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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
中图分类号:F25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3-0-01
随着我国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逐步建立起以市场经济理论为指导,以“开财”、理财为重点,利于自我发展的财务管理机制。近年来,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虽然取得了较大发展,但也有少数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出现了内部控制不严,甚至缺失的现象,导致各类经济大案、要案时有发生。
一、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缺乏会造成财务管理混乱、内部控制运行体系紊乱的局面。当前,行政单位在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方面缺乏,主要存在以下现象:内部控制分散、重叠、脱节、矛盾、空白、低效;财务人员职责不够清晰,未细化到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权责不清;缺少岗位职责的恰当分离,不能达到互相制约、互相牵制的目的,会计事前、事中、事后审核监督流于形式。甚至有的行政单位有章不循,只是将订立的制度“印在纸上,挂上墙上”,仅仅是为应付有关部门检查,而在具体执行上却大打折扣,使内部控制制度名存实亡。造成上述缺乏现象的原因主要表现在:
(一)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的理念待加强
一是各级领导对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认识不够全面,重视程度不够。行政单位的财务是预算财务,较企业单位财务而言,其业务相对单一而简单,不需要象企业一样进行成本核算,追求利润最大化,因而使得有些单位领导重视不够。
二是多数行政单位分管财务的领导和财务部门领导不是专业财务人员,没有受过专业培训,缺乏财务专业知识,对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的认知度不够。有些领导认为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就是建章建制,忽视了内部控制是一种业务经营过程中环环相扣的、动态监督的机制;有些领导把内部控制等同于内部审计,忽视了岗位之间相互制约和业务部门检查监督前两道防线的作用。
三是财务人员内部控制意识淡漠。在实际业务工作中,有时没有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报账程序,没有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要求,做到财务部门各岗位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互相监督,缺少“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的意识和措施。
(二)财务人员业务素质待提高。行政单位财会人员存在整体业务素质不够强的现象,具体表现在:
一是部分财会人员是半路出家,后期也未经过系统的财会专业培训,只是通过继续教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后匆匆上岗,大都是“边学、边干、边提高”。
二是由于行政单位财务人员职级与专业职称等级不挂钩,职称不作为提升行政职务的依据,财务人员职级普遍晋升较慢,导致财务人员对会计继续教育的积极性不高,缺乏进取心,缺乏主动学业务,钻技能的“动力”。
三是行政单位的财务部门多数为办公室的内设机构,财务业务不受重视,为单位的“边缘业务”。
(三)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待健全。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财政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大,现执行的部分财务管理规定、制度、办法已不适应新时期财务管理工作,亟待国家财政部门修改、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例如:由于物价上涨原因,政府采购目录中规定的协议酒店标准间房价已超过现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中的出差住宿报销标准。
(四)财务管理监督机制待完善。一是部分行政单位没有设置专门的内部审计监督机构,财务监督检查职能由财务人员自己执行,造成“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现象。二是部分行政单位审计人员非专职人员,业务能力难以胜任审计工作。三是部分单位审计部门与财务部门是同级别机构,审计人员存在“怕得罪人,做老好人”的思想,使得单位审计监督工作疲于应付。
二、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的对策
针对行政事业单位在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中存在的这些问题,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促使有关单位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制度,节约使用财政资金,保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及有效利用,从源头上控制和预防,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出以下对策:
(一)树立内控观念,强化内控意识。一是单位领导要树立内控观念和意识。按照《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的规定,单位负责人是单位财务与会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对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承担主要责任。加强内部控制是领导应有的责任,领导干部要带头抓内部控制,支持财务人员实施内部控制,教育职工执行内部控制,理解内部控制。二是财务人员要增强内部控制的意识。财务人员按照法规和相关文件政策办事,是其基本的职业规范。防止无原则,惟命是从的人治情况,树立人人平等的观念,以标准制度为依据,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循私情。
(二)抓制度促规范,加强财务人员队伍建设。无规矩不成方圆。规章制度的建立是为了更好地执行,要将财务人员队伍打造成“懂业务、高素质、强作风”的团队,应做到:一是要把好“用人关”,对不适合在财务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应坚决予以调离。二是建立财务人员定期轮岗交流机制,防止财务人员在同一岗位上工作时间过长,降低财务风险。三是强化财务人员内部管理,制定《财务人员岗位责任细化书》,明确财务人员职责分工、工作流程,便于相互沟通、监督。
(三)灵活教育培训方式,提高财务人员整体素质。财务管理内控机制的成效最终还要依赖于财务人员的整体素质。一是坚持“两手抓”,在抓好业务发展的同时,着力抓好会计人员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教育,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增强财务人员自我约束的素质和能力,做好廉洁自律,奉公守法。二是建立定期培训机制,采取多种方法对财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轮训,做好“持证上岗”。定期进行法制宣传培训,开展“以案说法”教育,增强财务人员的法制观念。三是建立“评先促学、评劣促改”的激励机制,对优秀的财务人员进行表彰,加大宣传力度,在物质上给予奖励,在政治上给予关心。达到“以强带弱,以好帮差”,提高财务人员整体素质。
(四)强化预算控制,加强资金管理力度。每个行政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就是本单位当年的“财政法规”,也是最重要的内部控制手段之一。虽然行政单位大都实行了部门预算制度,但部门预算涵盖范围有限,预算之外的追加调整项目仍然很多,弹性较大。追加项目越多,预算的随意性越大,权威性和约束力就越差。为了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规范合理地使用预算资金,必须做到:一是对部门预算资金实行“年初预算二次分配制定”,根据各部门的工作性质和业务量,将年度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包干分配,进行全年总数控制。二是加强“三公”经费管理,严格控制开支。根据人员编制数,对各单位的公务接待费用实行年初定额分配、全年执行总数控制;严格执行国家公务用车制度,严把车辆购置关,杜绝超标准配备;对在编在用车俩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加油”制度;对出国经费,严格执行“出国人员审批程序”,做到“事前严格审批,事后规范报销”。三是严格执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使用制度,保证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
(五)加快财务信息化平台建设,做到“透明理财”。加强财务精细化管理,贯彻和执行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规范会计科目,将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和财政预算控制数相结合,构建本单位统一的财务管理应用平台,各业务部门报账员通过前端报账(业务)系统,实现与后台财务系统集成应用,形成业务部门人员和财务部门的人员相互监督、提醒,达到“五个实现”(即:实现数据共享,提高财务管理工作透明度;实现科目、部门、人员、项目等多维度的专项核算与管理,便于财务数据的核算、分析;实现进一步规范、优化业务报销流程,每个岗位均有处理时限要求,逾期未处理的会被预警提醒、起到督办作用;实现对各部门预算经费进行事前预设、事中稽核、事后监督的全程;实现会计档案规范化管理,统一费用审批单、各类费用报销凭证单的规格,使用条型码功能对会计记账凭证和费用审批单进行编号,便于凭证查阅检索,提高工作效率)。
(六)发挥审计监督职能,加强财务管理。严格审计程序,提高审计效率和质量,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同时把行政审计与其他专业审计有机结合起来,实现审计资料、审计信息的共享。
(七)建立违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的追究制度。规范财务管理秩序,建立违反内部控制的追究制度,凡遇违规违纪问题,要追溯经办财务人员责任。领导应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负责,对由内部控制失效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内部审计部门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上报虚假情况或检查监督不力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现将《县集中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请认真组织实施。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规范县域经济秩序,为优化县域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公平竞争,建设和谐中方,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方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政发〔2007〕1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整治与疏导、治标与治本、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对存在严重平安隐患、危害人民生命财富平安、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破坏环境、侵占资源、干扰公民正常生活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问题,依法予以取缔;对符合安全、环境、资源、卫生等要求,从事正当行业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实施疏导政策,引导其依法依顺序料理相关证照,走合法经营之道。通过整治,全面规范县场主体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行为,完全解决各种无证无照经营问题,建立公平有序的县场竞争环境,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二、组织领导
由县委副书记、县长任组长,县政府成立县集中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县政府督查室、县政府法制办、县工商局、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县房产局、县文化局、县卫生局、县质监局、县药监局、县煤炭局、县安监局、县商务局、县交通局、县广播电视局、县劳动和社会保证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局、县环保局、湖南中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县供水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方分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工商局,由县工商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进一步建立健全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制度,县政府办副主任杨陆春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副职为联络员,联络员名单于年月15日前报县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各成员单位通报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协调解决重大、难点问题,研究制订工作措施。各成员单位对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要认真落实并及时反馈。各乡镇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责任分工
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在集中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主动加强联系和沟通,形成整治合力。
一)县委宣传部。组织各新闻媒体围绕清理整治工作加大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
二)县政府督查室。对有关单位开展集中整治无证无照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督查。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三)县政府法制办。负责研究开展清理整顿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的法律适用问题。依法协调部门之间的法定职责争议问题。
四)县工商局。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料理注销登记或者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料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五)县公安局。负责对从事旅馆、印章刻制、典当、信息平安产品经营、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危险化学品运输、爆破作业、烟花爆竹销售等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县消防大队。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等公众聚焦场所及其他须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七)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从事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等须经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八)县建设局。负责对从事建筑施工(含室外装修)勘察设计、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标、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价格评估、城县公共客运、城县燃气供应、城县规划编制等须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九)县房产局。依法加强对房地产领域各类合同的审查把关。
十)县文化局。负责对从事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等须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一)县卫生局。负责对从事医疗机构等须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从事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进口计量器具、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等须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三)县劳动和社会保证局。负责对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劳务派遣等须经劳动保证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四)县农业局。负责对从事农作种子、肥料、农药、农业转基因生物等须经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五)县畜牧局。负责对从事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动植物检疫、动物诊疗等须经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六)县环保局。负责对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排污许可、严控危险废物许可、放射源安全许可、拆船业和娱乐场所许可等须经环境维护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未按规定重新料理行政许可手续,十七)县药监局。负责对从事餐饮、药品和医疗器械等须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注销、撤销、撤回、吊销、收回、缴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八)县安监局。负责对从事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须经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九)县交通局。负责对道路运输业及相关辅助业、水路运输业及港口经营、水路货物等须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县煤炭局。加强对煤矿生产和煤炭经营单位监督管理。
二十一)县商务局。负责对从事废品油、酒类、二手车鉴定评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典当、拍卖等须经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二)县广播电视局。负责对从事地面卫星广播电视接收使用、装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电视剧制作许可、国产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发行、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广播电视无线发射业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互联网等信息网、传达视听节目等须经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三)供水、供电、通信部门。积极配合县政府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工作。
四、工作重点
切实加大对以下9类行业的整治力度:1烟花爆竹生产、销售;2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及餐饮服务;3医疗器材、药品零售及诊所;4化学危险品生产、销售;5水、陆)交通运输;6煤矿及非煤矿山(砖厂、碎石场、预制构件厂等)采沙业;7种子零售;8竹木加工业;9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清查整治的重点区域是1各乡镇人群密集地及物流集中地。2城郊结合部。3集贸市场。4乡镇、村利用房屋地下层、危房、国有预留地、公用地、待建地等场地。把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存在重大平安隐患、威胁公共平安、破坏环境资源、影响社会稳定的无证无照经营作为查处取缔的重点。
五、工作方法及时间
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采取集中整治与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相结合的方式。整治活动分四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月1日至月10日)各职能部门及各乡镇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对清理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使人民群众都能认识到无证无照经营的社会危害,解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从而理解、支持、配合专项行动工作,确保这次专项活动顺利开展。
二)排查摸底阶段(月10日至月30日)各相关职能部门依照责任分工。摸清辖区经营户主体数量、辖区无证无照经营状况并按行业分类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并做到五清:即对辖区内无证无照经营户底数清,无证无照经营场所具置清,无证无照经营基本情况清,无证无照经营时间清,未办理证照的原因清。各相关职能部门排查摸底名单于5月30日前报县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三)集中整治阶段(月1日至月20日)各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力量。督促各类无证无照经营者必需在规定的时间内,有关部门料理证照。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情节轻微的单位、个人采取教育、疏导、补办相关手续,加以规范,以达到依法依规经营的目的对通过教育、疏导规范等手段达不到清整”目的对社会危害严重,存在重大平安隐患,破坏环境资源,威胁社会平安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坚决予以取缔。各相关职能部门料理证照情况于6月30日前报县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部门证照料理情况向县政府汇报后,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集中整治。
1.对烟花爆竹、化学危险品生产、销售业的清理整治由安监局牵头。
2.对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户的清理整治由质监局牵头;对餐饮服务业、医疗器材、药品零售及诊所服务业的清理整治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
3.对(水、陆)交通运输业的清理整治由交通局、航运部门牵头。
4.对煤矿开采业的清理整治由煤炭局牵头。
5.对种子零售业的清理整治工作由农业局牵头。
6.对竹木加工业的清理整治由林业局牵头。
7.对建筑施工业的清理整治由建设局牵头。
8.对房地产开发业的清理整治由房产局牵头。
其它行业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牵头进行清理整治。
四)巩固提高检查验收阶段(7月21日至7月30日)由县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领导小组对辖区内整治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验收。对集中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情况,提出加强或改正的方法。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充分认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将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作为一件重要工作来抓。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筹,各职能部门和乡、镇具体实施。
二)明确责任。依照各自职责权限和责任分工,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同时,各部门要建立协调机制,及时通报信息,加强协调配合,整合执法力量,形成统一、协调、高效的监管机制,对清理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依照职责和权限,加强沟通,积极处置。
关键词:创新;行政管理体制;服务型政府
前言:近些年,构建和谐社会一直是国家发展所追求的中期目标,创建和谐社会离不开政府和社会大众的共同努力。从政府的角度而言,健全的行政管理体制是社会发展的前提,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为了跟上社会发展的脚步,国家必须根据时代的要求调整政府部门的职能,逐渐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过渡,这也是国家发展的必然趋势。优化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体制要以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优化目标,让我国的政府部门不仅能服务于人民群众,还能促M社会各个行业的发展。
一、服务型政府的科学认知
(一)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基本任务
建设服务型政府应该以我国的发展国情和为广大人民群众带来利益为前提,促进社会的公平公正风气的形成,努力建设可持续发展的政府部门服务体系[1]。值得注意的是,社会公共组织以及公共事业单位也是社会中的重要部门,政府应该积极发挥其作用,使之成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辅助力量。
(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点工作
服务型政府不仅应该以为广大人民群众谋福利作为工作的内容,还应该将社会经济发展作为工作的重点,衡量我国政府经济工作的标准指标有四项:经济水平稳定增长,有工作能力的居民实现就业,物价水平趋于稳定,外汇的收入和支出处于平衡状态。政府还应该具有四项职能:对经济进行调节,监管市场的有序发展,对社会进行管理以及大力发展公共服务事业。
(三)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物质保障
要想建立能切实为广大人民服务的政府服务体系,必须要有强大的物质背景作为支撑,这就需要财政部门为此制定完善的财税制度,将中央以及各个级别的地方政府部门的职责进行进一步的明确。在完善财税制度的过程中,财政部门应该明确什么样的制度才是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相贴合的,加大对公共服务的资金支持,让公共服务的支出成为财政支出的主要组成部分。
(四)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理论背景
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第一步就是要了解服务型政府的相关内容以及模式,这一系列的内容都属于理论背景,具体包括深度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管理理论的体系,服务型政府的公共管理内容,公共服务创新的实践,总结以往的问题以及经验,将外国的成功实践案例引入中国等。让理论知识成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指导,特别是公务人员更应该将这一系列的内容牢记在心。
二、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创新方向
以往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内容已经越来越跟不上时代前进的脚步,管理型的政府部门在关系民生的工作方面显然有些力不从心,因此,国家按照时代的发展规律提出了构建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实现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为了更好的为人民服务,政府部门在制定行政管理体制的过程中应该有针对性的进行一系列的创新,以最适合我国国情的发展方针来制定行政管理的体制和机制。
从我国经济运行的发展状况来看,确立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是创新行政管理体制的首要条件[2]。首先,应该对政府管理的措施和具体内容进行深化和改革。从我国的实际国情来看,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对于社会发展非常重要。政府应该将部分的职权交到群众的手中形成一种约束的机制,同时改进公共服务质量,使人民切实感受到服务型政府的价值所在。其次,要用现代化的手段进行行政管理,并将行政管理的范围进行扩大。对行政管理体制的创新应该以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以及社会的总体需求为指导,使其与社会发展的步伐相一致。第三,要使行政管理体制与权责体制相互约束,相互监督,这也是创新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三、创新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具体路径
(一)适当转变政府职能
对行政管理体制进行创新的第一步应该是转变政府的职能从而提高政府为人民提供服务的水平[3]。以往的很多年里,对政府部门的定义一直是管理者的身份,对社会的各行各业以及基础民生进行一些政治方面的管理,在这样的背景下,政府部门的人员也越来越适应了管理者的角色,严重缺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以往的政府工作都是比较固定和机械的,都是在中央政府部门的领导下,地方政府部门按照上级下达的指示开展工作,这样的工作模式具有很强的局限性,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政府的发展和创新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要想解决这种长期存在的问题,政府应该从根本上转变职能,从管理者的形象转变成为服务型的政府,将解决人民日常生活中遇到的问题作为主要的工作内容,让人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
(二)加强政府部门的服务意识以及制度建设
创新行政管理体制应该以政府部门的长远发展作为创新的原则[4]。在创新的过程中,政府部门应该从制度建设作为创新的着手点。行政管理制度应该将政府的职能进行明确,并将政府的具体服务内容进行一系列的规定,在这个过程中逐渐强化政府的服务意识。虽然服务型政府的概念是贴近人民群众的,但是也应该具有一定的制度化,这样才能成为政府发展的重要力量。公务员作为政府部门的主要服务主体,行政管理体制应该切实落实到每一个公务员的身上,建设一支具有较强服务意识的公务员队伍,使服务型政府能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三)强化行政部门的改革和发展
服务型政府应该注重社会大众的需求,对现行的行政机构进行改革,使中央下达的每一项工作任务都能具体落到实处,增强行政工作的灵活性,从而提高政府部门的服务追平。首先,分析现在的行政机构的设置以及工作的分配情况,将对社会发展不起作用的部门进行改制或者取消,闲置部门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会阻碍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其次,根据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以及行政部门的职能合理增设一些部门,例如社会问题反馈部门。这个部门主要负责收集和整理一些还未被解决的关系到社会民生的问题,让政府部门能了解到社会的基本情况,并对此提供专门的服务,帮助人民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四)增加公共服务的财政资金
行政管理体制的创新离不开财政体制,建设服务型政府需要国家财政部门的大力支持,财政部门应该提高公共服务的财政资金的投入比例。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对于公共服务的需求也在不断提高。小到基础设施的建设,大到市容市貌的美化都与民生有着非常紧密的关系。对行政管理体制的创新需要政府部门与财政部门的共同努力,加强公共服务的资金投入,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一个舒适的生活和工作的环境。
结论:综上所述,政府部门的改革应该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步伐相一致。行政管理体制和机制是政府部门为人民提供服务的重要指导。政府部门应该通过转变政府的职能,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政府部门的改革以及增加公共服务的资金投入这几个方面进行行政管理体制和机制的创新。通过本文对创新行政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研究,希望能为我国政府发展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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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薄贵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战略与路径[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4,(05):94-99.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探讨
今年以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区市政建设和旧城改造力度明显加大,城市面貌日新月异。初步统计今年我区城市建设总投资额超过40亿元,拆迁总户数超过1万户。在这大拆迁、大变化、大发展的背景条件下,要求每一个拆迁户都能完全信任、理解、配合党和政府是不现实的,对极少数漫天要价、无理取闹的钉子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所难免,也是必然选择。当前,强行拆除拆迁房屋主要有两类执行程序,一类是司法强制执行。由于公正与效率是司法行为的永恒主题,公正是第一位的,效率是第二位的,因此,司法执行更加强调严格的程序,一般说来效率较低;另一类是行政强制执行。由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行政行为的重要准则,因此行政执行更加强调的是效率第一,具有高效、快捷的特点。越来越多地成为推进拆迁工作的重要选择。但是我国迄今为止尚未制定《行政程序法》,也没有制定《行政强制执行法》,对行政强制执行缺乏统一的程序规定。而现行的法律、法规在规定行政机关执行权时,包括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授予政府相关部门对拆迁房屋的强制拆除权时,缺乏执行程序的规定。因此,根据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理论和原则,总结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做法和经验,探讨并逐步规范城市房屋强制执行的程序和方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是保证行政执行低成本、高效率的必然要求,是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统一性的必然要求,是保护拆迁户的合法、正当权益,体现执政为民,维护政府形象,树立政府权威的必然要求。一、基本原则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原则是行政强制执行在城市房屋拆迁强制执行中的具体体现,对拆迁中的行政主体所有的强制行为起着统率和指导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原则:1、依法强制原则。也称强制法定原则,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延伸和体现。指行政机关行使强制执行权必须有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必须依照法定方式和程序。主要内容包括设定权法定、主体法定、手段法定、程序法定、对象法定等。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设定来源于行政法规,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21条也作了相应规定。这里实际上还包括主体法定的内容,即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如何界定有关部门,①必须与城市建设管理相关联;②必须拥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由此可以包括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但是,在房屋拆迁强制执行中,最具有操作性应当是程序法定和方法法定。在尚未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应当有一个最低限度和起码要求,即对拆迁房屋实施强制执行中,执法程序和方法必须是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中已有明文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并对强制执行中涉及专门法规定的,必须依有关专门法规定办事,如遇阻挠执行、影响现场秩序的,必须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执行。2、自我履行原则。这是当代行政法倡导的相对人主体地位和行政合作精神在行政强制中的延伸和体现。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时,应对相对人进行事先教育与告诫,以保证其有自我履行的机会和合理时间。房屋拆迁首先是政府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与牺牲相对人个人利益之间的价值取舍的结果。对相对人而言,是服从国家、社会或集体利益,还是主张个人利益,也有一个价值取舍的过程,特别是相对人之间个体差异大,有的拒不接受拆迁确有客观原因,因此作为行政主体一定要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否则就是失职。包括充分的行政指导,向相对人说明履行的必要性,规劝采取适当的方式,在合理的期限内履行。充分的告诫,明确拒不履行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以给相对人再一个反思的机会。要做好过细的思想动员说服工作,坚持反复做、做反复。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还应采取行政救济等方法,给予必要的安抚、慰问。让相对人理解大局、服从大局,最终实现自我履行。3、最小损失原则。这是以人为本思想和人权保障原则在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延伸和体现。指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时,一般应选择最轻的强制手段达到强制执行的目的。行政强制必须具有必要性。只有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以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代替相对人的自我履行;行政强制必须具有合理性。行政机关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客观、适度、理性。因此,尽管因相对人拒不搬迁导致了强制执行的后果,但有关法律仍然规定在强制执行前,拆迁人应当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对被拆房屋内的生活用品要逐一清点,妥善保管;行政强制必须具有最小损失性,在有多个强制执行手段可采用的情况下,要进行多方权衡比较,一般地应当选择对相对人强制程度最轻、损失最小的方法。如即使相对人在强拆中有过激言行,行政机关亦应优先考虑使用告诫、强制带离现场等手段给予必要的制止,一般不宜直接采取拘留等行政强制措施,以免激化矛盾 ,一旦强制执行目的实现,强制执行的一切手段应立即停止;行政强制必须具有人权保障性。尽量尊重相对人的人格尊严,做到以德拆迁、文明执法。4、法律救济原则。有权利必有救济,这是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对拆迁房屋的强制执行,是因为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而牺牲相对人个人权益,尽管相对人再无理取闹、再漫天要价,但损害的终究是相对人合法的财产权益,因此更应当高举正当程序的旗帜,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必须明确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拆迁纠纷裁决或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不服的,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申请异议,对行政强制行为侵犯其他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权要求国家赔偿。二、一般程序一般程序是指城市房屋拆迁强制执行与其它行政强制执行相同或相通的执行程序。从实践来看,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阶段:(一)告诫告诫是指当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向相对人发出通知,要求和督促其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措施。房屋拆迁中有权作出告诫的行政机关包括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即区拆迁办或区房产局、作出拆迁纠纷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即市房产局和由政府授权行使房屋拆迁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即行政执法局,其它任何机关或组织都无权作出告诫。特别强调,由政府对某一个或几个拆迁户以通告形式直接作出告诫这种事无巨细必亲躬的做法是不恰当的,降低了政府职能作用,有损政府权威地位。告诫从性质上看只是一种通知行为,但由于其作用和行政强制执行的特点,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告诫应载明下列内容:①明确期限。即限期搬迁的最后期限,这个期限应当是合理的,是相对人自动搬迁所必需的;②明确强制执行方式。即如果不能自行搬迁,由有关行政机关代为履行,强行搬迁并拆除房屋;③明确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包括不自动履行将导致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阻碍执行的,将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对人收到告诫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对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应当记录在案并进行复核,给予答复。相对人提出的事实或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二)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对相对人采取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是实施强制执行的直接依据。在房屋拆迁中,作出拆迁纠纷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是市房产局,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是由区政府“责成”或者称授权的某一区级行政机关,一般是区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与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是两个不同的行政机关,因此,强制执行机关在接受区政府授权并受理开发企业的强制执行申请后,应当认真审查原行政处理决定是否合法,对该户实施强制执行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并弄清相对人不履行义务的原因。如果相对人不履行义务是由行政处理决定违法或不当造成的,应对原行政处理决定进行纠正。如果确属相对人无故拒不履行义务或故意拖延履行义务,应依照法定程序立即作出书面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并及时送达给相对人。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①相对人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即必须在什么期限内腾空房屋,自行搬迁;②采取行政强制执行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③执行机关和时间;④采取执行的方式方法;⑤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⑥行政机关首长的签名或盖章;⑦作出行政强制决定的日期。(三)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送达以后,相对人仍拒不履行搬迁义务,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即产生执行力。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在执行开始时,执行人员应当向相对人出示证明身份的证件和执行文书并说明有关情况。2、应当履行义务的公民或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不在场时,执行人员应邀请公民的家属或该单位的工作人员到场作为执行见证人,见证人有证明执行情况和在有关记录文件上签字的义务。3、在执行中,如果遇到相对人或其他人的妨碍、阻挠,执行机关可以运用法律允许的适当手段予以排除,但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更不能采取非法手段。4、强制执行实施完毕,执行人员应制作执行笔录,执行笔录应包括如下内容:①执行机关、执行负责人和依据。②被执行公民的姓名、职业、住所或被执行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③执行的地点和时间。④执行的内容和方式。⑤义务履行情况和执行标的物的现状。⑥强制执行实施的基本情况。⑦有执行证明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所属单位、职务。⑧执行负责人、被执行的公民、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执行证明人的签字。⑨制作执行笔录的时间。5、属于强制执行需要的费用,执行机关应酌情向相对人征收一定的执行费,以从加重经济负担角度实现警示的目的。三、特殊程序特殊程序是指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与其它行政强制执行相比较特有的程序。1、公证程序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实施强制执行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这就是说公证程序是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的必经程序,依照上述规定,公证机关就强制拆迁房屋应办理两种公证事项:①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拆迁人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申请,在房屋拆迁之前,依法采取勘测、绘图、拍照或摄像、登记造册等保全措施,对即将被拆迁的房屋、附属物及现场状态进行全面、客观的记录,以确保其真实性、证明力的活动。对房屋进行勘测的,应当聘请专业技术部门或其他部门中有该项能力的人员进行,专业技术部门及其勘测人应当提出书面勘测结论,并在勘测书上签名或盖章;其他部门勘测人勘测的,应当由勘测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勘测人身份。对房屋拍照摄像的,应当全面反映、记录房屋的全貌。房屋结构、门窗、厨房以及附属设施等,要有单独的图片显示。②现场财产清点公证。实施强制拆迁房屋中有物品的,拆迁人应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需要拍照的,应进行拍照或摄像。由公证机关进行登记和分类造册、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由清点人和两名在场人员核对后签名。清点工作应在物品所在地进行,物品清点登记后,凡不能立即交由被拆迁人接受的,由公证员监督拆迁人将物品存放在其提供的安全可靠的仓库内,丢失损坏的,拆迁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拆迁人应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公证处可以接受拆迁人的提存申请,办理提存公证。2、协助执行程序协助执行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行政机关,请求有关行政机关或其他单位予以协助,后者在执行机关的组织或要求下,与执行机关共同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活动,确保执行合法、高效、正常进行。房屋拆迁强制执行是一项综合性、协作性很强的行政强制执行活动,从执行对象来看,不仅涉及到拆迁房屋的强制拆除,而且包括房屋内财产的强制搬迁,不仅包括了对财产的强制,而且常常会遇到阻挠,包括了对人的强制。从执行主题来看,由于行政机关职能不同,职责分工不同,需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在强制执行机关牵头、指导下,由许多行政机关或社会组织协调一致,相互配合,才能完成。包括对人身的强制需要由公安部门配合,对房屋的强制拆除需要房产部门配合,对现场交通管理,需要交通管理部门的配合,对现场工作人员包括行政相对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应急处理需要卫生部门配合等。从执行方式来看,包括强制搬迁、强制拆除、强制传唤、强制拘留等多种。协助执行程序是房屋拆迁强制执行中的必有程序。执行机关依法要求有关机关、单位进行协助时,应当向协助机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书,并附上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的副本,以便协助机关、单位了解情况,及时协助。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协助执行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协助机关或其他单位的名称、地址;②要求协助执行的方式和理由;③作出执行决定的机关名称、地址和主要负责人的姓名;④被执行公民的姓名、职业和住所,或法人、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⑤要求协助执行的时间、地点。
浙江大学行政服务办事大厅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围绕“创建世界一流大学”发展战略和“精管理,大服务”行政服务理念,结合“一流管理服务师生”主题活动,以师生员工为中心,以办事需求为向导,以办理事项为主线,以向师生员工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网上办事服务为目的。通过项目建设切实让师生员工享受到“优质、高效、便捷”的网上办事服务,使更多的服务事项具备“一站到达、一站受理、一站办结”的功能,达到全校机关部门在线服务集成化、网络化、全程化、专业化的目标。
二、建设内容
浙江大学一站式行政服务办事大厅由物理行政服务大厅、工作人员、服务事项及信息化支撑系统四个部分组成,本文重点介绍行政服务办事大厅信息化支撑系统的建设。
2.1信息化支撑系统总体结构
信息化支撑系统是行政服务办事大厅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向师生开展一站式服务的重要支撑工具,信息化支撑系统由服务网站、叫号系统及受理系统三大子系统组成。
2.2服务网站
服务网站是行政服务办事大厅的重要组成部分,管理员可以相关服务咨询,进行运行数据统计及展示等其他功能,广大师生可通过电脑,智能终端等设备在线查询服务信息,跟踪服务事项进度,通知公告,甚至进行在线交流等。
1.信息:如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公告的,服务指南的,运行数据统计信息展示等。
2.在线交流:广大师生可访问服务网站进行在线交流。
3.服务事项跟踪查询:广大师生可访问服务网站进行和自己相关的服务事项的跟踪查询。
4.服务事项预约:广大师生可通过服务网站进行服务事项的预约,然后到办事大厅取号,进行业务办理。
2.3叫号系统
叫号系统根据客户实际情况,可任意定制灵活、复杂的业务规则;以电子排队取代传统人体排队,提高业务效率;可实现“呼叫”、“重呼”、“暂停”和“窗口转移”的操作功能;整个叫号系统按每日客流量5000人次进行设计,可以支持数十个窗口同时呼叫;号票打印采用内嵌式热敏打印机,带自动切纸,打印速度为150mm/秒,无噪音,无需色带或墨盒等;
1.办事取号:完成办事人员取号排队功能,包括:现场拍卡取号、网站预约取号及匿名取号。
2.受理叫号:通过与受理系统的对接,实现办理人员的语音和显示屏的双重呼叫。
3.电子评价:通过与受理系统的对接实现对每件受理事务的服务评价。
2.4受理系统
本系统可以提高办事效率,缩短了有关手续的办理周期,极大地方便广大师生。主要提供行政服务大厅人员进行办理事项登记、确认、统计等功能;与第三方叫号系统、校园卡无缝连接,提高办事效率。
1.上岗考勤登记:完成窗口工作人员上岗考勤登记。2.顺呼复呼:实现对办事人员的叫号。
3.服务事项办理:完成服务大厅现场即办服务事项的办理,完成待办服务事项的处理。
4.服务完毕评价:完成办事人员对窗口工作人员的评价。
5.查询统计:完成服务事项相关业务量的统计、出勤人员统计、考勤统计及办事人员来源统计等。
2.5办事大厅业务办理流程
师生抵达行政服务办事大厅后,先到服务大厅通过取号机获取业务办理的排队顺序号(拍卡取号、匿名取号和预约取号三种方式都可以),进入相应的办事大厅等待叫号(在大厅的电子屏上会显示号码顺序),当叫到号码后,到指定的窗口办理业务,窗口服务员进入系统录入办理业务的相关信息,如果是即办件,现场办理后,办事人员对服务进行评价,之后结束业务办离开。如果办理的是待办件,需要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送入窗口处理,之后可到服务网站进行查询。
三、建设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