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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梯检测;控制系统;故障问题
一、电梯原理简述
电梯中用于承载乘客或货物的部件叫作轿厢,他依靠曳引绳的牵引产生动力实现上下运行,曳引绳一端接着轿厢,另一端绕过曳引轮和导向轮连着对重,对重作为电梯拖动系统的重要部件,起到平衡轿厢重量的作用。电梯井道的墙体上装有固定导轨,轿厢上的导靴在其导向下进行往复升降运动,避免轿厢在升降过程中发生摆动或倾斜。为防止电梯在运行过程中突然失电导致电梯内的人员被困或者货物无法及时运出,通常电梯会安装常闭式制动器,其在电梯的电动机正常工作时松闸,不防碍电梯的正常运转,当电梯遇到失电情况,常闭式制动器就会对电动机进行制动,使电梯停止升降,依照既定的程序在指定的楼层上停靠并维持静止状态,使人员和货物能够安全、及时地撤离。电梯在运行中重量可能会发生变化,这会导致曳引绳的张力不稳定,这时就需要补偿装置对其进行负载补偿,使得电梯电机的负载衡定,确保了轿厢的停靠准确性。电梯通过信号操作系统的控制来进行选层、平层等工作。
二、电梯控制系统的组成
就电梯控制系统的组成而言,如果按照功能来分可以将其分为如下几个控制环节:①开关门控制环节,对其的要求是能够实现开关门的平稳性和时间要求;②方向控制环节,能够实现召唤信号与位置信号的对应;③制动控制环节,能够根据预先确定的距离位置而自动实现制动功能;④主驱动控制环节,实现对电动机的转速和方向的控制;⑤安全控制环节,实际情况中包括有超速保护,层门锁保护以及上下限位保护等,用于保证运行的安全性。
三、电梯控制系统及常见故障
1.电梯控制系统
电梯的控制系统是电梯的重要核心,控制系统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电梯的整体性能。随着我国电子技术的快速发展。新的技术和产品不断应用于电梯控制系统,使电梯的整体胜能得到了保障。目前电梯控制系统的硬件包括安全回路、变频器、电动机驱动电路等部分。电梯控制系统主要功能包括主驱动控制、开关门控制、安全保护等多个环节。电梯的核心就是电梯控制系统,如果电梯控制系统出现故障将导致电梯无法正常运行。因此必须及时发现、分析、排除电梯控制系统故障,进而提高电梯的使用效率及运行质量。
2.常见故障
电梯控制系统故障有很多种,通常情况下会发生的故障有4种:①各指示灯或按钮出现故障②部分自动关门电梯,会出现由于触点接触不良而引起的门动系统故障,产生此种的原因是多个方面的,例如,保养维护、元器件的质量等等③接触器和电器发生故障④角曳点和开关发生问题。从以上几种电梯控制系统故障可以看出,控制系统故障可以分为两大类即断路和短路。断路指的是电路不通,元器件无法正常工作,信号无法显示,电梯被停止使用,引起断路的因素有很多种,例如继电器的触点被电弧烧坏或出现氧化层、元器件引出线焊点虚焊等。短路指的是不允许接通的电路被接通了,导致电路内部的电阻变小,这样就会扰乱控制系统中的执行程序,有时还会发生失控或无法执行停车指令的现象。绝缘材料老化、继电器机械失效、接触器触点在连接、断开中产生的电弧等原因都会造成短路。
四、电梯控制系统的故障检测要求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现阶段的电梯融入了先进的电子技术、精密加工技术以及自动化控制技术,这使得其具有十分复杂的控制系统。这样的背景下,就如何提高对电梯控制系统的故障进行检测是现阶段必须解决的问题,在对电梯故障进行检测时,应该注重如下几个方面的要求:①在未安装电梯之前,对其控制系统进行比较全面的检测,以免故障的存在导致系统不能正常的运行,同时也有利于节约安装和调试的时间。该阶段需要检测的主要部分包括控制器参数设置、内外部接线以及其它方面的功能。②在安装之后,时时对控制系统进行故障检测分析,一旦出现故障,则需要对其进行及时的处理。③尽可能的利用监控系统来实现对故障的检测,以便提高工作效率。现阶段我国已经较好的掌握利用模拟电梯现场的实际信号来实现对电梯控制系统故障的检测,能够比较可靠的反映现场的信息。
五、电梯控制系统故障分析
1.电梯在实际运行中,其控制系统出现的故障种类较多,一般而言可以归结为如下几个方面:①对于自动化开关门的电梯,常为出现由电器元件的触点接触不良而导致的故障,导致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有电梯使用的元器件的质量较差,在安装电梯系统时没能达到预期的质量要求,或者是在运用的过程中未能对其进行相应的质量维护保养等;②电梯系统中的开关和触点存在一定的故障;③随着系统中一部分原件的老化,使得按钮或者信号灯存在一定的问题;④指继电器和接触器在运行的过程中出现故障;⑤在设计安装电梯控制系统时出现了问题,一旦设计和安装存在问题便会使电梯在运行的过程中出现故障。
2.通过上述的分析,其实可以将控制系统的故障大致的分为两类,即:①断路故障,实质上指的是系统的电路由于不通,而直接导致系统中的相应元器件不能正常的运行,进而最终让电梯系统停止工作,实际工作中导致断路现象的原因较多,所以在对其进行检修时常会花很多时间;②短路故障,指的是一些并不该连通的电路,在一定因素下被连通了,直接导致电梯控制系统中的电阻变小,最终使得电梯系统出现混乱的状态。导致该种故障的原因一般有如下几点:随着机械的老化,一部分机械出现了失效现象;在接触点出现了过高的电弧等。
3.电气控制系统作为电梯控制系统中十分重要的一个部分,对其进行一定的故障分析显得尤为的重要,以下就其常出现的故障进行相应的分析。①电气安全回路故障:实际运行中,只有当所有的电气安全开关都处于连通状态时,才能保证电梯的正常运行,所以当遇到电梯停止工作,且所有的信号都不能登记时,则可以考虑是否出现了安全回路故障。对于这种现象,则需要安排相关技术人员对安全开关进行逐一的检查,以便找到电气安全回路的断开点。②门系统联锁回路故障:运行的过程中,只有当所有的联锁开关都处于接通状态时,才能保证电梯系统的正常运行,实际工作中,当遇到门锁继电器处于释放状态时,则可以从如下两个方面着手,即重新调整关闭好轿门或者逐一确定每层厅门系统的状态,以便保证门系统电气联锁开关接触处于良好状态。③电磁干扰故障:指的是由于电磁干扰的存在而直接降低电梯系统的工作性能,其带来的危害有导致电梯控制系统出现故障的频繁增多;降低平层精度的稳定性而引发垂直振动,如果干扰十分强烈时便会导致滑梯现象。
为了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决定执行工作,解决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等劳动监察决定(以下简称劳动监察决定)强制执行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作出了《关于对〈关于请解决劳动监察决定强制执行问题的函〉的答复》(法办〔1998〕69号,以下简称法办〔1998〕69号文件)。现予以转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劳动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的适用问题。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中,发现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改正的,应口头责令其改正,对立即改正确有困难的,应下达《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在责令其改正的同时,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
二、关于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问题。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经济权益的行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依照《劳动法》、《劳动监察规定》等规定作出有关用人单位履行清偿财产义务内容的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实施了法律、法规、规章明示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劳动法》和《行政处罚法》对用人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用人单位不服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法办〔1998〕69号文件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关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必须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理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他材料,并按规定预交执行费,如预交执行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
四、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促进解决劳动监察决定执行难的问题。要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帮助用人单位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督促用人单位自觉履行劳动监察决定规定义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联系,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并积极争取人民法院对劳动监察决定执行工作的支持,切实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对《关于请解决劳动监察决定强制执行问题的函》的答复
(法办〔1998〕69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你办《关于请解决劳动监察决定强制执行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的适用范围,《劳动法》和《劳动监察规定》已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如何具体适用,不属于由我院作具体解释的问题。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务合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办理公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本市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务合作人员(以下简称“对外劳务人员”)办理涉外证书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北京市对外劳务人员需要办理《职业资格证书》公证的,由本人执《北京市关于启用〈职业资格证书〉加强规范化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培发〔1999〕58号)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到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或鉴定复核。
对于户口不在本市并长期在京工作的对外劳务人员,需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对经审核或鉴定复核合格人员,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原《职业资格证书》统一换成印有中、英文对照并套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并在证书照片处盖有“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钢印的《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涉外证书”)。
三、涉外证书内容按《北京市关于启用〈职业资格证书〉加强规范化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培发〔1999〕58号)规定填写,并从2000年1月1日起采用打印机打印。
附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务合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办理公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9月16日 劳社厅函〔1999〕121号)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司法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促进国际劳务技术合作与交流,维护我国传统的技艺和专长在国际上的良好声誉,现对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务合作人员(以下简称“对外劳务人员”)办理职业资格证书公证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外劳务人员须持印有中英文对照并套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的职业资格证书,做为办理职业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二、对外劳务人员原来所持的职业资格证书(含《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以及《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由省级以上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或鉴定复核后,统一换证,并在证书照片处盖省级以上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钢印。
三、对外劳务人员办理职业资格证书公证时,应持本人身份证件、涉外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证明材料向其住所地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处提出申请。经公证处审核无误后,以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证书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套红印),以及持证人照片处省级以上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钢印属实的方式,出具公证书。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季度应将上一季度换发证书情况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并抄报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附件:职业资格证书特征说明
一、职业资格证书分为初级技能、中级技能、高级技能以及技师、高级技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
二、证书内页第2页套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章。
三、证书内页和封二、封三、封底采用隔色彩红印刷。
四、证书内页和封二、封三、底边采用LDBZH浮雕印刷。
五、证书内页使用ZHYZG水印纸。
为贯彻《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的精神,我局先后印发了《北京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7〕228号)和《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认定办法》(京劳职安发〔1997〕303号),对1949年10月1日以来的企业职工陈旧性工伤由我局进行认定并补办《工伤证》,对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工伤及职业病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认定并发《工伤证》。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已完成绝大多数陈旧性工伤认定工作。为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工作,针对目前工作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要求,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掌握工伤认定标准,严格执行有关政策。
各企业要按照工伤认定政策规定,在劳动者发生工伤后,依规定时限及时报送《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按照工伤认定的政策规定和标准,认真审核有关证明材料。遇有政策性疑难问题要及时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报情况,慎重处理。对职工与企业有争议的认定案件,要详细调查取证,同时与企业主管部门配合,做好调解工作,化解矛盾。减少工伤认定争议引发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二、企业或职工(家属)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的,必须按照政策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企业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时的车间以上级别(含车间)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3.受伤时的医院诊断证明(或住院病历);
4.重伤(1997年以后)人员要有事故报告书;
5.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重伤(1997年以后发生)的事故结案批复;
6.先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后进行工伤认定的,报送鉴定表原件(复印件无效);
7.符合市劳动局〔1997〕228号文件规定工伤范围中的交通事故,报送企业出具的事故经过的详细证明材料、当时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裁决书或相关证明;
8.符合市劳动局〔1997〕228号文件规定工伤范围中的突发疾病,报送企业关于工作紧张的证明材料。
(二)职工(或家属)为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时的医院诊断证明(或住院病历);
3.符合市劳动局〔1997〕228号文件规定工伤范围中的交通事故,报送事故经过的详细证明材料、当时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裁决书或相关证明;
4.符合市劳动局〔1997〕228号文件规定工伤范围中的突发疾病,报送关于工作紧张的证明材料;
5.其它证明材料。
(三)企业与职工(或家属)对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有争议的,企业必须在接到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调查通知书》7日内提供不同意认定工伤的证明材料。企业逾期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依据个人提供证明材料并调查核实后做出认定结论。
三、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公开办事制度、严格审核相关证明材料,按时限完成工伤认定。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按照工伤认定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办事制度并予以公布,接受企业和职工监督。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受企业或职工(家属)工伤认定申请时,要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要求严格审核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不齐全的,暂不受理并通知企业或职工(家属)限期(15个工作日内)补齐有关证明材料;不能提供完整证明材料的,驳回企业或职工(家属)工伤认定申请;受理企业或职工(家属)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申请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驳回工伤认定申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企业或职工(家属)申请,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特殊情况在60个工作日完成认定。
四、1999年9月底结束1997年10月1日以前陈旧性工伤认定工作。
1997年10月1日以前工伤及职业病的申请认定最后时限为1999年9月底。企业或职工(家属)逾期未提出认定申请的视同为放弃权利。
各企业及主管部门要将此规定告知职工。由于企业原因造成职工未能申请陈旧性工伤认定所引发的问题,由企业承担相关责任。
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通过新闻媒体将此规定告知企业和职工。
五、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工负责。
鉴于1997年10月1日以前的工伤及职业病的认定和《工伤证》补发工作已基本结束,为圆满完成这项工作、方便企业和工伤职工,自本通知之日起,对1997年10月1日以前的工伤认定问题,已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的工伤认定案例,仍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自本通知之日后企业或职工(家属)申请工伤认定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别负责办理。
对1997年10月1日以后发生的工伤,继续由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分级办理。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直管企业的工伤及职业病的认定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负责办理,其它企业的工伤及职业病的认定工作由企业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
六、加强基础管理工作。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对职业资格证书规范化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启用〈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函〔1999〕44号)、《关于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29号)和《关于印发〈职业资格证书填写要求〉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3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启用《职业资格证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原《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统一更名为《职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并于1999年7月1日启用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届时,原证书一律停止办理和核发,此前按本市有关规定核发的仍然有效。
二、职业资格证书由各鉴定机构按要求填写。
(一)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称证书)填写内容的汉字、数字、日期从规定日期开始一律采用打印机打印。
证书各项内容所填写的汉字使用仿宋小四号字体,数字使用仿宋小四号阿拉伯数字。姓名超过6个汉字的可以按照两行填写。
文化程度应分别填写:小学、初中、高中、中专、技校、职高、大专、大学、研究生。
(二)证书职业(工种)名称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规定的名称分两行填写,第一行为职业名称、第二行为工种名称。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的职业(工种),各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本通知后15日内报我局,经请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方可使用。
(三)理论知识考核成绩和操作技能考核成绩采取百分制填写。
评定成绩填写合格、良好、优秀。成绩在60--79分的为合格,在80--89分的为良好,在90--100分的为优秀,评定成绩按两项考核成绩中最低成绩确定。
(四)证书照片处须贴本人近期2寸免冠黑白照,并在左下角加盖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钢印)。凡由国家统一命题或从国家题库提取试题鉴定合格者的证书,须在照片右上角压贴国家统一命题鉴定合格证签。
(五)证书发证机关处应盖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专用章(红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印)处应盖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红印)。日期处应填写考核成绩审定的日期。
(六)实行国家统一鉴定的职业(工种),其鉴定合格人员统一使用套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和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印章的证书。
(七)证书应在考核成绩审定后的15日之内发放,证书发证日期处应填写发证机关审核批准办证的日期。证书自发证日期起生效。
(八)证书身份证号处按本人实际身份证号填写。现役军人和“两劳”人员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编号。
(九)证书填写内容必须按上述要求执行。各机构要抓紧做好相应技术条件的准备。从10月1日起,一律采用打印机打印,打印软件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提供。未按照上述要求填写与验印的证书,一律为无效证件。
三、证书编码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编码方案》(劳培司字〔1997〕44号)规定采用13位数字编码,从左至右的含义是:
(一)第1——2位为证书核发年份代码,取核发年份的后两位数字,2000年代码从00开始,每年顺排。
(二)第3——4位为发证地区或行业代码,北京地区代码为01.(三)第5位为鉴定机构标识代码,取值为1——6,依次表示:
1--北京市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2--地方职业技能鉴定站;
3--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4--工人考核委员会;
5--行业技师考评委员会;
6--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四)第6——8位为鉴定机构,编码由三位数字(不足三位时在前面零补足)组成。工考委用许可证代码后三位数字表示;行业技师考评委员会按北京市劳动局通告(1996年第5号)公布的序号表示,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编码为“000”。
(五)第9位为证书等级代码,取值为1——5,依次表示:1——初级、2——中级、3——高级、4——技师、5——高级技师。
(六)第10——13位表示证书核发顺序编码,每年度按鉴定机构分等级从0001——9999依次顺序取值。
遗失证书补证的证书编码由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编号。
四、加强证书管理和统计工作。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坚持职业技能鉴定统计报表制度,按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劳办发〔1996〕262号)的规定程序和时间做好上报工作。各鉴定机构应于每年6月15日、12月15日之前上报鉴定统计报表(软盘)。市鉴定中心应按规定时间汇总上报,并报职业技能开发处。根据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开展情况,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于每年6月、12月中旬以前提出证书需求计划,填写《职业资格证书需求审核表》(见附件),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鉴定中心办理领取证书手续。
五、应严格对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的资格审查。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受理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报名时,应按《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规定的报名条件,严格进行资格审查;实行全市统考职业工种,必须依据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通告确定的统一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参加鉴定每位考生填写的《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见附件),一份存入本人档案,一份由鉴定机构保存,试卷均应保存半年备查。
六、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统一使用中英文对照的证书。凡因出国需要办理证书公证的,需由本人提交以下材料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验证。
(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北京市劳动局)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本人所在单位的出国、跨地区交流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
(三)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局、总公司劳动部门(中央在京单位,驻京部队持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介绍信;
(四)本人二寸免冠近期黑白照一张。
对经过技能鉴定复核合格人员,按原市劳动局、司法局《关于办理北京市工人技术等级技师证书涉外公证的通知》(京劳培发字〔1991〕591号)规定的办法并出具相应证明。
七、补办证书和外省市调京人员办理更换证书手续按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有关规定办理。
八、各机构在办证中由于证书质量问题或填写损坏,须交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集中销毁,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相应机构备案。
九、新的《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和《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花名册》(见附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始使用。
附件1
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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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
|-------------|------------| 照 |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 |
|-------------|------------| |
|文化程度: |身体状况: |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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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职业资格证书职业(工种)名称: |(二寸黑白)|
| 级别: 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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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种工作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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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鉴定职业(工种)名称: 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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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成绩:理论知识 操作技能 |
|---------------------------------|
|职业资格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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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 | |
| 业 培 | |
| 工 训 | |
| 种 简 | |
| 工 历 | |
| 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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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理 | |
| 人 | |