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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微:具体:各部分已大体具备;微:微小。指事物的各个组成部分大体都有了,不过形状和规模比较小些。
1、《清明上河图》中,在作家的笔下闹市,赶考,买卖等场景都具体而微了。
2、安阳殷墟的遗址中还具体而微地保存着一些精美文物。
3、博物馆里面的东西虽然不是很多但是每一件文物都具体而微的表达了一段历史。
4、等到小鸟渐渐长大,羽毛渐丰,一切都具体而微以后,我喜爱它们又甚于那些老鸟。
5、对愤怒的外在世界,此举具体而微的概括披露伊斯兰教激进政府的恐怖暴行。
6、关于个人命运和历史选择同构的总体设想,在文本的具体而微处遭到了潜伏的质疑和自我悖反。
7、馆中不论是展厅或藏品库都是具体而微,历史展览只好和美术展览轮候展出,藏品也很有限。
8、哈密乃新疆的具体而微,通过勾勒哈密社会生活的轨迹可以对整个新疆社会生活的面貌与变迁得以一览。
9、鉴于此,本文将以西方接受美学为理论参照,就《史记》在宋代的接受状况作具体而微的研究。
10、每一个词源都是一条具体而微的引领我们回家的陌生的路。
11、纳弗所有这些地方历史悠久,也具体而微的具现美国历史。
12、琴房的记忆从来是具体而微优雅缓慢的。
13、然而,系辞传虽不乏有《黄老帛书》实现治道所提出的执六柄或审三名的治术,却不如《黄老帛书》的完整性及具体而微弱可操作性。
14、人心不足蛇吞象,野心与理想都难实现,我只希望能具体而微,或只得其一部分,也已可以满足了。
15、上海乃中国的具体而微,通过勾勒上海的变迁就可看出整个中国社会变迁的轨迹。
16、社区是具体而微的,又是虚构的。
17、虽然本展览的规模,对文化发展无法提供宏观性的观察,但此六位作者的表现正好形构了当代具体而微的创作体制,不论从传统文化出发或从批判社会或从艺术自主性的角度来看,都各具特色且值得深入探讨。
18、它是战时广东乡村保甲政策在黄冈乡具体而微的体现。
19、我们的产品是一种具体而微的建筑艺术品。
20、我们需要的就是那种能够具体而微表达思想的人来帮助我们。
21、我们要学习雷锋具体而微地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22、我相信你的具体而微将是你今后成功的保障。
23、乡镇政权是我国权力体系的基础,是国家政权组织中具体而微的细胞和单元。
24、艺术品是宇宙的精华,也是世界的缩影,是自然界的产物,也是自然界具体而微的表现。
25、原则上,比起笨重的大机器人,具体而微的小机器人有许多优势。
26、月圆月缺是具体而微的人生昭示。
27、这次科技创新比赛的节能模型具体而微的表达了他们的心声。
28、这篇文章具体而微的表达出了我们想要得到的所有信息。
29、这些变化不但改变着我国流行音乐的文化特征和美学价值,也具体而微地塑造着人们的生活趣味和审美风尚。
30、这种题不用写的这么复杂,只要你具体而微的表达一下就行了。
31、只要你能够达到这种具体而微的高度你就可以说是成功了。
一、夜宿古寺――长年累月的生活之苦
本文共有13个自然段,其中用了7个自然段描写了李时珍夜宿古寺之苦。而夜宿古寺这样聚焦的特写镜头在李时珍将近30年修订《本草》的岁月里不是一次,而是他一种生活的常态。所以学习这篇文章不是感受李时珍一时之苦而是要以点带面,感受的是他几十年如一日不怕吃苦的可贵精神。
教学中,首先让学生通读第1~7自然段,用他们原有的知识作为起点找出自己觉得是描写生活之苦的成语。学生很快找出“饥餐渴饮、晓行夜宿和长年累月”三个词语。接着让学生根据自己搜集的背景资料理清这三个词语的关系:饥餐渴饮、晓行夜宿是李时珍在修订《本草》过程中长年累月的一种生活状态。那么联系课文如何理解“饥餐渴饮、晓行夜宿”呢?学生通过静心默读,批注,自悟自得:
1“饥餐渴饮”,联系文章第5自然段中“夜幕渐渐降临了,师徒俩找来些枯枝杂草,生起火来。庞宪用陶碗舀来泉水,煮沸后,两人便坐在火边,一边喝水一边啃干粮”一段话,感受他们吃的是什么,喝的是什么,体会他们生活之苦。其中有很多可供感悟的地方,如“师徒俩找来些枯枝杂草,生起火来。”“用陶碗舀来泉水”“坐在火边,一边喝水一边啃干粮。”尤其是一个“啃”字写尽了他的生活之苦。
2“晓行夜宿”,联系文章第1、2、4自然段体会。“晓行”不只是“鸡声茅店月,人迹板桥霜”的早行之苦,更有行程之远(安徽、河南、湖北等地,行程几千里)路程之艰难的暗含。“夜宿”之苦,在第5自然段中表现得淋漓尽致,要启发学生细细品读、批注、体会。比如:
到处是灰尘:早就被人遗忘了,积满灰尘,很脏!
断垣残壁上长满了青苔:断垣残壁,墙壁倒塌了,断裂了,残缺不全了,外面刮大风,里面就刮小风;外面下大雨,里面就下小雨。难怪上面长满了青苔,青苔一般就生长在这样阴暗、潮湿的地方。
中间的神像上蒙上了厚厚的蜘蛛网:不仅墙壁上长满青苔,而且连神像上都蒙着厚厚的蜘蛛网,说明年久失修,无人来住,荒凉、颓败。
李时珍对庞宪说:“我们就在这里住一夜吧!”说明李时珍丝毫没有犹豫,住这样的地方他已经习以为常。
至此,学生在通过特写镜头充分体味了“饥餐渴饮、晓行夜宿”之苦后,再来回味“长年累月”这样的生活,我想他们对李时珍不怕吃苦的可贵精神一定会有深切的感受。
二、月色、砖块――长年累月的工作之苦
对艰苦的工作环境的描写集中在文章的第8、9自然段,李时珍以透过露天屋顶的月色为灯,以砖块为桌,边忆边写,神情专注。文中对工作环境之苦的描写虽是寥寥数笔,但是在李时珍长年累月奔波修订《本草纲目》的岁月中却不是可以省略的细节。因此教学中在这儿虽然无需浓墨重彩,但是点拨体味还是大有必要的,可以引导学生联系自己的学习环境去比较,去切己体验,感悟一盏明灯不可得,一张桌子亦困难的环境之苦丝毫没有影响李时珍修订《本草纲目》热情的可贵精神,从而彰显不怕苦的文章主题。
三、亲尝药草――长年累月的研究之苦
文章的第12自然段集中而简明地描写了李明珍为了使记录准确,甘冒生命的危险,亲尝药草,从而表现了他严谨认真的研究之苦。教学中要抓住他的几个动作“端详”、“各扯下一点放在嘴里嚼嚼”来体会,并在他“若有所悟”的基础上启发思考:鹅肠草和鸡草“叶子十分相似”,“但是药性不同”,是李时珍区别不了吗?既然他能区分,为什么还要亲口尝?从而让学生体会李时珍“甘尝药草,求真求实,万民得福”的济世情怀。也借此辐射《本草纲目》的全篇,感受他长年累月这样奉献追求,严谨认真的研究之苦。
教学中通过对长文短教的处理,让学生在词句的品评中处处体会到李时珍修订《本草》之苦,却又处处体现他的不怕吃苦,步步深入地体会了他“我们修订好《本草》,万民得福,吃点苦也是值得的”的博大情怀。
关键词:《红高粱》;《九儿》;旋律;调性分析
中图分类号:J61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5)27-0117-01
《红高粱》改编自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莫言的《红高粱家族》,由郑晓龙执导。该剧由周迅、朱亚文领衔主演。讲述了在20世纪30年代初,九儿和余占鳌在充满生命力的山东高密大地上,用生命谱写的一段关于爱与恨、征服与被征服,充满生命力的近代传奇史诗巨制。
《九儿》这首乐曲由小提琴独奏引起开篇,它的音质纯正,明亮,就像一个歌者,让听众很容易听清楚歌者在叙述什么,也就是它的发音特质,展现了这部电视剧戏剧性的强烈感情,音乐响起,含蓄典雅,细腻集中,甘醇华丽,忧郁神秘,九儿姑娘手里拿着剪刀和红色的纸,剪着窗花,满含泪水,把对于占鳌的思念,深深地满藏在心里,旋律动情可心,让人百转回肠。
此曲具有民间小调的特点,在歌词上没有过多的铺排,也没有更多的弯绕,像民谣一样,都是以“九儿”为第一人称,歌曲流畅,通俗上口,通过具有地域风格的词句,直击人心的效果,勾勒出九儿的一生,给电视剧起到锦上添花,画龙点睛的作用。此曲为民族b商七声清乐调式,开头以小提琴引入,单纯而朴实的音乐形象,之后经过两次移调,音乐织体丰富起来,尾声形成气势磅礴的。
《九儿》由四个乐句歌词组成,为起,呈,转,合构成的乐段结构,音乐主体四四拍,四度上行大跳,快速的进入乐曲情境之中,曲调淳朴自然,抒情优美,满含深情,低音旋律由两小节构成,上行四度和下行五度交织在一起,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乐句,充满了民族风格,为歌曲的主题思想,表现了主人公的凄美,在节奏上,切分音的使用,更加使乐曲给人一种跌宕起伏的感觉,力度加强,感情奔放,歌词“身边的那片田野啊”轻轻地吟唱,温婉深沉;“手边的枣花儿香”袅袅地回旋,甜美沉醉;“高粱熟了,红满天”莺莺地诉说,喜悦美满;“九儿我,送你去远方”,久久地凝望,情深意重,为A乐段的移调做了准备,形成全曲的核心内容,体现了整个乐曲的乐思。
A乐段,是情绪转化的进一步拓展,运用同声反复,从高音2到低音2,又是一个八度的下降,暗示了一种命运的跌宕,也是悲剧的体现,上行四度和下行五度交织在一起,形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乐句,令人深刻的体会到这种音乐元素,与开头的6相呼应,形成起承关系,似乎在表现九儿的愤怒与呐喊,尾音2的出现,从情感上表现出对过去的一种回忆,心里是平静的,也表现了曲子的完整性。
A1乐段为17-24小节,它属于A乐段的移调重复,转入升C商清乐调式,出现衬字,作为过渡,突出民族风格,扩充歌曲情绪,两个乐句的衬字,在重音处加入了定音鼓,长音处加入了管乐器,层次递进,起到了连接的作用,在出现支点,旋律跌宕起伏,力度加强,感情奔放,充分表达了九儿悲剧性的人物性格,在后面25-28小节,调式转入升F商民族调式,将原曲升高一个大二度,调性发生变化,只改变音的高低,主体没有变化,作为前面的情感的延续,归宿,歌词情景交融,内涵丰富。“身边的那片田野啊”,是你我相爱的地方;“手边的枣花香”,那是你我爱的芬芳;“高粱熟了,红满天”,那是你我爱的结晶,是国人洒满大地的热血,是满天飘扬的红旗。将感情进一步升华。
[关键字]单管塔二阶效应弯矩位移
中图分类号:F407.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通讯和电力事业已经和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是现代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由于自身发展的需要和人们对生活质量要求的逐渐提高,各地兴建了非常多的通信和电力塔等以满足各种不同功能的需要,塔的形式也从传统的空间杆系结构向多种形式的发展。目前,单管塔在通信、电力、铁路、石油、市政等行业中得到广泛应用,我们不但要弄清楚规范[1]中单管塔各种荷载的计算方法,而且也要准确把握其强度、稳定性和位移的计算理论和方法。单管塔高柔构筑物,其内力主要是弯矩,剪力和轴力相对较小,所以变形主要是弯曲变形,可以忽略剪切变形和轴向变形的影响,所以我们需要考虑由于风荷载引起的位移和塔体本身自重、附属物自重所产生的二阶弯矩和位移,即二阶效应。
单管塔二阶效应对塔体弯矩及位移的影响
规范[1]3.1.10中明确指出:“注2,对塔身进行非线性承载能力极限状态验算,并将塔脚处非线性作用传给基础进行验算”。显然,规范要求在计算塔体弯矩时,需要同时考虑由荷载引起的一阶弯矩和由塔体自重、附属物自重产生的二阶弯矩。通常,我们设计时会采用一个放大系数来总体把握二阶效应的影响,没有一个准确的值,仅仅是一个经验值,其不够严谨。下面我们来讨论二阶弯矩的特性。
例1、50m普通单管塔,顶部直径0.6m,锥度为0.0125,分为五段,每段10m,壁厚从顶部到底部依次为6mm、8mm、8mm、10mm、12mm;基本风压为0.45Kpa,材料为Q345B,二层3.0m平台,第一层平台离塔顶2.0m,平台间距为6.0,每层平台挂6付天线,每付投影面积为0.7m2。位移及考虑二阶效应的位移放大系数如图3、4所示,从图3可知,考虑二阶效应后塔顶总位移为1340mm,大于规范允许的最大允许值1250mm(1/40H);但若仅考虑一阶位移,其塔顶位移值为1340/1.08=1241mm,满足规范的要求;从这里可知,我们在验算位移时,有必要考虑二阶位移效应的影响。从图2可知,二阶弯矩放大系数顶部较大,底部较小,但由于顶部材料强度利用率不高,所以,我们只需要关心底部放大系数的数值,根据底部放大系数的数值确定弯矩放大系数。
例2、50m普通单管塔,顶部直径0.6m,锥度为0.0125,分为五段,每段10m,壁厚从顶部到底部依次为6mm、6mm、6mm、8mm、8mm;基本风压为0.45Kpa,材料为Q345B,二层3.0m平台,第一层平台离塔顶2.0m,平台间距为6.0,每层平台挂6付天线,每付投影面积为0.7m2。图2与图6、图4与图8对比可知,二阶弯矩放大系数K1和二阶位移放大系数K2随塔位移增大而增大,其并非为一个固定值。
结束语
1、在规范[1]中指明在验算塔体强度时,需要考虑二阶效应的影响,但没有明确指定二阶效应弯矩放大系数值;在塔顶部一阶最大位移满足规范规定时,建议弯矩放大系数K1采用1.05。
1、在规范[1][3][3]中没有指明在验算塔移时,需要考虑二阶效应的影响,但事实证明,二阶效应产生的位移并不可以忽略不计;在塔顶部一阶最大位移满足规范规定时,建议位移放大系数K2采用1.10。
参考文献
[1]国家标准.高耸结构设计规范GB 50135-2006.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6
[2]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01.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
[基本案情]2012年11月7日中午1时许,刘某以2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从黄某处购得冰毒896.4克,存放于其承租的房屋内。公安机关通过侦查发现之后,于当日下午5时许将正要外出的刘某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冰毒一袋,净重49.6克。随后,民警对刘某租赁的房屋进行搜查,在卧室的衣柜内查获用透明塑料封口袋包装的冰毒17袋(每袋重量为49.5克到50克不等,连同从其身上查获的冰毒共计896.4克),并从其卧室内查获电子秤2台、封锁机1台、透明密封塑料口袋40多个、手机2部等物品。刘某辩称,购买冰毒是为了吸食,将冰毒分成重量基本相同的18小袋进行包装是为了方便携带,购买电子秤是为了在买菜后方便称重,封锁机是朋友暂时存放在其租赁房的。
一、分歧意见
对于该案犯罪嫌疑人刘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罪。理由是刘某在供述中称购买是为了吸食,没有贩卖的前科,在购买后没有贩卖行为,也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其主观上具有“贩卖目的”。因此,不能认定刘某的行为构成贩卖罪。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刘某明知是且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非法持有,数量已达到我国刑法第348条所规定的追诉标准,应当以非法持有罪论处。
第二种观点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贩卖罪。理由是犯罪嫌疑人刘某购买的数量远远超出了其吸食的剂量,并且从其家中查获电子秤2台、封锁机1台、透明密封塑料口袋40多个。在检察机关承办人对其电子秤、封锁机、透明塑料袋的用途进行讯问时,刘某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因为刘某称电子秤是为了买菜做饭时核对菜的重量,但在其承租的房屋内没有厨具,邻居证实没见过有人住,房东证实天然气表的数字和在将房屋出租给刘某时相差无几;追问刘某哪个朋友将封锁机放置在其承租屋时,刘某无法提供该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因此,应推定刘某具有“贩卖目的”,刘某的行为构成贩卖罪。
二、法理释评
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刘某主观上是否具有“贩卖目的”,因为根据1994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和2012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1条之规定,“‘贩卖’是指明知是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行为。”如果认定刘某主观上具有“贩卖目的”,则应认定刘某的行为构成贩卖罪;反之,则应认定为非法持有罪。我们认为,从刘某的客观行为来看,应当认定刘某主观上具有“贩卖目的”,其行为构成贩卖罪。
(一)前提性的澄清
对本案进行释评之前,必须解决的一个前提性问题就是“贩卖目的”是否要求有相应的客观行为与之相对应。因为第一种观点认为,证明刘某主观上具有“贩卖目的”的情形之一就是刘某在购买后实施了贩卖行为。对于多数的故意犯罪而言,故意的内容与构成要件的客观要素具有对应性,即构成要件的客观要素规制着故意的内容。“但是,目的犯中的目的、倾向犯中的内心倾向、表现犯中的内心经过(心理过程),则不要求存在与之相对应的客观事实,只要存在于行为人的内心即可。”[1]它是一种主观的超过要素。虽然“贩卖目的”的实现,需要行为人在非法收买之后再实施贩卖行为,但是根据《关于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和《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1条关于“贩卖”含义的界定,只要行为人以实施贩卖为目的而实施了非法购买行为,就以犯罪(既遂)论处,而不需要行为人在实施非法购买的行为之后再实施贩卖行为。[2]这种目的犯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短缩的二行为犯”,即“‘完整’的犯罪行为原本由两个行为组成,但刑法规定,只要行为人以实施第二个行为为目的实施了第一个行为(即短缩的二行为犯的实行行为),就以犯罪(既遂)论处,而不要求行为人客观上实施第二个行为;与此同时,如果行为人不以实施第二个行为为目的,即使客观上实施了第一个行为,也不成立犯罪(或仅成立其他犯罪)。”[3] 因此,第一种观点中以刘某在实施非法购买行为之后进而再实施贩卖行为来判断其主观上的贩卖目的是不可取的,该种做法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也与短缩的二行为犯的理论相悖。
(二)认定主观事实的逻辑与方法
“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中的“贩卖目的”是一种主观要素或者事实,它不像客观事实那样可以通过人类感官直接感知或认知,而是“需要通过其他的间接证据所形成的证据链并依靠推论(推定)的方法加以辅助显现。”[4]主观事实的认定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不但困扰着我国大陆的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同时也困扰着域外和其他国家的学者和司法者,对其认定需要经过外部资料进行判断已成为共识。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认为,“深藏于内心的主观事实,不像外表的行为可以直接看见,并直接表述于审判者面前,他人无从窥见其内心,只有从其他情况事实,间接地推论方可得知。”[5]德国学者指出,“在查明故意、特定意图和动机等心理要素时会遇到很多很大的困难,只有从外部事实及心理学上法则进行必要的反推,才有可能解决这些问题。”[6]我们认为,对案件主观事实的认定,从逻辑上来说,需要摆脱以口供为中心的惯性思维,建立起一种从客观到主观、从物证书证到言词证据的逻辑思维;从具体方法上来说,需要合理运用刑事推定原则。
1.审查案件证据的逻辑思维。司法者需要形成从客观到主观、从物证书证到言词证据、从证据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的逻辑思维过程。打破传统的口供为先、以口供为中心、从供到证的思维范式,杜绝仅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来认定案件的主观事实。从工具理性的角度来说,物证、书证等客观证据优于言词证据。因为言词证据具有可变、难以固定的特性,“对于每一个提供言词证据的人,随着时间、地点和提取的人的不同,言词证据的内容都有可能发生变化。”[7]特别是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他们很少承认自己的真实意图,为逃避法律的惩罚而百般辩解成为其第一选择。与言词证据相比,物证、书证则以客观存在的实物及其反映形象证明案件事实,具有客观性,“物证不会因为证人的存在而缺席。物证不会发生错误。物证不会作伪证,只有物证的解释才可能出现错误。”[8]从价值理性的角度来说,遵从从客观到主观、从书证物证到言词证据、从证到供的证据审查逻辑,符合人类的认知图式,有利于司法人员客观公正地查明案件事实,是对新刑诉法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具体贯彻落实。因为这种审查逻辑是对口供中心主义的超越,可以减少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
2.认定案件主观事实的具体方法运用。主观事实因深藏于行为人的内心而难以认定,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是,难以认定不等于不能认定,因为主观事实在具备主观性特征的同时也具备客观性的特征,即人的主观意识是客观世界的反映,它不是纯粹的主观自生的事物,而且,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会通过其客观行为外向化、客观化。这便为化解刑事主观事实证明的难题提供了有效路径,即司法人员在认定案件的主观事实时,应当全面考察行为人的行为以及与行为相关的因素,综合分析全案证据,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来反推其主观心理态度,科学合理地运用刑事推定原则。
刑事推定是诉讼中一种重要的事实认定方法和司法证明方法,是指“裁判者根据已经得到证明的基础事实,认定存在推定事实。”[9]它是解决主观事实证明难题的一个有效途径。虽然说刑事推定不是主观臆断,更不是有罪推定,[10]但是它毕竟只是一种事实推定,是一种相对的证明而不是绝对的认知判断,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冲破罪刑法定原则的危险,对于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必须严格限制。在具体运用过程中,应当从三个方面进行把握:一是用作推定依据的基础事实必须真实可靠且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具有“常态联系”。基础事实真实可靠,是指基础事实得到证据的证明,且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是指“当基础事实存在时,推定事实也存在的概率极高,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具有近似于充分条件的逻辑关系。”但是,应当注意的是两者之间“具有高度盖然性的或然性联系,而非必然性联系。”[11]二是在证明标准上,无论是对于司法机关来说还是对处于反驳立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证明标准只要达到高度盖然性即可,无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因为,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他们不承担自证其罪的责任且举证能力有限,要求其反驳的证明标准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会增加他们提出辩护的门槛、降低成功的几率;对于司法机关来说,设置和运用这一制度的目的就是通过转移证明责任来缓释严格证明的难度,如果要求其证明标准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那么刑事推定的存在基础就会荡然无存。[12]三是必须设置反驳程序,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驳权。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基础事实或推定事实的反驳具有具体明确的证据支撑或可调查的证据线索,经查证属实后构成对推定事实的合理怀疑,那么就应当否定推定事实的存在。
(三)回归到本案的具体分析
依照上述我们所提倡的审查案件证据的逻辑思维,对本案证据进行审查便应当从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房屋租赁合同、称重记录、手机通话清单、尿液检测报告书、检验报告等物证和书证开始,再到刘某承租房的邻居、房东以及同案人黄某等人的证言,最后再看犯罪嫌疑人刘某的供述。尿液检测报告书证明刘某系吸毒人员,其与其他物证书证可以联合证明刘某明知是而非法购买持有这一事实,同案人黄某的指证则进一步印证了该事实。据此,认定刘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罪已不存在疑问。这一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过程,是对传统的“供有则有,供无则无”的口供中心主义的超越,有效地摆脱了单一依靠口供这一直接证据认定事实的模式及其容易导致刑讯逼供的弊端,坚守了证据裁判原则。当然,对于本案来说,进行到这一步还没有完结,因为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犯罪行为中,行为人都会非法持有,只有在犯罪分子拒不供认,又无证据认定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罪中任何一种罪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罪。这就需要综合审查案件证据,对刘某的行为进行进一步的判断,即判断刘某的行为是构成非法持有罪还是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罪中的其他犯罪。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对于“贩卖”含义的界定可知,如果刘某具有“贩卖目的”,则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贩卖罪,而对刘某是否具有“贩卖目的”的判断需要科学合理地运用刑事推定原则。
对于刑事推定原则运用时应当把握的三个方面,前已述及,不再赘述。结合本案来说,首先,本案的基础事实是刘某非法收买,这一事实已经得到案件现有证据的证明,且已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并且,非法收买这一基础事实和我们所要推定的贩卖这一事实存在着“高度盖然性的或然性联系”。因为对于购买大量的人来说,供自己吸食的可能性较小,购买之后往往是为了贩卖。其次,在证明标准上,对刘某构成贩卖罪的证明并不需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即对刘某的行为构成贩卖罪的判断是基于其非法收买行为而进行的推定,并不要求刘某客观上实施了贩卖的行为。在证据的把握上也就不要求有交易的毒资、购买人的证言等证明刘某实施了贩卖行为的证据。对于刘某反驳证据的把握同样如此,如果刘某对其贩卖事实即“贩卖目的”的反驳具有证据支撑,便可否认推定的贩卖事实的存在。所谓的反驳事实比如购买是为了吸食,电子秤、封锁机、塑料袋等不是其本人所有或另有用途等。再次,设置反驳程序就是对案件进行审查时,司法人员需要贯彻直接言词原则,以现有的证据为基础,用推定的事实对刘某进行讯问。如果刘某的反驳具有证据支撑或可调查的证据线索,且经查证属实后构成对推定事实的合理怀疑,那么就应当否定推定事实的存在,只能认定刘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罪;如果刘某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支撑其反驳,或者其无法对司法人员针对推定事实提出的问题做出合理解释,那么就应当认定推定事实成立,即刘某的行为构成贩卖罪。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刘某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中,均称购买冰毒是为了吸食,否认其“贩卖目的”的存在。检察机关承办人在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刘某进行讯问时,问刘某购买的用途,刘某依然坚称是为了吸食,承办人便抓住现有证据继续对其发问,问其在社区是吃低保的人从何处拿来20万元人民币,吃低保怎么还一次性的花费20万元来购买,每天吸食的剂量,从其租赁的房屋搜出的电子秤、封锁机、40多个透明塑料封口袋的所有人、用途,为何将冰毒分成重量基本相同的18小袋。刘某辩称20万元是之前做生意存下来的,但这一辩解被之后对其银行账户的查询和其妻子的证言所否定;刘某现年57岁,其购买如此多的用来吸食要吸食多长时间?这显然不合常理;其辩解电子秤用途是核对做饭买菜时菜的重量,但被房东提供的自刘某承租后天然气的用量几乎未动和邻居从未见到刘某买菜以及在房屋内并未搜查出饭锅、碗筷等做饭用具这些事实所;其称封锁机是朋友存放在租赁房屋,但在承办人问其朋友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时无法回答;其称透明塑料封口袋是当天为分装时买多了,但其提供的购买透明塑料封口袋的地址经查系虚构;其辩称分装成18小袋是方便吸食时携带,但不可能一次性吸食40多克,也不必分装成重量基本相同的小袋。据此,我们认为应推定刘某主观上具有“贩卖目的”,其针对主观上没有贩卖目的的反驳不成立。
三、余论
本案推定刘某主观上具有“贩卖目的”,进而认定其行为构成贩卖罪不但具有学理上的支撑,同时也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正如学者所言,刑事诉讼法的该条规定为化解主观事实的证明这一世界性的难题提供了理论基础、开了一扇窗。[13]
注释:
[1]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17页。
[2]对于司法实践中将“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行为”认定为犯罪既遂的作法,有学者提出了质疑,认为该种行为应当作为犯罪预备或非法持有罪来认定。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007页。
[3]张明楷:《论短缩的二行为犯》,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3期,第148页。
[4]高铭暄、孙道萃:《论诈骗犯罪主观目的的认定》,载《法治研究》2012年第2期。
[5]周叔厚:《证据法论》,台湾三民书局2000年版,第22页。
[6][德]冈特·施特拉腾韦特、洛塔尔·库伦:《刑法总论Ⅰ—犯罪论》,杨萌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8页。
[7]张军:《刑事证据规则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8页。
[8][美]威廉·奇泽姆等:《犯罪重建》,刘静坤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14页。
[9]樊崇义、吴光升:《论犯罪目的之推定与推论》,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
[10]张旭、:《也论刑事推定》,载《法学评论》2009年第1期。
[11]张云鹏:《刑事推定研究》,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20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1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