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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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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范文第1篇

一、接种场所及人员要求

(一)接种资质。接种工作由市卫生局审核批准的取得接种资质的预防接种门诊承担;经市卫生局批准的医疗机构产科新生儿预防接种室,负责新生儿乙肝疫苗首针、卡介苗、乙肝免疫球蛋白的接种;经市卫生局批准并取得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资质的医疗单位或预防接种门诊,承担人用狂犬病疫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的接种,并接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技术指导。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疫苗接种。

(二)人员资质。接种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市卫生局组织的统一培训考试合格,发放资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未经培训和无上岗证的人员不得从事疫苗接种工作。

二、疫苗分类及收费要求

(一)一类疫苗。包括新生儿乙肝(5ug)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无细胞百白破三联疫苗、白破二联疫苗、含麻疹疫苗(8月龄麻风、18月龄麻腮风/麻腮疫苗、6岁麻疹疫苗)、流脑疫苗(A群)、A+C群多糖流脑疫苗(3岁、6岁)、乙脑减毒活疫苗、甲肝减毒活疫苗(18月龄)。以上12种疫苗适龄儿童免费接种。

(二)二类疫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上级要求制定免疫方案,确定接种对象和范围,按照“知情、自愿、自费”原则接种,经市卫生局批准后,严格组织实施。

(三)收费标准。严格按物价等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三、疫苗供应及采购要求

(一)一类疫苗的相关要求。一类疫苗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费供应。各预防接种门诊要严格按照《疫苗储藏和运输管理规范》要求,做好一类疫苗采购、运输、储藏和管理。制订第一类疫苗使用计划,每月28日前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固定专人负责,做好疫苗的接收、分发、运输和储存,保证疫苗质量。各接种单位在接收或购进疫苗时,要索取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并加盖疫苗生产企业或疫苗经营企业公章(复印无效),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进口疫苗索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提供疫苗生产厂家资质证明和委托书(原件)、批发企业的资质证明和委托书(原件),冷链运输设备、运输过程中的温度记录及随货同行单。在购进疫苗时,各接种单位要严格按照《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相关要求,重点查看疫苗外包装、电子监管码,认真记录批号、有效期、生产日期、运输设备及运输过程中的温度记录。疫苗在储存、运输过程中要严格实行冷链管理,并建立冷链运输记录。要建立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二)二类疫苗的相关要求。二类疫苗原则上由疾控部门逐级采购,也可从具有资质的市二类疫苗集中采购中标企业采购,购进疫苗时也要严格按照规定索取相关资料(同一类疫苗),严禁从无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购进。任何接种单位均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接种单位自行采购疫苗的,要提前一个月将所有索取的证明文件及疫苗购买计划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计划免疫科,经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核合格,报市卫生局审核批准并给予书面批复后方可采购。所有材料都要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自行采购的疫苗不得与疾控机构逐级供应疫苗同时接种,对接种自行采购疫苗出现异常接种反应(或造成经济赔偿),所有责任均由接种单位承担。

四、接种门诊管理

各预防接种门诊要在显著的位置悬挂一类疫苗、二类疫苗的品种、作用、价格、禁忌的公示。两城区预防接种门诊实行每周两次以上接种,其中要安排一天周末休息时间进行接种;其他门诊实行每旬接种制度。接种人员接种前应告知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所接种的疫苗的种类、适应症、禁忌症、副反应及其他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判定是否有接种禁忌,对有禁忌者不得接种疫苗。

各预防接种门诊要实行持接种证和信息卡接种制度,确保接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接种的所有疫苗必须上卡、上证,接种人员必须填写疫苗接种时间、批号并签字,并严格按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接种疫苗。辖区内新生儿建证、建卡率要达到100%,每季度对7岁内流动儿童进行一次普查,及时建卡、建证并补种疫苗,同时,要落实辖区内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学生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

各接种单位新生儿乙肝、卡介苗及时接种率要达到98%以上,基础疫苗接种率达95%以上,加强疫苗接种率达90%以上。每月生物制品接种结束后,各单位要将接种情况汇总表及时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工作质量考评定期将专项经费下拨,经费要做到帐目清楚,专款专用。

五、异常反应管理

疾控机构和各接种单位及医疗卫生人员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接到相关报告的,要依照《疫苗流通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立即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局报告,不得谎报、瞒报,不得越级上报,更不得擅自与新闻媒体沟通。发现疫苗质量异常或超过有效期等情况要立即停止接种,并及时向市卫生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因疫苗接种发生的责任事故一切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疫苗异常反应的补偿费用按《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规定执行。

六、督查管理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范文第2篇

日子如同白驹过隙,我们又将迎来新的挑战,来为以后的工作做一份计划吧。好的工作计划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医院免疫规划工作计划,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医院免疫规划工作计划1

20xx年我院将继续贯彻执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疫苗贮存与运输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根据《20xx年长武县疾病控制工作要点》要求,重点落实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免疫接种

1、积极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抓好春、秋季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规范资料管理。

2、做好乡级冷链运转条件下的预防接种工作,确保全年12次冷链运转。“九苗”接种率保持在95%以上,“两脑”接种率提高到95%以上。

3、做好流动人口等常规免疫难以覆盖人群中儿童的免疫接种工作,进一步巩固免疫屏障,消除“免疫空白”。

4、提高麻疹疫苗及时接种率,对于15岁以下儿童麻疹疫苗开展麻疹疫苗的补充免疫接种工作。

5、进一步提高乙脑和流脑疫苗及时接种率,特别是加强免疫接种率和及时接种率。

二、针对传染病监测、调查处置

1、继续做好维持无脊灰状态和麻疹消除工作,加强AFP病例监测,确保无麻疹暴发。无白候,破伤风病例,其余免疫规划疫苗,针对疾病发病低于往年水平。

2、新生儿破伤风、白喉和百日咳监测:按照卫生部《新生儿破伤风监测方案》的要求,加强新生儿破伤风疑似病例的个案调查和主动监测工作,防止病例漏报;做好白喉和百日咳病例个案调查工作;按照国家规定的免疫程序,做好适龄儿童百白破疫苗常规免疫工作,提高全程接种率和及时接种率。

三、计划免疫管理

1、建立计划免疫儿童个案信息网

(1)20xx年实现儿童接种资料个案管理信息化,出生儿童接种卡发卡率达到100%。

(2)20xx年1月1日以后出生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全部录入计算机。

2、继续开展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

对20xx年幼儿园、小学入学新生开展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要求幼儿园、小学入学新生预防接种证查验率达到100%,漏种疫苗补种率达到100%以上。

3、进一步加强接种门诊管理工作。

规范接种程序,搞好接种环境卫生,为群众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接种环境。

4、疫苗及冷链管理

继续贯彻执行条例和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做好疫苗管理和冷链系统管理。加强疫苗的计划、使用和内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实行专人负责、专帐管理;继续做好疫苗微机化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其管理水平。及时制订和上报第一类疫苗的年度使用计划,确保第一类疫苗有计划的分发和使用,避免疫苗浪费。严格冷链使用管理制度,完善疫苗贮存、运输温度记录和库存管理等冷链运转机制,要按要求做好配发冷链设备的使用与维护工作,保证专物专用。

5、预防接种管理

正确处理第一类疫苗和第二类疫苗的关系,必须在优先确保第一类疫苗接种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开展其他疫苗的预防接种工作,决不允许因开展其他疫苗的预防接种冲击和干扰免疫规划项目的正常实施;二类疫苗必须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自行选择使用,不得强制使用。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常规免疫的日常管理,在做好基础免疫的同时,切实将加强免疫接种纳入常规冷链运转的`免疫服务工作,提高加强免疫的合格接种率和及时接种率;提高常规接种率报告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统一使用《陕西省儿童预防接种证》,加强接种卡、证的管理,提高卡、证相符率。

6、预防接种安全及异常反应监测

要加强预防接种前接种人员的业务培训、技术指导,严格按照技术规程操作,减少和避免预防接种不良事件的发生。在预防接种积极使用一次性无菌注射器,加强注射器使用后的回收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监测工作,按照工作规范相关要求,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进行报告和处理。

7、宣传和培训

充分利用提供预防接种服务的时机,采用群众喜闻乐见形式,广泛宣传免疫规划工作的重要意义,普及免疫防病知识,争取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做好“4、25”宣传日和消灭脊灰强化免疫日的宣传工作。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和冷链运转前例会制度,有计划地开展针对工作人员的《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及《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的培训及业务技术培训。

8、流动人口管理

流动人口是免疫预防管理的重点和难点,要按照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流动人口的调查,切实了解辖区流动人口的分布及动态变化情况,并结合当地流动人口的实际,想方设法,在预防接种门诊的开诊频次、时间、方式等多方面为流动人口提供更方便、周到的服务。

医院免疫规划工作计划2

20xx年在院领导的关心、重视和支持下,在免疫规划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我院免疫规划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各项业务工作运行良好,免疫规划工作保持在较高水平,相应的可免性疾病得到有效的控制。为保证我院免疫规划工作不滑坡,制定20xx年免疫规划工作计划:

一、继续加强免疫规划宣传,提高群众对免疫规划的认识让群众主动支持,配合我们的工作及主动给儿童接种。

二、加强责任心,严格做好免疫规划各项规章制度及时告知询问接种前的禁忌症,避免错种、漏针,提高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

三、按上级要求,完成五苗接种率和四苗覆盖率,使新生儿在一月内建卡、建证,接种率达到100%,控制相应传染病发病率为零。

四、加强流动儿童管理,居住3个月以上建证、建卡,接种疫苗工作,严禁计免死角出现。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范文第3篇

关键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医疗事故;医疗活动 一、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概念、特征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接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①

根据该定义可以分析“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有以下重要特征:

(1)合法接种者,应有实施接种的资质,且对受种者接种过程符合国家要求预防接种工作操作规范,对于未有接种资质的医疗机构以及违反国家要求的预防接种工作操作规范要求的接种者,不构成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可能涉嫌构成医疗事故;

(2)接种疫苗产品经国家相关检验机构检测质量合格,疫苗生产企业有法律规定的生产资质,且产品的说明书对使用的不良反应进行详细陈述。不具备疫苗生产资质的企业生产疫苗,或者有资质的疫苗生产企业的疫苗产品未经国家相关机构检测,可能涉嫌产品侵权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

(3)接种者对受种者实施疫苗接种后,造成受种者身体组织的器官、功能损害,而一般的不良反应不能导致受种者身体组织的器官、功能损害,具有可恢复性,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4)涉及的各方主体在主观上和行为上均无过错,不属于医疗事故中的过错。

(5)异常反应不可预见性,异常反应的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生产企业按照当时的医学知识进行研发和制造,使疫苗隐藏了不为人知的缺陷;二是少数受种者属于特殊特异体质,对于特定药剂表现出与常人不同的反应。如果可为人类所预见的反应,则不属于异常反应。②

二、医疗事故概念、特征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③

其特征如下:

第一,医疗事故责任主体的限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是医疗事故责任主体。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必须经过法律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考核批准。

第二,医疗事故主体行为的限制。条例将医疗事故行为限定在“医疗活动”,且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若患者在医疗机构挂号排队与他人发生纠纷,其中一名患者心脏病发作导致无效死亡,显然这与医疗活动无关。

第三,医疗事故主体在医疗活动中存在过失。实践中,应将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中的不可抗力予以区分,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具有主观上过错,即使对患者造成了损害,也不应承担医疗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严重后果,若患者未有人身损害,即使医务人员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不属于医疗事故。

第五,不良后果与过失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医疗过程中,必须查明不良行为与医疗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过失行为未必引起不良后果的发生,有可能不是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一种原因引起,可能是多因一果和一因多果。④

三、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与医疗事故的比较

1、预防接种的医疗行为可转化为医疗事故,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无法转化为医疗事故

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⑤在预防接种实践中,接种者的工作人员未履行接种前知情同意和告知义务,未按照疫苗接种操作工作规范进行接种,比如说接种者用错疫苗、接种对象选择不当、接种部位错位、重复接种相同疫苗,以及有吸附剂的疫苗未充分摇匀引起的接种事故等。⑥接种者对受种者实施接种行为实质上属于医疗行为,由于接种者的医疗过错行为造成了受种者人身损害的严重后果,应当承担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

然而,接种者在对受种者实施疫苗接种过程中,其不存在过失行为,未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的规定,接种者的接种行为与受种者人身损害后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不构成医疗事故。

2、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与医疗事故的不同点

第一,涉及的法律主体不同,前者包括政府、接种者、受种者、疫苗生产企业,后者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患者。

第二,涉及法律关系不同,前者涉及私权-公权法律关系⑦,而后者仅仅涉及私权法律关系。

第三、适用鉴定的法律依据以及鉴定的具体要求不同,前者适用卫生部颁布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后者适用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两者鉴定主要有:专家库组建与设置、委托鉴定的途径、启动前置程序、不予受理情形、专家组法定人数、鉴定主要内容等。

第四,关于补偿或赔偿范围不同。前者一旦认定为异常反应由政府补偿,且补偿由各省级政府制定相应的补偿办法;后者由医疗机构赔偿,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标准予以赔偿。

四、结论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与医疗事故系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之间似乎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是预防接种过程中,接种行为实质上属于医疗行为,一旦违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这种特殊的医疗行为转化为医疗事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两者在主体、法律关系、鉴定的法律依据和方式、赔偿或补偿范围等方面不同。(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注解

①《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本文所述均为一类疫苗。

②焦艳玲,“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法律救济制度探析”,《中国医学伦理学》, 2005年12月第18卷第6期总第104期,页93-95。

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④乔世明,《医疗纠纷与法律责任》,人民军医出版社1999年第1版,页20-21

⑤《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范文第4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儿童,是指本市流动人口中随监护人在暂住地居住满3个月以上的7岁以下儿童。本办法所称计划免疫,是指根据传染病疫情监测和人群免疫水平分析,按照规定的免疫程序,有计划的利用疫苗进行预防接种,以提高人群免疫水平,预防传染病的发生。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协调机制,认真做好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

第六条各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指定有关医疗卫生机构作为预防接种单位,并根据人口分布状况科学、合理划分责任区域。在流动儿童聚集场所应当设立预防接种单位,方便流动儿童及时接种疫苗。

第七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预防接种单位应当向社会宣传计划免疫的有关法律、法规,普及计划免疫的有关知识。

第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和接种方案,认真做好流动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的组织、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并做好记录。

第九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的宣传、教育,并对流动儿童进行登记汇总,告知监护人应当带领流动儿童到预防接种单位进行接种、补证。

第十条本市实行流动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预防接种单位应当为本责任区域的流动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

第十一条流动儿童的监护人应当自觉到所在区域的预防接种单位,为流动儿童办理建立预防接种证手续。

第十二条预防接种单位应当定期到本责任区域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收集流动儿童登记汇总资料,并及时通知监护人带领流动儿童到预防接种单位进行接种。

第十三条预防接种单位应当主动向流动儿童的监护人索取流动儿童既往预防接种史证明,对无预防接种证或无接种证明的,应当及时建立预防接种证,接种疫苗。

第十四条流动儿童与本地儿童享有接受计划免疫服务的同等权利,预防接种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为流动儿童提供计划免疫服务。

第十五条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

(一)公安机关在为暂住人口办理暂住登记时,发现其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被监护人的,通知其应当到当地预防接种单位为被监护人办理接种登记;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为暂住人口办理营业执照时,发现其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被监护人的,通知其应当到当地预防接种单位为被监护人办理接种登记;

(三)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为暂住人口中的育龄妇女办理登记时,发现其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被监护人的,通知其应当到当地预防接种单位为被监护人办理接种登记;

(四)流动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有未受种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流动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预防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预防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预防接种单位补种;

(五)新闻单位应当配合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有关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知识的宣传。

第十六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实施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的预防接种经费,预防接种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被接种者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预防接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范文第5篇

doi:10.3969/j.issn.1007-614x.2010.26.001

病历资料

发病和诊疗情况:患儿,男,2008年8月14日出生,第1胎,足月顺产,母乳喂养,2008年9月15日在患儿右上臂三角肌肌内接种第2剂新生儿乙肝疫苗5μg及左上臂三角肌皮内接种卡介苗。2008年9月16日下午家长发现患儿右臂三角肌接种部位出现青紫肿胀皮下出血征、哭闹、拒乳,到当地卫生院就诊,给予局部热敷处理,2008年9月17日患儿病情加重,出现抽搐、尖叫并呕吐,急送县人民医院就诊,由于病情危重转至市医院治疗,经相关检查得出明确诊断:①左侧额颞顶枕区急性硬膜下血肿;②蛛网膜下腔出血;③颅内压增高、脑疝;④晚发性维生素K1依赖因子缺乏症;⑤失血性贫血。患儿家长了解清楚病情后主动要求放弃治疗,自动出院后,患儿在家中死亡。

个案调查情况:①免疫史:查看接种卡、证及询问家长,患儿于出生后第2天在当地县医院产科接种了第1针新生儿乙肝疫苗5μg,生产厂家及批号记录不清,2008年9月15日在户口属地四街卫生院接种第2针新生儿乙肝疫苗5μg(A制药厂,批号20070916-9,有效期至2009年8月)和卡介苗0.1ml(B制药厂,批号200703a026-1,有效期2009年3月)。既往免疫无异常反应史。②个人史:第1胎,足月顺产,母乳喂养。③家族史:父母体健,非近亲婚育,否认肝炎、结核、癫痫等疾病史。④疫苗调查:所接种的新生儿乙肝疫苗系A制药厂生产,使用剂量为5μg×0.5ml×1支,批号20070916-9,有效期2010年9月17日,全县本批号疫苗共使用940支,四街卫生院共接种130支;卡介苗系B制药厂生产,使用剂量为0.1ml,批号200703a026-1,有效期2009年3月4日,该批号疫苗全县共使用1033人,四街卫生院共使用172人次。所使用的疫苗都是按省-市-县-乡-村各级在有效温度监控下储藏运输和使用。乡村医生持村医证和预防接种培训合格证,预防接种符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全市使用的同批号的疫苗未接到接种异常反应的报告。⑤接种人员资格调查:女,具有预防接种资格证,从事接种工作6年。⑥实验室检查:凝血常规:PT130.0+秒,APTT手工法>60秒,血常规HB80g/L。⑦相关辅助检查:CT片,左侧额颞顶枕区较大硬脑膜下出血约15cm×1.5cm,上下占据7个层面;大量蛛网膜下腔出血。

调查结论:疫苗接种偶合晚发性维生素K缺乏并发脑出血死亡。

善后处置情况:患儿死亡后其家长坚持死亡是因接种疫苗所致,拒绝调查组提出的医学鉴定要求,坚决要求当地卫生院给予赔偿解决,经多方面协调不能有效解决纠纷,严重影响卫生院正常工作的有序开展,为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和对国家扩大免疫规划工作在基层的正常开展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又本着从人道主义出发,经现场调查各方研究商定,一次性给予患儿家长1.5万元补助,补助经费由市疾控中心、县卫生局、县疾控中心、镇政府按商定协议的比例承担,此纠纷才得以有效解决。

讨 论

通过该案例提示:①一方面普及群众疫苗及相关知识知晓率,将免疫规划及相关健康知识通过有效渠道传播给公众,促进群众自主接种意识的提高;另一方面在实施接种工作中认真履行知情、告之义务,做到登记时询问身体健康状况及了解接种禁忌证、接种中认真核对接种信息、接种后告之可能存在的正常反应,及出现接种反应后要及时报告和甄别,及时进行诊疗,避免延误诊疗而造成不良的后果。交代如有特殊及时就医,同时完善接种登记记录本的填写及家长签字确认相关工作,并做好和儿童监护人的有效沟通工作。②建立一系列预防接种救济渠道,完善调整补偿机制,探索疫苗预防接种相关保险,保护受种者合法权利,转移预防接种风险,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从国家层面出台更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优化医患双方之间的沟通,完善法规, 依法解决医患纠纷,适时推行相适宜的保险如医疗保险、母婴安康等商业赔偿保险,才能合理保障医患双方利益,杜绝严重事件发生,保证国家扩大免疫规划工作在基层的正常开展。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令第434号.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4: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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