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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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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顾问范文第1篇

第二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

省级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本地区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

第四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范围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五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个人申请;

(二)单位评议推荐;

(三)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授予岗位等级资格;

(五)备案。

第六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

第七条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八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强调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突出工作能力和业绩的原则。

国务院国资委和省级国资委应当健全制度,严格条件,规范程序,加强对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的监督。

第九条申请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

(二)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三)具有相应的法律专业基础理论水平,以及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工作能力,在企业内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符合规定年限,经考核合格;

(四)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所必需的计算机、外语等基本能力。

第十条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经个人申请,单位考核合格,可以评定为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

第十一条申请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为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与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企业重大、疑难法律事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

(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三)现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第十二条申请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精通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和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胜任企业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法律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

(二)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5年;

(三)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并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

第十三条国务院国资委负责指导中央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评审工作。

省级国资委负责指导本地区地方国有企业一级、二级、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评审工作。

具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中央企业负责本企业二级、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评审工作。

具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中央企业是指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授权和备案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企业。

第十四条不具备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中央企业,可委托有评审权的机构或企业进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的评审。

第十五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国资委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企业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降低其岗位等级直至取消其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并由评审机构收回岗位等级资格证书:

(一)违反职业操守,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利益;

(二)因疏忽或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损害企业声誉;

(三)连续2次不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第十七条有关评审机构在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的,由国务院国资委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取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

有关评审人员在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过程中,、、谋取私利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一定年限,具有相当学历,尚未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者虽已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但尚未注册的人员可由有关评审机构评审为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

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相当于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九条国有参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企业法律顾问范文第2篇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河南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范围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

第五条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六条申请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

(二)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三)具有相应的法律专业基础理论水平,以及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工作能力,在企业内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符合规定年限,经考核合格;

(四)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所必需的计算机、外语等基本能力。

第七条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经个人申请,单位考核合格,可以评定为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

第八条申请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为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与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企业重大、疑难法律事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

(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三)现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第九条申请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精通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和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胜任企业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法律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

(二)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5年;

(三)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并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申报条件中所规定的相关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是指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

第三章评审组织

第十一条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立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全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委托河南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组织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省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管国有企业一级、二级、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和市属国有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评审工作。

各省辖市国资监管机构应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地国有企业二、三级法律顾问岗位资格评审和一级法律顾问岗位资格评审推荐工作。

第十三条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各省辖市应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评审合格人员材料和一级法律顾问岗位资格推荐材料报送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一定年限,具有相当学历,尚未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者虽已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但尚未注册的人员可由所在单位评审为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

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相当于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符合本实施细则评审条件的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经单位审核同意后,省管企业由所在单位向省评审委员会推荐,市属企业由所在单位向所在地评审委员会推荐;

(三)申报评审应提供下列材料:

1、《河南省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表》一式两份(样表附后);

2、学历或学位证书,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或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任命文件,获奖证书、论文、专著和各项业绩成果(首页)的复印件。单位在审核时,必须检查各类证书、成果等原件,并由人事部门负责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四)省、市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实施细则分工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省领导小组;

(五)领导小组对各地呈报的评审合格人员进行讨论认定,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颁发由国务院国资委统一印制的《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

第五章组织纪律

第十六条省、市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健全制度,严格条件,规范程序,加强对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的监督。各评审机构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集体评审,确保评审结果公开、公正。

第十七条企业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降低其岗位等级直至取消其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并由评审机构收回岗位等级资格证书:

(一)违反职业操守,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利益;

(二)因疏忽或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损害企业声誉;

(三)连续2次不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企业法律顾问范文第3篇

关键词: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企业管理;构建

一、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机构不健全,职能相对弱化

从目前众多企业的情况来看,很多分管于总公司下的业务部门或者子公司内都缺乏法律事务上的监管,总公司内部也未形成系统的法律事务机构,因此对于办事处更是没有进行法律事务机构的单独设置;同时,很多的企业还普遍存在未设置单独的法律部门,不仅不可以对企业的法律风险作出预测,而且将法律工作与其他工作混淆开展,不但使企业的法律工作无法顺利开展,影响效率,还导致企业直接陷入了不利的法律境界;在很多的企业内还缺乏健全、规范的管理制度,这就导致企业内部执行机制不足的情况长期存在,影响了法律事务执行机构的职能发挥,严重影响到对企业风险的预测以及长期利益保障的实现。

(二)对法律顾问职能认识存在偏差

传统观念一直认为法律只是临时用于补救的一种措施,当企业的利益受到外界的影响甚至侵犯时就可以拿起法律这个措施来进行合理的反击,取得自身合理的利益。但往往更重要的一点是,企业的法律也要参与到实际的生产经营管理中,但基于价值不是直接体现的,比较难得到量化的评价。从实际出发来看,企业的法律工作除了最基本的伸裁和诉讼功能外,最容易让人们联想到的就是诉讼律师,这是长期传统意识影响下为人们做出的固定模式,是难以更改的。

(三)企业内的法律工作人员不符合素质及企业发展的要求

目前很多的企业内都有法律工作人员,但专业素质普遍存在较低的情况,并且在企业涉及的经济类以及管理类的范畴上,理解及法律处理的手段极为不成熟,存在一定的问题,这就影响了企业内法律的深度和广度的发展,在内部也会引起人力资源众多问题的出现,影响着法律在企业内覆盖面的效果发挥。法律事务的管理是一项专业化较强的工作,从目前我国的企业情况开看,普遍存在专职法律人员缺乏的情况,大多数企业内设置的是兼职法律顾问,相对的业务处理能力就比较差。随着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市场存在的风险更加复杂多变,法律工作人员的培养及素质养成成为企业应当关注和考虑的必要问题。

二、构建和完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具体措施

(一)重视法律人才培养,创建法律顾问队伍

人才是发展的基础,企业内法律顾问制度的创建也要有人才的支持才可以顺利完成,因此,一定要在企业内部重视法律人才的培养。对于企业内人力资源制度的建设,企业要站在全局掌控的角度上对人才的培养进行宏观的、学科的指导,对法律人才的培养,以复合型作为基本要求,以法律、经济和管理能力为培养方向,结合企业的发展战略,对企业人才的发展做出通盘的规划,创建一支专业性强、管理性强的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协助企业健康、持续的发展。

(二)确定法律事务机构地位,提升管理职能的发挥

现代社会的大环境给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要想稳定发展就一定要在内部形成适应社会发展的法律意识,才可以在内部形成有效的法律事务管理。企业要对国家颁布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认真贯彻执行,摆正企业内部法律事务机构的位置,积极客观的创建起科学、规范的法律制度及工作的流程,为在企业内法律管理职能的顺利发挥提供有力的保障。要想企业内形成成熟的法律意识,就要创建好现代企业制度,对企业的经营机制不断的加强和改善,在不断的企业制度完善过程中,推动企业内法律事务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保证企业的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全方位、全面性的发展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现代企业中的作用,不但是帮助企业对法律上的事务给与及时的解决,还可以为企业提供一定的预防方案帮助企业规避法律风险。在进行管理层会议时,法律顾问可以参与其中,为企业后期的发展提供法律相关建议,以促进企业内形成良好的法律发展机制,使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可以发挥出更加利于企业健康发展的作用,帮助企业实现全方位、可持续发展。三、结语在法治社会中,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而实现依法治国最重要的手段就是加强法律顾问制度在企业中的推行,这不但是创建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也是促进企业可以健康发展的有力支持。因此,法律顾问制度在企业中积极的推行和发展是相当有必要和重要的工作。

作者:李敏 单位:大唐碧口水力发电厂

参考文献:

企业法律顾问范文第4篇

关键词:企业法律顾问;企业管理;制度保障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有效参与市场竞争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基本保障措施。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是大型企业普遍采取的一种制度,如美国建国仅200年,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就有120多年的历史。我国企业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尝试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至今,已有20年左右的发展历史,目前全国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有9万多人;从1998年推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制度以来,已有5万多人取得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初步形成了一支高素质的企业法律专业人才队伍。

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概念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指企业内部通过设置法律顾问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处理本企业法律事务的一整套制度。企业配备的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就是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的内部员工,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主要在两个方面:非诉讼业务和诉讼业务。从法律事务的功能上讲,即包括事前的法律风险防范和事后的法律风险救济。具体讲,企业法律顾问的非诉讼业务包括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出具法律意见;日常合同事务的管理;参与起草公司的内部规章制

度;对公司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负责与企业外聘律师的联络工作、仲裁事务等。诉讼业务包括处理与本公司有关的诉讼事务。

二、企业法律顾问与外聘社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比较

企业法律顾问与社会律师的区别首先从身份上看: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内部职工,而律师是自由职业者,企业法律顾问与企业是劳动合同关系,外聘社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是委托合同关系;从工作性质上看: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管理人员,而律师是社会上专门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从知识层面上看:企业法律顾问在法律知识上侧重于与企业经营管理有关的内容,而律师主要是根据业务不同在法律知识上各有侧重;从工作原则上看:企业法律顾问是全方位和全过程的参与,以事前防范为主;而律师是专题性和临时性的根据企业委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以事后处理为主。二者的比较很明显企业法律顾问在服务企业方面有很大的优势。企业法律顾问熟悉内部制度,掌握事情的全面,能够最大限度的维护企业利益。

三、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性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企业对外经济联系日趋广泛。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内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主要通过相应的法律来调整和规范。政府对企业的指导和管理,已经从过去的行政手段过渡到以经济和法律的手段为主;企业与企业作为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只能靠合同法等民商法律进行调整和规范;企业内部各种关系,包括劳动关系、财务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都要依据劳动法、会计法、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等法律来调整和规范;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必须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来调整。可以说,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的所有经营活动,都离不开法律的调整和规范。

另外,企业生产经营不可避免会遇到一系列的风险,企业风险按照不同的属性具有多种类型,从企业作为独立法人实体的角度看,企业风险主要有自然风险、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其中前两种风险分别是以不可抗力和市场因素为特征的,而法律风险是以势必承担法律责任为特征,其中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企业自身及有关各方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企业造成不利法律后果的可能性。企业法律风险的直接表现是企业法律纠纷的大量发生。从发生法律纠纷的企业内部看:一是责任不清,决策草率;二是法律审核把关不严,缺乏制度保障。这些法律纠纷案件绝大多数暴露了企业经营决策中法律审核把关不严,企业经营者忽视法律顾问机构和人员作用的问题,有的企业虽有内部法律顾问,但在重大决策和工商谈判、签订重要合同等经济活动中,缺乏严格而明确的法律审核工作程序。一个企业要创造 100 万元的利润,可能需要几十人,占用大量生产设备和流动资金,用一年的时间苦心经营,完成 1000 万元的销售收入,才能实现。而要避免 100 万元的法律风险损失,可能只需几名企业法律顾问,花上几天时间,认真研究合同,(下转第72页)(上接第58页)仔细查找合同漏洞和瑕疵,就可避免。所以从经济效益角度考虑,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是一项十分合算的工作。以福建某企业为例,1998年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以来,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严把合同关,加强应收账款管理,企业法律风险得到防范,没有发生一例因合同把关不严造成损失的案例,2002年以来当年的货款回收率为百分之百。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我们需要依法管理企业,依法经营企业,把企业管理纳入法制的轨道,增强企业的法制观念,实行科学决策,强化内部管理,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经营风险,因此,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至关重要。

四、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企业法律顾问范文第5篇

关键词:企业法律顾问;法学专业就业;市场化

中图分类号:G64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4)07-0261-02

法学是人们羡慕的好专业,但令人困惑的是,一方面是市场对于法律人才的需求并没有饱和,而另一方面是持续增加的法学专业就业压力,这一矛盾困扰着学生、教师以及学校。尤其是近几年,因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趋于稳定、法学毕业生人数激增等现实原因,法学专业的就业率已经处于低谷并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

一、法学专业的传统就业模式

(一)司法考试加律师型

是指首先通过司法考试,然后选择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后从事律师职业。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以最快的时间计算,从备考司法考试到律师执业需要整整三年。假设一名大三学生准备参加司法考试,考虑到复习时间至少需要半年,其最晚要在当年的3月开始复习以准备9月考试,如果顺利通过考试将于次年毕业后申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在12月以后领取,领取证书后办理律师实习手续并领取实习证书,如果顺利此时已经是来年的2至3月份,一年实习期满后如果顺利需要办理律师执业证,正式领取律师执业证最快也要下一年的3至4月,而此时其已经毕业约两年之久。但是,以上只是一种理想化的假设,考虑到一部分学生是在大三以后才准备参加司法考试、司法考试的通过率极低、个别省市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拖延、办理实习与执业手续的不顺畅、对实习与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的选择、个别政府部门不作为等因素,真正能在这个时限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正式从事律师职业的寥寥无几。

(二)司法考试加公务员型

是指通过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进入国家机关工作。公务员考试是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录用考试,根据国家与地方的公务员招考公告,需要法律专业知识的公务员职位大多需要通过司法考试,个别职位虽然不需要通过司法考试但是竞争异常激烈。公务员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笔试考试科目是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这都需要有针对性的备考,因为考试成绩并非完全取决于考生的基础知识,而是更多地取决于考生的考场发挥、答题技巧、卷面字迹甚至运气等因素,[2]这给平时注重法律理论、法律制度学习的法学专业学生出了不小的难题,即使通过笔试,相关职位大多有加考科目,再加上结构化面试,往往让考生不知所措。另外,真正将考生拒之门外的恐怕还是极低的录取比例和其他一些因素。

(三)考研加教师型

是指首先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二至三年毕业后选择高校从事法学教育职业。考研,通俗的讲就是大学高级阶段的入学考试,即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之意,考研的大致程序包括与学校联系、先期准备、报名、初试、调剂、复试、复试调剂和录取。众所周知,在大学本科教育并没有普及的情况下,研究生教育更需要择优录取,再加上法学专业学生的学习能力普遍较强等因素,法学专业的学生考研更是难上加难。而且令人遗憾的是,研究生毕业后从事高校法学教育工作也并非一帆风顺,很多院校都对应聘者施加了诸如具有博士学历、丰硕的科研成果、重点大学毕业等限制性条件。而此时的法学专业毕业生一般都没有参加过工作,再加上年龄的增长,大多毕业生不再想给家人增加经济上和心理上的负担,往往委曲求全,虽然有一部分会进入高校从事法学教育工作,但待遇较低。

二、企业法律顾问的市场前景

(一)传统就业模式的作用有限

上述三种类型的法学专业就业模式都只是一种理想化的设计,对于解决法学专业就业问题可谓杯水车薪,更糟的是,这种理想化的就业模式往往束缚了学生、教师以及学校的思想,认为唯有这三种模式才是成功的就业。事实上,拓宽法学专业就业领域才是解决法学专业毕业生供需矛盾的有效方法,对此,专家学者们各抒己见,有的建议在律师、公务员、企业法务部、销售类工作、外贸类工作、考研、出国等多领域拓宽就业渠道,甚至包括转行;有的建议在中西部、基层领域拓宽就业渠道,包括自主创业;有的建议在行业和地域两方面拓宽就业渠道。以上建议虽然用心良苦,但是大多比较笼统,很少有对企业法律顾问这一具体领域进行深入的探索与研究。

(二)企业法律顾问对法律人才的需求

企业法律顾问,具体包括两种人员,其一是指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接受企业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其二是指企业内部设立的专门性法律服务机构中的人员,相对应的企业法律顾问就业模式就自然有两种类型:一是律师型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律师资格的企业法律顾问;二是非律师型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并未取得律师资格的企业法律顾问。与传统就业模式相比,非律师型企业法律顾问为法学专业毕业生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与更现实的就业模式,应当成为法学专业就业的重要领域,实践也证明,传统就业模式的三种类型根本无法解决大多数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同时,相对于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仲裁员等法律职业,企业法律顾问具有需求量大、准入条件相对宽松、发展前景广阔等诸多优点,因此,在法学专业就业形势不容乐观的背景下,企业法律顾问尤其是企业内部法律顾问无疑拓宽了法学专业的就业领域。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而企业又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很难想象在没有法律服务支持的背景下,一个企业如何在市场经济中生存与发展。

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修改了之前《公司法》的12个条款,其中有三个主要条文是亮点,即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一方面,《公司法》的本次修改是对企业市场准入机制的一次重大变革,必将刺激企业数量的增加与相应企业对法律顾问的需求;另一方面,市场准入条件的放宽并不意味着企业法律责任的减轻或法律事务的减少,这对法学专业就业是一大利好消息。

三、企业法律顾问对法学专业就业的新要求

企业法律顾问是一种法律服务的市场化需求,其也对学生、教师和学校提出了新的期望与要求。

(一)学生方面

作为法学专业学生,应当改变对于教师的过分依赖,认识自己的主体地位,根据市场对法律人才的需求,自觉调整知识结构,主动接触法律实务,使自己具有一专多能的法律专业知识、一定的企业管理知识和能力、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处理各种社会关系的能力、处理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与良好的语言与文字表达能力。以合同审查为例,单有合同法的知识是不够的,还应当主动接触合同实务,具有合同草拟、谈判、合同管理、沟通交流等方面的知识与技能。在合同法律实务中,常见的问题是很多人对于合同的法律风险防控得十分“完美”,但这种合同也会让交易对方望而却步,最终使自己丧失交易机会,因此,法律实务并非是法律知识的简单应用,而是探寻如何适用法律才对自己更为有利。

(二)教师方面

作为法学专业教师,应当侧重于对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具体包括问题解决、逻辑分析与逻辑推理、信息检索、事实调查、交流、咨询、谈判、解决纠纷的程序、事务的组织与管理以及确认并解决道德困境等十个方面的基本技能,以培养学生法律职业技能作为互动式教学、实践性教学的出发点与落脚点。以公司章程的制定为例,教师应当注重培养学生与公司管理层或发起人的沟通技巧,而单纯的公司章程制定方面的法律知识应当属于在教师引导下学生自学的范畴。在公司章程的制定过程中,很多人往往对于公司章程的制定本身较为熟悉,只是无法与公司管理层或发起人进行有效的沟通而使该项工作一波三折。在法律人才市场化背景下,教师不再是知识的传授者而是知识的引导者,更是技能的培养着、经验的传授者。

(三)学校方面

学校应当转变传统职能,定位于服务型学校,尤其是信息服务,在市场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学生应当具备的职业技能标准等方面,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服务。学校职能的转变并非是一种责任的推卸,而是对自身职能的重新认识,要对市场需要什么类型的法律人才、学生应当达到何种职业技能标准等重要信息为学生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实践证明,学校是没有能力包办学生就业问题的,因为学生的职业技能符合市场需求才是就业的唯一途径,而学生的职业技能符合市场需求当然需要学生自身的努力,而学校更多的是一种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同时,学校应当深化校企合作,仅在学校领导与企业高管层面的合作是不够的,必须强化学生与企业内部法律顾问职位的直接接触。

对于法学专业的就业问题,除了学生、教师、学校三方面的努力外,还需要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本身的完善。虽然我国大小企业数量众多,但是企业内部设置法律顾问职位的却不多,并且目前企业法律顾问的社会地位有待提高、收入状况差别较大,也正因如此,企业法律顾问可谓潜力巨大,对于法学专业就业而言,机遇与挑战并存。

参考文献:

[1] 王立芳.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调查及对加强职业教育的启示[J].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4):87.

[2] 赵朋,关志强,赵伟,王佳,董彦萍,何洪俏,吴树新,吴艳梅.浅谈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4(2):221.

[3] 裴倩敏.法学专业就业分析[J].中国大学生就业,2007(1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