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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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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专业

法律事务专业范文第1篇

关键词:优势专业;价值取向;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32-0194-02

近年来,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趋势,专业建设在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为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浙江省高等教育“十二五”发展规划》精神,在省重点专业、国家示范专业、国家骨干专业、省特色专业建设的基础上,浙江省教育厅、财政厅于2012年启动了省高职高专优势专业的建设计划。该建设计划旨在遴选建设一批教育理念先进、办学条件较好、“双师”队伍水平较高、教育教学模式特色鲜明、人才培养质量得到社会高效评价的优势专业。在优势专业建设4年期内,根据该专业的在校生数,每年按工科类0.25万元/生、经管及其他类0.2万元/生安排补助经费。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法律事务专业被列入优势专业建设项目。为了抓住机遇、建好专业,我们有必要分析优势专业建设的价值取向,廓清优势专业的内涵,结合法律事务专业建设的实际,查找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思路。

一、优势专业价值取向分析

浙江省财政厅、教育厅的相关文件提出了优势专业建设的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和建设原则。优势专业的建设过程,应进一步明确优势专业的价值取向,优势专业的内涵和建设标准,从而确立优势专业的建设目标、建设内容。所谓专业优势,是指该专业具有旺盛的社会需求或者预期具有旺盛社会需求的专业,在招生规模、就业率和就业质量、教研、科研、社会服务水平等方面,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处于领先地位,并具有可持续发展的专业,并且对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强的推动作用。优势专业在价值取向上与特色专业、示范专业相比,更强调专业的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专业在社会中的影响度,同时也要求优势专业具有较大的在校生规模。优势专业应具有以下特征:

1.适应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优势专业必须对接所在区域的支柱产业、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与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与产业对接,专业与所在区域的产业契合度高,具有提高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2.人才培养质量高,社会服务能力强,得到社会高效评价。优势专业应具有较高的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服务能力,行业、家长、学生对该专业给予较高的评价;社会需求旺盛,生源持续稳定,招生条件严格,深受学生、学生家长好评;毕业生就业率高,毕业生综合素质高、工作能力强,深受用人单位好评。优势专业能为行业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帮助行业、企业解决热点、难点问题,行业及社会资源积极参与专业建设。

3.专业建设整体水平处于所在区域同类专业的领先地位,专业建设物化成果多、档次高。优势专业应具有先进的职业教育理念和人才培养模式以及完善的人才培养方案;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能充分满足教学科研需求;课程建设具有较高的水准,拥有一定数量的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国家级规划教材、省重点建设教材等衡量专业课程质量的标志性成果;专业带头人、专业教学科研团队及骨干教师数量适当、结构合理、师德高尚、素质精良、知名度高。优势专业能带动专业群的共同发展,并在相关院校同类专业中起到示范、引领的作用。

4.专业具有一定的规模。与特色专业、示范专业、骨干专业的价值取向不同,优势专业必须具有一定的招生规模。招生规模大,才说明该专业有良好的社会需求。这样的专业才能形成优势。

二、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法律事务专业建设情况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法律事务专业成立于2000年。该专业主要培养能够胜任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中小企业法务等法律事务的一线工作岗位,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该专业通过多年建设,积累了丰富的建设经验,取得了较多的物化成果,先后获得国家示范建设专业、浙江省特色专业、浙江省优势专业等荣誉。

1.创立了“校局联盟243”人才培养模式,形成了“三级合作”长效合作机制,开辟了法律类专业工学结合的新途径。法律事务专业在建设过程中,探索了以“整合教学资源、共建共赢、合作培养”的管理平台为依托的校局联盟,形成了“二融合”(法律职业基本素养养成与专业学习相融合、职业能力培养与基层法律服务相融合)、“四阶段”(认知学习、情境式实训、跟班式实习和就业式顶岗)、“三提升”(法律思维和法律关系分析等基本能力,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和法律文书制作等专项能力,纠纷调解、民事诉讼等基层法律事务处理综合能力)的人才培养模式,形成了科学的人才培养理念。法律事务专业在校局(地市司法局)联盟、系局(县级司法局)协作、专业与司法所联动的“三级合作”基础上,加强制度建设,形成学校与司法行政行业及中小企业法务部门合作的长效运行机制;充分发挥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作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它还与司法行政行业及中小企业法务部门共同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实现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与基层法律事务岗位任职要求的对接;组织学生参加以基层法律服务为主要内容的顶岗实习,实现专业教学环境与基层法律服务环境、学生实践与基层法律服务相对接;与行业互聘兼职人员、互培在职员工,实现专业教学内容更新与行业发展相对接。

2.专业课程体系符合行业需求,精品课程建设取得丰硕成果,创新了法律专业课程的教学模式。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通过行业专家的全程参与,学校重构课程体系,修订课程标准;建成了国家级精品课程及国家教学资源共享课程《基层常用法律文书制作》、《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省部级精品课程《民法》、《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刑事法律与案例分析》、《民间纠纷调解》、《中小企业法务》、《普通逻辑》;出版了特色教材8本。课程建设,使本专业的课程更加符合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的需求。法律事务专业积极开展教学模式改革,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诊所实训与模拟演练相贯通”的教学模式。

3.师资队伍课程开发、实践教学和服务行业能力增强,形成了一支专兼结合,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教学团队。通过多年建设,学校打造出一支“双师”结构合理、协同互补、具有较强凝聚力、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教学团队。学校积极组织教师参加国内外的课程开发培训、挂职锻炼、行业调研等活动,提高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专任教师中,“双师”素质骨干教师比例达90%以上。聘请行业一线专家担任兼职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完善了兼职教师库,充分发挥兼职教师在专业建设中的作用。由兼职教师承担的专业实践、实训课程学时比例达到50%以上。

4.建立了集群式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和功能齐全的校内实践教学基础,在同类院校中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学校先后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萧山司法局、海宁司法局签订了合作协议,建立了以企业法务、社区工作、司法行政工作为内容的三个集群式实践教学基地。校内建立了杭州下沙高教园区法律宣传服务中心、案例判研实训室、纠纷调解实训室、法律文书制作实训室、模拟法律模拟审判等实践教学场所;从而形成了集功能性、实用性、先进性与示范性于一体,特色鲜明的校内外法律实践教学基地。

5.人才培养质量进一步提高,服务区域和行业能力进一步增强。通过专业建设,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本专业毕业生一次就业率、毕业半年后的就业率平均大于90%,专业对口率、工作能力、行业满意度、学生毕业半年后的平均月收入等指标在全国同类专业中名列前茅。学校鼓励教师开展行业培训和法律服务工作,形成若干法律服务项目;同时积极开展行业热点、难点问题的研究,解决行业的实际问题,提升行业服务水平,为所在区域的经济、法制建设作出了贡献。

三、法律事务专业的优势专业建设存在的问题

1.专业生存环境恶化。麦可思公司调查统计数据表明,本科法学专业近年来一直被列为就业率最低的专业前三名(2011届、2012届本科法学专业半年后就业率分别名列第二、倒数第三,多年被列为国家红牌专业)。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就业率近年来也处于落后状态。这一局面的形成与各院校专业设置和专业招生规模有关。法学专业和法律事务专业的专业对口率一直很低,影响了专业的可持续发展。

2.行业用人机制和学院培养人才规格不适应。法律事务专业所依托的行业是司法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政策,司法行政系统的工作岗位,包括律师、公证员、监狱人民警察、社区矫正工作者、司法助理员等工作岗位,这些岗位全部为公务员编制,需要具有本科学历才有资格参加招录考试。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的规定,法官、检察官等工作岗位还必须通过司法考试,才有资格参加招录考试。而参加司法考试必须具有本科以上文凭才有资格。至于法律服务工作者岗位,目前在我国各地情况不同,多数地区出现萎缩的局面。

3.专业对口率得不到正常评价。法律事务专业面向管理类工作岗位,而管理类工作岗位需要各方面的专业人才。从法律事务专业最近几年的就业岗位来看,多数到企业单位工作。但除了一些大型企业设立企业法务工作岗位以外,一般中小型企业不设固定的企业法务工作岗位,而是将企业法务工作交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办理。我院法律事务专业虽然也将培养目标定位于企业法务工作岗位,但毕业生在不设企业法务部门的中小企业从事企业法务相关工作时,有些调查公司在统计时认为其不对口。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很多人对法律职业存在片面认识,认为只有法官、检察官、律师才是法律职业岗位,因此,也有的学生和学生家长认为在企业从事相关法务工作与所学的法律事务专业不对口。

四、法律事务优势专业建设问题的对策

1.突出重点,继续进行专业人才需求分析,准确定位人才培养目标。我们继续加强行业调研,将调研重点放在本省和没有设置同类院校和同类专业的我国西部地区。通过调研,我们能够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岗位的人才需求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同时我们要加强对毕业生的跟踪调查,全面掌握本专业毕业生的就业信息;召开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认真听取行业领导和专家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准确定位本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

2.突破难点,争取政策支持,构建基层法律服务专业人才培养机制。本专业建设最大的难点在于行业用人门槛过高,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等单位无法接受本专业的毕业生。因此,我们应当争取在浙江省开展基层司法行政招录体制改革,招收法律事务专业(基层司法行政方向)试点学员,从而解决本专业学生就业不对口的问题。争取政策支持,使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能够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入职资格。

3.彰显特色,依托行业、融入行业,行业参与人才培养全过程。校局联盟、系局(县市司法局、街道)合作、专(专业)所(司法所)合作的“三级合作”制度化建设,形成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的紧密型合作办学体制机制;与3个司法局、1个街道,10家企业建立更加稳固的合作关系;形成专兼结合、比例合理、业精德高、精诚团结的专业建设团队。校局共建实践教学基地,共同建设专业课程。

4.形成优势,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行业服务水平。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课程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建设,全面提高本专业的建设水平。继续组织教师开展挂职锻炼和行业调研,加强行业热点、难点问题研究,解决行业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提升行业服务水平。专业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就业率、就业质量、行业满意度、创业成效等)和行业服务水平;从而从根本上解决法律事务专业所面临的困难,创出一条法律事务专业优势专业建设新路。

参考文献:

[1]周建松等.高等职业教育优势专业建设研究[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3,(4).

[2]闵敢,肖春竹.“能力训练与基层法律服务一体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研究与实践[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9).

[3]潘昀,闵敢.高职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之构建与实践――以浙江警官职业学院为例[J].中国成人教育,2010,(11).

法律事务专业范文第2篇

[摘要]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的培养目标是为基层培养初级应用型法律人才,职业能力的培养和提高是其核心教育目标。经济法课程中采

>> 论项目教学法在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婚姻家庭法课程中的应用 项目教学法在高职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中的应用浅探 项目教学法在高职经济法教学中的应用 试析案例教学法在高职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中的运用 案例教学法在经济类专业经济法教学中的应用研究 案例教学法在经管专业经济法教学中的运用 多元教学法在民航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中的应用探讨 案例教学法在高职《经济法》课程中的优化路径探析 探析案例教学法在高职院校经济法基础教学中的应用 案例教学法在《经济法》课程教学中的探索与应用 动态教学法在本科经济法课程教学中的应用 案例教学法在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中的运用 案例教学法在中职《经济法》课程中应用的具体策略 浅探项目教学法在电子技术应用专业中的实践运用 我国国贸专业经济法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实践反思 浅谈案例教学法在经济法基础课程教学中的运用 浅论怀特海教育节奏理论在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民法教学中的运用 情境教学法在《经济法与财经法规》课程实践中的应用探析 任务驱动式教学法在经管类经济法课程中的应用 案例教学法在中职《经济法基础知识》教学中的应用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2011-08-15.

[4]徐国庆.职业教育课程论[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

[5]徐朔.项目教学法的内涵、教育追求和教学特征[J].职业技术教育,2008(28).

[6]周明虎,汪木兰,封世新.项目教学法的实施与典型案例分析[J].中国现代教育装备,2010(13).

法律事务专业范文第3篇

在北京市安园律师事务所实习有半年的时间了,说是半年,其实真正来的日子也就两个月吧.明天我就要回家了,以后就要自己奋斗了.在实习的日子里,有很多切身体会,我受益匪浅.大伙都说现在律师都很黑呀,不是全部,至少有95%都是吧.听到这些话我很惊讶.非也,非也.

崔律师是所的主任,他为人和蔼,亲切,第一次在电话里听他的声音,我以为是他是一位上了岁数的律师.见面了才发现他还很年轻,只不过给别人一种很成稳的感觉.张律师,是我很欣赏的一位律师,他的当事人好多都是上访的,但是对他来说办理申诉的案子是很简单的事,很有经验的律师.为人真诚,做事认真,很有才华.生活非常的节俭,中午吃一根玉米棒子,或吃一块大饼。我知道后非常吃惊。

李律师和周律师都是很实在,很有同情心的律师,记得有一次,他居然特地打电话叫一位当事人来取办案没有用完的500块钱,周律师说:"像我们这样实在的人,么能发财”李律师说:“他自己都够可怜的了,这钱必须还他。”于律师,以前是一位老师,现在辞职,专门当律师,很认真,记得有一次我把刑事的辩护人说成人了,他马上纠正说:“什么人,是辩护人。”

我当时挺惭愧的。自己学了三年的法律,连这么基本的问题都没有弄明白,而他以前不是学法律出身,现在对法律已经很有经验。别的律师就不一一介绍了。总之,他们都是很有经验很知深的律师,各个都风华正茂,为人正直,把人人生而平等的理念贯彻到实际生活中。

实习周记二

人性是善还是恶?是自私?还是善良的?对这个问题我以前从来没有认真的想过,但是因为最近看马基亚维里的思想,才认真的思考了关于人性的问题,我觉得人生来都是自私的。但是可以通过后天的培养和改造改变人的自私问题,变得不至于那么的让人无法忍受。

举个例子吧, 最近每天都在教室看书,有时候有些人在讲话,我会很讨厌影响别人学习的人,所以要是谁讲话讲了很久的话我会很反感,但是我也不是从来不讲话的,但是我自己讲话的时候我就不会讨厌我自己更不会反感,感觉自己的讲话是有理由的。况且我也不会讲很久。而为什么别人讲话的时候,我却会反感呢?

我觉得人都是自私的,当别人的行为侵犯了你的利益的时候你就会反抗,因为你觉得你的利益受到了侵犯,而相反当你在侵犯别人的利益时你却不会觉得你的所做所为也让别人无法容忍/

这样的例子我想在很多人的身上都发生过,自不过我们觉得这太普通了而没有去注意而已。

为什么对别人的讲话会反感会义愤会讨厌?而对自己的讲话却一点也不会反感呢?我想可以用马基亚维里关于人性恶的思想来解释这一现象。

实习周记三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人人生而平等,每个人都有生存的权利和获的教育的权利。权利相对应的英语单词是“right”,“right”的另一个意思是正确的,对的。权利也有正确的,对的,正当的意思。

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是你的义务,这是自然法对你的要求,或着说是神法对你的要求,是人类出于本能的需求。从原始社会到现在的社会主义或资本主义,人类的进步是人类不断的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的成果,如果大家都放弃自己的权利,不去为自己的权利而奋斗而斗争,那么,现在我们也许还处于原始社会,还处于野蛮的社会,处于暴君的统治之下。

虽然法律没有强行要求你要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权利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是可以放弃的,但是人类出于自己生存和发展,还有为了自己的后代,有一个相对人性的,舒适的,民主的,自由的社会,为自己的权利而奋斗是历史赋予你们的神圣的责任和义务。

价值:有用性,你对别人有没有用,或着别人对你有没有用或着一个物体对人来说有每有用?我想这样说有些人很难接受,这也太直接了吧,没有必要说的这么直接.

没事,你们看了也就姑且看之,不同意见没有关系.

有价值的人生,我要怎样活着才会有价值呢?这个价值是对别人而言的,还是对自己而言的呢?你在某一方面作出了杰出的贡献,你对别人而言是有价值的,同时你也是可以通过你的贡献得到别人的尊重和认可.我想人活着就是为了得到别人的认可吗?

想想觉得挺可悲的,觉得活一辈子还是为了别人而活着,贡献为得到别人的认可和尊敬,为了对别人而言你有价值.而自己呢?

不过,能够帮助别人也是一种快乐吧,因为帮助别人的同时,你会感到快乐,因为你觉得你还是有用的,至少你可以为别人解决问题.你是有用的.

写到这儿,我不得不想到一种理论,就是,人性自私论,人性是恶的吗?是那种为了得到自己想得到的东西而不折手段的吗?自私得到的东西,对别人有价值吗?自私的反面是不是也是一种美德?这些东西都是值得我们去思考的.

实习周记四

法律事务专业范文第4篇

关键词:高职;法律专业;双师型教师;制度建设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35-0144-03

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是我国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核心内容,也是我国高等职业教育与社会需求接轨,实现“产学研”结合的重要举措。《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十七章“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中明确要求以“双师型”教师为重点,加强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建设。2012年的《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指出:依托大型企业和高等学校建设一批职业教育教师培训基地,培训一批“双师型”骨干教师。高职院校法律专业面对毕业生就业领域日益拓宽,需要大量 “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客观形势,如何建设和培养一支稳定的“双师型”教师队伍,成为亟待解决的新课题。

一、培养法律专业“双师型”教师的标准

与国外较为成熟的职业教育相比,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起步较晚,对“双师型”教师概念的理解存在一定的争议。教育部高教司在高职高专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评价体系中,明确了“双师型”教师的评价标准:在相关岗位上具备两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并且具有教师职称;讲师(或以上职称)加上本专业实际工作的中级(或以上)专业职称;主持(或主要参加)两项(及以上)应用性项目研究,研究成果已被社会企事业单位实际应用,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该标准的设置,为各个高职院校培养“双师型”教师队伍确定了基本标准。许多高职院校在各自实践中,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标准并形成了独有的“双师型”教师概念,综合起来,当前“双师型”教师的概念有以下几种: “双能力型”――教师职业素质能力与专业职业素质能力;“双资格型”――兼具教师职业资格与职业从业资格;“双职称型”――同时具有教师职称与职业行业职称;“双素质型”――具备学科理论研究能力和职业实践指导能力;“双职业型”――既在校内任教,又在校外从事其他相关职业工作。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深入推进,社会活动与经济活动中涉及法律专业知识的岗位不断增加,使高职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面临 “法学+N” 的广阔就业领域。法学是一门强调实践性的学科,高职法律专业相较于大学本科教育,这一特征更加突出。高职法学教育是以培养应用型技能人才为主要目标的高等教育,以法律专业专科办学层次培养基层司法工作人员、法务秘书、法律辅助人员等相关人才。故此,重视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是开展高职法律专业教育的基本原则[1]。对于高职院校而言,培养具有综合法律素质和熟练职业技能学生的客观要求势必反映在所建设的“双师型”教师队伍中, “双师型”教师应当成为高职法律教师队伍的中坚力量。高职院校在进行法律专业“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时,应当坚持教师具备教学与实践结合,能培养学生理论能力与操作技能的培养标准。

二、高职法律专业“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现存的问题及分析

(一)教学条件与教学模式等体系制定缺乏制度规范和保障

高职法律专业教学坚持法学理论学习与岗位实践技能并举的职业教育发展方向, “双师型”教师的教学活动是高职法律专业教学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双师型”教师的教学目标以技能训练和素质训练为主,兼顾理论传授,其教学方式灵活,教学时间较长,且其教学硬件要求高,参与学生人数有限。这些有别于理论教学的特征,要求学校投入足够的资金和设备,以满足其教学条件,更重要的是,还要提供给“双师型”教师一定的教学自,以便其因材施教,保证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同时,“双师型”教师运用教学自的教学行为的效果与评价标准有别于传统课堂教学模式,在教学目标,教学评价标准,教学评价主体等方面都应当为“双师型”教师所特有的教学自量身订造一整套科学的评价体系,以指导教学活动的不断优化和改进。

部分高职院校在大力培养“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同时,对教学条件与教学模式制定体系等一系列硬件和软件制度建设缺乏足够重视:有的高职院校受限于客观条件,难以通过教学创新提供相应的制度规范;有的高职院校在制定制度规范时,出于畏难情绪而忽视“双师型”教师教学自的制定;有的高职院校则不重视“双师型”教师的自诉求,只根据领导的意见对“双师型”教师的教学条件和教学模式进行随意调整,导致“双师型”教师无法充分发挥其教学特点和教学优势。因此,在相应的制度规范尚未完善的情况下,法律专业教师们普遍认为,转型为“双师型”教师是一件“吃力不讨好”的事情,存在抵触情绪。

(二)职业待遇与职业成长性不尽如人意

在职业待遇方面,当前高职院校中将教师待遇 “一刀切”做法仍普遍存在, “双师型”教师的职业成长性也备受争议。

许多法律专业高职院校愿意提高“双师型”教师队伍的整体待遇,但很容易受到普通教师的抵制。“双师型”教师的工作量、教学难度、教学效果与传统的授课模式有极大区别,在没有形成所有教师普遍认可的教学评估机制,能够把“双师型”教师与普通教师的职业待遇与教学工作绩效挂钩,并能够将两者的职业待遇差别与工作绩效进行科学比对的前提下,提高“双师型”教师的职业待遇并不科学。高职院校目前所制定的事业单位绩效改革方案中,往往采取“一刀切”,对 “双师型”教师与普通教师的绩效考核标准不加区分,使“双师型”教师在职业待遇上无法得到稳定提高。有的学校虽然在评价指标体系中涉及对“双师型”素质的评价,但设计的指标比较简单且对所有的教师均采用同一套标准衡量,没有考虑到不同专业、不同层次教师的评价差别要求。其结果是往往使“双师型”教师评价结果出现宽大化倾向、严格化倾向以及中心化倾向[2]。

在职业成长性上,大部分高职院校对“双师型”教师与普通教师的职业晋升途径都是按照职称评定的路径设计。目前,职业院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称评审标准中,外语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学历水平、资历、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等方面的要求依然占据重要地位。职业院校职称评审条件与本科院校基本一致,只是在教科研业绩上适当放宽要求[3]。这让“双师型”教师专业化发展没有得到区别对待,使“双师型”教师所具有的专业教学特长无法转换为其职业晋升和成长的有利条件,导致其改进实践教学和职业技能训练课程,以实现自我发展的积极性受到制度遏制。

(三)教师队伍培养制度存在不足

“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培养主要有两种手段,一是自我培养,二是引进人才。

相比于自我培养需要支出大量资源,大多数院校更倾向于引进外部人才。高职院校的青年教师引进渠道有限,在对口专业岗位工作超过两年,同时具有教师资格证的人员是理想“双师型”教师的主要来源,但是,具备这些条件的一流法律人才通常情况下不会选择收入较低的高职院校工作。因此,高职院校引进的青年教师大多来源于普通高校的毕业生。当前普通高校培养的毕业生受制于普通高校的人才培养模式,理论水平较高但实践经验不足,导致青年教师能很快掌握适应现代化的课堂教学手段,但普遍不掌握或不能熟练掌握高职院校教学中需要的实践技能,实践能力不足,在负责实践课程时,会暴露出理论联系实际不够,教学心理把握不准,为人师表和敬业精神较差等一系列不足。这就造成了这些教师在教学中重理论而轻实践的局面,进而造成“误人子弟”,培养的学生无法与社会企业无缝对接,更体现不出职业教育的分毫优势[4]。

三、建设高职法律专业“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制度建议

目前 “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遇到的种种问题,其根源深植于现有的高职院校管理体制中。我国缺少一套政府、学校、教师自身普遍认可的“双师型”教师队伍认定制度、管理条例、考核办法与激励机制,使得职业院校教师缺少外在动力,挫伤了教师转变为“双师型”教师的积极性[3]。“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培养不能片面考虑培养人才,更需要高职院校进行“双师型”教师队伍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从制度层面构造“双师型”教师整体执业环境,才能使“双师型”教师逐渐成长壮大,成为法律专业高职教育的中流砥柱。

(一)立足完善“双师型”教师教学自制度建设,切实提高“双师型”教师执业环境

根据教学特征和教学模式,赋予“双师型”教师一定的教学自,并针对这一自制定科学的教学体系,是“双师型”教师队伍制度建设的核心内容。高职法律专业所开展的技能实践教学形式可以十分灵活,如课堂上进行情景演练、模拟法庭等情景教学;与行政机关合作,集中学生进行实务实践、与社会组织签订协议,安排学生前往实习;老师带领学生从事社会公益法务工作;等等。在这些教学活动中,“双师型”教师需要足够的教学自,否则教学特色就无法发挥,高职法律专业教育亦很难形成具有高职技能训练特色的法学教育。

当前的高职院校正处在国家进行事业单位改革和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事业单位绩效改革、大学章程设立工作、大学去行政化改革等一系列改革措施正在不断推进,对于“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制度建设而言,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只有紧紧抓住这一难得的历史机遇,大胆进行教师教学制度改革,才能使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双师型”教师执业环境得到制度性改善,从而促进“双师型”教师队伍不断发展壮大。

(二)调整评价机制与激励机制,建立多元化教师评价体系

教师评价体系是高职院校维持和改进教师队伍结构的重要制度,其包括教学评价机制、待遇评价机制、激励机制。教学评价机制的功能是科学考察教师的教学目标与工作绩效;待遇评价机制的功能在于将教师队伍的待遇按照工作绩效和院校实际情况进行科学配置;激励机制则侧重于鼓励教师实现工作绩效最大化的制度设计。

对于“双师型”教师而言,满足用人单位对高职法学专业毕业生提出的行业实务操作需求,是队伍建设的逻辑起点,也是构建高职院校对“双师型”教师队伍的教学评价机制的核心内容。要科学评价“双师型”教师的教学活动所应承担的教学目标和实际产生的教育效果,就必须对传统的围绕学生课程成绩和就业率为重要指标的教学评价机制进行改革,增加教学效果与社会需求的实然联系,形成“双师型”教师队伍特殊的教学评价机制,与普通教师的教学评价机制一起,构成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多元化教学评价机制。

与多元化教学评价机制相对应,多元化待遇评价机制是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与普通教师队伍获得各自应有待遇的制度设计。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壮大,必须要处理好“双师型”教师与普通教师待遇上的可比性和适当差别,才能使减少两者之间的冲突与隔阂。

激励机制是促进教师队伍结构改革的重要手段,现有的激励机制注重的只是对教师的行政管理,如晋升、工资确定或绩效考核等,尚未从教师的心理健康、教师个人发展的角度考虑激励机制的有效性,导致无法更好地发挥激励作用[5]。在大力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当下,高职院校应当设置多元化激励机制,鼓励教师转型,才能极大地促进教师队伍向“双师型”教师为主的结构方向不断优化。

(三)准确把握社会需求,多方式、多渠道灵活培养 “双师型”教师队伍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在社会和经济生活中的不断推进,社会需要大量的法学实务人才。社会需求是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建设的基本出发点,也是高职院校培养法律专业“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基本要求。“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应当围绕社会实际工作岗位需求,做好社会调查,准确把握社会真实需求,保证“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基本方向符合法治社会发展需求,实现“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标准的动态调整,才能充分发挥“双师型”教师队伍连接高等教育功能与社会发展需求的桥梁作用。

“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应当实现多渠道培养高职法律专业所需人才。首先,要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制度和绩效考核标准,保证“双师型”教师队伍能够根据标准的变化而进行科学调整,防止人才与岗位的固化,抵制“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的行政化用人弊端。其次,采取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培养“双师型”教师队伍,例如输送教师到企业实践,安排教师从事社会组织法务活动,与政府组织合作实践或者提供法律咨询,邀请一线人才对教师进行培训与交流,直接引进优秀人才等。

参考文献:

[1]李泰山.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新路径[J] .产业与经济论坛,2011(10)13:206.

[2]吴庆军.社会转型期高职“双师型”教师评价的问题与建议[J]. 企业导报,2015(7):103.

[3]朱慧明,崔德明.现行“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制度的主要缺失及归因分析[J].赤子,2014(8):168.

法律事务专业范文第5篇

我国企业尤其是我国的大中型企业,在组织结构方面往往采用总分模式或集团化管理模式。即最上边由总公司管理或控制资源,总公司下面设有子公司,子公司下面还有分公司这样的多级管理体制。就这样的企业发展模式而言,我们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的设立,应该考虑到机构体系、管理层次和机构内部的组织以及各个组织之间的协调。而在当前,我国一些大中型企业,在法务管理方面,往往只在上级层面设置法务机构,基层并没有进行相应设置。这样可能出现的情况就是,基层遇到法务问题时,需要总部法务机构给予解决,而总部法务机构却可能对于具体情况不够了解,或人手有限亦不能给予即时支援,导致企业相关工作进展缓慢。

我国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机构设立方式的整体思路

1.综合考虑是否逐级设置法务部门。结合当前企业实际及存在的问题,我国企业应根据规模考虑是否设立常设的法务事务部门,在企业集团的各个层级如何设置法务部门。在我国的大部分企业中,总公司一般是投资机构或者是控股公司,是整个企业的投资与融资中心,一般不从事具体的生产工作。从企业的管理层次上来分析和考虑,在总公司应设立法律事务部这个专门的管理机构,同时设立企业总的法律顾问,从总体上负责总公司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分支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是具体实施企业法律法规的职能部门,企业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直接向总的法律顾问报告工作。此外,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还可以在企业各部门、车间等委任相应的法务管理专员。

2.总分机构法务部门的职责分工。从企业的内部组织形式上来考虑,企业各层次的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总体工作和负责的不同事务的性质,以及所要管辖事情的现实情况,在本机构里面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一起提高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工作,提高本部门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能力。总公司法律顾问及法务部门是整个企业法律事务的领导者和管理者,他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具体工作的制定、组织、决策和执行管理,而且直接对企业的法人负责,直接向企业的法人汇报工作。与此同时,还应该及时指导和监督下属分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子公司一般都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和地位,也是整个企业的利润盈利中心,所以,根据这种情况,在子公司要设立专门的企业法律事务处,它的工作职责就是全面、具体的负责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工作,及时解决和处理下面分公司疑难的法律事务工作。

就我国的分公司而言,一般都是独立的经营实体,但是一般都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分公司的经济活动相当频繁,也是整个企业成本控制的中心,因此,在分公司应该设立具体的企业法律事务科,以全面负责整个分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的工作,处理分公司日常的、具体的法律事务工作,如果遇到重大的、疑难的法律事务上的问题,应该及时上报到上一级子公司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处进行开展工作。分公司的企业法律事务科,受上一级子公司企业法律事务处和总公司的企业法律事务部的双重领导。

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思路

1.企业法务工作要立足于业务与基层。企业法务工作不同于专业的法律事务机构如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所,其根本职能还是对于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专业的法务意见。因此,企业法务工作要立足业务与基层,如合同的复核审批工作,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争议案件包括诉讼案件的处理,对于公司投资和发展的法律支持,公司融资以及证券的法律支持,公司的会计以及审计工作的法律支持,重大业务事项的法律意见,员工劳资纠纷,相关的法律事务培训、宣传和业务学习交流,以及及时监控子公司的法律事务,并且及时对子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进行相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等等。只有充分立足实际做好了基于业务的法务管理,才完成了法务部门最本职的任务。

2.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必须朝着全方位、高层次、专业化的方向发展。当前,虽然我国企业法务工作的水平还参差不齐,但提高企业法治意识,依法经营是当前各大企业的共识。因此,企业法务部门全方位、高层次、专业性的工作要求是非常必要的。首先,要依法开展工作,紧密围绕企业的中心工作目标。企业所有的一切活动最终目的都是为了生产经营。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是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所服务的。企业法律事务的工作主要是为了帮助企业的上层领导进行决策,并且给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相应的法律方面的咨询和服务。其次,强调法务工作的指导性。法务工作是指导企业长期平稳发展的保障性工作。譬如,在公司的投资发展业务中,法务部并不仅仅局限于设立合同、章程等规范文本的制作上,而是要在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时,就应对项目的管理情况、重大法律事务以及是否存在潜在风险等进行实地了解并做出判断,作为可行性论证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法规的出台与修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分析、在对项目公司的改制进行方案设计时,法务人员应当发表意见。最后,强调法务工作的专业性。法务工作是一项来不得半点虚假的工作,一旦有所闪失,必将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因此,这要求企业的法务管理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处理重大事宜,提出重大意见时,必须高度审慎,本着以法律为准绳,事实为依据的出发点,客观、公正地向公司提出专业的法务处理意见,以使企业的各项工作维系在轨道内运行,确保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

3.必须不断提高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人员的素质。法律事务工作做的好坏,完全要依靠法律事务工作的从业人员。应该鼓励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参加考试取得法律顾问资格证书,对现在已经上岗的法律事务从业人员,企业应该举办多种形式的培训和学习,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进一步鼓励企业法律事务从业人员积极参加电大、函授、自考等形式的继续教育,增强自身的综合实力。与此同时,还应该从专门的政法学校、专门的管理干部培训学校和高等院校的政法专业选拔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充实企业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人员的队伍。同时,引进高层次法律专业的研究生加入到企业的法律顾问团队中去,建设一批懂经济、懂法律、懂外语的高素质的法律事务管理人员。

4.完善企业法律事务的工作方式和方法。首先,在工作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与其他部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通过倾听他们的思想和意见,再想办法采取各种措施从法律上将这些思想和意见进行完善。其次,要有充分的耐心把业务在法律上的解释判断清楚,从而可以让业务人员感受到确实是真真切切为他们考虑,因而可以得到他们真心的认同和归属感。只有业务人员真心感到法律人员的介入可以让他们产生真实的安全感时,才是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的人真正融入到企业的管理队伍中的时候。再次,法律事务管理人员应该充分认识到提高企业效率的必要性。在保证各项规范制度的前提的同时,最大限度提高自己的工作效率,以确保各项中心工作的及时完成。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