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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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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科技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公众对防雷减灾的关注日益密切,对防雷减灾技术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但是随着国家法规及部门制度的完善,逐渐暴露出了一些有关防雷减灾技术服务运行和管理尚不规范的问题。为全面了解我省防雷减灾技术服务发展现状,进一步推动防雷工作的健康、和谐和可持续发展,我处下发了《关于开展防雷减灾技术服务发展情况调研的通知》,并分别制定了《市级防雷减灾技术服务发展情况调查表》和《县级防雷减灾技术服务发展情况调查表》,对全省市县气象部门所属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机构组建、运行和管理等情况进行了广泛调研。经充分调研、认真分析、深入思考,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防雷减灾技术服务基本情况

(一)组织结构:全省现有市级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机构16个(含青岛),机构名称多为市雷电防护技术中心,烟台、淄博、德州、枣庄、菏泽、滨州为市防雷中心(以公章为准)。多数单位完成了事业法人登记工作(德州、枣庄、莱芜除外),且均不存在公务员兼任法人代表现象。

县级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机构105个(含青岛),机构名称除县雷电防护技术中心、县防雷中心外,还有县防雷所、县防雷检测(技术)中心、县气象科技防雷中心、县气象(科技)服务中心、县气象(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等多种名称,较不统一规范。全省仅10个县级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机构完成了事业法人登记,且普遍存在县局长兼任法人代表现象。

(二)业务运行:主要从事防雷检测、图纸审核、竣工验收、雷灾调查鉴定和风险评估等业务,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执行《山东省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标准》(鲁价费发[20xx]244号)。多数市级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机构实质进入了当地行政审批程序(烟台、滨州除外),县级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机构实质进入了当地行政审批程序的占65%。市级技术服务出具的防雷技术评价意见和检测报告均能及时提交给防雷行政许可部门,以确保及时准确作出许可,县级的提交率达78%。县级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税务发票使用财务章与签订合同完全一致的达76%,给用户出具的检测报告使用省计量认证标识和代码的达45%。开展技术服务时与用户签订合同或委托书与实际服务次数比例如下表:

图纸审核

工程验收

防雷检测

其他服务

市级

82%

84%

71%

38%

县级

59%

65%

57%

34%

财务情况:全省15个市级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机构中,仅有6个单位已注册到独立基本账号,其余单位收费多进入企业帐户(潍坊、临沂收费进入主管机构帐户)。县级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机构中注册到独立账户的占40%,多数为基本帐户;未注册到独立账户的单位进行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存入气象主管机构帐户和企业帐户各占50%。

(三)存在问题:从上面数据分析得出,市、县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机构运行和管理上较不规范,存在一些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防雷减灾技术服务主题不明确。我省大部分县防雷减灾服务机构不具有独立事业法人资格,无从事防雷技术的专业资质,不具备开展防雷图纸审核、验收、检测、鉴定和评估等技术工作的合法主体。

2、防雷减灾技术服务体制不规范。由于县局人员少,服务项目多,部分防雷减灾技术服务人员有多重身份,存在既管理又服务收费的现象,政、事、企界面不清、职责不明。据调查,有36%的县级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机构遭到用户或政府部门的质疑。

3、在财务管理上同样存在政、事、企不分的现象。全省仅有10个县级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机构完成了事业法人登记工作,大部分单位没有独立的基本账户,服务收费直接进入了主管机构账户或企业账户。同时普遍存在出具收费发票财务印章与签订服务合同用章不一致的现象,引起用户质疑,影响气象部门形象。

4、县级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机构普遍没有办理计量认证。中国气象局《关于雷电灾害防御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气函[20xx]63号)指出: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可以不进行计量认证。但我省各市级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均依法取得了计量认证,更加彰显我省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的严肃性。据调查,县级气象部门为用户出具的检测报告使用市级防雷检测计量认证标识和代码的达到45%,普遍存在盗用认证标识和代码的现象。

5、技术力量薄弱,难以适应防灾减灾的需求。大部分县级防雷技术服务人员理论基础薄弱,与防雷技术服务要求有较大差距。特别是防雷装置设计图纸技术审核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对技术人员要求更高,而目前一段时期县级气象部门难以根本解决防雷专业技术人才缺乏问题。

6、地方政府为了促进发展地方经济,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对投资 建设部门进行政策保护,要求对一些服务性收费减免,甚至要求只服务不收费,导致县级气象部门防雷减灾技术服务工作开展困难,甚至面临气象主管机构与政府部门直接冲突的问题。

7、防雷技术服务覆盖率(即图纸审核率、竣工验收率、常规检测率)偏低,还有部分县级图纸审核率几乎为零。

二、防雷减灾技术服务发展发展方向探索

(一)明确防雷减灾技术服务发展定位

气象事业是科技型、基础性社会公共事业,对发展防雷减灾技术服务的认识不能仅仅停留在弥补事业经经费不足的层面上,不能把防雷减灾技术服务定位为简单的“创收”,要进行防雷减灾技术服务集约发展,就要在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在发展理念和定位上找准位置。要从公共气象服务的高度认识防雷减灾技术服务集约模式的发展,凸显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社会职能。集约化发展就要实现人员一体化、资金一体化、管理一体化,使其不仅是人力、财资源的整合,更是技术、理念的优化重组。按照政、事、企分开的原则,在成立独立法人的气象科技服务事业单位并明确科技服务机构服务主体资格的基础上,按照独立法人的气象科技服务事业单位管理制度,积极探索成立集约化经营和管理的模式,增强全行业气象服务实体的市场竞争力。

(二)集约发展的必要性

1、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气发〔20xx〕213)明确提出:要按照政事企分开的原则,建立、健全各级防雷组织机构,明确防雷行政管理、防雷技术服务和防雷市场经营等三种不同性质机构的工作职责,并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不得相互交叉。防雷行政管理机构和防雷技术服务机构要实现工作人员分离、银行账号分离以及印章分离。同时要求:省级和有条件的地、县级气象部门要成立防雷中心或检测所等具有独立事业法人资格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独立银行账户;不具备成立独立事业法人技术服务机构条件的地、县,由上级具有独立事业法人资格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并依法开展各项防雷技术服务。

2、社会发展的需要。起步阶段的防雷工作着眼于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社会的高速发展要求我们必须摒弃这种思想,树立大防雷的概念,国家对防雷工作的定位要求以社会效益为主,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更好地为社会服务,这就要求加快防雷减灾技术服务体制改革,集约发展模式更能适合社会的发展,以切实提高自我发展能力,解决目前各自为战、固步自封的问题。

3、雷电业务发展的需要。当前,防雷减灾已经列入气象基本业务范畴,雷电业务的发展要求提高科技含量,优化配置资源,充分调动每个人的积极性,集约模式发展更能提高防雷技术服务的效率和效益,能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

4、今年以来,计财处、人事处给予大力支持。人事处积极协商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局,先后为各市雷电防护技术中心完成了独立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了机构代码;计财处多次与财政部驻济南专员办协商,已为大多数市雷电防护技术中心开办了基本帐户,其余单位正在办理中。具有独立法人、独立帐户的市级雷电防护技术中心的规范,具备了市县集约发展防雷技术服务的基本条件。

三、防雷减灾技术服务市县集约发展实施办法

鉴于上述原因,我处组织在外省调研、本省试点的基础上,确定以下防雷减灾技术服务市县集约发展实施办法。

1、各市雷电防护技术中心(防雷中心)注册登记为独立事业法人单位,并通过财政部驻山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简称“财政专员办”)批准开立基本银行账户。

2、由市气象局行文批准成立“xx市雷电防护技术中心xx县(市、区)防雷所(或分中心) ”,根据原有防雷中心的注册名称,也可称“xx市防雷中心xx县(市、区)防雷所(或分中心)”,下同,取代各县(市、区)原有防雷中心的防雷技术服务职能,接受市雷电防护技术中心的财务管理、技术管理、技术支持和培训。

3、已经取得独立事业法人资格并且申请到独立银行账户的县(市、区)防雷中心可以不成立防雷所(或分中心)。

4、由各市雷电防护技术中心为各县级分支机构挂牌(场所最好与县气象局异地),刻章,业务章为“xx市雷电防护技术中心xx县(市、区)防雷所”,财务章为“xx市雷电防护技术中心xx县(市、区)防雷所财务专用章”。

5、各县级分支机构负责人和业务技术人员由中心统一聘用(各分所要有3名以上工作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取得防雷检测资格证,要熟悉防雷图纸审核及验收,鉴定和技术评价等业务,由市雷电防护技术中心考核合格后聘用)。不得聘用县局负责人和行政审批、执法人员为防雷所工作人员。同时建立完善的人员聘用、培训、管理制度。

6、各县级分支机构独立开展业务工作,接受市雷电防护技术中心的技术监督、检查和指导,同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受市雷电防护技术中心的委托,县气象局可代为监管防雷所的日常服务质量和财务状况(由市防雷中心出具委托书)。外部法律责任(法人单位管理、资质管理、账户管理、收费许可证管理、税务管理等)统一由市雷电防护技术中心承担。

7、根据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由计财处报财政专员办批准后,统一在市雷电防护技术中心账户下开设各县级分支机构分账户(一般账户或专用账户);市财务核算中心为市雷电防护技术中心及各县级分支机构各建立一个账套,由市财务核算中心统一管理和会计核算。

8、各县级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工作按照《山东省市级雷电防护技术中心各县级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各地市可以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加以补充完善)。

9、各县级分支机构实行独立成本核算,自负盈亏。采用“集中管理,分户核算”的办法开展集中会计核算。

10、各县级分支机构的税费、管理费、房屋租赁费、水电暖等办公费以及外聘人员的工资等纳入本分支机构的运营成本。

11、各县级分支机构在当地租赁的房屋、办公设施,使用水电暖、雷电预警预报、气象信息等资源,要与资源提供单位签订租赁协议。

12、各市雷电防护技术中心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配套的管理制度和办法。例如,要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工作管理制度等。

四、防雷减灾技术服务市县集约发展财务管理办法

1、 为加强市雷电技术防护中心(或市防雷中心)各县级分支机构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集约化运行方式,进一步规范各县级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方式,根据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科技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气发〔20xx〕268号)和《关于印发〈气象科技服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气发〔20xx〕302号)的有关精神和《山东省气象科技服务财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鲁气办发〔20xx〕68 号)和《山东省气象科技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鲁气办发〔20xx〕127号)具体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市雷电技术防护中心及各县级分支机构。

3、坚持各县级分支机构预算管理体制不变、单位理财机制不变和财务管理内部法律责任不变的原则。各县级分支机构的日常财务工作由市雷电技术防护中心委托所在县气象局代为监管,外部法律责任(法人单位管理、资质管理、账户管理、收费许可证管理、税务管理等)统一由市雷电技术防护中心承担。

4、采用“集中管理,分户核算”办法开展集中会计核算,财务管理权和会计核算权相分离。所有县级分支机构经济业务要全部纳入市财务核算中心统一核算和管理。会计核算业务以外的财务管理事项仍由各县级分支机构办理。

5、各县级分支机构应配备兼职报账员1名,兼职报账员必须由本单位在职人员担任,可由各县局现有财务报账员兼任。

6、收入管理:各县级分支机构统一在市雷电技术防护中心账户下开设分账户(一般账户或专用账户,仅限防雷技术服务使用),由市财务核算中心统一管理。各县级分支机构应将防雷技术服务收入及时交存到银行账户,最迟不得超过3日,严禁截留、坐收坐支。其它经营性收入不得存入该账户。

7、银行账户支出流程:对数额千元以上的款项支出,必须由各县级分支机构负责人报所在地监管负责人批准,通过办公网(特殊情况电话通知)先行报送市财务核算中心,经核实无误,按照规定报市局有关监管领导同意后才能支出。

8、原始凭证审签流程:各县级分支机构必须保证原始凭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具体流程:各县级分支机构发生经济业务取得原始凭证经办人签字报账员稽核县级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所在县监管负责人审批报账员定期汇总结报市财务核算中心审定数额千元以上的支出由市局监管领导签批(各市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有所调整)。

9、市财务核算中心负责各县级分支机构会计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依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的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等资料。

10、各县级分支机构报账员负责按照规定将每月发生的经济业务原始凭证(收费票据和支出票据)送交市财务核算中心和监管领导审定、签批。

11、各县级分支机构出纳应严格按照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办理现金收付及银行结算业务,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向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12、发票管理:市财务核算中心负责收费发票的统一管理。由市财务核算中心主管会计负责到税务机关为各县级分支机构办理税控机(或税控器),各县级分支机构要严格按照税控机操作规程出据发票,不得使用其它发票。在收费过程中,不管客户是否要求开据发票,均应开据收费发票。

13、税收管理:各县级分支机构应缴纳的营业税等税种由市财务核算中心统一计缴,期末按各分支机构收入额分担。凡本年度收支有结余或其他情况被税务机关征收所得税的按其应承担的份额承担。

14、科技服务报表上报:各县级分支机构的收入支出按月计入所在县(市、区)气象科技服务报表,不得重复统计。

15、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若与国家政策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相冲突的从其规定。

五、推进防雷集约发展的实施步骤

以上两个办法已经过省局办公会研究审定,原则性通过。下步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将召开全省市县集约发展防雷技术服务工作研讨会,各市分管副局长、市雷电防护技术中心主任参加。深入研讨两个办法的有关细节问题,再进一步完善有关内容。

2、根据研讨情况,进一步修改管理办法后,以省局文件下发执行,分步实施。

科技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建设一批国内一流、国际先进的科技创新载体和平台为目标,把科技招商放在创新载体建设的第一优先位置,不断强化“项目为王”的理念,加大科技招商力度,创新科技招商方式,加快集聚各类创新主体、创新资源和创新要素,创造和转化更多的创新成果,更好地服务和推动“三个”建设。

二、目标任务

1、总体目标:经过3-5年努力,每个创新载体在集聚知名院校所、研发机构、公共服务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创业创新领军人才等各类创新资源和要素上取得明显突破,成为区域内最重要的在省内外具有较高水平和知名度的技术创新基地、科技成果转化输出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和高素质人才集聚基地。

2、各创新载体年度目标:

(1)引进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在创新载体内建设教育、科研或科技服务机构2家以上;

(2)引进并建成市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研究生工作站以及各类产业研究院等研发机构10家以上;

(3)引进并建成各类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风投、创投等公共服务机构2个以上;

(4)引进高新技术孵化企业20家以上;

(5)引进各类人才1000名以上,其中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和优秀博士人才4名以上。

三、招商重点

1、突出本地重点企业研发机构导入。充分利用各类创新载体良好的平台环境、宜业宜居环境,采取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加快把本地重点企业建立的“三站三中心”导入创新载体内,率先实现本地科技创新资源的集聚、集约发展,加快本地研发机构做强做高,从而进一步增强对域外科技创新资源的吸引力和集聚力。

2、突出知名大校大所引进。大力引进与本地产业创新需求相衔接的国内外知名院校所,在创新载体内新办符合产业发展和创新需求的研究生院、分校、学院、继续教育机构、科研和科技服务机构,设立相关分支机构或建立产学研联合体。

3、突出高端研发机构创建。以政府投资为引导,招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建设一批对接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公共技术研发平台;重点引进一批科研院校所在创新载体内设立前沿技术重点实验室、特色产业研究院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力引进国际国内知名企业来我市创新载体设立研发总部或分中心。对已建或在建的公共研发平台和企业研发平台,要围绕行业一流水平,高起点定位,强化改造提升,加快建设一批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和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4、突出公共服务机构培育。各地围绕自身产业定位,积极吸引国家检验检测中心或重点实验室入驻创新载体设立分中心或分支机构。加快建设技术交易、专利、人才培训、管理咨询、网络信息及人力资源开发等中介服务机构。着力引进国内外有实力的风投、创投机构在创新载体内创办公司或设立办事机构。积极引进科技支行、科技小额贷款和科技担保等金融机构。

5、突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大力引进重要产业关键环节项目、关键共性技术项目和产业前沿技术项目,大力招引院校所高新技术科研成果、最新国际科研成果和企业高端研发成果,加快高新技术成果的孵化,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6、突出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围绕重点产业和科技优先发展领域,大力引进科技领军人才、高素质管理人才和创业创新团队。强化人才招引服务体系建设,使人才引得进、留得住、用得上、溢得出。

四、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市、县领导挂钩联系、督查推进创新载体重大项目招引机制。“创新”建设工作小组负责全市创新载体招商工作的组织推进,各地政府和各园区管委会是创新载体招商的责任主体,要制定招商行动方案,创新招商方式,完善招商项目规划,建立专业招商队伍,确保招商工作落到实处。

2、强化目标考核。结合“创新”建设工作小组成员季度例会,分阶段交流和点评创新载体科技招商进度,确保各创新载体招商和建设工作有序有效推进。每年由市创新办组织对各创新载体的招商和建设情况开展一次星级考核认定,并将考核结果计入市“创新”建设和创新型经济目标管理考核得分。

科技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一、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

1、充分发挥市场导向作用。推进创新产业发展、创新主体培育、创新平台建设、创新成果转化,充分激发释放创新活力,为经济发展提供科技支撑。(牵头处室:发展计划处;参加处室:政策法规处、高新处、农村科技处、科技成果处、产学研合作处、专利执法处、知识产权管理处)

2、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启动实施科技企业培育“十百千”工程,大力培育创新型领军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发挥其对技术创新的示范引领作用,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在全市加快形成10家以上创新型领军企业、200家高新技术企业和1000家中小科技企业组成的科技创新主体。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引导创新要素加速向企业集聚,进一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牵头处室:高新处;参加处室:政策法规处、发展计划处、农村科技处、科技成果处、产学研合作处、专利执法处、知识产权管理处)

3、完善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推动政产学研金用各类创新组织围绕重大科技创新任务和重大产品研发,整合各自优势创新资源,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合作联盟。引导高校、科研院所与骨干企业深度合作,积极组建产业联盟、校企联盟和产学研创新载体,联合突破产业关键技术,研发重大目标产品,转化重大科技成果,加快培育创新型产业集群。加大开放合作、组织协调力度,打破区域界限,着力推进区域科技合作;打破领域界限,着力推进产业科技合作;打破项目界限,着力推进载体科技合作;打破体制限制,着力推进基地(中心)科技合作。(牵头处室:产学研合作处)

二、深化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

4、深入推进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进一步加强监督考核和政策支持,完善企业创新、人才创业、区域协同的动力机制,大幅提高科技创新能力。积极推进创新型县区、创新型乡镇试点工作。加快推进《市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推进计划(2013-2015)》的各项任务和目标落实完成。(牵头处室:政策法规处;参加处室:发展计划处、高新处、农村科技处、科技成果处、产学研合作处、专利执法处、知识产权管理处)

5、加快市科技创业城建设。积极帮助市科技创业城向上争取项目、政策和资金,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向科创城倾斜,推动科创城创建省科技服务示范区。加快“市科技广场”建设,制定和完善“科技广场”运作方案、管理制度,将科技广场建成具有特色和国内有影响力的科技服务品牌。(牵头单位:市生产力促进局;参加单位: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发展计划处、高新处、农村科技处、科技成果处、产学研合作处、专利执法处、知识产权管理处、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市科技情报所)

6、推动高新区升格。做好高新区升格的跟踪、争取和协调推进工作,全力争创国家级高新区。(牵头处室:高新处)

三、推进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建设

7、出台《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强化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体系,着力完善区域服务体系。推动成立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完善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督查推进与目标考核工作,全力完成创建目标任务。(牵头处室:知识产权管理处;参加处室:专利执法处)

8、启动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建设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积极引进省内外知名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健全和完善区域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牵头处室:知识产权管理处;参加处室:专利执法处)

9、加强专利行政保护。加强专利行政执法队伍和基础条件建设,提升专利行政执法能力。完善专利行政执法内部规章制度,推进规范执法。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护航”专项行动,重点开展商贸流通领域检查和整治。深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预警工作。积极配合检察院、法院、公安部门加强知识产权两法衔接机制建设。(牵头处室:专利执法处;参加处室:知识产权管理处)

四、健全技术转移机制

10、完善技术转移激励机制。启动“科技创新券”试点,对中小企业购买高校院所、科技中介机构的科技服务费用支出进行补助。扩展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对本市企业购买重大技术成果,完成技术合同登记备案,并成功实现产业化的,对购买费用予以补贴。(牵头处室:产学研合作处;参加处室:发展计划处、科技成果处)

11、加快市技术市场建设。以我市产业和企业需求为导向,搭建线上线下、场内场外融合互动的科技成果交易和转化服务平台,以科技成果信息和开放服务平台建设为依托,以技术创新公共服务为基础,以科技成果信息服务、技术转移、产学研合作、科技咨询、科技金融服务、科技培训服务为主要内容,建设全链条、多要素、网络化的科技成果交易服务体系,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生态环境,促进国内外优质科技成果资源的转移转化,推进科技创新的步伐。(牵头单位:生产力促进局;参加处室:科技成果处)

五、完善科技项目评价机制

12、探索市场化征集科技项目。面向社会征集重点产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项目,按研发成果评估情况给予后补助。(牵头处室:发展计划处;参加处室:高新处、农村科技处、科技成果处、产学研合作处、知识产权管理处)

13、开展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试点工作。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相关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提高科技诚信意识,营造良好的科技信用氛围。(牵头处室:发展计划处;参加处室:政策法规处、高新处、农村科技处、科技成果处、产学研合作处、专利执法处、知识产权管理处)

六、构建多层次的科技投融资体系

14、加快推进省科技金融合作创新示范区建设。建成市科技金融服务平台,提供投融资信息、银企自助对接、政府专项资金申请等服务。以高新区、国家级产业基地、省科技金融示范区为重点,加快发展科技支行、科技小贷、天使投资等科技金融机构。全面推进“苏科贷”试点,探索采取风险补偿、贴息资助、创新支持等相结合的方式,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和科技创新风险,努力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科技创新投融资体系。(牵头处室:高新处;参加单位:生产力促进局)

科技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在原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基础上,设立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以下简称“支撑计划”)。为实现支撑计划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根据《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撑计划是面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重点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的国家科技计划。支撑计划主要落实《纲要》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的任务,以重大公益技术及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为重点,结合重大工程建设和重大装备开发,加强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重点解决涉及全局性、跨行业、跨地区的重大技术问题,着力攻克一批关键技术,突破瓶颈制约,提升产业竞争力,为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支撑。

第三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制定支撑计划管理办法。科技部负责支撑计划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支撑计划的管理原则:

(一)需求牵引,突出重点。支撑计划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重点支持对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国家安全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公益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

(二)突出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促进产学研结合。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创新,支撑计划中有明确产品目标导向和产业化前景的项目,必须由企业牵头或有企业参与。

(三)统筹协调,联合推进。充分发挥部门、行业、地方、企业、专家和科技服务机构等各方面的作用,实行整体协调、资源集成、平等协作、联合推进的机制,以项目带动人才、基地建设。

(四)权责明确,规范管理。实行各方面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决策、咨询、实施、监督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关键技术是指在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完善或延伸产业链、培育新兴产业等方面起决定性作用的技术。共性技术是指在产业领域、不同行业或不同区域能够广泛共享应用,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普遍推动作用的技术。公益技术是指基本不具备明确的市场竞争属性,主要服务于国家安全、社会发展、人民生活质量提高和环境改善等公共利益的技术。

第六条支撑计划管理包括需求征集、项目凝炼、综合咨询、立项决策、可行性论证、项目批复、实施与过程管理、验收与绩效考评等环节。

第七条支撑计划设项目和课题两个层次,项目由若干课题构成。项目采取有限目标、分类指导、滚动立项、分年度实施的管理方式,实施周期为三至五年。

第八条支撑计划由中央财政专项拨款支持。加强对经费的监督检查,计划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组织

第九条支撑计划的组织实施单位包括科技部、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专家及科技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参与有关咨询或服务工作。

第十条科技部对支撑计划实施的总体效果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支撑计划的总体设计和发展战略研究,制定支撑计划发展纲要;

(二)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三)建立备选项目库,审定项目立项建议,择优确定项目组织单位,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批复立项;

(四)编制年度计划;

(五)指导并督促支撑计划的实施,组织项目中期评估,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项目评估验收和绩效考评;

(七)汇总登记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按规定加强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组织单位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有关地方科技厅(委、局)和其他具备组织协调能力的单位,对项目目标的完成及实施效果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要求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负责项目的任务分解,组织课题招投标及评估评审,择优确定课题承担单位和项目最终技术或产品集成的负责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

(三)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四)组织项目及课题的实施,监督、检查课题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按要求汇总、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及有关信息报表,协调并处理项目、课题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五)组织课题验收,对课题进行绩效考评,按要求准备项目验收的有关文件资料,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六)按要求进行成果登记并对项目所形成的成果资料(包括技术报告、论文、数据、评价报告等)进行归档,推动支撑计划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应用、转化,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加强管理,保护各方权益。

第十二条课题承担单位为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对课题任务的完成及实施效果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按要求编写课题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课题任务书;

(二)按照签订的课题任务书所确定的各项任务,组织研究队伍,落实配套条件,完成课题预定的目标。相关课题承担单位负责按课题任务书要求对最终技术或产品集成;

(三)按规定管理课题经费;

(四)按要求编报课题年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及时报告课题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交课题验收的全部文件资料;

(五)在课题实施前与各参与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对课题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及成果转化权属,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保护各方权益。

第十三条建立支撑计划专家委员会,充分发挥技术、经济、管理、财务、法律、企业等各方面战略专家的作用,对支撑计划宏观战略及发展的重大事项和决策提供战略咨询。

第十四条在国家科技计划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聘请具有良好信誉的专家参与支撑计划的项目立项、监督验收、经费预算和绩效考评等有关评估咨询工作,专家对评估咨询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负责。建立和完善专家遴选、回避、考评制度。有下列情形的专家,应当回避:

(一)课题承担单位是专家所在工作单位;

(二)被咨询单位与专家所在单位有利益关系;

(三)在两年内与被咨询单位有合作成果;

(四)与课题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在研究生或博士后阶段存在师生关系;

(五)与课题负责人或课题主要研究人员存在直系亲属关系;

(六)与课题承担单位或被咨询对象有其它可能影响公正的关系。

第十五条科技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专利查新、招投标、评估、过程管理等工作,对服务质量及工作结果的公正性负责。从事评估、招投标等活动的科技服务机构,须按照《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资格认定暂行办法》进行资格认定。

第三章立项

第十六条支撑计划项目根据支持的方向和作用,分为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按项目、课题两个层次组织实施。

重大项目主要支持解决重大经济社会问题、形成重大战略产品、支撑国家重大工程建设或重大装备开发,以及重大技术引进消化吸收等符合国家战略需求的,对经济社会发展带动作用大、影响度高,需要在国家层面协调推动的跨行业、跨部门、跨区域项目。

重点项目主要支持着眼于公益技术和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突破,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瓶颈制约问题,具有较强应用前景的项目;支持服务于国家区域发展战略,提升区域创新能力,支撑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区域性重大工程建设的项目。

第十七条科技部根据国家目标及战略重点,公开征集科技需求与项目建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科技厅(委、局)、行业性大型企业集团、支柱产业的行业协会等单位,根据支撑计划定位和支持重点,汇总提出科技需求及项目建议,正式行文同时通过科技部门户网站上报。科技部对征集的需求及项目建议进行初审,列入支撑计划备选项目库。同时,科技部在支撑计划网站上开设固定的科技需求和项目建议征集渠道,向社会广泛征集科技需求。

第十八条提出的科技需求和项目建议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为实施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装备开发,以及重大技术引进消化吸收所必需的重大关键技术;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瓶颈制约问题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公益技术等;

(二)项目目标明确具体,技术指标可考核,三到五年能够完成,并能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或相关技术标准;

(三)完成后能够直接投入应用或具有较强应用前景。企业提供的科技需求,在完成时本企业能够直接应用或进行成果转化;部门、地方提出的科技需求,部门、地方能够提供成果应用及转化的资金、政策等相关条件;

(四)项目前期基础条件较好,组织保障到位,能够带动人才、基地发展,实施机制合理,产学研结合;

(五)根据项目的目标、任务提出项目概算建议。

第十九条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科技厅(委、局),以及行业协会在征集、汇总企业科技需求时,不得漏报、拒报符合支撑计划条件的企业科技需求。

第二十条科技部根据《纲要》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对备选项目进行筛选、凝练、整合,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议进行综合咨询。结合项目所属行业、实施地点、成果应用等特点,确定立项项目和项目组织单位。

第二十一条项目组织单位组织可行性研究,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项目具体目标、任务分解及课题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项目实施运行机制等。任务分解及课题设立要避免重复、分散;对于具有产品目标和产业化前景的课题,应由企业牵头或必须有企业参与,建立产学研结合的实施机制。

第二十二条企业承担或参与项目和课题的条件:

(一)属行业龙头企业、企业集团或企业联盟、转制院所、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

(二)企业技术需求与项目和课题的目标一致;

(三)企业在相关任务领域具有领先的创新能力和技术基础;

(四)企业承担的任务,在完成时有能力在本企业进行应用和转化;

(五)有稳定的研发投入、常设企业技术开发机构或稳定的科研队伍和人才,能够为项目或课题实施提供任务书确定的资金及其它条件;

(六)通过项目或课题的实施,能够与其他企业和大学、科研机构建立紧密的技术创新联盟与知识产权联盟,能将项目或课题成果进行技术转让或服务,促进全行业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提高。

第二十三条科技部通过评审、评估等方式,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二十四条项目组织单位根据论证意见,按照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委托,或者按《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通过招投标确定课题承担单位及集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系统外的单位承担项目任务的财政资金所占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项目组织单位组织课题论证,将根据论证意见完善后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后的课题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项目实施计划报科技部。

第二十五条科技部审核批复项目立项。项目组织单位根据批复意见,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经科技部审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科技部对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国家利益的项目,做好定密保密工作;项目组织单位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科技保密协议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七条支撑计划根据项目和课题的特性,以及承担单位的性质,实行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偿还性资助、风险投资等不同支持方式和实施机制。

(一)具有明确产品导向并能形成产业化规模,或者具有产业化前景的项目和课题,根据项目和课题的不同特点,主要由企业和转制院所牵头承担,产学研联合实施。其中,由企业牵头承担的项目和课题,以企业投入为主,企业资金投入不低于总预算的50%;财政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偿还性资助、风险投资等方式支持,形成多主体联合投入及统一管理的机制。无偿资助限于支持产业化前阶段的技术研究与开发任务。

(二)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项目和课题,主要由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牵头承担,积极吸纳企业参与,财政资金予以积极支持和引导,并调动社会各方面资金,实现多元化投入。

(三)公益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项目和课题,以无偿资助为主。

第二十八条建立支撑计划应急反应机制。对影响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突发性事件,如果具有紧迫的、重大的科技需求,科技部可商有关部门、地方直接论证立项,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项目、课题的可行性研究应将专利查新作为重要内容,并提交相关知识产权现状、预期知识产权可行性和水平等分析报告,把自主知识产权的获取作为项目、课题的重要考核目标之一。

第三十条支撑计划把形成技术标准作为重要目标之一,优先支持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国家安全具有重要影响和保障作用的,对能够形成跨行业、跨领域的综合性公益性技术标准、产业共性技术标准、前沿交叉领域的技术标准等重要技术标准提供技术支撑的项目。含有技术标准研究的项目,在立项时要对相关技术标准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说明,并将形成技术标准研究成果作为项目、课题的重要考核目标之一。

第三十一条支撑计划把人才培养和基地建设作为项目论证和考核的重要指标。优先支持国家研究实验基地、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基地等国家科技创新基地承担支撑计划任务;优先支持形成面向企业开放和共享的公共科技资源有效利用的机制;鼓励通过支撑计划项目的实施带动国家科技创新及产业化基地的形成和发展。

第三十二条积极推行公告、公示制度。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对项目、课题的立项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十三条严禁同一项目、课题在不同的国家科技计划中重复申报立项。对于重复申报和课题申请单位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或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申请立项资格,申报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五年内不得承担支撑计划项目和课题。

第四章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项目组织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按照项目批复要求和课题任务书,检查、督促并落实项目、课题的相关配套条件,确保项目、课题按计划执行。

第三十五条支撑计划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课题承担单位按要求编制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并上报有关信息报表,项目组织单位汇总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上报科技部;执行期在当年度不足三个月的项目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

第三十六条加强对项目、课题实施的监督和评估。实施周期在三年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中期评估。科技部负责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的中期评估,项目组织单位负责对课题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积极引入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对项目或课题执行情况、组织管理、配套条件落实、经费管理、预期前景等进行独立的评估监督。评估意见作为项目、课题调整或撤销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项目或课题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及时调整或撤销:

(一)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

(二)匹配的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或课题正常实施;

(三)项目或课题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实施;

(四)技术引进、国际合作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工作无法进行;

(五)项目或课题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六)由于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第三十八条需要调整或撤销的项目或课题,由项目组织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报科技部核准后执行。必要时,科技部可根据实施情况、评估意见等直接进行调整。

第三十九条支撑计划撤销的项目、课题,项目组织单位应当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同时报科技部核查备案。

第四十条对不按时上报年度报告材料或信息,以及不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和课题,采取缓拨、减拨、停拨经费等措施,要求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项目或课题,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经费、取消其参与支撑计划活动资格等处理。

第四十一条课题承担单位或课题负责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一经查出,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课题经费,并向社会公开,五年内不得承担或参与支撑计划。违反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科技服务机构在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课题的专利查新、招投标、评估、检查、绩效考评等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追回工作经费,取消其参与支撑计划的资格。

第四十三条加强信用管理,对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及课题责任人、专家、科技服务机构等在实施支撑计划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并作为其参与国家科技计划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验收及绩效考评

第四十四条支撑计划项目应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内组织验收,包括课题验收和项目验收两个阶段。课题验收由课题承担单位向项目组织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项目组织单位应在接到申请一个月内组织课题验收。项目验收由项目组织单位在课题验收完成90%以上后,向科技部提出申请,科技部组织验收。

第四十五条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在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仍未提出验收申请的,科技部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项目、课题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应提前三个月申请延期,经科技部批准后按新方案执行;如未能批准,项目、课题仍需按原定期限进行验收。

第四十六条验收形式主要包括:会议审查验收,网上(通信)评审验收,实地考核验收,功能演示验收等。根据项目、课题的特点和验收需要,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也可联合多种方式进行验收。

第四十七条验收工作可采取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经科技部认可、具有相应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进行。验收专家组一般由9~13名专家组成,从科技计划专家库的相同及相关领域中随机选取。

第四十八条验收专家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实地考核、观看演示、提问质询的基础上,独立提出意见,经专家组详尽讨论或专家组长归纳汇总,形成验收结论意见,并在结论意见中提出成果或产品今后的应用推广建议。

第四十九条支撑计划项目和课题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

(一)项目、课题计划目标和任务已按照考核目标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的,为不通过验收:

1.项目、课题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的;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未经申请或批准,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考核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

4.超过项目批复或课题任务书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做出说明;

5.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第五十条因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项目、课题的成果资料未按要求进行归档和整理,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为需要复议。需要复议的项目、课题,应在首次验收后的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改进或补充材料,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未再提出申请或未按要求进行改进或补充材料,视同不通过验收。

第五十一条课题验收结论由项目组织单位书面通知课题承担单位;项目验收结论由科技部书面通知项目组织单位,除有保密要求外,向社会公示。

第五十二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和课题,科技部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其中,因违反有关政策法规和科技计划管理制度未通过验收的,取消其五年内承担支撑计划项目、课题的资格。

第五十三条支撑计划实行绩效考评制度,重大项目要进行中期绩效考评。绩效考评可与验收、中期评估工作结合,同步进行。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确定立项、选择承担单位、确定预算、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四条绩效考评分级组织实施,科技部负责项目的绩效考评,项目组织单位负责课题的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的具体工作可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科技服务机构进行。

第五十五条探索建立对项目和课题成果的后评价机制。在项目和课题验收一年后,对其成果应用状况和效益进行综合评价。

第六章知识产权与成果

第五十六条加强支撑计划成果和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支撑计划取得的成果要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涉及国家秘密的,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项目、课题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和管理按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的产生、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五十七条鼓励支撑计划成果的转让和转化。课题任务书中应包括成果转化和应用方案,明确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促进成果转化的责任和义务。成果转让和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等问题,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和科技部《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执行。对具有重大推广意义的成果,通过协调、利用金融支持、政府采购等方式,给予继续支持。

第五十八条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在项目和课题启动实施前,应与各参与单位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不得有恶意垄断成果和知识产权等行为。如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违反成果和知识产权权益分配约定,在五年内不得参与支撑计划。

科技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是科技部1983年开始实施的国家指令性计划。它标志着我国综合性的科技计划从无到有,成为我国科技计划体系发展的里程碑。该计划自开始实施以来,在科技促进农业发展、传统工业的技术更新、重大装备的研制、新兴领域的开拓以及生态环境和医疗卫生水平的提高等方面都取得了重大进展,解决了一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难度较大的技术问题,对我国主要产业的技术发展和结构调整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造就了大批科技人才,增强了科研能力和技术基础,使我国科技工作的整体水平有了较大提高。

为满足国家重大需求,重点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2006年,在原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基础上设立了“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在国家科技计划体系调整之后,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将主要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的任务,以重大公益技术及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为重点,结合重大工程建设和重大装备开发,加强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重点解决涉及全局性、跨行业、跨地区的重大技术问题,着力攻克一批关键技术,突破瓶颈制约,提升产业竞争力,为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支撑。

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的重点支持方向是什么?

答:在国家层面设立支撑计划,目的是落实《规划纲要》中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的任务,以重大公益技术及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为重点,结合重大工程建设和重大装备开发,加强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为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全面有力的支撑。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将针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引导和动员全社会的科技力量和资源,重点在以下4个方面发挥支撑作用。

一要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供强有力科技支撑。支撑计划必须把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技术放在优先位置,抓紧研究开发适合国情的相关技术,积极开拓新的能源资源渠道,依靠科技进步,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要为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强有力科技支撑。按照2006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的要求,支撑计划要大力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的现代农业技术,积极运用生物、信息等技术,加快农业技术升级,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提高农民收入,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三要为调整产业结构、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提供强有力科技支撑。支撑计划必须以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为核心,攻克一批关键技术,积极发展和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为调整产业结构,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持。

四要为保障人民的安全健康提供强有力科技支撑。支撑计划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把提高人口质量、生活质量、保证人民安全健康等公益事业作为重要任务,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为保障人民的安全健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总之,组织实施支撑计划要突出战略性、全局性、紧迫性和实用性。突出战略性就是要符合国家战略重点,体现国家的战略目标;突出全局性就是要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体现科技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强有力支撑:突出紧迫性就是要优先解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面临的紧迫问题;突出实用性就是要以应用为目标,进行实用技术攻关,尽快取得可实际应用的成果,形成产品、产业,发挥效益。

问:为配合我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保障北京2008年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十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增设的相关专项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为配合我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保障北京2008年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十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增设了西部开发和奥运科技两个专项。

西部开发专项:

针对保护和治理西部地区生态环境、开发优势资源和特色产业,推动西部信息化建设,安排一批重大项目并进行联合攻关。西部开发专项的重点任务是:优化、重组或新建一批生态环境建设和特色资源增值转化关键技术;构建西部重点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新格局;开展西部地区多层次、覆盖面广的科技培训,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科技人才队伍;初步建立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东西部合作的良性机制。

奥运科技专项:

针对成功举办北京奥运会必须解决的若干焦点问题和“瓶颈”问题,在环境、交通、数字奥运、运动科研和科普等5个方面进行技术攻关与示范,为北京创造一个清洁、优美、安全、便捷的奥运会环境,为高水平办好20Q8年奥运会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十五”时期,奥运科技专项重点支持一批解决北京防沙治沙、气象监测、污水处理、智能交通、数字新闻信息系统、智能化比赛管理系统、科学训练、运动器材和兴奋剂检测等问题的项目。

问:“十一五”期间,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的定位和重点任务是什么?

答:“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主要突出以下特点:

(1)在定位上,强调科技支撑作用。面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重点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以重大公益技术及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为重点,结合重大工程建设和重大装备开发,加强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重点解决涉及全局性、跨行业、跨地区的重大技术问题,着力攻克一批关键技术,突破瓶颈制约,提升产业竞争力,为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支撑。

(2)在任务上,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主要落实《规划纲要》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的任务,重点在能源、资源、环境、农业、制造业、材料、交通运输业、信息产业与现代服务业、人口与健康、城镇化与城市发展、公共安全等、、个领域进行部署。重点支持4个方面的研究开发:一是攻克能源、资源、环境领域的关键技术,增加能源、矿产资源、水资源的供应,改善生态环境,提高能源资源的利用效益;二是农业技术全面升级,持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三是攻克一批产业关键技术,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四是攻克一批重要的社会公益技术,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技术支撑。

问:“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的管理思路有什么新变化?

答:“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积极探索和推进机制创新,建立科学高效的计划管理体系,在计划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上主要有以下特点:

(1)需求牵引,突出重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为导向,通过广泛征集部门、地方的重大技术需求,重点选择和支持对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国家安全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公益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

(2)突出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促进产学研结合。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创新,优先支持产学

研联合的项目,促进产学研结合。对有明确产品目标导向和产业化前景的项目,强调必须由企业牵头或有企业参与,且企业必须有相应投入。

(3)统筹协调,联合推进。充分发挥部门、行业、地方、企业、专家和科技服务机构等各方面的作用,实行整体协调、资源集成、平等协作、联合推进的机制,以项目带动人才、基地建设。进一步发挥部门、地方的作用。项目主要委托部门、地方组织实施。同时,在项目的组织实施中,规定项目组织单位系统外的单位,承担项目的任务经费比例应不低于40%。

(4)权责明确,规范管理。实行各方面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决策、咨询、实施、监督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5)注重发挥专家作用,保证公正、公平。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将建立专家委员会,加强对重大战略问题和重大项目的决策咨询。对参与项目咨询和论证的专家选择,将实行随机遴选和回避原则,保证项目评审的科学公正。

(6)加强评估、监督和绩效考核。进一步加强对项目的中期评估和过程监督,把中期评估作为滚动实施的重要依据,完善验收和绩效考评制度。

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有哪些责任主体?各主体的职责是什么?

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的组织实施单位包括科技部、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专家及科技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参与有关咨询或服务工作。

科技部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实施的总体效果负责,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的总体设计和发展战略研究,制定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发展纲要;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建立备选项目库,审定项目立项建议,择优确定项目组织单位,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批复立项;编制年度计划;指导并督促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的实施,组织项目中期评估,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项目评估验收和绩效考评;汇总登记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按规定加强管理。

项目组织单位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有关地方科技厅(委、局)和其他具备组织协调能力的单位,对项目目标的完成及实施效果负责。其主要职责是:按要求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项目的任务分解,组织课题招投标及评估评审,择优确定课题承担单位和项目最终技术或产品集成的负责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他配套条件;组织项目及课题的实施,监督、检查课题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按要求汇总、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及有关信息报表,协调并处理项目、课题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组织课题验收,对课题进行绩效考评,按要求准备项目验收的有关文件资料,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按要求进行成果登记并对项目所形成的成果资料(包括技术报告、论文、数据、评价报告等)进行归档,推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应用、转化,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加强管理,保护各方权益。

课题承担单位为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其主要职责是:按要求编写课题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课题任务书;按照签订的课题任务书所确定的各项任务,组织研究队伍,落实配套条件,完成课题预定的目标。相关课题承担单位负责按课题任务书要求对最终技术或产品集成;按要求编报课题年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及时报告课题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交课题验收的全部文件资料;在课题实施前与各参与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对课题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及成果转化权属,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保护各方权益。

建立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家委员会,充分发挥技术、经济、管理、财务、法律、企业等各方面战略专家的作用,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宏观战略及发展的重大事项和决策提供战略咨询。

在国家科技计划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聘请具有良好信誉的专家参与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的项目立项、监督验收、经费预算和绩效考评等有关评估咨询工作,并对评估咨询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负责。从事评估、招投标等活动的科技服务机构,须按照《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资格认定暂行办法》进行资格认定。科技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专利查新、招投标、评估、过程管理等工作,对服务质量及工作结果的公正性负责。

问:国家财政经费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有哪些支持方式和实施机制?

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由中央财政专项拨款支持,计划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根据项目和课题的特性,以及承担单位的性质,实行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偿还性资助、风险投资等不同支持方式和实施机制。

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的管理都包括哪些环节?项目实施大概需要多长时间?

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包括需求征集、项目凝练、综合咨询、立项决策、可行性论证、项目批复、实施与过程管理、验收与绩效考评等环节。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设项目和课题两个层次,项目由若干课题构成。项目采取有限目标、分类指导、滚动立项、分年度实施的管理方式,项目实施周期为3~5年。

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的立项经过哪些步骤?

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的立项工作步骤主要有:

(1)科技部根据国家目标及战略重点,公开征集科技需求与项目建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科技厅(委、局)、行业性大型企业集团、支柱产业的行业协会等单位,根据支撑计划定位和支持重点,汇总提出科技需求及项目建议,正式行文同时通过科技部门户网站上报。科技部对征集的需求及项目建议进行初审,列入国家支撑计划备选项目库。同时,科技部在国家支撑计划网站上开设固定的科技需求和项目建议征集渠道,向社会广泛征集科技需求。

(2)科技部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对备选项目进行筛选、凝练、整合,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议进行综合咨询。结合项目所属行业、实施地点、成果应用等特点,由部务会研究讨论后,确定立项项目和项目组织单位。

(3)项目组织单位组织可行性研究,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项目具体目标、任务分解及课题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项目实施运行机制等。任务分解及课题设立要避免重复、分散;对于具有产品目标和产业化前景的课题,应由企业牵头或必须有企业参与,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实施机制。

(4)科技部组织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5)项目组织单位根据论证意见,按照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委托,或者按《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通过招投标确定课题承担单位及集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系统外的单位承担项目任务的财政资金所占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项目组织单位组织课题论证,将根据论证意见完善后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后的课题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项目实施计划报科技部。

(6)科技部审核批复项目立项。项目组织单位根据批复意见,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经科技部审定批准后实施。

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实施和评估有哪些变化?

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实施由项目组织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组织单位需按照项目批复要求和课题任务书,检查、督促并落实项目、课题的相关配套条件,确保项目、课题按计划执行。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实施中增加了年度报告制度。课题承担单位需按要求编制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并上报有关信息报表,项目组织单位汇总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上报科技部;执行期在当年度不足3个月的项目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

在项目、课题监督和评估方面有所加强。凡实施周期在3年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中期评估。科技部负责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的中期评估,项目组织单位负责对课题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除此之外,还引入了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对项目或课题执行情况、组织管理、配套条件落实、经费管理、预期前景等进行独立的评估监督。评估意见作为项目、课题调整或撤销的重要依据。

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可以调整或撤销吗?

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或课题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及时调整或撤销:

(1)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的;

(2)匹配的自筹资金或其他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或课题正常实施的;

(3)项目或课题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实施的;

(4)技术引进、国际合作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工作无法进行的;

(5)项目或课题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6)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严禁同一项目、课题在不同的国家科技计划中重复申报立项。对于重复申报和课题申请单位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或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申请立项资格,申报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5年内不得承担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和课题。

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的项目和课题什么时候验收?具体要求是什么?

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和课题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组织验收,验收工作分为项目验收和课题验收两个阶段,其中项目验收由科技部组织,课题验收由项目组织单位组织。

课题验收程序为:由课题承担单位提出课题验收的书面申请报告,报送项目组织单位;项目组织单位在接到课题的验收申请报告后,1个月内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课题进行验收。项目验收由项目组织单位在课题验收完成90%以上后,按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向科技部申请项目验收;科技部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

验收方式可采取会议审查验收、网上(通信]评审验收、实地考核验收与功能演示验收等多种方式。验收工作可以根据项目、课题的特点和验收需要,选择其中一种方式,也可联合多种方式进行验收。

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在项目、课题评审评价方面有什么新做法?

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在项目和课题评审中实行了一些新的做法。如实行了绩效考评制度,重大项目要进行中期绩效考评。绩效考评可以和验收、中期评估工作结合,同步进行。绩效考评结果还要作为以后确定立项、选择承担单位、确定预算、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绩效考评分级组织实施,科技部负责项目的绩效考评,项目组织单位负责课题的绩效考评,负责分明,利于加强监管;进一步加强评估专家队伍和独立评估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科技服务机构进行第三方独立评估。此外,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还积极探索建立对项目和课题成果的后评价机制,项目和课题验收一年后,根据其成果应用状况和效益,评审方可以进行比较科学的综合评价。

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对参与计划的专家有什么规定?

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完善了专家参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机制。建立了支撑计划专家委员会,充分发挥技术、经济、管理、财务、法律、企业等各方面战略专家的作用,对支撑计划宏观战略及发展的重大事项和决策提供战略咨询,构建了项目咨询、评审和验收专家库。

为了保证专家能够对计划项目、课题的咨询、评审和验收的公正性,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规定:专家参与的方式必须是在国家科技计划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进行遴选,凡具有良好信誉的专家,通过遴选才能参与支撑计划的项目立项、监督验收、经费预算和绩效考评。

此外,为了确保对支撑计划的项目评估咨询结果的公正性,还要执行专家回避制度。专家在参与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应当回避:(1)课题承担单位是专家所在工作单位;(2)被咨询单位与专家所在单位有利益关系;(3)在两年内与被咨询单位有合作成果;(4)与课题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在研究生或博士后阶段存在师生关系;(5)与课题负责人或课题主要研究人员存在直系亲属关系;(6)与课题承担单位或被咨询对象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关系。

问:对于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课题承担单位的权责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