资队伍的不断壮大,长期股权投资被更多的企业所重视,因而规范与完善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也显得愈加重要与迫切。
一.《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的规定
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年版)一书中进一步阐明,一般情况下,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当年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以后年度,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回;以后年度,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投资以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净损益的,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
用公式表示如下: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
[投资后至本年末(或本期末)止被投资单位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投资企业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
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
举例说明,假设甲公司2007年1月1日以800万元价格购入未上市的乙公司3%股份,并支付相关费用3万元,甲公司采取成本法对该投资进行核算。乙公司于2007年3月宣布分派利润900万元,2007年实现净利润1000万元;2008年4月,乙企业又宣布分派1600万元利润,当年实现净利润2000万元。
按照上述会计准则的规定,甲公司2007年3月从被投资单位乙公司取得利润27万元(900×3%)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27
贷:长期股权投资 27
甲公司2008年4月取得乙公司利润48(1600×3%)万元时:
应冲减投资成本=
(900+1600-1000)×3%-27=18万元
应确认投资收益=
48-18=30万元
借:银行存款 48
贷:长期股权投资 18
投资收益 30
二.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有关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的规定
根据财会[2009]8号文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
沿用上例,甲公司2007年3月从被投资单位乙公司取得利润27万元(900×3%)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27
贷:投资收益 27
甲公司2008年4月取得乙公司利润48(1600×3%)万元时,直接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48
贷:投资收益 48
很显然,无论是投资当年还是以后各年度,收到红利一律不冲减投资成本,全部计入投资收益。
三.关于长期股权投资新会计准则解释的积极意义
1.简化了确认投资收益的计量难度与会计处理的复杂性。
无论是2001年的《企业会计制度》还是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对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的处理一直比较繁琐,这不仅增加了初学者学习的难度,也使得企业会计实际操作起来,在每年分得利润时,都要追溯到最初投资至当前被投资企业累积净利润,无论是获取被投资方各年净利润的数据还是会计操作,都变得较为困难。由于新颁布的会计准则解释将每年获得的红利一律直接计入当期投资收益,既利于理解,也方便了会计人员的实务操作。
2.新会计准则解释真实反映了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经济实质。
按照定义,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的成本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除增加或收回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始终反映其初始成本,账面价值不会因被投资方产生的净损益变动而变动。但
原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处理方法都强调成本法下的投资收益与从投资后应分享的被投资单位累积利润份额挂钩,更多体现了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精神,即投资收益与被投资方产生净利润变动联动,却与成本法的基本内涵有所背离。新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很好地还原了成本法的本来面目,即收到的红利一律与投资账面价值无关。
四.成本法下投资收益新旧会计政策可能产生的财务影响
1.对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由于成本法下投资方都是在被投资方实际宣告分配红利时确认投资收益,被投资企业产生净损益当期均不需确认应享有的损益份额。所以,无论被投资单位盈亏,只要其不宣告分配利润,新旧会计政策对投资方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均不产生影响。
一旦被投资单位宣告分配红利,由于原准则规定在投资当年以后的各年份中,被投资方一旦宣告分配利润,投资方即有可能在确认投资收益的同时,对于收到的超过被投资方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冲减投资成本,因而会使得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下降,从而影响企业资产总额;同时由于所收到的红利中部分冲减了投资成本,也使得计入投资收益的金额减少,利润数额有所下降。
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规定,则将收到红利均记入投资收益,不会影响资产负债表中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同时会使得投资企业利润表利润额比较原规定总体有所提高。
2.消除了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即以实际分得的红利金额确认应纳税所得额。而按照会计准则的原规定,因成本法下的应收股利中部分冲减了投资成本,从而使得当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有所差异;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出台,会计上投资收益确认时间及金额与所得税法的规定一致,既简化了会计核算,也消除了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间的差异,很好地体现了会计法规与税法间的协调。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3.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人民出版社;
4.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文件;
5.刘永泽主编,《中级财务会计》(第二版),2008,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1. 私募基金的概念辨析与投资范围
私募的概念与公募相反,是指不通过公开招股,而是通过私下在特定范围内向特定投资者募集来筹措资金的方式。私募基金即指通过私募的形式设立,进行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的基金。
根据私募基金的投资方式,私募基金可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这两种投资基金的共同点是均需要在特定阶段持有企业股权。而两者的不同点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是针对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投资,更关注企业的成长性,投资后一般均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目的在于控制或影响企业治理结构和经营收益,待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实现资本增值(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本身并不直接经营工商业业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重点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投资、衍生工具投资等资本运作,其更加重视价差交易等交易性机会,而不是长期投资。简而言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根本不同点为:前者帮助企业成长,通过资产增值实现财富的创造;后者则实现的是财富的转移。
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言,其投资范围涵盖企业在首次公开发行之前各个阶段(包括孵化期、初创期、发展期、成熟期以及预IPO期等)的权益性投资,也包括对不良债权及不动产的投资。但按照投资阶段侧重点和风险偏好程度不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如创业投资或者风险投资、发展资本、并购基金、重振资本、预IPO资本(如过桥资金)、不良债权基金和不动产投资基金等。从上述分类中可以看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属于产业投资基金范畴(多数产业投资基金亦属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范畴),风险投资基金则属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范畴。
2. 私募基金的组织结构
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类型:公司型、契约型和有限合伙型。
公司型私募基金以公司形式进行注册登记,公司不设经营团队,而整体委托给管理公司专业运营。公司型私募基金的大部分决策权掌握在投资人组成的董事会手中,投资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较大。其优势是治理结构较为清晰,缺陷是面对双重征税处境,即以公司名义缴纳各种经营税费并以个人名义缴纳所得税。
契约型私募基金本质上是一种信托安排,又称信托型私募基金,一般由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和投资者(受益人)三方通过信托投资契约建立。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作为信托契约中规定的受益人,对基金运营及重要投资决策通常不具有发言权,投资者组成的是持有人大会而非股东大会,对投资决策没有太大的影响力。其优势是可以避免双重征税,信息透明度较高,缺点是运作程序较为复杂。
有限合伙型是全球私募基金采取的主流模式,它以特殊的规则促使投资者和基金管理者的价值取向实现统一,实现激励相容,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前两种类型基金存在的道德风险,并降低投资者在投资失败后需要承受的损失。在这种架构下,基金管理公司一般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掌握管理和投资等各项决策权,同时也对其管理的基金进行一定比例的投资,通常占总认缴资本的1%-5%,一旦出现损失,这部分将首先被用来弥补损失缺口;其盈利来源主要是基金管理费和相应分红,其享受的平均收益率为20%以上;而基金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主要承担出资义务,不承担管理责任,只负以其出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
3. 私募基金的运作程序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流程大概包括三个步骤:一是通过项目筛选购买公司股权,具体包括项目初选、审慎调查和价值评估,并与被投资企业签订相关投资协议。投资方通常从管理层素质、行业和企业规模、成长性、发展战略、预期回报和3-7年内上市可能性等多角度考察投资对象,通常私募基金只有在预期回报率不低于20%的情况下才会投资一家企业,且对新兴市场预期回报率有特殊要求。二是进行投资方案设计。投资方案包括估值定价、董事会席位、否决权和公司治理结构、发展战略和退出策略等方面的设计或改造事项。三是选择合适的渠道实现股份退出获利。退出方式包括公开上市、股权出让或者管理者回购等方式。相对而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流程则相对简单,包括选择投资策略,构建收益与风险相匹配的投资组合等。
4. 私募基金的主要特点
与共同基金等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主要有以下鲜明的特点:
一是投资目标更具针对性,投资手段更加多样化,投资方式更加灵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非上市成长性企业股权为主要投资对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则以证券市场各种投资品为主要投资对象。由于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关系往往较为密切,且能够有效影响管理人的投资策略选择,因此在监管相对宽松的背景下,私募基金的投资策略和投资手段更加丰富,变化也更多。而共同基金等公募基金限于监管和基金合同等契约的要求,操作往往受到更多的限制。
二是与资本市场关系更加密切,资本市场是其实现退出的主要通道。共同基金等公募基金的退出形式往往较为简单,基金到期后自动清算。而私募基金(主要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则需要通过所投资企业上市或者通过资本市场股权转让等方式实现资本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