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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信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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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信合作

银信合作范文第1篇

发行提速,规模加大,短期化收益提高,银行理财产品整体呈现了急剧“井喷式”增长。

钱!钱!钱!让人看花了眼。

银信合作产品,作为银行理财的一种特殊形式,简单地说,就是通过信托理财的方式,部分或全部地运用信托平台来进行投资。

经历了去年下半年的发行低点,以及今年春节期间的短暂停留之后,目前,银信合作理财已开始逐步回暖。

“在调整期过后,包括未披露的数据,可以猜测,银信合作产品基本上已经恢复到了调整之前的一个水平。”一位业内人士对《投资者报》的记者说。

对抗通胀伤不起

自今年2月春节之后,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发行不断扩大,数量上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35家银行截至6月17日,年内共发行银信合作产品2627款,其中,95%以上针对预期收益目标数据进行了披露。

在发行银行中,以工商银行、民生银行和光大银行的发行势头最为迅猛,发行数位列前三,而三家的发行数之和则占据了全部发行总量的半壁江山。

面对市场资金偏紧、央行不断加息的现实,银信合作理财的各类产品的预期收益率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

但是,“负利率”下,受银行理财整体抗通胀乏力的影响,银信合作的表现却不能令人满意。

根据近半年的发行数据统计,银信合作理财的平均收益率约为4.05%,兴业银行以6.5%的平均最高预期收益率排名第一。

在年内投资并到期的1217款银信理财产品中,约93%的产品披露了到期收益率。

与预期收益目标相比,披露产品基本达到了预期最高收益。

其中,来自华夏银行的“华夏理财增盈增强型1093号理财产品27天”超预期完成0.3个百分点。

《投资者报》记者研究年内发行和年内投资到期数据发现,杭州银行和北京银行表现不俗。不论是产品的设计发行,还是到期统计,其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平均收益均跻身前十。

只是,在年内投资并到期产品中,只有平均收益居首的杭州银行勉强爬上了前5个月CPI平均线。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在当下与通胀赛跑的命运中,负利率落后的现状依旧难有改观。

组合调整伤不起

自去年银监会发文限制银信合作以来,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投资策略也发生了转变,产品在不知不觉中走上了组合运行的道路。

今年前5个月,组合类产品的占比逐月上升。5月份更是达到了年内最高,约92.5%。

“对于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调整主要表现在产品的类别上。”普益财富研究员陈朋真对《投资者报》记者说。

与之前的单一投向不同,组合类的产品主要采用资产池的运作方式。也就是说在产品发行时,先界定一定的投资范围。但实际操作中,资产池内的资产并非必选项,可根据市场的变化做出调整。

“一般而言,银信合作的信托产品规模较大,募集难度较高。但是,银行自身的客户渠道较多,产品消化吸收能力强。”

一位信托业资深人士对《投资者报》记者说,“通过银行的拆分,能让更多的老百姓有机会接触到信托产品。只是银行也要从中分一杯羹的,这样,收益自然没那么高了。”

“影子”特征伤不起

影子银行,又称“影子金融体系”或者“影子银行系统”,一般是指有着部分银行功能却不受监管或少受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及金融行为。

在中国,“影子银行”一般主要体现在“银信合作”和地下钱庄等金融形式上。

单就符合“影子银行”特征一说而言,银信合作目前的规模与位置多少有些尴尬。

不监控,难防系统风险;监控过严,又恐怕愈控愈恐。

年初,银监会通知,重申各商业银行应于2011年底前将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表外资产转入表内。众所周知,巨额的表外资产潜藏着巨大的风险,往往容易成为监管漏洞,增加信贷隐患,对资产质量监督的难度加大。

今年以来,刘明康已多次在公开场合下表达了对“影子银行”和银信合作之类问题的关注,这不能不引起行业的警惕。

银信合作本身是个大词,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转表内,转哪些?又将如何转?

带着疑问,《投资者报》记者进行了多方咨询,结果发现银信合作理财针对转表内的具体细节,各方说法不一,模棱两可。

第一种通常的解读为,银信合作的信贷剥离类型贷款业务、房地产业务和地方融资平台业务等应逐渐纳入表内;

第二种解读是,现在银信合作理财产品资金投向中,具有融资类特征的投资标的例如信贷资产、信托贷款、票据资产和部分股权等项的资产也需要转入表内;

第三种解读表示又是银信合作又是银行理财的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也都逐渐需要被全部转入表内;

而第四种解读则认为,就目前而言,归属于银行理财体系的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与一般银行理财产品一样,无需计入表内资产。但是,如此这样,这类庞大的表外资产便很难说清楚。

看来,银信合作理财的尴尬地位还将持续。

信托代销伤不起

现如今,贷款难出,存款搬家,银行“抢”钱,已遍布大街小巷。

在银信收紧之后,另类的银信合作又开始了新的信托代销之路。

“银行代销信托产品。” 高级理财顾问陈力(化名)不止一次地向《投资者报》记者提及,“为了吸引投资者存贷款,增加中间收入,笼络资产量较大的客户,银行也会自己去信托公司找一些项目,代销信托公司的产品。”

“现在有些银行或个别银行以支行的名义也有这样的项目,但是数量还不是非常多。”陈说。

据了解,在这种新的合作操作模式之中,银行充当类似中介的角色,将企业(或客户)同信托公司联系起来,由信托公司量身订制资金信托计划,再由银行去代销,以此获取一些中间收入。

银信合作范文第2篇

[关键词] 银信合作 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 人民币理财挂钩信托

一、我国银信合作业务模式的产生及其原因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逐步对外开放和市场对金融产品需求的多样化,金融业的竞争加剧。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扩大业务范围,增加利润,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信托业纷纷利用各自的优势,相互合作。在银保合作,银证合作业务蓬勃开展之时,银信合作也不断的拓展,成为了金融创新频频出现的领域。

2005至2006年起,我国银信合作业务开始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银信合作的主要业务从原先简单的合作方式,如资金收付结算,担保,拆借,授信,销售等转变为更能发挥出信托独特优势的合作模式,如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资产转让信托,融资支持型信托,人民币理财挂钩信托等结合信托和银行的各自优势出现的创新模式。从2006年下半年起,银信合作业务规模迅猛增长,全国4家国有商业银行,12家股份制银行,多家信托公司都开展了这种全新的银信合作业务。2007年,这种合作达到了一个高峰。就信托公司而言,2007年全国信托公司管理的各类信托资产达1万亿左右,其中,银信合作类信托资产就达到4000亿。

我国银信合作业务的开展和快速发展是有着内在和外在两方面原因的。从内因来说,银行业和信托业有着加深合作的需求和条件。对银行来说,当前的银行业正在发生着一场深刻的变革,为了改变传统的经营和管理模式,银行有着业务模式多元化,发展理财业务和完善资产负债结构管理的需要,通过与信托合作,银行恰好可以发挥其信誉担保优势,营销资源优势和信息优势,满足其自身的多方面需求。对于信托投资公司而言,面对主营业务开展困难,营销能力差,理财业务缺乏竞争优势等多方掣肘,通过利用信托制度本身的优势,如信托财产独立管理,最大保护受益人利益,资金运用手段多样化,谋求与银行的战略性合作,是在当前金融环境下求生存的现实选择。就外因而言,从2006年下半年开始的从紧的货币政策大大收紧了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流动性压力的增加和银行可贷资金的减少使商业银行扩展中间业务,完善资产负债管理的需求更加强烈。而与信托的合作恰好能满足银行的这种迫切需求,并直接促成了银信合作业务的蓬勃发展。 然而,目前这种银信合作业务的开展和迅猛发展是否真正能满足市场需求?是否存在一定的风险?合作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未来的发展趋势如何?本文从金融创新需求的角度,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分析。

根据金融创新理论,金融创新分两种类型,一个是需求拉动型,即创新的产生是被动式,零星随机的,属于经验性的创新实践活动;另一种是供给推动型,即创新是靠方法和技术驱动,属于主动式、系统的、理论指导的创新实践活动。由于缺乏系统理论支持,我国目前的银信合作主要还是在实践中,通过银行和信托双方摸索实现的,是属于需求拉动型金融创新。这种金融创新模式主要是通过满足多种需求,如规避风险,合理避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等以实现价值的增值。但是,每一种金融创新都存在一定的风险,在实践操作中,许多银信合作产品出现了风险和相关的问题。针对我国市场上存在的纷繁复杂的银信合作产品,本文从金融创新需求的角度将我国正在开展的银信合作的业务模式分为以下几类:(1)为满足增加流行性和规避风险需求而开展的改善银行资产结构的合作;(2)为满足投资人收益需求和规避金融管制需求而开展的人民币理财挂钩信托业务。并根据以上分类,具体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人民币理财挂钩信托等银信合作模式展开全面分析。

二、改善银行资产结构的银信合作

通过与信托公司合作,推出信贷资产证券化(公募型、私募型)、信贷资产转让,票据资产转让等业务,银行可以优化自己的资产结构,缓解流动性压力,有利于商业银行改善资本管理,改善资本充足率,完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完善内部风险管理,满足监管部门监管以及银行内部业绩考核要求。但与此同时,资产证券化本身存在的风险和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也使得此类合作的开展十分谨慎。

1.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按募集方式不同可以分为公募型信贷资产证券化和私募型信贷资产证券化,主要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符合一定标准的信贷资产组成资产包,以特殊目的信托(SPT)形式,信托给受托机构(信托公司),由受托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如MBS,ABS,并以该资产包所产生的现金,向投资者(MBS,ABS持有人)支付受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在合作中,银行可以担任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信托公司则担任特定目的的信托受托机构,另一家银行担任资金保管机构。还包括信用增级机构、投资银行和投资者等。具体结构图如下: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推出,是由于现代银行业的发展对银行风险资产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尤其是在当前紧缩的货币政策环境下,通过资产证券化,银行可使贷款在资本市场上变现,提前收回贷款,在负债不变的情况下改善资产流动性,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分散经营风险,有助于银行防范和化解可能面临的流动性压力,提高资本充足率,同时能够丰富资本市场产品。而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信托的加入,可以利用其财产独立管理和最大程度为受益人谋利的优势,隔离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风险传导,并最大化各方面的利益。

2005年4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颁布实施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作为第一批试点,2005年12月,国开行和建设银行同时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分别公开发行了41.77亿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ABS),和29.26亿元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资产证券化试点正式启动。由于许多银行并不愿意出售其优质信贷资产,所以当时开展这一业务的积极性并不高。2007年9月11日,浦发银行成功发行了首期43.8亿元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正式拉开了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第二批试点的序幕。2007年11月,兴业银行与中诚信托合作推出了MBS,银信合作下的资产证券化业务进入实质运作阶段。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既给银行和信托双方带来了收益,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其风险主要来源于资产池。一般用来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都为银行的长期贷款,期限长达10-20年,风险很难预测。因此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需要对进入资产池的资产设立标准,对资产池采取各种信用增级措施,并邀请外部评级机构进行初始与持续的评级,帮助投资者了解其投资价值。

从理论上分析,只要能够谨慎选择进入资产池的原始资产,并且客观地对相关证券进行评级,揭示风险,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业务的开展是利大于弊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此类业务的开展却比较保守,并没有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从合作双方来看,此类银信合作业务中,银行处于强势,对此产品的设计发挥主导作用;信托公司处于弱势,在合作中十分被动;这一方面使得目前该产品结构不均衡,银行的利益被优先考虑,而对证券持有人利益保护不利;另一方面,信托公司目前获取的信托报酬率较低,不易调动起信托公司的积极性,一旦信托公司寻找到另外的业务机会,此类合作就将难以开展。

从外部客观环境来看,我国目前审慎管理的金融环境也使得资产证券化信托业务的开展有所局限。一方面,我国银行目前进行证券化的资产大多是最优质的资产。这些资产本身就具有违约风险低,收益率高的优点。将优质资产再经过复杂的程序进行证券化,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善银行的整体资产的质量,相比获益颇丰的证券投资者而言,银行本身在资产管理方面的收益并不明显。但是,如果将银行的次优,甚至是劣质资产进行证券化,那么银行将面临的可能是不可控和未知的金融风险。2007年爆发的美国次贷危机就用事实证明了资产证券化本身是一把双刃剑。显然,不论是我国商业银行还是监管部门目前都没有能力控制和承受资产证券化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另一方面,通过银信合作发行的资产证券化债券缺乏一个良好的二级市场。证券化后的债券多被持有到期,显然不利于相关资产风险的进一步分散。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商业银行用于证券化的原始资产都是风险极低的优质资产,债券持有者能够在承担极低风险的前提下获得存款利率以上的收益率,自然没有交易的愿望,加上我国债券市场本身的不完善,也造成了这一局面。

总之,我国目前开展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类银信合作主要还是在探索起步阶段,通过将优质资产打包出售,以较低的风险对资产证券化这种金融创新进行摸索,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积累一定的经验。但是,2007年以来的美国次贷危机充分地暴露了资产证券化的潜在风险,此类银信合作是否会继续发展下去,还要结合我国金融改革的需求和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而定。

2.资产转让类合作。目前银行和信托之间普遍开展的另一种目的在于改善银行资产结构的银信合作业务是资产转让类业务,此类业务主要包括信贷资产转让类合作和票据资产转让类合作。

(1)信贷资产转让类合作。信贷资产转让类信托产品是指:信托公司发行单一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资金,购买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到期商业银行承诺溢价回购,或卖出后不再回购,由第三方(通常是另一家银行)做出回购承诺;信托公司取得收益,向受益人分配。这类信托产品的期限都较短,一般为1年期,甚至几个月。在具体操作中,往往先由信托公司发行信贷资产转让集合类资金信托计划,银行随后发行与信托公司对接的理财产品,与信托公司签订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信托财产用来购买银行信贷资产。具体的产品结构如下:

信贷资产转让类信托的产生是由于在短期内,银行往往需要灵活进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完善存贷比、资本充足率等指标,此类的合作可以比资产证券化方式更快地以较低成本盘活银行存量资产,增加银行的流动性,丰富了人民币理财产品的种类,增加了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在具体操作中,贷款资产是否为正常类资产,借款人资信是主要风险。所以在合作中,需要选择实力强,信誉好的商业银行,避免银行为信托财产带来风险的可能,同时,信托公司要对银行转让的信贷资产进行严格的审查,确定借款人的本息偿还能力。

考虑到信贷资产的转让在法律上涉及与主债权人变更相关的一系列复杂手续,而该类合作时间往往较短,信托到期时,有些贷款并未到期,因此银行与信托公司通常选择保证担保类贷款作为标的,从而限制了该类业务开展的范围。同时由于许多上市银行做出的到期回购承诺不被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允许做表外处理,也降低了银行开展这类业务的积极性。尽管如此,由于银行和信托可以各取所需,目前各家银行仍与多家信托公司在频繁开展此类业务合作。

(2)票据资产转让类合作。票据资产转让类合作是指银行与信托公司之间开展的银行承兑汇票的交易。该类合作模式与信贷资产转让类合作基本一致,只是募集的信托计划资金购买的银行资产不是信贷资产而是商业票据,且期限更短,只有几个月。在票据到期收益率较高时,银行能获取较高收益,在资金紧张时,银行可以通过信托公司的信托资金开展此业务。

2007年11月后,招商银行总行与深圳国信开始进行此类业务合作,目前这一业务还处于起步阶段,由于自2007年底至今,票据市场年收益率达到10%以上,银行有较大的兴趣,正在积极筹划。但是,由于票据资产本身具有特殊性,票据的真实贸易背景、背书、追索权处理等技术问题比信贷资产转让复杂,信托公司在具体票据操作中有一定难度,为控制相关的风险,信托公司要对银行转让的票据进行严格的审查,确定票据的真实性,并要求商业银行在信托终止时溢价回购票据资产,以银行信用为信托产品提供担保。这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该类业务的发展。

三、人民币理财“挂钩”信托

人民币理财“挂钩”信托是指银行发行人民币理财计划,向投资者募集资金,银行再以委托人身份,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运用,获取增值。自2004年以来,我国客户的理财意识不断加强,不再满足储蓄存款利率,需要高于储蓄存款利率的理财服务。2005年11月1日起,银行的人民币理财业务开始发展。银行的理财产品门槛低,一般起点为5万元,且没有合同份数的限制,募集资金的规模可以很大,但是银行的资金可运用渠道却相对较窄,初期人民币理财资金主要投向银行间债券市场,购买国债,中央票据等。由于央行不断加息,且国债、央行票据收益率不高,造成推出的人民币理财业务业绩难以令客户满意。信托公司的业务却可以涵盖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业市场,资金运用渠道广泛,因此银行转而将资金投向了收益率相对较高的信托产品,银信“挂钩”由此产生。

2007年3月《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生效,其中规定:集合资金信托的委托人自然人不超过50人,资金起点100万元(指金融资产),还要求委托人出具财产证明。显而易见,监管部门将信托业务定位于为高端客户提供理财服务。信托公司无法再继续向大多数居民募集资金,信托公司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生存压力,于是信托公司也主动加快了银信“挂钩”的发展。

现阶段银信“挂钩”业务,根据其资金的最终投向,可以分为三大类:贷款类、申购新股类、限售股(定向增发与IPO战略配售)收益权投资类。主要交易模式如下图所示:

1.贷款类信托。贷款类信托是指商业银行委托信托公司设立单一资金信托,银行将通过发行人民币理财产品募集到的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资金的投向是相应的借款人。

目前,我国政府开始采取货币紧缩政策,不断调高存款准备金率,并通过“窗口指导”要求各银行压缩贷款规模。银行为了调整其存贷比,既要降低贷款规模,又要满足优质企业客户的融资需求。贷款类信托业务的开展可以使资金一直在银行体系内循环,不会损害到银行的利益。而且还帮助银行从原始的只经营存贷款业务,以风险较高的贷款利息为主要收入来源,转变为扩大了风险较小的中间业务规模,增加中间业务收入,将本属于其自身的信贷资产通过信托平台,转换为信托财产。这样有助于银行降低风险资产,调整存款贷款比例

兴业银行、民生银行最早在2006年4月开展了这一业务的合作。该类产品存在的风险主要来源于借款人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借款期间的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等。由于借款人的借款期限与信托的期限是一致的,如果信托到期,借款人不归还贷款,势必造成银行的理财产品到期不能归还,这样会产生巨大的社会风险隐患。为了较好地控制风险,要求借款人信用等级高,在还款期内有可预测的现金流,有变现能力强的抵质押担保措施等。

在这类银信合作业务中,银行既发行人民币理财计划,又对借款人提供担保,使得银行利用信托公司变相突破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得超过10%的政策,这不仅使得信托公司在合作中失去主导权,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中央紧缩流动性的宏观政策意图,有逃避管制的嫌疑,加上其自身存在的潜在风险,此类业务的开展还需监管部门的进一步规范。

2.申购新股类。申购新股类信托交易模式是指银行与信托公司签订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委托信托公司将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投向资本市场,主要是参与新股IPO网上、网下申购。

由于申购新股中签率较低,普通中小投资者无法获得新股收益;银行发行申购新股类理财计划挂钩信托,可以发挥大资金规模优势,帮助中小投资者获得平均收益。而银行也可以借助信托公司的渠道,将理财资金投入股票市场,扩大资金运用范围,规避资金运用的限制。2007年,中信信托分别与中信银行、建设银行合作,实施了至少500亿元以上的新股申购信托业务。工商银行上海分行与多家信托公司开展了名为“灵通快线”的新股“支支打”业务。

因为与资本市场挂钩,该类业务的风险主要来源于减少或停止新证券品种发行政策风险,市场波动造成上市价格低于发行价的风险,操作风险等。2007年,资本市场的高收益使得申购新股类业务蓬勃发展,然而2008年该类业务的业务量就随着资本市场的走低而减少。加上证券业协会颁布了规定,暂停了新的集合信托计划申请网下的新股配售资格,使得信托公司后续申购新股业务的收益率受到不利影响。

3.限售股收益权投资类。一些特大型、行业龙头的上市公司的IPO战略配售具有较高的投资价值,一些上市公司质地较好,且定向增发价相对市价而言较低,这些都为银行的人民币理财产品提供了新的投资方向。限售股收益权投资类业务基本模式与上两种模式一致,只是信托资金运用对象成为深圳、上海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与战略配售。

无论是IPO战略配售,还是定向增发,该类业务的风险在于:首先,上市公司是否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与投资价值;其次是信托公司购买股票的价格,价格越高,风险越大;第三是证券市场风险,因为信托公司获得股权后,该股权要限售一年,存在市场价格不确定性。针对以上风险,信托公司通常引入结构分层的方法,即信托产品分割成优先信托收益权和次级信托受益权,银行或银行推介的客户认购优先级,享受稳定,适中的收益,风险低,次级受益权人风险高(有可能丧失所有本金),但又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尽管采取了这样的风险管理措施,银行在推出此类理财产品挂钩信托时,也需要对投资人充分揭示正确市场风险。

资本市场走高时,许多信托公司曾开展此类银信合作业务。结构型收益产品因为能使优先受益人在承担较小风险的情况下分享资本市场上涨的收益,一度受到投资者的欢迎。但是,随着2008年股市的走低,许多股票跌破增发价,甚至是发行价,该类结构性产品的收益率受到影响,有的信托公司甚至无法用次级受益人的资金弥补优先受益人的损失。这对信托公司本身是一个巨大的风险和负面的影响。因此,限售股收益权投资类信托的开展慢慢停顿下来,资本市场的萎靡和此类银信合作业务本身暴露出的问题需要信托公司对该类产品的设计进行更多的反思和总结。

本文从金融创新需求的角度对近年来发展较快的几个银信合作类产品进行了分析。这些为了满足一定的金融需求而产生的创新产品,不仅满足了市场的相应需求,也充分利用了银行和信托各自的优势,开辟了我国金融业的一片新的合作领域。同时,在对这些产品进一步分析之后,本文也指出了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对银行中间业务的开展是不利的影响,尤其对信托公司而言,更是不得不面对的难题。

相对于银行,证券,保险而言,我国的信托业长期处于一个主营业务不明的尴尬境地。在经历了六次整顿之后,银监会正式明确信托公司的主业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这个定位很好的诠释了信托制度的特点,却没有提供具体的固定业务模式。信托公司只能在这个给定的框架下,利用一切资源,结合市场需求和自身优势,创造出各种信托产品。尽管创新存在一定的风险,而且许多产品的设计仍不完善,但是信托公司已经开始在现有的金融体制下,充分发挥信托制度本身的优势,积极寻找市场上不能被其他金融机构满足的需求,逐步体现出了信托的灵活性等优势。因此,本文所分析的几大类银信合作产品正是信托公司积极谋求生存和发展的有益尝试。只要信托公司继续开展创新,同时积极面对困难,不断进行产品改良以适应新的政策和经济环境,银信合作业务的舞台将更加广阔,信托公司也能在回归主业之后真正发挥自身的优势,不断发展、壮大。

银信合作范文第3篇

摘 要 随着近年来我国宽松货币政策的逐步退出,商业银行过度依赖的存贷传统业务扩张遭遇规模瓶颈,也在不断的进行业务创新和盈利模式转型。银保合作,银证合作,银信合作等中间业务都在如火如荼的展开。随着银监会全面叫停,银信合作业务被推上了风口浪尖。是创新,还是违规?本文通过对银信合作业务的分析,揭示其基本内涵和潜在风险,并说出自己的一些思考。

关键词 商业银行 银信合作 业务创新 信托理财

2010年8月12日,我国银监会下发《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这是继7月初暂停银信合作业务后,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对银信业务出台的更为严格的管理规范。与此相对应的是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理和房地产行业信贷调控力度的加大,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在规避监管的“夹缝”中迅猛发展,银行不断通过银信合作平台加大信贷投放的火爆局面。数据显示截至到2010年6月底,该业务规模已突破2万亿。

一、银信合作业务的内涵及发展动因

银信合作是指央行为了防止经济过热而出台政策限制商业银行放贷,迫使商业银行的贷款额度不超过上一年的一定数额,而现在经济本身对贷款的需求增量很大,这时候商业银行为了绕过政策限制而采用了银信合作的方式,通过信托公司来发放贷款。

具体操作是:由银行作为发起端,通过销售理财产品集合资金后,由银行作为单一委托人将资金信托给信托公司,向目标公司发放贷款。这些公司基本都是银行的长期稳定客户,资产质量较好,且大部分占用银行的授信额度,最终的风险是在银行端。

我国银信合作业务的开展和迅猛发展存在着内在和外在两方面原因。从内因来看,银行业和信托业本身就具有加深合作的需求和条件。就银行来说,当前我国银行业正在发生着一系列深刻的变革,为了改变传统的经营和运营管理模式,银行有着业务模式多元化,完善资产负债结构管理和发展理财业务等中间业务的需要,通过与信托合作,银行可以发挥其信誉担保优势,信息优势和营销资源优势,满足其自身的多方面需求。对于信托公司而言,由于其营销能力差,理财业务缺乏竞争优势,主营业务开展困难;通过利用银信合作这一制度创新,谋求与银行的战略性合作,是在当前金融环境下求生存的现实选择。

就外因而言,从2006年下半年开始,宽松货币政策的逐步退出大大收紧了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可贷资金的减少和流动性压力的增加使得商业银行拓展中间业务,完善资产负债管理的需求愈发强烈。而与信托的合作恰好能满足银行的这种需求,并直接促成了银信合作业务的蓬勃发展。

二、现有的银信合作业务模式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类业务

信贷资产证券化按募集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公募型信贷资产证券化和私募型信贷资产证券化。主要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符合一定标准的信贷资产组成资产包,以特殊目的信托(SPT)形式,信托给受托机构(信托公司),由受托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如MBS,ABS,并以该资产包所产生的现金,向投资者(MBS,ABS持有人)支付受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在这项合作中,银行担任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和贷款服务机构。信托公司则担任特定目的的信托受托机构,另一家银行担任资金保管机构。该项业务的主体还包括信用增级机构、投资银行和投资者等。

信贷资产证券化类业务既给银行和信托机构双方带来了收益,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其风险主要来源于作为信托标的资产组合。一般用来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都是银行的长期贷款,期限长达10-20年,风险较难预测。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需要对进入组合的资产设立标准,对资产组合进行各种信用评。帮助投资者了解其投资价值和潜在风险。在现实操作中,此类业务的开展却较为保守,并没有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二)资产转让类合作

目前银行和信托机构之间普遍开展的另一种目的在于改善银行资产结构的银信合作业务属于资产转让类,此类业务主要包括信贷资产转让类合作和票据资产转让类合作。

(1)信贷资产转让类合作。此项信托产品是指:信托公司发行单一的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资金,购买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到期商业银行承诺溢价回购,或者由第三方(通常是另一家银行)做出回购承诺;信托公司取得收益后,向受益人分配。这类信托产品设计的期限都较短,一般为1年期,甚至几个月。

(2)票据资产转让类合作。是指银行与信托公司之间开展的银行承兑汇票的交易。此项业务的开展模式与信贷资产转让类合作基本一致,只是募集的信托计划资金购买的资产不是银行信贷资产而是商业票据,且期限更短,一般只有几个月。在票据到期收益率较高时,银行能获取较高收益,在资金紧张时,银行可以通过信托公司募集的信托资金开展此类业务。

(三)人民币理财“挂钩”信托产品

人民币理财“挂钩”信托是指商业银行发行人民币理财计划,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然后银行以委托人身份,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运用,获取增值。近年来,随着我国居民的理财意识不断加强,已经不再满足于过低储蓄存款利率,需要收益率更高的理财服务。

现阶段,根据理财资金的最终投向,可以分为三大类:贷款类、申购新股类、限售股(定向增发和IPO战略配售)等收益权投资类。

三、银信合作业务的创新与潜在风险

(一)银信合作业务的创新

1.银信合作是对现有制度约束的反应与突破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制度约束引致了银行的创新需求。银行与信托机构联手,正好可以解决这一制度约束,通过银行理财与信托产品的对接间接投资到上述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使自有的理财产品更具竞争力。

此外,尽管有些项目和企业有着很好的投资回报和发展前景,由于贷款主体和银行信贷额度的限制,银行却无法直接投资。由于信托机构具有宽泛的投资功能,通过由银行做相关的投资调查和提供必要担保,由信托机构直接投资于这些项目和企业,可以实现银行和信托机构之间的双赢。

2.银信合作是对收益与风险规制的重构

银信合作可以打通三大市场的投资渠道: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产业市场。因为信托机构是唯一可以同时跨越这些市场的金融机构。银行通过运用发行的理财产品投资于信托计划,可以拓展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渠道。相较于以前银行理财产品多投资于货币市场或债券市场的约束,银行理财产品的资金就可以借道信托产品流向基础设施、房地产、金融等多个领域。

银行可以通过与信托公司合作抢占项目和市场。银行机构信托机构的合作,其目的并不仅仅在于收取费,更重要的是通过设立信托和购买信托产品,能够为其客户提供新的理财选择,拓展理财市场。

银信合作业务可通过资产组合有效地分散风险。组合投资能够分散风险,能够避免因某一投资项目失败而“全盘皆输”。目前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风格较保守、投资渠道较为单一,理财产品具有明显的同质性。不同的信托产品可以分别投资于不同的行业、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时间。银信合作中,银行利用自身掌握的不同信托投资项目的差异和关联,做出合理的投资组合。通过以银行理财产品对信托产品的组合投资,可以降低投资组合之间的关联度,有效地分散风险。

(二)银信合作业务的潜在风险

1.商业银行托管过程中的风险

银监会于2006年的《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项下财产托管和信息披露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2006年8月1日后新成立的集合资金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必须交由合格的商业银行托管。这一制度安排的初衷是希望通过引入银行监督,防止信托机构的道德风险,从根本上杜绝信托资金被挪用的情况,充分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财产的安全。

信托财产的收益主要来源于信托财产的运用过程,风险也就主要集中于信托财产的投资运用过程,而非现金管理和分红等环节。尽管强调信托财产的第三方托管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具有一定的监督作用,但由于信托财产中能够托管的仅仅是现金资产,而非现金资产并不能由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导致托管机制只能舍本求末。而且,由于托管的相关业务标准的缺失,商业银行无法准确把握自身在托管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一些商业银行将托管信托产品按照本行的同类项目标准进行重新审核,并按照银行类似项目的风险控制要求进行风险控制,远远超越了账户托管的权利与义务,导致许多信托项目的发行因托管问题而困难重重。

2.银信合作的监管问题

在银信合作业务不断发展,创新产品不断涌现的今天,监管部门正面临着如何应对创新带来的风险考验。商业银行销售信托产品、对信托产品提供担保或后续贷款支持以及发行投资于信托的理财产品等,正在不断突破约束银行与信托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一方面,这些突破对推动金融业务的发展和提高效率具有积极作用。另一方面,由于突破和绕开了原有制度体系的监管,可能会导致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失灵。

在宏观经济政策调整中,国家往往通过对信贷规模、融资条件等方面的限制,对信贷资金进行引导和规范。由于信托机构可以通过贷款、投资等更为灵活的方式突破这一政策限制,致使需要受到压制的产业通过信托或者借道信托,从银行获得信用支持,导致政策失效。银信合作业务的开展给了绕开政策限制的机会。一些银行不能涉足的项目也可以通过信托来完成。面对银信合作的金融创新可能引致的金融风险、金融政策失效等问题,监管当局应该保持清醒的应对思路。

四、关于银信合作业务开展的思考

当创新已经开始影响经济政策的监管效率的时候,采取强硬措施压制创新,势必会破坏经济的连续性并产生诸多问题。从长远考虑,全面叫停银信合作业务必将抬高货币市场的真实利率。若叫停时间过长,当前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可能会趋向从紧,不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事实上,对于金融创新采取强制压抑或者放任自流的做法都不可取,需要监管部门以创新的监管思路,审慎地对待。

相对于银行,证券,保险而言,我国的信托行业长期处于一个主营业务不明的尴尬境地。在经历了六次整顿之后,银监会正式明确信托公司的主业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大环境下,我国商业银行为了转变盈利模式,提高资产业务管理效率;大力推进银信合作业务是明智之举。

银监会叫停银信合作的出发点不是单纯打压银信合作,而是考虑到隐藏风险较大,引导信托公司转型,担心影响宏观调控效果等。目前,无论从银行、信托公司还是投资者的角度看,银信合作都存在较大的市场需求。最好的办法还是通过规则将银信合作规模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银信合作放行后,对该类业务应该区别对待,对于那些可有可无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可以进行约束,而那些信托公司自主管理的质量较高的业务,有必要推行下去。关于银信合作业务的迅猛发展,我认为,在风险管控的前提下,堵不如疏。

参考文献:

[1]罗志华,李要深,胡蓉.银信合作:制度约束下的金融创新.西南金融.2007(04).

银信合作范文第4篇

8月6日,中信银行昆明分行林争跃行长一行到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及业务洽谈。在当前经济环境下,加强银企之间的信息交流,全面了解企业经营实际及所面临的问题,探索和创新银企合作模式,是实现银行风险有效控制和银企长远双赢局面的必要工作和重要措施。龙津药业作为本土拥有核心高新技术的成长型制药企业,是中信银行现代服务业的重点营销目标,中信银行昆明分行将依托专业、优质、高效的技术团队和平台为其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支持,助推企业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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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1日,中信银行昆明分行林争跃行长一行走访了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林争跃行长一行与云南省农信社领导就双方合作进行了深入探讨,双方就企业年金托管、债券承销、同业授信、委托投资等多个方面的合作进行了深入且富有成效的讨论,并一致同意发挥各自在传统及创新领域的领先地位,优势互补,强强联合,努力为云南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昆明中信银行与云南电信确立战略合作关系

8月25日,中信银行昆明分行与中国电信云南分公司正式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此次签约是中信银行昆明分行贯彻落实总行与中国电信集团“总对总”战略合作的重要举措,开启了中信银行昆明分行与云南电信合作的新局面。下一步,中信银行昆明分行将加快落实战略合作协议中的条款,并就双方初步达成共识的项目进行全面组织推动,不断加深双方全面、深入的战略伙伴关系。

银信合作范文第5篇

中小微企业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主体,融资难是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主要瓶颈。担保作为新兴行业,增补了企业信用,为中小微企业和银行之间架起了沟通的桥梁,银担合作由此成为关乎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关键环节。面对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如何构建健康持续的银担合作机制,成为摆在担保业面前的重要议题。

银担合作的现状

行业管理办法出台前银担合作状况

2010年3月七部委联合颁发《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之前,担保行业并无统一的管理部门和明确的管理规则,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合作状况大致如下:

首先,担保公司缴存一定保证金。出于对担保公司的信任程度,并考虑贷款资金安全,银行大都要求担保公司按照贷款额度或授信额度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或分笔存入保证金(具体比例取决于双方的合作协议,一般为5%-20%不等,10%较为普遍)。如果客户无法还款,银行在担保公司的保证金里扣除;不足部分,银行除追收贷款户外,同时向担保公司追偿。在此情况下,担保公司为防控代偿风险,往往也要求客户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其次,规定总体授信额度。银担双方经协商核定一定数额的担保授信额度(或根据担保公司在该银行缴存的保证金数额确定放大倍数,10倍较为普遍),双方在该额度内开展融资担保业务,或根据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协商调整授信额度。但通常情况下,银行均将倍数控制在较小范围内,高于其心理承受限度即暂停合作。

第三,规定单笔业务限额。银行根据对担保公司实力的判断,规定单个企业单笔授信业务的具体金额,或规定单个企业单笔授信业务金额占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以防控集中度过高而产生大额风险。

第四,规定履行代偿期限及金额等相关事项。如果借款人未按合同履行或没有全部履行到期债务,银行要求担保公司在一定期限内(多为几个工作日)履行全部(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或部分保证责任,支付代偿。通常情况下,担保机构均承担100%的担保风险。

行业管理办法出台后银担合作状况

2010年是担保行业的规范整顿变革年,随着行业管理办法的出台,政府从监管层面明确提出了有关银担合作的具体条件,主要有:

第一,明确放大倍数。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以其净资产的10倍为上限。但在具体操作中,有些银行仍与担保公司确定总体业务限额;或放大倍数达到8倍左右或更低时即暂停业务;或仍以担保公司缴存保证金的一定倍数确定限额。

第二,明确单笔业务限额。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第三,明确自有资金投资比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自有资金除了投资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外,还可有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银担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

担保的主要功能是提升企业信用,帮助其获得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当前,银行对担保机构多采取“名单准入、择优增补、动态监测、实施淘汰”的准入方式,在合作对象的选择上,往往青睐成立时间较长、具有一定规模、拥有政府背景的政策性担保公司,民营担保机构的准入更为严格。在业务开展中,银行几乎都要求担保机构承担100%连带保证责任(国际惯例通常是承担50-80%,欧美和日本等信用担保体系相对成熟的国家,其担保机构承担比例为70-80%),担保公司承保后,银行几乎将风险全部转嫁,担保公司不仅承担全部本金担保,甚至还承担利息及追偿费用的担保,一旦贷款逾期,多要求担保公司提供全额代偿。除此之外,银行还采取对担保机构加收保证金、严格保证合同(要求使用银行的格式化合同)等方式确保其贷款资金安全。此种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机制下,银行因有担保而放松了贷前审查和贷后监管,风险全部从债务人转移到保证人。这种权利义务不对等的合作机制,一旦担保机构出现问题,将会引发大规模的系统性风险。

构建银担合作新机制

对于银行和中小微企业而言,担保机构的作用都不可忽视。因此,担保机构和银行应考虑如何合作共赢。从多年工作实践来看,健康的银担合作机制应是风险共担、平等互利。从利益角度看,银行收取利息,担保公司收取担保费,双方都应承担部分风险成本,此为“平等互利”;从风控角度看,银行不能只将担保机构作为风险转嫁载体,共同分担风险可避免银行不作为而造成风险蔓延,此为“风险共担”。中小微企业融资离不开银担合作,更需要健康持续的银担合作。

风险共担的银担合作

若要建立对等的银担合作关系,就要真正实行风险共担。对担保机构而言,其发展主要依靠三大元素:一是信用,这是立足之本;二是资金,这是发展之源;三是风控,这是生存之根。银行可根据担保机构的资金实力、信用状况、担保业绩、代偿追偿等指标,综合确定对担保公司的授信政策,尤其是对实力强、信用好的担保公司,尽可能取消不合理的门槛,切实降低担保公司的保证金缴存比例甚至不予收缴,并适度承担一定比例的担保责任,让贷款风险真实的暴露,营造真实、良好的金融生态,不仅能深化银担合作,更利于金融业务的可持续发展。而对于担保机构,应按照自身业务经营方向,获取相应银行的信用额度准入,与各层次银行建立合作关系,充分运用信用放大功能,增大自身的服务能力,提高自身的经营效益,实现“担保化解银行信用风险、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盈利”的最优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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