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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汽车 融资 风险
银行向汽车企业提供的融资方式主要有两类:一是信用融资;二是质(抵)押融资。信用方式现实操作中极少,70%的经销商还是依靠借用厂商信用质(抵)押融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一)见证回购模式
厂家为经销商承担回购担保责任,一旦经销商逾期后仍未足额还款的情况下,银行方可根据质押的剩余合格证即可要求厂家提经销商垫付还款。通常这种模式由主办行代为保管合格证,根据经销商的还款比例释放对应车辆价值的合格证。优势:授信额度有保障及审批效率较高,同时对于一些中小型汽车制造厂家也是一个较低的准入门槛。劣势:第一,银行整理并邮寄合格证工作量大,周期长,并且人为因素的丢失也不可避免;第二,并且如果经销商车辆出现私售行为,通过合格证的回购模式得不偿失。
(二)见车见证回购模式
在经销商逾期后仍未足额还款的情况下,银行和第三方监管公司需提供对应的车辆和合格证等相关随车材料,厂家可根据协议的具体约定采取回购的方式。优势:对汽车制造厂家较为保障,如果经销商私售车辆导致的损失,将有第三方监管公司或银行承担责任。劣势:第一,监管公司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要求较高,较为严格的管理人员会限制经销商移车和放置二网车辆的比例,另外频繁的盘库和抽查也需与经销商沟通平衡;第二,一旦经销商出现倒闭并私售的行为,银行在承担损失的同时继续质押合格证,可能存在客户因购车后无法上牌引发的投诉也是厂家较为头疼的问题;第三,银行的损失会导致对经销商整体授信额度的严格审核,对厂商的融资渠道将会收窄,因此一般来讲厂家还是会尽力协助配合解决银行的损失。
(三)调剂销售模式
通常在融资能力强、较为强势的汽车制造厂家中,银行和厂商系的财务、金融公司都不会要求汽车制造厂家回购,核心厂家仅承担在经销商销售不利情况下,在销售区域内将融资库存车辆调剂给其他经销商代为销售的模式。优势:此类车辆品牌较好,销售通畅。劣势:需追加经销商担保可能存在担保风险。
二、汽车经销商库存融资的风险点
(一)合格证抵押风险
“车辆合格证质押”模式下的金融风险是较为明显。主要风险在于汽车经销商销售回款款后是否立即“赎回”合格证有充分的自,为了提高资金的使用率,往往将客户交付的车款挪作他用,轻者作为银行保证金继续开票结算车辆,重者将资金转移至其他产业中。该行为即属于私售,一旦出现问题,厂家和银行就会面临失去实物资产,调剂或回购都无法实施。同时客户没有合格证无法上牌,经销商逾期产生企业不良记录,都将面临巨大的风险和不良后果。经销商这种延迟赎证挪用车款行为不仅侵犯了客户的切身利益,也会影响汽车品牌的客户满意度。由于汽车合格证易复制、易补办,为防范这一风险,可以采取合格证带芯片以防止造假或合格证直接由厂家寄给银行。对于银行加强合格证的监管,防止经销商“以证换证”。
(二)企业多元化的产业经营风险
资金链,资金链是指维系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运转所需要的基本循环资金链条。部分经销商的投资人往往不止投资于一家经销商店面或者在其他行业领域也有投资,一个投资人在多家公司拥有股份在汽车行业中是很普遍现象,尤其如若投资于一些高危或当前不景气产业,同时涉及多方融资贷款,如果突然产业中其中一个模块出现资金周转困难,银行收缩贷款或停止放贷,各家银行闻风收贷,严重的会导致所有产业破产清算。
(三)担保、同业联保风险
除了常规性的厂商回购以外,部分厂商不承担回购责任的融资通常需要引入担保联保方,这也是银行风控的一种手段。但是公司在对外提供担保时,由于承担了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就成为潜在的债权人甚至是全部和部分财产的所有人,这可能给公司带来较大风险,实践中,公司的担保行为是引发债务纠纷的“高危因素”。投资人不当的对外担保,可能因为连带的法律诉讼,波及本来正常运作的经销店。另外一些当地汽车商会中,也会有互相担保的行为,一方面经销商之间都有需要,另一方面朋友之间迫于面子、信任。因此,有些看似销量很好的4S店,往往一夜之间改头换面,甚至人去楼空,通常都是吃了对外担保的亏。
(四)库存压力大并管理风险
一般银行和主机厂都倡导经销商对库存合理管控,但往往在现实中,由于移车困难、销售便捷、客户选择等问题,部分经销商未能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一方面会导致车辆库龄偏长,长期未熟车型销售不畅,质押价值下降;另一方面在涉及库存融资的时候,会导致车辆未售到期,经销商面临大量的还款压力,将原本融资库存变为自有资金库存,丧失流动资金。尤其在经销商进行大量库存备货后,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后果更加严重。
经过20多年的不断发展和改革,我国证券市场已经形成了主板市场、中小企业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三级层次的市场体系。我国证券市场最先建立的是为大型企业上市融资服务的最高层次的主板市场,之后在2004年又推出中小企业板市场,但由于上市门槛与主板市场几乎完全一致,被人们称为“创业成功板”,实际上企业只有达到成熟的中型企业规模才可能登陆中小板上市融资,这使得大多数仍处于初创期和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意愿依然无法实现。鉴于国外科技产业与资本市场互动发展的成功经验,2009年10月我国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推出了创业板市场,为具有较高风险特征和较高投资回报性的广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开辟了一条崭新的重要融资渠道。截止2013年底,我国创业板市场共有上市公司355家,平均市盈率55.21倍,总股本761.56亿股,总市值15091.98亿元。我国创业板市场虽然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成就,但也存在一些不适应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状况的问题。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特点
(一)具有显著时效性且持续性强,频率较高 当今世界科技革命蓬勃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必须及时地对产品、技术升级换代,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确立自己的地位,提升自身的竞争力。首先,科技型中小企业如果不能及时获得相应的资金支持,就会延缓阻碍其产品研发的进程,还有可能由于竞争对手抢先在市场上推出新产品而使本企业丧失大量的市场份额,等到企业自己研发的产品上市后很可能收益率已经大大低于之前的预期,企业前期投入的研发成本就可能无法收回,科技型中小企业可能将要面临生存危机。其次,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及市场竞争的压力都要求科技型中小企业必须持续不断地向前推进其核心产品的研究开发,不断地通过技术升级而使其生产的科技产品更新换代,以维持和增强其市场竞争力,这就导致科技型中小企业由于产品和技术创新而引致的融资需求具有频率较高,持续性较强的特点。
(二)财产抵押难度大,较难获得信贷支持 我国绝大多数科技型中小企业创建时间较短,在获取贷款方面尚难形成较好的信用记录支持,很多科技型中小企业在财务管理制度、企业管理体系等方面还存在缺陷,导致资金供给者出于降低资金风险的目的,大多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不愿提供信用贷款,而要求通过有形资产抵押来提供贷款支持。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产结构比较特殊,以技术、专利等为代表的无形资产占比较高,可抵押的有形资产不足,而无形资产的价值判断并不具备简单易行的标准,难以成为有效的抵押品。同时由于信息的局限性,贷款方也很难准确地判断技术、专利今后究竟能够给科技型中小企业带来多大的潜在收益,难以判断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经营前景,只能依靠较高的贷款抵押率来规避风险,这就进一步提升了科技型中小企业从银行获取贷款的难度。
三、创业板上市融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积极作用
(一)有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持续获得充足的发展资金 首先,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融资是通过出让企业股份的形式从广大的证券市场的参与者中取得企业发展所需的资金,可以有效破解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缺乏足够的有形资产用于抵押贷款的融资困境,从而有效解决企业当前的资金需求。其次,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融资之后,还可以在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和财务指标的前提下,进行增发配股或者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形式为企业上市后持续存在的融资需求提供资金支持。再次,公开上市可以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间接融资的能力。银行不愿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所处的行业多为新兴产业,银行对其产品和技术缺乏甄别能力,对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和信息掌握不足,存在典型的信息不对称。而一旦科技型中小企业成功上市,就意味着该企业在本行业中的地位和市场前景得到了广大的市场投资者特别是具有专业分析能力的机构投资者的认可,并且上市后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就具有了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广大投资者公开企业相关经营信息的义务,这就为银行在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方面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价值和信息来源,有助于银行及时作出正确的判断,从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信贷资金的支持。
(二)有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提升自身的公司管理水平 科技型中小企业大多由科技人员创办,企业管理经验不足,自身规模较小,普遍存在企业组织形式不规范、管理体制不健全等组织结构上的弊端,从而会对企业的长久健康发展形成不利的影响,特别是不利于企业核心团队的稳定和凝聚力。当科技型中小企业从初创期过渡到成长期之后,如果要实现上市融资的目标,企业就必须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企业内部进行股份制改造,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吸引优秀的职业经理人进入到企业的管理层,定期向股东大会汇报企业的发展规划、主营业务的业绩以及财务收支等重大事项的进展状况并接受其监督,从而将企业由私人企业逐渐转型为公众企业,进而通过上市融资将企业做大做强。
四、我国创业板市场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上市的门槛较高,上市标准界定存在偏差 我国创业板市场虽然同主板及中小板市场相比较,上市条件已经有了很大程度的降低,但在上市标准上对于企业的盈利能力等财务指标方面的要求过于看重,体现在企业最近两年的净利润不应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两年需连续盈利并且利润持续增长;或者企业最近一年的净利润大于500万元人民币,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大于5000万元人民币,最近两年企业的营业收入的增长率均大于30%,而发达国家的主流创业板市场普遍对企业的财务指标不作硬性要求,这无疑为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融资设立了较高的门槛。更为重要的是,这样的上市条件对企业的成长潜质重视不够,未能真正体现创业板设立的目的是为具有良好发展潜质的创新性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虽然这样的高财务指标门槛可以降低创业板早期的运行风险,但也使得拟上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了满足企业的盈利能力指标而一味地追求财务的稳健性,就有可能迫使企业延缓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投资,从而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质量和潜力,甚至有企业为了满足上市发行的硬性条件而弄虚作假,反而有可能损害创业板上市企业的质量,加大投资者的风险,对创业板的长久发展埋下隐患。自2009年至2012年的4年间,创业板具有可比数据的上市公司净利润的同比增长率分别为50.18%、41.8%、17.73%、-7.13%,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持续下滑,上市满3年的153家公司中,上市后经营业绩的复合增长率能够高于上市前3年增幅的仅仅只有14家公司,许多公司上市前业绩光鲜夺目,上市后很快业绩大变脸,经营绩效直线下滑,再到下一会计年度业绩更差甚至出现亏损。这充分说明我国创业板在上市标准的选择上与其助推高成长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的初衷存在了偏差。
(二)上市公司资金超募严重,资金配置效率不高 创业板上市公司IPO普遍存在“两高一多”现象,即发行价高、市盈率高和超募资金多。2009年10月创业板首批上市的28家公司中,市盈率平均为56.6倍,而当时主板市场的平均市盈率为23倍,28家公司平均超募比为125%。第二批上市的8家公司平均市盈率为83.6倍,平均超募比为208%。到了第四批上市的8家公司平均超募比迅速攀升至250%,平均市盈率更是达到了88.6倍。我国创业板上市融资的财务指标要求较高,发行审核制度上实行的是和主板市场相同的核准制,发行周期较长,这些因素共同造成了创业板上市公司数量增长缓慢,证券市场上大量的资金追逐着为数不多的新上市发行的创业板公司,超募现象就在所难免了。这就造成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因为能否上市融资而“冰火两重天”的局面,一方面大批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因为无法登陆创业板而面临着资金瓶颈,另一方面成功在创业板上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其账面上又有大量的超募资金闲置,从而造成社会资金配置效率低下,并对我国产业结构的升级转型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进程产生不利影响。
五、国外创业板市场经验借鉴
(一)美国纳斯达克市场 具有以下特点:
(1)多层次的市场结构与灵活的转板机制。美国的纳斯达克市场是由三个层面的市场组成的,由高到低分别为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纳斯达克全球市场和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使得纳斯达克市场的结构得到了合理优化,为不同层次的企业提供了相应的选择,从而能够在全球范围内吸引优秀企业上市。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的上市要求最高,主要是蓝筹股公司或者从其它两个市场升版上来的优秀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是达不到其上市条件的。纳斯达克全球市场是规模最大的市场,上市要求居中,纳斯达克资本市场是专为成长期的高科技、高增长的中小企业设立的,上市标准最为宽松,两个市场的上市标准分别见表1、表2。三个市场层面之间具有灵活的转板机制,当低层次市场中的公司成长到已经符合高层次市场上市标准时,经过申请后就可以便捷地转到高层次的市场上市,同样,高层次市场中的公司在无法满足其所在市场要求时,也可以降入低层次市场。
(2)严格的市场监管与竞争性的做市商制度。纳斯达克宽松的上市要求的背后是其严格的市场监管体系,并以此保证了市场的有效运行。通过出台《萨班斯―奥克斯莱法案》,纳斯达克对上市公司的治理要求更加完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权利得到了加强,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董事会的独立性得到了保障,从而有效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纳斯达克实行的是竞争性的做市商制度,平均一家公司有11家做市商参与其股票交易,多重做市商的竞争机制保证了市场的流动性和透明度,有效防范了市场价格的人为操纵和非理性波动。
(二)英国AIM市场 具有以下特点:
(1)AIM市场首创的“终身保荐人制度”是其成功的首要因素。由于大多数中小企业的管理层对于如何经营一家上市公司经验不足,创业板市场的管理者就必须承担较为繁重的监管职责,这将会给创业板带来比较高昂的运行成本。有鉴于此,伦敦证券交易所创新性地设立了财务保荐人制度,由交易所授权的保荐人来决定一家公司能否进入到AIM市场融资,从而将AIM市场的监管体制变得更加简洁而高效。具体来说,就是每一家申请在AIM市场上市的公司都必须终身聘用一家经过交易所审批授权的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人或者企业融资机构作为其保荐人,由其负责公司上市融资的全部流程,并在成功上市之后继续对该公司遵守AIM市场的规则以及日常的经营管理提供指导和帮助。由于保荐人都拥有大批资质合格的专业人员,对于在AIM市场规则下上市公司应达到的管理要求有较为透彻的了解,具备公司治理方面的经验和能力,从而能够确保上市公司的行为不会损害AIM市场的声誉和信誉。这样,伦敦证券交易所就将AIM市场的监管体制优化为交易所对机构保荐人的监管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两大层面,交易所和保荐人各司其职,AIM市场的监管架构简洁明了而且高效。
(2)上市条件宽松灵活,上市程序方便快捷。依靠以保荐人制度为基础的监管体系,伦敦证券交易所对于企业进入到AIM市场上市融资的准入条件非常宽松,表现在对申请上市企业的最低盈利水平、最低市值、经验时间、公众持股量等方面均无硬性要求,而企业能否上市将通过保荐人的独立审核来完成。保荐人判断一家公司能否上市审核,主要是考查以下几方面:该公司应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其产品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拥有一支优秀的管理团队,公司盈利前景良好,公司的股权能够自由流通。当保荐人对该公司的上市申请审核通过后,就会与该公司的上市顾问一起对其上市的程序和架构提出方案。随后,保荐人会向交易所递交一份正式声明,宣布拟申请上市的公司已经符合成为公众公司的基本条件并通过审核,这样该公司最快三天后即可在AIM市场公开上市。这样的审批程序大大缩短了企业等候上市的时间,通常4到6个月即可完成上市。
六、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板上市融资途径优化
(一)实行多样化上市标准,为更多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上市融资机会 我国创业板市场较为单一地注重衡量财务指标的上市标准并不符合创业板更应看重上市公司成长潜力的宗旨,我国创业板市场进一步的改革方向应该是合理简化上市程序,优化上市标准,适度降低在企业盈利能力等财务指标方面的条件,构建多元化的上市条件,以使更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能够进入到备选企业库,在成长性高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中优中选优,吸收更多的上市资源以推动创业板市场的真正繁荣。当然降低财务指标门槛并不意味着放松对上市企业的筛选,而是要更加重视对技术创新能力以及公司治理等非财务指标的衡量,特别是对上市后的监管要适当从严,这样做既能保证使有潜力的成长性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有机会进入到创业板市场,又可以尽量减少上市后企业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
(二)改革保荐人制度与发行审批机制 目前我国规定上市公司在成功上市之后只需继续聘请保荐人两年,这种制度设计未能充分发挥保荐人对上市公司起到的监督和指导作用,反而加大了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监管的难度和成本。我国可以借鉴AIM市场的成功经验,要求上市公司实行终身保荐人制度,同时对创业板市场的上市审核机制进行改革,将新股发行审核由目前的证监会审核制逐渐过渡为保荐人审核制,并将上市公司筛选的质量与保荐人的信誉直接挂钩,即以市场化机制取代行政审批机制作为决定一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否能够在创业板上市融资的主要方式。成功登陆创业板的公司将由保荐人持续督导,证监会主要负责监管保荐人对上市公司的督导是否合规和尽职尽责,并对保荐人上报到证监会备案的上市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以及上市程序的合规性进行审查,一旦由于保荐人的失职而对创业板市场的投资者造成损害,将严厉处罚保荐人,甚至吊销其资质。
(三)设立多通道上市程序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差异性很强,我国创业板市场可以考虑设立多通道的上市程序,从而为更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实现上市融资创造条件。首先,我国有不少非常优秀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已经在海外的创业板市场上市,这些企业的规范化运作水平很高,在处理与投资者关系方面已经具备了充足的经验,可以为它们回归国内的创业板市场设立快捷通道,尽量简化上市流程,从而为创业板市场提供更多的优质上市资源。其次,一些科技型中小企业可能目前在企业治理结构等方面尚不能具备在创业板整体上市的条件,但企业自身的成长潜力普遍被投资者看好,可以允许其在公司改制的同时预先将企业的一小部分股份在创业板市场上先行上市,这样可以使更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从创业板市场上获取发展资金,有效遏制IPO超募现象。
参考文献:
[1]王恒山、杨平等:《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成功因素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张运坤:《浅议中小企业创业板融资风险及对策》,《财会通讯》2012年第32期。
关键词:电子商务 媒介融合 营销模式 淘宝网
首届中国电子商务与媒介营销高峰论坛于2011年4月21日在北京召开。论坛以“融合媒介?策划电商”为主题,探讨内容主要包括:媒介融合后的电子商务如何利用媒体资源;传统媒体如何更科学有效的介入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平台上媒体和企业如何实现突破式的合作共赢;电商企业如何获取投融资等。这些议题是媒体、企业、电商运营者共同关注的。
“媒介融合”一词是由美国麻省理工学院(MIT)的媒体实验创始人尼古拉斯?尼葛洛庞帝(Nicholas Negroponte)首先提出的。他指出了媒介融合是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二者融合的基础上用一种终端和网络来传输数字形态的信息,由此带来不同媒体之间的互换性和互联性。 在媒介融合的大趋势下,随着国家整体信息化进程的加快,强调互动和数据的媒体融合的商业模式和终端形态已渐入端倪,不仅探索出一种新的发展方向,同时为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起到助推作用。本文在此基础上探讨电子商务成功典型淘宝网的营销模式,以期给电子商务的发展一些借鉴和启示。
一、电子商务作为沟通买卖双方的媒介本质
“媒介”一词,最早见于《旧唐书?张行成传》:“观古今用人,必因媒介。”其中,“媒”字,在先秦时期是指媒人,后引申为事物发生的诱因。《诗?卫风?氓》:“匪我愆期,子无良媒(mo)。”《文中子?魏相》:“见誉而喜者,佞之媒也。”而“介”字,则一直是指居于两者之间的中介体或工具。也指在两者或两者以上的人或事物间,从中介入参与其中的活动或组织。广义上的“媒介”是指使双方发生关系的人或事物。从宏观的角度讲,电子商务是计算机网络和信息技术带来的一次经济革命,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其应用的范围和形式日益广泛性和多样化,不同的组织、研究者、公司和政府等,根据自身的理解和需要为电子商务下了不同的定义。本文依据全球信息基础设施委员会电子商务工作委员会对电子商务的定义:电子商务是运用电子通信作为手段的经济活动,通过这种方式人们可以对带有经济价值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宣传、购买和结算。
从经济学意义上来看,如果将媒介作为一种工具或技术手段的话,媒介就是一种能够承载与传递信息的产品。电子商务的本质是承载和传递商务信息的一种媒介。电子商务区别于传统商务的根本特征是它充分利用了电子通信技术,建立起了由计算机、通信网络及程序化、标准化的商务流程和一系列安全支付、认证法律等体系,打破了传统商务受时间、地点、地理范围、交流方式等的限制。电子商务能使产品在世界范围内交易,并向消费者提供更多的选择。因此,可以说电子商务这个平台的本质就是沟通买卖双方,使双方发生交易关系的媒介。
二、淘宝网的传统营销模式
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宝网目前已经成为中国最大的个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淘宝网早期是依靠免费模式和支付宝的协同效应打败了易趣,随着传统行业对电子商务的反击,以及竞争对手的模仿,这些优势对用户的吸引力已经难以在激烈的竞争中保证网站的持续成长。淘宝网顺应现代消费需求的转变,不仅致力于满足用户在质量功能上的需求, 更关注用户在购买过程中的心理需要和情感偏好,为用户创造良好的网络购物体验。“淘江湖”、“淘金币”、“淘宝达人”等板块的设计,独特的草根性、平民大众参与、低价低成本、自由选择互动交流性强等,充分吸引大众参与,丰富了消费者的选择和个性化需求。淘宝网的网络营销建立在关注用户体验的基础上,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搜索引擎营销。所谓搜索引擎营销(SEM),就是根据用户使用搜索引擎的方式,利用用户检索信息的机会尽可能将营销信息传递给目标用户。④ 淘宝网首页设置的搜索形态非常便利化和人性化,淘宝网根据网友搜索和点击率,提供关键词推荐搜索。例如搜索“女装”一词,下面会直接提供一系列“女装”的补充修饰词:2012新款夏装、短袖、T恤、甜美、连衣裙……另外在搜索栏下面会不断更新热门搜索关键词,配合节假日的包邮满百等促销活动,直接引导着广大淘友的购买心理和欲望去点击关键词或图片。
关键词:国有商业银行;小企业融资
一、引言
不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小企业在促进科技进步、增加就业和扩大出口等方面发挥着不可忽视且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我国,小企业融资渠道少而不畅,融资问题成为其创立和发展过程中始终面临的头等难题,银行信贷融资不足尤为突出。在我国以间接融资为主导的金融体制下,信贷融资在小企业外部融资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在有些地区,甚至是唯一对小企业有实质性影响的外部融资方式。
在以往关于小企业融资的研究中,传统的理论观点认为,中小银行在小企业信贷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并且主要依赖关系信贷技术,而大银行在开展小企业信贷方面,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组织规模等不利于软信息传递等方面的劣势。但近年来的理论与实践同传统观点越来越远。随着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进行,资金实力和信贷技术的提升使得其在开展小企业信贷方面也有独特优势,并在小企业信贷方面已经获得巨大的发展,形成各具特色的业务模式。本文通过对聊城工商银行(以下简称“聊城工行”)发展小企业金融业务分析后认为,大型银行在信息收集与处理、风险评估与管理、业务创新、贷款技术等方面具有中小银行不可复制的竞争优势,在支持小企业信贷融资效率方面要明显强于中小银行,可在经营机制、管理体制、产品创新、业务流程创新、运行模式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完全可以在小企业信贷市场上有所作为。
二、聊城工行案例:经营策略转型与小企业客户拓展历程
(一)背景
我国对于小企业融资一直十分重视,尤其是金融危机过后,国内不少小企业都出现了融资难的现象。为帮助这些企业度过难关,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都进行了相应经济决策部署,相关部委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法规政策(如“国十条”和“金融三十条”等),推动小企业融资渠道的扩展。201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推动小企业信贷管理制度的改革创新,拓宽符合小企业资金需求特点的多元化融资渠道。
2008年5月,山东省聊城市政府出台了《关于促进全市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设立小企业专项资金,每年拿出专项资金用于小企业贷款贴息和奖励。2010年、2011年相继出台了《小企业贷款周转金管理办法》、《关于推进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和《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在政府部门积极作为的同时,工商银行也曾多次提出要把“信贷工作重心转移到调整信贷结构上来,把小企业客户作为经营转型和信贷客户结构调整的主要方向,在发展中全方位调整信贷的行业、客户、品种和区域结构”。加大对小企业信贷市场的拓展力度是商业银行的必然选择。一是把握住小企业,也就把握了未来中国经济中最有朝气的经济主体。二是商业银行之间竞争的加剧,能否有效地拓展小企业信贷市场就成为其在未来的信贷市场竞争中保持优势的关键。三是小企业融资是商业银行有效分散信贷集中风险,保持适度资产负债比例结构的手段。与大型企业相比,小企业融资需求以流动资金为主,融资期限较短,金额不大,可有效提高银行信贷资产的流动性。
小企业是山东省聊城市经济的半壁江山,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截至2011年末,全市小企业大约1.8万户,其中规模以上企业2400户,小企业贡献了60%以上的GDP、50%以上的税收,解决了80%以上的城镇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同时聊城市小企业形成了集群式的发展特点,区域特色突出,形成了轴承、钢管、治金板材、农机配件加工、棉纺织等产业集群,小企业法人治理和经营管理不断规范,承贷能力、抗风险能力不断增强,银行信贷资金进入有了坚实的基础。
(二)发展历程
聊城工行发展小企业金融业务大体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启动尝试阶段。2005年7月,按照总、分行的部署,根据上级行制订的评级授信办法和贷款担保管理要求,依托房地产抵押和少量法人客户保证形式拓展业务,并通过建立组织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搞好宣传推介等工作,实现小企业金融业务的“零突破”。至2006年,小企业贷款户数达到31户,贷款余额3.95亿元。二是推广阶段。2007年后,总、分行调整了小企业金融业务的考核指标,借此促进小企业金融业务的发展。聊城工行制订了小企业金融业务分类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小企业信贷评级、授信和审查审批流程,改进中小企业客户管理方式,建立中小企业客户筛选系统,小企业信贷业务进一步发展。至2008年末达到69户,贷款余额为10.5亿元。三是全面发展阶段。鉴于省分行在信贷规模上对小企业贷款业务给予倾斜,全行小企业信贷业务进入快车道。通过完善小企业贷款管理配套制度,各支行组建了小企业专营机构,开展小企业金融业务培训和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建立了较为合理的小企业贷款定价机制,开办了适应小企业需求特点的8大类,30多个信贷品种,将小企业的单户融资额度由2000万元提高到3000万元。到2010年,小企业客户达到255户,占全部法人客户的57.8%,贷款余额为24.7亿元,占全部贷款的10.62%,是辖内除邮政储蓄、农村信用社外小企业贷款占比最高的金融机构。
(三)困难和问题
发展小企业金融业务,除了要面对小企业整体盈利能力不强、抵押财产不足、经营管理水平低等小企业自身的问题外,银行经营转型也需要解决许多内部问题。一是经营思维固化与创新发展之间的矛盾。在发展小企业信贷业务中套用大型客户的标准和方式,过度依赖抵押担保。不能将信贷产品与其他业务交叉营销,忽视小企业客户潜在价值的挖掘和培育。二是高风险与“零容忍度”之间的矛盾。既要面临上级管理部门“零风险”的要求,又要面对监管部门严格的问责、追究和处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小企业金融业务的开展。三是产品结构调整与新产品适用能力之间的矛盾。在小企业金融产品结构调整过程中,往往是生搬硬套总行推出的金融产品,不结合实际进行调整和完善。四是小企业专营与配套机制不到位的矛盾,小企业专营机构与原有法人客户市场营销部“一套人马、两副牌子”,多为兼职,在销售模式、贷前调查、产品推介、贷后管理中不能按照小企业的特点操作,核算、统计和激励约束等制度也未完全配套。
(四)聊城工行的主要作法
将分、支行两级小企业专营机构从现有的市场营销部门分设出来,实现小企业与法人业务的分立,并配备经验丰富、综合能力强的客户经理。构建相对独立的核算机制,对小企业金融业务进行独立的成本和利润试算,设计特有核算指标,改进业绩评价系统,衡量不同机构、不同部门、不同个人对发展中小企业金融业务的利润贡献,对客户经理在中间业务方面的组织营销能力进行科学评价并奖励。对小企业贷款采取不良贷款并表控制,并放宽客户经理免责任范围,允许一定损失。对于足值、有效房地产抵押类的信用业务的风险占用系数调整为其他贷款的50%;按照小企业贷款利率上浮一定比例以上部分的利息收益提取效益工资;年度信贷计划中安排一定量的小企业专项贷款规模。针对集群中小企业营销改变单一客户的操作模式,对集群所在地行业进行分析,把握行业动态,对集群小企业采取集中授信,统筹多部门发挥资讯、人才等优势,为企业提供多种咨询服务;推行理财顾问等新型手段,为企业改制、发展提供全方位服务。
(五)取得的成效
七年来,聊城工行累计为870 户小企业发放贷款74 亿元;目前小企业客户数达到670 户,贷款余额为50亿元,较年初增长42.58%,小企业贷款余额和增速两项指标已经超过了当地农村信用社和城市商业银行,但小企业贷款无一不良,是全省唯一一家没有不良贷款纪录的二级分行。小企业贷款的综合收益率比一般法人贷款高出27个百分点。
三、银行规模与小企业融资的分析
对于从商业银行规模角度解决小企业融资问题,众多学者做了大量研究,在如何解决这个问题上有若干不同观点。童鑫德、杨桂花(2005)等认为,无论是何种规模或体制的商业银行来解决小企业融资问题都能分散风险、开拓市场,对银企双方是互利的,商业银行可以主导小企业融资。而林毅夫、李永军(2001)、段卫平、王娜(2003)等认为国有商业银行对小企业融资存在规模和所有制歧视,由于高成本、高风险、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天生地”不适合也不愿意对小企业贷款,因此提出发展民营中小金融机构。另外,樊纲(2000)、张杰(2001)等经济学家主要从体制冲突的层面讨论了非国有小企业的银行融资问题,认为小企业由于体制上与国有商业银行不匹配,所以不适于从国有银行融资。徐滇庆(2002)等则提出发展民营银行的观点。上述观点包含着独到的见解,在解决小企业融资难的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忽视了国有商业银行在小企业融资中的主要地位。
本文通过聊城工行发展小企业金融业务的案例,证明了大型金融机构在支持小企业贷款中的优势地位。从工行小企业贷款所占份额看,聊城工行仅用了七年的时间就超过了长期以小企业为目标客户的农村信用社,而且目前仍然保持两位数以上的增速。这证明了一个大银行在服务小企业上并没有显现出劣势,而且还具有一定优势。
其一,信息分析方面。信息的第一个层面是信息便利,即地缘优势;第二个层面是信息技术或金融信息分析能力方面的优势;第三个层面是银行经理采集信息的意愿和激励的差异。一般认为,中小银行在第一、第三方面占优势,大型银行则在第二个方面占优势。其实,我国银行业主要采用分支制(总分行制),通过设立分支机构,这使得国有银行的下属分支机构在很大程度上等同于中小银行,拥有等同于中小银行的权利和经营范围,在获取小企业的“软信息”方面并不高于中小银行。而且随着商业银行经营转型和信息技术的进步,大型银行第三方面的劣势也会越来越不明显。除此之外,大型银行拥有广泛的客户,大客户与小企业经济往来频繁,其中也反映出小企业的信息,因此,大型银行拥有大客户所反映的小企业的信息优势是中小银行无法比拟的。
其二,风险分担和风险管理方面。中小企业贷款属于风险比较大的业务,因此,对银行的风险分担能力具有较高要求。大型银行客户范围和地域范围较广,可以在较大的地域范围和业务领域内有效地分散风险,可以有效地抵御地区经济衰退或地区经济风险对银行经营的不利影响。大型银行一般有比较成熟的贷款风险管理模型和风险分析人员,对银行的风险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小企业缺乏成熟的信贷风险模型和风险分析的人力资本,也造成了其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劣势。在范围经济方面,大型银行也比中小银行具有优势,主要表现在大型银行可以向小企业提供比较全面的金融服务,降低小企业获取包括贷款在内的金融服务的成本,吸引小企业将大型银行作为自己的关系银行。综合而言,传统的强调中小银行对小企业贷款优势的观点,明显忽略了风险承担能力在小企业贷款中的作用,是中小银行优势论的又一个理论偏失。
其三,贷款技术。在中小银行作为小企业的主要贷款人的背景下,是以关系贷款为主;而在大型银行介入小企业贷款之后,就发展适合大型银行运作特点的技术。随着银行业竞争限制的解除、信息技术的进步、信息成本的降低以及信息生产的专业化,大型银行逐渐介入小企业信贷市场,在与中小银行竞争小企业客户的过程中,发展起依赖自身信息优势的贷款技术,如客户信用评分技术。银行规模结构的变化、信息技术的进步和贷款技术的创新,在很大程度上是相互影响、交互促进的。因此,从信贷技术的演进规律来看,银行规模的扩大本身并不必然导致小企业融资困难,只是改变了小企业取得融资的方式。
其四,产权优势。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已陆续上市,标志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具备了合理的产权结构、优良的资产状况、先进的公司治理结构,因此在产权方面中小银行并不比国有商业银行占优势。
因此,笔者认为,在我国,大型银行不仅是大企业信贷融资的主要来源,也是小企业信贷融资的重要来源,并且大型银行在支持小企业发展方面具有信息分析优势、风险评估和管理优势、贷款技术优势及规模优势。
四、结论
第一,大多数学者,尤其是国内学者认为,中小银行在支持小企业信贷融资方面相对大型银行具有比较优势,也具有更高的效率。但大型银行在信息收集与处理、风险评估与管理、业务创新、贷款技术等方面具有中小银行不可复制的竞争优势,因此,大型银行在支持小企业融资方面并不比中小银行逊色,在信贷融资效率方面更有优势。
第二,仅从小企业信贷融资需要的角度就认为应该发展以中小银行为主体的银行体系,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它忽视了银行体系规模结构特征是由经济、技术、制度、传统等综合作用决定的。
第三,仅从中小银行在小企业融资中的信息优势就认为应该发展中小银行来满足小企业贷款需要也是片面的。即便在对小企业贷款上,信息优势只是一个方面,在风险承担、贷款技术、提供综合服务方面,中小银行相对大型银行显然不具有优势。
第四,信贷技术进步提升了大型银行服务小企业的能力。事实上,在小企业贷款方面,大型银行相对中小银行更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
第五,国有银行在支持小企业信贷融资方面是有效的,并且具有广阔的空间。国有银行可以在经营机制、管理体制、产品创新、业务流程创新、运行模式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完全可以有效支持我国中小企业信贷融资和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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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吉运,王安国.充分信任抑或条件成熟:德州工行小企业贷款案例[J].金融发展研究,2010,(4).
[3]林毅夫,李永军.中小金融机构发展与中小企业融资[J].经济研究,2001,(1).
关键词:汽车生产;金融风险;资金
中图分类号:F830.5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6-0-02
一、建立行之有效的信用评价管理体系
与国外金融市场相比,信用体系缺失是我国汽车金融市场面临的较大问题。个别经销商在融资过程中绞尽脑汁想尽办法钻汽车金融管理的空子,如果需要监管合格证,他们就伪造合格证;需要监管汽车钥匙,就想办法配车钥匙;甚至伪造厂家的购车合同,骗取银行贷款。还有的汽车经销商虚抬车价,以此达到从银行套取更多贷款的目的。如果汽车生产商建立起行之有效的信用评价管理体系,就能够客观评价其信用情况和信用风险水平,在此基础上选择适合经销商的融资规模,将经销商的信用风险水平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最终起到促进汽车销售的作用。对经销商的信用评价,即在对经销商进行全面了解、考察调研和分析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专业方法和程序,作出有关其信用行为的可靠性、安全性程度的估量,并以专用符号或简单的文字形式来表达的一种管理活动。像可以反映经销商规模盈利能力、偿债能力、销售情况、履约情况的指标,都要以量化的形式体现。在经销商信用评价过程中,本着“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基本原则,根据经销商经营情况及所报送相关资料,采用经销商信用评价模型进行信用评级并予以公布,最后依据信用评价结果决定可否给予信用政策支持以及可给予的支持力度。达到既从汽车金融的交易中获取最大收益,又将其信用风险控制在最低限度。信用等级高的经销商可以获得更多的信用政策,信用等级低的经销商获得适合其的融资额度。
二、协同银行,防御和控制金融风险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有的经销商利用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共享,将关联企业资金按自己需求随意调动,从不同的银行多头开户、多头融资。在这种情况下,很难通过监控资金账户来知晓融资资金的实际用途和去向,出现授信资金的实际用途与约定用途不符的现象,导致资金流向无法有效监控。一旦汽车经销商资金周转不畅,会造成系统性的财务危机,汽车生产商的大量回购现象也相应发生,金融风险就全部转移到了汽车生产商身上。汽车金融从本质上来说,就是利用汽车生产商的知名度和企业实力,推动各级银行为汽车经销商的库存提供融资服务。一个成熟有效的汽车金融经营模式应该符合以下特点:对于汽车生产商来说,汽车金融是实现生产和销售资金分离的主要途径,能够促进汽车产品的销售;对于汽车经销商来说,能够起到扩充融资渠道和整体运营能力的作用;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可以增加业务品种,为其带来更多的收益。汽车生产商、银行、经销商应该建立“三位一体”的运作模式,坚持“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实现三方共赢。尤其当出现市场萎缩、库存过量产品滞销、汽车经销商的回款和履约能力下降的情况下,做到汽产品支撑共同关注、汽车销售信息共享、销售计划共同制定等。合作银行的角色不仅仅应该是汽车金融贷款合作协议中开具承兑汇票的金融服务机构,还要成为汽车金融贷款业务流程中的监控者。如果银行监管力度下降或者措施不力,将直接导致汽车生产厂商汽车金融贷款业务风险增大。所以在汽车金融贷款业务流程中,银行要对承兑汇票的开立、合格证的接收、合格证质押以及解付等实时监控,从金融机构监控方面降低汽车金融风险。
三、加强对汽车经销商的财务报表监控
在经销商财务报表真实的情况下,其财务报表可以全面反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但如果经销商为了骗取融资,有可能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如虚构资产、隐瞒负债、通过人为调账使资产负债比例达标等,致使经销商的很多问题得不到及时发现。只有等到经销商的各种问题越积越多,顾此失彼欲盖弥彰时才发现,但这往往为时已晚。经销商财务核算的不真实性,对经销商而言是保住了眼前利益,但从长远来看是损害了汽车生产企业的利益和银行与国家的整体利益。所以要加强对经销商的财务监控,特别是对资产负债表的应收账款、其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投资、库存商品、预付款项等会计科目进行核实,不仅要核查总账、明细账,还要追查原始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对融资车辆要定期盘点,与合格证核对,采取突访、暗访、回访等形式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和频率。还要抽查经销商的会计凭证和函证大额应收账款;调取银行对账单,了解经销商流动资金情况;跟踪监控抵押、质押车辆,密切关注其价值波动情况,减少非法变卖、转移的可能性。为防止经销商与会计事务所事先串通,汽车生产商可指定会计事务所审计其财务报表,从而对经销商的财务状况定期进行全面核查,调整不实的账务,以达到账款、账账、账实相符,根据审计报告,及时发现经销商会计核算中不真实、不规范的问题。同时通过设立经销商资金流向台账,进一步控制资金用途监管,防止融资资金被挪用或“体外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