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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一位女孩满身流着鲜血,看起来可怕极了,很多人围在那儿痛哭,过了一个小时,已经有很多人走了,但我还是站在那儿木若呆鸡。
我只从电视看过这样的画面,还是第一次在现实中看到此画面。
询问了目击者,才知道事情是这样的:女孩看到红灯还在亮,忍不住地迅速的跑到另一边,就在这一刻,女孩还没有会意过来时,一辆车想她冲来,就在这时,女孩被弄倒了。
没想到,这么悲惨的事情会在这时发生。
我悄悄地来到女孩的医院旁,听到医生对女孩的父母说:“她来得太晚了,流血过多,已经死亡了。”
父母听了这话,受到了很大的打击,女孩的父母伤心地回到了家。
一、组织领导
成立镇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由镇政府镇长任指挥长;镇政府分管安全、交通、卫生、民政、文化宣传的领导为副指挥长;镇党政办公室、镇安全生产办公室、镇船舶安全管理办公室、镇民政所、镇财政所、派出所、渠道管理站、国土所、村建环卫中心、卫生院、社会综合治理办公室、各办事处、花桥交警中队、事故发生地单位、船舶车辆籍贯所所属单位、事故车辆所投保险公司等相关单位和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一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于镇安办,由镇安办主任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镇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工作,镇安办负责事故的归口上报工作。
二、部门职责分工,各相关方面要根据下列职责制定相应应急方案备用
(一)事发地单位。当得知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镇政府办公室、镇安全生产办公室,并迅速组织相关人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积极组织车辆参与对受伤人员的抢救和治疗;对死者尸体依法快速妥善处置,全力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切实处理好善后事宜。
(二)花桥交警中队。按照所管辖区域,及时对受伤人员进行抢救;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调查、取证、排障;快速恢复事故现场正常的交通秩序;负责向指挥部报告事故有关情况。
(三)派出所。随时掌控事态发展情况,会同镇安办、事发单位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依法对违法、违章肇事人员采取强制措施;防止不稳定。发生,维护社会稳定。
(四)镇安办。对事故现场处置的各个环节进行协调和衔接安排;及时组织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及经过进行调查,协调相关单位和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将事故情况和现场处理情况按照事故报告制度做好信息上报工作。
(五)镇船舶安全管理办公室。一旦发生营运客车和水上交通事故(渔船单方面事故除外),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对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负责事故所需车船等物质组织调度及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六)镇渠道管理站。一旦渔船发生事故,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对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开展对渔船事故现场的勘察、船舶技术状况的鉴定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协助海事管理机构做好渔船与其它船舶发生的交通安全事故处理工作;按照事故报告制度上报事故情况。
(七)镇卫院。及时通知和组织医护人员全力以赴抢救受伤人员。
(八)镇民政所。迅速将事故死者尸体运送至殡仪馆;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好事故善后事宜。
(九)事故车辆所属单位。做好事故救援工作,暂时垫付现场处置及医院救治等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待事故处理后,按责任划分分摊费用)。
(十)事故伤亡人员所涉及单位。接到通知后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或指定地点,安抚、慰问伤亡者家属,做好伤亡者家属的思想稳控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
(十一)事故船舶籍贯地单位。接到通知后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或指定地点,安抚、慰问伤亡者家属;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救援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
(十二)事发车辆所投保险公司。接到通知后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或指定地点,核定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相应经济损失,做好事故的各种赔付准备工作,并首付保险车辆所造成人员伤亡的有关费用。
三、事故救援处理
按照交通事故的严重程度和事故发生地的不同,分别采取以下的工作措施进行救援。
(一)重(特)大交通事故
凡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或伤10人及以上),采取以下工作措施进行救援:
1.一旦事故发生,事发地单位应迅速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开展对受伤人员的抢救,同时立即报告镇政府办公室及镇安办。
2.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正、副指挥长,由指挥长决定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指挥救援,同时由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知事故应急救援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工作。
3.事故应急救援成员单位到达现场后,应服从指挥长统一指挥,若指挥长不在场,由常务副指挥长负责指挥救援工作。
(1)现场处置工作组。由镇长任组长;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足够力量,迅速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将受伤人员送至相关医院进行抢救治疗,妥善处理好事故现场相关问题。
(2)伤员救治工作组。由分管卫生工作的副镇长任组长镇卫生院、就治医院、事发地单位、事故受伤人员所涉及乡镇(街道)、事故车辆所属单位(事故船舶籍贯地乡镇、街道)、事故车辆所投保险公司等相关单位领导为成员。负责及时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3)现场秩序维护工作组。分管政法工作的副书记任组长,镇公安派出所、事发地交警中队、事发地单位、事故伤亡人员所涉及乡镇(街道)等单位领导为成员。负责维持现场程序,畅通受伤人员抢救通道,保护好现场,尽快恢复现场正常秩序。
(4)维稳工作组。由分管交通工作的副镇长任组长,事发地、伤亡人员所涉及乡镇(街道)等单位领导为成员。负责对伤亡者家属进行安抚、慰问,做好伤亡者家属及其他群众的思想稳控工作,掌握伤亡者家属及其他群众的思想动态,防止矛盾激化和出现上访闹事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
(5)死者尸体处理工作组。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镇长任组长,镇民政所、镇综治办、事发地交警中队、事发地单位、事故死亡人员所涉及乡镇(街道)、事故车辆所属地等单位领导为成员。负责迅速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将死者尸体运至殡仪馆,待法定程序完毕后及时进行火化。
(二)一般交通事故
凡发生一般交通事故(一次死1一2人或伤5—9人),采取以下工作措施进行救援:
1.一旦事故发生,事发地单位应迅速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开展对受伤人员的抢救,同时立即报告当地交警部门(水上交通事故报告镇船舶安全管理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镇党政办公室。
2.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常务副指挥长,由常务副指挥长决定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同时,由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知事故应急救援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工作。
3.事故应急救援成员单位到达现场后,按各自职责开展救援工作:
(1)现场处置工作组。由主管副镇长或受委托的副镇长任组长,事发地交警中队(水上交通事故由镇船舶安全管理办公室)、事发地单位、事故伤亡人员所涉及乡镇(街道)、派出所、镇卫生院、镇安办、事故车辆所属单位(事故船舶籍贯地乡镇、街道)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负责组织足够力量,迅速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将受伤人员送至相关医院抢救治疗,妥善处理好事故现场相关问题。
(2)伤员救治工作组。,由镇卫生院院长任组长,事发地单位、事故受伤人员所涉及乡镇(街道)、事故车辆所属单位(事故船舶籍贯地乡镇、街道)、事故车辆所投保险公司等单位领导为成员。负责及时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3)现场秩序维护工作组。由镇派出所所长任组长,事发地交警中队(镇船舶管理办公室)、事发地单位、事故伤亡员所涉及村(居)等单位领导为成员。负责维持现场程序,畅通伤亡人员抢救通道,尽快恢复现场正常秩序。
(4)维稳工作组。由镇政府联系交通工作的副镇长任组长,事发地单位、事故伤亡人员所涉及乡镇(街道)等单位领导为成员。负责对伤亡者家属进行安抚、慰问,做好伤亡者家属及其他群众的思想稳控工作,掌握伤亡者家属及其他群众的思想动态,防止矛盾激化和出现上访闹事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
(5)死者尸体处理工作组。由镇政府联系民政工作的副镇长任组长,镇民政所、派出所、镇综治办、事发地交警中队(镇船舶安全管理办公室)、事发地单位、事故死亡人员所涉及乡镇(街道)、事故车辆所属单位(事故船舶籍贯地乡镇、街道)等单位领导为成员。负责迅速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将死者尸体运至殡仪馆,待法定程序完毕后及时进行火化。
(三)一次死亡1人或伤5人以下交通事故
凡发生一次死亡1人或伤5人以下一般交通事故时,各相关
单位和各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迅速行动,妥善处理好事故救援工作,若有不稳定苗头应及时上报指挥部办公室,以便及时采取措施,果断处置,确保社会稳定。
(四)乡镇场镇、城镇道路等人口密集地段交通事故
凡在乡镇场镇、城镇道路等人口密集地段发生交通事故,分
别按照以上的工作程序和措施进行及时救援。同时,相关单位、职能部门应针对这些地方人流量大、行人较多、社会秩序较复杂等特点,在事故救援工作中还应做到:
1.公安部门派足警力维持好现场秩序。
2.及时处理好事故现场,尽快恢复事发地段正常秩序。
3.环卫部门根据需要;尽快对现场进行清洗等工作,保持事发地段的整洁卫生。
四、工作要求
为及时有效地开展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相关单位
务必高度重视,积极参与,认真组织,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事
故救援工作。
(一)必须在镇党委、镇政府和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的统一领导下,精心组织,迅速行动,严明纪律,强化保障,力争将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降到最低,最大限度地保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各相关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准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
备和救援物资,成立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
(三)救援过程中,现场各单位参与救援人员要服从命令,听从安排,恪尽职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力开展救援工作。
学会基本的交通安全知识,学会好好保护自己,避免交通意外的危害和消除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就是对社会、对学校、对家庭最大的贡献。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交通安全基本常识及事故预防,希望能给大家提供帮助,欢迎浏览阅读转发!
交通安全基本常识走路的安全常识。
1、行人在道路上行走时,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
人行道是指在道路两侧专门供行人行走的区域。在没有专门划出人行道的这样的道路上,行人应当靠路边行走。靠路边1米范围内行走。
2、行人在道路上最大的危险在于横穿公路,因为你横穿道路时,一是要通过专供汽车行驶的车行道。
这就无可避免地要和汽车发生冲突。人与高速行驶的汽车相比,那简直就是鸡蛋碰石头。鸡蛋碰石头,吃亏的当然是鸡蛋,石头碰鸡蛋,吃亏的还是鸡蛋。所以在道路上的行人,应当尽量避免与汽车发生冲突。但是,人在道路上行走,不可避免要横穿道路呀。为了保证行人横穿道路的安全,道路上专门划有专供行人横穿道路的人行横道,俗称斑马线。法律规定,汽车在行驶过程中,遇到有斑马线,应当减速慢行,遇到有行人从斑马线上横穿公路,汽车应当停下来让行人先过,也就是说,在斑马线上,行人享有横穿公路的特权,因此,同学们上下学途中要过公路时,应当在人行横道线上也就是斑马线上横穿道路。
当然,有天桥、隧道的,走天桥、隧道最安全。不过提醒同学们,穿过黑灯瞎火的人行隧道,最好结伴而行,即等有人要过时,紧随通过。
3、在没有人行横道的路段上横穿道路时,应当注意观察道路上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要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也不准在横穿公路时倒退或者折返回来。
怎样确认安全呢,瞧准允许你一次就可以通过的空隙,匀速通过,切记见一步走一步,站在车流中是非常危险的,因为司机变线时根本看不到你站在车道线处。
为什么不准在车辆临近是突然横穿道路呢?有的同学会这样想,我横穿公路时,汽车会刹车呀。汽车作为高速行驶的交通工具,驾驶员从发现危险到采取紧急刹车到汽车完全停止,需要两个过程,即“制动停车过程”和“制动停车距离”。这就如同你在奔跑中突然停下来,还受惯性的作用,不由自主地向前冲击几乎一样。汽车行驶速度越快,惯性就越大,制动停车距离越长。因此,汽车不是一刹车就能停止的。检测结果表明,当汽车以每小时40公里的速度行驶行进时,从司机发现情况急刹车到制动有效,车会向前继续行驶18.82米远,才能停住:而在雨、雪天气,由于路面较滑,会向前继续行驶达24米。再说,驾驶开车时,他也有可能不会注意到你要横穿道路,等到发现你冲到了路中间,距离已经很近,想刹车也来不及了。
在日常生活中,有许多人既不懂得汽车行驶惯性的道理,又在思想上存在“车不敢撞人”错误认识,于是便毫无顾忌地在行驶着的汽车前横过马路,结果被汽车撞倒了。所以同学在横穿道路之前,即使是在人行横道上,一定要看清来往车辆,如果没有把握确保安全,何必拿鸡蛋对碰石头呢。你就让汽车先过去,然后再舒舒服服地过马路,这样做其实是在保护自身的安全。
4、行人在道路上不准跨线、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所谓道路隔离设施,是指道路中间两侧的绿化花台、铁栅栏等。横穿道路时,不要翻护栏,也不能从道路中心的绿化花坛上跨过去,同时,在这里也要警告各位同学,不要在这些隔离设施边线上面逗留。
5、同学们上下学途中,或者在路上行走时,不要在道路上嬉戏打闹,道路是相当危险的地方,不能拿来当游戏场。
6、提高出行安全的帖士:一是夜晚出行最好穿着浅色衣服,二是可以在书包或者背包上别一个荧光或者可反光的小饰物,三是不要边横过道路边打手机,四是人行道上也不是绝对安全的,因为时常有左冲右突的摩托车和电动车。
生活安全知识一、学会报警
1.要熟记并正确使用各种求助与报警电话号码。
2.遇到意外事故、突发事件时,可拨打电话求助或报警。
3.拨打电话求助或报警时,要根据所报警种要求,讲清楚所求助或报警的内容。
4.报警时,要报出自己的姓名、住址或所在学校及所使用的电话号码。
5.使用普通电话、投币电话、磁卡电话拨打110、119、120、122(均为免费服务号码)时,直接拿起话筒即可拨通。
使用手机报警时,也可直接拨打相应的号码。
6.空气中含有大量可燃性气体或粉尘时,禁止使用电话报警,防止引发爆炸或爆燃。
二、拨打110求助或报警
1.遇到紧急情况,需要公安机关帮助时,可拨打110求助。
2.遇到盗窃、抢劫,自身安全受到威胁及发生车祸时,可拨打110报警求救。
3.正在发生或发现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时,可拨打110报警。
三、拨打119报火警
1.自己所在场所及周边发生火灾时,要尽快拨打119报警。
2.发现草场、山林着火时,可拨打119报警。
3.拨打119报警时,要讲清楚什么材料着火、着火地点及火势大小。
4.报火警后可在路口等候消防车,为消防车指引去火场的道路。
5.火势危及自己的生命时,要先逃离火场,再报警。
6.没有电话或消防队的地方,发现火情时,要及时报告有关人员或部门。
四、拨打122交通事故台
1.发生交通事故时,可拨打122报警或向旁人求助报警。
2.发现所在或路过地点,发生交通事故时,可拨打122报警。
3.拨打122报警时,要讲清楚发生交通事故的准确地点、肇事车辆及伤害情况。
4.如肇事车辆逃逸,报警时要讲清楚车牌号码、车型、车的颜色及逃逸方向。
5.不在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场围观,防止自己受到伤害。
6.发生交通事故需要求助时,也可拨打110。
交通事故的预防1、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不管是校内还是校外,发生交通事故最主要的原因是思想麻痹、安全意识淡薄。作为一名在校大学生遵守交通法规是最起码的要求。若没有交通安全意识很容易带来生命之忧。
2、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除提高交通安全意识、掌握基本的交通安全常识外,还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才能保证安全。以下两点是大家必须掌握并要在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的。
(1)在道路上行走,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时靠右边行走。走路时要集中精力, “ 眼观六路,耳听八方 ”;不与机动车抢道,不突然横穿马路、翻越护拦,过街走人行横道;不闯红灯,不进入标有 “ 禁止行人通行 ”、“ 危险 ” 等标志的地方。
【关键词】交通事故;致因理论;治理措施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私家车拥有量及人们出行频率与日俱增,给道路交通运输工作带来巨大压力,使得交通管理工作与车辆、行人的矛盾日益凸显;尤其是近几十年,我国处于高速公路交通建设的集中建设期,在交通管理上尚有不足,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屡有发生且有明显上升趋势,交通事故频频发生,给国家以及群众不仅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人身安全的威胁,还影响了我国的安全形象。因此,急需加强交通安全形势分析及管理措施的实施。
1.事故致因理论
所谓事故致因理论,简单地分析就是阐明危险如何转变成事故的理论,主要分析事故的成因、发展及事故后果。根据事故致因可知事故的发生是人和物两大系列轨迹交叉的结果。因此,防止事故发生的基本原理就是使人和物的运动轨迹中断,使二者不能交叉。具体的说:如果排除了机械设备或处理危险物质过程中的隐患,消除了物的不安全状态,就砍断了物的系列连锁;如果加强了对人的安全教育和技能训练,进行科学的安全管理,从生理心理和操作上控制住不安全行为的产生,就砍断了人的系列的连锁。这样人和物两系列轨迹则不会相交,伤害事故就可以得到避免。
人和物两大轨迹又可分为人、物、环境和管理因素,因此,要避免事故的发生,必须克服人的不安全行为、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改善作业环境和改进安全管理水平。
2.我国道路交通安全当前存在的问题
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道路交通科学规划工作有待加强。由于历史等各方面原因,一些城市缺乏科学规划,道路建设滞后,公交分担率低,道路、停车供需矛盾突出。一些地方注重短期建设,忽视长期影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进行交通影响评价,造成一些道路交通拥堵“瓶颈”和安全隐患路段。
(2)安全隐患还比较突出。有的载货汽车侧后防护装置被非法改装,强度大大减弱;“大吨小标”现象虽有所遏制,但依然存在。一些临水、邻崖、坡陡、弯急路段,事故多发。一些交通运输企业挂靠经营问题突出,不履行对驾驶人的安全管理和教育职责,驾驶人聘用把关不严。据统计,在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80%是由营运车辆及其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导致的。
(3)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薄弱。农村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无牌无证、违法载人现象普遍,事故多发。农村公路标准低,安全防护设施落后。2003年以来发生的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在农村公路的54%。
(4)管理水平和执法能力仍有待提高。道路交通科学管理的理念、机制、手段、方法,以及管理人员的素质、能力还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交警警力不足的问题比较突出,特别是农村和高速公路警力不足问题更加严重。
(5)公民交通安全意识有待强化。机动车交通违法违规行为仍很突出,自行车、行人遵守交通规则意识淡薄。近年来因机动车未礼让行人导致事故致死人数年均增长5%。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责任和义务还没有得到很好地落实,尚未形成全社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格局,特别是公益宣传相对较少。
3.消除和减少交通事故的措施
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对安全不断增加的需求给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有关必须坚持以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为中心,狠抓各项预防措施的落实,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更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根据事故致因理论可知,交通事故的预防必须从人、车辆、道路环境和管理等方面入手,消除各个环节的安全隐患,从而达到预防或消除事故的目的。
(1)提高驾驶人员的素质
驾驶人员应该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把安全放在第一位,把安全事故作为一种警示,时刻提高自身的意识。
驾驶员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严禁超速行驶、违法超车等;在行车过程中,驾驶员一定要有充足的睡眠、注意力集中,严禁疲劳驾驶和酒后驾驶等违章行为。
行人一定要走人行横道、地下通道、天桥;不翻越护栏、横穿和斜穿路口;任意横穿机动车道,翻越中间隔离带。
(2)提高车辆安全性
车辆造成的交通事故及其损害后果与车辆性能是分不开的,建立完善的汽车安全检测制度和基于检测的车辆维修制度;加强对车辆的安全检查和主动、被动安全性能研究,避免不合格的机动车参与交通;严格执行机动车年检和报废制度,对主要部件存在严重缺陷的车辆,经修理仍达不到技术要求的,以及已达到使用年限的车辆,必须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避免因车况不良而造成事故发生和环境污染的增加。
(3)完善道路交通设施
道路是交通运输的基础设施,是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完善交通管理设施,改善交通环境,增加交通标志、信号灯和隔离设施等,建立起有助于通行的交通条件,把道路的危险性降到最低,保障出行人员的安全;对于高速公路主要是加强路面巡查和路况自动化监控措施的应用,控制超速和强行超车;在大雾和雨雪天气要进行路面疏导和控制车速,防止超高、超宽、超长、超重等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对弯道和交叉路口等事故多发路段进行警示、警告。
(4)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交管部门还应该定期开展技能培训课程、对驾驶员进行分批的学习法律法规政策,从实处提高驾驶人员的驾驶技能和法律意识,对于实际发生的典型案例在培训中让大家得到共鸣,使他们自觉的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提高叫交巡警的整体执法水平,增强交通科学技术管理水平,落群防群治,综合治理,社会化管理交通的各种措施,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在管理立法规划等方面的合作。
4.结语
通过我国目前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严峻形势的分析,结合事故致因理论的原理,从人、车辆、道路环境和管理等方面分析了我国交通事故频发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防治措施,为建立安全、健康、快速运行的交通环境,形成科学、健全和行之有效的道路安全管理体制提供了借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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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30日早晨6时30分左右,原告林某骑自行车外出办事,途经海安县吉庆镇中山村七组公路由南向北靠路东侧行驶至该村大桥南侧时,被告徐某也驾驶苏FEJ951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经过该地段。徐某在从内侧超车时与林某发生碰撞,导致徐某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林某被送往海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胫骨下段粉碎性骨折。海安县交巡警部门也派员到现场进行了勘验,并于10月3日向双方送达了非道路交通事故通知书。10月24日,林某出院,共花去医疗费8290元。此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在交警部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林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庭审中,原告林某诉称,2003年9月30日早晨,被告徐某驾驶摩托车在从我右侧超车过程中将我撞倒在地,此后我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19523.52元。被告徐某辩称,本起交通事故是由原告林某自己造成的,责任在于原告,我不同意赔偿,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海安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超车必须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不得侵害被超载车辆或者行人的优先通行权。本案中,被告在超车过程中未能确保安全,导致原告受伤,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在行驶过程中也未能充分注意周围的情况,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责任。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上述协议。
点评:本案处理的关键问题是,对于因超车而发生的交通事故,如何分清肇事方和受害方的责任。本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遵循道路优先通行权规则,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法制宣传,不仅使双方对交通法规加强了认识,而且促使双方达成了协议,达到了一箭双雕的效果。
所谓优先通行权规则,是指法律授予某些道路使用人以优先通行的权利,而限制他方同时使用道路或者要求他方承担避让的义务。优先通行权只是赋予优先权人具有优先于他人通行的权利,而不是在通行方法上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义务,如果他忽视了自己应尽的注意义务,其仍然要承担责任。在适用优先通行权规则过程中,对当事人责任的分担主要是根据对受害方忽视优先权的过失行为和加害方对义务的忽视程度相比较而确定的,在审判实践中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一是从优先权的内容出发,优先权有绝对优先权和相对优先权之分,前者是以绝对制止他方的通行而主张自己的优先通行为内容;后者是通过制止他方对自己的通行有妨碍的行为来主张自己的优先通行为内容。在对优先权尊重的期待程度上和对忽视优先权的处罚程度上,绝对优先权比相对优先权高,也就是说,相对优先权是为使自己的行为优先而限制对方的行为,即优先权人有义务预见到他方有可能忽视自己优先权的行为。二是就侵害优先权的具体情况而言,应当考虑到加害方忽视对方优先权的具体情况,如当时道路设施、路面状况、交通量、信号等客观情况。一般来说,忽视交通秩序者的行为受到的处罚应当重一些,与其对应的受害方预见的可能性会变小,因此受到的处罚应当相对轻一些。三是就事故发生的主体而言,在受害方忽视优先权时,优先权人应对此有预见性和有回避能力。如果优先权人应该有较大的预见性,而其回避能力较小,如驾驶的是重型卡车时,他的责任要重一些,因为这类车辆的危险性较高,从而对优先权人的要求更高一些,如果忽视了自己的义务,承担的责任相对应地也应当重一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这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关于道路优先通行权规则最直接的规定。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在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是道路的优先权人。本案中,正是基于上述考虑,确定了被告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