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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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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中国证监会制定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现予以公布。各上市公司应按准则第二号的规定,编制、呈报并摘要刊登年度报告。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说  明

    (一)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信息细则》)制订本准则。

    (二)凡根据《股票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编制年度报告。

    (三)本准则规定的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包括:

    1、封面及目录;

    2、年度报告正文

    (1)公司简介,

    (2)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

    (3)董事长或总经理的业务报告,

    (4)董事会报告,

    (5)财务报告,

    (6)公司在报告年度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披露情况要览,

    (7)关联企业,

    (8)有关本公司的参考信息;

    3、备查文件。

    (四)公司对本准则列举的各项内容应当进行披露。但是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适当修改,同时予以说明。公司还可根据其自身的实际情况,增加其他内容。

    已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包括B股和H股)以及其他类型的海外股票及其派生证券的公司,同时应编制年度报告外文译本。公司应努力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本上注明:“本报告分别以中、英(或日、法文等)文两种语言编制,在对两种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已在境内和境外两个以上证券市场(含两个,下同)发行了股票和挂牌上市的公司,在编制境内和境外的年度报告时,应尽量做到内容一致。如果境外证券市场所要求的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本准则不同,应遵守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编制时间从短不从长,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办理。如境内外年度报告内容有较大差异的,应将另一文本的年度报告列为备查文件。

    (五)公司全体董事必须保证年度报告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正,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向股东提供的年度报告可以刊载宣传本公司业绩的照片、图表等,但内容应与年度报告正文相一致,不得有误导和欺诈行为。

    (六)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报告完成后,公司应立即将年度报告十份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其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在召开年度股东会之前至少二十个工作日,公司应将不超过五千字的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由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同时将年度报告备置于公司所在地、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网点,以供股东和投资公众查阅。

    已在境内和境外两个以上证券市场发行了股票和挂牌上市的公司,应在同一时间对境内、外市场公布年度报告。如果国内外市场对编制年度报告的期限要求不同,应以较短的期限为准。

    (七)如果公司确有困难,无法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应该在报送年度报告最后期限到期前至少十五个工作日,向其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同时报告证监会。在申请中应说明延期的原因及预计的最后期限。一旦证券交易所予以批准,公司应在指定报刊上公布延期提供年度报告的消息。

    (八)公司按以上第(六)条要求在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时,其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年度报告正文第(二)节的数据部分,第(三)节第1、2、3、4条的主要内容,第(四)节第1、2、3、4、5条的主要内容,第(五)节、第(七)节和第(八)节。

    经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公布财务报表,其后公布年度报告。

    (九)年度报告所用的纸张应有良好的质量,幅面应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

    (十)本准则由证监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凡地方有关规定与本准则规定相抵触的,按本准则执行。

    一、封面及目录

    年度报告的封面应载明公司的正式名称、“年度报告”字样和报告期年份,并可以载有本公司的外文名称以及公司徽章或其它标记的图案。

    目录应在封面内首页上排印。

    二、年度报告正文

    (一)公司简介

    本节简要介绍公司的历史与发展、各项主营业务、突出的特点及规模等,以400字以内为宜,可以刊载于封二或正文中。

    (二)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

    本节采用数据列表方式(还可以附有图形表),提供至报告年度末为止的公司前三年(或自公司成立以来)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净营业收入、税后利润、总资产、股东权益、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每股红利、净资产收益率等。

    每股收益=税后利润/普通股份总数(按全面摊薄计算)

    每股净资产=股东权益/普通股份总数

    每股红利=当年可分配利润/普通股份总数

    净资产收益率=税后利润/股东权益×100%

    已发行普通股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票(如优先股等)的公司,应按国际惯例计算以上指标,并说明计算方法和参照依据。

    除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外,公司也可以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或图形表方式,提供与上述会计数据相同期间的业务数据和指标,例如,产品销售量、市场份额、以实物量计算的人均劳动生产率、公司各项主要业务占总收入的百分比,公司各地区收入占总收入的百分比等等。

    数据的排列应该从左到右,左边是报告年度(最近一期)的数据。报告年度的数据也可采用与其他年度数据不同颜色或黑体字印刷。

    (三)董事长或总经理的业务报告

    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应向股东和其他年度报告的使用人报告公司的经营情况及本节规定的其他内容。

    1、公司经营情况的回顾

    报告人应首先简要回顾公司在执行年度内总的经营情况。然后对公司所处的行业做简要介绍,例如行业的总体情况、相关产业政策、本行业的主要统计数据等。

    报告还应介绍公司在本行业中的地位,如按销售额排列的名次、是否为国家主管部门专业定点生产经营单位等。

    凡引用的有关本行业的数据,应注明数据来源。

    在介绍了行业的情况之后,报告人应较详细地介绍公司在报告年度的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公司在报告年度取得的成绩与进展以及对经营计划目标的完成情况。应分别介绍每类产品的生产、销售数量和市场占有率,或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服务项目的收支情况,以及产品改进措施的落实、科研成果的应用效果,技术的改进与提高,人员的增加和专业素质的提高等。

    (2)在经营中出现的问题与困难及解决方案。

    (3)有关公司的其他情况。公司可根据其具体情况补充陈述(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①受国家限额控制的资源消耗情况;

    ②境外市场的发展情况;

    ③公司外汇平衡情况;

    ④对公司业务有影响的工业产权及版权的有关情况。

    如果公司实行多元化经营,其业务涉及不同行业,则应对占公司主管业务收入10%以上(含)的经营活动及其所在行业分别作出介绍。如果公司在不同地区或国家开展业务,还应该按照不同地区或国家来反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构成。

    2、对实际经营结果与盈利预测的重大差异的说明

    如果公司在报告年度之前或之中公布过报告年度全年或六个月以上(含)的盈利预测,而报告年度实际经营结果与盈利预测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对差异产生的原因进行较为详细的分析与说明,包括产生差异的主要项目和造成差异的主要原因。

    本条所说重大差异,是指公司在报告年度内的主营业务利润实际数低于预测数的20%或高于预测数的50%。

    3、对前次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的说明

    如果公司在报告年度内募集过资金(包括增资配股),或者虽然报告年度内没有新募集资金,但报告年度之前募集的资金所投入的项目的建设延续到报告年度之内,则应就以下几方面(但不限于此)对资金的运用情况和结果加以说明:

    (1)资金的投入情况,是否按计划进度进行,是否控制在原预算金额之内,其他配套资金(如果有的话)是否按计划到位,如有改变,应就其原因及依据进行披露。

    (2)项目的建设进展是否符合计划进度;

    (3)项目的收益是否与预测相符。

    4、新年度的业务发展规划

    本条介绍公司在新的年度中的业务发展规划,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公司在这一年中生产经营的总目标;

    (2)为实现这一目标所需采取的措施;

    (3)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扩充;

    (4)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开发与实施;

    (5)正在建设、开发中的项目的预期进度;

    (6)人员数量的增加和素质的提高;

    (7)配套资金的筹措等等。

    5.其他需要披露的业务情况与事项

    本条列示报告人或者公司股票挂牌的证券交易场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其他信息。

    (四)董事会报告

    1、董事会工作报告摘要

    本条摘要登载董事会向股东会提交的工作报告的要点。

    2、股票与股东

    本条介绍公司在报告年度末股票与股东的有关情况及其在报告年度内的变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股票与股本变动情况

    ①股票发行与上市情况

    本项介绍到报告年度末为止的前三年(或自公司成立以来)历次股票发行情况,包括每一次的股票和派生证券的种类(A种股票、B种股票、H种股票、其他种类的海外股票、优先股、认股权证等)、发行日期、发行价格、发行数量、上市日期、获准上市交易数量、交易终止日期等;

    ②对报告期内因发行新股票(包括送、配股)、拆细或合股等原因引起本公司股票面值和股份总数的变动,对认股权证的购股情况,可转换优先股转为普通股和可转换债转股的情况等应分别说明。

    ③公司本年内各类发行在外的股票的最高价、最低价、年初交易首日的开盘价和年终最后交易日的收盘价以及全年交易量。

    ④介绍到报告年度末为止的前三年(或自股份公司成立以来)普通股每股净资产的变化情况。

    ⑤介绍报告年度内公司回购和注销已发行在外的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⑥内部职工股情况,指专门向内部职工发行的股票、股权证及派生证券。应介绍现存的内部职工股历次发行日期、数量、发行价格、托管起止日期、本年获准公开转让的数量等。

    (2)股东情况介绍

    ①股权结构情况,介绍报告期末的股权结构??即以数量和比例表示的国家、法人、个人等各类股东持有的股份和外国投资人持有的股份。

    ②股东数量,介绍报告期末的股东总人数、法人股东、个人股东和内部职工股东人数等。

    ③主要股东持股情况,要求将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名称、年末持股数量、年度内股份增减变动的情况如实报告。若持股5%以上的股东少于10人,则应列出至少10名最大股东的持股情况。

    以上列出的股东情况中对代表国家持有股份的股东、非境内公民或外籍股东应予以注明。证监会批准豁免的情况除外。

    ④内部职工股东(指通过专门向内部职工发行而获得股票的内部职工)数量,年末持股总人数、年度内增加(或减少)的人数。

    3、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

    本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现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任期和专业简历,并陈述报告期内前述人员的变动情况;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年末持股数量、年度内股份增减变动的情况。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年度报酬情况(以公司支付为限),包括采用货币形式、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的工资、奖金、福利、特殊待遇及有价证券等。

    年度报告中,应列有以上人员的身份证号码。

    4、重大诉讼事项报告

    本条要求披露重大诉讼事项(如果有的话)的有关情况,内容要求如下:

    (1)对发生在编制本年度中期报告之后、且尚未编入重大事件报告的重大诉讼事项,应陈述该事项中的诉讼提出日期、参与诉讼各方当事人、人及其所在单位的姓名或名称、受理法院的名称和所在地、诉讼的原因和依据、对赔偿和处罚的要求、开庭审理日期、判决日期、判决结果、诉讼各方当事人对该结果的意见等;

    (2)对已编入本年度中期报告或重大事件报告、但当时尚未结案的重大诉讼事项,应陈述其进展情况或审理结果。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被司法机关处以拘役以上的刑事处罚或受到刑事起诉后,亦应在本节陈述。

    (4)如报告期内无以上情况发生,应明确陈述“本年度公司无重大诉讼事项。”

    本条所指的重大诉讼事项是:公司以法人的名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其在本公司任职而以个人名义作为当事人所参与的、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和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法律诉讼事务。

    如果公司确知存在与公司有关的重大诉讼的可能,也应对此加以说明。

    5、年度股东会

    本条应公布年度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并简要介绍准备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事项,包括下列各项:

    (1)董事会和监事会向股东会提交的工作报告;

    (2)年度决算和预算报告;

    (3)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方案(包括股利分配方案);

    (4)新年度发行股票(包括配股)、公司债券和其他股本变动的方案;

    (5)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的变动,董事、监事的报酬、福利的变动;

    (6)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其他事项。

    6、其他报告事项

    本条提供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报告,而又未包括在上述各项之中的事项,例如:

    (1)注册会计师的变更;

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1、为加大酒店卫生管理的力度,酒店专门成立了质监部,对酒店在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和创建绿色酒店方面提供了有效的保障。酒店所设定的卫生四级检查,包括了:员工自查、领班/主管必查、部门经理抽查(要求抽查率不低于40%)和质监部每日的例查(要求抽查率不低于20%)。对于班组必查项目中所查出的问题,均要求限时整改,达到卫生所要求的标准,对于部门经理抽查中所检查出的问题,除要求责任人限时整改外,由部门内部对责任员工和基层管理人员分别按制度予以处罚,对于质监部例查中所检查出的问题,除要求部门限时整改外,将按照制度予以处罚。通过以上的行政手段,使酒店无论在环境或食品安全及卫生管理方面都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和保障;

2、为确保食品卫生的绝对安全,酒店根据国家的《食品安全法》制定了一系列的卫生管理制度,从采购、验收、到生产加工及销售,形成了上一环节不符、下一环节不收的相互监督机制。质监部每周定期对采购部的采购台账及食品索证进行检查,财务部库房及个生产加工厨房案板主厨对本工序所使用的各种食品原材料共同进行验收,炉灶厨师对各种烹饪的半成品进行颜色、气味、口感方面的鉴定,传菜员对所出成品严格按照“颜色不对不端、气味不对不端、有异物不端”等的“十不端”和服务员上菜前对成品的最后把关,都确保的食品的安全;

3、为使新员工能够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进行操作,酒店在每周二、四下午的定期培训中,专门组织员工学习了《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食品从业人员卫生常识》,从而大大提高了厨房和餐厅工作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

4、我酒店在餐具消毒方面,实行了谁清洗、谁消毒,谁消毒、谁记录,谁管理、谁负责的餐具消毒责任制,并在每一个消毒点设立了餐具消毒的详细记录,质监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餐具消毒记录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使餐具的卫生和消毒合格得到了切实的保障;

5、酒店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老师的指导下,建立并完善了食品留样制度。要求餐饮部委派专人,对市级领导出席宴会、会议用餐、婚喜寿宴、重要接待或50人以上的多桌宴席进行食品留样,保证食品留样专用冷藏,样品不少于100g,留样时间48小时,保持温度在2-8℃,标签清晰,并认真做好相关的记录;

6、酒店还定期对企业员工进行了健康检查,对于新进店员工,要求先持证,后上岗;凡不符合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员工,采取了调往公司其它非酒店类企业工作的措施;

7、为保证食品的绝对安全,酒店要求各生产加工厨房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各种食品添加剂和药品,规定了采购部不得采购、仓库不得验收、厨房不得加工、财务不得报销,从源头上堵塞了食品使用添加剂和药品漏洞;

8、酒店总经理办公会针对消防、食品安全,在每次会议中都有着重强调,多次重申安全工作无小事,要求各部门对于安全工作,特别是消防和食品安全要实行一票否决。规定执行总经理每天必须亲自前往厨房,查看所有的食品原材料,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下一步努力方向

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中图分类号]R19[文献标识码]C[文章编号]1673-7210(2007)05(b)-160-01

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迅速发展,医用耗材在医疗过程中使用的范围逐渐扩大,使用的种类不断增加,如何加强管理,各家医院都非常重视。一方面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另一方面要理顺管理关系,提高管理质量。

1 加强学习

我院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的管理办法,充分认识加强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医用耗材是医院为病人进行诊断治疗的基本物质,其管理质量的优劣程度直接影响着诊断,治疗质量及控制医院内感染[1]。

2 理顺管理关系

医用耗材是医院日常工作运作中不可缺少的物质。医用耗材品种多、型号各异、价格不等、商复杂、质量难辨真伪;有时要临床科室使用后,才能反映出质量问题。对这类物质如何加强管理,我院通过多年的医疗管理实践,认为首先应理顺管理关系,统一运作流程,制定《医用耗材管理制度》。要求科室不得自主购进医用耗材,防止医疗秩序混乱,影响医院医疗信誉。

医院明确此项工作在医院药事委员会领导下,由药械科具体负责。药械科严格按《贵州省省地(市)级医疗机构2005年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招标采购中标产品采购手册》(以下简称《采购手册》)进行采购。常规使用品种在《采购手册》中高于我院以往使用的价格时,由药事委员会相关专业成员、药械科、感染科、护理部、检验科、审计、财务、纪检等方面人员组成议标小组,对中标价格进行再次议标。每个品种至少要有3家公司参加,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公平、公开竞争。 通过再次议标后,价格普遍下降12%左右,个别品种下降的幅度达35%。这样一来医院在医疗过程中节约了成本,同时也减轻了患者的就医负担。

在议标中,医院始终把产品质量放在第一位,对同类型的高值耗材,基本上按高、中挡各选一个品种,以满足不同层次患者的需要。对一次性无菌耗材,坚持选用国内知名品牌。议标时要求提供样品,存放在库房,为以后进货时做对比。

3 提高管理质量

3.1 采购管理

对常规医用耗材,严格执行《常规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制度》,由于常规用耗材品种繁多、型号各异、使用量逐年增加,所以对此类物品保管员要根据每月使用量和库存量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采购计划。既要保证临床科室医疗工作的需要,又要合理运用流动资金,减少库存积压。

部分科室已在使用的特殊品种,如血透室使用的透析管路、透析粉、碘伏冒等品种,每月由科室提交下月所需耗材的品种、数量计划单,由药械科汇总采购。

其次对新品种耗材的采购,由使用科室主任提出书面申请,写明使用的理由,由分管院长审批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交药械科备案,统一交药事委员会审批。药事委员会每季度对申请审批一次,然后按《采购手册》中确定的供应商和价格,进行再次议价采购。

3.2 入库验收的管理

医用耗材购进后,由采购员、保管员同时进行验收。对一次性无菌耗材严格按《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进行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按照验收记录能追查到每批一次性无菌耗材的进货来源。

在验收中多次发现商家发来的货物与议标时提供的样品质量有差异时,与商家协商作换货或退货处理,如果出现质量问题三次以上按合同条款终止供货合同。

物品入库后,按货位堆放。一次性无菌耗材按《医院感染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放在阴凉、干燥、通风的货架上。

3.3 使用管理

科室使用医用耗材前要认真检查小包装内有无合格证、漏气、破损、产品不洁净等。如有异常及时上报医院感染科、药械科,并退回库房等待处理。药械科和感染科定期下到科室倾听产品使用情况,并检查是否有过期医用耗材,保管过程是否合理,对使用过程中进行监督管理。

根据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严禁重复使用一次性耗材。院内感染科负责监督一次性耗材使用后的毁形、消毒、焚烧等的处理。普通科室使用后的一次性耗材,每天在科室把针头剪下作初次毁形,浸泡在消毒液中,然后由科室送消毒供应室作再次消毒及终末毁形,由当地防疫部门指定单位回收。检验科、传染科使用过的一次性耗材装入黑色垃圾袋中封好,送焚烧炉集中焚烧。财务科根据当月各科领用票据打印单,进行成本核算。

4 总结

通过加强医用耗材的管理,使医用耗材的采购、保管、使用更加规范,既保证了医疗质量,降低医疗成本,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同时又强化了监管力度,从源头上防止不正之风。

[参考文献]

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论文关键词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网间通信 《解释》

一、案情简介

程某于2010年向厦门广瑞通信公司承揽光缆施工工程,该工程项目内容是为中国电信厦门分公司铺设小区通信光缆。此后程某在数次讨要工程款未果后,于2012年11月25日,到其此前施工地点,剪断中国电信所有的两个光交箱内的两条96C光缆和一条144C光缆,导致与上述光交箱相连的电信数据传输中断,共计1150个固定电话用户(其中512户为宽带用户)通信中断25小时。中国电信厦门分公司报案称程某的行为还导致与上述两个光交箱相连的通信模块局机房网间传输中断。经鉴定,被害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万元。

二、意见分歧

对于程某的行为,在定性上存在以下三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程某主观上明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会导致通信中断,客观上故意剪断正在使用中的光缆,造成网间通信中断,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直接影响范围不满五万(用户X小时)的,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对应量刑范围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程某的行为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但是应当适用《解释》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即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十二小时以上。对应量刑范围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种意见认为,程某的行为并不符合《解释》》所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几种情形,但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定罪标准。对应量刑范围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

三、观点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

进入21世纪初的前几年,随着电信行业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各个电信运营商之间时常会发生恶性竞争事件。其中,故意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以及电信网间互联互通的行为较为突出,已经严重影响到电信市场正常的管理秩序,甚至危害公共安全。《刑法》虽然对“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予以入罪处理,但该条文并未明确规定何谓“危害公共安全”。为此,信息产业部(现为工信部)致函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对此类犯罪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制订司法解释。最高法于2005年1月11日出台了《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结合信息产业部《公用电信网间互联互通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列举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几种具体情形。

(二)司法实践对《解释》的理解分歧

对于本文案例的定性之所以会有上述不同的意见,原因在于对司法解释的误解。根据《解释》,既然是危害公共安全,那么通信中断必须达到一定范围或者一定时长的程度,因此《解释》中第一条第二项规定“造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即属于“危害公共安全”。据此,通信中断用户数超2000户是构成此罪的标准之一。但是,如果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造成了网间通信全部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则无需考虑所影响的用户数,即《解释》第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值得注意的是,这两种情形有严格的技术标准限定,即“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或者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根据上文分析《解释》出台的背景可以得知,《解释》的法律渊源来自于信息产业部《公用电信网间互联互通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该《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公用电信网间技术故障按照严重程度分为障碍、严重障碍、事故和重大事故。《解释》第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属于上述文件中规定的事故的具体情形。

本文案例中的前两种意见均忽视了《解释》第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是针对“网间通信障碍”或者“网间通信事故”这一情形所做的规定。即如果行为人破坏电信设施的行为导致了“网间通信障碍”或者“网间通信事故”,则无论受影响用户数有多少,通信中断时间有多长,即可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但是,如果行为人破坏电信设施的行为并未导致“网间通信障碍”或者“网间通信事故”,司法机关如果直接套用该《解释》第一条第三项或第四项,将会导致“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定罪标准没有下限,比如某行为人剪断小区周边的光缆导致小区内几十个用户通信中断几分钟也将构罪,而且起刑点至少在三年以上。如果该行为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仅以此在三年以上量刑明显是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符的,有违刑法谦抑性。而且,这一认定罪标准又和该《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相矛盾,因为第二项需要影响2000用户以上才能定罪。

除本文案例中的争议外,司法实践中对《解释》条文的适用也显得缺乏统一性。如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的一起案件案中,法院对“林某萍三次盗剪正在使用中的通信电缆,长1120米,导致通信中断用户974部,通信中断时间达84小时”的行为直接适用《解释》第二条第四项,并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判决认定原审法院对李庭芳与张建明盗割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缆线,造成1125户电信用户电话业务全部中断,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672元的行为直接适用《解释》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属法律适用错误,改判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由此可见,几乎无多大差异的行为在不同的法官审理下,所得出的判决结论却大相径庭,这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的树立。

(三)如何正确适用《解释》

在司法实践中要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需要解决如下几个问题:

1.如何确定行为人破坏的是正在使用中的公用电信设施

现代社会高度依赖通讯工具,一旦有较大范围的通信中断,都会有用户向运营商进行报备或投诉。因此,只要运营商出具相关证据,如通信故障说明、用户投诉材料等予以证明即可认定。这一要件虽然比较好认定,但还是有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出现了失误。

2.如何确定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所影响的用户数

根据上文所述,对于未造成网间通信障碍或中断的行为,受影响用户数超2000户是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定罪标准。《解释》第五条规定“用户数依据国家电信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根据信息产业部《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用户数是指严重障碍、事故、严重事故发生前七日内在相同时段使用相同业务的主叫用户数的平均值”。司法实践中,该项证据通常由运营商提供,但由于存在利益冲突关系,运营商难免会夸大影响后果。比如本文案例中,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证据中,电信运营商所认定的受影响用户数1150户是直接根据社区登记的用户数来确定的,并非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得出。因此,司法人员应当要求当事的电信运营商严格按照信息产业部《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来计算受影响用户数。

3.如何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造成了网间通信障碍或事故

网间通信是指在不同公用电信网之间的互通互联,如固定本地电话网、国内长途电话网、国际电话网、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卫星移动通信网。跨运营商之间的网络通信,都属于网间通信。前文分析过,《解释》第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分别对应的是公用电信网间技术故障中的事故、严重障碍两种情形。信息产业部《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对网间通信障碍与事故做了明确的技术规定。其中,网间通信障碍需要影响到发端网络5000以上用户,而“事故”的等级、严重性要高于“严重障碍”,其要求“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以本文案例所涉及的厦门市为例,不同网络运营商通过关口局与关口局进行数据交换,数据传输较多的网络运营商会使用多个关口局。在同一个网络运营商网内,一般采用三层连接模式,关口局下面接汇接局,汇接局再连接多个端局(又称母局),母局下面还可以连接多个模块局,其数据需上传至母局后接入网络,即模块局并非直接连接关口局,且一个模块局所涉及的用户一般只有一个社区内的数千用户。模块局再连光交箱,光交箱通过光缆连接终端用户。本案中,程某仅破坏基层架构光交箱内的电缆,是不足以造成本地网范围内关口局通信全部中断的,即并不足以构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或“网间通信事故”,其所造成的后果只是电信网内通信故障,而且影响用户数并未超过2000户。

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2017年9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1月6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长签署第36号令并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前2016年食药总局也曾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提到“只有取得许可证的实体餐饮店才能在网上接受订餐,没有实体店的不能在网上销售餐饮产品,餐饮企业必须保证在网上销售的餐饮产品与在实体店销售的餐饮产品质量是一致的”。

此前,北京市食药监局也明确表示,回家吃饭、丫米厨房、吃几顿等私厨模式涉嫌违规之后,小e管饭、妈妈的菜等大批私厨平台相继停止运营。

二、行业数据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的《2017年(上)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数据显示,2017年上半年,以美团外卖、饿了么为代表的中国在线餐饮外卖市场交易规模约906亿元,相比2016年下半年的1021亿元减少了11.26%。2017年上半年中国在线餐饮外卖市场交易规模虽然较上半年有所下降,但2017年整体交易规模仍呈上升趋势,预计突破2000亿元。

但另据中国电子商务投诉与维权公共服务平台全年受理的大数据表明:去哪儿20.65%、飞猪19.93%、美团14.72%、饿了么10.05%、携程8.62%、摩拜单车7.54%、百度糯米6.10%、易到用车3.23%、大众点评2.33%、同程旅游1.44%、蚂蜂窝1.08%、途牛旅游0.90%、艺龙旅行0.90%、阿卡索外教网0.90%、百度快行0.54%、发现旅行0.18%、穷游网0.18%、百合网0.18%、洗衣邦0.18%、滴滴出行0.18%,成为“2017年(上)全国TOP20热点被投诉生活服务电商”。 其中外卖服务平台成为生活服务电商投诉“重灾区”,其主要存在问题有配送延迟、订单取消、退款迟缓、服务质量差、售后无人、无法退单、食品安全问题、支付系统瘫痪等。

此外,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6年度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显示,目前除了在线外卖模式外,网络餐饮服务还有近年热门的私厨类共享,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模式。

模式一:“私厨+配送”类,似于O2O外卖的模式。家庭主妇(煮夫)们先申请成为私厨,然后在平台上创建自己的店铺和菜单。用户在私厨店铺里点菜下单后,再由平台或物流公司完成配送。目前做的比较好的有 “觅食”、“回家吃饭”、“丫米厨房”、“妈妈味道”等。

模式二:“家厨+堂食”。该模式类似于“家宴”,私厨们在平台上美食邀约,列出美食清单、预约时间和人均单价等,用户如果对美食感兴趣,则可以报名组团入局。典型的产品有“我有饭”、 “隐食家”等。

模式三:美食菜谱类社区。这个模式虽然目前还没有切入该市场,但却不可小觑,典型的产品包括“下厨房”、“豆果美食”、“味库”等。

三、专家点评

对于《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正式施行,长期关注电商行业发展的国内知名电商研究机构、互联网+智库——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特发表本热点电商快评,供参考。

解读一:网络餐饮服务存在的四大问题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生活服务电商部助理分析师陈礼腾表示,网络餐饮服务的出现促进了餐饮业的发展,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责任落实问题。由于之前对入网餐饮服务未进行明确的责任落实,造成出现问题无法明确第一责任方,导致监管乏力。

二是食品安全问题。由于部分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意识不高、加上经营管理水平有限、经营条件较简陋,食品安全存在隐患。

三是信息安全问题。与传统餐饮服务相比,网络餐饮服务营主体和经营环节增加,涉及信息、第三方平台、餐食配送等,对于用户的信息安全管理未进行明确规范,极易造成用户信息泄露。

四是监管问题。由于网络餐饮的虚拟性和跨地域等特点,实际上对于餐饮监管存在取证困难、时效性差等多方面阻力。

陈礼腾指出,随着《办法》的正式落地,用户的消费安全越来越有保障。此外《办法》明确了责任与义务,未来对网络餐饮的监管将更加高效,且有法可依。

解读二:《办法》体现三大亮点

陈礼腾表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呈现三大亮点。

亮点一:线上线下一致,外卖平台须有实体店。《办法》指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自己的加工操作区内加工食品,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应当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

亮点二:对送餐人员和送餐过程进行规范。《办法》规定,送餐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保证配送过程食品不受污染。送餐单位要加强对送餐人员的培训和管理。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的,要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

亮点三:对小餐饮从事网络餐饮服务进行明确。《办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小餐饮网络经营作出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办法》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未作规定的,按照《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执行。

解读三:网络餐饮行业迎来品质发展

陈礼腾认为网络餐饮行业将迎来以下三大发展趋势。

1、外卖与科技结合解决痛点。对于外卖平台来说,人工配送所带来的成本是不可忽视的。随着办法的实施,监管日益趋严,要想获得更好地发展就必须在技术上进行革新。在未来的配送调度中,类似于百度外卖所使用的人工智能调度算法将成为标配。外卖与硬件、与物联网技术,与人工智能,会有很多结合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